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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卷

  • 呼格吉勒圖冤案平反始末
  •  

    199649日晚上22時許,呼和浩特卷煙廠工人呼格吉勒圖向警方報案,在煙廠附近的公廁內發現一具下身赤裸的女尸。案發48小時后,當時負責該案件的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長馮志明和辦案人員認定,呼格吉勒圖是在女廁所對死者進行流氓猥褻時,用手掐住死者的脖子導致其窒息死亡。而唯一“有力”的證據就是呼格指甲縫里的被害人的所謂“血跡”。

    1996523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呼格犯流氓罪、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呼格吉勒圖不服一審判決,依法提起上訴。呼格吉勒圖在上訴中陳述了三點理由:一、我和閆峰開玩笑說的關于性的話題,怎么能成為作案動機?二、我沒有碰過死者,哪來的死者血跡?三、我還年輕,還能為國家作貢獻。我不想死,也不怕死,但是人總是要死得明白。他懇切又坦誠地說,我對自己所犯的錯不想狡辯,但事實畢竟是事實。

    呼格吉勒圖的申訴沒有引起二審法院的辦案法官的重視,相反,二審法院的辦案法官把他的翻供與申訴當做認罪態度不好。僅僅兩周時間,即19966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同年6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維持原判”的同時,核準了對呼格吉勒圖執行死刑。

    199649日發案到1996610日呼格吉勒圖被執行死刑,僅僅用了62天;而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和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一、二審判決書分別用了155個字,就結束了一個年輕又鮮活的18歲青年的生命。

    當時,殺人、搶劫、強奸等嚴重暴力犯罪的死刑核準權,自1983年“嚴打”開始從國家最高人民法院下放至省級高院。19961997年、20002001年,全國先后進行了第二次與第三次“嚴打”。這期間類似的暴力犯罪案件,處理程序大都一樣,由一審法院迅速下判,二審法院只做書面審理,二審審理與死刑復核程序合二為一。

    呼格吉勒圖流氓殺人案就是在“嚴打”的當口,被“從嚴、從重、從快”審理判決了。1996610日,呼格吉勒圖被執行槍決,這起案件在當時被列為內蒙古自治區嚴打期間的成功案例,被呼和浩特市的各類媒體大肆報道張揚,案件的主要偵查機關榮立了集體二等功,其他有關辦案人也得到了相應的表彰和獎勵。

    20051023日,系列強奸、搶劫、殺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趙志紅落入法網,他主動交代的1996年犯下的第一起強奸殺人案,就在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紡廠家屬院的公廁里,并準確地指認了早就被拆除重新建設的案發地點。趙志紅甚至說出了廁所是“南北朝向,女廁在南”的廁所方位、內部結構、被害人身高、年齡、當時扼頸殺死被害人的方式、尸體擺放位置等作案細節。趙志紅對案件表述的準確程度遠遠超過了1996年就已經被執行槍決的所謂“兇手”呼格吉勒圖。

    這一情況立刻震動了趙志紅專案組的全體辦案民警,他們迅速將這一重大情況上報了自治區公安廳。自治區公安廳黨委研究認為,199649日晚上發生并已經結案的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紡廠家屬院女廁所命案出現了“一案二兇”的重大變故,本著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高度負責的辦案原則,以及對法律精神高度尊崇的職業良知,應當立即組成呼格吉勒圖流氓殺人案復核組,對當年的毛紡廠女廁所命案進行復查。

    200511月,自治區公安廳黨委任命刑警總隊副總隊長孟凡濤為呼格吉勒圖流氓殺人案件復查組長,開始秘密調查呼格吉勒圖流氓殺人案件真相。可惜,在呼格案件復查過程中,以孟凡濤、赫峰、皋鳳存等為首的一批正義民警的復查意見,沒有得到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的正確響應。相反,還有些領導認為趙志紅的口供缺乏物證支持,反對組織警力復查呼格案件。200511月中旬,呼格吉勒圖的父母將這一重大情況上訪反映到新華社內蒙古分社。

    新華社內蒙古分社高級記者湯計,在接訪中了解到發生在呼和浩特市的這一案件后,及時通過深入、細致、翔實、準確、權威的報道介入呼格吉勒圖案。湯計在長達9年的時間里,先后采寫了6篇內參報道呈送黨中央。20063月,在黨中央和最高法、最高檢有關領導多次過問和督導下,自治區政法委成立了呼格吉勒圖案件復查組,復查組成員既有資深法官、檢察官,也有公安部著名的痕跡專家吳國慶、測謊專家楊承勛。

    自治區政法委呼格吉勒圖流氓殺人案復查組,在時任自治區黨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羅嘯天,自治區政法委常務副書記***、副書記宋喜德,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邢寶玉以及自治區公安廳黨委的支持下,經過半年時間的深入調查取證,最終確認:不管被擒的連環殺手趙志紅是不是毛紡大院女廁所命案的真兇,當年判處呼格吉勒圖死刑的證據明顯不足。呼格吉勒圖流氓殺人案是一起冤案、錯案,自治區政法委希望自治區高院依法復查呼格吉勒圖流氓殺人案,并盡快啟動再審程序。

    自治區政法委的這一正確決定,沒有得到內蒙古自治區高院的積極響應。期間,許多媒體對呼格吉勒圖流氓殺人案進行了全方位的報道,“一案二兇”也引起了國內輿論嘩然。只是輿論監督呼格吉勒圖冤案的猛烈“火力”遭遇了法院的“拖字訣”。20111月,***出任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自治區高院接受了呼格吉勒圖父母親的申訴,抽調薩仁、李全鎖、孫煒等5名優秀法官組成了呼格吉勒圖流氓殺人案復查組。

    自治區高院呼格吉勒圖案件復查組對案件的復核意見,得到了自治區黨委新任書記王君的強力支持。王君認為,依法治國重在個案公正和錯案糾正。他要求自治區高院、自治區檢察院、自治區公安廳,盡快將自治區高院關于呼格冤案的復查意見上報國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以便依法盡快啟動呼格冤案的再審程序。

    2014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實現依法治國。這股“東風”吹來,全國的媒體想起了幾乎快要沉寂的呼格吉勒圖案。以“依法治國”之名,18年前的呼格吉勒圖案再次見諸報端,和之前多年的媒體監督相比,這一次輿論監督的“火力”更集中更猛烈。新華社記者湯計于20141116日,向黨中央發出第6篇內參報道反映呼格吉勒圖冤案的社情民意。

    20141120日,在新華社和各新聞媒體報道的長期推動下,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對呼格吉勒圖案提起再審;同年1216日,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決定撤銷原判,宣布18年前被判處死刑的呼格吉勒圖無罪。同年1225日,呼格吉勒圖的父母親李三仁、尚愛云向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了國家賠償申請,內蒙古高院于同日立案,并于同年1230日依法作出國家賠償決定。201523日,李三仁、尚愛云在律師陪同下到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領取了2 059 621.40元的國家賠償金。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4)內刑再終字第00005號刑事判決書認為:

    1.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供述的犯罪手段與尸體檢驗報告不符。呼格吉勒圖供稱從楊某某身后用右手捂楊某某的嘴,左手卡其脖子同時拖動楊某某兩三分鐘到隔墻,與“死者后縱隔大面積出血”的尸體檢驗報告所述傷情不符;呼格吉勒圖供稱楊某某擔在隔墻上,頭部懸空的情況下,用左手卡住楊某某脖子十幾秒鐘,與“楊某某系扼頸致窒息死亡”的尸體檢驗報告結論不符;呼格吉勒圖供稱楊某某擔在隔墻上,對楊某某捂嘴時楊某某還有呼吸,也與“楊某某系扼頸致窒息死亡”的尸體檢驗報告結論不符。

    2.血型鑒定結論不具有排他性。刑事科學技術鑒定證實呼格吉勒圖左手拇指指甲縫內附著物檢出O型人血,與楊某某的血型相同;物證檢驗報告證實呼格吉勒圖本人血型為A型。但血型鑒定為種類物鑒定,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證實呼格吉勒圖實施了犯罪行為。

    3.呼格吉勒圖的有罪供述不穩定,且與其他證據存在諸多不吻合之處。呼格吉勒圖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法院審理階段均供認采取了卡脖子、捂嘴等暴力方式強行猥褻楊某某,但又有翻供的情形,其有罪供述并不穩定。呼格吉勒圖關于楊某某的身高、發型、衣著、口音等內容的供述與其他證據不符。其供稱楊某某身高1.60米、1.65米,尸體檢驗報告證實楊某某1.55米;其供述楊某某發型是長發、直發,尸體檢驗報告證實楊某某系短發、燙發;其供稱楊某某未穿外套,尸體檢驗報告證實楊某某穿著外套;其供稱楊某某講普通話與楊某某講方言的證人證言不吻合。原判認定的呼格吉勒圖犯流氓罪除其供述外,沒有其他證據予以證明。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4)內刑再終字第00005號刑事判決書認為,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犯故意殺人罪、流氓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依法撤銷自治區高院(1996)內刑終字第199號刑事裁定和和浩特市中院(1996)呼刑初字第37號刑事判決;宣布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無罪。

    201515日上午,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在休庭9年后,又開庭審理趙志紅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盜竊一案。趙志紅,男,漢族,1972年生,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涼城縣永興村人。從19964月至20057月,趙志紅在呼和浩特市、烏蘭察布市兩地作案20余起,10名女性慘遭強奸殺害,受害者中年齡最幼者僅12歲。201515,重新開庭后,趙志紅對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紡廠家屬院女廁所奸殺楊某某一案依然供認不誨,公訴機關和一審法院確認趙志紅是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紡廠家屬院女廁所命案真兇。201529930分,呼和浩特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盜竊罪數罪并罰,一審對趙志紅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53 000元。同時,判決趙志紅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共計102 768元。2015430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對趙志紅維持死刑原判。

    201568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2014年中國人權事業的進展》白皮書,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呼格吉勒圖無罪一案被列入白皮書。

    2015828日(農歷七月十五),呼格吉勒圖在其冤案昭雪之后,關注中國法治進步的人們開始為他遷墳重葬。新墓及墓碑由留學英國的著名青年建筑設計師白宇設計,呼格吉勒圖的新墓占地30余平方米,墨玉大理石的墓碑高約2.2米。中國法學界的泰斗、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江平先生親自為呼格吉勒圖撰寫了墓志銘:

    呼格吉勒圖,內蒙古呼和浩特人,一九七七年九月二十一日生。十八歲時,厄難倏降,蒙難而死。

    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夜,呼格聞呼救聲,前往之,見一女子亡,即報案。呼格被疑為兇手,后不堪厲刑而屈招,被判死刑。六月十日,斃。

    呼格負罪名而草葬于野,父母忍辱十年,哀狀不可言。二零零五年十月,命案真兇現身,呼格之冤方顯于天下,令華夏震驚,然案牘塵封無所動。

    優良的司法,乃國民之福。呼格其生也短,其命也悲,惜無此福,然以生命警示手持司法權柄者,應重證據,不臆斷,重人權,不擅權,不為一時政治之權宜而棄法治與公正。

    今重葬呼格,意在求之,以慰冤魂。

    特立此碑。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江平撰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 聲明: 轉載請注明來源于《內蒙古區情網》官方網站
  • 呼格吉勒圖冤案平反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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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49日晚上22時許,呼和浩特卷煙廠工人呼格吉勒圖向警方報案,在煙廠附近的公廁內發現一具下身赤裸的女尸。案發48小時后,當時負責該案件的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長馮志明和辦案人員認定,呼格吉勒圖是在女廁所對死者進行流氓猥褻時,用手掐住死者的脖子導致其窒息死亡。而唯一“有力”的證據就是呼格指甲縫里的被害人的所謂“血跡”。

    1996523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呼格犯流氓罪、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呼格吉勒圖不服一審判決,依法提起上訴。呼格吉勒圖在上訴中陳述了三點理由:一、我和閆峰開玩笑說的關于性的話題,怎么能成為作案動機?二、我沒有碰過死者,哪來的死者血跡?三、我還年輕,還能為國家作貢獻。我不想死,也不怕死,但是人總是要死得明白。他懇切又坦誠地說,我對自己所犯的錯不想狡辯,但事實畢竟是事實。

    呼格吉勒圖的申訴沒有引起二審法院的辦案法官的重視,相反,二審法院的辦案法官把他的翻供與申訴當做認罪態度不好。僅僅兩周時間,即19966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同年6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維持原判”的同時,核準了對呼格吉勒圖執行死刑。

    199649日發案到1996610日呼格吉勒圖被執行死刑,僅僅用了62天;而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和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一、二審判決書分別用了155個字,就結束了一個年輕又鮮活的18歲青年的生命。

    當時,殺人、搶劫、強奸等嚴重暴力犯罪的死刑核準權,自1983年“嚴打”開始從國家最高人民法院下放至省級高院。19961997年、20002001年,全國先后進行了第二次與第三次“嚴打”。這期間類似的暴力犯罪案件,處理程序大都一樣,由一審法院迅速下判,二審法院只做書面審理,二審審理與死刑復核程序合二為一。

    呼格吉勒圖流氓殺人案就是在“嚴打”的當口,被“從嚴、從重、從快”審理判決了。1996610日,呼格吉勒圖被執行槍決,這起案件在當時被列為內蒙古自治區嚴打期間的成功案例,被呼和浩特市的各類媒體大肆報道張揚,案件的主要偵查機關榮立了集體二等功,其他有關辦案人也得到了相應的表彰和獎勵。

    20051023日,系列強奸、搶劫、殺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趙志紅落入法網,他主動交代的1996年犯下的第一起強奸殺人案,就在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紡廠家屬院的公廁里,并準確地指認了早就被拆除重新建設的案發地點。趙志紅甚至說出了廁所是“南北朝向,女廁在南”的廁所方位、內部結構、被害人身高、年齡、當時扼頸殺死被害人的方式、尸體擺放位置等作案細節。趙志紅對案件表述的準確程度遠遠超過了1996年就已經被執行槍決的所謂“兇手”呼格吉勒圖。

    這一情況立刻震動了趙志紅專案組的全體辦案民警,他們迅速將這一重大情況上報了自治區公安廳。自治區公安廳黨委研究認為,199649日晚上發生并已經結案的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紡廠家屬院女廁所命案出現了“一案二兇”的重大變故,本著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高度負責的辦案原則,以及對法律精神高度尊崇的職業良知,應當立即組成呼格吉勒圖流氓殺人案復核組,對當年的毛紡廠女廁所命案進行復查。

    200511月,自治區公安廳黨委任命刑警總隊副總隊長孟凡濤為呼格吉勒圖流氓殺人案件復查組長,開始秘密調查呼格吉勒圖流氓殺人案件真相。可惜,在呼格案件復查過程中,以孟凡濤、赫峰、皋鳳存等為首的一批正義民警的復查意見,沒有得到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的正確響應。相反,還有些領導認為趙志紅的口供缺乏物證支持,反對組織警力復查呼格案件。200511月中旬,呼格吉勒圖的父母將這一重大情況上訪反映到新華社內蒙古分社。

    新華社內蒙古分社高級記者湯計,在接訪中了解到發生在呼和浩特市的這一案件后,及時通過深入、細致、翔實、準確、權威的報道介入呼格吉勒圖案。湯計在長達9年的時間里,先后采寫了6篇內參報道呈送黨中央。20063月,在黨中央和最高法、最高檢有關領導多次過問和督導下,自治區政法委成立了呼格吉勒圖案件復查組,復查組成員既有資深法官、檢察官,也有公安部著名的痕跡專家吳國慶、測謊專家楊承勛。

    自治區政法委呼格吉勒圖流氓殺人案復查組,在時任自治區黨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羅嘯天,自治區政法委常務副書記***、副書記宋喜德,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邢寶玉以及自治區公安廳黨委的支持下,經過半年時間的深入調查取證,最終確認:不管被擒的連環殺手趙志紅是不是毛紡大院女廁所命案的真兇,當年判處呼格吉勒圖死刑的證據明顯不足。呼格吉勒圖流氓殺人案是一起冤案、錯案,自治區政法委希望自治區高院依法復查呼格吉勒圖流氓殺人案,并盡快啟動再審程序。

    自治區政法委的這一正確決定,沒有得到內蒙古自治區高院的積極響應。期間,許多媒體對呼格吉勒圖流氓殺人案進行了全方位的報道,“一案二兇”也引起了國內輿論嘩然。只是輿論監督呼格吉勒圖冤案的猛烈“火力”遭遇了法院的“拖字訣”。20111月,***出任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自治區高院接受了呼格吉勒圖父母親的申訴,抽調薩仁、李全鎖、孫煒等5名優秀法官組成了呼格吉勒圖流氓殺人案復查組。

    自治區高院呼格吉勒圖案件復查組對案件的復核意見,得到了自治區黨委新任書記王君的強力支持。王君認為,依法治國重在個案公正和錯案糾正。他要求自治區高院、自治區檢察院、自治區公安廳,盡快將自治區高院關于呼格冤案的復查意見上報國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以便依法盡快啟動呼格冤案的再審程序。

    2014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實現依法治國。這股“東風”吹來,全國的媒體想起了幾乎快要沉寂的呼格吉勒圖案。以“依法治國”之名,18年前的呼格吉勒圖案再次見諸報端,和之前多年的媒體監督相比,這一次輿論監督的“火力”更集中更猛烈。新華社記者湯計于20141116日,向黨中央發出第6篇內參報道反映呼格吉勒圖冤案的社情民意。

    20141120日,在新華社和各新聞媒體報道的長期推動下,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對呼格吉勒圖案提起再審;同年1216日,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決定撤銷原判,宣布18年前被判處死刑的呼格吉勒圖無罪。同年1225日,呼格吉勒圖的父母親李三仁、尚愛云向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了國家賠償申請,內蒙古高院于同日立案,并于同年1230日依法作出國家賠償決定。201523日,李三仁、尚愛云在律師陪同下到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領取了2 059 621.40元的國家賠償金。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4)內刑再終字第00005號刑事判決書認為:

    1.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供述的犯罪手段與尸體檢驗報告不符。呼格吉勒圖供稱從楊某某身后用右手捂楊某某的嘴,左手卡其脖子同時拖動楊某某兩三分鐘到隔墻,與“死者后縱隔大面積出血”的尸體檢驗報告所述傷情不符;呼格吉勒圖供稱楊某某擔在隔墻上,頭部懸空的情況下,用左手卡住楊某某脖子十幾秒鐘,與“楊某某系扼頸致窒息死亡”的尸體檢驗報告結論不符;呼格吉勒圖供稱楊某某擔在隔墻上,對楊某某捂嘴時楊某某還有呼吸,也與“楊某某系扼頸致窒息死亡”的尸體檢驗報告結論不符。

    2.血型鑒定結論不具有排他性。刑事科學技術鑒定證實呼格吉勒圖左手拇指指甲縫內附著物檢出O型人血,與楊某某的血型相同;物證檢驗報告證實呼格吉勒圖本人血型為A型。但血型鑒定為種類物鑒定,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證實呼格吉勒圖實施了犯罪行為。

    3.呼格吉勒圖的有罪供述不穩定,且與其他證據存在諸多不吻合之處。呼格吉勒圖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法院審理階段均供認采取了卡脖子、捂嘴等暴力方式強行猥褻楊某某,但又有翻供的情形,其有罪供述并不穩定。呼格吉勒圖關于楊某某的身高、發型、衣著、口音等內容的供述與其他證據不符。其供稱楊某某身高1.60米、1.65米,尸體檢驗報告證實楊某某1.55米;其供述楊某某發型是長發、直發,尸體檢驗報告證實楊某某系短發、燙發;其供稱楊某某未穿外套,尸體檢驗報告證實楊某某穿著外套;其供稱楊某某講普通話與楊某某講方言的證人證言不吻合。原判認定的呼格吉勒圖犯流氓罪除其供述外,沒有其他證據予以證明。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4)內刑再終字第00005號刑事判決書認為,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犯故意殺人罪、流氓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依法撤銷自治區高院(1996)內刑終字第199號刑事裁定和和浩特市中院(1996)呼刑初字第37號刑事判決;宣布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無罪。

    201515日上午,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在休庭9年后,又開庭審理趙志紅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盜竊一案。趙志紅,男,漢族,1972年生,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涼城縣永興村人。從19964月至20057月,趙志紅在呼和浩特市、烏蘭察布市兩地作案20余起,10名女性慘遭強奸殺害,受害者中年齡最幼者僅12歲。201515,重新開庭后,趙志紅對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紡廠家屬院女廁所奸殺楊某某一案依然供認不誨,公訴機關和一審法院確認趙志紅是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紡廠家屬院女廁所命案真兇。201529930分,呼和浩特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盜竊罪數罪并罰,一審對趙志紅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53 000元。同時,判決趙志紅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共計102 768元。2015430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對趙志紅維持死刑原判。

    201568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2014年中國人權事業的進展》白皮書,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呼格吉勒圖無罪一案被列入白皮書。

    2015828日(農歷七月十五),呼格吉勒圖在其冤案昭雪之后,關注中國法治進步的人們開始為他遷墳重葬。新墓及墓碑由留學英國的著名青年建筑設計師白宇設計,呼格吉勒圖的新墓占地30余平方米,墨玉大理石的墓碑高約2.2米。中國法學界的泰斗、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江平先生親自為呼格吉勒圖撰寫了墓志銘:

    呼格吉勒圖,內蒙古呼和浩特人,一九七七年九月二十一日生。十八歲時,厄難倏降,蒙難而死。

    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夜,呼格聞呼救聲,前往之,見一女子亡,即報案。呼格被疑為兇手,后不堪厲刑而屈招,被判死刑。六月十日,斃。

    呼格負罪名而草葬于野,父母忍辱十年,哀狀不可言。二零零五年十月,命案真兇現身,呼格之冤方顯于天下,令華夏震驚,然案牘塵封無所動。

    優良的司法,乃國民之福。呼格其生也短,其命也悲,惜無此福,然以生命警示手持司法權柄者,應重證據,不臆斷,重人權,不擅權,不為一時政治之權宜而棄法治與公正。

    今重葬呼格,意在求之,以慰冤魂。

    特立此碑。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江平撰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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