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卷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自治區本級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方便參保人員就醫購藥,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醫療保險管理局(以下簡稱醫保局)按照居民身份證號碼、單位代碼為本級所有參保人員逐一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并負責對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采用社會保障卡管理。
第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的構成及資金來源詳見《內蒙古自治區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
第五條 參保人員如遇轉崗分流、退休等特殊情況,醫保局將依據《內蒙古自治區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中有關規定及時調整繳費比例和個人賬戶資金劃入比例。
第六條 參保人員因病或其它原因死亡的,停止劃入個人賬戶資金,其個人賬戶予以注銷,個人賬戶資金有結余的可由其繼承人繼續使用;需領取個人賬戶結余資金的由所在單位醫療保險專管人員到醫保局辦理手續。
第七條 參保人員個人賬戶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定向用于醫療消費,超支不補,結余滾存。具體計息辦法按《內蒙古自治區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中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參保人員在本市任何一家定點醫療機構或零售藥店就醫、購藥,使用個人賬戶資金時均通過社會保障卡與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直接結算。個人賬戶資金不足支付時,由本人現金支付。
第九條 個人賬戶資金的主要用途。
(一)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定點零售藥店就醫購藥支出的醫療費、藥費。
(二)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
(三)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個人賬戶資金不足支付的部分,由本人自付。
第十條 參保人員在使用個人賬戶資金時,必須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費用支出。
第十一條 個人賬戶資金與統籌基金分開核算,單獨管理,不得挪用或相互擠占,更不得用于平衡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第十二條 參保人員因工作調動,崗位變化、死亡、社會保障卡丟失、損壞等原因需更換、補發、注銷社會保障卡的,由參保單位負責持有效證明及時到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三條 參保人員如發現偽造社會保障卡,弄虛作假、冒名頂替等違紀行為,將依據《內蒙古自治區本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中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與醫保局實行計算機聯網結算,計算機接入自治區金保工程業務專網,使用統一結算軟件和統一結算辦法,接受醫保局稽核與監督。
第十五條 醫保局要加強對參保職工社會保障卡使用的監督和管理工作,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網上結算數據正確。對違反醫療保險政策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服務協議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加強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支出管理,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不得利用社會保障卡串換項目、虛開發票、套取個人賬戶基金。要加強政策宣傳,引導廣大參保人員合理規范地使用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充分發揮個人賬戶在就醫購藥和保障健康方面的作用。
第十七條 社會保障卡的相關問題及使用方法,參保人可登錄內蒙古自治區社會保障卡服務網在線查詢辦理或撥打12333電話服務熱線進行咨詢。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原《內蒙古自治區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及IC卡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自治區本級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方便參保人員就醫購藥,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醫療保險管理局(以下簡稱醫保局)按照居民身份證號碼、單位代碼為本級所有參保人員逐一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并負責對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采用社會保障卡管理。
第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的構成及資金來源詳見《內蒙古自治區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
第五條 參保人員如遇轉崗分流、退休等特殊情況,醫保局將依據《內蒙古自治區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中有關規定及時調整繳費比例和個人賬戶資金劃入比例。
第六條 參保人員因病或其它原因死亡的,停止劃入個人賬戶資金,其個人賬戶予以注銷,個人賬戶資金有結余的可由其繼承人繼續使用;需領取個人賬戶結余資金的由所在單位醫療保險專管人員到醫保局辦理手續。
第七條 參保人員個人賬戶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定向用于醫療消費,超支不補,結余滾存。具體計息辦法按《內蒙古自治區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中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參保人員在本市任何一家定點醫療機構或零售藥店就醫、購藥,使用個人賬戶資金時均通過社會保障卡與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直接結算。個人賬戶資金不足支付時,由本人現金支付。
第九條 個人賬戶資金的主要用途。
(一)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定點零售藥店就醫購藥支出的醫療費、藥費。
(二)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
(三)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個人賬戶資金不足支付的部分,由本人自付。
第十條 參保人員在使用個人賬戶資金時,必須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費用支出。
第十一條 個人賬戶資金與統籌基金分開核算,單獨管理,不得挪用或相互擠占,更不得用于平衡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第十二條 參保人員因工作調動,崗位變化、死亡、社會保障卡丟失、損壞等原因需更換、補發、注銷社會保障卡的,由參保單位負責持有效證明及時到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三條 參保人員如發現偽造社會保障卡,弄虛作假、冒名頂替等違紀行為,將依據《內蒙古自治區本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中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與醫保局實行計算機聯網結算,計算機接入自治區金保工程業務專網,使用統一結算軟件和統一結算辦法,接受醫保局稽核與監督。
第十五條 醫保局要加強對參保職工社會保障卡使用的監督和管理工作,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網上結算數據正確。對違反醫療保險政策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服務協議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加強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支出管理,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不得利用社會保障卡串換項目、虛開發票、套取個人賬戶基金。要加強政策宣傳,引導廣大參保人員合理規范地使用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充分發揮個人賬戶在就醫購藥和保障健康方面的作用。
第十七條 社會保障卡的相關問題及使用方法,參保人可登錄內蒙古自治區社會保障卡服務網在線查詢辦理或撥打12333電話服務熱線進行咨詢。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原《內蒙古自治區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及IC卡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