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卷


內政辦發〔2014〕88號 2014年8月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4年重點工作任務》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內蒙古自治區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4年重點工作任務
2014年,自治區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要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自治區黨委九屆九次全委(擴大)會議精神,按照國家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4年重點工作任務部署,結合我區“十二五”期間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劃暨實施方案的總體要求,立足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以群眾反映突出的重大問題為導向,以公立醫院改革為重點,扎實推進醫療、醫保、醫藥三醫聯動,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統籌推進相關領域改革,全力做好改革各項工作。
一、加快推動公立醫院改革
重點解決公立醫院規劃布局不合理、公益性不強、管理制度不健全、就醫秩序不規范以及綜合改革不配套等問題。把旗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作為公立醫院改革的重中之重,制定實施方案,落實投入政策,統籌推進15個國家試點旗縣的試點工作,盡快啟動35個自治區試點旗縣的試點工作,使試點旗縣數量覆蓋全區的50%。同時,積極穩妥地抓好鄂爾多斯市城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工作。
(一)推進公立醫院規劃布局調整。根據國家衛生服務體系規劃以及衛生資源配置標準,制訂自治區區域衛生規劃與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并向社會公布。將區域內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統一納入規劃,每千常住人口醫療衛生機構床位數達到4.2張的,原則上不再擴大公立醫院規模。進一步明確公立醫院保基本的職能,優化結構布局,嚴格控制公立醫院床位規模和建設標準。(自治區衛生計生委、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負責。排在第一位的部門為牽頭部門,“分別負責”為各部門分別牽頭,下同)
(二)建立科學補償機制。破除以藥補醫,公立醫院取消藥品加成減少的合理收入通過調整醫療技術服務價格和增加政府投入,以及醫院加強成本控制管理、節約運形成本等多方共擔,自治區制定具體補償辦法。落實政府對旗縣級公立醫院符合規劃和衛生資源配置要求的投入政策。落實對蒙中醫醫院的投入傾斜政策。充分發揮醫療保險補償作用,醫保基金通過購買服務對醫院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予以及時補償。(自治區衛生計生委、財政廳、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分別負責)
(三)理順醫療服務價格。按照“總量控制、結構調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則,綜合考慮取消藥品加成、醫保支付能力、群眾就醫負擔以及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提高護理、手術、床位、診療和蒙醫中醫服務等項目價格,制定遠程醫療服務收費標準,逐步理順醫療服務比價關系,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降低藥品和高值醫用耗材價格,降低大型醫用設備檢查、檢驗以及治療價格。已貸款或集資購買的大型設備原則上由政府回購,回購有困難的限期降低價格。價格調整政策要與醫保支付政策相銜接。自治區制定試點地區公立醫院醫療服務價格調整指導意見,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地區制訂價格調整的具體方案并組織實施。(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衛生計生委負責)
(四)建立適應醫療行業特點的人事薪酬制度。積極探索適應醫療行業特點的公立醫院人事薪酬制度政策,建立健全收入分配激勵約束機制。嚴禁向醫務人員下達創收指標,嚴禁將醫務人員獎金、工資等收入與藥品、醫學檢查等業務收入掛鉤。(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衛生計生委負責)
(五)完善旗縣級公立醫院藥品采購機制。旗縣級公立醫院使用的藥品要依托自治區藥械集中采購平臺,以自治區為單位,采取招采合一、量價掛鉤等辦法開展集中招標采購。建立與基層藥品采購聯動機制,實行藥品分類采購。進一步增強醫療機構在藥品招標采購中的參與度,在保證藥品質量安全的基礎上,切實降低藥品價格。逐步規范集中采購藥品的劑型、規格和包裝。推進高值醫用耗材公開透明、公平競爭網上陽光采購。(自治區衛生計生委負責)
(六)建立和完善現代醫院管理制度。加快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推進管辦分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落實公立醫院法人主體地位。合理界定政府和公立醫院在人事、資產、財務等方面的責權關系,建立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權力運行機制。完善公立醫院院長選拔任用制度,明確院長的任職資格和條件,推進院長職業化、專業化,強化院長任期目標管理,建立問責機制。推動公立醫院去行政化,逐步取消公立醫院行政級別,到2014年底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人一律不得兼任公立醫院領導職務。嚴格執行醫院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自治區衛生計生委、編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教育廳負責)
(七)健全分級診療體系。研究制訂分級診療辦法,綜合運用醫療、醫保、價格等手段引導患者在基層就醫,推動形成基層首診、分級診療、雙向轉診的就醫秩序。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基層首診試點工作。通過技術合作、人才流動、管理支持等多種方式推動建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旗縣級醫院和城市大醫院之間分工協作機制。按照分類指導、管理與技術并重的原則,統籌安排各項對口支援工作。研究出臺方便流動人口參保和就醫的政策。(自治區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發展改革委負責)
(八)完善蒙中醫藥事業發展政策和機制。研究完善鼓勵蒙中醫藥服務提供和使用的政策,加強旗縣級蒙中醫院和旗縣級醫院蒙中醫科基本條件和能力建設,積極引導醫療機構開展成本相對較低、療效相對較好的蒙中醫藥診療服務。繼續實施基層蒙中醫藥服務能力提升工程。研究制訂蒙中醫藥發展戰略規劃,提出加快蒙中醫藥發展的政策措施。(自治區衛生計生委、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二、積極推動社會辦醫
重點解決社會辦醫在準入、人才、土地、投融資、服務能力等方面政策落實不到位和支持不足的問題。優先支持社會資本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努力形成以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為主體、營利性醫療機構為補充的社會辦醫體系。
(九)放寬準入條件。按照逐步放開、風險可控的原則,根據國家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準入標準,研究制定自治區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準入辦法。清理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相關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取消或合并,盡量減少審批環節,公開審批程序和條件,提高審批效率。(自治區衛生計生委、發展改革委、商務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法制辦負責)
(十)優化社會辦醫政策環境。集中清理不合理規定,加快落實對非公立醫療機構和公立醫療機構在市場準入、社會保險定點、重點專科建設、職稱評定、等級評審、技術準入、科研立項等方面同等對待的政策。研究制訂在人才流動、土地、投融資、財稅、產業政策等方面進一步支持社會辦醫的政策,并向社會資本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和投向醫療資源稀缺及滿足多元需求服務領域傾斜,放寬對營利性醫院的數量、規模、布局以及大型醫用設備配置的限制。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完善按照經營性質分類的監管和評價政策,逐步建立符合衛生行業和醫務人員執業特點的管理制度。依法加強行業監管。(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衛生計生委、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十一)加快推進醫師多點執業。制定出臺醫師多點執業實施意見,進一步簡化程序,推動醫務人員保障社會化管理,消除阻礙醫師有序流動的不合理規定,組織落實鼓勵多點執業的政策措施。(自治區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發展改革委負責)
三、扎實推進全民醫保體系建設
重點解決籌資機制不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機制不完善、醫療服務監管尚需加強、支付方式改革有待深化、就醫人數和次均費用過快增長、醫保基金使用效率不高、可持續發展后勁不足等問題。建立鼓勵連續參保繳費的激勵機制和長效機制。2014年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三項基本醫保參保(合)率穩定在95%以上。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人均政府補助標準提高40元,達到320元;個人繳費同步新增20元。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支付比例分別達到70%以上和75%左右,進一步縮小與實際住院費用支付比例之間的差距。規范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門診統籌的保障范圍,適當提高待遇水平。
(十二)推進城鄉居民醫保統籌發展。按照國家統一安排,積極推進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制度整合,完善管理服務,提升保障能力。建立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醫保盟市級統籌,實現籌資方式統一、補償政策統一、基金管理統一和服務監管統一。明確盟市和所屬旗縣的責任,防止責任不清,吃大鍋飯。探索建立規范有序、方便快捷的分級就診和轉診轉院審批制度,防止把“一卡通”變成漫游就醫。(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衛生計生委分別負責,內蒙古保監局參與)
(十三)改革醫保支付制度。推進醫保付費總額控制,落實總額控制經辦流程,規范總額控制指標。同步推進按病種、按人頭等多種付費方式改革,有效控制醫療費用過快增長和目錄外費用比例。積極推動建立醫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供應商的談判機制和購買服務的付費機制。(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衛生計生委分別負責)
(十四)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落實國務院醫改辦《關于加快推進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通知》(國醫改辦發〔2014〕1號)和自治區醫改辦《關于內蒙古自治區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內發改醫改字〔2013〕277號)要求,及時總結我區2013年確定的6個大病保險試點盟市試點經驗,年內全面啟動并加快推進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完善城鎮職工補充醫保政策。做好兒童白血病等新農合重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險過渡工作。加強城鄉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自治區本級和盟市級要通過財政投入和社會各界捐助等多種渠道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制訂具體的實施方案和操作細則。加強醫療救助經辦機構服務能力建設,推進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整合。繼續提高醫療救助水平,救助對象政策范圍內住院自付醫療費用救助比例達到60%。全面推進醫療救助“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做好基本醫保、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疾病應急救助和醫療救助等制度間的銜接,發揮好各項制度的整體合力。(自治區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民政廳分別負責,自治區財政廳、內蒙古保監局、自治區總工會參與)
(十五)發展商業健康保險。加快發展醫療責任保險、醫療意外保險,積極開發兒童保險、長期護理保險以及與健康管理、養老等服務相關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內蒙古保監局,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衛生計生委負責)
(十六)推進異地就醫即時結算管理和服務。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加強醫保經辦、服務能力建設。以異地居住退休人員和轉診轉院的重大疾病患者為重點,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解決人員、經費不足等問題。建立全區統一規范的異地就醫網絡平臺、管理平臺和結算平臺,爭取年內實現自治區境內異地就醫即時結算。積極參加國家級結算平臺建設試點,各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也可探索通過自主協商、委托商業保險經辦等方式,解決跨省(區、市)異地就醫即時結算問題。同步推進異地就醫反欺詐工作,確保醫保基金安全。(自治區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分別負責)
四、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
進一步貫徹落實《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的意見》(內政辦發〔2013〕65號)精神,重點解決基層醫改政策落實不平衡、部分藥物配送不及時和短缺、服務能力不足等問題。
(十七)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全面實施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2年版),擴大基本藥物制度實施范圍。在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配備使用基本藥物的基礎上,提高二、三級醫院基本藥物使用比例。進一步穩固基本藥物集中采購機制,堅持以自治區為單位的網上集中采購工作。把是否通過《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GMP)認證作為質量評價的重要指標。加強基本藥物配送和回款管理,做好偏遠、交通不便地區的藥品配送。嚴格落實市場清退制度,對配送不及時的企業加大處罰力度,保障基層用藥需求。(自治區衛生計生委、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
(十八)建立短缺藥品供應保障機制。加強部門協作,做好短缺藥品供應保障工作。對臨床必需但用量小、市場供應短缺的藥物,通過國家定點生產和自治區藥品儲備等方式保障供應,重點做好傳染病預防、治療藥品和急救藥品類基本藥物供應保障。(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衛生計生委負責)
(十九)進一步改革人事分配制度。明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法人主體地位,切實落實用人自主權。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建立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競爭性用人機制。在平穩實施績效工資的基礎上,適當提高獎勵性績效工資比例,合理拉開收入差距,調動醫務人員積極性。加強對基層醫療機構的績效考核,完善考核辦法,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強量化考核和效果考核,鼓勵引入第三方考核,考核結果與績效工資總量、財政補助、醫保支付等掛鉤,體現多勞多得、優績優酬。(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衛生計生委負責)
(二十)穩定和加強鄉村醫生隊伍。繼續將40%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交由嘎查村衛生室承擔,將相應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依照一定標準和辦法及時撥付,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全面實施嘎查村衛生室一般診療費政策,逐步提高村醫待遇。及時下撥一體化管理的嘎查村衛生室實施基本藥物獎補資金,并定期進行考評。自治區適時組織對鄉村醫生政策落實情況進行專項督查。研究制定偏遠、艱苦農村牧區執業鄉村醫生待遇的相關政策措施。積極引導和鼓勵鄉村醫生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妥善解決好鄉村醫生的養老保障和生活困難問題。允許和鼓勵各盟市采取多種方式提高鄉村醫生的養老待遇,同步建立鄉村醫生退出機制。研究探索醫療風險共擔基金模式,有效降低鄉村醫生執業風險。(自治區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二十一)提高基層醫療機構服務能力。抓好蘇木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標準化建設和蘇木鄉鎮衛生院周轉宿舍建設。結合自治區“十個全覆蓋”工程,加快推進嘎查村衛生室標準化建設進程,充分發揮流動醫療衛生工作站作用,實現鄉村一體化管理。抓好基層醫療機構蒙中醫科建設,繼續為基層招錄300名農村牧區訂單定向免費醫學生。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獲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自治區衛生計生委、發展改革委、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五、規范藥品流通秩序
重點解決藥品流通領域經營不規范、競爭失序、服務效率不高等問題。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建立藥品流通新秩序。
(二十二)規范藥品流通經營行為。針對藥品購銷領域中的突出問題,適時開展專項整治,嚴厲打擊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掛靠經營、租借證照、銷售假劣藥品、商業賄賂以及偽造、虛開發票等違法違規行為,嚴厲打擊“醫藥代表”非法銷售藥品行為,有效遏制藥品流通領域的腐敗行為和不正之風。實施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規定。(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衛生計生委、商務廳、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
(二十三)提升藥品流通服務水平和效率。采取多種方式推進醫藥分開,鼓勵零售藥店發展和連鎖經營,增強基層和邊遠地區的藥品供應保障能力。(自治區商務廳、發展改革委、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
(二十四)改革藥品價格形成機制。健全藥品價格信息監測制度,推動建立藥品零售價格、采購價格、醫保支付標準信息共享機制。(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衛生計生委負責)
六、統籌推進相關改革工作
重點解決部分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效率不高、信息化建設滯后、醫療衛生行業監管能力不強、考核評價機制不健全等問題,加大相關領域改革力度,著力增強改革的整體性、系統性和協同性,形成推進改革的合力。
(二十五)完善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制度。繼續實施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人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標準提高到35元,細化、優化服務項目和服務內容。健全專業公共衛生機構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間的分工協作機制,加強項目績效考核和日常管理,規范資金管理和使用,注重服務效果。重點做好流動人口以及農村牧區留守兒童和老人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啟動整合婦幼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資源,推進國家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項目,進一步強化出生缺陷綜合防治。落實國家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探索建立農村牧區“四補兩免兩調整”結核病、布病防控新機制。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和重大疾病防治設施建設。適齡兒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接種率保持在90%以上,高血壓、糖尿病患者規范化管理人數分別達到128萬和28萬以上,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管理率達到65%以上。(自治區衛生計生委、財政廳、發展改革委負責)
(二十六)加強衛生信息化建設。推進醫療衛生信息技術標準化,推行使用居民電子健康檔案和電子病歷。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加強面向基層、偏遠地區的遠程醫療服務。旗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地區要加快推進信息化建設。50%的區域信息平臺實現全員人口信息、電子健康檔案和電子病歷三大數據庫資源整合,實現公共衛生、計劃生育、醫療服務、醫療保障、藥品管理、綜合管理等信息資源互聯互通。選擇部分大型醫院開展示范,逐步建立居民健康醫療信息跨機構、跨區域共享機制。(自治區衛生計生委、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
(二十七)建立適應行業特點的人才培養機制。推進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加強全科醫生培養。政府制定補助辦法,對按規劃建設和設置的培訓基地基礎設施建設、設備購置、教學實踐活動以及面向社會招收和單位委派的培訓對象給予必要補助。各地在醫學人才培養中要充分發揮現有資源的作用。繼續安排蘇木鄉鎮衛生院在職執業醫師參加全科醫生轉崗培訓。繼續推進全科醫生執業方式和服務模式改革試點,啟動試點監測評估。研究實施旗縣級公立醫院專科特設崗位計劃,引進急需高層次人才。深化醫學教育改革,建立醫學人才培養規模和結構與醫藥衛生事業發展需求有效銜接的調控機制。實施蒙中醫藥傳承與創新人才工程。(自治區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教育廳負責)
(二十八)加強醫療衛生全行業監管。所有醫療衛生機構均由所在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實行統一準入、統一監管。優化監管機制、完善監管制度、創新監管手段,提高綜合監督能力,加大監督執法力度。進一步整頓醫療秩序,打擊非法行醫。落實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準”,嚴格規范診療服務行為,糾正診療服務中的不正之風,嚴肅查處收受“紅包”、回扣和過度醫療等行為。加快發展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等第三方調解機制,完善醫療糾紛處理和醫療風險分擔機制,依法打擊涉醫違法犯罪行為,努力構建平等、健康、和諧的醫患關系。發揮社會組織作用,建立信息公開、社會多方參與的監管制度,主動接受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監督。制訂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過快增長的指導性文件。(自治區衛生計生委、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食品藥品監管局,內蒙古保監局負責)
(二十九)建立健全考核評估機制。開展“十二五”期間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劃暨實施方案中期評估和年度醫改監測,抓好醫改政策落實。制訂旗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效果評價指標體系,加強對試點地區的監測、評估和指導。研究制訂醫療衛生機構績效評價的指導性文件。(自治區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發展改革委負責)
(三十)加強組織領導。自治區醫改領導小組與盟市醫改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加強統籌協調,共同做好醫改各項任務的組織實施工作。加強對醫改中重點、難點問題的調查研究,完善政策措施。及時評估和總結推廣各地好的做法和經驗,對成熟的改革舉措要總結提煉,適時制訂相應的制度法規。加強醫改宣傳,做好輿情監測,回應社會關切。(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衛生計生委、法制辦等負責)


內政辦發〔2014〕88號 2014年8月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4年重點工作任務》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內蒙古自治區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4年重點工作任務
2014年,自治區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要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自治區黨委九屆九次全委(擴大)會議精神,按照國家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4年重點工作任務部署,結合我區“十二五”期間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劃暨實施方案的總體要求,立足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以群眾反映突出的重大問題為導向,以公立醫院改革為重點,扎實推進醫療、醫保、醫藥三醫聯動,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統籌推進相關領域改革,全力做好改革各項工作。
一、加快推動公立醫院改革
重點解決公立醫院規劃布局不合理、公益性不強、管理制度不健全、就醫秩序不規范以及綜合改革不配套等問題。把旗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作為公立醫院改革的重中之重,制定實施方案,落實投入政策,統籌推進15個國家試點旗縣的試點工作,盡快啟動35個自治區試點旗縣的試點工作,使試點旗縣數量覆蓋全區的50%。同時,積極穩妥地抓好鄂爾多斯市城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工作。
(一)推進公立醫院規劃布局調整。根據國家衛生服務體系規劃以及衛生資源配置標準,制訂自治區區域衛生規劃與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并向社會公布。將區域內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統一納入規劃,每千常住人口醫療衛生機構床位數達到4.2張的,原則上不再擴大公立醫院規模。進一步明確公立醫院保基本的職能,優化結構布局,嚴格控制公立醫院床位規模和建設標準。(自治區衛生計生委、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負責。排在第一位的部門為牽頭部門,“分別負責”為各部門分別牽頭,下同)
(二)建立科學補償機制。破除以藥補醫,公立醫院取消藥品加成減少的合理收入通過調整醫療技術服務價格和增加政府投入,以及醫院加強成本控制管理、節約運形成本等多方共擔,自治區制定具體補償辦法。落實政府對旗縣級公立醫院符合規劃和衛生資源配置要求的投入政策。落實對蒙中醫醫院的投入傾斜政策。充分發揮醫療保險補償作用,醫保基金通過購買服務對醫院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予以及時補償。(自治區衛生計生委、財政廳、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分別負責)
(三)理順醫療服務價格。按照“總量控制、結構調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則,綜合考慮取消藥品加成、醫保支付能力、群眾就醫負擔以及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提高護理、手術、床位、診療和蒙醫中醫服務等項目價格,制定遠程醫療服務收費標準,逐步理順醫療服務比價關系,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降低藥品和高值醫用耗材價格,降低大型醫用設備檢查、檢驗以及治療價格。已貸款或集資購買的大型設備原則上由政府回購,回購有困難的限期降低價格。價格調整政策要與醫保支付政策相銜接。自治區制定試點地區公立醫院醫療服務價格調整指導意見,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地區制訂價格調整的具體方案并組織實施。(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衛生計生委負責)
(四)建立適應醫療行業特點的人事薪酬制度。積極探索適應醫療行業特點的公立醫院人事薪酬制度政策,建立健全收入分配激勵約束機制。嚴禁向醫務人員下達創收指標,嚴禁將醫務人員獎金、工資等收入與藥品、醫學檢查等業務收入掛鉤。(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衛生計生委負責)
(五)完善旗縣級公立醫院藥品采購機制。旗縣級公立醫院使用的藥品要依托自治區藥械集中采購平臺,以自治區為單位,采取招采合一、量價掛鉤等辦法開展集中招標采購。建立與基層藥品采購聯動機制,實行藥品分類采購。進一步增強醫療機構在藥品招標采購中的參與度,在保證藥品質量安全的基礎上,切實降低藥品價格。逐步規范集中采購藥品的劑型、規格和包裝。推進高值醫用耗材公開透明、公平競爭網上陽光采購。(自治區衛生計生委負責)
(六)建立和完善現代醫院管理制度。加快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推進管辦分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落實公立醫院法人主體地位。合理界定政府和公立醫院在人事、資產、財務等方面的責權關系,建立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權力運行機制。完善公立醫院院長選拔任用制度,明確院長的任職資格和條件,推進院長職業化、專業化,強化院長任期目標管理,建立問責機制。推動公立醫院去行政化,逐步取消公立醫院行政級別,到2014年底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人一律不得兼任公立醫院領導職務。嚴格執行醫院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自治區衛生計生委、編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教育廳負責)
(七)健全分級診療體系。研究制訂分級診療辦法,綜合運用醫療、醫保、價格等手段引導患者在基層就醫,推動形成基層首診、分級診療、雙向轉診的就醫秩序。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基層首診試點工作。通過技術合作、人才流動、管理支持等多種方式推動建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旗縣級醫院和城市大醫院之間分工協作機制。按照分類指導、管理與技術并重的原則,統籌安排各項對口支援工作。研究出臺方便流動人口參保和就醫的政策。(自治區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發展改革委負責)
(八)完善蒙中醫藥事業發展政策和機制。研究完善鼓勵蒙中醫藥服務提供和使用的政策,加強旗縣級蒙中醫院和旗縣級醫院蒙中醫科基本條件和能力建設,積極引導醫療機構開展成本相對較低、療效相對較好的蒙中醫藥診療服務。繼續實施基層蒙中醫藥服務能力提升工程。研究制訂蒙中醫藥發展戰略規劃,提出加快蒙中醫藥發展的政策措施。(自治區衛生計生委、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二、積極推動社會辦醫
重點解決社會辦醫在準入、人才、土地、投融資、服務能力等方面政策落實不到位和支持不足的問題。優先支持社會資本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努力形成以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為主體、營利性醫療機構為補充的社會辦醫體系。
(九)放寬準入條件。按照逐步放開、風險可控的原則,根據國家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準入標準,研究制定自治區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準入辦法。清理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相關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取消或合并,盡量減少審批環節,公開審批程序和條件,提高審批效率。(自治區衛生計生委、發展改革委、商務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法制辦負責)
(十)優化社會辦醫政策環境。集中清理不合理規定,加快落實對非公立醫療機構和公立醫療機構在市場準入、社會保險定點、重點專科建設、職稱評定、等級評審、技術準入、科研立項等方面同等對待的政策。研究制訂在人才流動、土地、投融資、財稅、產業政策等方面進一步支持社會辦醫的政策,并向社會資本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和投向醫療資源稀缺及滿足多元需求服務領域傾斜,放寬對營利性醫院的數量、規模、布局以及大型醫用設備配置的限制。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完善按照經營性質分類的監管和評價政策,逐步建立符合衛生行業和醫務人員執業特點的管理制度。依法加強行業監管。(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衛生計生委、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十一)加快推進醫師多點執業。制定出臺醫師多點執業實施意見,進一步簡化程序,推動醫務人員保障社會化管理,消除阻礙醫師有序流動的不合理規定,組織落實鼓勵多點執業的政策措施。(自治區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發展改革委負責)
三、扎實推進全民醫保體系建設
重點解決籌資機制不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機制不完善、醫療服務監管尚需加強、支付方式改革有待深化、就醫人數和次均費用過快增長、醫保基金使用效率不高、可持續發展后勁不足等問題。建立鼓勵連續參保繳費的激勵機制和長效機制。2014年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三項基本醫保參保(合)率穩定在95%以上。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人均政府補助標準提高40元,達到320元;個人繳費同步新增20元。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支付比例分別達到70%以上和75%左右,進一步縮小與實際住院費用支付比例之間的差距。規范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門診統籌的保障范圍,適當提高待遇水平。
(十二)推進城鄉居民醫保統籌發展。按照國家統一安排,積極推進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制度整合,完善管理服務,提升保障能力。建立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醫保盟市級統籌,實現籌資方式統一、補償政策統一、基金管理統一和服務監管統一。明確盟市和所屬旗縣的責任,防止責任不清,吃大鍋飯。探索建立規范有序、方便快捷的分級就診和轉診轉院審批制度,防止把“一卡通”變成漫游就醫。(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衛生計生委分別負責,內蒙古保監局參與)
(十三)改革醫保支付制度。推進醫保付費總額控制,落實總額控制經辦流程,規范總額控制指標。同步推進按病種、按人頭等多種付費方式改革,有效控制醫療費用過快增長和目錄外費用比例。積極推動建立醫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供應商的談判機制和購買服務的付費機制。(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衛生計生委分別負責)
(十四)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落實國務院醫改辦《關于加快推進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通知》(國醫改辦發〔2014〕1號)和自治區醫改辦《關于內蒙古自治區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內發改醫改字〔2013〕277號)要求,及時總結我區2013年確定的6個大病保險試點盟市試點經驗,年內全面啟動并加快推進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完善城鎮職工補充醫保政策。做好兒童白血病等新農合重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險過渡工作。加強城鄉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自治區本級和盟市級要通過財政投入和社會各界捐助等多種渠道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制訂具體的實施方案和操作細則。加強醫療救助經辦機構服務能力建設,推進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整合。繼續提高醫療救助水平,救助對象政策范圍內住院自付醫療費用救助比例達到60%。全面推進醫療救助“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做好基本醫保、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疾病應急救助和醫療救助等制度間的銜接,發揮好各項制度的整體合力。(自治區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民政廳分別負責,自治區財政廳、內蒙古保監局、自治區總工會參與)
(十五)發展商業健康保險。加快發展醫療責任保險、醫療意外保險,積極開發兒童保險、長期護理保險以及與健康管理、養老等服務相關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內蒙古保監局,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衛生計生委負責)
(十六)推進異地就醫即時結算管理和服務。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加強醫保經辦、服務能力建設。以異地居住退休人員和轉診轉院的重大疾病患者為重點,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解決人員、經費不足等問題。建立全區統一規范的異地就醫網絡平臺、管理平臺和結算平臺,爭取年內實現自治區境內異地就醫即時結算。積極參加國家級結算平臺建設試點,各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也可探索通過自主協商、委托商業保險經辦等方式,解決跨省(區、市)異地就醫即時結算問題。同步推進異地就醫反欺詐工作,確保醫保基金安全。(自治區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分別負責)
四、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
進一步貫徹落實《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的意見》(內政辦發〔2013〕65號)精神,重點解決基層醫改政策落實不平衡、部分藥物配送不及時和短缺、服務能力不足等問題。
(十七)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全面實施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2年版),擴大基本藥物制度實施范圍。在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配備使用基本藥物的基礎上,提高二、三級醫院基本藥物使用比例。進一步穩固基本藥物集中采購機制,堅持以自治區為單位的網上集中采購工作。把是否通過《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GMP)認證作為質量評價的重要指標。加強基本藥物配送和回款管理,做好偏遠、交通不便地區的藥品配送。嚴格落實市場清退制度,對配送不及時的企業加大處罰力度,保障基層用藥需求。(自治區衛生計生委、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
(十八)建立短缺藥品供應保障機制。加強部門協作,做好短缺藥品供應保障工作。對臨床必需但用量小、市場供應短缺的藥物,通過國家定點生產和自治區藥品儲備等方式保障供應,重點做好傳染病預防、治療藥品和急救藥品類基本藥物供應保障。(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衛生計生委負責)
(十九)進一步改革人事分配制度。明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法人主體地位,切實落實用人自主權。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建立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競爭性用人機制。在平穩實施績效工資的基礎上,適當提高獎勵性績效工資比例,合理拉開收入差距,調動醫務人員積極性。加強對基層醫療機構的績效考核,完善考核辦法,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強量化考核和效果考核,鼓勵引入第三方考核,考核結果與績效工資總量、財政補助、醫保支付等掛鉤,體現多勞多得、優績優酬。(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衛生計生委負責)
(二十)穩定和加強鄉村醫生隊伍。繼續將40%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交由嘎查村衛生室承擔,將相應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依照一定標準和辦法及時撥付,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全面實施嘎查村衛生室一般診療費政策,逐步提高村醫待遇。及時下撥一體化管理的嘎查村衛生室實施基本藥物獎補資金,并定期進行考評。自治區適時組織對鄉村醫生政策落實情況進行專項督查。研究制定偏遠、艱苦農村牧區執業鄉村醫生待遇的相關政策措施。積極引導和鼓勵鄉村醫生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妥善解決好鄉村醫生的養老保障和生活困難問題。允許和鼓勵各盟市采取多種方式提高鄉村醫生的養老待遇,同步建立鄉村醫生退出機制。研究探索醫療風險共擔基金模式,有效降低鄉村醫生執業風險。(自治區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二十一)提高基層醫療機構服務能力。抓好蘇木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標準化建設和蘇木鄉鎮衛生院周轉宿舍建設。結合自治區“十個全覆蓋”工程,加快推進嘎查村衛生室標準化建設進程,充分發揮流動醫療衛生工作站作用,實現鄉村一體化管理。抓好基層醫療機構蒙中醫科建設,繼續為基層招錄300名農村牧區訂單定向免費醫學生。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獲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自治區衛生計生委、發展改革委、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五、規范藥品流通秩序
重點解決藥品流通領域經營不規范、競爭失序、服務效率不高等問題。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建立藥品流通新秩序。
(二十二)規范藥品流通經營行為。針對藥品購銷領域中的突出問題,適時開展專項整治,嚴厲打擊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掛靠經營、租借證照、銷售假劣藥品、商業賄賂以及偽造、虛開發票等違法違規行為,嚴厲打擊“醫藥代表”非法銷售藥品行為,有效遏制藥品流通領域的腐敗行為和不正之風。實施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規定。(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衛生計生委、商務廳、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
(二十三)提升藥品流通服務水平和效率。采取多種方式推進醫藥分開,鼓勵零售藥店發展和連鎖經營,增強基層和邊遠地區的藥品供應保障能力。(自治區商務廳、發展改革委、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
(二十四)改革藥品價格形成機制。健全藥品價格信息監測制度,推動建立藥品零售價格、采購價格、醫保支付標準信息共享機制。(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衛生計生委負責)
六、統籌推進相關改革工作
重點解決部分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效率不高、信息化建設滯后、醫療衛生行業監管能力不強、考核評價機制不健全等問題,加大相關領域改革力度,著力增強改革的整體性、系統性和協同性,形成推進改革的合力。
(二十五)完善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制度。繼續實施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人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標準提高到35元,細化、優化服務項目和服務內容。健全專業公共衛生機構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間的分工協作機制,加強項目績效考核和日常管理,規范資金管理和使用,注重服務效果。重點做好流動人口以及農村牧區留守兒童和老人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啟動整合婦幼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資源,推進國家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項目,進一步強化出生缺陷綜合防治。落實國家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探索建立農村牧區“四補兩免兩調整”結核病、布病防控新機制。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和重大疾病防治設施建設。適齡兒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接種率保持在90%以上,高血壓、糖尿病患者規范化管理人數分別達到128萬和28萬以上,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管理率達到65%以上。(自治區衛生計生委、財政廳、發展改革委負責)
(二十六)加強衛生信息化建設。推進醫療衛生信息技術標準化,推行使用居民電子健康檔案和電子病歷。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加強面向基層、偏遠地區的遠程醫療服務。旗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地區要加快推進信息化建設。50%的區域信息平臺實現全員人口信息、電子健康檔案和電子病歷三大數據庫資源整合,實現公共衛生、計劃生育、醫療服務、醫療保障、藥品管理、綜合管理等信息資源互聯互通。選擇部分大型醫院開展示范,逐步建立居民健康醫療信息跨機構、跨區域共享機制。(自治區衛生計生委、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
(二十七)建立適應行業特點的人才培養機制。推進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加強全科醫生培養。政府制定補助辦法,對按規劃建設和設置的培訓基地基礎設施建設、設備購置、教學實踐活動以及面向社會招收和單位委派的培訓對象給予必要補助。各地在醫學人才培養中要充分發揮現有資源的作用。繼續安排蘇木鄉鎮衛生院在職執業醫師參加全科醫生轉崗培訓。繼續推進全科醫生執業方式和服務模式改革試點,啟動試點監測評估。研究實施旗縣級公立醫院專科特設崗位計劃,引進急需高層次人才。深化醫學教育改革,建立醫學人才培養規模和結構與醫藥衛生事業發展需求有效銜接的調控機制。實施蒙中醫藥傳承與創新人才工程。(自治區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教育廳負責)
(二十八)加強醫療衛生全行業監管。所有醫療衛生機構均由所在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實行統一準入、統一監管。優化監管機制、完善監管制度、創新監管手段,提高綜合監督能力,加大監督執法力度。進一步整頓醫療秩序,打擊非法行醫。落實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準”,嚴格規范診療服務行為,糾正診療服務中的不正之風,嚴肅查處收受“紅包”、回扣和過度醫療等行為。加快發展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等第三方調解機制,完善醫療糾紛處理和醫療風險分擔機制,依法打擊涉醫違法犯罪行為,努力構建平等、健康、和諧的醫患關系。發揮社會組織作用,建立信息公開、社會多方參與的監管制度,主動接受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監督。制訂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過快增長的指導性文件。(自治區衛生計生委、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食品藥品監管局,內蒙古保監局負責)
(二十九)建立健全考核評估機制。開展“十二五”期間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劃暨實施方案中期評估和年度醫改監測,抓好醫改政策落實。制訂旗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效果評價指標體系,加強對試點地區的監測、評估和指導。研究制訂醫療衛生機構績效評價的指導性文件。(自治區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發展改革委負責)
(三十)加強組織領導。自治區醫改領導小組與盟市醫改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加強統籌協調,共同做好醫改各項任務的組織實施工作。加強對醫改中重點、難點問題的調查研究,完善政策措施。及時評估和總結推廣各地好的做法和經驗,對成熟的改革舉措要總結提煉,適時制訂相應的制度法規。加強醫改宣傳,做好輿情監測,回應社會關切。(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衛生計生委、法制辦等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