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突出貢獻專家選拔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突出貢獻專家選拔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自治區“8337”發展思路,大力實施“人才強區工程”,進一步加強我區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做好高層次創新型領軍人才的選拔培養工作,努力營造尊重知識、尊重勞動、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社會環境,更好地為我區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人才強區工程”的意見》(內黨辦發〔2013〕20號)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突出貢獻專家選拔范圍:在自治區各類別企事業單位、黨中央駐區單位、農村牧區長期從事本行業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技能人員、社會工作者、農村牧區實用人員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各類人才。
第三條 自治區突出貢獻專家的選拔管理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德才兼備的原則,以品德、知識、能力和業績作為衡量的主要標準;
(二)堅持服務于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原則;
(三)堅持鼓勵創新、促進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原則;
(四)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五)堅持以用為本、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區突出貢獻專家每兩年選拔一次,每次選拔100名左右。
第二章 選拔條件
第五條 自治區突出貢獻專家的選拔應堅持熱愛祖國,遵紀守法,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模范履行崗位職責,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學領域取得具有創造性的研究成果,或在技術上有重大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革新,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獲得國家或自治區(省部)級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等獎項的主要研究人員;
(二)在完成國家或自治區重點工程、重大科技攻關和在大中型企業技術改造、引進消化高新技術中,創造性地解決重大技術難題,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主要研發人員;
(三)在社會科學研究方面,學術造詣深厚,研究成果有獨到見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發表過在學術界和社會上有較大影響的學術著作或學術論文,并獲得自治區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社會科學工作者;
(四)在教書育人方面成績卓著,影響較大,并獲得國家或自治區優秀教學成果獎二等獎以上或者在醫療衛生、農業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服務及其他專業技術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做出突出成績或特殊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長期在農村牧區、工礦企業等基層一線工作,依靠科學技術在生產一線做出突出成績,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能人員、農村牧區實用人員;
(六)長期工作在生產服務崗位第一線,技藝精湛,貢獻突出,在本行業中具有領先的技術(技能)水平或有重大技術革新,在某一生產工作領域總結出先進的操作技術方法為同行業公認,并獲得過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技術能手或全區技術能手等榮譽稱號,業績突出,影響廣泛的高技能人員;
(七)長期從事企業經營管理工作,運用科學管理方法,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企業經營管理人員;
(八)長期從事社會工作,在社會服務管理事業中做出突出成績,并取得顯著社會效益的人員;
(九)長期從事文化旅游工作,在弘揚地區、民族文化事業中作出突出貢獻或在促進自治區旅游業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人員。
第六條 選拔要同培養學術、技術(技能)帶頭人結合起來,以近5年的工作實績和教學科研成果為主要依據,兼顧長期貢獻。具有自主創新能力,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發明專利和長期在基層、一線專職從事專業技術或技能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或高技能人員優先選拔推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拔少數民族和女性人員。
第三章 選拔程序
第七條 自治區突出貢獻專家的選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級推薦、專家評選的方法進行。
第八條 選拔對象一般由所在單位推薦,也可以由行業協會或學術團體推薦,經所在單位和主管部門同意后,逐級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推薦人選。在推薦過程中,應認真組織同行專家評議,聽取有關人員的意見,增加推薦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第九條 各盟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自治區直屬部門(單位)和黨中央駐區單位人事管理機構根據選拔條件,對推薦人選進行審核,經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區直屬部門(單位)、黨中央駐區單位審定后,將人選名單和有關材料報送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第十條 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組織成立自治區突出貢獻專家評選委員會,負責評選工作。
評選委員會由專家組成,設主任委員1人。評選委員會下設若干專業(學科)組,由每個專業(學科)組對推薦人選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評議,提出評價意見。經評選委員會綜合評選,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自治區突出貢獻專家初選人員。
第十一條 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對評選委員會初選的自治區突出貢獻專家人員名單組織審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經批準后在自治區主要媒體和政府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為一周)。
第十二條 經公示無異議,自治區人民政府發文予以表彰,并頒發《內蒙古自治區突出貢獻專家》證書。
第四章 獎勵和待遇
第十三條 自治區突出貢獻專家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每人一次性獎勵2萬元。
第十四條 自治區突出貢獻專家,可優先推薦參加“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的評選,或根據實際情況直接列入自治區“新世紀321人才工程”第一、二層次。
第十五條 自治區突出貢獻專家,可不受學歷、資歷、外語、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等條件的限制,破格申報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屬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可優先聘任其專業技術(技能)職務。
第十六條 自治區突出貢獻專家享受當地醫療保健待遇,在門診住院等方面予以優先照顧。由所在單位每年組織專家進行一次全面的健康體檢,所需經費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十七條 積極為自治區突出貢獻專家創造良好的工作、學習環境和條件:
(一)根據工作需要,所在單位要為專家優先提供工作、學習必需的場所和設施;
(二)專家在申報科研項目、高新技術成果的開發應用、風險投資和科技開發資金時,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優先予以立項或支持;
(三)有關部門和所在單位要積極支持專家參加業務進修、學習,優先安排他們參與國內外學術交流、合作研究;
(四)有關部門和所在單位要根據專家特長合理使用,在重大項目咨詢論證、重大課題聯合攻關中,要注重發揮他們的專業特長。
第五章 管理與聯系
第十八條 建立專家管理和聯系制度。
(一)自治區突出貢獻專家全部納入自治區高層次人才信息管理系統。自治區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科學、技術、管理專家和深入生產第一線作出突出貢獻科技人員納入自治區突出貢獻專家管理;
(二)自治區各級黨委、政府建立專家聯系制度,聽取、反映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及時為其提供必要的服務;
(三)自治區突出貢獻專家應積極參加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公益性活動;
(四)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將不定期對各單位專家管理情況進行檢查,了解專家的工作、生活情況;
(五)報紙、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單位要廣泛宣傳專家的先進事跡,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第十九條 自治區突出貢獻專家在區內變動工作單位的,主管部門要及時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調往區外的要事先報告。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自情況發生之日的下個月起,不再按自治區突出貢獻專家管理:
(一)不再主要從事獲評突出貢獻專家崗位工作的;
(二)調往區外工作的。
第二十條 獲得自治區突出貢獻專家,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核實,取消其自治區突出貢獻專家稱號及相關待遇:
(一)未經組織同意,出國逾期不歸的;
(二)不能完成工作任務、考核不合格等原因不宜再作為突出貢獻專家管理的;
(三)弄虛作假,謊報成果,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專家稱號的;
(四)因個人過失給國家、集體、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后果的;
(五)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繼續作為自治區突出貢獻專家管理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關于選拔管理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科學、技術、管理專家的暫行規定》(內政發〔1990〕31號文件)同時廢止。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突出貢獻專家選拔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突出貢獻專家選拔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自治區“8337”發展思路,大力實施“人才強區工程”,進一步加強我區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做好高層次創新型領軍人才的選拔培養工作,努力營造尊重知識、尊重勞動、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社會環境,更好地為我區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人才強區工程”的意見》(內黨辦發〔2013〕20號)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突出貢獻專家選拔范圍:在自治區各類別企事業單位、黨中央駐區單位、農村牧區長期從事本行業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技能人員、社會工作者、農村牧區實用人員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各類人才。
第三條 自治區突出貢獻專家的選拔管理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德才兼備的原則,以品德、知識、能力和業績作為衡量的主要標準;
(二)堅持服務于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原則;
(三)堅持鼓勵創新、促進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原則;
(四)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五)堅持以用為本、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區突出貢獻專家每兩年選拔一次,每次選拔100名左右。
第二章 選拔條件
第五條 自治區突出貢獻專家的選拔應堅持熱愛祖國,遵紀守法,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模范履行崗位職責,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學領域取得具有創造性的研究成果,或在技術上有重大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革新,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獲得國家或自治區(省部)級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等獎項的主要研究人員;
(二)在完成國家或自治區重點工程、重大科技攻關和在大中型企業技術改造、引進消化高新技術中,創造性地解決重大技術難題,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主要研發人員;
(三)在社會科學研究方面,學術造詣深厚,研究成果有獨到見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發表過在學術界和社會上有較大影響的學術著作或學術論文,并獲得自治區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社會科學工作者;
(四)在教書育人方面成績卓著,影響較大,并獲得國家或自治區優秀教學成果獎二等獎以上或者在醫療衛生、農業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服務及其他專業技術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做出突出成績或特殊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長期在農村牧區、工礦企業等基層一線工作,依靠科學技術在生產一線做出突出成績,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能人員、農村牧區實用人員;
(六)長期工作在生產服務崗位第一線,技藝精湛,貢獻突出,在本行業中具有領先的技術(技能)水平或有重大技術革新,在某一生產工作領域總結出先進的操作技術方法為同行業公認,并獲得過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技術能手或全區技術能手等榮譽稱號,業績突出,影響廣泛的高技能人員;
(七)長期從事企業經營管理工作,運用科學管理方法,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企業經營管理人員;
(八)長期從事社會工作,在社會服務管理事業中做出突出成績,并取得顯著社會效益的人員;
(九)長期從事文化旅游工作,在弘揚地區、民族文化事業中作出突出貢獻或在促進自治區旅游業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人員。
第六條 選拔要同培養學術、技術(技能)帶頭人結合起來,以近5年的工作實績和教學科研成果為主要依據,兼顧長期貢獻。具有自主創新能力,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發明專利和長期在基層、一線專職從事專業技術或技能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或高技能人員優先選拔推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拔少數民族和女性人員。
第三章 選拔程序
第七條 自治區突出貢獻專家的選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級推薦、專家評選的方法進行。
第八條 選拔對象一般由所在單位推薦,也可以由行業協會或學術團體推薦,經所在單位和主管部門同意后,逐級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推薦人選。在推薦過程中,應認真組織同行專家評議,聽取有關人員的意見,增加推薦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第九條 各盟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自治區直屬部門(單位)和黨中央駐區單位人事管理機構根據選拔條件,對推薦人選進行審核,經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區直屬部門(單位)、黨中央駐區單位審定后,將人選名單和有關材料報送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第十條 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組織成立自治區突出貢獻專家評選委員會,負責評選工作。
評選委員會由專家組成,設主任委員1人。評選委員會下設若干專業(學科)組,由每個專業(學科)組對推薦人選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評議,提出評價意見。經評選委員會綜合評選,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自治區突出貢獻專家初選人員。
第十一條 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對評選委員會初選的自治區突出貢獻專家人員名單組織審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經批準后在自治區主要媒體和政府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為一周)。
第十二條 經公示無異議,自治區人民政府發文予以表彰,并頒發《內蒙古自治區突出貢獻專家》證書。
第四章 獎勵和待遇
第十三條 自治區突出貢獻專家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每人一次性獎勵2萬元。
第十四條 自治區突出貢獻專家,可優先推薦參加“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的評選,或根據實際情況直接列入自治區“新世紀321人才工程”第一、二層次。
第十五條 自治區突出貢獻專家,可不受學歷、資歷、外語、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等條件的限制,破格申報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屬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可優先聘任其專業技術(技能)職務。
第十六條 自治區突出貢獻專家享受當地醫療保健待遇,在門診住院等方面予以優先照顧。由所在單位每年組織專家進行一次全面的健康體檢,所需經費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十七條 積極為自治區突出貢獻專家創造良好的工作、學習環境和條件:
(一)根據工作需要,所在單位要為專家優先提供工作、學習必需的場所和設施;
(二)專家在申報科研項目、高新技術成果的開發應用、風險投資和科技開發資金時,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優先予以立項或支持;
(三)有關部門和所在單位要積極支持專家參加業務進修、學習,優先安排他們參與國內外學術交流、合作研究;
(四)有關部門和所在單位要根據專家特長合理使用,在重大項目咨詢論證、重大課題聯合攻關中,要注重發揮他們的專業特長。
第五章 管理與聯系
第十八條 建立專家管理和聯系制度。
(一)自治區突出貢獻專家全部納入自治區高層次人才信息管理系統。自治區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科學、技術、管理專家和深入生產第一線作出突出貢獻科技人員納入自治區突出貢獻專家管理;
(二)自治區各級黨委、政府建立專家聯系制度,聽取、反映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及時為其提供必要的服務;
(三)自治區突出貢獻專家應積極參加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公益性活動;
(四)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將不定期對各單位專家管理情況進行檢查,了解專家的工作、生活情況;
(五)報紙、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單位要廣泛宣傳專家的先進事跡,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第十九條 自治區突出貢獻專家在區內變動工作單位的,主管部門要及時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調往區外的要事先報告。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自情況發生之日的下個月起,不再按自治區突出貢獻專家管理:
(一)不再主要從事獲評突出貢獻專家崗位工作的;
(二)調往區外工作的。
第二十條 獲得自治區突出貢獻專家,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核實,取消其自治區突出貢獻專家稱號及相關待遇:
(一)未經組織同意,出國逾期不歸的;
(二)不能完成工作任務、考核不合格等原因不宜再作為突出貢獻專家管理的;
(三)弄虛作假,謊報成果,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專家稱號的;
(四)因個人過失給國家、集體、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后果的;
(五)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繼續作為自治區突出貢獻專家管理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關于選拔管理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科學、技術、管理專家的暫行規定》(內政發〔1990〕31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