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現將自治區水利廳《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意見》批轉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意見
(自治區水利廳2014年3月)
我區水資源時空分布不均,缺乏控制性水利工程,特別是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工業化、城鎮化步伐的加快,以及氣候變化的影響,一些地區水資源短缺、水污染加重、水生態惡化等問題日益突出,已成為制約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主要瓶頸。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國務院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發〔2012〕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2號)和內蒙古黨委、政府《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內黨發〔2011〕1號)精神,現就我區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維護河湖生態健康為目標,以水資源節約保護和優化配置為重點,強化用水需求和用水過程管理,通過健全制度、落實責任、提高能力、強化監管,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嚴格控制入河湖排污總量,加快節水型社會建設,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推動經濟社會發展與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相協調,保障區域經濟社會長期平穩較快發展。
(二)基本原則。堅持以人為本,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水資源問題,保障飲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態安全;堅持人水和諧,尊重自然規律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律,處理好水資源開發利用與節約保護的關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堅持統籌兼顧,協調好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協調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不同區域的關系;堅持改革創新,完善水資源管理體制和機制,改進管理方式和方法;堅持因地制宜,實行分類指導,注重制度實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標。
確立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到2015年、2020年和2030年全區用水總量分別控制在199億立方米(不包括黑河水量,下同)、211.57億立方米和236.25億立方米以內;確立用水效率控制紅線,到2015年用水效率水平進一步提高,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27%,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提高到0.501以上;確立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到2015年、2020年和2030年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分別達到52%、71%和95%以上,切實保障生態用水,加快地下水超采治理步伐,實現地下水超采區的采補平衡。
二、加強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管理,嚴格實行用水總量控制
(一)嚴格實行取用水總量控制制度。以西遼河分水方案和黃河流域重要支流水量分配方案為重點,細化全區主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逐步建立覆蓋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三級行政區域的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實施區域取用水總量控制制度。全面實行計劃用水管理,根據當年來水情況以及企業計劃產量、定額下達用水計劃。
(二)嚴格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嚴格規范取水許可審批管理,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者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嚴格控制新增取水,從源頭加強建設項目需水管理。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淘汰類的,產品不符合自治區行業用水定額標準或不滿足清潔生產相關標準的,在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卻通過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嚴重超采的地區取用地下水的建設項目取水申請,一律不予受理。建立完善取水許可管理臺賬制度,規范相關文件、表格,理順許可管理手續程序。
(三)嚴格實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認真執行《內蒙古自治區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及相關規定》,嚴格水資源費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規定的征收范圍、對象、標準和程序征收,確保應收盡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緩征或停征水資源費。對故意拖欠、拒繳水資源費的企業依法予以處罰。水資源費主要用于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管理,嚴格依法查處擠占挪用水資源費的行為。
(四)嚴格水資源論證制度。嚴格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制度,對未依法完成水資源論證的建設項目,審批機關不予審批。以工業園區、行業專項規劃水資源論證為重點,全面推進規劃水資源論證工作,對未完成規劃水資源論證的園區,不予受理園區內單項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在水資源論證水源配置中,優先利用中水、疏于水等非常規水源,并將其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和管理。對超出水資源論證有效期建設項目的取用水指標,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收回并重新配置。加大執法監察力度,對未履行水資源論證審批手續、擅自變更批復內容、違法違規取用水和排污入河的建設項目,嚴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五)嚴格地下水管理和保護。認真執行《內蒙古自治區地下水管理辦法》,落實地下水保護行動計劃,將地下水保護行動年度實施方案納入地方考核體系。嚴格地下水超采區治理工作,在地下水超采區,禁止農業、工業建設項目和服務業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減超采量,2020年實現地下水超采區采補平衡。逐步建立區域和重要水源地地下水取用水總量控制和水位控制雙指標監測體系。劃定并公布地下水禁采區和限采區。嚴禁抽用地下水發展高耗水產業。規范機電井建設審批管理,限期關閉在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自備水源井。
(六)著力推進水權轉讓工作。逐步建立健全水權制度和水權交易制度,培育水市場,鼓勵開展水權交易,推進行業內和跨行業、區域內和跨區域的水權交易。穩步推進黃河干流水權轉讓試點,啟動盟市間水權轉讓工作,開展跨行政區水權轉讓交易試點。
(七)強化水資源統一調度。加強黃河水量調度管理,對各引黃灌區和主要用水戶實行“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相結合”的管理制度,嚴格關鍵期水量調度,確保年度全區引黃水量不超分水指標。嚴格黑河水量調度,確保黑河水主要用于額濟納綠洲生態恢復,適時開展西遼河等河流水量調度工作。
三、加強用水效率控制紅線管理,全面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
(一)全面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的責任,發展節水型農業、工業、服務業,把節約用水貫穿于經濟社會發展和群眾生產生活的全過程,在水資源短缺、生態脆弱地區嚴格限制高耗水工業項目建設和高耗水服務業發展,遏制農業粗放用水。充分發揮各級節約用水辦公室在建設節水型社會中的指導和協調作用。繼續開展節水型企業、單位、學校、社區等創建和評比活動,發揮節水典型的示范帶動作用,強化輿論監督,營造良好氛圍。
(二)強化用水定額管理。新建項目的用水定額必須符合《內蒙古自治區行業用水定額標準》。強化用水監控管理,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它用水大戶實行計劃用水管理。實行節水“三同時”制度,對違反“三同時”制度的責令停止取水并限期整改。對各類取用水戶定期開展水平衡測試工作,促進取用水戶節水水平和用水效率的提高。開展全區大型灌區、重要城鎮、大中型工業企業和重點園區的用水效率評估工作。
(三)加快推進節水技術改造。實行節水器具準入制度,禁止生產和銷售不符合節水強制性標準的產品。加大農業節水改造力度,大力發展管道輸水、噴灌、微灌等高效節水灌溉。將中水和疏于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
四、加強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管理,嚴格控制入河湖排污總量
(一)嚴格水功能區監督管理。結合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和取水許可審批,嚴格水功能區劃管理,對不符合水功能區劃要求的項目一律不予批復。結合流域水功能區限制納污制度能力核定工作,盡快完成我區各主要河流、各水功能區及各行政區納污能力核定工作,并提出限排意見。配合流域機構和環保部門,做好省界斷面和主要功能區水質監測工作。規范入河排污口審批管理程序,加強監察力度,對違規排污入河的,依法懲處。將水功能區監測和達標建設納入各級政府考核指標體系。對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區限排總量的地區,限制審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
(二)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以列入全國重要飲用水水源地名錄的水源地保護為重點,開展全區飲用水源地保護和安全保障達標建設工作。完成我區城鎮飲用水安全保障規劃修編工作。公布全區重要飲用水水源地名錄。強化飲用水水源應急管理和應急能力建設,完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備用水源。
(三)推進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以呼倫湖補水、烏梁素海恢復治理和額濟納旗綠洲生態恢復治理為重點,開展重點河湖水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作。結合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審批與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管理,在項目前期工作階段優先考慮和保障區域生態用水安全,對區域生態用水有影響的,嚴格落實補償方案。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水資源管理責任和考核制度。將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主要指標納入各級政府考核指標體系,分年度進行考核、通報和上報。考核結果交由上級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領導干部和相關企業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二)建立健全水資源監控與統計相結合的考核評價體系。完成自治區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結合各流域機構水資源監測系統和國控點建設工作,逐步完善全區取用水戶監測網絡、地下水監測網絡、水功能區監測網絡建設,監測數據作為考核地方人民政府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依據之一。2020年建立起國家、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四級監測站點構成的取用水戶監測網絡、地下水監測網絡,重點取用水戶也可建設相應的監測站點并長期動態監測。逐步提高水功能區監測覆蓋率,2020年實現全區水功能區監測全覆蓋和監測常規劃。規范水資源管理統計工作,用準確的監測數據和法定的統計數據作為對各級政府考核的依據。
(三)完善水資源管理體制。進一步貫徹落實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水資源管理體制,切實加強水資源的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和統一調度。強化城鄉水資源統一管理,對城鄉供水、水資源綜合利用、水環境治理和防洪排澇等實行統籌規劃、協調實施,促進水資源優化配置。
(四)完善水資源管理投入機制。各級人民政府要拓寬投資渠道,建立長效、穩定的水資源管理投入機制,并將各級水資源費重點用于水資源節約、管理和保護工作,保障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
(五)健全政策法規和社會監督機制。著力完善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配套法律法規的完善工作,出臺《內蒙古入河排污口管理辦法》。制定《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繼續廣泛深入開展水資源節約保護宣傳教育,強化社會輿論監督,進一步增強全社會水憂患意識和水資源節約保護意識,形成節約用水的良好風尚。
內蒙古自治區各盟市最嚴重水資源管理制度控制目標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現將自治區水利廳《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意見》批轉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意見
(自治區水利廳2014年3月)
我區水資源時空分布不均,缺乏控制性水利工程,特別是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工業化、城鎮化步伐的加快,以及氣候變化的影響,一些地區水資源短缺、水污染加重、水生態惡化等問題日益突出,已成為制約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主要瓶頸。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國務院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發〔2012〕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2號)和內蒙古黨委、政府《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內黨發〔2011〕1號)精神,現就我區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維護河湖生態健康為目標,以水資源節約保護和優化配置為重點,強化用水需求和用水過程管理,通過健全制度、落實責任、提高能力、強化監管,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嚴格控制入河湖排污總量,加快節水型社會建設,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推動經濟社會發展與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相協調,保障區域經濟社會長期平穩較快發展。
(二)基本原則。堅持以人為本,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水資源問題,保障飲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態安全;堅持人水和諧,尊重自然規律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律,處理好水資源開發利用與節約保護的關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堅持統籌兼顧,協調好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協調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不同區域的關系;堅持改革創新,完善水資源管理體制和機制,改進管理方式和方法;堅持因地制宜,實行分類指導,注重制度實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標。
確立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到2015年、2020年和2030年全區用水總量分別控制在199億立方米(不包括黑河水量,下同)、211.57億立方米和236.25億立方米以內;確立用水效率控制紅線,到2015年用水效率水平進一步提高,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27%,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提高到0.501以上;確立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到2015年、2020年和2030年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分別達到52%、71%和95%以上,切實保障生態用水,加快地下水超采治理步伐,實現地下水超采區的采補平衡。
二、加強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管理,嚴格實行用水總量控制
(一)嚴格實行取用水總量控制制度。以西遼河分水方案和黃河流域重要支流水量分配方案為重點,細化全區主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逐步建立覆蓋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三級行政區域的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實施區域取用水總量控制制度。全面實行計劃用水管理,根據當年來水情況以及企業計劃產量、定額下達用水計劃。
(二)嚴格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嚴格規范取水許可審批管理,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者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嚴格控制新增取水,從源頭加強建設項目需水管理。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淘汰類的,產品不符合自治區行業用水定額標準或不滿足清潔生產相關標準的,在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卻通過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嚴重超采的地區取用地下水的建設項目取水申請,一律不予受理。建立完善取水許可管理臺賬制度,規范相關文件、表格,理順許可管理手續程序。
(三)嚴格實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認真執行《內蒙古自治區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及相關規定》,嚴格水資源費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規定的征收范圍、對象、標準和程序征收,確保應收盡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緩征或停征水資源費。對故意拖欠、拒繳水資源費的企業依法予以處罰。水資源費主要用于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管理,嚴格依法查處擠占挪用水資源費的行為。
(四)嚴格水資源論證制度。嚴格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制度,對未依法完成水資源論證的建設項目,審批機關不予審批。以工業園區、行業專項規劃水資源論證為重點,全面推進規劃水資源論證工作,對未完成規劃水資源論證的園區,不予受理園區內單項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在水資源論證水源配置中,優先利用中水、疏于水等非常規水源,并將其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和管理。對超出水資源論證有效期建設項目的取用水指標,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收回并重新配置。加大執法監察力度,對未履行水資源論證審批手續、擅自變更批復內容、違法違規取用水和排污入河的建設項目,嚴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五)嚴格地下水管理和保護。認真執行《內蒙古自治區地下水管理辦法》,落實地下水保護行動計劃,將地下水保護行動年度實施方案納入地方考核體系。嚴格地下水超采區治理工作,在地下水超采區,禁止農業、工業建設項目和服務業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減超采量,2020年實現地下水超采區采補平衡。逐步建立區域和重要水源地地下水取用水總量控制和水位控制雙指標監測體系。劃定并公布地下水禁采區和限采區。嚴禁抽用地下水發展高耗水產業。規范機電井建設審批管理,限期關閉在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自備水源井。
(六)著力推進水權轉讓工作。逐步建立健全水權制度和水權交易制度,培育水市場,鼓勵開展水權交易,推進行業內和跨行業、區域內和跨區域的水權交易。穩步推進黃河干流水權轉讓試點,啟動盟市間水權轉讓工作,開展跨行政區水權轉讓交易試點。
(七)強化水資源統一調度。加強黃河水量調度管理,對各引黃灌區和主要用水戶實行“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相結合”的管理制度,嚴格關鍵期水量調度,確保年度全區引黃水量不超分水指標。嚴格黑河水量調度,確保黑河水主要用于額濟納綠洲生態恢復,適時開展西遼河等河流水量調度工作。
三、加強用水效率控制紅線管理,全面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
(一)全面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的責任,發展節水型農業、工業、服務業,把節約用水貫穿于經濟社會發展和群眾生產生活的全過程,在水資源短缺、生態脆弱地區嚴格限制高耗水工業項目建設和高耗水服務業發展,遏制農業粗放用水。充分發揮各級節約用水辦公室在建設節水型社會中的指導和協調作用。繼續開展節水型企業、單位、學校、社區等創建和評比活動,發揮節水典型的示范帶動作用,強化輿論監督,營造良好氛圍。
(二)強化用水定額管理。新建項目的用水定額必須符合《內蒙古自治區行業用水定額標準》。強化用水監控管理,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它用水大戶實行計劃用水管理。實行節水“三同時”制度,對違反“三同時”制度的責令停止取水并限期整改。對各類取用水戶定期開展水平衡測試工作,促進取用水戶節水水平和用水效率的提高。開展全區大型灌區、重要城鎮、大中型工業企業和重點園區的用水效率評估工作。
(三)加快推進節水技術改造。實行節水器具準入制度,禁止生產和銷售不符合節水強制性標準的產品。加大農業節水改造力度,大力發展管道輸水、噴灌、微灌等高效節水灌溉。將中水和疏于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
四、加強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管理,嚴格控制入河湖排污總量
(一)嚴格水功能區監督管理。結合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和取水許可審批,嚴格水功能區劃管理,對不符合水功能區劃要求的項目一律不予批復。結合流域水功能區限制納污制度能力核定工作,盡快完成我區各主要河流、各水功能區及各行政區納污能力核定工作,并提出限排意見。配合流域機構和環保部門,做好省界斷面和主要功能區水質監測工作。規范入河排污口審批管理程序,加強監察力度,對違規排污入河的,依法懲處。將水功能區監測和達標建設納入各級政府考核指標體系。對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區限排總量的地區,限制審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
(二)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以列入全國重要飲用水水源地名錄的水源地保護為重點,開展全區飲用水源地保護和安全保障達標建設工作。完成我區城鎮飲用水安全保障規劃修編工作。公布全區重要飲用水水源地名錄。強化飲用水水源應急管理和應急能力建設,完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備用水源。
(三)推進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以呼倫湖補水、烏梁素海恢復治理和額濟納旗綠洲生態恢復治理為重點,開展重點河湖水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作。結合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審批與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管理,在項目前期工作階段優先考慮和保障區域生態用水安全,對區域生態用水有影響的,嚴格落實補償方案。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水資源管理責任和考核制度。將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主要指標納入各級政府考核指標體系,分年度進行考核、通報和上報。考核結果交由上級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領導干部和相關企業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二)建立健全水資源監控與統計相結合的考核評價體系。完成自治區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結合各流域機構水資源監測系統和國控點建設工作,逐步完善全區取用水戶監測網絡、地下水監測網絡、水功能區監測網絡建設,監測數據作為考核地方人民政府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依據之一。2020年建立起國家、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四級監測站點構成的取用水戶監測網絡、地下水監測網絡,重點取用水戶也可建設相應的監測站點并長期動態監測。逐步提高水功能區監測覆蓋率,2020年實現全區水功能區監測全覆蓋和監測常規劃。規范水資源管理統計工作,用準確的監測數據和法定的統計數據作為對各級政府考核的依據。
(三)完善水資源管理體制。進一步貫徹落實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水資源管理體制,切實加強水資源的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和統一調度。強化城鄉水資源統一管理,對城鄉供水、水資源綜合利用、水環境治理和防洪排澇等實行統籌規劃、協調實施,促進水資源優化配置。
(四)完善水資源管理投入機制。各級人民政府要拓寬投資渠道,建立長效、穩定的水資源管理投入機制,并將各級水資源費重點用于水資源節約、管理和保護工作,保障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
(五)健全政策法規和社會監督機制。著力完善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配套法律法規的完善工作,出臺《內蒙古入河排污口管理辦法》。制定《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繼續廣泛深入開展水資源節約保護宣傳教育,強化社會輿論監督,進一步增強全社會水憂患意識和水資源節約保護意識,形成節約用水的良好風尚。
內蒙古自治區各盟市最嚴重水資源管理制度控制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