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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卷

  •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中國人民解放軍內蒙古軍區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內政發〔2014〕74號201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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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軍分區、呼和浩特警備區、預備役步兵第三十師,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現將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內蒙古軍區司令部、政治部組織制定的《內蒙古自治區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辦法

    (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內蒙古軍區司令部內蒙古軍區政治部20146月)

     

    第一條  為保障國家和社會對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的優待,實現隨軍家屬充分就業,促進全區部隊建設與社會和諧發展,根據國務院、黨中央軍委批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國發〔201342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軍人隨軍家屬(以下簡稱隨軍家屬),是指經軍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并辦理了隨軍手續的駐內蒙古地區部隊現役軍人配偶。

    第三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等應依法履行接收安置隨軍家屬就業的義務。

    第四條  各盟市、各部門和單位應高度重視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將其納入黨管武裝考核內容,納入再就業實施工程,納入雙擁模范城評選條件。

    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自治區財政預算。

    第五條  自治區成立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領導小組,定期召開工作會議。

    第六條  各盟市相應成立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軍分區(警備區)應當充分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協調當地人民政府制定具體安置細則,并協同抓好工作落實。

    第七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是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門;各級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雙擁辦)是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組織協調機構;編制、教育、公安、民政、財政、衛生計生、食品藥品監管、國資、稅務、工商等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

    第八條  各級軍隊政治機關在每年第四季度收集下年度待安置隨軍家屬名單,報駐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駐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部隊所提供人員情況等,編制年度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計劃。

    第九條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榮立二等功或戰時榮立三等功以上獎勵軍人隨軍家屬、在三類(含)以上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累計滿8年或二類(含)以上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累計滿10年的隨軍家屬需要安置就業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置。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隨軍家屬不予安置就業:

    (一)不符合隨軍條件或未經批準的。

    (二)已達到退休年齡的。

    (三)檔案原始材料不全、虛假的。

    (四)不符合隨調條件或已調入駐地工作的。

    (五)本人放棄安置就業或有其他不符合條件情況的。

    第十一條  對未就業隨軍家屬,各級人民政府應發放一定的基本生活補貼。具體發放辦法和標準由各級軍隊政治機關與駐地人民政府研究制定。

    第十二條  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基本生活補貼發放等情況應在部隊各級政工網站公示,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專欄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個月。各級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立監督舉報電話。

    第十三條  駐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情況,辦理隨調、轉任等手續。

    第十四條  隨軍前是在編在崗公務員的隨軍家屬,按照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就地就近原則,參照本人職務和職位類別,在編制和職數范圍內,按照公務員調任、轉任有關規定辦理隨軍家屬接收安置手續。

    接收單位明確人員后,應當在6個月內辦理接收手續。

    第十五條  隨軍前是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隨軍家屬,按照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就地就近原則,由駐地人民政府督導所屬事業單位在編制內拿出一定數量的崗位進行定向招聘。對符合事業單位招聘條件的人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

    接收單位明確人員后,應當在6個月內辦理接收手續。

    第十六條  隨軍前在黨中央和地方實行垂直管理單位工作的隨軍家屬,參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進行安置。

    第十七條  國家鼓勵有用工需求的企業安置隨軍家屬就業。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企業在新招錄職工時,按照勞動用工公開招聘的制度要求,以及企業用工管理規定,結合隨軍家屬專業特長、經歷學歷等情況,通過組織公開考試,按一定比例優先聘用隨軍家屬。企業每年招錄新職工時,符合招錄基本條件的隨軍家屬,一般應按年度招錄新職工總量的5%以上進行安置;數量低于5%時,按實際數量招錄安置;比例計算不足1名時至少招錄1名隨軍家屬。

    第十八條  對安排到實行勞動合同制、聘用制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隨軍家屬,因客觀原因不能立即適應工作的,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組織協調機構應當做好協調工作,由相關企業和事業單位給予一定的適應期。

    第十九條  各級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應定期組織有用工需求的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舉辦隨軍家屬雙向招聘洽談會。有用工需求的企業招聘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用隨軍家屬。

    第二十條  鼓勵和支持隨軍家屬自謀職業。隨軍家屬申請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企業,符合條件的,憑有關證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優先辦理。從事個體經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對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隨軍家屬占企業總人數60%(含)以上,并有軍(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機關出具證明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隨軍家屬需持有軍隊師(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稅務機關對此應進行相應的審核認定。

    第二十一條  各地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隨軍家屬免費提供求職、招聘、就業指導、職業介紹等服務。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就業困難的隨軍家屬納入政府就業扶持范圍,通過提供就業服務、鼓勵企業吸納、公益性崗位援助等方式有針對性地幫助就業。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應當優先安排就業困難的隨軍家屬。

    第二十三條  加強職業培訓,增強隨軍家屬就業競爭能力。每年12月底前,駐軍政治機關應收集隨軍家屬培訓數量及專業等基本情況,報駐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下一年度培訓計劃。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駐軍政治機關負責實施隨軍家屬職業技能培訓工作,每年為隨軍家屬舉辦各類職業技能培訓班,并進行免費職業技能鑒定。

    第二十五條  隨軍家屬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合格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公共職業機構優先向用人單位推薦參加培訓并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的隨軍家屬就業。

    第二十六條  失業的隨軍家屬應按規定到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第二十七條  隨軍家屬失業的,辦理失業登記后,其失業登記檔案由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保管,并免除各項管理費用。當干部轉業或工作調動時,其檔案由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檔案管理等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就業的隨軍家屬及其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用人單位須依法為隨軍家屬繳納社會保險費。未實現就業的隨軍家屬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九條  各盟市每年年底上報一次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情況。凡隨軍家屬就業率和社會保障率較低的盟市、旗縣(市、區),不能評為“雙擁”模范盟市、旗縣(市、區);未完成年度安置任務的單位,不得評為“雙擁”工作先進單位,單位領導不得評為“雙擁”模范個人。

    第三十條  駐軍、用人單位、個人及其他工作人員在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中收取政策規定外的任何費用,弄虛作假,騙取本辦法所規定待遇的,追回騙取資金,取消單位和個人應享受的待遇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駐內蒙古部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81日起施行。

     

  •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中國人民解放軍內蒙古軍區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內政發〔2014〕74號201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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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軍分區、呼和浩特警備區、預備役步兵第三十師,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現將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內蒙古軍區司令部、政治部組織制定的《內蒙古自治區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辦法

    (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內蒙古軍區司令部內蒙古軍區政治部20146月)

     

    第一條  為保障國家和社會對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的優待,實現隨軍家屬充分就業,促進全區部隊建設與社會和諧發展,根據國務院、黨中央軍委批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國發〔201342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軍人隨軍家屬(以下簡稱隨軍家屬),是指經軍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并辦理了隨軍手續的駐內蒙古地區部隊現役軍人配偶。

    第三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等應依法履行接收安置隨軍家屬就業的義務。

    第四條  各盟市、各部門和單位應高度重視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將其納入黨管武裝考核內容,納入再就業實施工程,納入雙擁模范城評選條件。

    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自治區財政預算。

    第五條  自治區成立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領導小組,定期召開工作會議。

    第六條  各盟市相應成立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軍分區(警備區)應當充分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協調當地人民政府制定具體安置細則,并協同抓好工作落實。

    第七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是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門;各級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雙擁辦)是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組織協調機構;編制、教育、公安、民政、財政、衛生計生、食品藥品監管、國資、稅務、工商等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

    第八條  各級軍隊政治機關在每年第四季度收集下年度待安置隨軍家屬名單,報駐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駐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部隊所提供人員情況等,編制年度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計劃。

    第九條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榮立二等功或戰時榮立三等功以上獎勵軍人隨軍家屬、在三類(含)以上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累計滿8年或二類(含)以上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累計滿10年的隨軍家屬需要安置就業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置。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隨軍家屬不予安置就業:

    (一)不符合隨軍條件或未經批準的。

    (二)已達到退休年齡的。

    (三)檔案原始材料不全、虛假的。

    (四)不符合隨調條件或已調入駐地工作的。

    (五)本人放棄安置就業或有其他不符合條件情況的。

    第十一條  對未就業隨軍家屬,各級人民政府應發放一定的基本生活補貼。具體發放辦法和標準由各級軍隊政治機關與駐地人民政府研究制定。

    第十二條  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基本生活補貼發放等情況應在部隊各級政工網站公示,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專欄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個月。各級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立監督舉報電話。

    第十三條  駐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情況,辦理隨調、轉任等手續。

    第十四條  隨軍前是在編在崗公務員的隨軍家屬,按照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就地就近原則,參照本人職務和職位類別,在編制和職數范圍內,按照公務員調任、轉任有關規定辦理隨軍家屬接收安置手續。

    接收單位明確人員后,應當在6個月內辦理接收手續。

    第十五條  隨軍前是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隨軍家屬,按照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就地就近原則,由駐地人民政府督導所屬事業單位在編制內拿出一定數量的崗位進行定向招聘。對符合事業單位招聘條件的人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

    接收單位明確人員后,應當在6個月內辦理接收手續。

    第十六條  隨軍前在黨中央和地方實行垂直管理單位工作的隨軍家屬,參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進行安置。

    第十七條  國家鼓勵有用工需求的企業安置隨軍家屬就業。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企業在新招錄職工時,按照勞動用工公開招聘的制度要求,以及企業用工管理規定,結合隨軍家屬專業特長、經歷學歷等情況,通過組織公開考試,按一定比例優先聘用隨軍家屬。企業每年招錄新職工時,符合招錄基本條件的隨軍家屬,一般應按年度招錄新職工總量的5%以上進行安置;數量低于5%時,按實際數量招錄安置;比例計算不足1名時至少招錄1名隨軍家屬。

    第十八條  對安排到實行勞動合同制、聘用制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隨軍家屬,因客觀原因不能立即適應工作的,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組織協調機構應當做好協調工作,由相關企業和事業單位給予一定的適應期。

    第十九條  各級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應定期組織有用工需求的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舉辦隨軍家屬雙向招聘洽談會。有用工需求的企業招聘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用隨軍家屬。

    第二十條  鼓勵和支持隨軍家屬自謀職業。隨軍家屬申請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企業,符合條件的,憑有關證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優先辦理。從事個體經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對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隨軍家屬占企業總人數60%(含)以上,并有軍(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機關出具證明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隨軍家屬需持有軍隊師(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稅務機關對此應進行相應的審核認定。

    第二十一條  各地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隨軍家屬免費提供求職、招聘、就業指導、職業介紹等服務。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就業困難的隨軍家屬納入政府就業扶持范圍,通過提供就業服務、鼓勵企業吸納、公益性崗位援助等方式有針對性地幫助就業。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應當優先安排就業困難的隨軍家屬。

    第二十三條  加強職業培訓,增強隨軍家屬就業競爭能力。每年12月底前,駐軍政治機關應收集隨軍家屬培訓數量及專業等基本情況,報駐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下一年度培訓計劃。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駐軍政治機關負責實施隨軍家屬職業技能培訓工作,每年為隨軍家屬舉辦各類職業技能培訓班,并進行免費職業技能鑒定。

    第二十五條  隨軍家屬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合格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公共職業機構優先向用人單位推薦參加培訓并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的隨軍家屬就業。

    第二十六條  失業的隨軍家屬應按規定到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第二十七條  隨軍家屬失業的,辦理失業登記后,其失業登記檔案由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保管,并免除各項管理費用。當干部轉業或工作調動時,其檔案由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檔案管理等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就業的隨軍家屬及其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用人單位須依法為隨軍家屬繳納社會保險費。未實現就業的隨軍家屬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九條  各盟市每年年底上報一次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情況。凡隨軍家屬就業率和社會保障率較低的盟市、旗縣(市、區),不能評為“雙擁”模范盟市、旗縣(市、區);未完成年度安置任務的單位,不得評為“雙擁”工作先進單位,單位領導不得評為“雙擁”模范個人。

    第三十條  駐軍、用人單位、個人及其他工作人員在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中收取政策規定外的任何費用,弄虛作假,騙取本辦法所規定待遇的,追回騙取資金,取消單位和個人應享受的待遇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駐內蒙古部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8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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