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卷


內政辦發〔2014〕43號2014年5月2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開展為低收入農牧戶供應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通知》(內政發電〔2013〕23號)下發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認真落實,較好地完成了2013年為低收入農牧戶供應冬季取暖用煤工作(以下簡稱供煤工作)任務。但是,一些地區還存在發放對象把握得不夠準確、組織和宣傳工作不到位等問題。為進一步做好供煤工作,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確農牧戶、常住農牧戶和低收入農牧戶的界限
(一)農牧戶,是指生活在嘎查村已婚獨立居住、獨立起灶取暖的在籍戶,即使與父母戶籍登記沒有分立的也應分別計戶;子女未婚且不單獨起灶取暖、不單獨居住,即使與父母戶籍分立的,也不應界定為一戶。
(二)常住農牧戶,是指在嘎查村冬季取暖期居住2個月以上的住戶。
(三)低收入農牧戶,是指人均純收入低于自治區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區農牧民人均純收入兩倍水平的常住農牧戶。2013年度全區農牧民人均純收入為8596元,2014年低收入戶是指人均純收入低于17192元(即8596元×2)的常住農牧戶;以后年度以此類推。
(四)居住在嘎查村但持有城鎮戶口的不在發放范圍。
二、統一采取現金發放的方式
鑒于我區煤炭銷售網絡比較健全、銷售服務較為周到、煤價市場形成機制相對成熟的實際,全區供煤工作統一采取現金發放的方式進行,發放標準為低收入農牧戶每年每戶發放600元,通過旗縣(市、區)財政部門,直接打入由旗縣(市、區)牽頭部門提供的低收入農牧戶名單的“一卡通”賬戶。
供煤所需資金通過自治區補貼,盟市、旗縣(市、區)配套的方式解決。自治區本級財政對各盟市的補貼金額仍按2013年的測算結果和補貼標準執行,通過預算指標的方式下達給各盟市。盟市、旗縣(市、區)配套部分,由各盟市明確盟市、旗縣(市、區)兩級資金配套比例。
三、加強組織領導
各盟市主要負責人要親自部署,明確責任部門、責任人,制定具體操作辦法。要按照自治區對農牧戶、常住農牧戶、低收入農牧戶的界限和標準,明確界定辦法,細化操作程序。供煤工作要實行村務公開,公示發放對象,公開標準、程序和結果,確保發放工作全程公開公平公正。
四、強化輿論宣傳和督促檢查
各地區要通過廣播、電視、報紙、信息網絡等新聞媒體,大力宣傳自治區相關政策及本地區發放的具體辦法。同時,要設立服務熱線、信箱并向社會公布,及時解答群眾疑問,解決存在問題,接受群眾監督。
自治區人民政府督查室要適時組織開展督查工作,自治區監察廳要及時進行明察暗訪。對執行不到位的地區,要及時處理;對因工作落實不實不細、弄虛作假而引發矛盾的地區,要進行問責。
五、抓緊開展2014年供煤工作
各盟市要按照內政發電〔2013〕23號文件和本通知要求,盡快組織制定2014年供煤工作方案,并于2014年6月底前完成發放對象核實工作,連同工作方案一并報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備案,以確保在2014年9月底前完成本年度供煤工作任務。2014年10月20日前,各盟市要向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報送工作總結,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要于2014年10月底前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送專題報告。


內政辦發〔2014〕43號2014年5月2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開展為低收入農牧戶供應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通知》(內政發電〔2013〕23號)下發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認真落實,較好地完成了2013年為低收入農牧戶供應冬季取暖用煤工作(以下簡稱供煤工作)任務。但是,一些地區還存在發放對象把握得不夠準確、組織和宣傳工作不到位等問題。為進一步做好供煤工作,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確農牧戶、常住農牧戶和低收入農牧戶的界限
(一)農牧戶,是指生活在嘎查村已婚獨立居住、獨立起灶取暖的在籍戶,即使與父母戶籍登記沒有分立的也應分別計戶;子女未婚且不單獨起灶取暖、不單獨居住,即使與父母戶籍分立的,也不應界定為一戶。
(二)常住農牧戶,是指在嘎查村冬季取暖期居住2個月以上的住戶。
(三)低收入農牧戶,是指人均純收入低于自治區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區農牧民人均純收入兩倍水平的常住農牧戶。2013年度全區農牧民人均純收入為8596元,2014年低收入戶是指人均純收入低于17192元(即8596元×2)的常住農牧戶;以后年度以此類推。
(四)居住在嘎查村但持有城鎮戶口的不在發放范圍。
二、統一采取現金發放的方式
鑒于我區煤炭銷售網絡比較健全、銷售服務較為周到、煤價市場形成機制相對成熟的實際,全區供煤工作統一采取現金發放的方式進行,發放標準為低收入農牧戶每年每戶發放600元,通過旗縣(市、區)財政部門,直接打入由旗縣(市、區)牽頭部門提供的低收入農牧戶名單的“一卡通”賬戶。
供煤所需資金通過自治區補貼,盟市、旗縣(市、區)配套的方式解決。自治區本級財政對各盟市的補貼金額仍按2013年的測算結果和補貼標準執行,通過預算指標的方式下達給各盟市。盟市、旗縣(市、區)配套部分,由各盟市明確盟市、旗縣(市、區)兩級資金配套比例。
三、加強組織領導
各盟市主要負責人要親自部署,明確責任部門、責任人,制定具體操作辦法。要按照自治區對農牧戶、常住農牧戶、低收入農牧戶的界限和標準,明確界定辦法,細化操作程序。供煤工作要實行村務公開,公示發放對象,公開標準、程序和結果,確保發放工作全程公開公平公正。
四、強化輿論宣傳和督促檢查
各地區要通過廣播、電視、報紙、信息網絡等新聞媒體,大力宣傳自治區相關政策及本地區發放的具體辦法。同時,要設立服務熱線、信箱并向社會公布,及時解答群眾疑問,解決存在問題,接受群眾監督。
自治區人民政府督查室要適時組織開展督查工作,自治區監察廳要及時進行明察暗訪。對執行不到位的地區,要及時處理;對因工作落實不實不細、弄虛作假而引發矛盾的地區,要進行問責。
五、抓緊開展2014年供煤工作
各盟市要按照內政發電〔2013〕23號文件和本通知要求,盡快組織制定2014年供煤工作方案,并于2014年6月底前完成發放對象核實工作,連同工作方案一并報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備案,以確保在2014年9月底前完成本年度供煤工作任務。2014年10月20日前,各盟市要向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報送工作總結,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要于2014年10月底前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送專題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