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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卷

  •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援助困難企業穩定就業崗位的意見
  • 內政辦發〔201489201486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做好化解產能過剩、淘汰落后產能、企業兼并重組等工作,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崗位,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繳費基數

    失業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在確保失業人員失業保險待遇水平不降低、失業保險基金三年內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在政策執行期內,適當降低困難企業失業保險的單位及個人繳費基數,具體為:參加失業保險的困難企業按規定繳費基數的60%繳納失業保險費;困難企業中人均工資低于上年度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企業和個人以實際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但人均最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具體執行期限由統籌地區確定。

    二、利用失業保險基金幫助困難企業穩定就業崗位

    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較多的統籌地區,在確保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最少留足36個月額度)按時足額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的前提下,對未裁員或少裁員(裁員20人以內且裁減人員占企業職工總人數10%以內,下同)的困難企業,使用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穩定崗位補貼:

    (一)社保補貼

    對困難企業給予社保補貼,補貼標準參照當地就業專項資金對就業困難人員的社保補貼標準執行,補貼期限不超過6個月。補貼額度:對未裁員的困難企業,以該企業實際參加失業保險人數的60%計算;對少裁員的困難企業,以該企業實際參加失業保險人數的50%計算。

    (二)崗位補貼

    對困難企業給予崗位補貼,補貼標準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計算,補貼期限不超過6個月。補貼額度:對未裁員的困難企業,補貼額度按照該企業參加失業保險人數的60%計算;對少裁員的困難企業,補貼額度按照該企業參加失業保險人數的50%計算。

    (三)培訓補貼

    困難企業開展在崗職工培訓所需資金按規定從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嚴格培訓標準和程序的前提下,企業提出申請,給予適當補貼。補貼標準為:對未裁員的困難企業,通過培訓合格且繼續履行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按照最高不超過轉崗培訓人數的70%計算,每人最高可補貼800元;對少裁員的困難企業,按最高不超過轉崗培訓人數的60%計算,每人最高可補貼800元。每個困難企業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訓補貼。

    同一困難企業每年只能享受一次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中的一項補貼政策。

    三、穩定崗位補貼的申請、審核和撥付程序

    (一)困難企業向失業保險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提出相關申請,并附穩定職工隊伍計劃和穩定就業崗位相關補貼申請表、上年度失業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復印件、上年企業財務決算報表等相關資料。

    (二)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初審意見,報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批。

    (三)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將撥付意見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準。

    (四)統籌地區財政部門將穩崗補貼資金從“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中直接撥付到困難企業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五)穩定崗位補貼納入失業保險基金預算,所需資金從統籌地區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記“其他促進就業支出”科目。

    四、政策適用范圍

    本意見所指“困難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的。

    (二)受經濟下行影響停產半停產企業,且恢復生產經營有望的。

    (三)已制定穩定就業崗位方案且沒有經濟性裁員的。

    (四)生產經營符合國家及所在地區產業和環保政策的(國家限制的行業和企業除外)。

    各地區困難企業,須經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經濟和信息化、稅務部門認定,由當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列入困難企業范圍。

    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企業兼并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規定,實施兼并重組,積極做好職工安置工作,穩定職工隊伍的企業,也適用本意見規定的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繳費基數和穩崗補貼政策。

    以上享受政策企業需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五、監督檢查

    各統籌地區要嚴格基金使用的審批、撥付和監督管理。對降低失業保險繳費基數、享受穩定崗位補貼政策的困難企業,要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穩定崗位補貼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對有弄虛作假、截留、騙取等行為的,取消其下一年度享受上述各項政策資格,并對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不定期進行抽查,確保失業保險基金按規定使用。各地區于每月5日前將本意見執行情況報送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

    各統籌地區援企穩崗的具體實施方案,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確定,經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各地區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要及時向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告。本意見執行截至時間為2017年底。

     

  •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援助困難企業穩定就業崗位的意見
  • 內政辦發〔201489201486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做好化解產能過剩、淘汰落后產能、企業兼并重組等工作,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崗位,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繳費基數

    失業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在確保失業人員失業保險待遇水平不降低、失業保險基金三年內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在政策執行期內,適當降低困難企業失業保險的單位及個人繳費基數,具體為:參加失業保險的困難企業按規定繳費基數的60%繳納失業保險費;困難企業中人均工資低于上年度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企業和個人以實際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但人均最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具體執行期限由統籌地區確定。

    二、利用失業保險基金幫助困難企業穩定就業崗位

    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較多的統籌地區,在確保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最少留足36個月額度)按時足額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的前提下,對未裁員或少裁員(裁員20人以內且裁減人員占企業職工總人數10%以內,下同)的困難企業,使用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穩定崗位補貼:

    (一)社保補貼

    對困難企業給予社保補貼,補貼標準參照當地就業專項資金對就業困難人員的社保補貼標準執行,補貼期限不超過6個月。補貼額度:對未裁員的困難企業,以該企業實際參加失業保險人數的60%計算;對少裁員的困難企業,以該企業實際參加失業保險人數的50%計算。

    (二)崗位補貼

    對困難企業給予崗位補貼,補貼標準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計算,補貼期限不超過6個月。補貼額度:對未裁員的困難企業,補貼額度按照該企業參加失業保險人數的60%計算;對少裁員的困難企業,補貼額度按照該企業參加失業保險人數的50%計算。

    (三)培訓補貼

    困難企業開展在崗職工培訓所需資金按規定從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嚴格培訓標準和程序的前提下,企業提出申請,給予適當補貼。補貼標準為:對未裁員的困難企業,通過培訓合格且繼續履行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按照最高不超過轉崗培訓人數的70%計算,每人最高可補貼800元;對少裁員的困難企業,按最高不超過轉崗培訓人數的60%計算,每人最高可補貼800元。每個困難企業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訓補貼。

    同一困難企業每年只能享受一次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中的一項補貼政策。

    三、穩定崗位補貼的申請、審核和撥付程序

    (一)困難企業向失業保險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提出相關申請,并附穩定職工隊伍計劃和穩定就業崗位相關補貼申請表、上年度失業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復印件、上年企業財務決算報表等相關資料。

    (二)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初審意見,報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批。

    (三)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將撥付意見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準。

    (四)統籌地區財政部門將穩崗補貼資金從“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中直接撥付到困難企業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五)穩定崗位補貼納入失業保險基金預算,所需資金從統籌地區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記“其他促進就業支出”科目。

    四、政策適用范圍

    本意見所指“困難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的。

    (二)受經濟下行影響停產半停產企業,且恢復生產經營有望的。

    (三)已制定穩定就業崗位方案且沒有經濟性裁員的。

    (四)生產經營符合國家及所在地區產業和環保政策的(國家限制的行業和企業除外)。

    各地區困難企業,須經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經濟和信息化、稅務部門認定,由當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列入困難企業范圍。

    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企業兼并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規定,實施兼并重組,積極做好職工安置工作,穩定職工隊伍的企業,也適用本意見規定的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繳費基數和穩崗補貼政策。

    以上享受政策企業需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五、監督檢查

    各統籌地區要嚴格基金使用的審批、撥付和監督管理。對降低失業保險繳費基數、享受穩定崗位補貼政策的困難企業,要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穩定崗位補貼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對有弄虛作假、截留、騙取等行為的,取消其下一年度享受上述各項政策資格,并對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不定期進行抽查,確保失業保險基金按規定使用。各地區于每月5日前將本意見執行情況報送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

    各統籌地區援企穩崗的具體實施方案,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確定,經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各地區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要及時向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告。本意見執行截至時間為2017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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