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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卷

  •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內政辦字〔2014〕105號2014年4月23日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政府督促檢查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督促檢查工作是各級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動政府系統全面落實國家和自治區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關鍵環節,是促進依法行政和提高政府執行力的有力手段,是推動作風轉變、保證政令暢通的必然要求。

    第三條  督促檢查工作必須遵循依法督查、突出重點、實事求是、分級負責、保守秘密的原則。

    第四條  督促檢查工作實行責任制度、反饋制度、考核制度和通報制度。

     

    第二章  督查職責

     

    第五條  政府督促檢查工作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辦理、整體協作的工作規則,一級對一級負責,上級要對下級工作落實情況督促檢查,下級要認真貫徹落實上級的決策和指示。

    第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是自治區政府系統督促檢查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協助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領導同志抓好督促檢查工作。

    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是對國家和自治區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查的主體,是督促檢查工作的承辦單位,也是督查單位,負責組織落實國家和自治區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并按時反饋落實情況,其主要負責同志是抓落實的第一責任人。

    第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督查室是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督促檢查工作的專門機構,在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政府辦公廳的直接領導和授權下進行工作。其主要職責是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要求組織開展督促檢查并報告落實情況。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的督查機構及工作人員在本級政府或者本部門所轄范圍內開展督促檢查和情況反饋。

     

    第三章  督查范圍

     

    第九條  政府督查工作要緊緊圍繞政府中心工作、領導關注的重點問題和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

    第十條  主要范圍包括:

    (一)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文件的貫徹落實情況;

    (三)自治區人民政府會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四)領導同志的重要批示和交辦事項;

    (五)全國和自治區人大議案、代表書面意見和政協提案的辦理情況;

    (六)群眾普遍關心,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的解決情況;

    (七)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項。

     

    第四章  督查辦理

     

    第十一條  凡督促檢查事項,政府督查機構要做好立項登記、備案工作,要擬定督查方案,分解工作任務,設定完成時限,落實承辦單位,進行全過程跟蹤督辦,適時檢查并報告落實情況。對辦結的事項,政府督查機構要及時登記、組卷,按有關規定移交檔案部門。

    第十二條  承辦單位要根據督查事項的具體要求,認真、及時組織傳達和部署,并落實到具體責任人。對需要多個單位會同辦理的事項,牽頭單位要主動與參加單位協商辦理,參加單位要積極協助牽頭單位辦理,不得相互推諉,更不能久拖不辦。承辦單位之間如有意見分歧,要堅持實事求是、顧全大局,做好協調工作;如遇到難以協調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反映。

    承辦單位要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情況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并嚴格按照工作內容和節點目標分類有序推進。對做出的決定,要及時傳達落實;對要求研處的,要調查核實后妥善處理;對需要建章立制的,要抓緊制定政策法規并按程序上報;對要求提出意見的,要抓緊調研并擬定方案。

    承辦單位要按照督查事項規定的時限要求報告落實情況。對有特殊要求的事項,要隨辦隨報;沒有明確規定時限的,一般應在文件下發、會議紀要印發或收到領導批示后15日內進行報告;因特殊情況未能按時落實或難以落實的,要說明原因。以書面形式報告的,由承辦單位主要領導簽發或加蓋單位公章。要求承辦單位核查情況、提出意見、報告處理結果的,必須以書面形式報告。由一個牽頭單位會同參加單位辦理的,牽頭單位要統一形成書面報告;由兩個以上單位分別作為牽頭單位辦理的,各牽頭單位要分別形成書面報告。

    第十三條  政府督查機構要加強與承辦單位的溝通和聯系,督促承辦單位按要求落實督查事項。對涉及多個單位的事項,單位之間有意見分歧不能解決時,應按政策規定和領導指示做好協調工作,必要時提請上級領導進行協調。

    第十四條  政府督查機構要根據工作落實的進展情況,圍繞關系全局的重點問題、影響決策落實的難點問題和傾向性苗頭性問題,開展調查研究,既要注重發現和總結推進落實的好經驗好做法,更要注重發現和研究出現的矛盾和存在的問題,分析原因,寫出有情況、有分析、有建議的調研報告,供領導參考。對辦理領導同志批示中發現的問題,也要開展督查調研,舉一反三,通過具體問題的解決,推動整體工作的開展。對重大問題,可組織督查組進行專項調查。對自治區政府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要進行跟蹤、分析、評估,并提出建議。

    第十五條  政府督查機構要認真審核承辦單位的辦理報告,對不符合辦理要求的,要責成承辦單位重新辦理。要綜合各方面情況,全面客觀、及時準確地反映工作進展情況,認真分析工作落實中遇到的困難、出現的矛盾和存在的問題,必要時提出建議。

    第十六條  對涉及自治區人民政府重大決策未落實到位或落實走樣等問題,自治區人民政府督查室要主動、認真進行調查核實,如情況屬實,要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并責成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抓緊落實,并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報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要認真查明情況,分析原因,按要求盡快落實到位,并將落實情況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

     

    第五章  督查要求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要高度重視督促檢查工作,切實加強對督促檢查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督查機制,構建完善工作網絡,加大督查力度,提高督查實效,把督查工作貫穿于實施決策的全過程。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負責同志要切實履行督促檢查抓好工作落實的責任,將督促檢查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對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要親自過問辦理情況,必要時親自帶隊進行督查。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要充分發揮督查機構和督查人員的作用,并根據工作需要為督查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要安排督查機構負責同志列席有關會議,參與領導同志督查調研活動,傳閱有關文件和信息。要重視督查隊伍建設,配齊配強專兼職督查人員,切實加強督查力量。要不斷改善督查部門的辦公條件和設備,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和辦公經費。

    第二十條  政府督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認真履行督查職責,運用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深入基層,深入實際,通過聽取匯報、列席會議、召開座談會、現場查訪、暗訪督查、調閱原始資料、開展問卷調查等形式,逐步建立完善督查網絡平臺,及時處理有關問題,全面、準確了解和反饋有關情況。

     

    第六章  督查評價

     

    第二十一條  探索并逐步建立督查評價機制。政府督查部門要與其他監督部門一起,對各職能部門履行職責、依法行政、工作效率、服務質量和廉潔勤政等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評價,把評價結果作為衡量各部門工作成績的一項重要依據,逐步納入干部政績考核評價體系。

    第二十二條  實行督查工作激勵機制。各級人民政府對貫徹落實重大決策、重要部署中行動積極、措施得力、能結合實際創造性開展工作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對不能正確領會上級決策意圖,在落實決策中出現偏差甚至造成失誤的,責成及時糾正并作出檢查;對工作敷衍推諉、不負責任,經督查催辦仍不落實的,除限期整改外,予以通報批評;對久拖不決、弄虛作假的,要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對因失職、瀆職而造成重大損失和不良影響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內政辦字〔2014〕105號2014年4月23日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政府督促檢查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督促檢查工作是各級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動政府系統全面落實國家和自治區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關鍵環節,是促進依法行政和提高政府執行力的有力手段,是推動作風轉變、保證政令暢通的必然要求。

    第三條  督促檢查工作必須遵循依法督查、突出重點、實事求是、分級負責、保守秘密的原則。

    第四條  督促檢查工作實行責任制度、反饋制度、考核制度和通報制度。

     

    第二章  督查職責

     

    第五條  政府督促檢查工作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辦理、整體協作的工作規則,一級對一級負責,上級要對下級工作落實情況督促檢查,下級要認真貫徹落實上級的決策和指示。

    第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是自治區政府系統督促檢查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協助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領導同志抓好督促檢查工作。

    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是對國家和自治區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查的主體,是督促檢查工作的承辦單位,也是督查單位,負責組織落實國家和自治區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并按時反饋落實情況,其主要負責同志是抓落實的第一責任人。

    第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督查室是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督促檢查工作的專門機構,在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政府辦公廳的直接領導和授權下進行工作。其主要職責是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要求組織開展督促檢查并報告落實情況。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的督查機構及工作人員在本級政府或者本部門所轄范圍內開展督促檢查和情況反饋。

     

    第三章  督查范圍

     

    第九條  政府督查工作要緊緊圍繞政府中心工作、領導關注的重點問題和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

    第十條  主要范圍包括:

    (一)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文件的貫徹落實情況;

    (三)自治區人民政府會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四)領導同志的重要批示和交辦事項;

    (五)全國和自治區人大議案、代表書面意見和政協提案的辦理情況;

    (六)群眾普遍關心,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的解決情況;

    (七)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項。

     

    第四章  督查辦理

     

    第十一條  凡督促檢查事項,政府督查機構要做好立項登記、備案工作,要擬定督查方案,分解工作任務,設定完成時限,落實承辦單位,進行全過程跟蹤督辦,適時檢查并報告落實情況。對辦結的事項,政府督查機構要及時登記、組卷,按有關規定移交檔案部門。

    第十二條  承辦單位要根據督查事項的具體要求,認真、及時組織傳達和部署,并落實到具體責任人。對需要多個單位會同辦理的事項,牽頭單位要主動與參加單位協商辦理,參加單位要積極協助牽頭單位辦理,不得相互推諉,更不能久拖不辦。承辦單位之間如有意見分歧,要堅持實事求是、顧全大局,做好協調工作;如遇到難以協調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反映。

    承辦單位要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情況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并嚴格按照工作內容和節點目標分類有序推進。對做出的決定,要及時傳達落實;對要求研處的,要調查核實后妥善處理;對需要建章立制的,要抓緊制定政策法規并按程序上報;對要求提出意見的,要抓緊調研并擬定方案。

    承辦單位要按照督查事項規定的時限要求報告落實情況。對有特殊要求的事項,要隨辦隨報;沒有明確規定時限的,一般應在文件下發、會議紀要印發或收到領導批示后15日內進行報告;因特殊情況未能按時落實或難以落實的,要說明原因。以書面形式報告的,由承辦單位主要領導簽發或加蓋單位公章。要求承辦單位核查情況、提出意見、報告處理結果的,必須以書面形式報告。由一個牽頭單位會同參加單位辦理的,牽頭單位要統一形成書面報告;由兩個以上單位分別作為牽頭單位辦理的,各牽頭單位要分別形成書面報告。

    第十三條  政府督查機構要加強與承辦單位的溝通和聯系,督促承辦單位按要求落實督查事項。對涉及多個單位的事項,單位之間有意見分歧不能解決時,應按政策規定和領導指示做好協調工作,必要時提請上級領導進行協調。

    第十四條  政府督查機構要根據工作落實的進展情況,圍繞關系全局的重點問題、影響決策落實的難點問題和傾向性苗頭性問題,開展調查研究,既要注重發現和總結推進落實的好經驗好做法,更要注重發現和研究出現的矛盾和存在的問題,分析原因,寫出有情況、有分析、有建議的調研報告,供領導參考。對辦理領導同志批示中發現的問題,也要開展督查調研,舉一反三,通過具體問題的解決,推動整體工作的開展。對重大問題,可組織督查組進行專項調查。對自治區政府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要進行跟蹤、分析、評估,并提出建議。

    第十五條  政府督查機構要認真審核承辦單位的辦理報告,對不符合辦理要求的,要責成承辦單位重新辦理。要綜合各方面情況,全面客觀、及時準確地反映工作進展情況,認真分析工作落實中遇到的困難、出現的矛盾和存在的問題,必要時提出建議。

    第十六條  對涉及自治區人民政府重大決策未落實到位或落實走樣等問題,自治區人民政府督查室要主動、認真進行調查核實,如情況屬實,要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并責成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抓緊落實,并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報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要認真查明情況,分析原因,按要求盡快落實到位,并將落實情況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

     

    第五章  督查要求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要高度重視督促檢查工作,切實加強對督促檢查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督查機制,構建完善工作網絡,加大督查力度,提高督查實效,把督查工作貫穿于實施決策的全過程。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負責同志要切實履行督促檢查抓好工作落實的責任,將督促檢查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對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要親自過問辦理情況,必要時親自帶隊進行督查。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要充分發揮督查機構和督查人員的作用,并根據工作需要為督查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要安排督查機構負責同志列席有關會議,參與領導同志督查調研活動,傳閱有關文件和信息。要重視督查隊伍建設,配齊配強專兼職督查人員,切實加強督查力量。要不斷改善督查部門的辦公條件和設備,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和辦公經費。

    第二十條  政府督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認真履行督查職責,運用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深入基層,深入實際,通過聽取匯報、列席會議、召開座談會、現場查訪、暗訪督查、調閱原始資料、開展問卷調查等形式,逐步建立完善督查網絡平臺,及時處理有關問題,全面、準確了解和反饋有關情況。

     

    第六章  督查評價

     

    第二十一條  探索并逐步建立督查評價機制。政府督查部門要與其他監督部門一起,對各職能部門履行職責、依法行政、工作效率、服務質量和廉潔勤政等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評價,把評價結果作為衡量各部門工作成績的一項重要依據,逐步納入干部政績考核評價體系。

    第二十二條  實行督查工作激勵機制。各級人民政府對貫徹落實重大決策、重要部署中行動積極、措施得力、能結合實際創造性開展工作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對不能正確領會上級決策意圖,在落實決策中出現偏差甚至造成失誤的,責成及時糾正并作出檢查;對工作敷衍推諉、不負責任,經督查催辦仍不落實的,除限期整改外,予以通報批評;對久拖不決、弄虛作假的,要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對因失職、瀆職而造成重大損失和不良影響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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