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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卷

  •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公路保護工作的通知內政發〔2014〕10號2014年1月9日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93號,以下簡稱《條例》)精神,進一步加強全區公路保護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全面落實公路保護工作責任

    公路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基礎設施。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認真研究部署,有計劃、有步驟、有重點地貫徹實施好《條例》。交通運輸、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經濟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質監、水利、林業、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要按照《條例》有關規定和職責分工,切實履行公路保護職責,確保公路保護責任落實到位。

    二、理順公路管理體制,為公路保護工作提供基礎保障

    自治區交通運輸廳所屬公路管理機構負責自治區境內國省道公路的養護與管理,對收費公路及農村牧區公路養護與管理進行行業指導。積極探索符合區情的國省道公路養護與管理模式,在時機成熟時,按事權與人權、財權相一致的原則逐步理順管理體制,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交通運輸、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編辦等部門制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農村牧區公路的養護與管理,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對鄉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有關職責由旗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確定。

    專用公路的養護與管理由專用單位負責。

    三、依法落實公路養護管理經費,為公路保護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將公路管理和養護所需經費,以及公路管理機構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能所需經費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并按照公路管理權限的劃分和事權與財權相一致的原則及時足額撥付管理單位。

    非收費國省道的養護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籌集,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及所屬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統籌安排和分配公路養護資金。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完善投融資政策促進普通公路持續健康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122號)要求,對新增成品油消費稅收入基數返還中替代公路養路費支出部分和增量資金中相當于養路費占原基數比例的部分,原則上全額用于非收費公路養護管理,或在不影響非收費公路養護的前提下,適當使用部分資金用于公路建設。

    四、加強公路設施保護,確保公路暢通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區及公路用地范圍的劃定工作。國省道上的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及公路用地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劃定并向社會公告;國省道非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及公路用地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劃定并向社會公告;縣道、鄉道、村道建筑控制區及公路用地由旗縣級人民政府劃定并向社會公告。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全面落實橋梁、隧道保護工作制度,加強橋梁、隧道安全運營管理,強化檢測和實時監控;水利、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要嚴格執行《條例》規定的各項橋梁、隧道保護職責,依法查處各類危及橋梁、隧道安全的違法行為。各級公路管理機構要根據橋梁技術等級情況,設置橋梁限載標志。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公路管理機構要依法規范實施公路行政許可,簡化行政許可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維護公路使用者合法權益,切實保護公路路產路權。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要按照《條例》要求,抓緊建立完善安全評估和涉路施工驗收制度,強化涉路施工監管,未經驗收的涉路工程,一律不得投入使用。涉路工程設施所有人和管理人要加強對設施的維護和管理,涉路工程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公路管理機構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責令停止使用并限期改正。

    五、加強綜合治理,完善車輛超限超載長效管理工作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為本行政區域內車輛超限超載長效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要按照交通運輸部等九部委《關于印發全國車輛超限超載長效治理實施意見的通知》(交公路發〔2007596號)要求,認真落實目標管理制和責任追究制,加強領導,落實經費,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確保本地區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順利開展。要制定本區域內貨物裝載源頭監管措施和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應急方案或預案,綜合運用行政、法律、經濟、技術等手段,從車、貨、路三個源頭實施有效監管,嚴把車輛生產銷售、注冊登記、市場準入、貨物裝卸和路面運輸關,形成各方聯動、齊抓共管、運轉高效的長效管理機制。

    旗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為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牽頭部門,負責聯合相關部門,制定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方案和措施。根據路網及交通流量等因素,適時提出調整固定超限運輸檢測站規劃布局的意見和建議。新建、改建公路的固定超限運輸檢測站與公路主體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根據超限超載治理工作需要,適時設置流動超限運輸檢測點。進一步健全機構,加大投入,加強隊伍建設和管理,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建立完善與相鄰省(區、市)的超限超載治理聯動機制和信息管理系統及貨運企業、從業人員信譽考核檔案。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公路管理機構要加強路面巡查,以國省干線公路為工作重點,堅持固定檢測和流動稽查相結合以及“科學檢測,卸載放行”的原則,加大超限超載車輛分合載治理、盲區盲點和繞行路段治理工作,根據超限車輛流向調整流動檢測點位,在重點路段裝備必要的超限預檢設施,實行全面布控,重點監控,對查處的超限超載車輛嚴格進行卸載和處罰,嚴厲打擊超限超載運輸行為。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配合,及時與公安、工商、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相互抄告非法超限超載車輛信息,對違法車輛及時進行查處并將查處情況及時相互反饋。積極探索建立超限超載治理網絡信息聯網管理系統。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加強對貨物運輸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管理,建立運輸企業及從業人員信譽檔案,實行重點運輸企業及從業人員黑名單制度。加大源頭運輸裝載行為監管和檢查工作力度,通過派駐、巡查等方式深入貨站、配載場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產品等貨物集散地,防止車輛源頭超限裝載。

    貨運站場、物流中心、貨運配載企業等單位不得為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加裝貨物,否則依法對違規企業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進行處罰。

    旗縣級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車輛注冊登記工作,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強制性國家標準》和《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車輛不予辦理注冊登記,不予核發檢驗合格標志。要通過路檢路查、車輛檢驗等方式,及時查處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技術數據(如增加加厚車輛減震鋼板、加高車廂欄板、使用超標輪胎等)的違法行為,并責令其恢復原狀,保證進入公路行駛的車輛技術性能和載貨量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要加大對貨運車輛超載的治理力度,對超載車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載質量標定不實的車輛,責令其限期恢復;對超限超載車輛駕駛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530號)規定給予處罰并記分,并將超載情況和相關信息抄告交通運輸部門和車籍地省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切實維護治超站點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對短途駁載和避站繞行、蓄意滯留伺機沖卡、拒不接受檢查、蓄意堵塞交通和暴力沖卡的超限車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查處違規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超限超載治理收費政策的執行,制定超限超載車輛卸載、貨物保管、停車管理等收費標準。

    監察機關(糾風機構)負責對相關部門在治理超限超載工作中的執法行為和行業作風進行監督,查處失職、瀆職、濫用職權和違紀違規等行為;糾正和查處干擾破壞治超工作的行業不正之風,責成有關部門及時查處公路“三亂”案件。

    工商部門負責查處銷售非法拼裝、改裝汽車行為。對擅自銷售超出國家公告批準車型范圍產品的行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法予以查處。

    質監部門負責依法對治超工作所需檢測設備及治超站點、貨物站場在用衡器等計量器具按周期實施強制檢定,確保量值準確、可靠;落實車輛及其配件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查處不符合認證要求的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實施缺陷汽車召回制度;定期公布經整治驗收合格的承壓類汽車罐車充裝站名單。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按照屬地管理、分級監管的原則,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充裝單位的安全監管,嚴禁運輸車輛超載和混裝;會同公安、交通運輸、質監等部門進一步完善橋梁限重監管手段,落實監護責任,嚴防超限超載車輛壓垮橋梁等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會同有關部門對因車輛超限超載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調查處理,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煤礦、煤場監管,嚴禁為運輸車輛超能力裝載,不得為無牌無證、證照不全、非法改裝的車輛裝載煤炭(煤矸石),不得為超限超載的車輛提供虛假裝載證明,不準超限超載的車輛進出煤礦、煤場,以上違法行為一經發現要嚴肅查處;配合有關部門清理整頓非法煤場。

    農機監理部門負責對農用車輛進行監管,嚴格履行安全技術檢驗、辦理注冊登記和核發牌證等手續,依法加大對擅自改裝改造農用車輛行為的處理力度,切實加強農機管理,并對登記和檢驗情況進行信息抄告。

    法制部門負責配合有關部門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載運輸相關規范性文件,依法規范治理超限超載行政執法行為,依法裁決、處理相關行政復議案件,開展治超執法監督檢查工作。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加大對公路沿線違法用地的動態巡查力度,加強源頭治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重點對轄區內公路沿線非法占地形成的貨物集散場所和儲煤場進行查處。

    宣傳部門負責做好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宣傳報道,堅持正確的宣傳導向,積極參與相關單位開展的治超宣傳活動,配合相關單位制定治超工作宣傳方案,充實活動內容,擴大宣傳效果,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增強宣傳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自治區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定期組織召開自治區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指揮部成員單位聯席會議,及時協調解決治超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處置治超工作中的突發事件,對治超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查和考核,上報相關信息和數據,保證治超工作順利開展。

    六、加大養護管理力度,提高公路質量和通行能力

    各級公路管理機構、經營性公路企業要按照《條例》有關規定,切實履行公路養護職責,聯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公路安全隱患排查,對存在行車安全隱患的路段,要及時治理,確保公路處于良好狀態。經營性公路企業要按照自治區和盟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實行規范化統一管理,根據轄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下達的公路養護技術質量指標,足額安排養護資金,制定科學合理的養護計劃并及時組織實施。繼續完善農村牧區公路養護管理工作機制,加強公路養護裝備與能力建設。

    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完善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市場準入、招投標、公路技術狀況監督等相關制度,不斷規范路況檢測、養護施工作業流程,形成適合自治區公路養護管理特點的養護決策機制和規范化標準。國家有關公路養護資質制度未明確前,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先行制定暫行辦法。要盡快建立公路網管理與應急處置平臺體系,加強全區公路網質量、通阻情況監控能力,及時向社會公布公路網通阻情況。

    實施公路養護作業時,盟市、旗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公路管理機構應提前書面通報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合理確定施工時段,科學制定繞行路線和交通組織疏導方案。施工期間,應采取措施保證車輛通行;臨時不能通行的,應通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事先發布通告。應盡量避免同一公路主線上多個路段同時施工和長距離連續作業;嚴禁高速公路和與之并行或繞行的普通公路同時施工,最大限度減少對交通運輸的影響。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要加強對養護維修作業控制區的管理。公路養護維修作業單位要嚴格按照《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和《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等有關標準和規程,科學規范設置各控制區域,引導過往車輛安全有序通行養護維修作業現場。

    收費公路經營者要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收費公路養護,安排足額養護資金,科學合理制定養護計劃,及時實施日常養護和養護大中修工程,實行規范化統一管理。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未按規定進行養護的,由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進行處理。

    七、加強應急保障體系建設,提高公路服務能力

    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根據《條例》有關規定,進一步完善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各盟市、旗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公路應急保障實際,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督促公路管理機構及收費公路經營管理企業健全完善應急保障方案,建立健全應急保障隊伍,定期開展應急搶險演練。

    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公路管理機構要抓緊建立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明確應急物資范圍,建立公路管理機構應急物資采購、儲備、調配制度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制度。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應急物資采購要給予充分的資金保障。

  •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公路保護工作的通知內政發〔2014〕10號2014年1月9日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93號,以下簡稱《條例》)精神,進一步加強全區公路保護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全面落實公路保護工作責任

    公路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基礎設施。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認真研究部署,有計劃、有步驟、有重點地貫徹實施好《條例》。交通運輸、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經濟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質監、水利、林業、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要按照《條例》有關規定和職責分工,切實履行公路保護職責,確保公路保護責任落實到位。

    二、理順公路管理體制,為公路保護工作提供基礎保障

    自治區交通運輸廳所屬公路管理機構負責自治區境內國省道公路的養護與管理,對收費公路及農村牧區公路養護與管理進行行業指導。積極探索符合區情的國省道公路養護與管理模式,在時機成熟時,按事權與人權、財權相一致的原則逐步理順管理體制,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交通運輸、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編辦等部門制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農村牧區公路的養護與管理,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對鄉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有關職責由旗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確定。

    專用公路的養護與管理由專用單位負責。

    三、依法落實公路養護管理經費,為公路保護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將公路管理和養護所需經費,以及公路管理機構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能所需經費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并按照公路管理權限的劃分和事權與財權相一致的原則及時足額撥付管理單位。

    非收費國省道的養護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籌集,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及所屬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統籌安排和分配公路養護資金。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完善投融資政策促進普通公路持續健康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122號)要求,對新增成品油消費稅收入基數返還中替代公路養路費支出部分和增量資金中相當于養路費占原基數比例的部分,原則上全額用于非收費公路養護管理,或在不影響非收費公路養護的前提下,適當使用部分資金用于公路建設。

    四、加強公路設施保護,確保公路暢通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區及公路用地范圍的劃定工作。國省道上的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及公路用地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劃定并向社會公告;國省道非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及公路用地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劃定并向社會公告;縣道、鄉道、村道建筑控制區及公路用地由旗縣級人民政府劃定并向社會公告。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全面落實橋梁、隧道保護工作制度,加強橋梁、隧道安全運營管理,強化檢測和實時監控;水利、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要嚴格執行《條例》規定的各項橋梁、隧道保護職責,依法查處各類危及橋梁、隧道安全的違法行為。各級公路管理機構要根據橋梁技術等級情況,設置橋梁限載標志。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公路管理機構要依法規范實施公路行政許可,簡化行政許可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維護公路使用者合法權益,切實保護公路路產路權。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要按照《條例》要求,抓緊建立完善安全評估和涉路施工驗收制度,強化涉路施工監管,未經驗收的涉路工程,一律不得投入使用。涉路工程設施所有人和管理人要加強對設施的維護和管理,涉路工程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公路管理機構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責令停止使用并限期改正。

    五、加強綜合治理,完善車輛超限超載長效管理工作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為本行政區域內車輛超限超載長效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要按照交通運輸部等九部委《關于印發全國車輛超限超載長效治理實施意見的通知》(交公路發〔2007596號)要求,認真落實目標管理制和責任追究制,加強領導,落實經費,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確保本地區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順利開展。要制定本區域內貨物裝載源頭監管措施和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應急方案或預案,綜合運用行政、法律、經濟、技術等手段,從車、貨、路三個源頭實施有效監管,嚴把車輛生產銷售、注冊登記、市場準入、貨物裝卸和路面運輸關,形成各方聯動、齊抓共管、運轉高效的長效管理機制。

    旗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為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牽頭部門,負責聯合相關部門,制定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方案和措施。根據路網及交通流量等因素,適時提出調整固定超限運輸檢測站規劃布局的意見和建議。新建、改建公路的固定超限運輸檢測站與公路主體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根據超限超載治理工作需要,適時設置流動超限運輸檢測點。進一步健全機構,加大投入,加強隊伍建設和管理,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建立完善與相鄰省(區、市)的超限超載治理聯動機制和信息管理系統及貨運企業、從業人員信譽考核檔案。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公路管理機構要加強路面巡查,以國省干線公路為工作重點,堅持固定檢測和流動稽查相結合以及“科學檢測,卸載放行”的原則,加大超限超載車輛分合載治理、盲區盲點和繞行路段治理工作,根據超限車輛流向調整流動檢測點位,在重點路段裝備必要的超限預檢設施,實行全面布控,重點監控,對查處的超限超載車輛嚴格進行卸載和處罰,嚴厲打擊超限超載運輸行為。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配合,及時與公安、工商、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相互抄告非法超限超載車輛信息,對違法車輛及時進行查處并將查處情況及時相互反饋。積極探索建立超限超載治理網絡信息聯網管理系統。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加強對貨物運輸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管理,建立運輸企業及從業人員信譽檔案,實行重點運輸企業及從業人員黑名單制度。加大源頭運輸裝載行為監管和檢查工作力度,通過派駐、巡查等方式深入貨站、配載場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產品等貨物集散地,防止車輛源頭超限裝載。

    貨運站場、物流中心、貨運配載企業等單位不得為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加裝貨物,否則依法對違規企業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進行處罰。

    旗縣級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車輛注冊登記工作,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強制性國家標準》和《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車輛不予辦理注冊登記,不予核發檢驗合格標志。要通過路檢路查、車輛檢驗等方式,及時查處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技術數據(如增加加厚車輛減震鋼板、加高車廂欄板、使用超標輪胎等)的違法行為,并責令其恢復原狀,保證進入公路行駛的車輛技術性能和載貨量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要加大對貨運車輛超載的治理力度,對超載車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載質量標定不實的車輛,責令其限期恢復;對超限超載車輛駕駛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530號)規定給予處罰并記分,并將超載情況和相關信息抄告交通運輸部門和車籍地省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切實維護治超站點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對短途駁載和避站繞行、蓄意滯留伺機沖卡、拒不接受檢查、蓄意堵塞交通和暴力沖卡的超限車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查處違規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超限超載治理收費政策的執行,制定超限超載車輛卸載、貨物保管、停車管理等收費標準。

    監察機關(糾風機構)負責對相關部門在治理超限超載工作中的執法行為和行業作風進行監督,查處失職、瀆職、濫用職權和違紀違規等行為;糾正和查處干擾破壞治超工作的行業不正之風,責成有關部門及時查處公路“三亂”案件。

    工商部門負責查處銷售非法拼裝、改裝汽車行為。對擅自銷售超出國家公告批準車型范圍產品的行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法予以查處。

    質監部門負責依法對治超工作所需檢測設備及治超站點、貨物站場在用衡器等計量器具按周期實施強制檢定,確保量值準確、可靠;落實車輛及其配件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查處不符合認證要求的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實施缺陷汽車召回制度;定期公布經整治驗收合格的承壓類汽車罐車充裝站名單。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按照屬地管理、分級監管的原則,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充裝單位的安全監管,嚴禁運輸車輛超載和混裝;會同公安、交通運輸、質監等部門進一步完善橋梁限重監管手段,落實監護責任,嚴防超限超載車輛壓垮橋梁等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會同有關部門對因車輛超限超載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調查處理,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煤礦、煤場監管,嚴禁為運輸車輛超能力裝載,不得為無牌無證、證照不全、非法改裝的車輛裝載煤炭(煤矸石),不得為超限超載的車輛提供虛假裝載證明,不準超限超載的車輛進出煤礦、煤場,以上違法行為一經發現要嚴肅查處;配合有關部門清理整頓非法煤場。

    農機監理部門負責對農用車輛進行監管,嚴格履行安全技術檢驗、辦理注冊登記和核發牌證等手續,依法加大對擅自改裝改造農用車輛行為的處理力度,切實加強農機管理,并對登記和檢驗情況進行信息抄告。

    法制部門負責配合有關部門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載運輸相關規范性文件,依法規范治理超限超載行政執法行為,依法裁決、處理相關行政復議案件,開展治超執法監督檢查工作。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加大對公路沿線違法用地的動態巡查力度,加強源頭治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重點對轄區內公路沿線非法占地形成的貨物集散場所和儲煤場進行查處。

    宣傳部門負責做好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宣傳報道,堅持正確的宣傳導向,積極參與相關單位開展的治超宣傳活動,配合相關單位制定治超工作宣傳方案,充實活動內容,擴大宣傳效果,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增強宣傳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自治區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定期組織召開自治區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指揮部成員單位聯席會議,及時協調解決治超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處置治超工作中的突發事件,對治超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查和考核,上報相關信息和數據,保證治超工作順利開展。

    六、加大養護管理力度,提高公路質量和通行能力

    各級公路管理機構、經營性公路企業要按照《條例》有關規定,切實履行公路養護職責,聯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公路安全隱患排查,對存在行車安全隱患的路段,要及時治理,確保公路處于良好狀態。經營性公路企業要按照自治區和盟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實行規范化統一管理,根據轄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下達的公路養護技術質量指標,足額安排養護資金,制定科學合理的養護計劃并及時組織實施。繼續完善農村牧區公路養護管理工作機制,加強公路養護裝備與能力建設。

    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完善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市場準入、招投標、公路技術狀況監督等相關制度,不斷規范路況檢測、養護施工作業流程,形成適合自治區公路養護管理特點的養護決策機制和規范化標準。國家有關公路養護資質制度未明確前,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先行制定暫行辦法。要盡快建立公路網管理與應急處置平臺體系,加強全區公路網質量、通阻情況監控能力,及時向社會公布公路網通阻情況。

    實施公路養護作業時,盟市、旗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公路管理機構應提前書面通報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合理確定施工時段,科學制定繞行路線和交通組織疏導方案。施工期間,應采取措施保證車輛通行;臨時不能通行的,應通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事先發布通告。應盡量避免同一公路主線上多個路段同時施工和長距離連續作業;嚴禁高速公路和與之并行或繞行的普通公路同時施工,最大限度減少對交通運輸的影響。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要加強對養護維修作業控制區的管理。公路養護維修作業單位要嚴格按照《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和《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等有關標準和規程,科學規范設置各控制區域,引導過往車輛安全有序通行養護維修作業現場。

    收費公路經營者要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收費公路養護,安排足額養護資金,科學合理制定養護計劃,及時實施日常養護和養護大中修工程,實行規范化統一管理。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未按規定進行養護的,由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進行處理。

    七、加強應急保障體系建設,提高公路服務能力

    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根據《條例》有關規定,進一步完善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各盟市、旗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公路應急保障實際,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督促公路管理機構及收費公路經營管理企業健全完善應急保障方案,建立健全應急保障隊伍,定期開展應急搶險演練。

    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公路管理機構要抓緊建立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明確應急物資范圍,建立公路管理機構應急物資采購、儲備、調配制度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制度。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應急物資采購要給予充分的資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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