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精神,積極做好我區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工作,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主要目標
(一)總體要求
按照尊重規律、分業施策、多管齊下、標本兼治的原則,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加強宏觀調控和市場監管,堅決遏制產能盲目擴張;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完善配套政策,因地因企制宜,消化一批、轉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過剩產能;創新體制機制,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建立化解產能過剩矛盾長效機制,推進產業轉型升級。
(二)主要目標
經過5年努力,初步建立化解產能過剩長效機制,企業市場主體作用充分發揮,產能過剩行業預警體系和監督機制基本建立。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行業的總量與環境承載力、市場需求、資源保障相適應,產能盲目擴張得到有效控制,產業布局基本合理。發展質量明顯改善,產能利用率達到合理水平,清潔生產和污染治理水平明顯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水平明顯提升,經濟效益明顯好轉,核心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明顯增強。
——鋼鐵行業。到2017年,產業集中度進一步提高,行業競爭力明顯增強,行業前3位企業(集團)粗鋼產能集中度提高到80%左右,優質鋼比重提高到70%以上。
——水泥行業。到2017年,淘汰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產能800萬噸,產能利用率明顯提高,產業布局趨于優化,產能與市場需求相適應。行業兼并重組取得明顯成效,減少水泥生產企業30家以上,形成4至5家擁有礦山、熟料、水泥生產、商品混凝土、水泥基材料制品等完整產業鏈的大型企業。
——電解鋁行業。到2017年,淘汰落后電解鋁產能5.8萬噸,通過跨省區產能置換承接一批先進產能,產業布局更加合理,延伸加工水平進一步提高,煤電鋁及鋁后加工產業鏈趨于完善,電解鋁延伸加工率提高到90%以上。
——平板玻璃行業。到2017年,產品結構進一步優化,玻璃深加工和特種玻璃比重明顯提高。
二、主要任務
(一)嚴格控制產能盲目擴張
各級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要加強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項目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投資管理規定和產業政策,除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承接轉移的產能外,不得以任何名義核準、備案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項目,各相關部門和機構不得辦理用地、用水、能評、環評審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關業務。各級政府要加強對已建成違規產能的規范管理,工業主管部門加強行業規范和準入管理,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等部門嚴格監督檢查,質監部門進行質量保障能力綜合評價,依法核發產品生產許可證。對工藝裝備落后、產品質量不合格以及能耗、水耗和排放不達標的項目,列入淘汰落后產能年度任務予以淘汰。
(二)全面清理違規建設項目
對未按土地、環保和投資管理等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相關手續或手續不符合規定的違規項目,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進行全面清理。嚴禁在違規項目清理過程中弄虛作假,瞞報漏報。對隱瞞不報的,一經查實,予以嚴肅查處,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隱瞞不報或報告不實造成違規在建項目不能補辦國家相關手續、違規建成項目不能通過國家備案而造成損失的,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行承擔責任。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要會同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住房城鄉建設、質監等部門做好違規項目的清理指導工作。
(三)分類妥善處理在建違規項目
凡是未開工的違規項目,一律不得開工建設;凡是不符合產業政策、準入標準、環保、用水要求的違規項目,一律停建;對確有必要建設的項目,在符合布局規劃和環境、水資源承載力要求,以及等量或減量置換原則等的基礎上,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等國家相關部門申請認定并補辦相關手續。對國家未予認定的在建違規項目,一律不得續建,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妥善處理。同時,按照“誰違規、誰負責”的原則,做好債務、人員安置等善后工作。所有在建違規項目的處理結果均應向社會公開。
(四)整頓已建成違規產能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依據行政許可法、土地管理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以及能源消耗總量控制指標、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行業規范和準入條件、環保標準等要求,對產能過剩行業已建成違規產能提出整頓方案并向社會公示,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等國家相關部門備案。對不符合整頓要求或國家不予備案的,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妥善處理。
(五)淘汰和退出落后產能
在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行業淘汰落后產能目標任務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環保、能耗、質量標準,按照國家相關要求,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要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加快淘汰落后產能和引導過剩產能退出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后按年度實施。新建或改擴建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項目,實施等量或減量產能置換,由項目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制定產能置換方案,經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審核,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示,同時將置換產能列入淘汰名單,由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監督落實。
完善激勵和約束政策,充分發揮資源性產品價格機制、稅收等政策的引導作用,對超過國家、自治區能耗限額標準和環保不達標的企業實施電價、水價等差別價格政策,形成倒逼落后產能退出機制。支持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通過關停、更新、改造、搬遷等方式退出落后產能,發展先進產能。鼓勵各地區積極探索政府引導、企業自愿、市場化運作的產能置換指標交易,形成淘汰落后與發展先進的良性互動機制。
(六)調整優化產業結構
在堅決遏制產能盲目擴張的前提下,有序推進產業梯度轉移和環保搬遷、退城進園,優化產業布局。支持通過跨省區產能置換承接電解鋁、平板玻璃深加工等先進有效產能轉移,引導有效產能向優勢企業和更具比較優勢的地區集中,形成一批產業特色鮮明、市場影響力大、核心競爭力強的循環產業基地。支持采用先進適用的節能、節水、安全、環保等工藝技術改造現有生產企業,優化產品結構,提高產品質量,降低資源消耗,減少環境污染。健全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鼓勵開發高附加值的新技術、新產品。
落實國家促進企業兼并重組的財稅、金融、土地等政策措施,鼓勵行業內優勢企業跨地區整合過剩產能,提高產業集中度。支持兼并重組企業整合內部資源,優化技術、產品結構,完善配套產業鏈,壓縮過剩產能。鼓勵和引導非公有制企業通過參股、控股、資產收購等多種方式參與企業兼并重組,引導國有資本從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向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公共事業領域轉移。
(七)努力拓展產品市場
發揮能源、資源、區位等組合優勢,努力降低鋼鐵、水泥、電解鋁等產品生產成本,提高產品質量和商標品牌知名度,創建更多知名品牌,擴大國內市場占有率。實施保障性住房建設、新農村新牧區建設、建材下鄉等惠民工程,穩定擴大鋼材、水泥、平板玻璃等產品區內市場需求。引導需求升級導向,積極發展綠色建筑,根據國家相關標準,提高建筑用鋼、混凝土、玻璃等產品使用標準,帶動產品升級換代。推動節能、節材和輕量化,促進高品質鋼材、鋁材應用。
加快沿邊開發開放步伐,推動跨境經濟合作區建設,支持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企業加強與蒙古、俄羅斯等國家的投資合作,建設境外生產基地,轉移過剩產能。鼓勵有條件的企業以帶資承包、總承包、BOT等國際通行方式開展工程承攬項目建設,帶動鋼鐵、水泥、鋁制品等優勢產品出口。支持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企業按照優勢互補、互利共贏的原則在全球范圍內開展資源和價值鏈整合,進行跨國、跨地區兼并重組。
(八)建立化解過剩產能長效機制
加強產業、土地、環保、節能、節水、金融、質監、安全監管、進出口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強化用地、取水、節能審查,嚴格環保、安全生產、質量監管,堅持銀行獨立審貸,形成法律法規約束下責任清晰的市場監管機制。繼續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強化事中和事后監管。加強對產能過剩行業的動態監測分析,建立產能過剩信息預警機制。理順資源、要素價格的市場形成機制,完善差別化價格政策,提高產業準入的能耗、物耗、水耗和生態環保標準,以資源環境承載力上限,倒逼超標產能退出、節能減排達標和自然環境改善。積極探索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建立生態環保補償責任制。
營造公平環境,保障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切實減少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干預,對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項目在招商引資過程中采取的土地、資源、稅收、電價等損害公平競爭的優惠政策,以及地方保護、市場分割的限制措施等,各盟市、各部門要進行全面清理廢止。自治區質監、工商、科技等相關部門要加強對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和質量體系建設,打擊假冒偽劣產品,整頓規范市場秩序,形成有利于創新創業的市場環境。
三、政策措施
(一)建立工作機制
自治區人民政府成立化解過剩產能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協調推動化解產能過剩矛盾。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環保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商務廳、國資委、地稅局、工商局、質監局、安全監管局、統計局和內蒙古國稅局、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監局等部門和單位為協調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日常工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承擔本地區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主體責任,推進產業轉型發展,切實處理好矛盾化解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社會問題。
(二)完善行業管理
充分發揮規劃、政策、標準的引導和約束作用,落實自治區產業結構調整規劃、沿黃沿線重點產業發展規劃和東部盟市重點產業發展規劃中的布局、總量控制、產業結構調整等有關規定。自治區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依法依規開展相關行政許可,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要嚴格產能過剩行業新增產能項目核準,會同各盟市及自治區有關部門做好在建和已建成違規產能清理工作;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要做好符合行業準入條件的企業公告、落后產能淘汰、建設項目產能置換方案制定和能耗限額監管等工作;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要進一步加強新增產能項目建設用地管理;自治區環保廳要繼續強化環境監管;自治區水利廳要強化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加強水資源論證、取水許可、水土保持和用水限額等管理;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要加強相關項目規劃選址管理;自治區質監局要加強產品質量管理,嚴格核發產能過剩行業的產品生產許可證,嚴厲查處無證生產;金融部門要改進和加強相關信貸管理。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完善配套政策,合力推進化解產能過剩矛盾各項工作。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信息服務等方面的作用。
(三)強化環保硬約束監督管理
加強環保準入管理,嚴格控制區域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完善區域限批措施。開展環境質量、重點污染源排放情況動態監測,對污染物排放超標企業實施限產、停產等措施。對產能過剩行業企業強化執法監察,曝光環境違法企業名單,加大處罰力度,責令限期整改,對污染排放嚴重超標的企業實行停產整頓,經整改整頓仍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特別排放限值等相關要求的企業,依法予以關停。對產能過剩行業全面推進清潔生產審核。
(四)加強土地管理
強化項目用地管理,對產能過剩行業在建和已建成違規產能項目用地情況進行全面清查,分類提出妥善處理意見,對發現的土地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加強產能過剩行業的用地審核,對未按有關規定核準、備案的項目,一律不得辦理供地相關手續。各盟市要取消產能過剩行業項目用地、用礦優惠政策。政府土地儲備機構要有償收回企業環保搬遷、兼并重組、淘汰落后等退出的土地,按規定支付給企業的土地補償費,可以用于支持企業做好善后處理工作和轉型發展。
(五)完善財稅支持政策
加大對產能過剩行業實施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的財政資金支持力度,積極爭取國家專項資金支持,逐步擴大自治區專項獎勵資金規模,支持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壓縮過剩產能。落實促進企業兼并重組和資源綜合利用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可按一定比例抵免所得稅。對向境外轉移過剩產能的企業,其出口設備及產品可按現行規定享受出口退稅政策。
(六)完善和規范價格政策
繼續實施并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額加價和環保收費政策。完善差別電價政策,對產能過剩行業優惠電價政策進行清理,取消電價優惠和電費補貼。制定更嚴格的能耗、污染排放、水耗標準,對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行業能耗、水耗和污染排放達不到行業標準的產能,實施差別電價和懲罰性電價、水價。各級財政收取的懲罰性電價、水價資金,專項用于淘汰落后、兼并重組、職工安置等。
(七)落實職工安置政策
各級政府要將化解產能過剩行業企業失業職工納入就業扶持政策體系,制定實施失業職工安置方案。落實促進自主創業、鼓勵企業吸納就業和幫扶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等各項政策,加強對失業人員的免費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服務,提供職業培訓,開展創業指導和創業培訓,落實失業人員再就業、自主創業稅費減免、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等政策,扶持失業職工以創業帶動就業。切實做好失業職工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和轉移,按規定落實好其社會保障待遇,依法妥善處理職工勞動關系。
(八)落實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
對產能過剩行業實施有針對性的信貸指導政策,加強和改進信貸管理。對未取得合法手續的建設項目,一律不得放貸、發債、上市融資。各級政府要依法保護金融債權,對企業或項目實施關、停、并、轉、遷之前,要逐一落實金融債權,保障金融機構的知情權、參與權,防止債權落空。鼓勵商業銀行大力發展綠色信貸,按照風險可控和商業可持續原則,對產能過剩行業企業兼并重組整合過剩產能、轉型轉產、產品結構調整、技術改造以及向境外轉移產能、開拓市場給予信貸支持。對整合過剩產能的企業,積極穩妥開展并購貸款業務,合理確定并購貸款利率,貸款期限可延長至7年。大力發展各類機構投資,鼓勵創新基金品種,開拓企業兼并重組融資渠道。加大企業“走出去”的貸款支持力度,適當簡化審批程序,完善海外投資保險產品,研究完善“走出去”的投融資服務體系,支持產能向境外轉移。
(九)強化監督檢查
把化解產能過剩矛盾工作列為落實國家和自治區重大決策部署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加強對本實施意見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工作開展不力的地區和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強化案件查辦,對違法違規建設產能過剩行業項目監管不力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將遏制重復建設、化解產能過剩矛盾工作列入各級政府政績考核指標體系。自治區協調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及時通報化解產能過剩相關政策信息,及時公開化解產能過剩工作進展情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輿論引導和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
附件:重點工作任務分工及進度安排
附件:
重點工作任務分工及進度安排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精神,積極做好我區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工作,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主要目標
(一)總體要求
按照尊重規律、分業施策、多管齊下、標本兼治的原則,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加強宏觀調控和市場監管,堅決遏制產能盲目擴張;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完善配套政策,因地因企制宜,消化一批、轉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過剩產能;創新體制機制,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建立化解產能過剩矛盾長效機制,推進產業轉型升級。
(二)主要目標
經過5年努力,初步建立化解產能過剩長效機制,企業市場主體作用充分發揮,產能過剩行業預警體系和監督機制基本建立。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行業的總量與環境承載力、市場需求、資源保障相適應,產能盲目擴張得到有效控制,產業布局基本合理。發展質量明顯改善,產能利用率達到合理水平,清潔生產和污染治理水平明顯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水平明顯提升,經濟效益明顯好轉,核心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明顯增強。
——鋼鐵行業。到2017年,產業集中度進一步提高,行業競爭力明顯增強,行業前3位企業(集團)粗鋼產能集中度提高到80%左右,優質鋼比重提高到70%以上。
——水泥行業。到2017年,淘汰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產能800萬噸,產能利用率明顯提高,產業布局趨于優化,產能與市場需求相適應。行業兼并重組取得明顯成效,減少水泥生產企業30家以上,形成4至5家擁有礦山、熟料、水泥生產、商品混凝土、水泥基材料制品等完整產業鏈的大型企業。
——電解鋁行業。到2017年,淘汰落后電解鋁產能5.8萬噸,通過跨省區產能置換承接一批先進產能,產業布局更加合理,延伸加工水平進一步提高,煤電鋁及鋁后加工產業鏈趨于完善,電解鋁延伸加工率提高到90%以上。
——平板玻璃行業。到2017年,產品結構進一步優化,玻璃深加工和特種玻璃比重明顯提高。
二、主要任務
(一)嚴格控制產能盲目擴張
各級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要加強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項目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投資管理規定和產業政策,除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承接轉移的產能外,不得以任何名義核準、備案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項目,各相關部門和機構不得辦理用地、用水、能評、環評審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關業務。各級政府要加強對已建成違規產能的規范管理,工業主管部門加強行業規范和準入管理,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等部門嚴格監督檢查,質監部門進行質量保障能力綜合評價,依法核發產品生產許可證。對工藝裝備落后、產品質量不合格以及能耗、水耗和排放不達標的項目,列入淘汰落后產能年度任務予以淘汰。
(二)全面清理違規建設項目
對未按土地、環保和投資管理等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相關手續或手續不符合規定的違規項目,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進行全面清理。嚴禁在違規項目清理過程中弄虛作假,瞞報漏報。對隱瞞不報的,一經查實,予以嚴肅查處,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隱瞞不報或報告不實造成違規在建項目不能補辦國家相關手續、違規建成項目不能通過國家備案而造成損失的,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行承擔責任。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要會同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住房城鄉建設、質監等部門做好違規項目的清理指導工作。
(三)分類妥善處理在建違規項目
凡是未開工的違規項目,一律不得開工建設;凡是不符合產業政策、準入標準、環保、用水要求的違規項目,一律停建;對確有必要建設的項目,在符合布局規劃和環境、水資源承載力要求,以及等量或減量置換原則等的基礎上,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等國家相關部門申請認定并補辦相關手續。對國家未予認定的在建違規項目,一律不得續建,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妥善處理。同時,按照“誰違規、誰負責”的原則,做好債務、人員安置等善后工作。所有在建違規項目的處理結果均應向社會公開。
(四)整頓已建成違規產能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依據行政許可法、土地管理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以及能源消耗總量控制指標、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行業規范和準入條件、環保標準等要求,對產能過剩行業已建成違規產能提出整頓方案并向社會公示,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等國家相關部門備案。對不符合整頓要求或國家不予備案的,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妥善處理。
(五)淘汰和退出落后產能
在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行業淘汰落后產能目標任務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環保、能耗、質量標準,按照國家相關要求,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要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加快淘汰落后產能和引導過剩產能退出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后按年度實施。新建或改擴建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項目,實施等量或減量產能置換,由項目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制定產能置換方案,經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審核,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示,同時將置換產能列入淘汰名單,由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監督落實。
完善激勵和約束政策,充分發揮資源性產品價格機制、稅收等政策的引導作用,對超過國家、自治區能耗限額標準和環保不達標的企業實施電價、水價等差別價格政策,形成倒逼落后產能退出機制。支持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通過關停、更新、改造、搬遷等方式退出落后產能,發展先進產能。鼓勵各地區積極探索政府引導、企業自愿、市場化運作的產能置換指標交易,形成淘汰落后與發展先進的良性互動機制。
(六)調整優化產業結構
在堅決遏制產能盲目擴張的前提下,有序推進產業梯度轉移和環保搬遷、退城進園,優化產業布局。支持通過跨省區產能置換承接電解鋁、平板玻璃深加工等先進有效產能轉移,引導有效產能向優勢企業和更具比較優勢的地區集中,形成一批產業特色鮮明、市場影響力大、核心競爭力強的循環產業基地。支持采用先進適用的節能、節水、安全、環保等工藝技術改造現有生產企業,優化產品結構,提高產品質量,降低資源消耗,減少環境污染。健全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鼓勵開發高附加值的新技術、新產品。
落實國家促進企業兼并重組的財稅、金融、土地等政策措施,鼓勵行業內優勢企業跨地區整合過剩產能,提高產業集中度。支持兼并重組企業整合內部資源,優化技術、產品結構,完善配套產業鏈,壓縮過剩產能。鼓勵和引導非公有制企業通過參股、控股、資產收購等多種方式參與企業兼并重組,引導國有資本從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向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公共事業領域轉移。
(七)努力拓展產品市場
發揮能源、資源、區位等組合優勢,努力降低鋼鐵、水泥、電解鋁等產品生產成本,提高產品質量和商標品牌知名度,創建更多知名品牌,擴大國內市場占有率。實施保障性住房建設、新農村新牧區建設、建材下鄉等惠民工程,穩定擴大鋼材、水泥、平板玻璃等產品區內市場需求。引導需求升級導向,積極發展綠色建筑,根據國家相關標準,提高建筑用鋼、混凝土、玻璃等產品使用標準,帶動產品升級換代。推動節能、節材和輕量化,促進高品質鋼材、鋁材應用。
加快沿邊開發開放步伐,推動跨境經濟合作區建設,支持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企業加強與蒙古、俄羅斯等國家的投資合作,建設境外生產基地,轉移過剩產能。鼓勵有條件的企業以帶資承包、總承包、BOT等國際通行方式開展工程承攬項目建設,帶動鋼鐵、水泥、鋁制品等優勢產品出口。支持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企業按照優勢互補、互利共贏的原則在全球范圍內開展資源和價值鏈整合,進行跨國、跨地區兼并重組。
(八)建立化解過剩產能長效機制
加強產業、土地、環保、節能、節水、金融、質監、安全監管、進出口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強化用地、取水、節能審查,嚴格環保、安全生產、質量監管,堅持銀行獨立審貸,形成法律法規約束下責任清晰的市場監管機制。繼續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強化事中和事后監管。加強對產能過剩行業的動態監測分析,建立產能過剩信息預警機制。理順資源、要素價格的市場形成機制,完善差別化價格政策,提高產業準入的能耗、物耗、水耗和生態環保標準,以資源環境承載力上限,倒逼超標產能退出、節能減排達標和自然環境改善。積極探索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建立生態環保補償責任制。
營造公平環境,保障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切實減少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干預,對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項目在招商引資過程中采取的土地、資源、稅收、電價等損害公平競爭的優惠政策,以及地方保護、市場分割的限制措施等,各盟市、各部門要進行全面清理廢止。自治區質監、工商、科技等相關部門要加強對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和質量體系建設,打擊假冒偽劣產品,整頓規范市場秩序,形成有利于創新創業的市場環境。
三、政策措施
(一)建立工作機制
自治區人民政府成立化解過剩產能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協調推動化解產能過剩矛盾。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環保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商務廳、國資委、地稅局、工商局、質監局、安全監管局、統計局和內蒙古國稅局、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監局等部門和單位為協調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日常工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承擔本地區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主體責任,推進產業轉型發展,切實處理好矛盾化解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社會問題。
(二)完善行業管理
充分發揮規劃、政策、標準的引導和約束作用,落實自治區產業結構調整規劃、沿黃沿線重點產業發展規劃和東部盟市重點產業發展規劃中的布局、總量控制、產業結構調整等有關規定。自治區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依法依規開展相關行政許可,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要嚴格產能過剩行業新增產能項目核準,會同各盟市及自治區有關部門做好在建和已建成違規產能清理工作;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要做好符合行業準入條件的企業公告、落后產能淘汰、建設項目產能置換方案制定和能耗限額監管等工作;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要進一步加強新增產能項目建設用地管理;自治區環保廳要繼續強化環境監管;自治區水利廳要強化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加強水資源論證、取水許可、水土保持和用水限額等管理;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要加強相關項目規劃選址管理;自治區質監局要加強產品質量管理,嚴格核發產能過剩行業的產品生產許可證,嚴厲查處無證生產;金融部門要改進和加強相關信貸管理。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完善配套政策,合力推進化解產能過剩矛盾各項工作。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信息服務等方面的作用。
(三)強化環保硬約束監督管理
加強環保準入管理,嚴格控制區域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完善區域限批措施。開展環境質量、重點污染源排放情況動態監測,對污染物排放超標企業實施限產、停產等措施。對產能過剩行業企業強化執法監察,曝光環境違法企業名單,加大處罰力度,責令限期整改,對污染排放嚴重超標的企業實行停產整頓,經整改整頓仍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特別排放限值等相關要求的企業,依法予以關停。對產能過剩行業全面推進清潔生產審核。
(四)加強土地管理
強化項目用地管理,對產能過剩行業在建和已建成違規產能項目用地情況進行全面清查,分類提出妥善處理意見,對發現的土地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加強產能過剩行業的用地審核,對未按有關規定核準、備案的項目,一律不得辦理供地相關手續。各盟市要取消產能過剩行業項目用地、用礦優惠政策。政府土地儲備機構要有償收回企業環保搬遷、兼并重組、淘汰落后等退出的土地,按規定支付給企業的土地補償費,可以用于支持企業做好善后處理工作和轉型發展。
(五)完善財稅支持政策
加大對產能過剩行業實施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的財政資金支持力度,積極爭取國家專項資金支持,逐步擴大自治區專項獎勵資金規模,支持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壓縮過剩產能。落實促進企業兼并重組和資源綜合利用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可按一定比例抵免所得稅。對向境外轉移過剩產能的企業,其出口設備及產品可按現行規定享受出口退稅政策。
(六)完善和規范價格政策
繼續實施并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額加價和環保收費政策。完善差別電價政策,對產能過剩行業優惠電價政策進行清理,取消電價優惠和電費補貼。制定更嚴格的能耗、污染排放、水耗標準,對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行業能耗、水耗和污染排放達不到行業標準的產能,實施差別電價和懲罰性電價、水價。各級財政收取的懲罰性電價、水價資金,專項用于淘汰落后、兼并重組、職工安置等。
(七)落實職工安置政策
各級政府要將化解產能過剩行業企業失業職工納入就業扶持政策體系,制定實施失業職工安置方案。落實促進自主創業、鼓勵企業吸納就業和幫扶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等各項政策,加強對失業人員的免費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服務,提供職業培訓,開展創業指導和創業培訓,落實失業人員再就業、自主創業稅費減免、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等政策,扶持失業職工以創業帶動就業。切實做好失業職工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和轉移,按規定落實好其社會保障待遇,依法妥善處理職工勞動關系。
(八)落實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
對產能過剩行業實施有針對性的信貸指導政策,加強和改進信貸管理。對未取得合法手續的建設項目,一律不得放貸、發債、上市融資。各級政府要依法保護金融債權,對企業或項目實施關、停、并、轉、遷之前,要逐一落實金融債權,保障金融機構的知情權、參與權,防止債權落空。鼓勵商業銀行大力發展綠色信貸,按照風險可控和商業可持續原則,對產能過剩行業企業兼并重組整合過剩產能、轉型轉產、產品結構調整、技術改造以及向境外轉移產能、開拓市場給予信貸支持。對整合過剩產能的企業,積極穩妥開展并購貸款業務,合理確定并購貸款利率,貸款期限可延長至7年。大力發展各類機構投資,鼓勵創新基金品種,開拓企業兼并重組融資渠道。加大企業“走出去”的貸款支持力度,適當簡化審批程序,完善海外投資保險產品,研究完善“走出去”的投融資服務體系,支持產能向境外轉移。
(九)強化監督檢查
把化解產能過剩矛盾工作列為落實國家和自治區重大決策部署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加強對本實施意見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工作開展不力的地區和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強化案件查辦,對違法違規建設產能過剩行業項目監管不力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將遏制重復建設、化解產能過剩矛盾工作列入各級政府政績考核指標體系。自治區協調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及時通報化解產能過剩相關政策信息,及時公開化解產能過剩工作進展情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輿論引導和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
附件:重點工作任務分工及進度安排
附件:
重點工作任務分工及進度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