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卷


內政辦發〔2014〕54號2014年5月2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3〕9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煤炭行業平穩運行的意見》(國辦發〔2013〕104號)精神,進一步促進全區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好轉,保證煤炭行業平穩運行,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快落后煤礦關閉退出
(一)明確整頓和關閉對象。高瓦斯和“雙突”礦井達不到防治標準、超層越界拒不退回、不能實現正規開采、下達停產整頓指令仍然組織生產、達不到安全質量標準化三級以上標準的煤礦,必須停產整頓;逾期仍未整改到位的,依法實施關閉。(自治區煤炭工業局、國土資源廳,內蒙古煤礦安監局負責)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盟市要研究制定45萬噸/年以下煤礦逐步退出市場的相關政策,鼓勵120萬噸/年以下煤礦實施技術改造和產業升級。(自治區煤炭工業局、能源開發局負責)
二、嚴格煤礦安全準入
(三)嚴格煤礦建設項目核準和生產能力核定。完善自治區煤礦建設項目準入制度,嚴格依規依標組織煤礦生產能力核定。新建井工煤礦生產能力不得低于120萬噸/年、露天煤礦不得低于300萬噸/年,其中新建褐煤井工煤礦生產能力不低于300萬噸/年、露天煤礦不低于500萬噸/年。現有煤與瓦斯突出、沖擊地壓等災害嚴重的生產礦井,原則上不再擴大生產能力。(自治區能源開發局、煤炭工業局,內蒙古煤礦安監局負責)
(四)嚴格煤礦生產工藝和技術設備準入。嚴格執行煤炭生產技術與裝備、井下生產布局等政策、規范和標準,修訂完善自治區相關制度,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設備和工藝。(自治區煤炭工業局、內蒙古煤礦安監局負責)
(五)嚴格煤礦企業和管理人員準入。規范煤礦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擴建、改建等)安全核準、項目核準和資源配置程序,完善自治區煤礦建設項目管理制度。未通過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安全核準的,不得通過項目核準;未通過項目核準的新建煤礦,不得頒發采礦許可證。開采高瓦斯、沖擊地壓、煤層易自燃、水文地質情況和條件復雜等地區煤炭資源的企業,在開工建設前應達到相應的開采技術水平、具備相應災害防治能力、取得煤炭行業主管部門的認可。從事煤炭生產的企業必須配備具有相關專業和實踐經歷的管理團隊,在自治區境內新建或并購煤礦的企業在開工建設前應具有相應的資金實力,組建專業的管理團隊,經煤炭行業主管部門認定后方可從事煤礦建設或煤炭開采活動。鼓勵專業化的安全管理團隊以托管、入股等方式管理煤礦,提高煤礦技術、裝備和管理水平。建立煤礦安全生產信用報告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承諾和安全生產信用分類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產準入和退出信用評價機制。(自治區能源開發局、國土資源廳、煤炭工業局,內蒙古煤礦安監局負責)
三、維護煤礦正常生產秩序
(六)嚴格生產能力登記及公告制度。生產煤礦生產能力必須進行登記公告。煤礦生產能力登記公告內容發生變化的,煤礦企業應及時申請變更登記公告。煤礦應依據登記公布的生產能力合理組織生產,年度原煤產量不得超過登記的生產能力,任何部門、單位不得下達可能造成煤礦超能力生產的經濟指標。建立煤礦生產能力動態核查制度,定期對煤礦生產能力進行核查。(自治區煤炭工業局、能源開發局,內蒙古煤礦安監局負責)
(七)嚴格執行生產煤礦回采率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礦山“三率”管理制度,積極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達到或超過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煤炭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指標要求。自治區煤炭行業主管部門要建立生產煤礦“三率”年度核查和動態監管制度,對生產煤礦“三率”進行不定期抽查,抽查情況要向社會公布。(自治區煤炭工業局負責)
(八)加強煤炭生產經營秩序監管。對煤炭經營企業實行登記、公告。借鑒鄂爾多斯市煤炭流通監管經驗,進一步規范全區煤炭生產經營秩序,嚴禁未取得采礦許可進行開工建設和煤炭開采,建設煤礦應按照核定工程煤量進行銷售;嚴禁非法違規經營煤炭,嚴厲打擊污染環境、影響道路交通、不在有關規劃區內經營等行為。(自治區煤炭工業局、工商局負責)
四、加快煤炭產業結構調整
(九)推進煤炭企業兼并重組。按照企業自愿、市場化運作的原則,鼓勵和支持煤炭企業之間、煤炭企業與配煤企業之間實施兼并重組,支持煤炭企業、配煤企業與用煤關聯企業、下游企業整合,延伸產業鏈,推進兼并主體和被兼并企業的融合,企業兼并重組后要及時變更相關證照。(自治區煤炭工業局、內蒙古煤礦安監局負責)
(十)推動煤礦產業升級。制定完善煤礦現代化建設標準,新建煤礦必須按照現代化煤礦標準進行建設。煤礦要限時實現機械化生產,限時通過現代化煤礦驗收,煤礦經驗收后要及時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自治區煤炭工業局、內蒙古煤礦安監局負責)
五、深化煤礦瓦斯綜合治理
(十一)加強瓦斯管理。認真落實國家關于促進煤層氣(煤礦瓦斯)抽采利用的各項政策,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嚴格執行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達標的規定。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按規定落實區域防突措施,消除突出危險性,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頭。發現瓦斯超限仍然作業的,一律按照事故查處,依法依規處理責任人。(自治區煤炭工業局、能源開發局,內蒙古煤礦安監局負責)
(十二)嚴格煤礦企業瓦斯防治能力評估。進一步完善自治區煤礦企業瓦斯防治能力評估制度,提高評估標準,增加必備性指標。加強評估結果執行情況監督檢查,經評估不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礦企業,所屬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停產整頓、兼并重組,對不能達標的依法予以關閉。加強評估機構建設,提高評估水平,落實評估責任,對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追究責任。(自治區煤炭工業局、內蒙古煤礦安監局負責)
六、全面普查煤礦隱蔽致災因素
(十三)強制查明隱蔽致災因素。健全隱蔽致災因素排查機制,新建煤礦勘查程度達不到勘探的,不得批準開發利用。煤礦建設、生產期間,必須查明開拓開采范圍內的瓦斯、水、火等隱蔽致災因素和有關開采條件;未達到規定要求的,必須補勘查明,否則不得繼續建設和生產。礦井、水文等地質條件發生較大變化的,應及時修編相應的地質報告并按程序報煤炭行業主管部門審批。資源儲量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及時修編相應的地質報告并按程序報國土資源部門備案。(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煤炭工業局負責)
(十四)建立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機制。各盟市要加強區域性災害普查治理,責令煤礦企業劃定老空積水區、可疑積水區的探水線、警戒線和禁采線,報煤炭行業主管部門備案。煤炭行業主管部門應及時將相關信息通知相鄰煤礦,并要求礦山企業對井田范圍內的構造、導水鉆孔和含水層的災害因素提出預警性預測方案,健全完善預防性保障措施。(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煤炭工業局,內蒙古煤礦安監局負責)
七、大力推進煤礦“四化”建設
(十五)加快推進煤礦機械化建設。鼓勵和扶持煤礦企業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裝備、新工藝。對機械化改造提升的產能,要按生產能力核定辦法予以認定。不采用機械化開采的新建、改擴建煤礦,一律不得予以核準。支持120萬噸/年以下煤礦、非機械化煤礦進行技術改造。(自治區能源開發局、煤炭工業局負責)
(十六)大力推進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自動化、信息化建設。健全完善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體系,深入推進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強化動態達標和崗位達標,并將達標工作作為煤礦生產建設驗收的必備條件。煤礦必須確保安全監控、人員定位、通信聯絡系統正常運轉。積極推進信息化、物聯網技術應用,加快自治區煤礦安全生產綜合監管信息平臺建設,實現與盟市、旗縣(市、區)、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綜合調度信息平臺的聯網,做到視頻監視、實時監測、遠程控制,著力提升應急管理水平。培育發展區域性技術服務機構,為煤礦提供技術服務。(自治區煤炭工業局、內蒙古煤礦安監局負責)
八、強化煤礦礦長責任和勞動用工管理
(十七)嚴格落實煤礦礦長責任制度。煤礦礦長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確保煤礦證照齊全,嚴禁無證照或者證照失效非法生產,切實保護礦工生命安全。必須在批準區域正規開采,嚴禁超層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頂作業;必須做到通風系統可靠,嚴禁無風、微風、循環風冒險作業;必須做到瓦斯抽采達標,防突措施到位,監控系統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嚴禁違規作業;必須落實井下探放水規定,嚴禁開采防隔水煤柱;必須保證井下機電和所有提升設備完好,嚴禁非阻燃、非防爆設備違規入井;必須堅持礦領導下井帶班,確保員工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嚴禁違章指揮,對達不到要求的煤礦,一律停產整頓、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提請當地人民政府實施關閉。(內蒙古煤礦安監局,自治區煤炭工業局、國土資源廳負責)
(十八)規范煤礦用工管理。煤礦企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辦理勞動用工備案、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優先參加工傷保險。旗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對煤礦企業的用工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嚴格實施工傷保險實名制,煤礦企業應按規定做好用工登記工作,依法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企業從業人員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調整人員名單。嚴厲打擊無證上崗、持假證上崗。(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煤炭工業局,內蒙古煤礦安監局負責)
(十九)切實保護煤礦工人權益。研究制定煤礦工人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逐步建立煤礦企業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推動企業、行業性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提高煤礦工人收入。煤礦企業要優化勞動組織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法定節假日制度和工時制度,停產整頓煤礦必須按期發放工人工資。提高煤礦工人的福利待遇,建設標準化的食堂、澡堂和宿舍。煤礦必須依據《煤礦職業安全衛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AQ1051—2008),為職工配備勞動保護用品,定期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開展職業衛生培訓,加強塵肺病防治工作,從源頭上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煤礦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煤礦企業要加強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加強工程防護設施,通過優化生產布局和工藝流程,使有害作業和無害作業分開,盡可能減少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人數和接觸時間。(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煤炭工業局,內蒙古煤礦安監局負責)
(二十)提高煤礦工人素質。建立和完善區隊長、班組長選拔任用和獎懲激勵機制,加強煤礦區隊班組建設。大力推行“招工”變“招生”模式,完善校企合作辦學、對口單招、訂單式培養等政策,鼓勵高等院校、職業學校擴大采礦、機電、地質等專業的招生規模,加快煤礦專業技能人才培養。強化礦工實際操作技能培訓與考核,煤礦從業人員必須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健全考務管理體系,嚴格教考分離,建立統一題庫和考核檔案,對考核合格人員免費頒發上崗證書。將煤礦農民工培訓納入各地區促進就業規劃和職業培訓扶持政策范圍。(自治區煤炭工業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教育廳負責)
九、提升應急救援科學化水平
(二十一)加快煤礦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地方財政要加大對礦山應急救援基地和救援隊伍建設的支持力度,自治區煤礦安全生產監管監察罰沒資金應優先保障礦山應急救援基地和救援隊伍建設。健全完善企業投資管理、政府資金支持、救護隊有償服務三位一體的礦山救援資金保障機制。要按規定從企業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中列支煤礦救護隊伍設備購置及運行維護等費用,做到專款專用。(自治區煤炭工業局、財政廳,內蒙古煤礦安監局負責)
煤礦企業要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專職應急救援隊伍。不具備單獨設立專職礦山救護隊條件的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兼職救護隊,配齊救援人員和救護裝備。沒有建立專職救護隊伍的,必須與就近的三級及以上資質礦山救護隊簽訂有償救護服務協議。要統一生產、通風、安全監控調度,健全安全生產調度指揮機構,加強調度隊伍建設,建立快速有效的應急處置機制。嚴格落實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嚴格執行緊急情況停產撤人和安全調度員應急處置有關規定。煤礦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全員應急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內蒙古煤礦安監局、自治區煤炭工業局負責)
加強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指揮和統籌協調。相關部門之間要建立完善煤礦應急救援協調快速反應機制,對應急救援及指揮車輛,由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一配發免費快速通行證件和相關應急標志。應急救援及指揮車輛在執行救援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優先通行。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相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要按照事故處理預案要求,及時趕赴事故現場協調指揮事故救援。在煤礦搶險救災中犧牲的救援人員,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烈士。(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公安廳、民政廳、煤炭工業局,內蒙古煤礦安監局負責)
(二十二)加強煤礦應急救援裝備建設。煤礦要按規定完善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系統,配備井下應急廣播系統,儲備自救互救器材。煤礦或煤礦集中的礦區要配備適用的排水設備和應急救援物資,并加強維護管理。各盟市要建立所轄煤礦應急救援物資信息庫,自治區煤礦應急管理機構要建立全區煤礦應急救援物資儲備信息共享制度和統一調用機制。加快研究應急救援關鍵技術,研制并配備能夠快速打通“生命通道”的先進設備。支持重點開發煤礦應急指揮、通信聯絡、應急供電等設備和移動平臺,以及遇險人員生命探測與搜索定位、災害現場大型破拆、救援人員特種防護用品和器材等救援裝備。(內蒙古煤礦安監局、自治區煤炭工業局負責)
十、提升煤礦安全監管科學化水平
(二十三)落實地方政府分級屬地監管責任。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分級屬地監管責任,定期研究煤礦安全生產工作。要強化“一崗雙責”,嚴格執行“一票否決”,確保煤礦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分明、責權統一、監管有效、保障有力。要切實加強煤炭行業主管部門能力建設,進一步強化職責、健全機構、完善機制、充實力量。要按管理權限落實停產整頓煤礦監管責任人和驗收部門;黨中央企業煤礦由盟市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驗收,主要負責人簽字;其余煤礦由旗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驗收,旗縣級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自治區煤炭工業局、內蒙古煤礦安監局負責)
(二十四)明確部門職責。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要求和屬地管理原則,進一步明確各部門監管監察職責。黨中央企業煤礦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煤炭行業主管部門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其他煤礦由旗縣(市、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安全監管。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履行安全監管職責,不得將自身的監管職責交由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上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對下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的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創新監管監察方式方法,開展突擊暗查、交叉執法、聯合執法,提高監督管理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煤礦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的,要依法責令其停產整頓;發現違規建設的,要責令停止施工并依法查處;發現停產整頓期間仍然組織生產的,要依法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嚴格安全準入;嚴格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嚴格煤礦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依法對地方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監管工作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檢查貫徹落實煤礦安全法律法規、煤礦整頓關閉、檢查執法等情況;對停產整頓煤礦要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執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制度,嚴厲打擊無證勘查開采、超層越界開采、以采代探、非法采礦等違法違規行為。公安部門要對停產整頓煤礦購買民用爆炸物品停止審批。電力監管部門要督促協調供電企業對停產整頓煤礦限制供電。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煤礦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及時組織修訂煤礦設計相應標準規范,會同煤炭行業主管部門強化對煤礦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的資質監管。投資主管部門要提高煤礦安全技術改造資金分配使用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自治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研究制定具體的工作措施,落實工作責任,加強行業監管監察并認真組織實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制定實施辦法,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煤礦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建設,強化監督檢查和社會監督,確保各項要求得到有效落實。


內政辦發〔2014〕54號2014年5月2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3〕9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煤炭行業平穩運行的意見》(國辦發〔2013〕104號)精神,進一步促進全區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好轉,保證煤炭行業平穩運行,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快落后煤礦關閉退出
(一)明確整頓和關閉對象。高瓦斯和“雙突”礦井達不到防治標準、超層越界拒不退回、不能實現正規開采、下達停產整頓指令仍然組織生產、達不到安全質量標準化三級以上標準的煤礦,必須停產整頓;逾期仍未整改到位的,依法實施關閉。(自治區煤炭工業局、國土資源廳,內蒙古煤礦安監局負責)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盟市要研究制定45萬噸/年以下煤礦逐步退出市場的相關政策,鼓勵120萬噸/年以下煤礦實施技術改造和產業升級。(自治區煤炭工業局、能源開發局負責)
二、嚴格煤礦安全準入
(三)嚴格煤礦建設項目核準和生產能力核定。完善自治區煤礦建設項目準入制度,嚴格依規依標組織煤礦生產能力核定。新建井工煤礦生產能力不得低于120萬噸/年、露天煤礦不得低于300萬噸/年,其中新建褐煤井工煤礦生產能力不低于300萬噸/年、露天煤礦不低于500萬噸/年?,F有煤與瓦斯突出、沖擊地壓等災害嚴重的生產礦井,原則上不再擴大生產能力。(自治區能源開發局、煤炭工業局,內蒙古煤礦安監局負責)
(四)嚴格煤礦生產工藝和技術設備準入。嚴格執行煤炭生產技術與裝備、井下生產布局等政策、規范和標準,修訂完善自治區相關制度,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設備和工藝。(自治區煤炭工業局、內蒙古煤礦安監局負責)
(五)嚴格煤礦企業和管理人員準入。規范煤礦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擴建、改建等)安全核準、項目核準和資源配置程序,完善自治區煤礦建設項目管理制度。未通過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安全核準的,不得通過項目核準;未通過項目核準的新建煤礦,不得頒發采礦許可證。開采高瓦斯、沖擊地壓、煤層易自燃、水文地質情況和條件復雜等地區煤炭資源的企業,在開工建設前應達到相應的開采技術水平、具備相應災害防治能力、取得煤炭行業主管部門的認可。從事煤炭生產的企業必須配備具有相關專業和實踐經歷的管理團隊,在自治區境內新建或并購煤礦的企業在開工建設前應具有相應的資金實力,組建專業的管理團隊,經煤炭行業主管部門認定后方可從事煤礦建設或煤炭開采活動。鼓勵專業化的安全管理團隊以托管、入股等方式管理煤礦,提高煤礦技術、裝備和管理水平。建立煤礦安全生產信用報告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承諾和安全生產信用分類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產準入和退出信用評價機制。(自治區能源開發局、國土資源廳、煤炭工業局,內蒙古煤礦安監局負責)
三、維護煤礦正常生產秩序
(六)嚴格生產能力登記及公告制度。生產煤礦生產能力必須進行登記公告。煤礦生產能力登記公告內容發生變化的,煤礦企業應及時申請變更登記公告。煤礦應依據登記公布的生產能力合理組織生產,年度原煤產量不得超過登記的生產能力,任何部門、單位不得下達可能造成煤礦超能力生產的經濟指標。建立煤礦生產能力動態核查制度,定期對煤礦生產能力進行核查。(自治區煤炭工業局、能源開發局,內蒙古煤礦安監局負責)
(七)嚴格執行生產煤礦回采率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礦山“三率”管理制度,積極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達到或超過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煤炭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指標要求。自治區煤炭行業主管部門要建立生產煤礦“三率”年度核查和動態監管制度,對生產煤礦“三率”進行不定期抽查,抽查情況要向社會公布。(自治區煤炭工業局負責)
(八)加強煤炭生產經營秩序監管。對煤炭經營企業實行登記、公告。借鑒鄂爾多斯市煤炭流通監管經驗,進一步規范全區煤炭生產經營秩序,嚴禁未取得采礦許可進行開工建設和煤炭開采,建設煤礦應按照核定工程煤量進行銷售;嚴禁非法違規經營煤炭,嚴厲打擊污染環境、影響道路交通、不在有關規劃區內經營等行為。(自治區煤炭工業局、工商局負責)
四、加快煤炭產業結構調整
(九)推進煤炭企業兼并重組。按照企業自愿、市場化運作的原則,鼓勵和支持煤炭企業之間、煤炭企業與配煤企業之間實施兼并重組,支持煤炭企業、配煤企業與用煤關聯企業、下游企業整合,延伸產業鏈,推進兼并主體和被兼并企業的融合,企業兼并重組后要及時變更相關證照。(自治區煤炭工業局、內蒙古煤礦安監局負責)
(十)推動煤礦產業升級。制定完善煤礦現代化建設標準,新建煤礦必須按照現代化煤礦標準進行建設。煤礦要限時實現機械化生產,限時通過現代化煤礦驗收,煤礦經驗收后要及時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自治區煤炭工業局、內蒙古煤礦安監局負責)
五、深化煤礦瓦斯綜合治理
(十一)加強瓦斯管理。認真落實國家關于促進煤層氣(煤礦瓦斯)抽采利用的各項政策,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嚴格執行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達標的規定。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按規定落實區域防突措施,消除突出危險性,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頭。發現瓦斯超限仍然作業的,一律按照事故查處,依法依規處理責任人。(自治區煤炭工業局、能源開發局,內蒙古煤礦安監局負責)
(十二)嚴格煤礦企業瓦斯防治能力評估。進一步完善自治區煤礦企業瓦斯防治能力評估制度,提高評估標準,增加必備性指標。加強評估結果執行情況監督檢查,經評估不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礦企業,所屬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停產整頓、兼并重組,對不能達標的依法予以關閉。加強評估機構建設,提高評估水平,落實評估責任,對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追究責任。(自治區煤炭工業局、內蒙古煤礦安監局負責)
六、全面普查煤礦隱蔽致災因素
(十三)強制查明隱蔽致災因素。健全隱蔽致災因素排查機制,新建煤礦勘查程度達不到勘探的,不得批準開發利用。煤礦建設、生產期間,必須查明開拓開采范圍內的瓦斯、水、火等隱蔽致災因素和有關開采條件;未達到規定要求的,必須補勘查明,否則不得繼續建設和生產。礦井、水文等地質條件發生較大變化的,應及時修編相應的地質報告并按程序報煤炭行業主管部門審批。資源儲量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及時修編相應的地質報告并按程序報國土資源部門備案。(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煤炭工業局負責)
(十四)建立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機制。各盟市要加強區域性災害普查治理,責令煤礦企業劃定老空積水區、可疑積水區的探水線、警戒線和禁采線,報煤炭行業主管部門備案。煤炭行業主管部門應及時將相關信息通知相鄰煤礦,并要求礦山企業對井田范圍內的構造、導水鉆孔和含水層的災害因素提出預警性預測方案,健全完善預防性保障措施。(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煤炭工業局,內蒙古煤礦安監局負責)
七、大力推進煤礦“四化”建設
(十五)加快推進煤礦機械化建設。鼓勵和扶持煤礦企業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裝備、新工藝。對機械化改造提升的產能,要按生產能力核定辦法予以認定。不采用機械化開采的新建、改擴建煤礦,一律不得予以核準。支持120萬噸/年以下煤礦、非機械化煤礦進行技術改造。(自治區能源開發局、煤炭工業局負責)
(十六)大力推進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自動化、信息化建設。健全完善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體系,深入推進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強化動態達標和崗位達標,并將達標工作作為煤礦生產建設驗收的必備條件。煤礦必須確保安全監控、人員定位、通信聯絡系統正常運轉。積極推進信息化、物聯網技術應用,加快自治區煤礦安全生產綜合監管信息平臺建設,實現與盟市、旗縣(市、區)、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綜合調度信息平臺的聯網,做到視頻監視、實時監測、遠程控制,著力提升應急管理水平。培育發展區域性技術服務機構,為煤礦提供技術服務。(自治區煤炭工業局、內蒙古煤礦安監局負責)
八、強化煤礦礦長責任和勞動用工管理
(十七)嚴格落實煤礦礦長責任制度。煤礦礦長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確保煤礦證照齊全,嚴禁無證照或者證照失效非法生產,切實保護礦工生命安全。必須在批準區域正規開采,嚴禁超層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頂作業;必須做到通風系統可靠,嚴禁無風、微風、循環風冒險作業;必須做到瓦斯抽采達標,防突措施到位,監控系統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嚴禁違規作業;必須落實井下探放水規定,嚴禁開采防隔水煤柱;必須保證井下機電和所有提升設備完好,嚴禁非阻燃、非防爆設備違規入井;必須堅持礦領導下井帶班,確保員工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嚴禁違章指揮,對達不到要求的煤礦,一律停產整頓、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提請當地人民政府實施關閉。(內蒙古煤礦安監局,自治區煤炭工業局、國土資源廳負責)
(十八)規范煤礦用工管理。煤礦企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辦理勞動用工備案、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優先參加工傷保險。旗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對煤礦企業的用工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嚴格實施工傷保險實名制,煤礦企業應按規定做好用工登記工作,依法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企業從業人員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調整人員名單。嚴厲打擊無證上崗、持假證上崗。(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煤炭工業局,內蒙古煤礦安監局負責)
(十九)切實保護煤礦工人權益。研究制定煤礦工人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逐步建立煤礦企業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推動企業、行業性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提高煤礦工人收入。煤礦企業要優化勞動組織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法定節假日制度和工時制度,停產整頓煤礦必須按期發放工人工資。提高煤礦工人的福利待遇,建設標準化的食堂、澡堂和宿舍。煤礦必須依據《煤礦職業安全衛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AQ1051—2008),為職工配備勞動保護用品,定期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開展職業衛生培訓,加強塵肺病防治工作,從源頭上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煤礦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煤礦企業要加強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加強工程防護設施,通過優化生產布局和工藝流程,使有害作業和無害作業分開,盡可能減少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人數和接觸時間。(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煤炭工業局,內蒙古煤礦安監局負責)
(二十)提高煤礦工人素質。建立和完善區隊長、班組長選拔任用和獎懲激勵機制,加強煤礦區隊班組建設。大力推行“招工”變“招生”模式,完善校企合作辦學、對口單招、訂單式培養等政策,鼓勵高等院校、職業學校擴大采礦、機電、地質等專業的招生規模,加快煤礦專業技能人才培養。強化礦工實際操作技能培訓與考核,煤礦從業人員必須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健全考務管理體系,嚴格教考分離,建立統一題庫和考核檔案,對考核合格人員免費頒發上崗證書。將煤礦農民工培訓納入各地區促進就業規劃和職業培訓扶持政策范圍。(自治區煤炭工業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教育廳負責)
九、提升應急救援科學化水平
(二十一)加快煤礦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地方財政要加大對礦山應急救援基地和救援隊伍建設的支持力度,自治區煤礦安全生產監管監察罰沒資金應優先保障礦山應急救援基地和救援隊伍建設。健全完善企業投資管理、政府資金支持、救護隊有償服務三位一體的礦山救援資金保障機制。要按規定從企業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中列支煤礦救護隊伍設備購置及運行維護等費用,做到??顚S?。(自治區煤炭工業局、財政廳,內蒙古煤礦安監局負責)
煤礦企業要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專職應急救援隊伍。不具備單獨設立專職礦山救護隊條件的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兼職救護隊,配齊救援人員和救護裝備。沒有建立專職救護隊伍的,必須與就近的三級及以上資質礦山救護隊簽訂有償救護服務協議。要統一生產、通風、安全監控調度,健全安全生產調度指揮機構,加強調度隊伍建設,建立快速有效的應急處置機制。嚴格落實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嚴格執行緊急情況停產撤人和安全調度員應急處置有關規定。煤礦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全員應急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內蒙古煤礦安監局、自治區煤炭工業局負責)
加強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指揮和統籌協調。相關部門之間要建立完善煤礦應急救援協調快速反應機制,對應急救援及指揮車輛,由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一配發免費快速通行證件和相關應急標志。應急救援及指揮車輛在執行救援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優先通行。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相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要按照事故處理預案要求,及時趕赴事故現場協調指揮事故救援。在煤礦搶險救災中犧牲的救援人員,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烈士。(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公安廳、民政廳、煤炭工業局,內蒙古煤礦安監局負責)
(二十二)加強煤礦應急救援裝備建設。煤礦要按規定完善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系統,配備井下應急廣播系統,儲備自救互救器材。煤礦或煤礦集中的礦區要配備適用的排水設備和應急救援物資,并加強維護管理。各盟市要建立所轄煤礦應急救援物資信息庫,自治區煤礦應急管理機構要建立全區煤礦應急救援物資儲備信息共享制度和統一調用機制。加快研究應急救援關鍵技術,研制并配備能夠快速打通“生命通道”的先進設備。支持重點開發煤礦應急指揮、通信聯絡、應急供電等設備和移動平臺,以及遇險人員生命探測與搜索定位、災害現場大型破拆、救援人員特種防護用品和器材等救援裝備。(內蒙古煤礦安監局、自治區煤炭工業局負責)
十、提升煤礦安全監管科學化水平
(二十三)落實地方政府分級屬地監管責任。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分級屬地監管責任,定期研究煤礦安全生產工作。要強化“一崗雙責”,嚴格執行“一票否決”,確保煤礦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分明、責權統一、監管有效、保障有力。要切實加強煤炭行業主管部門能力建設,進一步強化職責、健全機構、完善機制、充實力量。要按管理權限落實停產整頓煤礦監管責任人和驗收部門;黨中央企業煤礦由盟市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驗收,主要負責人簽字;其余煤礦由旗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驗收,旗縣級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自治區煤炭工業局、內蒙古煤礦安監局負責)
(二十四)明確部門職責。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要求和屬地管理原則,進一步明確各部門監管監察職責。黨中央企業煤礦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煤炭行業主管部門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其他煤礦由旗縣(市、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安全監管。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履行安全監管職責,不得將自身的監管職責交由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上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對下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的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創新監管監察方式方法,開展突擊暗查、交叉執法、聯合執法,提高監督管理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煤礦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的,要依法責令其停產整頓;發現違規建設的,要責令停止施工并依法查處;發現停產整頓期間仍然組織生產的,要依法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嚴格安全準入;嚴格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嚴格煤礦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依法對地方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監管工作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檢查貫徹落實煤礦安全法律法規、煤礦整頓關閉、檢查執法等情況;對停產整頓煤礦要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執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制度,嚴厲打擊無證勘查開采、超層越界開采、以采代探、非法采礦等違法違規行為。公安部門要對停產整頓煤礦購買民用爆炸物品停止審批。電力監管部門要督促協調供電企業對停產整頓煤礦限制供電。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煤礦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及時組織修訂煤礦設計相應標準規范,會同煤炭行業主管部門強化對煤礦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的資質監管。投資主管部門要提高煤礦安全技術改造資金分配使用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自治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研究制定具體的工作措施,落實工作責任,加強行業監管監察并認真組織實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制定實施辦法,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煤礦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建設,強化監督檢查和社會監督,確保各項要求得到有效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