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卷


為了加強和規范自治區本級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轉診轉院、特殊醫療項目檢查及治療的管理,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一、轉診、轉院的審批管理
第一條 定點醫療機構實行首診醫療機構和首診醫師負責制,參保人員因病確需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診治時,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把住院審核關,嚴禁收治不符合住院條件的患者。
第二條 定點醫療機構轉診、轉院原則上由低等級定點醫療機構轉往高等級定點醫療機構(專科疾病除外),同級別定點醫療機構之間相互轉院,只限于轉出定點醫療機構缺少某種必須的醫療設施或對癥治療手段而無法醫治的患者。
第三條 定點醫療機構因診療技術、設備條件所限,參保人員因患疑難重癥疾病需轉往區外定點醫療機構診治,須經具有區外轉院資格的定點醫療機構組織專家會診后提出轉院意見,并提供詳實的轉院病情介紹,定點醫療機構醫保部門審核登記,主管院長簽字加蓋本院轉院專用章后,自治區醫療保險管理局(以下簡稱醫保局)審批同意后方可轉院。
第四條 外轉參保患者確診后回原定點醫療機構治療,原定點醫療機構必須接收患者就診治療,但不得掛牌住院。
第五條 參保人員轉往區外醫療機構門診就醫診治時間為20天;住院治療時間原則上不超過60天,如病情危重需延長時間者,應在轉院期滿前10日內到醫保局辦理轉院延期手續。
第六條 經首診定點醫療機構確診的傳染病、精神病患者,須經醫保局辦理轉院手續后,方可到專科醫療機構治療。
二、特殊醫療項目檢查和治療的審批管理
第七條 特殊醫療項目檢查指在明確診斷過程中,醫療機構通過特殊的檢查儀器、設備所進行的病情檢查,單項費用在200元以上(含200元)的檢查項目。如CT、核磁共振等。
特殊治療指為治療某種疾病所采取的特殊治療手段。如人工器官安裝、置換,體外碎石等。
第八條 參保人員住院期間因病需做特殊檢查及特殊治療者,先由定點醫療機構經主治醫師提出建議并填寫《特殊檢查及特殊治療審批表》,經科室主任簽字后到定點醫療機構醫保部門審核備案,再到醫保局審批備案。
急危重參保患者需進行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時可先行檢查與治療,5日內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九條 參保人員因病確需在住院期間進行單項收費在200元以上(含200元)的特殊檢查和治療,其費用結算按照《自治區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中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各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掌握特殊醫療項目檢查及治療適應癥,不得隨意擴大檢查治療項目。凡未按規定程序審批的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局不予支付。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原《內蒙古自治區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診轉院和特殊醫療項目檢查及治療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為了加強和規范自治區本級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轉診轉院、特殊醫療項目檢查及治療的管理,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一、轉診、轉院的審批管理
第一條 定點醫療機構實行首診醫療機構和首診醫師負責制,參保人員因病確需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診治時,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把住院審核關,嚴禁收治不符合住院條件的患者。
第二條 定點醫療機構轉診、轉院原則上由低等級定點醫療機構轉往高等級定點醫療機構(專科疾病除外),同級別定點醫療機構之間相互轉院,只限于轉出定點醫療機構缺少某種必須的醫療設施或對癥治療手段而無法醫治的患者。
第三條 定點醫療機構因診療技術、設備條件所限,參保人員因患疑難重癥疾病需轉往區外定點醫療機構診治,須經具有區外轉院資格的定點醫療機構組織專家會診后提出轉院意見,并提供詳實的轉院病情介紹,定點醫療機構醫保部門審核登記,主管院長簽字加蓋本院轉院專用章后,自治區醫療保險管理局(以下簡稱醫保局)審批同意后方可轉院。
第四條 外轉參保患者確診后回原定點醫療機構治療,原定點醫療機構必須接收患者就診治療,但不得掛牌住院。
第五條 參保人員轉往區外醫療機構門診就醫診治時間為20天;住院治療時間原則上不超過60天,如病情危重需延長時間者,應在轉院期滿前10日內到醫保局辦理轉院延期手續。
第六條 經首診定點醫療機構確診的傳染病、精神病患者,須經醫保局辦理轉院手續后,方可到專科醫療機構治療。
二、特殊醫療項目檢查和治療的審批管理
第七條 特殊醫療項目檢查指在明確診斷過程中,醫療機構通過特殊的檢查儀器、設備所進行的病情檢查,單項費用在200元以上(含200元)的檢查項目。如CT、核磁共振等。
特殊治療指為治療某種疾病所采取的特殊治療手段。如人工器官安裝、置換,體外碎石等。
第八條 參保人員住院期間因病需做特殊檢查及特殊治療者,先由定點醫療機構經主治醫師提出建議并填寫《特殊檢查及特殊治療審批表》,經科室主任簽字后到定點醫療機構醫保部門審核備案,再到醫保局審批備案。
急危重參保患者需進行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時可先行檢查與治療,5日內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九條 參保人員因病確需在住院期間進行單項收費在200元以上(含200元)的特殊檢查和治療,其費用結算按照《自治區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中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各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掌握特殊醫療項目檢查及治療適應癥,不得隨意擴大檢查治療項目。凡未按規定程序審批的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局不予支付。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原《內蒙古自治區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診轉院和特殊醫療項目檢查及治療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