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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卷

  •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生態脆弱地區移民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內政辦發〔2013〕115號2013年12月4日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生態脆弱地區移民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生態脆弱地區移民扶貧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自治區生態脆弱地區移民扶貧資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據《內蒙古自治區生態脆弱地區移民扶貧規劃》和自治區本級財政資金管理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態脆弱地區移民扶貧資金,是指黨中央預算內投資和自治區財政用于自治區生態脆弱地區移民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生態脆弱地區移民扶貧資金(以下簡稱生態移民資金)的安排和使用,堅持“依據方案、核定總量、旗縣為主、包干使用”的原則,做到任務到旗縣、資金到旗縣、職權到旗縣、責任到旗縣。

    第四條 自治區生態脆弱地區移民扶貧項目的實施時間為2013年至2017年,實施范圍為全區12個盟市農牧交錯帶生態脆弱區不適宜人類居住地區,涉及71個旗縣(市、區)115 724366 842人。

    第五條 自治區黨委農牧辦會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扶貧辦、農牧業廳根據盟市提出的基礎計劃,負責全區生態移民年度總體計劃的匯總,并聯合自治區財政廳、發展改革委、扶貧辦、農牧業廳下達年度計劃;自治區財政廳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自治區補助資金的籌集、分配下達及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搖資金的來源和使用范圍

    第六條 生態移民資金的來源主要包括:

    (一)黨中央財政安排的易地扶貧移民資金,每年1.7億元;

    (二)黨中央財政安排的扶貧移民專項資金,每年1.2億元;

    (三)自治區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草原生態保護移民資金,每年安排2億元;

    (四)自治區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用于生態脆弱地區移民工程的資金,每年安排6.1億元。

    以上資金每年安排11億元,5年共安排55億元。

    第七條 自治區本級生態移民資金的使用范圍是,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生態脆弱地區移民扶貧規劃》,對確定的搬遷農牧民新建住房給予一次性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1.5萬元。

    此項資金不得用于樓堂館所建設,不得用于平衡預算,不得用于車輛購置、辦公設備購置和發放機構人員工資等與生態移民無關的其他支出,也不得與農村危房改造項目相互抵頂。

    產業發展、基礎設施等其他建設項目以盟市、旗縣為主,通過整合相關資金統籌完成建設任務。

    第八條 生態移民資金對移民住房工程建設進行補助,實行旗縣級財政報賬制,按照工程進度審核撥付。

    第三章  資金的管理

    第九條 承擔生態移民項目任務的旗縣(市、區)財政部門應專賬核算、專款專用。

    第十條 自治區財政廳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生態脆弱地區移民扶貧規劃》和自治區黨委農牧辦批復的年度實施方案,分配下達生態移民資金。

    第十一條 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脆弱地區移民扶貧規劃,在城鄉統籌規劃范圍內進行資金整合,本著“用途不變,渠道不亂,捆綁使用,各記其功”的原則,集中財力對生態脆弱地區進行移民扶貧建設,確保生態移民“搬得出、穩得住、有發展、能致富”。

    第十二條 有關生態移民項目的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及物資的采購,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相關規定進行。

    第十三條 工程全部完工后,先由旗縣(市、區)自行驗收,盟市進行最終驗收,自治區進行抽查。

    第十四條 生態移民項目因客觀原因調整或者終止實施的,需報請自治區移民主管部門依有關規定批準后,方可變更。承擔生態移民建設任務的旗縣(市、區)財政部門應當對變更的項目資金進行清算。

    第十五條 各盟市要建立資金項目績效評價制度,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率。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自治區建立項目資金監督檢查制度。自治區財政廳對項目資金到位及使用情況進行檢查,自治區黨委農牧辦會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扶貧辦、農牧業廳、審計廳等部門對項目建設進度、工程質量、移民實施等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專項檢查、重點檢查和跟蹤問效。

    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并出具審計報告。

    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地方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落實生態移民資金政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對重點生態移民項目進行跟蹤監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查處資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主動接受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所需資料,并完善內部管理制度,確保項目建設質量、資金使用安全和投資效益。

    第十八條 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于截留、擠占、挪用資金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相關盟市、旗縣(市、區)可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的執行期為2013年至2017年。

  •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生態脆弱地區移民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內政辦發〔2013〕115號2013年12月4日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生態脆弱地區移民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生態脆弱地區移民扶貧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自治區生態脆弱地區移民扶貧資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據《內蒙古自治區生態脆弱地區移民扶貧規劃》和自治區本級財政資金管理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態脆弱地區移民扶貧資金,是指黨中央預算內投資和自治區財政用于自治區生態脆弱地區移民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生態脆弱地區移民扶貧資金(以下簡稱生態移民資金)的安排和使用,堅持“依據方案、核定總量、旗縣為主、包干使用”的原則,做到任務到旗縣、資金到旗縣、職權到旗縣、責任到旗縣。

    第四條 自治區生態脆弱地區移民扶貧項目的實施時間為2013年至2017年,實施范圍為全區12個盟市農牧交錯帶生態脆弱區不適宜人類居住地區,涉及71個旗縣(市、區)115 724366 842人。

    第五條 自治區黨委農牧辦會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扶貧辦、農牧業廳根據盟市提出的基礎計劃,負責全區生態移民年度總體計劃的匯總,并聯合自治區財政廳、發展改革委、扶貧辦、農牧業廳下達年度計劃;自治區財政廳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自治區補助資金的籌集、分配下達及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搖資金的來源和使用范圍

    第六條 生態移民資金的來源主要包括:

    (一)黨中央財政安排的易地扶貧移民資金,每年1.7億元;

    (二)黨中央財政安排的扶貧移民專項資金,每年1.2億元;

    (三)自治區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草原生態保護移民資金,每年安排2億元;

    (四)自治區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用于生態脆弱地區移民工程的資金,每年安排6.1億元。

    以上資金每年安排11億元,5年共安排55億元。

    第七條 自治區本級生態移民資金的使用范圍是,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生態脆弱地區移民扶貧規劃》,對確定的搬遷農牧民新建住房給予一次性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1.5萬元。

    此項資金不得用于樓堂館所建設,不得用于平衡預算,不得用于車輛購置、辦公設備購置和發放機構人員工資等與生態移民無關的其他支出,也不得與農村危房改造項目相互抵頂。

    產業發展、基礎設施等其他建設項目以盟市、旗縣為主,通過整合相關資金統籌完成建設任務。

    第八條 生態移民資金對移民住房工程建設進行補助,實行旗縣級財政報賬制,按照工程進度審核撥付。

    第三章  資金的管理

    第九條 承擔生態移民項目任務的旗縣(市、區)財政部門應專賬核算、專款專用。

    第十條 自治區財政廳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生態脆弱地區移民扶貧規劃》和自治區黨委農牧辦批復的年度實施方案,分配下達生態移民資金。

    第十一條 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脆弱地區移民扶貧規劃,在城鄉統籌規劃范圍內進行資金整合,本著“用途不變,渠道不亂,捆綁使用,各記其功”的原則,集中財力對生態脆弱地區進行移民扶貧建設,確保生態移民“搬得出、穩得住、有發展、能致富”。

    第十二條 有關生態移民項目的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及物資的采購,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相關規定進行。

    第十三條 工程全部完工后,先由旗縣(市、區)自行驗收,盟市進行最終驗收,自治區進行抽查。

    第十四條 生態移民項目因客觀原因調整或者終止實施的,需報請自治區移民主管部門依有關規定批準后,方可變更。承擔生態移民建設任務的旗縣(市、區)財政部門應當對變更的項目資金進行清算。

    第十五條 各盟市要建立資金項目績效評價制度,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率。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自治區建立項目資金監督檢查制度。自治區財政廳對項目資金到位及使用情況進行檢查,自治區黨委農牧辦會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扶貧辦、農牧業廳、審計廳等部門對項目建設進度、工程質量、移民實施等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專項檢查、重點檢查和跟蹤問效。

    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并出具審計報告。

    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地方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落實生態移民資金政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對重點生態移民項目進行跟蹤監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查處資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主動接受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所需資料,并完善內部管理制度,確保項目建設質量、資金使用安全和投資效益。

    第十八條 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于截留、擠占、挪用資金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相關盟市、旗縣(市、區)可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的執行期為2013年至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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