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和自治區“8337”發展思路,全面推進我區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進程,現就規范和加強行政執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行政執法工作的重要性,增強規范行政執法工作的緊迫感
行政執法是法律實施的重要階段,是行政機關大量的日常性行政活動,既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也是政府依法執政、依法行政的重要體現。目前,我區有近12萬名行政執法人員,分布在全區各級行政執法隊伍中,執法內容涉及到社會生產、生活的各個方面。但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仍有許多不適應新形勢新任務要求的地方,有法不依、執法不當、適法錯誤、違法侵權的問題仍然比較突出,行政訴訟案件敗訴率偏高,人民群眾的利益往往受到侵害,這既有悖于執政為民的執法理念,也導致人民群眾對政府的滿意度和政府公信力的降低。黨的十八大提出要在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我們目前的行政執法工作現狀還不能與這一要求相適應,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采取有效措施,規范和加強行政執法工作,有力推進我區法治政府建設進程。
二、貫徹行政執法工作總體要求,切實做到依法行政
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我區規范和加強行政執法工作的總體要求是:以黨的十八大精神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自治區“8337”發展思路,以建設法治政府為目標,以規范行政執法程序、完善行政執法體制機制、創新行政執法方式、提高行政執法能力、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為著力點,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進一步優化發展環境,為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和良好的法治環境。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切實維護法律尊嚴,嚴格依法行政,有效保護合法行為,嚴厲懲處違法行為,真正使違反者不因違法而得利,守法者不因守法而受損,創造公平、公正、公開的行政執法環境。
三、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提高行政執法效能
(一)合理劃分行政執法職能。按照執法重心下移、服務基層的原則,科學配置盟市、旗縣(市、區)行政執法機構的行政職能,解決上下級行政執法部門職權大體相同、多層執法、重復管理的問題。自治區級行政執法部門主要側重于政策研究、監督指導、組織協調以及跨區域和重大違法行為的查處,具體的執法職權主要由盟市、旗縣(市、區)行政執法機構承擔。自治區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按照上述要求,明確劃分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行政執法機構的職責權限,尤其要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勞動保障等重要領域的基層執法力量。
(二)深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執法工作。行政執法部門應整合執法主體,相對集中行政執法處罰權,合理設置執法機構,實現部門內部的綜合行政執法;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在城市管理、文化市場、資源環境、農牧業、交通運輸等權責交叉、多頭執法的領域,大力推進跨部門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三)規范委托執法和派駐執法。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接受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實施行政執法的,應當簽訂行政執法委托協議,將受委托組織的基本情況、委托事項和權限、監督措施以及書面委托協議等向社會公告,并報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每半年向委托單位報告一次行政執法情況,接受委托單位的指導和監督。受委托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單位名義實施行政執法行為,并且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超越委托范圍實施行政執法的,由其承擔法律責任。旗縣(市、區)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大對委托執法事項的指導和監督,將執法力量下放到基層,在中心鎮等執法任務重的地方派駐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執法行為,確保監管到位。
(四)樹立以人為本的執法理念。堅持管理與服務并重、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既注重發揮查處違法行為的治標功能,又要注重發揮執法的引導、規范、教育、保障的治本功能,轉變執法作風。對違法情節較輕、可及時糾正、沒有造成社會危害或者危害后果能夠及時消除的違法行為,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不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采用教育、告誡、引導等方式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再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依法必須采取行政強制和行政處罰手段的,要合法合規,做到過罰相當。
(五)大力推行行政指導。切實把保護合法、服務守法與制裁違法相結合,全面推行行政指導,引導行政管理相對人自覺守法、依法辦事,努力降低守法和執法成本。在某種違法行為易發時段和易發領域,在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之前,行政執法部門要通過電話、短信、文件等形式,向行政管理相對人進行提示、解釋、告誡,促使其及時履行法定義務,變更或者延續行政許可,盡可能減少違法行為的發生。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由于內部制度缺失、疏于管理出現的違法行為,應當制發執法建議書,督促其完善制度、整改問題。在作出行政處罰的同時要針對違法事項,分析違法的原因,告知應當遵守的行為規范和改正違法行為的措施;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影響重大的行政處罰案件,行政執法部門要進行回訪,了解糾正違法行為的情況,督促其自覺守法。
(六)全面推進行政調解。行政執法部門要根據法律法規和自身職權,界定行政調解的事項,制定行政調解規程,明確立案登記、調解程序、文書格式。運用調解機制依法對環境污染糾紛、土地糾紛、治安糾紛、勞動糾紛、人事爭議、專利糾紛等,通過疏導、說明、協調等方式,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協議,化解社會矛盾。
四、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一)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開。行政執法部門要強化程序意識,按照職權法定、程序合法的要求,依法梳理審核本系統的行政執法主體、執法依據、執法權責、執法裁量權、執法文書、執法人員,編制行政職權目錄,規范行政執法權力流程,明確不同類型行政執法事項的主體、依據、權限、運行程序和監督措施。行政執法權力流程應當在辦公場所公示,并通過政府網站等途徑向社會公布,接受群眾監督。重點公開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收費、行政征收等執法活動中履行職責的情況,積極探索執法投訴和執法結果公開制度。
(二)規范行政檢查。行政執法部門要依法合規進行執法檢查,完整記錄行政執法檢查的依據、對象、內容、結果等事項。檢查完畢后,應當將執法檢查記錄入卷歸檔,行政執法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定期抽查行政執法檢查記錄。除因辦理案件需要外,行政執法部門已經對行政管理相對人進行執法檢查的,其他同級行政執法部門不得就同一事項重復檢查。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公眾健康、生態環境等的違法行為,應當加大執法力度,提高執法效能,避免執法缺位。嚴禁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隨意檢查、重復檢查和多頭檢查行為。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實施抽樣檢驗的,在滿足抽樣要求的前提下,應當盡可能少抽取樣品,并按照成本價購買,不收取檢驗費和其他費用;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規范行政處罰。行政執法部門行使行政處罰權,要依法、及時、全面、客觀、公正收集證據,嚴禁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收集證據,僅有當事人陳述而無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定案。除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外,其他行政處罰案件在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由本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法制工作人員進行合法性審查。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實行說理式執法,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說明處罰的事實根據、法律依據、證據認定、裁量權行使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是否采納等內容。適用簡易程序的,要加強當場執法的說理工作。
(四)規范行政強制。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前,應當向其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后實施。要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在認真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制作現場筆錄、履行審批手續后制作決定書。行政執法部門不得對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強制措施。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后,要及時查清事實,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沒收、銷毀非法物品或者解除強制措施的決定。將已經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抵繳罰款的,對于超出部分,要返還當事人或者依法予以提存。行政執法部門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書面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行政執法部門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影響居民生活的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情況緊急的除外。
(五)規范行政審批。行政執法部門要進一步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及時清理行政審批項目,能夠取消的,要堅決取消;能夠交給市場、中介組織的,要全部移交;能夠下放基層行使的,要立即下放;能調整管理方式的,堅決調整。要建立行政審批目錄并向社會公開,明確行政審批的項目名稱、法定依據、申請材料、辦理程序等內容。進一步精簡審批環節,優化審批程序,壓縮審批時間,提供優質服務。嚴格遵循行政審批設置、條件和程序法定的原則,嚴格控制新設行政審批項目,切實防止行政審批事項邊減邊增、明減暗增。不斷推進機制創新和工作創新,加快電子政務服務平臺和網上審批系統建設,盡快實現網上辦理。部門審批權要向一個內設機構集中,該機構要向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做到審批事項和人員到位,向窗口授權到位,切實優化審批服務方式,提高審批工作效能。
(六)規范行政事業性收費。行政執法部門要進一步清理和規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除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設立的收費項目外,不得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對經批準設立的收費項目,應當領取收費許可證,按照標準進行收費,不得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使用財政部或者自治區財政廳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自治區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要逐年清理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根據財政承受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減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布。嚴禁行政執法部門進行攤派,不得強迫行政管理相對人捐贈、集資、贊助,購買指定商品,加入收費性質的學會、協會,訂閱報刊、刊登廣告等。
(七)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自治區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制定本系統、本行業的統一裁量基準,形成統一規范、分級執法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基準體系。對于行政處罰,應當明確規定適用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不予處罰和停止執行處罰的具體情形;對于行政許可,應當明確規定適用撤回、變更、撤銷、注銷、吊銷行政許可的具體情形;對于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執法行為,應當根據法定裁量因素,結合酌定裁量因素作出具體規定。同時,要根據行政執法依據、實際情況的變化,適時修訂行政執法自由裁量基準。各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參照執行行政執法自由裁量基準,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執行的,應當向自治區級行政執法部門說明理由。
(八)規范行政執法文書。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行政執法,應當規范制作、使用統一格式的行政執法文書。凡是國家有關部門尚未制定統一格式執法文書的,應當統一使用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制定的執法文書格式文本。行政執法文書應盡可能使用打印式文書,并進行統一編號、一案一制作。使用預定格式法律文書的,要全面、準確填寫相關內容,對適用的法律依據,應當載明法律依據的全稱,引用條文要具體到條、款、項、目。在行政執法完結后,行政執法部門要嚴格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在30日內將相關行政執法文書、證據等資料整理入卷,歸檔保存。建立案卷臺賬,嚴格檔案管理,不得擅自增加、更改案卷材料及其內容。
五、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強化行政執法監督
(一)健全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和重大行政執法行為備案審查制度。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行政處罰、行政審批、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案件目錄制度,梳理匯總行政執法案件辦理信息,并于每年7月和12月報送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完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標準,注重評查實效,從主體是否適格、職權是否適度、事實認定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程序是否合法、依據適用是否準確、處理決定是否適當以及文書是否規范等方面,每年至少對本地區、本系統的行政執法案卷進行一次抽查。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制發行政執法監督建議書,提出整改建議,促進提升執法水平。評查結果要向社會公布,對于帶有普遍性的問題,應提出明確的整改措施和要求,并作為下一次案卷評查的重點內容。行政執法部門作出對社會影響重大的行政執法行為,要向上一級行政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備,接受監督。
(二)嚴格依法行政考核及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各級人民政府要將行政執法評議考核作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內容,列入政府和部門年度實績考核指標之中,并加大考核權重,注重考核實效。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考核及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指標體系,實現定性與定量、內部與外部、檢查與自查相結合,對行政執法工作進行評議考核。評議考核可以通過聽取匯報、定期檢查、受理舉報投訴、開展問卷調查等方式進行。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法制機構要履行好依法行政的督促檢查職責,認真開展依法行政考核及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考核結果要向社會公開。
(三)嚴格追究行政執法責任。行政執法部門要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明確執法人員崗位職責,細化執法流程,公開執法職權,切實解決職權不清、責任不明、出現過錯難以查究的問題。在自覺接受人大、政協和司法機關監督的同時,要更加注重社會輿論和人民群眾的監督,年度行政執法情況應主動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監察機關、政府法制機構要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并設立舉報投訴電話,積極受理對行政執法工作的投訴舉報。對不執法、慢執法、亂執法的行政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要加大責任追究力度,依法糾正違法行為,對違法的執法人員依法取消行政執法資格。對于重大、復雜的違法執法案件,要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促進行政執法廉潔高效。
(四)強化行政復議應訴。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嚴格依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暢通行政復議渠道,認真辦理復議申請,對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該撤銷的撤銷,該變更的變更,該確認違法的確認違法,加大糾錯力度,促進行政執法部門不斷改進行政執法工作。對行政執法部門由于內部制度缺失、疏于管理出現的普遍違法執法行為,要依法制作行政復議建議書,提出完善制度和改進執法的建議。行政執法部門的行為被申請行政復議或被提起行政訴訟時,要積極應訴答辯,按規定提交證據材料。對重大行政執法案件的訴訟,行政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自覺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和裁定,認真辦理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
(五)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信息共享制度與聯席會議制度。各地要充分利用已有電子政務網絡和信息共享公共基礎設施等資源,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信息共享平臺。實現行政執法部門、公安機關、政府法制機構、人民檢察院之間執法、司法信息的互聯互通。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針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過程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進行研討和交流,加強相互之間的工作聯系與協調配合,切實解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存在的突出問題,使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有效銜接。
六、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保障行政執法有效實施
(一)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主體和人員資格。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對行政執法機構及其人員實行行政執法資格管理。對沒有進行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認證的執法機構,不予公布其執法主體資格;對沒有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臨時聘用的協助執法人員,除從事說服教育等執法輔助性工作外,不得行使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執法職權。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對協助執法人員的聘用、管理和監督等作出規范,研究制定協助執法人員的長效管理辦法。
(二)加強行政執法隊伍作風建設。行政執法部門要制定并推行行政執法用語、儀容舉止、職業道德等基本規范。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應當儀表整潔、語言文明、舉止得體、方式得當,有統一著裝要求的要嚴格按照規定進行著裝。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不得使用粗俗、歧視、侮辱以及威脅性語言,不得刁難當事人或者做出有損行政執法人員形象的行為。行政執法機關要開展行政執法示范活動,要把作風建設作為評先創優的重要內容。獎勵優秀,倡導新風。
(三)加大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力度。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組織編制全區通用法律知識培訓教材和考試題庫,指導全區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工作。行政執法部門要切實加強行政執法人員思想建設、作風建設、能力建設和職業道德建設,持續深入地開展通過正面典型示范和反面典型警示,引導行政執法人員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利益觀,提高執法人員依法履職、協調解決問題、語言文字表達、應急處置和運用崗位專業技能的能力。行政執法機構每年至少應當組織一次相關法律知識的更新培訓。對行政執法人員培訓情況記錄和考試結果應當建檔,并作為年度考核的內容和任職晉升的依據。
(四)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要定期聽取行政執法工作匯報,及時解決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研究部署行政執法工作的具體任務和措施。要加強行政執法機構建設,使行政執法機構的規格、編制與其承擔的職責和任務相適應。基層執法隊伍要配備專兼職法制員。
(五)強化行政執法保障。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行政執法保障力度,不斷改善工作條件和裝備手段,建立責任明確、管理規范、投入穩定的行政執法經費保障機制,行政執法機構所需工作經費,要統一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推進交通工具和執法裝備等工作條件的標準化建設,逐步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為案件處理、現場勘驗、調查取證、錄音錄像等執法活動提供必要的保障。嚴格執行收繳、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收費和罰沒收入必須全額上繳國庫,納入預算管理,嚴禁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指標,嚴禁將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與行政執法機關業務經費、工作人員福利待遇掛鉤。
(六)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要按照信息化建設的要求,明確目標和任務,加大人力和財力投入,加快推進行政執法工作信息化進程,使執法工作信息化建設適應法治建設大局和執法工作新形勢的要求。通過建立電子政務和移動辦公系統,建設網上執法工作平臺,逐步實現執法人員的電子化管理,執法辦案、辦事的網上審批、網上監督、網上考評,執法信息的網上傳遞,執法文書的電子化操作。加強網上執法的指導和服務,把信息化手段應用到行政執法的各個環節,做到以信息化規范執法行為、健全執法程序、落實執法制度、強化執法監督、提高執法質量。
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要按照本意見精神,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加強和改進行政執法工作的實施方案,明確任務和分工,認真組織落實。自治區法制辦、監察廳要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協調、檢查、督促,確保本意見全面有效實施,切實提高全區行政執法工作水平。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和自治區“8337”發展思路,全面推進我區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進程,現就規范和加強行政執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行政執法工作的重要性,增強規范行政執法工作的緊迫感
行政執法是法律實施的重要階段,是行政機關大量的日常性行政活動,既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也是政府依法執政、依法行政的重要體現。目前,我區有近12萬名行政執法人員,分布在全區各級行政執法隊伍中,執法內容涉及到社會生產、生活的各個方面。但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仍有許多不適應新形勢新任務要求的地方,有法不依、執法不當、適法錯誤、違法侵權的問題仍然比較突出,行政訴訟案件敗訴率偏高,人民群眾的利益往往受到侵害,這既有悖于執政為民的執法理念,也導致人民群眾對政府的滿意度和政府公信力的降低。黨的十八大提出要在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我們目前的行政執法工作現狀還不能與這一要求相適應,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采取有效措施,規范和加強行政執法工作,有力推進我區法治政府建設進程。
二、貫徹行政執法工作總體要求,切實做到依法行政
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我區規范和加強行政執法工作的總體要求是:以黨的十八大精神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自治區“8337”發展思路,以建設法治政府為目標,以規范行政執法程序、完善行政執法體制機制、創新行政執法方式、提高行政執法能力、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為著力點,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進一步優化發展環境,為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和良好的法治環境。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切實維護法律尊嚴,嚴格依法行政,有效保護合法行為,嚴厲懲處違法行為,真正使違反者不因違法而得利,守法者不因守法而受損,創造公平、公正、公開的行政執法環境。
三、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提高行政執法效能
(一)合理劃分行政執法職能。按照執法重心下移、服務基層的原則,科學配置盟市、旗縣(市、區)行政執法機構的行政職能,解決上下級行政執法部門職權大體相同、多層執法、重復管理的問題。自治區級行政執法部門主要側重于政策研究、監督指導、組織協調以及跨區域和重大違法行為的查處,具體的執法職權主要由盟市、旗縣(市、區)行政執法機構承擔。自治區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按照上述要求,明確劃分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行政執法機構的職責權限,尤其要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勞動保障等重要領域的基層執法力量。
(二)深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執法工作。行政執法部門應整合執法主體,相對集中行政執法處罰權,合理設置執法機構,實現部門內部的綜合行政執法;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在城市管理、文化市場、資源環境、農牧業、交通運輸等權責交叉、多頭執法的領域,大力推進跨部門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三)規范委托執法和派駐執法。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接受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實施行政執法的,應當簽訂行政執法委托協議,將受委托組織的基本情況、委托事項和權限、監督措施以及書面委托協議等向社會公告,并報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每半年向委托單位報告一次行政執法情況,接受委托單位的指導和監督。受委托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單位名義實施行政執法行為,并且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超越委托范圍實施行政執法的,由其承擔法律責任。旗縣(市、區)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大對委托執法事項的指導和監督,將執法力量下放到基層,在中心鎮等執法任務重的地方派駐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執法行為,確保監管到位。
(四)樹立以人為本的執法理念。堅持管理與服務并重、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既注重發揮查處違法行為的治標功能,又要注重發揮執法的引導、規范、教育、保障的治本功能,轉變執法作風。對違法情節較輕、可及時糾正、沒有造成社會危害或者危害后果能夠及時消除的違法行為,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不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采用教育、告誡、引導等方式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再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依法必須采取行政強制和行政處罰手段的,要合法合規,做到過罰相當。
(五)大力推行行政指導。切實把保護合法、服務守法與制裁違法相結合,全面推行行政指導,引導行政管理相對人自覺守法、依法辦事,努力降低守法和執法成本。在某種違法行為易發時段和易發領域,在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之前,行政執法部門要通過電話、短信、文件等形式,向行政管理相對人進行提示、解釋、告誡,促使其及時履行法定義務,變更或者延續行政許可,盡可能減少違法行為的發生。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由于內部制度缺失、疏于管理出現的違法行為,應當制發執法建議書,督促其完善制度、整改問題。在作出行政處罰的同時要針對違法事項,分析違法的原因,告知應當遵守的行為規范和改正違法行為的措施;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影響重大的行政處罰案件,行政執法部門要進行回訪,了解糾正違法行為的情況,督促其自覺守法。
(六)全面推進行政調解。行政執法部門要根據法律法規和自身職權,界定行政調解的事項,制定行政調解規程,明確立案登記、調解程序、文書格式。運用調解機制依法對環境污染糾紛、土地糾紛、治安糾紛、勞動糾紛、人事爭議、專利糾紛等,通過疏導、說明、協調等方式,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協議,化解社會矛盾。
四、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一)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開。行政執法部門要強化程序意識,按照職權法定、程序合法的要求,依法梳理審核本系統的行政執法主體、執法依據、執法權責、執法裁量權、執法文書、執法人員,編制行政職權目錄,規范行政執法權力流程,明確不同類型行政執法事項的主體、依據、權限、運行程序和監督措施。行政執法權力流程應當在辦公場所公示,并通過政府網站等途徑向社會公布,接受群眾監督。重點公開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收費、行政征收等執法活動中履行職責的情況,積極探索執法投訴和執法結果公開制度。
(二)規范行政檢查。行政執法部門要依法合規進行執法檢查,完整記錄行政執法檢查的依據、對象、內容、結果等事項。檢查完畢后,應當將執法檢查記錄入卷歸檔,行政執法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定期抽查行政執法檢查記錄。除因辦理案件需要外,行政執法部門已經對行政管理相對人進行執法檢查的,其他同級行政執法部門不得就同一事項重復檢查。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公眾健康、生態環境等的違法行為,應當加大執法力度,提高執法效能,避免執法缺位。嚴禁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隨意檢查、重復檢查和多頭檢查行為。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實施抽樣檢驗的,在滿足抽樣要求的前提下,應當盡可能少抽取樣品,并按照成本價購買,不收取檢驗費和其他費用;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規范行政處罰。行政執法部門行使行政處罰權,要依法、及時、全面、客觀、公正收集證據,嚴禁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收集證據,僅有當事人陳述而無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定案。除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外,其他行政處罰案件在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由本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法制工作人員進行合法性審查。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實行說理式執法,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說明處罰的事實根據、法律依據、證據認定、裁量權行使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是否采納等內容。適用簡易程序的,要加強當場執法的說理工作。
(四)規范行政強制。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前,應當向其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后實施。要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在認真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制作現場筆錄、履行審批手續后制作決定書。行政執法部門不得對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強制措施。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后,要及時查清事實,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沒收、銷毀非法物品或者解除強制措施的決定。將已經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抵繳罰款的,對于超出部分,要返還當事人或者依法予以提存。行政執法部門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書面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行政執法部門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影響居民生活的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情況緊急的除外。
(五)規范行政審批。行政執法部門要進一步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及時清理行政審批項目,能夠取消的,要堅決取消;能夠交給市場、中介組織的,要全部移交;能夠下放基層行使的,要立即下放;能調整管理方式的,堅決調整。要建立行政審批目錄并向社會公開,明確行政審批的項目名稱、法定依據、申請材料、辦理程序等內容。進一步精簡審批環節,優化審批程序,壓縮審批時間,提供優質服務。嚴格遵循行政審批設置、條件和程序法定的原則,嚴格控制新設行政審批項目,切實防止行政審批事項邊減邊增、明減暗增。不斷推進機制創新和工作創新,加快電子政務服務平臺和網上審批系統建設,盡快實現網上辦理。部門審批權要向一個內設機構集中,該機構要向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做到審批事項和人員到位,向窗口授權到位,切實優化審批服務方式,提高審批工作效能。
(六)規范行政事業性收費。行政執法部門要進一步清理和規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除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設立的收費項目外,不得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對經批準設立的收費項目,應當領取收費許可證,按照標準進行收費,不得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使用財政部或者自治區財政廳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自治區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要逐年清理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根據財政承受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減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布。嚴禁行政執法部門進行攤派,不得強迫行政管理相對人捐贈、集資、贊助,購買指定商品,加入收費性質的學會、協會,訂閱報刊、刊登廣告等。
(七)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自治區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制定本系統、本行業的統一裁量基準,形成統一規范、分級執法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基準體系。對于行政處罰,應當明確規定適用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不予處罰和停止執行處罰的具體情形;對于行政許可,應當明確規定適用撤回、變更、撤銷、注銷、吊銷行政許可的具體情形;對于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執法行為,應當根據法定裁量因素,結合酌定裁量因素作出具體規定。同時,要根據行政執法依據、實際情況的變化,適時修訂行政執法自由裁量基準。各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參照執行行政執法自由裁量基準,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執行的,應當向自治區級行政執法部門說明理由。
(八)規范行政執法文書。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行政執法,應當規范制作、使用統一格式的行政執法文書。凡是國家有關部門尚未制定統一格式執法文書的,應當統一使用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制定的執法文書格式文本。行政執法文書應盡可能使用打印式文書,并進行統一編號、一案一制作。使用預定格式法律文書的,要全面、準確填寫相關內容,對適用的法律依據,應當載明法律依據的全稱,引用條文要具體到條、款、項、目。在行政執法完結后,行政執法部門要嚴格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在30日內將相關行政執法文書、證據等資料整理入卷,歸檔保存。建立案卷臺賬,嚴格檔案管理,不得擅自增加、更改案卷材料及其內容。
五、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強化行政執法監督
(一)健全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和重大行政執法行為備案審查制度。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行政處罰、行政審批、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案件目錄制度,梳理匯總行政執法案件辦理信息,并于每年7月和12月報送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完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標準,注重評查實效,從主體是否適格、職權是否適度、事實認定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程序是否合法、依據適用是否準確、處理決定是否適當以及文書是否規范等方面,每年至少對本地區、本系統的行政執法案卷進行一次抽查。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制發行政執法監督建議書,提出整改建議,促進提升執法水平。評查結果要向社會公布,對于帶有普遍性的問題,應提出明確的整改措施和要求,并作為下一次案卷評查的重點內容。行政執法部門作出對社會影響重大的行政執法行為,要向上一級行政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備,接受監督。
(二)嚴格依法行政考核及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各級人民政府要將行政執法評議考核作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內容,列入政府和部門年度實績考核指標之中,并加大考核權重,注重考核實效。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考核及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指標體系,實現定性與定量、內部與外部、檢查與自查相結合,對行政執法工作進行評議考核。評議考核可以通過聽取匯報、定期檢查、受理舉報投訴、開展問卷調查等方式進行。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法制機構要履行好依法行政的督促檢查職責,認真開展依法行政考核及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考核結果要向社會公開。
(三)嚴格追究行政執法責任。行政執法部門要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明確執法人員崗位職責,細化執法流程,公開執法職權,切實解決職權不清、責任不明、出現過錯難以查究的問題。在自覺接受人大、政協和司法機關監督的同時,要更加注重社會輿論和人民群眾的監督,年度行政執法情況應主動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監察機關、政府法制機構要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并設立舉報投訴電話,積極受理對行政執法工作的投訴舉報。對不執法、慢執法、亂執法的行政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要加大責任追究力度,依法糾正違法行為,對違法的執法人員依法取消行政執法資格。對于重大、復雜的違法執法案件,要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促進行政執法廉潔高效。
(四)強化行政復議應訴。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嚴格依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暢通行政復議渠道,認真辦理復議申請,對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該撤銷的撤銷,該變更的變更,該確認違法的確認違法,加大糾錯力度,促進行政執法部門不斷改進行政執法工作。對行政執法部門由于內部制度缺失、疏于管理出現的普遍違法執法行為,要依法制作行政復議建議書,提出完善制度和改進執法的建議。行政執法部門的行為被申請行政復議或被提起行政訴訟時,要積極應訴答辯,按規定提交證據材料。對重大行政執法案件的訴訟,行政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自覺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和裁定,認真辦理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
(五)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信息共享制度與聯席會議制度。各地要充分利用已有電子政務網絡和信息共享公共基礎設施等資源,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信息共享平臺。實現行政執法部門、公安機關、政府法制機構、人民檢察院之間執法、司法信息的互聯互通。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針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過程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進行研討和交流,加強相互之間的工作聯系與協調配合,切實解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存在的突出問題,使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有效銜接。
六、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保障行政執法有效實施
(一)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主體和人員資格。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對行政執法機構及其人員實行行政執法資格管理。對沒有進行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認證的執法機構,不予公布其執法主體資格;對沒有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臨時聘用的協助執法人員,除從事說服教育等執法輔助性工作外,不得行使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執法職權。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對協助執法人員的聘用、管理和監督等作出規范,研究制定協助執法人員的長效管理辦法。
(二)加強行政執法隊伍作風建設。行政執法部門要制定并推行行政執法用語、儀容舉止、職業道德等基本規范。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應當儀表整潔、語言文明、舉止得體、方式得當,有統一著裝要求的要嚴格按照規定進行著裝。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不得使用粗俗、歧視、侮辱以及威脅性語言,不得刁難當事人或者做出有損行政執法人員形象的行為。行政執法機關要開展行政執法示范活動,要把作風建設作為評先創優的重要內容。獎勵優秀,倡導新風。
(三)加大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力度。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組織編制全區通用法律知識培訓教材和考試題庫,指導全區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工作。行政執法部門要切實加強行政執法人員思想建設、作風建設、能力建設和職業道德建設,持續深入地開展通過正面典型示范和反面典型警示,引導行政執法人員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利益觀,提高執法人員依法履職、協調解決問題、語言文字表達、應急處置和運用崗位專業技能的能力。行政執法機構每年至少應當組織一次相關法律知識的更新培訓。對行政執法人員培訓情況記錄和考試結果應當建檔,并作為年度考核的內容和任職晉升的依據。
(四)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要定期聽取行政執法工作匯報,及時解決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研究部署行政執法工作的具體任務和措施。要加強行政執法機構建設,使行政執法機構的規格、編制與其承擔的職責和任務相適應。基層執法隊伍要配備專兼職法制員。
(五)強化行政執法保障。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行政執法保障力度,不斷改善工作條件和裝備手段,建立責任明確、管理規范、投入穩定的行政執法經費保障機制,行政執法機構所需工作經費,要統一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推進交通工具和執法裝備等工作條件的標準化建設,逐步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為案件處理、現場勘驗、調查取證、錄音錄像等執法活動提供必要的保障。嚴格執行收繳、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收費和罰沒收入必須全額上繳國庫,納入預算管理,嚴禁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指標,嚴禁將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與行政執法機關業務經費、工作人員福利待遇掛鉤。
(六)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要按照信息化建設的要求,明確目標和任務,加大人力和財力投入,加快推進行政執法工作信息化進程,使執法工作信息化建設適應法治建設大局和執法工作新形勢的要求。通過建立電子政務和移動辦公系統,建設網上執法工作平臺,逐步實現執法人員的電子化管理,執法辦案、辦事的網上審批、網上監督、網上考評,執法信息的網上傳遞,執法文書的電子化操作。加強網上執法的指導和服務,把信息化手段應用到行政執法的各個環節,做到以信息化規范執法行為、健全執法程序、落實執法制度、強化執法監督、提高執法質量。
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要按照本意見精神,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加強和改進行政執法工作的實施方案,明確任務和分工,認真組織落實。自治區法制辦、監察廳要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協調、檢查、督促,確保本意見全面有效實施,切實提高全區行政執法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