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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卷

  •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做好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的實施意見內政字〔2013〕272號2013年12月12日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做好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是落實國務院下發的《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下簡稱《行動計劃》)和環境保護部等六部委制定的《京津冀及周邊地區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重大舉措,是改善環境空氣質量、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實現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抓手,是檢驗各級人民政府執政能力的一把標尺。按照《行動計劃》和《實施細則》安排部署,為積極應對可能出現的重污染天氣,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目標要求

    通過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行政和信息公開等措施,不斷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減少重污染天氣的發生。積極應對可能出現的重污染天氣,有效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二、污染預防工作

    (一)全面控制工業污染。加快推進重點行業脫硫、脫硝和除塵改造工程建設,供熱企業鍋爐要全部安裝高效脫硫、脫硝和除塵設備,有效減少污染物排放量;加強企業環保設施運行管理,做好環保設施檢修和維護工作,確保除塵、脫硫、脫硝設施正常運行和穩定達標排放。

    (二)嚴格控制燃煤污染。燃煤電廠和供熱企業要嚴格控制劣質煤使用,特別是在冬季要全部使用優質煤炭,并提前做好優質煤炭儲備。加強煤炭市場監管,嚴格控制有煙煤、劣質煤進城;推進城鄉結合部、農村牧區劣質燃煤治理,提高優質煤炭使用比例。大力推進集中供熱工程建設,優先發展熱電聯產供熱,提高集中供熱面積;推進供熱計量改革,加快現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和節能改造,加強新建建筑供熱計量工程監管,全面實行供熱計量收費。促進用戶行為節能,推進供熱節能減排。加快各類燃煤小鍋爐的取締、整合、改造和替代工作,積極推進“煤改氣”、“熱源、熱泵、太陽能多種采暖形式”,提高清潔能源使用比例。

    (三)有效控制揚塵污染。認真做好城市周邊礦區、施工場地、煤堆、渣堆等各類堆場和運渣車輛的揚塵防治,通過圍擋、封閉、遮蓋等防護措施,減少揚塵產生。提高城市道路機械清掃率、加大清掃頻次,對施工現場進行灑水降塵,定期清洗運煤、運渣車輛,減少道路揚塵污染。

    (四)積極控制機動車污染。加強機動車尾氣檢測,加快淘汰黃標車等老舊車輛,增加新能源車比例;大力發展和優化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交分擔率,延長公交車運營時間;加強油品質量管理,減少機動車污染物排放量。

    (五)加大環境監管力度。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大日常監督檢查力度,增加環境監察和監測頻次,確保大氣治理設施達標運行。必要時,對相關企業進行駐廠監察。積極推進聯防聯控,創新聯合執法、區域執法、交叉執法等執法機制,有效整治大氣污染違法行為,對超標排放、整治措施不落實的,實施限期整改、停產整治和關停。在冬季采暖期,不定期加強燃煤鍋爐、機動車排放、工業企業等重點大氣污染源執法檢查,確保其污染防治設施高效運轉;要加大電廠和供熱企業煤質檢測頻次,嚴禁使用高硫煤。

    三、應急處置工作

    (一)加快監測和預警體系建設。各級環保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空氣質量監測工作,嚴格執行空氣質量監測管理制度,適時發布環境空氣質量信息。要加強與氣象部門的溝通、聯系和合作,加快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體系,做好重污染天氣過程趨勢分析,完善會商研判機制,提高監測預警的準確度,及時發布監測預警信息。

    (二)科學制定應急預案。各地區要抓緊編制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明確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警預報及響應程序、預警等級,以及各等級應急措施、保障措施等內容;要盡快編制污染源清單,準確掌握本地區污染源種類、數量和分布情況,為采取應急措施提供科學有效的依據。應急預案要做到監測預警有會商,污染控制有清單,響應措施有論證,組織協調有指揮,措施落實有方案。應急措施實施方案要明確責任人,確定實施步驟、程序和方法,落實企業限產、停產名單等具體工作措施。

    (三)完善應急響應措施。建立區域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體系,將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納入各級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實行主要負責人負責制。各級人民政府要通過完善體制、健全機制,加強能力建設,形成政府組織實施、有關部門和單位具體落實、全民共同參與的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體系。當區域啟動Ⅲ級及以上預警時,地方人民政府要迅速啟動應急預案,按照相應等級采取應急響應措施。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煤炭消費控制;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要確定企業限產、停產名單,對行政區域內企業采取強制性限產、限排等措施;環保部門要加大執法檢查頻次,確保企業達標排放;公安交通部門要在人口稠密區以及學校、醫院、養老院等環境敏感區域和路段實施機動車限行,轄區內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停用30%的公務車,延長公交車輛運營時間;住房城鄉建設和城市綜合執法部門要嚴格控制建筑工地土方作業,減少揚塵污染;環衛部門要加強城市主要道路機械清掃頻次,延長作業時間;氣象部門要負責做好氣象干預措施落實工作;教育部門要停止中小學生課間操和體育課戶外活動;衛生部門要提出合理健康的防護措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本地區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各項措施的制定和實施。要組織環保、建設、公安、監察等部門,對各項應對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應急預案編制、修訂、備案等情況,日常防控措施、預警發布、響應措施落實情況。

    (二)完善政策措施。各地區要深入分析近年來大氣污染氣象數據、空氣質量數據,以及重污染天氣出現時段、頻率、持續時間,科學制定工業減排、燃煤減排、機動車減排等具體政策措施。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資金投入,對城區燃煤鍋爐進行更新改造后符合節能標準的給予資金補助和獎勵:對采暖期內燃煤電廠和供熱企業使用高熱值、低硫低灰優質煤的差價部分給予適當補貼,努力減少生活供暖用煤帶來的污染。

    (三)嚴格目標考核。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將作為考核各地區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落實情況的重要內容,從2014年起,每年初自治區將對各盟市上年度落實情況進行考核,并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評價的重要依據,適時向社會公布。

    (四)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重點排污企業要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認真實施“一把手”負責制。紀檢監察和組織部門要采取通報、約談和誡勉談話等方式全程介入;對未按照要求編制完成應急預案并備案,未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未按照應急預案落實各項應急準備工作、發布預警信息和采取響應措施而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紀嚴肅追究責任;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持續3天重污染天氣的,將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依法實行問責。對問題突出的地區和企業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對干預、偽造監測數據等行為,嚴格追究責任;對偷排偷放、屢查屢犯的企業,依法責令停產關閉,對企業法人按照最新司法解釋依法追究環境污染犯罪刑事責任。

  •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做好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的實施意見內政字〔2013〕272號2013年12月12日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做好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是落實國務院下發的《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下簡稱《行動計劃》)和環境保護部等六部委制定的《京津冀及周邊地區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重大舉措,是改善環境空氣質量、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實現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抓手,是檢驗各級人民政府執政能力的一把標尺。按照《行動計劃》和《實施細則》安排部署,為積極應對可能出現的重污染天氣,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目標要求

    通過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行政和信息公開等措施,不斷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減少重污染天氣的發生。積極應對可能出現的重污染天氣,有效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二、污染預防工作

    (一)全面控制工業污染。加快推進重點行業脫硫、脫硝和除塵改造工程建設,供熱企業鍋爐要全部安裝高效脫硫、脫硝和除塵設備,有效減少污染物排放量;加強企業環保設施運行管理,做好環保設施檢修和維護工作,確保除塵、脫硫、脫硝設施正常運行和穩定達標排放。

    (二)嚴格控制燃煤污染。燃煤電廠和供熱企業要嚴格控制劣質煤使用,特別是在冬季要全部使用優質煤炭,并提前做好優質煤炭儲備。加強煤炭市場監管,嚴格控制有煙煤、劣質煤進城;推進城鄉結合部、農村牧區劣質燃煤治理,提高優質煤炭使用比例。大力推進集中供熱工程建設,優先發展熱電聯產供熱,提高集中供熱面積;推進供熱計量改革,加快現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和節能改造,加強新建建筑供熱計量工程監管,全面實行供熱計量收費。促進用戶行為節能,推進供熱節能減排。加快各類燃煤小鍋爐的取締、整合、改造和替代工作,積極推進“煤改氣”、“熱源、熱泵、太陽能多種采暖形式”,提高清潔能源使用比例。

    (三)有效控制揚塵污染。認真做好城市周邊礦區、施工場地、煤堆、渣堆等各類堆場和運渣車輛的揚塵防治,通過圍擋、封閉、遮蓋等防護措施,減少揚塵產生。提高城市道路機械清掃率、加大清掃頻次,對施工現場進行灑水降塵,定期清洗運煤、運渣車輛,減少道路揚塵污染。

    (四)積極控制機動車污染。加強機動車尾氣檢測,加快淘汰黃標車等老舊車輛,增加新能源車比例;大力發展和優化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交分擔率,延長公交車運營時間;加強油品質量管理,減少機動車污染物排放量。

    (五)加大環境監管力度。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大日常監督檢查力度,增加環境監察和監測頻次,確保大氣治理設施達標運行。必要時,對相關企業進行駐廠監察。積極推進聯防聯控,創新聯合執法、區域執法、交叉執法等執法機制,有效整治大氣污染違法行為,對超標排放、整治措施不落實的,實施限期整改、停產整治和關停。在冬季采暖期,不定期加強燃煤鍋爐、機動車排放、工業企業等重點大氣污染源執法檢查,確保其污染防治設施高效運轉;要加大電廠和供熱企業煤質檢測頻次,嚴禁使用高硫煤。

    三、應急處置工作

    (一)加快監測和預警體系建設。各級環保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空氣質量監測工作,嚴格執行空氣質量監測管理制度,適時發布環境空氣質量信息。要加強與氣象部門的溝通、聯系和合作,加快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體系,做好重污染天氣過程趨勢分析,完善會商研判機制,提高監測預警的準確度,及時發布監測預警信息。

    (二)科學制定應急預案。各地區要抓緊編制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明確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警預報及響應程序、預警等級,以及各等級應急措施、保障措施等內容;要盡快編制污染源清單,準確掌握本地區污染源種類、數量和分布情況,為采取應急措施提供科學有效的依據。應急預案要做到監測預警有會商,污染控制有清單,響應措施有論證,組織協調有指揮,措施落實有方案。應急措施實施方案要明確責任人,確定實施步驟、程序和方法,落實企業限產、停產名單等具體工作措施。

    (三)完善應急響應措施。建立區域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體系,將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納入各級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實行主要負責人負責制。各級人民政府要通過完善體制、健全機制,加強能力建設,形成政府組織實施、有關部門和單位具體落實、全民共同參與的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體系。當區域啟動Ⅲ級及以上預警時,地方人民政府要迅速啟動應急預案,按照相應等級采取應急響應措施。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煤炭消費控制;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要確定企業限產、停產名單,對行政區域內企業采取強制性限產、限排等措施;環保部門要加大執法檢查頻次,確保企業達標排放;公安交通部門要在人口稠密區以及學校、醫院、養老院等環境敏感區域和路段實施機動車限行,轄區內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停用30%的公務車,延長公交車輛運營時間;住房城鄉建設和城市綜合執法部門要嚴格控制建筑工地土方作業,減少揚塵污染;環衛部門要加強城市主要道路機械清掃頻次,延長作業時間;氣象部門要負責做好氣象干預措施落實工作;教育部門要停止中小學生課間操和體育課戶外活動;衛生部門要提出合理健康的防護措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本地區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各項措施的制定和實施。要組織環保、建設、公安、監察等部門,對各項應對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應急預案編制、修訂、備案等情況,日常防控措施、預警發布、響應措施落實情況。

    (二)完善政策措施。各地區要深入分析近年來大氣污染氣象數據、空氣質量數據,以及重污染天氣出現時段、頻率、持續時間,科學制定工業減排、燃煤減排、機動車減排等具體政策措施。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資金投入,對城區燃煤鍋爐進行更新改造后符合節能標準的給予資金補助和獎勵:對采暖期內燃煤電廠和供熱企業使用高熱值、低硫低灰優質煤的差價部分給予適當補貼,努力減少生活供暖用煤帶來的污染。

    (三)嚴格目標考核。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將作為考核各地區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落實情況的重要內容,從2014年起,每年初自治區將對各盟市上年度落實情況進行考核,并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評價的重要依據,適時向社會公布。

    (四)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重點排污企業要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認真實施“一把手”負責制。紀檢監察和組織部門要采取通報、約談和誡勉談話等方式全程介入;對未按照要求編制完成應急預案并備案,未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未按照應急預案落實各項應急準備工作、發布預警信息和采取響應措施而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紀嚴肅追究責任;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持續3天重污染天氣的,將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依法實行問責。對問題突出的地區和企業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對干預、偽造監測數據等行為,嚴格追究責任;對偷排偷放、屢查屢犯的企業,依法責令停產關閉,對企業法人按照最新司法解釋依法追究環境污染犯罪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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