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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卷

  •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金融服務“三農三牧”發展的實施意見
  • 內政辦發〔201499201491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金融服務“三農”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417號)和全國農村金融服務經驗交流電視電話會議精神,進一步提升全區農村牧區金融服務能力和水平,促進現代農牧業發展和經濟結構轉型升級,發展普惠金融,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金融服務“三農三牧”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深化農村牧區金融體制機制改革

    (一)穩步推進金融機構改革。

    1.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和有關規定,在穩定縣域法人地位、維護體系完整、堅持服務“三農三牧”的前提下,進一步深化全區農村信用社改革,積極穩妥組建農村商業銀行,完善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內蒙古銀監局,自治區金融辦、農村信用聯社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2.鼓勵大中型銀行根據農村牧區市場需求變化,優化發展戰略,加強對“三農三牧”發展的金融支持。穩步培育發展村鎮銀行,提高民營資本持股比例,開展面向“三農三牧”的差異化、特色化服務。各涉農涉牧金融機構要進一步下沉服務重心,切實做到不脫農、多惠農。(內蒙古銀監局、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二)豐富農村牧區金融服務主體。

    1.推動建立農牧業產業投資基金、農牧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農牧業科技創業投資基金。(內蒙古證監局,自治區金融辦、財政廳、農牧業廳、發展改革委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2.支持組建主要服務“三農三牧”的金融租賃公司。(內蒙古銀監局,自治區金融辦、農牧業廳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3.鼓勵各盟市、旗縣(市、區)組建政府出資為主、重點開展涉農涉牧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或擔保基金,支持其他融資性擔保機構為農牧業生產經營主體提供融資擔保服務。(自治區金融辦、財政廳、農牧業廳、扶貧辦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4.建立正向激勵機制,支持設立服務農村牧區的小額貸款公司,引導鼓勵小額貸款公司不斷拓展涉農涉牧業務,加大扶持“三農三牧”力度。全面落實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等金融機構融資的相關政策規定,拓寬融資渠道。進一步明確小額貸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統的具體要求,加快接入征信系統。(內蒙古銀監局、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區金融辦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三)規范發展農村牧區合作金融。

    1.堅持社員制、封閉性、民主管理原則,在不對外吸儲放貸、不支付固定回報的前提下,發展農村牧區合作金融。在符合條件的農牧民合作社和供銷合作社基礎上培育發展農村牧區合作金融組織。(內蒙古銀監局、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區金融辦、農牧業廳、供銷合作聯社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2.探索建立合作性的村級融資擔保基金。(自治區金融辦、財政廳、農牧業廳、扶貧辦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二、大力發展農村牧區普惠金融

    (四)優化縣域金融機構網點布局。支持大中型銀行增設縣域網點,增強網點服務功能。支持地方金融機構在旗縣(市、區)、蘇木鄉鎮設立網點,開展涉農涉牧業務。加快在農牧業大縣、小微企業集中地區設立村鎮銀行,支持其在蘇木鄉鎮布設網點。(內蒙古銀監局負責)

    (五)推動農村牧區基礎金融服務全覆蓋。加快嘎查村“助農金融服務點”全覆蓋工程建設進度,為農牧民就近提供小額現金取款、轉賬、繳費、查詢等基礎金融服務。(自治區金融辦、財政廳,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六)加大金融扶貧力度。進一步發揮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互補優勢,切實改進對農牧民工、農村牧區婦女、少數民族等弱勢群體的金融服務。加快實施金融扶貧富民工程,完善扶貧貼息貸款政策,引導金融機構全面做好支持農村牧區貧困地區脫貧攻堅的金融服務工作。(自治區扶貧辦、財政廳、金融辦,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監局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三、引導加大涉農涉牧資金投放

    (七)拓展資金來源。

    1.進一步加大對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發放支農支小再貸款的力度,主要用于支持“三農三牧”和農村牧區小微企業發展。(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負責)

    2.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專項用于“三農三牧”的金融債,開展涉農涉牧資產證券化試點。(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監局、自治區農村信用聯社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3.農業發展銀行要加大對自治區農牧業開發和農村牧區基礎設施建設的中長期信貸支持。農業銀行要堅持面向“三農三牧”定位,力爭“三農三牧”貸款增速高于全行貸款平均增速。郵政儲蓄銀行要繼續拓展農村牧區金融業務,增加對農村牧區信貸投入,逐步擴大涉農涉牧業務范圍。(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監局、自治區金融辦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八)強化政策引導。切實落實縣域銀行業法人機構一定比例存款投放當地的政策。探索建立商業銀行新設縣域分支機構信貸投放承諾制度。支持符合監管要求的縣域銀行業金融機構擴大信貸投放,持續提高存貸比。探索通過財政資金貼息、擔保等措施,引導金融機構擴大支農支牧資金投放規模。(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監局,自治區財政廳、金融辦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九)完善信貸機制。在強化涉農涉牧業務全面風險管理的基礎上,鼓勵商業銀行單列涉農涉牧信貸計劃,下放貸款審批權限,優化績效考核機制,推行盡職免責制度,調動“三農三牧”信貸投放的內在積極性。(內蒙古銀監局、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四、創新農村牧區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

    (十)創新農村牧區金融產品。鼓勵金融機構推行“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動態調整”的農牧戶信貸模式,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放款進度和回收期限。加快在農村牧區推廣應用微貸技術。推廣產業鏈金融模式。大力發展農村牧區電話銀行、網上銀行業務。創新和推廣專營機構、信貸工廠等服務模式。鼓勵開展農牧業機械等方面的金融租賃業務。(內蒙古銀監局、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區金融辦、農牧業廳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十一)創新農村牧區抵(質)押擔保方式。

    1.適時開展農村牧區土地和草場承包經營權、農牧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健全完善林權抵押登記系統,擴大林權抵押貸款規模。探索、推廣以農牧業機械設備、運輸工具、水域灘涂養殖權、承包土地和草場收益權、存欄畜禽等為標的新型抵押擔保方式。(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監局,自治區金融辦、農牧業廳、國土資源廳、林業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2.加強涉農涉牧信貸與涉農涉牧保險合作,將涉農涉牧保險投保情況作為授信要素,探索拓寬涉農涉牧保險保單質押范圍。(內蒙古銀監局、保監局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十二)改進服務方式。進一步簡化金融服務手續,推行通俗易懂的合同文本,優化審批流程,規范服務收費,嚴禁在提供金融服務時附加不合理條件和額外費用,切實維護農牧民利益。(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五、加大對重點領域的金融支持

    (十三)加大對自治區農村牧區基本公共服務“十個全覆蓋”的金融支持。鼓勵各類金融機構通過多種方式加大對“十個全覆蓋”工程的支持力度,提高我區農村牧區基本公共服務水平和農牧民生活質量。(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自治區金融辦、財政廳、農牧業廳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十四)支持農牧業經營方式創新。通過推動金融產品、利率、期限、額度、流程、風險控制等方面創新,進一步滿足家庭農牧場、專業大戶、農牧民合作社和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農牧業經營主體的金融需求。繼續加大對農牧民擴大再生產、消費升級和自主創業的金融支持力度。(內蒙古銀監局、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證監局、保監局,自治區農牧業廳、金融辦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十五)支持提升農牧業綜合生產能力。鼓勵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耕地整理、農田水利、糧棉油糖高產創建、畜禽水產品標準化養殖、種養業良種生產等經營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重點支持農牧業科技進步、現代種業、農機裝備制造、設施農牧業、農牧產品精深加工等現代農牧業項目和高科技農牧業項目。(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監局,自治區金融辦、農牧業廳、科技廳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十六)支持農牧業社會化服務產業發展。鼓勵引導金融機構支持農畜產品批發市場、零售市場、倉儲物流設施、連鎖零售等服務設施建設。(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監局,自治區金融辦、財政廳、農牧業廳、商務廳、供銷合作聯社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十七)支持農牧業發展方式轉變。大力發展綠色金融,促進節水農牧業、循環農牧業和生態友好型農牧業發展。(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監局,自治區農牧業廳、林業廳、金融辦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十八)探索支持新型城鎮化發展的有效方式。創新適應新型城鎮化發展的金融服務機制,重點發揮政策性金融作用,穩步拓寬城鎮建設融資渠道,著力做好農牧業轉移人口的綜合性金融服務。(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監局,自治區財政廳、金融辦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六、拓展農業保險的廣度和深度

    (十九)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重點發展關系國計民生和國家糧食安全的農作物保險、主要畜產品保險、重要“菜籃子”品種保險和森林保險。推廣設施農牧業、農房、農機具、漁業、制種保險等業務。(內蒙古保監局,自治區金融辦、財政廳、農牧業廳、林業廳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二十)創新農業保險產品。鼓勵保險機構積極開展特色優勢農畜產品保險,在有條件的地方提供保費補貼,自治區財政通過以獎代補等方式予以支持。創新研發天氣指數、農村牧區小額信貸保證保險等新型險種。(內蒙古保監局、銀監局,自治區金融辦、財政廳、農牧業廳、林業廳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二十一)提高農業保險服務水平。切實提高賠付效率,認真落實惠農惠牧政策公開、承保情況公開、理賠結果公開、服務標準公開、監管要求公開和承保到戶、定損到戶、理賠到戶“五公開、三到戶”服務規范,加強地方農業保險基層服務體系建設,不斷提高農業保險服務水平,切實維護農牧民利益。(內蒙古保監局,自治區金融辦、財政廳、農牧業廳、林業廳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二十二)提升保險對農牧民的人身保障水平。積極推動農村牧區大病補充醫療保險,通過商業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的有機結合,防止農牧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積極開展農牧民小額人身保險、低保戶意外傷害險等保險業務。(內蒙古保監局,自治區衛生計生委、財政廳、金融辦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七、穩步培育發展農村牧區資本市場

    (二十三)大力發展農村牧區直接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涉農涉牧企業在多層次資本市場上進行融資,鼓勵發行企業債、公司債、中小企業私募債、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短期融資券等債權融資工具。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村牧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發行優先股和二級資本工具。(內蒙古證監局、銀監局,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區金融辦、發展改革委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二十四)發揮農畜產品期貨市場的價格發現和風險規避功能。積極推動我區優勢農畜產品期貨新品種開發,拓展農畜產品期貨業務。加強信息服務,引導和推動涉農涉牧企業、農牧民合作社等農村牧區經濟組織參與期貨交易,鼓勵農畜產品生產經營、倉儲物流企業進入期貨市場開展套期保值業務。(內蒙古證監局、自治區金融辦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八、完善農村牧區金融基礎設施

    (二十五)推進農村牧區信用體系建設。繼續組織開展信用戶、信用嘎查村、信用蘇木鄉鎮創建活動,加強征信宣傳教育,堅決打擊騙貸、騙保和惡意逃債行為。(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監局、保監局,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公安廳、金融辦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二十六)發展農村牧區交易市場和中介組織。探索推進農村牧區產權交易市場建設,積極培育土地評估、資產評估等中介組織,建設具有影響力的農畜產品交易中心。(自治區金融辦、商務廳、國土資源廳、農牧業廳、財政廳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二十七)保護農村牧區金融消費者權益。暢通農村牧區金融消費者訴求渠道,妥善處理金融消費糾紛。繼續開展送金融知識下鄉、入社區、進校園活動,提高金融知識普及教育的有效性和針對性,增強廣大農牧民風險識別、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自治區公安廳、金融辦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九、加大對“三農三牧”金融服務的政策支持

    (二十八)健全政策扶持體系。在落實國家各項農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基礎上,結合實際健全完善扶持全區農村牧區金融發展的政策體系。(自治區金融辦、財政廳,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二十九)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原則,綜合運用獎勵、補貼、稅收優惠等政策工具,重點支持金融機構開展農牧戶小額貸款、新型農牧業經營主體貸款、農業種植業養殖業貸款、大宗農畜產品保險等業務。(自治區財政廳、金融辦,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監局、保監局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2.按照“鼓勵增量,兼顧存量”原則,完善涉農涉牧貸款財政獎勵制度。優化農村牧區金融稅收政策,完善農牧戶小額貸款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對新型農村牧區金融機構和基礎金融服務薄弱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的定向費用補貼政策。(自治區財政廳、地稅局、金融辦,內蒙古國稅局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3.完善農村牧區信貸損失補償機制,探索建立地方財政出資的涉農涉牧信貸風險補償基金。(自治區財政廳、金融辦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4.對涉農涉牧貸款占比高的縣域銀行業法人機構實行彈性存貸比,優先支持開展“三農三牧”金融產品創新。(內蒙古銀監局、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三十)完善涉農貸款統計制度。全面、及時、準確反映農林牧漁業貸款、農牧戶貸款、農村牧區小微企業貸款以及農牧民合作社貸款情況,依據涉農貸款統計的多維口徑制定金融政策和差別化監管措施,提高政策支持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監局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三十一)開展政策效果評估,不斷完善相關政策措施,更好地引導帶動金融機構支持“三農三牧”發展。(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自治區財政廳、農牧業廳、金融辦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三十二)防范金融風險。

    1.金融管理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金融監管,著力做好風險識別、監測、評估、預警和控制工作,不斷健全新形勢下的風險處置機制,切實維護金融穩定。各金融機構要進一步健全制度,完善風險管理。(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2.各級人民政府、自治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擔負起對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農村牧區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的監管責任,層層落實突發金融風險事件處置的組織職責,制定完善風險應對預案,嚴防發生金融風險。(自治區金融辦、商務廳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十、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各金融機構要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統一部署,加強對落實“三農三牧”金融服務工作任務的領導,按照職責分工精心組織,切實抓好貫徹落實工作,務求取得實效。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抓緊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加大對農村牧區金融改革發展的政策支持力度,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年度對本地區、本部門金融支持“三農三牧”發展工作進行全面總結,提出政策意見和建議,于每年年末報自治區金融辦,由自治區金融辦匯總后報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金融辦要牽頭做好督促檢查,抓好貫徹落實工作,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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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辦發〔201499201491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金融服務“三農”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417號)和全國農村金融服務經驗交流電視電話會議精神,進一步提升全區農村牧區金融服務能力和水平,促進現代農牧業發展和經濟結構轉型升級,發展普惠金融,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金融服務“三農三牧”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深化農村牧區金融體制機制改革

    (一)穩步推進金融機構改革。

    1.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和有關規定,在穩定縣域法人地位、維護體系完整、堅持服務“三農三牧”的前提下,進一步深化全區農村信用社改革,積極穩妥組建農村商業銀行,完善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內蒙古銀監局,自治區金融辦、農村信用聯社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2.鼓勵大中型銀行根據農村牧區市場需求變化,優化發展戰略,加強對“三農三牧”發展的金融支持。穩步培育發展村鎮銀行,提高民營資本持股比例,開展面向“三農三牧”的差異化、特色化服務。各涉農涉牧金融機構要進一步下沉服務重心,切實做到不脫農、多惠農。(內蒙古銀監局、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二)豐富農村牧區金融服務主體。

    1.推動建立農牧業產業投資基金、農牧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農牧業科技創業投資基金。(內蒙古證監局,自治區金融辦、財政廳、農牧業廳、發展改革委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2.支持組建主要服務“三農三牧”的金融租賃公司。(內蒙古銀監局,自治區金融辦、農牧業廳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3.鼓勵各盟市、旗縣(市、區)組建政府出資為主、重點開展涉農涉牧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或擔保基金,支持其他融資性擔保機構為農牧業生產經營主體提供融資擔保服務。(自治區金融辦、財政廳、農牧業廳、扶貧辦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4.建立正向激勵機制,支持設立服務農村牧區的小額貸款公司,引導鼓勵小額貸款公司不斷拓展涉農涉牧業務,加大扶持“三農三牧”力度。全面落實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等金融機構融資的相關政策規定,拓寬融資渠道。進一步明確小額貸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統的具體要求,加快接入征信系統。(內蒙古銀監局、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區金融辦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三)規范發展農村牧區合作金融。

    1.堅持社員制、封閉性、民主管理原則,在不對外吸儲放貸、不支付固定回報的前提下,發展農村牧區合作金融。在符合條件的農牧民合作社和供銷合作社基礎上培育發展農村牧區合作金融組織。(內蒙古銀監局、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區金融辦、農牧業廳、供銷合作聯社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2.探索建立合作性的村級融資擔保基金。(自治區金融辦、財政廳、農牧業廳、扶貧辦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二、大力發展農村牧區普惠金融

    (四)優化縣域金融機構網點布局。支持大中型銀行增設縣域網點,增強網點服務功能。支持地方金融機構在旗縣(市、區)、蘇木鄉鎮設立網點,開展涉農涉牧業務。加快在農牧業大縣、小微企業集中地區設立村鎮銀行,支持其在蘇木鄉鎮布設網點。(內蒙古銀監局負責)

    (五)推動農村牧區基礎金融服務全覆蓋。加快嘎查村“助農金融服務點”全覆蓋工程建設進度,為農牧民就近提供小額現金取款、轉賬、繳費、查詢等基礎金融服務。(自治區金融辦、財政廳,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六)加大金融扶貧力度。進一步發揮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互補優勢,切實改進對農牧民工、農村牧區婦女、少數民族等弱勢群體的金融服務。加快實施金融扶貧富民工程,完善扶貧貼息貸款政策,引導金融機構全面做好支持農村牧區貧困地區脫貧攻堅的金融服務工作。(自治區扶貧辦、財政廳、金融辦,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監局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三、引導加大涉農涉牧資金投放

    (七)拓展資金來源。

    1.進一步加大對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發放支農支小再貸款的力度,主要用于支持“三農三牧”和農村牧區小微企業發展。(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負責)

    2.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專項用于“三農三牧”的金融債,開展涉農涉牧資產證券化試點。(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監局、自治區農村信用聯社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3.農業發展銀行要加大對自治區農牧業開發和農村牧區基礎設施建設的中長期信貸支持。農業銀行要堅持面向“三農三牧”定位,力爭“三農三牧”貸款增速高于全行貸款平均增速。郵政儲蓄銀行要繼續拓展農村牧區金融業務,增加對農村牧區信貸投入,逐步擴大涉農涉牧業務范圍。(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監局、自治區金融辦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八)強化政策引導。切實落實縣域銀行業法人機構一定比例存款投放當地的政策。探索建立商業銀行新設縣域分支機構信貸投放承諾制度。支持符合監管要求的縣域銀行業金融機構擴大信貸投放,持續提高存貸比。探索通過財政資金貼息、擔保等措施,引導金融機構擴大支農支牧資金投放規模。(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監局,自治區財政廳、金融辦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九)完善信貸機制。在強化涉農涉牧業務全面風險管理的基礎上,鼓勵商業銀行單列涉農涉牧信貸計劃,下放貸款審批權限,優化績效考核機制,推行盡職免責制度,調動“三農三牧”信貸投放的內在積極性。(內蒙古銀監局、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四、創新農村牧區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

    (十)創新農村牧區金融產品。鼓勵金融機構推行“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動態調整”的農牧戶信貸模式,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放款進度和回收期限。加快在農村牧區推廣應用微貸技術。推廣產業鏈金融模式。大力發展農村牧區電話銀行、網上銀行業務。創新和推廣專營機構、信貸工廠等服務模式。鼓勵開展農牧業機械等方面的金融租賃業務。(內蒙古銀監局、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區金融辦、農牧業廳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十一)創新農村牧區抵(質)押擔保方式。

    1.適時開展農村牧區土地和草場承包經營權、農牧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健全完善林權抵押登記系統,擴大林權抵押貸款規模。探索、推廣以農牧業機械設備、運輸工具、水域灘涂養殖權、承包土地和草場收益權、存欄畜禽等為標的新型抵押擔保方式。(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監局,自治區金融辦、農牧業廳、國土資源廳、林業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2.加強涉農涉牧信貸與涉農涉牧保險合作,將涉農涉牧保險投保情況作為授信要素,探索拓寬涉農涉牧保險保單質押范圍。(內蒙古銀監局、保監局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十二)改進服務方式。進一步簡化金融服務手續,推行通俗易懂的合同文本,優化審批流程,規范服務收費,嚴禁在提供金融服務時附加不合理條件和額外費用,切實維護農牧民利益。(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五、加大對重點領域的金融支持

    (十三)加大對自治區農村牧區基本公共服務“十個全覆蓋”的金融支持。鼓勵各類金融機構通過多種方式加大對“十個全覆蓋”工程的支持力度,提高我區農村牧區基本公共服務水平和農牧民生活質量。(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自治區金融辦、財政廳、農牧業廳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十四)支持農牧業經營方式創新。通過推動金融產品、利率、期限、額度、流程、風險控制等方面創新,進一步滿足家庭農牧場、專業大戶、農牧民合作社和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農牧業經營主體的金融需求。繼續加大對農牧民擴大再生產、消費升級和自主創業的金融支持力度。(內蒙古銀監局、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證監局、保監局,自治區農牧業廳、金融辦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十五)支持提升農牧業綜合生產能力。鼓勵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耕地整理、農田水利、糧棉油糖高產創建、畜禽水產品標準化養殖、種養業良種生產等經營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重點支持農牧業科技進步、現代種業、農機裝備制造、設施農牧業、農牧產品精深加工等現代農牧業項目和高科技農牧業項目。(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監局,自治區金融辦、農牧業廳、科技廳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十六)支持農牧業社會化服務產業發展。鼓勵引導金融機構支持農畜產品批發市場、零售市場、倉儲物流設施、連鎖零售等服務設施建設。(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監局,自治區金融辦、財政廳、農牧業廳、商務廳、供銷合作聯社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十七)支持農牧業發展方式轉變。大力發展綠色金融,促進節水農牧業、循環農牧業和生態友好型農牧業發展。(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監局,自治區農牧業廳、林業廳、金融辦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十八)探索支持新型城鎮化發展的有效方式。創新適應新型城鎮化發展的金融服務機制,重點發揮政策性金融作用,穩步拓寬城鎮建設融資渠道,著力做好農牧業轉移人口的綜合性金融服務。(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監局,自治區財政廳、金融辦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六、拓展農業保險的廣度和深度

    (十九)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重點發展關系國計民生和國家糧食安全的農作物保險、主要畜產品保險、重要“菜籃子”品種保險和森林保險。推廣設施農牧業、農房、農機具、漁業、制種保險等業務。(內蒙古保監局,自治區金融辦、財政廳、農牧業廳、林業廳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二十)創新農業保險產品。鼓勵保險機構積極開展特色優勢農畜產品保險,在有條件的地方提供保費補貼,自治區財政通過以獎代補等方式予以支持。創新研發天氣指數、農村牧區小額信貸保證保險等新型險種。(內蒙古保監局、銀監局,自治區金融辦、財政廳、農牧業廳、林業廳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二十一)提高農業保險服務水平。切實提高賠付效率,認真落實惠農惠牧政策公開、承保情況公開、理賠結果公開、服務標準公開、監管要求公開和承保到戶、定損到戶、理賠到戶“五公開、三到戶”服務規范,加強地方農業保險基層服務體系建設,不斷提高農業保險服務水平,切實維護農牧民利益。(內蒙古保監局,自治區金融辦、財政廳、農牧業廳、林業廳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二十二)提升保險對農牧民的人身保障水平。積極推動農村牧區大病補充醫療保險,通過商業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的有機結合,防止農牧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積極開展農牧民小額人身保險、低保戶意外傷害險等保險業務。(內蒙古保監局,自治區衛生計生委、財政廳、金融辦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七、穩步培育發展農村牧區資本市場

    (二十三)大力發展農村牧區直接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涉農涉牧企業在多層次資本市場上進行融資,鼓勵發行企業債、公司債、中小企業私募債、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短期融資券等債權融資工具。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村牧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發行優先股和二級資本工具。(內蒙古證監局、銀監局,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區金融辦、發展改革委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二十四)發揮農畜產品期貨市場的價格發現和風險規避功能。積極推動我區優勢農畜產品期貨新品種開發,拓展農畜產品期貨業務。加強信息服務,引導和推動涉農涉牧企業、農牧民合作社等農村牧區經濟組織參與期貨交易,鼓勵農畜產品生產經營、倉儲物流企業進入期貨市場開展套期保值業務。(內蒙古證監局、自治區金融辦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八、完善農村牧區金融基礎設施

    (二十五)推進農村牧區信用體系建設。繼續組織開展信用戶、信用嘎查村、信用蘇木鄉鎮創建活動,加強征信宣傳教育,堅決打擊騙貸、騙保和惡意逃債行為。(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監局、保監局,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公安廳、金融辦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二十六)發展農村牧區交易市場和中介組織。探索推進農村牧區產權交易市場建設,積極培育土地評估、資產評估等中介組織,建設具有影響力的農畜產品交易中心。(自治區金融辦、商務廳、國土資源廳、農牧業廳、財政廳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二十七)保護農村牧區金融消費者權益。暢通農村牧區金融消費者訴求渠道,妥善處理金融消費糾紛。繼續開展送金融知識下鄉、入社區、進校園活動,提高金融知識普及教育的有效性和針對性,增強廣大農牧民風險識別、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自治區公安廳、金融辦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九、加大對“三農三牧”金融服務的政策支持

    (二十八)健全政策扶持體系。在落實國家各項農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基礎上,結合實際健全完善扶持全區農村牧區金融發展的政策體系。(自治區金融辦、財政廳,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二十九)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原則,綜合運用獎勵、補貼、稅收優惠等政策工具,重點支持金融機構開展農牧戶小額貸款、新型農牧業經營主體貸款、農業種植業養殖業貸款、大宗農畜產品保險等業務。(自治區財政廳、金融辦,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監局、保監局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2.按照“鼓勵增量,兼顧存量”原則,完善涉農涉牧貸款財政獎勵制度。優化農村牧區金融稅收政策,完善農牧戶小額貸款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對新型農村牧區金融機構和基礎金融服務薄弱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的定向費用補貼政策。(自治區財政廳、地稅局、金融辦,內蒙古國稅局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3.完善農村牧區信貸損失補償機制,探索建立地方財政出資的涉農涉牧信貸風險補償基金。(自治區財政廳、金融辦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4.對涉農涉牧貸款占比高的縣域銀行業法人機構實行彈性存貸比,優先支持開展“三農三牧”金融產品創新。(內蒙古銀監局、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三十)完善涉農貸款統計制度。全面、及時、準確反映農林牧漁業貸款、農牧戶貸款、農村牧區小微企業貸款以及農牧民合作社貸款情況,依據涉農貸款統計的多維口徑制定金融政策和差別化監管措施,提高政策支持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監局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三十一)開展政策效果評估,不斷完善相關政策措施,更好地引導帶動金融機構支持“三農三牧”發展。(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自治區財政廳、農牧業廳、金融辦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三十二)防范金融風險。

    1.金融管理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金融監管,著力做好風險識別、監測、評估、預警和控制工作,不斷健全新形勢下的風險處置機制,切實維護金融穩定。各金融機構要進一步健全制度,完善風險管理。(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2.各級人民政府、自治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擔負起對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農村牧區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的監管責任,層層落實突發金融風險事件處置的組織職責,制定完善風險應對預案,嚴防發生金融風險。(自治區金融辦、商務廳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十、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各金融機構要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統一部署,加強對落實“三農三牧”金融服務工作任務的領導,按照職責分工精心組織,切實抓好貫徹落實工作,務求取得實效。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抓緊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加大對農村牧區金融改革發展的政策支持力度,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年度對本地區、本部門金融支持“三農三牧”發展工作進行全面總結,提出政策意見和建議,于每年年末報自治區金融辦,由自治區金融辦匯總后報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金融辦要牽頭做好督促檢查,抓好貫徹落實工作,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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