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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卷

  •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開展綜合治稅工作的實施意見
  • 內政發〔201494201485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有關企業:

    為加強涉稅信息交流,完善稅源控管機制,大力營造依法治稅的良好環境,逐步建立起全區上下協調聯動的綜合治稅體系,實現稅收與經濟協調增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開展綜合治稅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財稅改革的精神為指導,以強化稅源管控為核心,以營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稅收環境為目標,建立“政府領導、財稅主管、部門協作、信息共享”的綜合治稅體系,全方位掌控稅源,加強監測,堵塞漏洞,保障地方財政稅收收入,促進自治區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依法治稅。稅收征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征收稅款,努力實現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稅”,依法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充分發揮涉稅職能作用,積極支持、協助稅收征管部門開展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各類社會組織要依法履行納稅義務,自覺接受監督。

    (二)健全機制。既要立足當前有效管控稅源,保障財政稅收收入持續穩定增長,更要重視解決涉及全局和長遠的問題,結合國家稅制改革,探索建立健全有效的綜合治稅體制機制。

    (三)突出重點。既要統籌協調抓好稅收征管工作,也要圍繞重點稅種、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重點區域,增強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四)積極穩妥。在自治區綜合治稅聯席會議的領導下,既要勇于打破現有束縛改革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也要充分發揮好各部門現有的職能作用,健全工作制度,積極穩妥推進。

    (五)公開透明。綜合治稅有關信息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全面、及時、準確向社會公開,相關部門和單位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三、工作目標

    通過建立完善多部門綜合治稅聯席會議制度、涉稅信息交流共享制度、稅收征管督查獎懲制度,變稅務機關單一征管為政府多部門聯動,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建立起適應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多層次、全方位的政府綜合治稅工作機制,形成政府依法管稅、稅務部門依法征稅、相關職能部門協稅護稅、納稅人依法繳稅、社會各界監督治稅的良好局面,進一步提高稅收收入征管的科學性和有效性,促進全區經濟健康發展和財政收入穩定增長。

    四、加強領導,形成規范有效的綜合治稅工作機制

    (一)建立健全綜合治稅協調機制。建立綜合治稅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成員包括財政、國稅、地稅、審計、監察、發展改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經濟和信息化、國土資源、公安、工商、統計、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國有資產、科技、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民銀行、電力等部門和單位。財政部門為聯席會議牽頭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分管負責人擔任副召集人。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財政部門,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督促落實聯席會議議定事項。

    (二)建立綜合治稅工作制度。綜合治稅聯席會議要研究制定綜合治稅工作制度辦法;協調擬定相關部門工作目標、任務和措施;督促各有關部門、金融機構、委托代征代扣代繳等單位認真履行協稅護稅職責和義務,積極配合稅收征管部門做好綜合治稅工作。

    (三)建立綜合治稅信息管理制度。綜合治稅聯席會議要根據稅收征管需要及部門管理職能,對相關單位應提供涉稅信息的范圍及使用做出明確規定,制定涉稅信息管理制度。要確定涉稅信息的詳細內容、傳遞時限、工作規則和紀律要求,規范涉稅信息交換的格式和標準,建立涉稅信息綜合資料數據庫,完善信息共享及分析報告制度。各有關部門要積極發揮職能作用,及時按要求向本級綜合治稅聯席會議提供有關涉稅信息。

    (四)建立綜合治稅信息員管理制度。建立穩定的綜合治稅信息員隊伍,制定綜合治稅信息員管理制度,明確綜合治稅信息員職責,做好涉稅信息采集、報送、反饋等工作。加大對綜合治稅信息員的培訓力度,保證涉稅信息質量。

    (五)建立綜合治稅情況通報制度。綜合治稅聯席會議要制定量化考核標準,建立部門、單位綜合治稅信息臺賬,對提供信息的質量、數量、時效等情況進行登記,年終進行量化考核。要對成員單位綜合治稅工作情況進行督導檢查,促進綜合治稅工作有序開展。

    五、突出重點,提高綜合治稅控管水平

    (一)加強對主體稅種的征收管理。

    1.加強對營業稅的征收管理。大力推動營業稅涉稅信息交換,實現信息共享、相關部門協調聯動的管理格局;加強與不動產權屬的信息交換,提高不動產交易的營業稅征收水平;健全發票管理,逐步推進網絡(電子)發票,建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及不動產銷售“先票后證”制度。充分利用綜合治稅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提供的涉稅信息,開展營業稅分析評估工作。按照行業特點加強營業稅征收管理,全面提高營業稅征收水平。

    2.加強對增值稅的征收管理。抓好增值稅涉稅信息采集、匯總、傳遞等基礎工作,通過篩選、分類、整理、儲存等環節,形成涉稅信息工作流,準確獲取外部稅源信息,提升稅源管理水平。實行重點工程項目管理制,完善“專人專管、跟蹤監控”辦法。推行專業化、行業化管理與切塊分片管理并行的管理方法,進一步深化分級分類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學化水平。

    3.加強對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對重點行業實行專業化管理,掌握行業生產經營和財務核算特點等相關信息,分析企業所得稅管理可能出現漏洞的環節,制定分行業的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加強對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疑點戶的核查管理。結合重點稅源行業生產經營規律、財務會計核算以及企業所得稅征管等特點,開展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工作。

    4.加強對資源稅的征收管理。按季度掌握資源開采類企業稅收征繳情況。實行重點資源稅涉稅信息交換和信息共享,提升稅源管理水平。按照行業特點加強資源稅征收管理,全面提高征收水平。充分利用綜合治稅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提供的涉稅信息,開展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分析測算工作。

    5.加強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充分利用第三方涉稅信息,加強對財產轉讓所得、股權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稅收征管工作。通過開展納稅評估,加強對規模較大的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稅收征收管理。

    6.加強對其它地方稅費的征收管理。加強國稅、地稅部門間的信息共享,相互傳遞納稅人稅費繳納情況及入庫信息,做好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征收工作。充分利用信息傳遞機制,逐步建立完善地方各稅源數據庫,對重大項目實行綜合動態管理和監控,確保地方稅費及時、足額入庫。

    (二)加強對重點行業的稅收管理。

    1.加強對礦業企業的稅收管理。對礦業企業推行安裝稅控裝置,建立礦業企業遠程稅收監控系統,對企業生產及產品產量實時監控。國土資源部門在為申請方辦理礦業權轉讓、登記等相關手續時,必須有稅務部門資源稅完稅證明等材料方能辦理相關手續。

    2.加強對涉油服務企業的稅收管理。稅務部門要按季掌握涉油服務企業的石油天然氣產量和銷售量,掌握油氣產區的油氣井數量、產量和自治區所占份額及稅收征繳情況。稅收征管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做好涉油服務企業的稅收征管。

    3.加強對醫藥、食品、糧油加工等企業的稅收管理。要積極落實好國家支持民生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讓利于民。同時要加大對民生企業的稅收監控力度,及時掌握民生企業稅收增減變動情況。

    4.加強對土地使用權轉讓、股權轉讓和不動產銷售的稅收管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方取得轉讓收入,應向受讓方開具稅務發票,按規定向土地所在地稅務部門繳納有關稅款。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轉讓土地使用權時,必須提供與轉讓協議一致的稅務發票或完稅證明,否則國土資源部門不予辦理土地使用證。股權交易各方自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應向主管稅務部門報告股權變更情況,辦理納稅申報。股權轉讓方或受讓方未持有稅務部門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的,國土資源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相關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房地產,必須向購房者開具稅務部門監制的銷售不動產發票;向購房者收取預收款時,必須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房地產開發預收款票據,并按規定繳納有關稅款;申請人申請辦理房地產登記、過戶手續時,必須提供與轉讓協議一致的稅務發票或完(免)稅憑證,否則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過戶手續。

    5.加強對建筑業的稅收管理。從事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及其它工程的建筑施工單位和個人在結算工程款時,要到工程所在地稅務部門開具建筑業稅務發票,并依法納稅。對不能提供建筑業稅務發票的,建設單位不予撥付和結算工程款。財政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進行建筑施工、裝飾裝修的,每月應將撥付工程款情況提供給稅務部門,并要求建筑施工單位按照稅務部門要求,依法繳納有關稅款。

    6.加強對用電工業企業的稅收管理。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稅務部門加強對用電工業企業的管理,按照稅務部門要求提供企業用電信息。稅務部門要對用電工業企業實施“以電控稅”管理,通過行業歸類,對不同行業納稅人單位產值耗電與稅負水平進行測算,建立稅收風險監控預警模型,比對分析納稅人申報的真實性,實施有針對性的納稅評估。

    7.加強對商貿企業的稅收管理。重點加強對企業物流、資金流的監控,做好企業法人身份信息確認等工作。稅務部門要嚴格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降低商貿企業稅收管理中的風險。要重點監控企業資金結算方,加強票流、物流、資金流監控,嚴格審核銷售合同、銀行結算單據等交易憑據,確定是否有真實的貨物交易,有效堵塞商貿企業稅收管理漏洞。

    8.加強對服務業和衛生醫療機構的稅收管理。重點加強對社會中介、餐飲、娛樂等服務業的稅收管理。加強對會計、稅務、審計、法律、評估、咨詢等中介服務機構的稅收管理,對會計核算不實的,稅務部門可根據其經營和會計核算情況,依法核定征收有關稅款;加強對餐飲、娛樂等經營單位的稅收管理,對不能準確記載營業收入、不能使用有效發票記載原材料成本、不能正確進形成本核算以及原材料價格明顯高于同行業正常水平的,稅務部門可依法核定征收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有關稅款。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要定期向綜合治稅聯席會議辦公室報送醫療機構開業、變更、注銷等信息。對已經取得免稅資格的醫療機構,衛生和計劃生育、財政等部門要定期進行校驗,發現醫療機構認定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要及時予以更正。衛生醫療機構使用的稅務部門監制的醫療服務專用發票,在參加醫療保險方面與財政部門監制的《醫療門診收費專用收據》和《醫療住院收費專用收據》具有同等效力。

    9.加強對事業單位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稅收管理。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及非專門從事生產經營而有應稅收入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均應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各部門和單位開辦酒店、招待所等經營實體,發行報刊雜志,出租房屋、場地、設備,舉辦各類展會,從事車船營運、代理咨詢、培訓服務,以及各種承包、租賃、掛靠經營等應稅經營收入,必須依法納入稅收征收管理。要建立健全財務制度,按規定向稅務部門報送《納稅申請表》、財務報表和其它有關涉稅資料,依法自覺申報納稅。要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稅收管理,對未列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以及自治區財稅部門公布的不征收營業稅收費(基金)項目目錄的,均要依法繳納營業稅等各項稅款。

    10.加強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企業的稅收管理。對重點群體創業就業、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安排殘疾人就業、高新技術等各類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依法開展監督檢查,嚴格規范管理,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要取消相應資格。財稅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稅收管理,對符合條件的,要按規定及時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對騙取國家稅款的,除按國家有關規定從嚴處罰、追繳已減免的稅款外,要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三)加強對重點地區的稅源管理。

    要按照稅收規模占全區稅收總規模的比重、稅收發展速度、稅收征管潛力等因素,確定自治區稅源監管重點地區,在工作部署和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向重點地區傾斜,保證重點地區稅收持續穩定較快增長。要根據各地區稅收發展變化情況,及時調整全區綜合治稅工作重點地區,增強綜合治稅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四)規范委托代征,加強零散稅收管理。

    依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委托代征的零散稅收,相關部門和單位要積極予以協助,實現依法代征,解繳稅款,并向綜合治稅聯席會議辦公室提供代征稅款有關信息。稅務部門委托代征稅款,要按規定與代征單位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書》,按協議規定內容依法代征稅款。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有關文件規定和委托代征協議,及時足額安排撥付各種稅費代征手續費,保證稅費代征工作經費開支需要,調動和保護代征單位工作積極性。

    (五)嚴格發票管理,堵塞稅收漏洞。

    各級稅務部門要加強對各類發票的管理,堅持“以票控稅”。凡屬發票管理范圍內的各類票據,都要依法納入監管,并嚴肅查處不按規定取得和開具發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稅務部門批準,不得印制屬于經營性發票范圍的各種收付款憑證(收據)。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商業零售、餐飲、旅店、娛樂等行業大力推行稅控裝置。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在監督檢查、依法審計或者辦案過程中,發現單位或個人使用假發票或不依法取得發票的,要依法予以處理并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稅務部門。公安等部門要嚴厲打擊發票制假、販賣等違法行為。

    六、協調聯動,全面推進綜合治稅工作

    (一)充分認識開展綜合治稅工作的重要意義。綜合治稅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工作面廣量大。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把綜合治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常抓不懈,做到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并指定專人負責日常協調工作,確保綜合治稅工作順利開展。

    (二)加大綜合治稅組織協調力度。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全區綜合治稅工作的統一部署,認真履行職責,及時解決綜合治稅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各地區要將綜合治稅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綜合治稅工作的順利開展。及時開展對綜合治稅工作的督導檢查,加大執法力度,提高納稅人的主動納稅意識,保證應納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積極協調處理各類重大涉稅問題,對群眾舉報的涉稅案件要認真查處,確保國家稅收政策的貫徹落實。建立穩定的綜合治稅信息工作隊伍,在全區形成上下貫通、協調聯動的綜合治稅組織體系,推動全區綜合治稅工作深入、持久、有序開展。

    (三)建立綜合治稅信息共享系統。自治區綜合治稅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全區綜合治稅網絡信息共享系統的軟件開發和建設;規范指導全區綜合治稅信息共享系統的應用工作,不斷完善綜合治稅信息業務處理功能,實現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與業務協同。各級綜合治稅聯席會議辦公室分別負責本級綜合治稅信息共享系統的應用工作。盟市、旗縣(市、區)綜合治稅聯席會議辦公室按照自治區綜合治稅聯席會議辦公室制定的統一格式,定期向上一級綜合治稅聯席會議辦公室上報綜合治稅信息資料。

    (四)建立健全考核獎懲機制。綜合治稅工作的監督管理及考評由各級綜合治稅聯席會議負責,考評對象為各成員單位,考評采取平時抽查和年終綜合考核的方式進行。考評內容主要涉及涉稅信息傳遞情況,委托代征單位稅款代征情況,相關部門履行綜合管理職責情況及作為扣繳義務人的稅款扣繳情況。對成績突出的地區、部門和單位給予通報表彰。對綜合治稅組織機構不健全、領導不重視、措施不得力、未落實專人負責,不按規定期限和要求提供信息或提供虛假信息,委托代征單位未按規定代征稅款的地區、部門和單位予以通報批評;造成稅款流失等嚴重后果的,將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責任,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依法予以處理。

    (五)加大宣傳和培訓力度。要采取多種形式,加強綜合治稅宣傳工作,定期向社會公布綜合治稅工作進展情況,擴大開展綜合治稅工作的社會影響,不斷提高全社會對綜合治稅工作的認同度和關注度。要加大培訓力度,積極舉辦各類培訓班,積極營造有利于綜合治稅工作開展的良好氛圍。

     

  •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開展綜合治稅工作的實施意見
  • 內政發〔201494201485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有關企業:

    為加強涉稅信息交流,完善稅源控管機制,大力營造依法治稅的良好環境,逐步建立起全區上下協調聯動的綜合治稅體系,實現稅收與經濟協調增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開展綜合治稅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財稅改革的精神為指導,以強化稅源管控為核心,以營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稅收環境為目標,建立“政府領導、財稅主管、部門協作、信息共享”的綜合治稅體系,全方位掌控稅源,加強監測,堵塞漏洞,保障地方財政稅收收入,促進自治區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依法治稅。稅收征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征收稅款,努力實現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稅”,依法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充分發揮涉稅職能作用,積極支持、協助稅收征管部門開展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各類社會組織要依法履行納稅義務,自覺接受監督。

    (二)健全機制。既要立足當前有效管控稅源,保障財政稅收收入持續穩定增長,更要重視解決涉及全局和長遠的問題,結合國家稅制改革,探索建立健全有效的綜合治稅體制機制。

    (三)突出重點。既要統籌協調抓好稅收征管工作,也要圍繞重點稅種、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重點區域,增強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四)積極穩妥。在自治區綜合治稅聯席會議的領導下,既要勇于打破現有束縛改革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也要充分發揮好各部門現有的職能作用,健全工作制度,積極穩妥推進。

    (五)公開透明。綜合治稅有關信息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全面、及時、準確向社會公開,相關部門和單位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三、工作目標

    通過建立完善多部門綜合治稅聯席會議制度、涉稅信息交流共享制度、稅收征管督查獎懲制度,變稅務機關單一征管為政府多部門聯動,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建立起適應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多層次、全方位的政府綜合治稅工作機制,形成政府依法管稅、稅務部門依法征稅、相關職能部門協稅護稅、納稅人依法繳稅、社會各界監督治稅的良好局面,進一步提高稅收收入征管的科學性和有效性,促進全區經濟健康發展和財政收入穩定增長。

    四、加強領導,形成規范有效的綜合治稅工作機制

    (一)建立健全綜合治稅協調機制。建立綜合治稅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成員包括財政、國稅、地稅、審計、監察、發展改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經濟和信息化、國土資源、公安、工商、統計、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國有資產、科技、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民銀行、電力等部門和單位。財政部門為聯席會議牽頭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分管負責人擔任副召集人。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財政部門,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督促落實聯席會議議定事項。

    (二)建立綜合治稅工作制度。綜合治稅聯席會議要研究制定綜合治稅工作制度辦法;協調擬定相關部門工作目標、任務和措施;督促各有關部門、金融機構、委托代征代扣代繳等單位認真履行協稅護稅職責和義務,積極配合稅收征管部門做好綜合治稅工作。

    (三)建立綜合治稅信息管理制度。綜合治稅聯席會議要根據稅收征管需要及部門管理職能,對相關單位應提供涉稅信息的范圍及使用做出明確規定,制定涉稅信息管理制度。要確定涉稅信息的詳細內容、傳遞時限、工作規則和紀律要求,規范涉稅信息交換的格式和標準,建立涉稅信息綜合資料數據庫,完善信息共享及分析報告制度。各有關部門要積極發揮職能作用,及時按要求向本級綜合治稅聯席會議提供有關涉稅信息。

    (四)建立綜合治稅信息員管理制度。建立穩定的綜合治稅信息員隊伍,制定綜合治稅信息員管理制度,明確綜合治稅信息員職責,做好涉稅信息采集、報送、反饋等工作。加大對綜合治稅信息員的培訓力度,保證涉稅信息質量。

    (五)建立綜合治稅情況通報制度。綜合治稅聯席會議要制定量化考核標準,建立部門、單位綜合治稅信息臺賬,對提供信息的質量、數量、時效等情況進行登記,年終進行量化考核。要對成員單位綜合治稅工作情況進行督導檢查,促進綜合治稅工作有序開展。

    五、突出重點,提高綜合治稅控管水平

    (一)加強對主體稅種的征收管理。

    1.加強對營業稅的征收管理。大力推動營業稅涉稅信息交換,實現信息共享、相關部門協調聯動的管理格局;加強與不動產權屬的信息交換,提高不動產交易的營業稅征收水平;健全發票管理,逐步推進網絡(電子)發票,建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及不動產銷售“先票后證”制度。充分利用綜合治稅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提供的涉稅信息,開展營業稅分析評估工作。按照行業特點加強營業稅征收管理,全面提高營業稅征收水平。

    2.加強對增值稅的征收管理。抓好增值稅涉稅信息采集、匯總、傳遞等基礎工作,通過篩選、分類、整理、儲存等環節,形成涉稅信息工作流,準確獲取外部稅源信息,提升稅源管理水平。實行重點工程項目管理制,完善“專人專管、跟蹤監控”辦法。推行專業化、行業化管理與切塊分片管理并行的管理方法,進一步深化分級分類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學化水平。

    3.加強對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對重點行業實行專業化管理,掌握行業生產經營和財務核算特點等相關信息,分析企業所得稅管理可能出現漏洞的環節,制定分行業的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加強對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疑點戶的核查管理。結合重點稅源行業生產經營規律、財務會計核算以及企業所得稅征管等特點,開展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工作。

    4.加強對資源稅的征收管理。按季度掌握資源開采類企業稅收征繳情況。實行重點資源稅涉稅信息交換和信息共享,提升稅源管理水平。按照行業特點加強資源稅征收管理,全面提高征收水平。充分利用綜合治稅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提供的涉稅信息,開展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分析測算工作。

    5.加強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充分利用第三方涉稅信息,加強對財產轉讓所得、股權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稅收征管工作。通過開展納稅評估,加強對規模較大的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稅收征收管理。

    6.加強對其它地方稅費的征收管理。加強國稅、地稅部門間的信息共享,相互傳遞納稅人稅費繳納情況及入庫信息,做好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征收工作。充分利用信息傳遞機制,逐步建立完善地方各稅源數據庫,對重大項目實行綜合動態管理和監控,確保地方稅費及時、足額入庫。

    (二)加強對重點行業的稅收管理。

    1.加強對礦業企業的稅收管理。對礦業企業推行安裝稅控裝置,建立礦業企業遠程稅收監控系統,對企業生產及產品產量實時監控。國土資源部門在為申請方辦理礦業權轉讓、登記等相關手續時,必須有稅務部門資源稅完稅證明等材料方能辦理相關手續。

    2.加強對涉油服務企業的稅收管理。稅務部門要按季掌握涉油服務企業的石油天然氣產量和銷售量,掌握油氣產區的油氣井數量、產量和自治區所占份額及稅收征繳情況。稅收征管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做好涉油服務企業的稅收征管。

    3.加強對醫藥、食品、糧油加工等企業的稅收管理。要積極落實好國家支持民生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讓利于民。同時要加大對民生企業的稅收監控力度,及時掌握民生企業稅收增減變動情況。

    4.加強對土地使用權轉讓、股權轉讓和不動產銷售的稅收管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方取得轉讓收入,應向受讓方開具稅務發票,按規定向土地所在地稅務部門繳納有關稅款。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轉讓土地使用權時,必須提供與轉讓協議一致的稅務發票或完稅證明,否則國土資源部門不予辦理土地使用證。股權交易各方自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應向主管稅務部門報告股權變更情況,辦理納稅申報。股權轉讓方或受讓方未持有稅務部門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的,國土資源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相關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房地產,必須向購房者開具稅務部門監制的銷售不動產發票;向購房者收取預收款時,必須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房地產開發預收款票據,并按規定繳納有關稅款;申請人申請辦理房地產登記、過戶手續時,必須提供與轉讓協議一致的稅務發票或完(免)稅憑證,否則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過戶手續。

    5.加強對建筑業的稅收管理。從事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及其它工程的建筑施工單位和個人在結算工程款時,要到工程所在地稅務部門開具建筑業稅務發票,并依法納稅。對不能提供建筑業稅務發票的,建設單位不予撥付和結算工程款。財政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進行建筑施工、裝飾裝修的,每月應將撥付工程款情況提供給稅務部門,并要求建筑施工單位按照稅務部門要求,依法繳納有關稅款。

    6.加強對用電工業企業的稅收管理。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稅務部門加強對用電工業企業的管理,按照稅務部門要求提供企業用電信息。稅務部門要對用電工業企業實施“以電控稅”管理,通過行業歸類,對不同行業納稅人單位產值耗電與稅負水平進行測算,建立稅收風險監控預警模型,比對分析納稅人申報的真實性,實施有針對性的納稅評估。

    7.加強對商貿企業的稅收管理。重點加強對企業物流、資金流的監控,做好企業法人身份信息確認等工作。稅務部門要嚴格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降低商貿企業稅收管理中的風險。要重點監控企業資金結算方,加強票流、物流、資金流監控,嚴格審核銷售合同、銀行結算單據等交易憑據,確定是否有真實的貨物交易,有效堵塞商貿企業稅收管理漏洞。

    8.加強對服務業和衛生醫療機構的稅收管理。重點加強對社會中介、餐飲、娛樂等服務業的稅收管理。加強對會計、稅務、審計、法律、評估、咨詢等中介服務機構的稅收管理,對會計核算不實的,稅務部門可根據其經營和會計核算情況,依法核定征收有關稅款;加強對餐飲、娛樂等經營單位的稅收管理,對不能準確記載營業收入、不能使用有效發票記載原材料成本、不能正確進形成本核算以及原材料價格明顯高于同行業正常水平的,稅務部門可依法核定征收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有關稅款。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要定期向綜合治稅聯席會議辦公室報送醫療機構開業、變更、注銷等信息。對已經取得免稅資格的醫療機構,衛生和計劃生育、財政等部門要定期進行校驗,發現醫療機構認定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要及時予以更正。衛生醫療機構使用的稅務部門監制的醫療服務專用發票,在參加醫療保險方面與財政部門監制的《醫療門診收費專用收據》和《醫療住院收費專用收據》具有同等效力。

    9.加強對事業單位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稅收管理。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及非專門從事生產經營而有應稅收入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均應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各部門和單位開辦酒店、招待所等經營實體,發行報刊雜志,出租房屋、場地、設備,舉辦各類展會,從事車船營運、代理咨詢、培訓服務,以及各種承包、租賃、掛靠經營等應稅經營收入,必須依法納入稅收征收管理。要建立健全財務制度,按規定向稅務部門報送《納稅申請表》、財務報表和其它有關涉稅資料,依法自覺申報納稅。要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稅收管理,對未列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以及自治區財稅部門公布的不征收營業稅收費(基金)項目目錄的,均要依法繳納營業稅等各項稅款。

    10.加強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企業的稅收管理。對重點群體創業就業、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安排殘疾人就業、高新技術等各類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依法開展監督檢查,嚴格規范管理,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要取消相應資格。財稅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稅收管理,對符合條件的,要按規定及時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對騙取國家稅款的,除按國家有關規定從嚴處罰、追繳已減免的稅款外,要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三)加強對重點地區的稅源管理。

    要按照稅收規模占全區稅收總規模的比重、稅收發展速度、稅收征管潛力等因素,確定自治區稅源監管重點地區,在工作部署和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向重點地區傾斜,保證重點地區稅收持續穩定較快增長。要根據各地區稅收發展變化情況,及時調整全區綜合治稅工作重點地區,增強綜合治稅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四)規范委托代征,加強零散稅收管理。

    依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委托代征的零散稅收,相關部門和單位要積極予以協助,實現依法代征,解繳稅款,并向綜合治稅聯席會議辦公室提供代征稅款有關信息。稅務部門委托代征稅款,要按規定與代征單位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書》,按協議規定內容依法代征稅款。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有關文件規定和委托代征協議,及時足額安排撥付各種稅費代征手續費,保證稅費代征工作經費開支需要,調動和保護代征單位工作積極性。

    (五)嚴格發票管理,堵塞稅收漏洞。

    各級稅務部門要加強對各類發票的管理,堅持“以票控稅”。凡屬發票管理范圍內的各類票據,都要依法納入監管,并嚴肅查處不按規定取得和開具發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稅務部門批準,不得印制屬于經營性發票范圍的各種收付款憑證(收據)。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商業零售、餐飲、旅店、娛樂等行業大力推行稅控裝置。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在監督檢查、依法審計或者辦案過程中,發現單位或個人使用假發票或不依法取得發票的,要依法予以處理并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稅務部門。公安等部門要嚴厲打擊發票制假、販賣等違法行為。

    六、協調聯動,全面推進綜合治稅工作

    (一)充分認識開展綜合治稅工作的重要意義。綜合治稅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工作面廣量大。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把綜合治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常抓不懈,做到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并指定專人負責日常協調工作,確保綜合治稅工作順利開展。

    (二)加大綜合治稅組織協調力度。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全區綜合治稅工作的統一部署,認真履行職責,及時解決綜合治稅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各地區要將綜合治稅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綜合治稅工作的順利開展。及時開展對綜合治稅工作的督導檢查,加大執法力度,提高納稅人的主動納稅意識,保證應納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積極協調處理各類重大涉稅問題,對群眾舉報的涉稅案件要認真查處,確保國家稅收政策的貫徹落實。建立穩定的綜合治稅信息工作隊伍,在全區形成上下貫通、協調聯動的綜合治稅組織體系,推動全區綜合治稅工作深入、持久、有序開展。

    (三)建立綜合治稅信息共享系統。自治區綜合治稅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全區綜合治稅網絡信息共享系統的軟件開發和建設;規范指導全區綜合治稅信息共享系統的應用工作,不斷完善綜合治稅信息業務處理功能,實現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與業務協同。各級綜合治稅聯席會議辦公室分別負責本級綜合治稅信息共享系統的應用工作。盟市、旗縣(市、區)綜合治稅聯席會議辦公室按照自治區綜合治稅聯席會議辦公室制定的統一格式,定期向上一級綜合治稅聯席會議辦公室上報綜合治稅信息資料。

    (四)建立健全考核獎懲機制。綜合治稅工作的監督管理及考評由各級綜合治稅聯席會議負責,考評對象為各成員單位,考評采取平時抽查和年終綜合考核的方式進行。考評內容主要涉及涉稅信息傳遞情況,委托代征單位稅款代征情況,相關部門履行綜合管理職責情況及作為扣繳義務人的稅款扣繳情況。對成績突出的地區、部門和單位給予通報表彰。對綜合治稅組織機構不健全、領導不重視、措施不得力、未落實專人負責,不按規定期限和要求提供信息或提供虛假信息,委托代征單位未按規定代征稅款的地區、部門和單位予以通報批評;造成稅款流失等嚴重后果的,將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責任,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依法予以處理。

    (五)加大宣傳和培訓力度。要采取多種形式,加強綜合治稅宣傳工作,定期向社會公布綜合治稅工作進展情況,擴大開展綜合治稅工作的社會影響,不斷提高全社會對綜合治稅工作的認同度和關注度。要加大培訓力度,積極舉辦各類培訓班,積極營造有利于綜合治稅工作開展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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