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名錄】
行 長:趙志華(蒙古族)
副行長:呼和少布(蒙古族)
胡立珠
王中新(蒙古族)
張子君
牧人(蒙古族)
監管專員:陳志韜
紀委書記:于成龍
工會主席:張樹橫
【概況】2001年全面推進監管責任制的落實,完善考核機制,以降低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不良貸款比例和化解中小金融機構支付風險為重點,努力提高監管質量和水平,確保轄區金融業穩健運行。嚴格細化和落實金融監管責任制。制定《金融機構管理操作規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操作規程》和《金融機構監管工作臺賬》。實行預警通報制度1.建立了轄內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基本情況監測表、不良貸款按月監測表,按資金規模、貸款質量和其它經營指標進行分類排隊,突出重點,對當月新增不良貸款逐筆反映,加強監管。2.充分利用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并根據被監管機構報送的各類報表進行集中分析和研究,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判斷風險狀況,發出預警通知,責令其采取措施限期改正,全年共對3家被監管機構發送了預警通知書。3.加強現場檢查,提高現場檢查的質量和效率。組織開展對轄內600家金融機構的年檢,重點從貸款質量、盈虧真實性、內控制度、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和業績及機構、人員、業務、市場準入、退出5個方面進行檢查,年檢面為100%,現場檢查面達30%;對轄區城市商業銀行和273家城鄉信用社執行《儲蓄存款實名制》情況及內控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對轄區農發行糧油資金封閉運行情況及潛在的風險進行調查分析。共向轄區各銀行機構提出建議及整改意見100余條,按規定對3家違規銀行機構給予了行政處罰,其中提出警告3家,實行罰款1家。4.在2000年兩次真實性檢查的基礎上,對轄內25家重點機構的389 788萬元不良貸款進行進一步檢查,基本摸清其貸款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良貸款的形成原因,對20家不良貸款余額增加的銀行給予黃牌警告,對31家不良貸款余額和比例均增加的銀行機構給予紅牌警告。全年共完成27項現場檢查,共抽調檢查人員313人次,投入6 000多個有效工作日,檢查金融機構962家次,提出整改建議近1 000條。現場檢查監管職責移交前,轄區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占比降至26.36%,比上年末減少0.77個百分點。5.配合監管辦完成對國有商業銀行監管職責的移交工作。加強對銀行機構、人員、業務的準入、退出、變更等行政性金融監管工作嚴把市場準入、退出關,全年共召開委員會會議22次,審議通過銀行機構的準入、退出、變更事項58次,審議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55人,其中有9家機構、10名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未獲通過。批準中國銀行開辦外匯實盤買賣業務、所轄儲蓄網點開辦外匯業務。積極穩妥地處置化解地方金融機構經營風險把降低和化解風險作為2001年監管工作的重點,并在工作中逐項落實防范措施。制定風險處置方案,督促協調地方政府落實處置措施有10家高風險社實施停業整頓,處置工作進展平穩,其余2家的處置工作也在穩妥進行中。做好信托投資公司的監管工作和資產管理公司的摸底調查及職能移交工作。在開展對內蒙古信托投資公司、包頭市信托投資公司現場檢查的基礎上,集中精力抓好兩家信托投資公司的重新登記工作。整頓社會信用和金融秩序防范金融“三亂” 打擊金融欺詐行為制定《內蒙古自治區商業和金融欺詐專項治理實施方案》,明確工作重點并下發各成員單位組織實施。共組織開展銀行承兌匯票、個人賬戶實名制、打擊金融票證犯罪行動等專項檢查10余次,查處金融違法行為4起,清理撤銷不合理賬戶348戶,協助公安機關破獲犯罪團伙43個,堵截假銀行承兌匯票89起,涉及金額2.7億元,打擊金融票據犯罪活動成效明顯,地方社會信用環境和金融秩序明顯好轉,受到公安部和總行的表揚。
【基礎貨幣管理 信貸投放】至12月末,全區金融機構各項存款余額1 498.79億元,比年初增加230.95億元,增長18.22%;各項貸款余額1 470.74億元,比年初增加130.43億元,增長9.70%(剔除建設銀行債轉股30億元、呆賬核銷5 000萬元因素)。運用貨幣信貸政策 引導和優化貸款投向 支持地方經濟發展至12月末,全市金融機構各項存款余額368.85億元,比年初增加67.08億元;各項貸款余額287.62億元,比年初增加28.73億元。其中,農業貸款新增2.31億元。個人住房、汽車等消費貸款余額15.83億元,年內新增7.03億元,增長79.97%。至12月末,累計發放短期頭寸再貸款14.6億元;共發放緊急再貸款5 000萬元。累計發放地方政府向黨中央專項貸款2.36億元,用于彌補自治區1999年糧食風險基金缺口和解決城市信用社自然人債務兌付。發放中小企業專項貸款1億元和5 000萬元再貼現額度(要求呼和浩特市商業銀行配套1億元貸款額度,共計2.8億元已通過呼和浩特市商業銀行全部發放到企業),全年累計辦理再貼現48筆10 011.49萬元,比上年增加9 811.49萬元,其中,辦理銀行承兌匯票33筆共7 145.41萬元,辦理商業承兌匯票15筆共2 866.08萬元,促進了優勢企業帶動地方經濟的發展。加強現金利率管理維護轄區金融秩序穩定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現金利率有關政策規定,按政策合理確定貸款期限、貸款利率和浮動標準,確保利率政策傳導的暢通。根據現金投放和貨幣流通量的變化特點,做好現金分析和測算,基本掌握轄區現金變化因素的特征及流動趨勢。抽調專人、歷時1個月組織開展了現金、利率執行情況專項檢查,對存在問題的機構和做法進行通報,受到上級行的肯定和表揚。進一步做好金融債權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各級債權管理行長聯席會議及金融債權管理部門的作用,堅持和完善金融債權管理的監測、報送、認定、通報、制裁制度,維護金融債權。經過努力,24戶逃廢債企業中已有15戶金融債權得到落實而解除了制裁,2戶暫緩制裁。
【金融服務】
對全區人民銀行系統金融服務業務基礎性工作 進行大檢查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人民銀行金融服務會議精神,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區金融服務工作現狀及存在的問題,加強管理和服務,推動全區金融服務工作進一步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抽調31名業務骨干組成4個工作組,歷時2個月,深入開展對全區金融服務業務基礎性工作大檢查,檢查范圍涉及會計財務、國庫、金融統計、資金結算、安全保衛、科技等7個服務業務部門,檢查內容包括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業務管理、責任目標管理及業務工作情況。檢查結束后,對檢查結果及整改意見及時進行反饋和通報。通過大檢查,進一步摸清了全區金融服務工作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為下一步全面加強金融服務工作奠定了扎實的基礎。提高統計工作的質量和科技含量提供高效 準確 及時的決策服務1.按時完成了自治區、呼市兩級各種旬、月、季報的報送工作及工業企業主要財務指標及問卷調查、物價調查、居民儲蓄問卷調查等報表的上報匯總工作,并增加了分機構的外匯信貸收支表、本外幣信貸收支表和匯總表。開展了貨幣事務監測、工業企業景氣狀況、居民儲蓄、物價變動方面的分析。利用現有“全科目”上報的金融統計數據,對非現場監管報表的數據進行了進一步的核對,努力履行監管支持系統的職能。2.按月密切監測經濟金融運行狀況,重點關注各項宏觀政策出臺后社會各界的反映與政策效果,共編發上報60期經濟、金融動態。3.認真組織完成金融學會的換屆工作及“金融志”編寫工作,編輯出版了《內蒙古金融研究》12期,《內蒙古金融調研》8期。金融志經過一年續修,已進入全面結稿修訂階段,部分單位已按原定要求終稿,并根據需要將志書下限延至2000年,將證券監管、光大銀行資金管理部、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納入修志范圍,增強志書的全面性和權威性。4.順利完成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的升級優化工作、存量及增量數據上報工作,與全國聯網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果。5.開展了貸款卡的年審工作。加強會計財務管理和資金清算工作1.認真貫徹執行財務制度,嚴格內部財務管理,規范會計基礎工作,強化內控制度建設,繼續實行崗位輪換和強制休假制度,確保資金安全。繼續開展會計達標升級活動和“三好”評比活動。二是做好轄區支付結算、電子聯行及賬戶管理工作。按照總行要求,抽調業務骨干88人組成11個檢查組,對11個盟市中心支行營業部及80個旗縣支行進行了近兩個月的會計聯行業務專項檢查,檢查結束后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加強會計聯行的意見印發全區執行。組織開展轄區企業賬戶清理自查工作,共查出多頭賬戶1 569戶,無證賬戶14 842戶,基本摸清呼和浩特市區各類賬戶的開立和使用情況,規范各商業銀行賬戶管理規定的執行,有效防范企事業單位利用賬戶管理上的漏洞進行私設“小金庫”、套取銀行現金、逃欠國家稅款、逃廢債務和“洗黑錢”等違法違紀活動。3.為加速企業資金周轉,提高資金使用效率。自2001年8月1日起實行呼市地區支票通用和各旗縣票據交換業務納入呼市同城票據交換工作,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4.與內蒙古金融會計學會組織舉辦全區各銀行機構共130余人參加的“現代銀行票據業務培訓班”,比較系統地對“票據法”、“支付結算制度”、“支付結算會計核算手續”及票據反假常識等進行了培訓。5.樹立“嚴格、規范、謹慎、誠信、創新”意識,夯實基礎,狠抓管理,開展“快、準、平、清、安全”和優質高效、文明“窗口”服務活動,整體推進了業務“精品化”進程。強化國庫基礎工作確保國家資金安全1.嚴格執行規章制度,以國庫會計操作規程規范基礎工作,準確、及時地辦理各級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報解及地方財政庫款的支撥和退付。2.完成《國家金庫會計核算系統》在全區的培訓、推廣、應用工作;開展全區國庫會計實地業務專項檢查,對中心支庫、支庫檢查面分別達100%、33%。3.全區抽調人員356名組成89個工作組,歷時4個月開展了1 324個鄉鎮國庫的清理規范工作,受到總行國庫局的肯定,并在全國轉發了自治區《清理規范鄉鎮國庫工作實施方案》。4.完成國家債券票樣的清理回收工作,共清理收回歷年國庫券票樣9 569套零136張,收回率達90%。強化貨幣金銀 宣傳人民幣反假工作共開展反假宣傳活動224次,散發宣傳冊、宣傳單54萬份,出動宣傳車輛200余次,接受群眾咨詢20萬人次,在新聞媒體發布宣傳報道500余條。加大對發行庫安全的檢查力度,按規定每半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共檢查全區各級發行庫62個,對中心支庫的檢查面達100%,對支庫的檢查面達40%。全年收購黃金5 703公斤,完成總行下達計劃的122.9%。及時完成發行基金調撥和人民幣銷毀任務,全年調入發行基金29次,共調入3.5萬箱計359.4億元;調出167次計268.8億元;全年共回籠發行基金320.01億元,較上年增長19.52%;投放發行基金497.21億元,較上年增長9.10%,凈投放177.19億元,較上年少投放10.77億元;共銷毀殘損人民幣23次計92.44億元,完成全年銷毀計劃的100.30%,確保流通中人民幣達到“七成新”要求。加強科技服務和管理防范計算機犯罪1.研究制訂“2001年科技工作年度考核大綱”和“專業考核項目及標準”,加強對全區人行系統計算機設備的管理,摸清了計算機設備的來源分布和使用現狀,進一步規范科技管理工作。2.召開全區人民銀行系統計算機安全專項檢查工作會議,并分成4組對全區11個盟市中心支行進行了全面檢查。舉辦中心支行網頁設計比賽和全區計算機網絡培訓班,培訓人員130多人。3.全面推進銀行卡聯網工作,不斷完善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一網兩系統”和信息港建設,得到分行的表彰和獎勵。4.配合業務部門推廣、升級國庫、會計核算、信貸登記咨詢等業務系統,為業務系統運行提供大量的維護服務。
【強化外匯監管】組織開展對外匯指定銀行結售付匯、匯率執行情況、開立信用證合規性及風險性的現場檢查,規范各外匯指定銀行的經營行為,有效保證國家匯率政策執行的嚴肅性,提高外匯指定銀行執行外匯管理法規的自覺性。加強對進出口付匯逾期未核銷情況的檢查,對無貿易背景進口付匯和出口無故不收匯的企業,按規定進行嚴肅處理。規范國際收支申報操作規程,實現國際收支間接申報電子數據的逐日傳輸,對間接申報業務及匯兌申報業務進行現場檢查,采取現場糾正、限期整改的方式,提高申報工作質量。密切關注B股上市后的流動和劃轉情況,監測外匯黑市走勢,并對其影響因素進行深入分析。認真做好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管理和年檢工作,年檢率達100%,外匯賬戶年檢合格率達98%。口岸電子執法系統收匯子系統順利啟動并平穩運行。開展全區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聯合年檢工作,基本掌握全區外商投資企業的現狀及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關的政策建議和措施。及時組織部署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不良外匯貸款剝離等有關工作方案,并逐筆核實,圓滿完成自治區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不良外匯貸款剝離與注銷工作。
【促進“三農”經濟發展】1.召開全區農村信用社工作會議,傳達貫徹全國農村信用社監管和行業管理工作會議精神,研究部署2001年各項工作,實事求是地提出切實可行的工作措施。全年按工作部署共開展內控制度、管理費使用情況、年檢“五個專項”等現場檢查7次,共抽調人員130余人,投入工作日2 000余個。2.開展全區農村信用社聯社理事長與主任分設及領導班子考核工作,進一步完善農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結構。通過考核,對責任心不強、業務素質差、群眾威信低、工作能力弱及對農村信用社經營惡化負有直接和主要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調整,啟用一批年富力強的新人,增強班子的凝聚力和戰斗力。3.堅持以農為本,努力拓展業務,改善經營,提高效益,確保農牧業生產資金需要。是年末,全區農村信用社各項存款余額171.4億元,較上年末純增20.2億元,各項貸款余額124.6億元,較年初增加17.1億元。累計收回各項貸款123.8億元,同比多收24.3億元,累計清收不良貸款28.5億元,同比多收6.9億元。4.立足減災增收,全力以赴支持抗災救災工作。全區農村信用社采取“壓一般、保重點”的措施,積極支持農牧民開展多種經營,想方設法減災增收。至年末,農村信用社累計投放抗災救災貸款92 835萬元,占各項貸款投放總額的20%;發放小額農貸“富民卡”62萬張,占農牧戶總數的20%,發放小額貸款12.7億元,占全區農村信用社同期農牧業貸款累放總額的19%。大量信貸資金的及時投入,不僅保證農牧業生產大災之年保持穩中有增,而且農村信用社自身效益也明顯提高。至年底,全區農村信用社實現盈余社1 157個,同比增加63個,盈余額5 778萬元,同比增加2 650萬元;虧損社192個,同比減少102個,虧損額5 622萬元,同比減虧2 675萬元;實現總行確定的盈虧相抵略有盈余的目標。
【金融法制建設】1.根據總行頒布的《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和《行政復議辦法》的規定,重新調整行政處罰委員會、行政復議委員會的組成人員。2.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程序和檔案,并建立行政處罰事前審查和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確保處罰程序合法。3.建立自治區銀行系統法制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共召開2次聯席會議,加強各金融機構間法制工作的聯系,為依法保護銀行債權創造有利條件。4.認真做好法律服務工作,全年共對有關金融法律咨詢事項答復12件,出具法律意見書3份,對地方人大立法項目提出5條政策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