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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卷

  • 政法
  • 【中國共產黨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政法委員會領導名錄】

        書  記:萬繼生

        副書記:石占寬

                張鶴松

                張其林

                劉守禾(1997年 5月離任)

                巴士杰(蒙古族)

                ***(蒙古族 1997年8月任職)

        委  員:李慶玉

                賽吉爾夫(蒙古族 1997年5月任職)

                何祖侃

        秘書長:張有恩

    【概況】  內蒙古自治區政法委員會始建于1952年10月,王再天任政法委員會黨組書記;綏遠省政法委員會成立于1953年1月,阮慕韓、張如崗任政法委員會黨組副書記,潘紀文任政法委員會行政領導(主任)。1954年1月蒙綏合并,同年4月,成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政法辦公室。9月,成立政法黨組公安部小組。1955年4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委員會設政法辦公室。1956年10月,自治區人民政府政法辦公室改為自治區黨委政法部。1958年3月,成立自治區政法黨組,政法部工作由政法黨組代替,1960年3月,恢復政法辦公室。1961年10月,又將政法辦公室和農牧、文教辦公室一同改為分管副主席辦公室。1962年2月,成立自治區黨委政法小組至“文化大革命”開始。這一時期的主要任務是;在自治區黨委的領導下,貫徹黨對政法工作的各項方針、政策,檢查、督促、協調政法各部門工作;調查研究帶有傾向性的問題,及時向黨委提供實際情況;根據黨中央精神,在全區政法系統開展各項中心工作;打擊各種犯罪活動以保證社會主義建設順利進行。1968年4月,成立內蒙古自治區革命委員會政法委員會,但其宗旨是為適應當時運動的需要,對政法業務范圍未做規定。1972年10月,成立內蒙古自治區革命委員會政法辦公室并組建黨的領導小組。1975年1月,政法辦公室改為自治區政法領導小組。1982年8月,自治區政法領導小組改為政法辦公室。1983年2月,成立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員會,內設辦公室、政治處、業務處、研究室。這一時期的主要任務是:在黨委的領導下,貫徹政法工作的方針、政策;貫徹黨中央提出地對嚴重刑事犯罪分子實行“從重從快,一網打盡”的方針,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使社會治安形勢穩定好轉,建設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協調政法各部門的工作;指導政法各部門抓好隊伍的組織建設和業務建設;組織開展政策、法律和理論研究工作;對全區有影響的重大、疑難案件依法協調、督查、處理。1988年8月,根據自治區黨委領導的批示精神和自治區編委《關于調整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員會人員編制和內設處室的批復》,撤銷政治處、業務處,新增設協調處。1990年3月,根據自治區黨委對《關于貫徹落實全國政法工作會議精神幾個問題的請示》的批復和自治區編委《關于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員會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批復》,恢復政治部設置。1991年3月,根據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的實施意見,成立自治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作為常設機構,設在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員會。1993年10月,根據自治區編委《關于政法委協調處更名的批復》,將  協調處更名為督查室。至此,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員會內設機構有辦公室、政治部、研究室、督查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1995年,自治區黨委正式批準《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政法委員會機關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廳發〔1995〕108號),明確規定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員會是自治區黨委領導政法工作的職能部門,承擔組織、領導和協調日常政法工作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任務。主要職責是:1.根據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委的部署,統一政法各部門的思想和行動。2.研究制定全區政法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措施,及時向自治區黨委提出建議,對一定時間內的全區政法工作作出全局性部署,并督促貫徹落實。3.組織協調指導全區維護社會穩定的工作。4.檢查政法部門執行法律法規和黨的方針政策的情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嚴肅執法、落實黨的方針政策的具體措施。5.大力支持和嚴格監督政法各部門依法行使職權,指導和協調政法各部門在依法相互制約的同時密切配合,督促、推動大案要案的查處工作,研究、協調有爭議的重大、疑難案件。6.研究制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重大措施,組織、協調全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推動各項措施的落實。7.組織推動政法戰線的調查研究工作,總結新經驗,解決新問題,探索政法工作改革,通過改革進一步加強政法工作。8.研究加強政法隊伍建設和領導班子建設的措施,按照有關規定,協助黨委組織部考察、管理自治區政法部門副廳級以上領導干部和盟市黨委政法委員會書記,主管自治區政法部門處級干部。9.指導下級政法委員會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的工作。10.辦理自治區黨委和黨中央政法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40名,其中書記1名,副書記2名,秘書長1名。成立機關服務中心,事業編制7名。根據上述規定,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員會機關設辦公室、政治部、研究室、督查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

        1997年,機關干部職工43名。有碩士學歷1人,大學本科學歷23人,大學專科學歷14人,中專學歷1人;蒙古族等少數民族占干部職工總數的37%。

    【維護社會穩定】  1997年,向自治區黨委報送維護穩定方面的決策預案13件,多數轉化為黨委的決策,下發全區貫徹執行。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的部署,組織開展“冬季嚴打攻勢”、“禁毒”、“清槍治爆”等一系列專項“嚴打”斗爭。積極協助有關部門預防和妥善處理突發性群體事件,有力地維護全區社會政治穩定。自治區成立50周年大慶指揮部,確定由政法委主要領導擔任50周年大慶副總指揮和安全保衛工作領導小組成  員,并且承擔50周年大慶黨中央代表團抵呼和浩特的安全保衛工作總指揮。50周年大慶期間,沒有發生任何有影響的案件和破壞事件,安全保衛工作受到黨中央、國務院、公安部、安全部的表揚和自治區黨委的肯定。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1997年11月5—7日,全區創安工作東、西片會分別在通遼市和臨河市召開。1997年,全區創建各類安全小區3 544個,安全村(嘎查)2 507個,完成自治區確定的城鎮創建15%、農村牧區創建10%的任務。自治區命名表彰“長安杯”先進集體210個;全區榮獲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先進集體稱號6個,先進個人稱號3人,自治區首次對先進集體重獎1萬元,對先進個人晉升一級工資,給予省部級勞動模范待遇。會同公安、民政等部門研究加強流動人口管理辦法,制定工作方案,健全工作機構,組織開展專項治理。自治區和各盟市成立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安置幫教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召開成員會議,推動各項措施的落實。對全區近幾年刑釋解教人員進行普查,此項工作填補自治區的空白。研究制定自治區綜合治理社會治安委員會成員單位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職責及考核目標、五部委聯席會議制度和成員單位聯絡員制度。1997年,建立盟市、呼和浩特鐵路局、大興安嶺林管局綜合治理工作實績檔案,監控綜合治理工作目標完成情況。制定盟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實績考核目標、目標考評辦法、目標考評細則和目標運行監控辦法,并按照這幾個辦法完成1997年度對盟市綜合治理實績目標考評工作。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表明,內蒙古自治區社會治安狀況逐年好轉。在31個省市自治區的位次排列中,內蒙古社會治安單項指數由過去的第22位上升到第13位。

    【案件協調】  1997年,自治區政法委研究、協調重大、疑難案件26件,支持和督促政法部門依法進行處理。認真做好信訪接待工作,全年接待群體及個人上訪260人次,轉辦信訪案件360件次,對其中比較重大的47起申訴案件進行督查。

    【執法執紀檢查】  1997年,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員會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兩次執法執紀檢查。上半年在全區范圍內集中開展執法中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的專項治理工作,這項工作受到黨中央政法委員會和自治區黨委的好評。黨中央政法委《政法動態》第46期刊載全區專項治理工作情況。下半年對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針對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進一步全面貫徹實施新刑訴法的意見。

    【調查研究】  1997年,自治區政法委圍繞維護穩定、政法隊伍建設、執法執紀等方面的問題,組織開展調查研究。自治區政法委機關完成27篇調研報告,被黨中央政法委、自治區黨委和政法委采用18篇。

    【政法隊伍和領導班子建設】  1997年,貫徹落實中辦〔1995〕28號文件和自治區黨委常委會會議〔1995〕2號紀要精神,配齊配強各級政法委領導班子,1997年底,全區已有7個盟市、40個旗縣(區)政法委書記由黨委常委(委員)專任。協助組織部門考察管理自治區公、檢、法、司、安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及時提出調整或任免意見。根據協管干部的職能,任免處級干部89名,副處級干部備案176名。推進政法部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強化隊伍管理。推進“競爭上崗,淘汰下崗”、“一聘雙選”、“優化組合”等干部制度改革和政法系統干部交流工作。在全區政法系統組織開展評選、表彰、獎勵“十佳”執法標兵活動。部署在全區政法系統開展紀律作風集中教育整頓工作。支持、督促政法部門嚴肅查辦干警違法違紀案件,全年督辦8件干警違法違紀案件,轉有關部門查辦22件。創辦《政法隊伍建設》專刊,及時總結、交流、推廣政法隊伍建設和干部制度改革經驗、信息。

    【扶貧工作】  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同自治區國家安全廳包扶烏蘭察布盟察哈爾右翼前旗固爾班鄉吉豐村,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積極開展行之有效的幫扶工作,圓滿完成年度扶貧工作計劃。自治區政法委被自治區黨委、政府評為1997年度包扶先進集體。

    (齊瑞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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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共產黨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政法委員會領導名錄】

        書  記:萬繼生

        副書記:石占寬

                張鶴松

                張其林

                劉守禾(1997年 5月離任)

                巴士杰(蒙古族)

                ***(蒙古族 1997年8月任職)

        委  員:李慶玉

                賽吉爾夫(蒙古族 1997年5月任職)

                何祖侃

        秘書長:張有恩

    【概況】  內蒙古自治區政法委員會始建于1952年10月,王再天任政法委員會黨組書記;綏遠省政法委員會成立于1953年1月,阮慕韓、張如崗任政法委員會黨組副書記,潘紀文任政法委員會行政領導(主任)。1954年1月蒙綏合并,同年4月,成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政法辦公室。9月,成立政法黨組公安部小組。1955年4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委員會設政法辦公室。1956年10月,自治區人民政府政法辦公室改為自治區黨委政法部。1958年3月,成立自治區政法黨組,政法部工作由政法黨組代替,1960年3月,恢復政法辦公室。1961年10月,又將政法辦公室和農牧、文教辦公室一同改為分管副主席辦公室。1962年2月,成立自治區黨委政法小組至“文化大革命”開始。這一時期的主要任務是;在自治區黨委的領導下,貫徹黨對政法工作的各項方針、政策,檢查、督促、協調政法各部門工作;調查研究帶有傾向性的問題,及時向黨委提供實際情況;根據黨中央精神,在全區政法系統開展各項中心工作;打擊各種犯罪活動以保證社會主義建設順利進行。1968年4月,成立內蒙古自治區革命委員會政法委員會,但其宗旨是為適應當時運動的需要,對政法業務范圍未做規定。1972年10月,成立內蒙古自治區革命委員會政法辦公室并組建黨的領導小組。1975年1月,政法辦公室改為自治區政法領導小組。1982年8月,自治區政法領導小組改為政法辦公室。1983年2月,成立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員會,內設辦公室、政治處、業務處、研究室。這一時期的主要任務是:在黨委的領導下,貫徹政法工作的方針、政策;貫徹黨中央提出地對嚴重刑事犯罪分子實行“從重從快,一網打盡”的方針,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使社會治安形勢穩定好轉,建設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協調政法各部門的工作;指導政法各部門抓好隊伍的組織建設和業務建設;組織開展政策、法律和理論研究工作;對全區有影響的重大、疑難案件依法協調、督查、處理。1988年8月,根據自治區黨委領導的批示精神和自治區編委《關于調整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員會人員編制和內設處室的批復》,撤銷政治處、業務處,新增設協調處。1990年3月,根據自治區黨委對《關于貫徹落實全國政法工作會議精神幾個問題的請示》的批復和自治區編委《關于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員會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批復》,恢復政治部設置。1991年3月,根據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的實施意見,成立自治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作為常設機構,設在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員會。1993年10月,根據自治區編委《關于政法委協調處更名的批復》,將  協調處更名為督查室。至此,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員會內設機構有辦公室、政治部、研究室、督查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1995年,自治區黨委正式批準《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政法委員會機關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廳發〔1995〕108號),明確規定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員會是自治區黨委領導政法工作的職能部門,承擔組織、領導和協調日常政法工作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任務。主要職責是:1.根據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委的部署,統一政法各部門的思想和行動。2.研究制定全區政法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措施,及時向自治區黨委提出建議,對一定時間內的全區政法工作作出全局性部署,并督促貫徹落實。3.組織協調指導全區維護社會穩定的工作。4.檢查政法部門執行法律法規和黨的方針政策的情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嚴肅執法、落實黨的方針政策的具體措施。5.大力支持和嚴格監督政法各部門依法行使職權,指導和協調政法各部門在依法相互制約的同時密切配合,督促、推動大案要案的查處工作,研究、協調有爭議的重大、疑難案件。6.研究制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重大措施,組織、協調全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推動各項措施的落實。7.組織推動政法戰線的調查研究工作,總結新經驗,解決新問題,探索政法工作改革,通過改革進一步加強政法工作。8.研究加強政法隊伍建設和領導班子建設的措施,按照有關規定,協助黨委組織部考察、管理自治區政法部門副廳級以上領導干部和盟市黨委政法委員會書記,主管自治區政法部門處級干部。9.指導下級政法委員會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的工作。10.辦理自治區黨委和黨中央政法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40名,其中書記1名,副書記2名,秘書長1名。成立機關服務中心,事業編制7名。根據上述規定,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員會機關設辦公室、政治部、研究室、督查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

        1997年,機關干部職工43名。有碩士學歷1人,大學本科學歷23人,大學專科學歷14人,中專學歷1人;蒙古族等少數民族占干部職工總數的37%。

    【維護社會穩定】  1997年,向自治區黨委報送維護穩定方面的決策預案13件,多數轉化為黨委的決策,下發全區貫徹執行。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的部署,組織開展“冬季嚴打攻勢”、“禁毒”、“清槍治爆”等一系列專項“嚴打”斗爭。積極協助有關部門預防和妥善處理突發性群體事件,有力地維護全區社會政治穩定。自治區成立50周年大慶指揮部,確定由政法委主要領導擔任50周年大慶副總指揮和安全保衛工作領導小組成  員,并且承擔50周年大慶黨中央代表團抵呼和浩特的安全保衛工作總指揮。50周年大慶期間,沒有發生任何有影響的案件和破壞事件,安全保衛工作受到黨中央、國務院、公安部、安全部的表揚和自治區黨委的肯定。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1997年11月5—7日,全區創安工作東、西片會分別在通遼市和臨河市召開。1997年,全區創建各類安全小區3 544個,安全村(嘎查)2 507個,完成自治區確定的城鎮創建15%、農村牧區創建10%的任務。自治區命名表彰“長安杯”先進集體210個;全區榮獲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先進集體稱號6個,先進個人稱號3人,自治區首次對先進集體重獎1萬元,對先進個人晉升一級工資,給予省部級勞動模范待遇。會同公安、民政等部門研究加強流動人口管理辦法,制定工作方案,健全工作機構,組織開展專項治理。自治區和各盟市成立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安置幫教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召開成員會議,推動各項措施的落實。對全區近幾年刑釋解教人員進行普查,此項工作填補自治區的空白。研究制定自治區綜合治理社會治安委員會成員單位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職責及考核目標、五部委聯席會議制度和成員單位聯絡員制度。1997年,建立盟市、呼和浩特鐵路局、大興安嶺林管局綜合治理工作實績檔案,監控綜合治理工作目標完成情況。制定盟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實績考核目標、目標考評辦法、目標考評細則和目標運行監控辦法,并按照這幾個辦法完成1997年度對盟市綜合治理實績目標考評工作。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表明,內蒙古自治區社會治安狀況逐年好轉。在31個省市自治區的位次排列中,內蒙古社會治安單項指數由過去的第22位上升到第13位。

    【案件協調】  1997年,自治區政法委研究、協調重大、疑難案件26件,支持和督促政法部門依法進行處理。認真做好信訪接待工作,全年接待群體及個人上訪260人次,轉辦信訪案件360件次,對其中比較重大的47起申訴案件進行督查。

    【執法執紀檢查】  1997年,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員會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兩次執法執紀檢查。上半年在全區范圍內集中開展執法中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的專項治理工作,這項工作受到黨中央政法委員會和自治區黨委的好評。黨中央政法委《政法動態》第46期刊載全區專項治理工作情況。下半年對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針對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進一步全面貫徹實施新刑訴法的意見。

    【調查研究】  1997年,自治區政法委圍繞維護穩定、政法隊伍建設、執法執紀等方面的問題,組織開展調查研究。自治區政法委機關完成27篇調研報告,被黨中央政法委、自治區黨委和政法委采用18篇。

    【政法隊伍和領導班子建設】  1997年,貫徹落實中辦〔1995〕28號文件和自治區黨委常委會會議〔1995〕2號紀要精神,配齊配強各級政法委領導班子,1997年底,全區已有7個盟市、40個旗縣(區)政法委書記由黨委常委(委員)專任。協助組織部門考察管理自治區公、檢、法、司、安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及時提出調整或任免意見。根據協管干部的職能,任免處級干部89名,副處級干部備案176名。推進政法部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強化隊伍管理。推進“競爭上崗,淘汰下崗”、“一聘雙選”、“優化組合”等干部制度改革和政法系統干部交流工作。在全區政法系統組織開展評選、表彰、獎勵“十佳”執法標兵活動。部署在全區政法系統開展紀律作風集中教育整頓工作。支持、督促政法部門嚴肅查辦干警違法違紀案件,全年督辦8件干警違法違紀案件,轉有關部門查辦22件。創辦《政法隊伍建設》專刊,及時總結、交流、推廣政法隊伍建設和干部制度改革經驗、信息。

    【扶貧工作】  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同自治區國家安全廳包扶烏蘭察布盟察哈爾右翼前旗固爾班鄉吉豐村,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積極開展行之有效的幫扶工作,圓滿完成年度扶貧工作計劃。自治區政法委被自治區黨委、政府評為1997年度包扶先進集體。

    (齊瑞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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