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卷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領導名錄】
檢 察 長:張鶴松
副檢察長:馬云凌(蒙古族)
于 江
管炳東
周忠清
【概況】 1950年3月,綏遠省人民檢察署成立,3月22日綏遠省人民政府第九次行政會議決定,張如崗任檢察長(兼)。至1953年,除省檢察署外,只建立陜壩檢察公署。1953年底,成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署,王再天任檢察長(兼),同時建立東部區人民檢察署。此時期全區建有16個旗、縣人民檢察署,共有檢察干警69人。1954年,蒙綏合并后的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署設辦公室、審判監督組、偵查監督組、一般監督組,辦公地址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法院街9號。1955年底,自治區各級檢察院發展到90個,檢察人員增加到482名。1955~1957年,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內設一般監督處、刑事偵查處、偵查監督處、審判監督處、勞改監督處、人事處和辦公室,全區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各項檢察業務全面展開,檢察干警發展到2 000余人。1957年夏,自治區檢察院內設機構由6處1室減為3處1室,人員減少,檢察工作的開展受到嚴重影響。1958年在“大躍進”、“共產風”的影響下,“取消風”盛長,自治區有55個檢察院與公安、人民法院合并,有的檢察職能被公安、政法部門取代,不少檢察人員被調離。辦案實行“一縣代三縣”,“一員頂三員”等作法,法定程序實際廢止。1959年廬山會議后,在檢察系統開展反對“右傾機會主義”斗爭,法律監督職能被視為“右傾”。1962年,開始逐步糾正“大躍進”中的錯誤做法,合并的機構重新分開,檢察機關獨立行使檢察職能,各項檢察工作得到恢復和發展。1966—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時期,全區各級檢察院停止工作。1968年1月,各級檢察院被實行軍事管制,檢察人員集中搞“斗、批、改”。12月,公、檢、法合并為內蒙古自治區公安機關軍事管制委員會,自治區檢察院設軍事管制小組,由少數人員協助軍管會(組)辦理批捕、起訴案件。1971年,根據黨中央撤銷人民檢察院的決定,自治區各級人民檢察院全部撤銷。1975年1月,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規定,檢察機關的職能由各級公安行使,檢察機關一度在國家機關中消失。1978年3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建國后第三部《憲法》,規定重新設置各級人民檢察院,恢復人民檢察制度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根據黨中央精神,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決定恢復組建自治區各級人民檢察院。至1978年底,全區已組建盟市級檢察院6個,旗、縣(區)人民檢察院55個。1979年2月,自治區檢察院召開第九次全區檢察工作會議,明確今后檢察工作的指導方針和基本任務。1988~1996年,是自治區各級檢察機關組織機構不斷完善配套,人員增加,檢察工作大發展的時期。
1997年,全區各級檢察機關干警總數達6 514人,其中各級檢察長122人,副檢察長289人,檢察員2 756人,助理檢察員1 561人,記員698人,其他1 097人。少數民族干警2 061人,占31%。研究生7人,大學本科567 人(法律本科211人,其他專業356人),大學專科2 864人(法律專科1 705人,其它專業1 159人)。自治區檢察院內設機構16個,即審查批捕處、審查起拆處、法紀檢察處、反貪污賄賂局、監所檢察處、控告申訴處(舉報中心)、民事行政檢察處、檢察技術處、翻譯處、干部教育處、行政裝備處、法律政策研究室、辦公室、紀檢組監察處、機關黨委、政治部(內設人事處、基層工作處、警務處)。全院編制220人,現有203人,其中正副檢察長5人,處級干部65人,科以下干警133人。自治區檢察院下設小黑河和保安沼兩個地區派出院,二級單位有內蒙古檢察干部學校。
(薛衛國)
【查辦職務犯罪大案要案】
查處貪污賄賂案件 全區各級檢察機關積極適應修改后的刑法、刑訴法的要求,加強工作指導,加大初查力度,增強偵查意識,提高偵查水平,查辦大案要案工作呈現良好發展勢頭。1997年,共受理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1 899件,立案偵查1 206件,其中貪污案321件,賄賂案118件,挪用公款案260件,通過辦案,挽回經濟損失3 829.96萬元。1997年共受理瀆職侵權案件711件,立案偵查237件,其中徇私和舞弊案26件,玩忽職守案67件,立案偵查大要案63件,立案偵查司法人員71人。1997年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有五個特點:1.查辦大案要案多。共立案查處貪污賄賂大案要案253件,查處縣處級干部19人。2.查辦發生在“三機關一部門”(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和經濟管理部門)的案件,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大,依法予以查處產生較大的震動和反響。如哲里木盟檢察分院立案查處庫倫旗糧食局長、副局長、地稅局長、原公安局長、郵電局長、工商行長、建行副行長等“三機關一部門”領導干部受賄串案,在當地收到為之一震的社會效果。3.查辦司法腐敗案件多,共立案查處涉嫌職務犯罪的司法人員117人。如1997年3月,鄂溫克族自治旗大雁公安局勝利派出所民警金布和徇私舞弊,致使殺人犯罪嫌疑人郭海龍外逃繼續作案,殺死5人,殺傷1人。此案發生后,檢察機關及時立案偵查,很快查明案件真相,依法提起公訴,金布和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這些案件的查辦,有力地推動監督工作的開展,增強監督效力。4.查辦金融、電力、建筑、房地產市場等經濟重點領域案件多,共在這些領域查辦大案要案71件。如包頭市院立案查處農行包頭支行會計科副科長郭景彥涉嫌貪污160萬元特大案件。5.提起公訴案件多,起訴率達47.87%,與去年相比上升13.9個百分點。
舉報工作 全區檢察機關把發動群眾,依靠群眾作為反腐敗查辦大重案的力量源泉,廣泛發動群眾舉報,及時反饋查處情況,獎勵舉報有功人員。全年共收到人民群眾和企事業單位舉報職務犯罪線索4 074件,約占檢查機關查辦案件線索來源的半數以上。
【打擊刑事犯罪】
審查批捕 1997年,全區檢察機關共受理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各類刑事案件6 416件9 178人,經審查批準逮捕5 628件7 880人。其中,批捕殺人、搶劫、強奸、爆炸、放火、重大傷害、重大盜竊等嚴重刑事犯罪嫌疑人4 228人,毒品犯罪嫌疑人198人,犯罪團伙成員201人。
審查起訴 1997年,全區各級檢察機關共受理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各類刑事案件6 805件9 826人,經審查提起公訴5 417件7 512人。共出庭公訴4 706件(次),出席二審法庭70件(次)。
積極參加嚴打專項斗爭 全區各級檢察機關積極參加春季“嚴打”和“清槍爆、破大案、禁毒品、抓防范、凈化社會”的嚴打百日行動以及各種專項治理,突出打擊殺人、搶劫、爆炸等惡性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帶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伙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犯罪。在春季“嚴打”、“百日行動”等專項斗爭中,全區檢察機關共批準逮捕各類犯罪嫌疑人3 874人,追捕漏犯40人。各級檢察機關在“百日行動”期間,共受理公安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1 245件1 830人,提起公訴999件1 387人。全區各級檢察機關堅決貫徹依法從重從快方針,堅持“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的原則,注意正確理解和掌握批捕、起訴條件,嚴格控制不批捕和不起訴。同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妥善處置影響穩定事件,認真做好檢察環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監督工作】
偵查監督 全年對應立案不立案,或以罰代刑的,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56件,依法通知公安機關立案48件。
審判監督 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按照上訴程序提出抗訴133件。
民事 行政監督 在對民事審判、行政訴訟活動監督中,全年共對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明顯不公的案件提出抗訴109件,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穩步發展。
查處監管人員犯罪 對看守所、勞教所執法活動的監督工作中,重點監督不依法交付執行以及違法辦理減刑,假釋,保外就醫和以錢抵刑等問題,全年共查處監管人員利用職務犯罪18件34人。
控告申訴檢察 全年共案理不服法院刑事判決、裁定和檢察機關免訴、不起訴決定的申訴案273件,年內處理267件;受理刑事賠償案件27件,立案13件,辦結10件,給予賠償6件。
【隊伍建設】
思想政治建設 全區各級檢察機關以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為主題,組織廣大干警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和十五大精神,引導廣大干警把鄧小平理論作為開展檢察工作的精神支柱和行動指南。
領導班子建設 自治區檢察院和盟市檢察分院協同地方黨委對下級院班子進行換屆考察,推行領導干部易地交流和崗位輪換。
教育培訓 在修改和修訂的訴訟法、刑法頒布后,各級檢察院狠抓實施“兩法”的專門培訓,自治區還舉辦10期培訓班,培訓骨干580人。
隊伍管理 全區各級檢察機關建立健全舉報、初查、偵查、審訊、批捕、起訴以及受理申訴、復查等環節上的工作制度和辦案規則,推行辦案責任制和錯案責任追究制。結合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推行檢察人員錄用、考核、獎懲、任免、晉升、辭退、任職回避等制度,試行環節干部公開選拔、公平競爭、擇優上崗和處(科)室與干警雙向選擇聘用、部門負責人獎勵與誡勉以及干警解聘、輪崗、崗位責任目標等制度,基本形成隊伍管理的制度體系和有效機制,使全區檢察隊伍建設初步走上規范化軌道。
紀律作風建設 全區檢察機關堅持“依法建院、從嚴治檢、強化素質”的方針,深入開展思想紀律作風教育和整頓,認真解決越權辦案、插手經濟糾紛、違法采取強制措施等突出問題,堅決貫徹高檢院提出的辦案紀律“六個不準”和廉潔自律“十個不準”,進一步強化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各級院依法文明辦案,建立辦案跟蹤監督卡,經常向發案單位和當事人了解辦案人員執法情況,主動聘請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擔任檢察機關執法監督員。在自查自糾的同時開門整風,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批評意見。結合一年一度的執法執紀大檢查,嚴肅查處干警違法違紀案件,1997年全區檢察機關共立案查處違法違紀干警15人。
爭創文明檢察院 爭當優秀檢察官活動 全區檢察機關積極開展以爭先創優及創建“文明窗口”、“文明接待室”、“良好形象工程”等為主要內容的精神文明建設活動。評選自治區出席全國檢察機關第四次“雙先”表彰會的6個先進集體,5名先進個人。其中呼和浩特市武川縣檢察院董秀清(女)、呼倫貝爾盟扎蘭屯市檢察長張相武被授予全國“模范檢察干部”稱號,阿榮旗檢察院被命名為全國“模范檢察院”,赤峰市松山區檢察院付佩然和烏蘭察布盟集寧市檢察院李淑蘭被評為自治區“十佳執法標兵”。1997年,全區檢察機關有335個單位或部門及1 304人受到各種表彰獎勵,32人榮立二等功,105人榮立三等功;2個單位榮記集體二等功,25個單位榮記集體三等功。
【扶貧工作】 1997年,自治區檢察院為對口 包扶烏蘭察布盟察哈爾右翼后旗勝利鄉忽來報行政村確定的“十件實事”已經落實。為包扶點修路13公里;改架輸電線路,為4個自然村通電;籌資26萬元,為忽來報行政村建起一所建筑面積368平方米的希望小學,解決9個自然村100余名兒童的就近上學問題;修復利用截伏流工程3處,新增水澆地面積200畝,解決800多名農民吃飯問題。全年共籌集扶貧資金數十萬元,包扶村人均占有糧食由包扶前不足500斤增加到1 000斤,人均收入由400元增加到980元,已實現整體提前脫貧。
(武天舒)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領導名錄】
檢 察 長:張鶴松
副檢察長:馬云凌(蒙古族)
于 江
管炳東
周忠清
【概況】 1950年3月,綏遠省人民檢察署成立,3月22日綏遠省人民政府第九次行政會議決定,張如崗任檢察長(兼)。至1953年,除省檢察署外,只建立陜壩檢察公署。1953年底,成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署,王再天任檢察長(兼),同時建立東部區人民檢察署。此時期全區建有16個旗、縣人民檢察署,共有檢察干警69人。1954年,蒙綏合并后的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署設辦公室、審判監督組、偵查監督組、一般監督組,辦公地址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法院街9號。1955年底,自治區各級檢察院發展到90個,檢察人員增加到482名。1955~1957年,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內設一般監督處、刑事偵查處、偵查監督處、審判監督處、勞改監督處、人事處和辦公室,全區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各項檢察業務全面展開,檢察干警發展到2 000余人。1957年夏,自治區檢察院內設機構由6處1室減為3處1室,人員減少,檢察工作的開展受到嚴重影響。1958年在“大躍進”、“共產風”的影響下,“取消風”盛長,自治區有55個檢察院與公安、人民法院合并,有的檢察職能被公安、政法部門取代,不少檢察人員被調離。辦案實行“一縣代三縣”,“一員頂三員”等作法,法定程序實際廢止。1959年廬山會議后,在檢察系統開展反對“右傾機會主義”斗爭,法律監督職能被視為“右傾”。1962年,開始逐步糾正“大躍進”中的錯誤做法,合并的機構重新分開,檢察機關獨立行使檢察職能,各項檢察工作得到恢復和發展。1966—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時期,全區各級檢察院停止工作。1968年1月,各級檢察院被實行軍事管制,檢察人員集中搞“斗、批、改”。12月,公、檢、法合并為內蒙古自治區公安機關軍事管制委員會,自治區檢察院設軍事管制小組,由少數人員協助軍管會(組)辦理批捕、起訴案件。1971年,根據黨中央撤銷人民檢察院的決定,自治區各級人民檢察院全部撤銷。1975年1月,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規定,檢察機關的職能由各級公安行使,檢察機關一度在國家機關中消失。1978年3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建國后第三部《憲法》,規定重新設置各級人民檢察院,恢復人民檢察制度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根據黨中央精神,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決定恢復組建自治區各級人民檢察院。至1978年底,全區已組建盟市級檢察院6個,旗、縣(區)人民檢察院55個。1979年2月,自治區檢察院召開第九次全區檢察工作會議,明確今后檢察工作的指導方針和基本任務。1988~1996年,是自治區各級檢察機關組織機構不斷完善配套,人員增加,檢察工作大發展的時期。
1997年,全區各級檢察機關干警總數達6 514人,其中各級檢察長122人,副檢察長289人,檢察員2 756人,助理檢察員1 561人,記員698人,其他1 097人。少數民族干警2 061人,占31%。研究生7人,大學本科567 人(法律本科211人,其他專業356人),大學專科2 864人(法律專科1 705人,其它專業1 159人)。自治區檢察院內設機構16個,即審查批捕處、審查起拆處、法紀檢察處、反貪污賄賂局、監所檢察處、控告申訴處(舉報中心)、民事行政檢察處、檢察技術處、翻譯處、干部教育處、行政裝備處、法律政策研究室、辦公室、紀檢組監察處、機關黨委、政治部(內設人事處、基層工作處、警務處)。全院編制220人,現有203人,其中正副檢察長5人,處級干部65人,科以下干警133人。自治區檢察院下設小黑河和保安沼兩個地區派出院,二級單位有內蒙古檢察干部學校。
(薛衛國)
【查辦職務犯罪大案要案】
查處貪污賄賂案件 全區各級檢察機關積極適應修改后的刑法、刑訴法的要求,加強工作指導,加大初查力度,增強偵查意識,提高偵查水平,查辦大案要案工作呈現良好發展勢頭。1997年,共受理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1 899件,立案偵查1 206件,其中貪污案321件,賄賂案118件,挪用公款案260件,通過辦案,挽回經濟損失3 829.96萬元。1997年共受理瀆職侵權案件711件,立案偵查237件,其中徇私和舞弊案26件,玩忽職守案67件,立案偵查大要案63件,立案偵查司法人員71人。1997年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有五個特點:1.查辦大案要案多。共立案查處貪污賄賂大案要案253件,查處縣處級干部19人。2.查辦發生在“三機關一部門”(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和經濟管理部門)的案件,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大,依法予以查處產生較大的震動和反響。如哲里木盟檢察分院立案查處庫倫旗糧食局長、副局長、地稅局長、原公安局長、郵電局長、工商行長、建行副行長等“三機關一部門”領導干部受賄串案,在當地收到為之一震的社會效果。3.查辦司法腐敗案件多,共立案查處涉嫌職務犯罪的司法人員117人。如1997年3月,鄂溫克族自治旗大雁公安局勝利派出所民警金布和徇私舞弊,致使殺人犯罪嫌疑人郭海龍外逃繼續作案,殺死5人,殺傷1人。此案發生后,檢察機關及時立案偵查,很快查明案件真相,依法提起公訴,金布和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這些案件的查辦,有力地推動監督工作的開展,增強監督效力。4.查辦金融、電力、建筑、房地產市場等經濟重點領域案件多,共在這些領域查辦大案要案71件。如包頭市院立案查處農行包頭支行會計科副科長郭景彥涉嫌貪污160萬元特大案件。5.提起公訴案件多,起訴率達47.87%,與去年相比上升13.9個百分點。
舉報工作 全區檢察機關把發動群眾,依靠群眾作為反腐敗查辦大重案的力量源泉,廣泛發動群眾舉報,及時反饋查處情況,獎勵舉報有功人員。全年共收到人民群眾和企事業單位舉報職務犯罪線索4 074件,約占檢查機關查辦案件線索來源的半數以上。
【打擊刑事犯罪】
審查批捕 1997年,全區檢察機關共受理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各類刑事案件6 416件9 178人,經審查批準逮捕5 628件7 880人。其中,批捕殺人、搶劫、強奸、爆炸、放火、重大傷害、重大盜竊等嚴重刑事犯罪嫌疑人4 228人,毒品犯罪嫌疑人198人,犯罪團伙成員201人。
審查起訴 1997年,全區各級檢察機關共受理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各類刑事案件6 805件9 826人,經審查提起公訴5 417件7 512人。共出庭公訴4 706件(次),出席二審法庭70件(次)。
積極參加嚴打專項斗爭 全區各級檢察機關積極參加春季“嚴打”和“清槍爆、破大案、禁毒品、抓防范、凈化社會”的嚴打百日行動以及各種專項治理,突出打擊殺人、搶劫、爆炸等惡性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帶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伙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犯罪。在春季“嚴打”、“百日行動”等專項斗爭中,全區檢察機關共批準逮捕各類犯罪嫌疑人3 874人,追捕漏犯40人。各級檢察機關在“百日行動”期間,共受理公安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1 245件1 830人,提起公訴999件1 387人。全區各級檢察機關堅決貫徹依法從重從快方針,堅持“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的原則,注意正確理解和掌握批捕、起訴條件,嚴格控制不批捕和不起訴。同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妥善處置影響穩定事件,認真做好檢察環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監督工作】
偵查監督 全年對應立案不立案,或以罰代刑的,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56件,依法通知公安機關立案48件。
審判監督 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按照上訴程序提出抗訴133件。
民事 行政監督 在對民事審判、行政訴訟活動監督中,全年共對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明顯不公的案件提出抗訴109件,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穩步發展。
查處監管人員犯罪 對看守所、勞教所執法活動的監督工作中,重點監督不依法交付執行以及違法辦理減刑,假釋,保外就醫和以錢抵刑等問題,全年共查處監管人員利用職務犯罪18件34人。
控告申訴檢察 全年共案理不服法院刑事判決、裁定和檢察機關免訴、不起訴決定的申訴案273件,年內處理267件;受理刑事賠償案件27件,立案13件,辦結10件,給予賠償6件。
【隊伍建設】
思想政治建設 全區各級檢察機關以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為主題,組織廣大干警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和十五大精神,引導廣大干警把鄧小平理論作為開展檢察工作的精神支柱和行動指南。
領導班子建設 自治區檢察院和盟市檢察分院協同地方黨委對下級院班子進行換屆考察,推行領導干部易地交流和崗位輪換。
教育培訓 在修改和修訂的訴訟法、刑法頒布后,各級檢察院狠抓實施“兩法”的專門培訓,自治區還舉辦10期培訓班,培訓骨干580人。
隊伍管理 全區各級檢察機關建立健全舉報、初查、偵查、審訊、批捕、起訴以及受理申訴、復查等環節上的工作制度和辦案規則,推行辦案責任制和錯案責任追究制。結合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推行檢察人員錄用、考核、獎懲、任免、晉升、辭退、任職回避等制度,試行環節干部公開選拔、公平競爭、擇優上崗和處(科)室與干警雙向選擇聘用、部門負責人獎勵與誡勉以及干警解聘、輪崗、崗位責任目標等制度,基本形成隊伍管理的制度體系和有效機制,使全區檢察隊伍建設初步走上規范化軌道。
紀律作風建設 全區檢察機關堅持“依法建院、從嚴治檢、強化素質”的方針,深入開展思想紀律作風教育和整頓,認真解決越權辦案、插手經濟糾紛、違法采取強制措施等突出問題,堅決貫徹高檢院提出的辦案紀律“六個不準”和廉潔自律“十個不準”,進一步強化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各級院依法文明辦案,建立辦案跟蹤監督卡,經常向發案單位和當事人了解辦案人員執法情況,主動聘請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擔任檢察機關執法監督員。在自查自糾的同時開門整風,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批評意見。結合一年一度的執法執紀大檢查,嚴肅查處干警違法違紀案件,1997年全區檢察機關共立案查處違法違紀干警15人。
爭創文明檢察院 爭當優秀檢察官活動 全區檢察機關積極開展以爭先創優及創建“文明窗口”、“文明接待室”、“良好形象工程”等為主要內容的精神文明建設活動。評選自治區出席全國檢察機關第四次“雙先”表彰會的6個先進集體,5名先進個人。其中呼和浩特市武川縣檢察院董秀清(女)、呼倫貝爾盟扎蘭屯市檢察長張相武被授予全國“模范檢察干部”稱號,阿榮旗檢察院被命名為全國“模范檢察院”,赤峰市松山區檢察院付佩然和烏蘭察布盟集寧市檢察院李淑蘭被評為自治區“十佳執法標兵”。1997年,全區檢察機關有335個單位或部門及1 304人受到各種表彰獎勵,32人榮立二等功,105人榮立三等功;2個單位榮記集體二等功,25個單位榮記集體三等功。
【扶貧工作】 1997年,自治區檢察院為對口 包扶烏蘭察布盟察哈爾右翼后旗勝利鄉忽來報行政村確定的“十件實事”已經落實。為包扶點修路13公里;改架輸電線路,為4個自然村通電;籌資26萬元,為忽來報行政村建起一所建筑面積368平方米的希望小學,解決9個自然村100余名兒童的就近上學問題;修復利用截伏流工程3處,新增水澆地面積200畝,解決800多名農民吃飯問題。全年共籌集扶貧資金數十萬元,包扶村人均占有糧食由包扶前不足500斤增加到1 000斤,人均收入由400元增加到980元,已實現整體提前脫貧。
(武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