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卷


【概況】 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是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承擔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日常工作,正廳級,列自治區黨委工作機關序列,歸口自治區黨委組織部管理。行政編制49名,事業編制36名。
【機構改革成果】 開展區直黨政機構改革抽查評估,推動各部門“三定”規定貫徹落實,研究解決運行中的新問題。調整優化自治區網信辦機構職能,完善上下貫通、執行有力的組織體系。明確黨委辦公廳檔案管理行政職責,設立相應機構,理順檔案局館工作機制。優化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教育工委)機構設置,加強黨對教育工作的領導。推進公安機關“大部門、大警種”改革,優化公安機關內設機構。對監獄系統領導職數、內設機構優化調整。加強森林草原防火機構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機構設置,充實工作力量。在管理單位多、任務重、資金流量大的部門設立巡察辦,持續加大黨內監督力度。深化蘇木鄉鎮和街道改革,推動99項賦權事項應接盡接,不斷提升放權賦能效果。推動經濟發達鎮體制改革與鄉鎮改革政策銜接,調整優化經濟發達鎮機構設置,統一設置黨政機構和事業單位,推動改革政策銜接、提升整體效能。指導各旗縣(市、區)編制“屬地管理”責任清單,切實明晰職責權限、厘清縣鄉職責關系。推進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結合事業單位改革試點,規范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設置,鎖定執法人員編制,盟市執法隊伍由426支減少至144支,旗縣(市、區)執法隊伍由2436支減少至826支,執法機構精干高效。
【事業單位改革試點】 把深化事業單位改革作為一項重大政治任務,在全國9個改革試點省份中率先完成改革試點任務。改革后,機構總量大幅精簡,布局結構持續優化,事業單位黨的領導全面加強,公益屬性進一步強化。建立政事權限清單和完善章程管理,全區300余個章程管理試點單位和200余個政事權限清單試點單位按新的管理模式正式運行。公益服務領域事業單位內設機構精干設置,推行扁平化管理,履職效能顯著提升。完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服務,跟蹤做好涉改事業單位法人的設立、變更、注銷,強化事業單位登記監管。赴區直400余家單位與12個盟市、24個旗縣(市、區)開展深化事業單位改革試點情況實地評估督查,推動改革后續工作落地見效。改革整體過程平穩有序,社會反響好,得到中央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充分肯定,為全國推開積累經驗做法。
【重點領域體制機制改革】 全面清理規范開發區管理機構,清理規范后,全區開發區管理機構由188個精簡為62個,精簡比例66.5%。通過清理規范,開發區管理機構設置進一步規范,職能職責精準,主責主業突出,運行機制逐步完善,管理模式得到創新,內生動力得以激發,初顯開發區助力地方高質量發展的引擎作用。組建鄉村振興機構,完成全區各級扶貧機構調整,有效保障脫貧攻堅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整合行政復議職責,加強行政復議機構建設和人員力量配備,完成行政復議體制改革。健全完善應急管理、疾病預防控制、文物考古、市場監管等領域體制機制,理順職責關系,強化部門間協調配合。擴大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范圍,全區改革試點地區增至32個。出臺《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地區劃轉行政許可事項指導目錄》,解決一些領域和事項審管銜接不暢、劃轉事項含金量不高等問題。
【機構編制資源配置】 圍繞中央和自治區黨委決策部署,著力加強黨的建設、意識形態、鄉村振興、科技興蒙、疾病預防控制、基礎教育、政法系統籌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機構編制保障,審核備案使用兩萬余名空編用于遴選考錄,為引進人才提供編制保障。對法院內設督查機構進行優化設置,規范法院系統監察機構名稱和職責。調整優化大興安嶺公安局所屬森林公安派出所與地方公安派出所的布局和警力配備,增強對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力量。調整規范監獄系統機構編制、職能職責,重塑全區監獄系統機構職能體系。配合應急管理部門做好應急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相關工作。理順能耗雙控職責,設立節能降碳機構,提升生態環境執法和應急能力。設置校外教育培訓監管機構,推動“雙減”工作落地見效。調整下放旗縣(市、區)事業單位人員編制管理事項,將30余項審核權限下放到基層編制辦公室,為基層放權賦能。發揮機構編制信息化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礎性作用,利用四部門共享平臺,有效整合信息800余萬條,信息比對一致率97.7%。
【機構編制法治建設】 把2021年確定為“機構編制法規制度建設年”,出臺《機構編制法規制度建設實施意見》和三年行動計劃,修訂完善編委工作規則和編辦工作細則,出臺《機構編制統計及實名制管理辦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等10項規范性文件,實現用制度管人管事。出臺全區法檢院政法專項編制動態調整通知與文化館群藝館、社保經辦機構兩項事業單位機構編制標準,使重點領域編制統籌調配工作制度化、科學化、規范化。規范區直部門和盟市旗縣機構編制事項動議論證程序,機構編制事項調整審批嚴謹規范。開展《條例》及配套法規制度落實情況自查,開展“回頭看”,各地區各部門執行機構編制法規制度。推進機構編制法規制度立改廢釋,集中對1990年以后5000余件機構編制規范性文件進行專項清理,提出清理和修改意見。全口徑開展全區第二次機構編制核查,摸清機構編制人員底數。貫徹落實機構編制報告制度,整治“條條干預”及違規問題,強化機構編制剛性約束。協助中央編辦編撰《機構編制工作用語釋義》,完成自治區承擔的中國機構編制管理研究會“統籌使用各類編制資源路徑”研究課題。用好自治區機構編制改革與管理專家庫,發揮決策咨詢和“智庫”作用。(張鑫)


【概況】 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是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承擔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日常工作,正廳級,列自治區黨委工作機關序列,歸口自治區黨委組織部管理。行政編制49名,事業編制36名。
【機構改革成果】 開展區直黨政機構改革抽查評估,推動各部門“三定”規定貫徹落實,研究解決運行中的新問題。調整優化自治區網信辦機構職能,完善上下貫通、執行有力的組織體系。明確黨委辦公廳檔案管理行政職責,設立相應機構,理順檔案局館工作機制。優化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教育工委)機構設置,加強黨對教育工作的領導。推進公安機關“大部門、大警種”改革,優化公安機關內設機構。對監獄系統領導職數、內設機構優化調整。加強森林草原防火機構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機構設置,充實工作力量。在管理單位多、任務重、資金流量大的部門設立巡察辦,持續加大黨內監督力度。深化蘇木鄉鎮和街道改革,推動99項賦權事項應接盡接,不斷提升放權賦能效果。推動經濟發達鎮體制改革與鄉鎮改革政策銜接,調整優化經濟發達鎮機構設置,統一設置黨政機構和事業單位,推動改革政策銜接、提升整體效能。指導各旗縣(市、區)編制“屬地管理”責任清單,切實明晰職責權限、厘清縣鄉職責關系。推進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結合事業單位改革試點,規范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設置,鎖定執法人員編制,盟市執法隊伍由426支減少至144支,旗縣(市、區)執法隊伍由2436支減少至826支,執法機構精干高效。
【事業單位改革試點】 把深化事業單位改革作為一項重大政治任務,在全國9個改革試點省份中率先完成改革試點任務。改革后,機構總量大幅精簡,布局結構持續優化,事業單位黨的領導全面加強,公益屬性進一步強化。建立政事權限清單和完善章程管理,全區300余個章程管理試點單位和200余個政事權限清單試點單位按新的管理模式正式運行。公益服務領域事業單位內設機構精干設置,推行扁平化管理,履職效能顯著提升。完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服務,跟蹤做好涉改事業單位法人的設立、變更、注銷,強化事業單位登記監管。赴區直400余家單位與12個盟市、24個旗縣(市、區)開展深化事業單位改革試點情況實地評估督查,推動改革后續工作落地見效。改革整體過程平穩有序,社會反響好,得到中央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充分肯定,為全國推開積累經驗做法。
【重點領域體制機制改革】 全面清理規范開發區管理機構,清理規范后,全區開發區管理機構由188個精簡為62個,精簡比例66.5%。通過清理規范,開發區管理機構設置進一步規范,職能職責精準,主責主業突出,運行機制逐步完善,管理模式得到創新,內生動力得以激發,初顯開發區助力地方高質量發展的引擎作用。組建鄉村振興機構,完成全區各級扶貧機構調整,有效保障脫貧攻堅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整合行政復議職責,加強行政復議機構建設和人員力量配備,完成行政復議體制改革。健全完善應急管理、疾病預防控制、文物考古、市場監管等領域體制機制,理順職責關系,強化部門間協調配合。擴大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范圍,全區改革試點地區增至32個。出臺《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地區劃轉行政許可事項指導目錄》,解決一些領域和事項審管銜接不暢、劃轉事項含金量不高等問題。
【機構編制資源配置】 圍繞中央和自治區黨委決策部署,著力加強黨的建設、意識形態、鄉村振興、科技興蒙、疾病預防控制、基礎教育、政法系統籌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機構編制保障,審核備案使用兩萬余名空編用于遴選考錄,為引進人才提供編制保障。對法院內設督查機構進行優化設置,規范法院系統監察機構名稱和職責。調整優化大興安嶺公安局所屬森林公安派出所與地方公安派出所的布局和警力配備,增強對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力量。調整規范監獄系統機構編制、職能職責,重塑全區監獄系統機構職能體系。配合應急管理部門做好應急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相關工作。理順能耗雙控職責,設立節能降碳機構,提升生態環境執法和應急能力。設置校外教育培訓監管機構,推動“雙減”工作落地見效。調整下放旗縣(市、區)事業單位人員編制管理事項,將30余項審核權限下放到基層編制辦公室,為基層放權賦能。發揮機構編制信息化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礎性作用,利用四部門共享平臺,有效整合信息800余萬條,信息比對一致率97.7%。
【機構編制法治建設】 把2021年確定為“機構編制法規制度建設年”,出臺《機構編制法規制度建設實施意見》和三年行動計劃,修訂完善編委工作規則和編辦工作細則,出臺《機構編制統計及實名制管理辦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等10項規范性文件,實現用制度管人管事。出臺全區法檢院政法專項編制動態調整通知與文化館群藝館、社保經辦機構兩項事業單位機構編制標準,使重點領域編制統籌調配工作制度化、科學化、規范化。規范區直部門和盟市旗縣機構編制事項動議論證程序,機構編制事項調整審批嚴謹規范。開展《條例》及配套法規制度落實情況自查,開展“回頭看”,各地區各部門執行機構編制法規制度。推進機構編制法規制度立改廢釋,集中對1990年以后5000余件機構編制規范性文件進行專項清理,提出清理和修改意見。全口徑開展全區第二次機構編制核查,摸清機構編制人員底數。貫徹落實機構編制報告制度,整治“條條干預”及違規問題,強化機構編制剛性約束。協助中央編辦編撰《機構編制工作用語釋義》,完成自治區承擔的中國機構編制管理研究會“統籌使用各類編制資源路徑”研究課題。用好自治區機構編制改革與管理專家庫,發揮決策咨詢和“智庫”作用。(張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