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卷


【概況】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依據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行使職權。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是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向常務委員會辭去常務委員會的職務。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行使職權到下屆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常務委員會為止。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遇有特殊需要時,可以臨時召集常務委員會會議。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出席,始得舉行。常務委員會的決議,由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據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行使職權。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常務委員會任免。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代表的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2021年,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主任1人、副主任6人,秘書長1人。
【人大機構設置及領導職數】 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設有法制、財政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社會建設4個專門委員會。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下設辦公廳、民族僑務外事工作委員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農牧業工作委員會、環境資源城鄉建設工作委員會、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9個正廳級機構;1個副廳級機構研究室。機關內設處級機構34個,其中行政處室31個、事業單位3個,核定行政編制168名,核定事業編制90名。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有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4人、副主任委員14人。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辦公廳主任1人、副主任3人(1人兼任研究室主任),自治區紀委監委駐人大常委會機關紀檢監察組長1人,工作委員會主任8人、副主任13人。
【人大常委會工作概述】 2021年,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重要思想,深學篤行習近平總書記對內蒙古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自治區黨委領導下,緊跟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緊貼人民群眾美好生活對法治建設的呼聲期盼,緊扣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需求,有效履行法定職責,為加快推進內蒙古現代化建設貢獻力量。全年加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1次、常委會會議3次,就重大事項向自治區黨委請示報告59次,確保自治區黨委貫徹落實黨中央大政方針的決策部署得到全面貫徹和有效執行。全年制定、修改、批準法規46件,廢止、批準廢止法規和單行條例30件,對3件法規草案進行初審。全年開展監督工作43項,作出決定決議15項,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329人(次),加強對代表議案建議的辦理、督辦,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四次會議以來代表提出的18件議案、623件建議全部辦理完畢并答復代表,其中,年內得到解決的295件,占建議總數的47.4%,比上年提高6.1個百分點。通過深入調研,形成關于民族團結進步創建、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工作情況專題調研報告,既肯定成績、又指出問題,重點就實現全區民族工作高質量發展、在新時代繼續保持“模范自治區”的崇高榮譽,提出七個方面“走在前、作表率”的建議,被吸收到自治區第十一次黨代會報告和自治區黨委有關文件中。堅持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不斷擴大人民有序政治參與,積極推進人大協商、立法協商,針對民生重點問題召開立法聽證會,針對重點法規多次調研、多輪座談、多方論證,使公眾表達成為立法重要參考,做到把人大工作深深根植于群眾之中。


【概況】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依據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行使職權。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是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向常務委員會辭去常務委員會的職務。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行使職權到下屆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常務委員會為止。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遇有特殊需要時,可以臨時召集常務委員會會議。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出席,始得舉行。常務委員會的決議,由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據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行使職權。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常務委員會任免。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代表的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2021年,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主任1人、副主任6人,秘書長1人。
【人大機構設置及領導職數】 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設有法制、財政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社會建設4個專門委員會。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下設辦公廳、民族僑務外事工作委員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農牧業工作委員會、環境資源城鄉建設工作委員會、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9個正廳級機構;1個副廳級機構研究室。機關內設處級機構34個,其中行政處室31個、事業單位3個,核定行政編制168名,核定事業編制90名。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有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4人、副主任委員14人。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辦公廳主任1人、副主任3人(1人兼任研究室主任),自治區紀委監委駐人大常委會機關紀檢監察組長1人,工作委員會主任8人、副主任13人。
【人大常委會工作概述】 2021年,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重要思想,深學篤行習近平總書記對內蒙古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自治區黨委領導下,緊跟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緊貼人民群眾美好生活對法治建設的呼聲期盼,緊扣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需求,有效履行法定職責,為加快推進內蒙古現代化建設貢獻力量。全年加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1次、常委會會議3次,就重大事項向自治區黨委請示報告59次,確保自治區黨委貫徹落實黨中央大政方針的決策部署得到全面貫徹和有效執行。全年制定、修改、批準法規46件,廢止、批準廢止法規和單行條例30件,對3件法規草案進行初審。全年開展監督工作43項,作出決定決議15項,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329人(次),加強對代表議案建議的辦理、督辦,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四次會議以來代表提出的18件議案、623件建議全部辦理完畢并答復代表,其中,年內得到解決的295件,占建議總數的47.4%,比上年提高6.1個百分點。通過深入調研,形成關于民族團結進步創建、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工作情況專題調研報告,既肯定成績、又指出問題,重點就實現全區民族工作高質量發展、在新時代繼續保持“模范自治區”的崇高榮譽,提出七個方面“走在前、作表率”的建議,被吸收到自治區第十一次黨代會報告和自治區黨委有關文件中。堅持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不斷擴大人民有序政治參與,積極推進人大協商、立法協商,針對民生重點問題召開立法聽證會,針對重點法規多次調研、多輪座談、多方論證,使公眾表達成為立法重要參考,做到把人大工作深深根植于群眾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