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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卷

  • 審判
  •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領導名錄

      長:巴士杰(蒙古族) 

    副院長: 

                 高  原(蒙古族) 

                 楊懷武           

                 許振祥           

    紀檢組長:王建國

    概述  自治區設有高級人民法院、12個盟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呼和浩特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101個旗縣(市、區)人民法院、2個鐵路運輸基層法院及548個人民法庭。是年共審結各類案件136 600件,比上年上升7.2%。

    刑事審判】  1998年,審結一審刑事案件8 626件,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人犯8 601人,分別比上年上升13.32%和0.82%。針對一些地方惡性案件多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案件大幅上升的情況,全區各級法院依照新刑法規定,對殺人、搶劫、爆炸、綁架等暴力犯罪,加大打擊力度,確保社會治安。

    經濟審判

    經濟審判任務日趨繁重  是年共受理一審經濟糾紛案件12 510件,審結11 625件,分別比上年上升4.26%和2.9%。結案訴訟標的金額56億元,比上年上升30.2%。依法調解經濟關系,保障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順利進行。

    國有企業改革案件  年內,企業承包、租賃、聯營合同糾紛和申請破產等案件增多,共審結這類案1 119件,依法維護企業經營自主權,促進現代企業制度建立。       

    金融秩序案件  年內依法審結借貸、股票、證券等與金融體制改革有關的案件3 132件(和上年持平),依法制裁違法拆借、違規擔保等違法行為,為銀行追回貸款7.4億元,比上年增加一倍多。    

    流通領域糾紛案件  是年審結各類購銷合同糾紛案件2 784件,依法維護合同效力,保護正當競爭、制裁不正當競爭,維護統一、開放的市場經濟秩序。

    房地產糾紛案件  隨著房地產業進入市場,房屋買賣、租賃、建筑承包等房地產糾紛案件逐年上升。是年共審結這類案件2 986件,比上年上升29.4%。促進房地產市場啟動,保障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

    農村牧區承包合同糾紛案件  認真審理農牧業產業化經營、社會化服務中發生的經濟糾紛案件,依法制裁生產銷售假種子、假化肥、假農藥等坑農害農行為,維護農牧民合法權益,保護農牧民生產積極性,促進農牧區經濟發展。是年審結這類案件268件。

    民事審判  共受理一審民事案件107 019件,同比上升7.59%;審結102 530件,同比上升7.08%。認真做好調解疏導工作,努力化解矛盾,消除社會不安定因素,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社會和經濟秩序。

    債務糾紛和賠償等案件  共受理43 506件,同比上升8.56%,審結41 195件,同比上升28%。其中數量最多的是借貸糾紛,占債務糾紛案件總數35.62%,居民事案件首位,占一審民事案件總數的43.67%。依法平等保護不同主體的所有權,維護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

    婚姻家庭案件  共審結離婚、撫養、贍養等婚姻家庭案件44 102件,同比上升0.84%。依法審理婚姻家庭案件,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婦女、兒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婚姻家庭關系。

    勞動糾紛等案件  共審結勞動糾紛和社會保障方面糾紛案件2 518件。嚴格依照勞動法等有關法律和政策,切實保障勞動者依法享有的權利,正確慎重調處勞動者和用工單位的矛盾,促進勞動市場的形成和企業改革的深入。                         

    行政審判  是年審結一審行政案件1 043件,同比上升26.73%。有力支持和監督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執行工作  針對未執行案上升,“執行難”引起社會普遍關注的情況,全區法院狠抓清理執行積案。根據當事人申請全年共執行各類案件31 250件,同比上升1.52%,執行標的總金額8.7億元。特別是從9月開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全國集中開展清理未結執行案件行動,取得明顯效果。                      

    法院改革 

    審判方式改革  按照公開舉證、質證、認證,公開辯論,公開斷理,公開裁決的要求,努力改進庭審方式,提高庭審質量,提高當庭宣判率,促進公開審判制度的全面落實。積極進行裁判文書改革,組織開展有關業務培訓和評查、評比活動,增強裁判文書的說理性和邏輯性。          

    審判管理制度改革  進一步明確審委會、合議庭、獨任審判員的職責,改變案件層層審批的習慣做法。繼續推進立審分立、審執分立、審監分立制度,形成法院內部互相制約的運作機制。  

    人事制度和管理制度改革  隨著法官法實施,繼續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選拔任用干部,實行“一推雙考”和“雙向選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選擇各類人員。

    院長接待日制度  全區法院普遍建立和完善院長接待日制度,各級法院領導親自接待群眾投訴。同時,全區法院大都建立首日負責制,避免互相推諉、扯皮現象發生。通過這些制度的建立,全區法院形成上下聯動,互相促進的工作格局。對起訴的案件和反映的問題,做到及時受理和及時處理,進一步緩解了“告狀難”和“申訴難”。

    錯案追究制  10月,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頒布《內蒙古自治區司法工作人員違法辦案責任追究條例》,最高人民法院也相繼下發《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和《違反審判紀律處分辦法》。全區各級法院認真貫徹落實“一條例兩辦法”效果明顯。     

    隊伍建設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自治區政法委員會統一部署,全區各級人民法院集中人員、集中時間、集中精力,開展隊伍教育整頓工作。查出一批違法違紀干警,檢查糾正一批存在問題的案件,追究一批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人;加強制度建設,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廣大干警精神面貌明顯改觀,工作作風大有轉變,從而促進審判工作開展。在教育整頓期間,召開各種座談會,普遍建立法官違法違紀舉報中心,設立舉報信箱。共收到群眾舉報3 193件。經審查立案調查219件,已處理204件。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擔任廉政監督員。貫徹落實“收支兩條線”和政法機關不準經商的規定,清理經營性企業13個,清退多收訴訟費3萬余元、贊助費20余萬元。并實施“抓整頓、強素質、促工作、樹形象”為內容的“法官形象工程”,促進法院隊伍建設。

    存在問題

    隊伍建設仍需加強  少數法官素質不適應形勢發展,執法不嚴、裁判不公現象仍存在;重實體、輕程序、辦案超審限問題尚未徹底解決;辦關系案、人情案的問題還未完全杜絕,個別的甚至利用職權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司法環境有待優化  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對審判工作影響較大。干擾依法審判和執行的事件時有發生,行政審判干擾多,阻力大。

    經費困難裝備差執法條件有待改善  全區法院,特別是基層法院辦案、辦公經費嚴重短缺。交通工具、通訊設備、審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設等物質裝備比較落后,嚴重制約審判工作和隊伍建設的發展。

    (李貴華  子  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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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審判
  •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領導名錄

      長:巴士杰(蒙古族) 

    副院長: 

                 高  原(蒙古族) 

                 楊懷武           

                 許振祥           

    紀檢組長:王建國

    概述  自治區設有高級人民法院、12個盟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呼和浩特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101個旗縣(市、區)人民法院、2個鐵路運輸基層法院及548個人民法庭。是年共審結各類案件136 600件,比上年上升7.2%。

    刑事審判】  1998年,審結一審刑事案件8 626件,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人犯8 601人,分別比上年上升13.32%和0.82%。針對一些地方惡性案件多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案件大幅上升的情況,全區各級法院依照新刑法規定,對殺人、搶劫、爆炸、綁架等暴力犯罪,加大打擊力度,確保社會治安。

    經濟審判

    經濟審判任務日趨繁重  是年共受理一審經濟糾紛案件12 510件,審結11 625件,分別比上年上升4.26%和2.9%。結案訴訟標的金額56億元,比上年上升30.2%。依法調解經濟關系,保障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順利進行。

    國有企業改革案件  年內,企業承包、租賃、聯營合同糾紛和申請破產等案件增多,共審結這類案1 119件,依法維護企業經營自主權,促進現代企業制度建立。       

    金融秩序案件  年內依法審結借貸、股票、證券等與金融體制改革有關的案件3 132件(和上年持平),依法制裁違法拆借、違規擔保等違法行為,為銀行追回貸款7.4億元,比上年增加一倍多。    

    流通領域糾紛案件  是年審結各類購銷合同糾紛案件2 784件,依法維護合同效力,保護正當競爭、制裁不正當競爭,維護統一、開放的市場經濟秩序。

    房地產糾紛案件  隨著房地產業進入市場,房屋買賣、租賃、建筑承包等房地產糾紛案件逐年上升。是年共審結這類案件2 986件,比上年上升29.4%。促進房地產市場啟動,保障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

    農村牧區承包合同糾紛案件  認真審理農牧業產業化經營、社會化服務中發生的經濟糾紛案件,依法制裁生產銷售假種子、假化肥、假農藥等坑農害農行為,維護農牧民合法權益,保護農牧民生產積極性,促進農牧區經濟發展。是年審結這類案件268件。

    民事審判  共受理一審民事案件107 019件,同比上升7.59%;審結102 530件,同比上升7.08%。認真做好調解疏導工作,努力化解矛盾,消除社會不安定因素,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社會和經濟秩序。

    債務糾紛和賠償等案件  共受理43 506件,同比上升8.56%,審結41 195件,同比上升28%。其中數量最多的是借貸糾紛,占債務糾紛案件總數35.62%,居民事案件首位,占一審民事案件總數的43.67%。依法平等保護不同主體的所有權,維護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

    婚姻家庭案件  共審結離婚、撫養、贍養等婚姻家庭案件44 102件,同比上升0.84%。依法審理婚姻家庭案件,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婦女、兒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婚姻家庭關系。

    勞動糾紛等案件  共審結勞動糾紛和社會保障方面糾紛案件2 518件。嚴格依照勞動法等有關法律和政策,切實保障勞動者依法享有的權利,正確慎重調處勞動者和用工單位的矛盾,促進勞動市場的形成和企業改革的深入。                         

    行政審判  是年審結一審行政案件1 043件,同比上升26.73%。有力支持和監督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執行工作  針對未執行案上升,“執行難”引起社會普遍關注的情況,全區法院狠抓清理執行積案。根據當事人申請全年共執行各類案件31 250件,同比上升1.52%,執行標的總金額8.7億元。特別是從9月開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全國集中開展清理未結執行案件行動,取得明顯效果。                      

    法院改革 

    審判方式改革  按照公開舉證、質證、認證,公開辯論,公開斷理,公開裁決的要求,努力改進庭審方式,提高庭審質量,提高當庭宣判率,促進公開審判制度的全面落實。積極進行裁判文書改革,組織開展有關業務培訓和評查、評比活動,增強裁判文書的說理性和邏輯性。          

    審判管理制度改革  進一步明確審委會、合議庭、獨任審判員的職責,改變案件層層審批的習慣做法。繼續推進立審分立、審執分立、審監分立制度,形成法院內部互相制約的運作機制。  

    人事制度和管理制度改革  隨著法官法實施,繼續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選拔任用干部,實行“一推雙考”和“雙向選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選擇各類人員。

    院長接待日制度  全區法院普遍建立和完善院長接待日制度,各級法院領導親自接待群眾投訴。同時,全區法院大都建立首日負責制,避免互相推諉、扯皮現象發生。通過這些制度的建立,全區法院形成上下聯動,互相促進的工作格局。對起訴的案件和反映的問題,做到及時受理和及時處理,進一步緩解了“告狀難”和“申訴難”。

    錯案追究制  10月,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頒布《內蒙古自治區司法工作人員違法辦案責任追究條例》,最高人民法院也相繼下發《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和《違反審判紀律處分辦法》。全區各級法院認真貫徹落實“一條例兩辦法”效果明顯。     

    隊伍建設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自治區政法委員會統一部署,全區各級人民法院集中人員、集中時間、集中精力,開展隊伍教育整頓工作。查出一批違法違紀干警,檢查糾正一批存在問題的案件,追究一批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人;加強制度建設,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廣大干警精神面貌明顯改觀,工作作風大有轉變,從而促進審判工作開展。在教育整頓期間,召開各種座談會,普遍建立法官違法違紀舉報中心,設立舉報信箱。共收到群眾舉報3 193件。經審查立案調查219件,已處理204件。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擔任廉政監督員。貫徹落實“收支兩條線”和政法機關不準經商的規定,清理經營性企業13個,清退多收訴訟費3萬余元、贊助費20余萬元。并實施“抓整頓、強素質、促工作、樹形象”為內容的“法官形象工程”,促進法院隊伍建設。

    存在問題

    隊伍建設仍需加強  少數法官素質不適應形勢發展,執法不嚴、裁判不公現象仍存在;重實體、輕程序、辦案超審限問題尚未徹底解決;辦關系案、人情案的問題還未完全杜絕,個別的甚至利用職權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司法環境有待優化  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對審判工作影響較大。干擾依法審判和執行的事件時有發生,行政審判干擾多,阻力大。

    經費困難裝備差執法條件有待改善  全區法院,特別是基層法院辦案、辦公經費嚴重短缺。交通工具、通訊設備、審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設等物質裝備比較落后,嚴重制約審判工作和隊伍建設的發展。

    (李貴華  子  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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