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數字書寫規則
數字在漢語言文本中主要有漢字數字和阿拉伯數字兩種表達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于2011年11月1日起實施的國家標準《出版物上數字用法》(GB/T 15835—2011)是漢語言出版物數字用法的規范標準。該規定對漢字數字和阿拉伯數字這兩種數字的書寫系統在使用上做了相對明確的分工,對數字編號、數字伴隨計量單位、數字表達的省略形式、數字和標點符號、數字與排版格式等方面做了規定。地方綜合年鑒數字使用應按照此規則執行。
(一)數字形式的選用
地方綜合年鑒選擇數字書面書寫形式時,總原則是根據數字的表達功能(目的)來選擇其書寫形式。在具體落實總原則時,數字書寫形式要遵循編碼效率、尊重傳統、表義清晰、系統一致四個原則。編碼效率原則突出阿拉伯數字的功用,當需要用到的數字越多,就越應該使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形式;尊重傳統原則突出漢字數字的功用,特別是在不強調計量的時候,在不影響信息傳遞效率的前提下,使用漢字數字書寫形式,以保持中文文字系統的統一美感;表義清晰原則會對前面兩條規則進行約束,不論使用前述哪一種書寫形式,都應該追求清晰、準確的表達效果;系統一致原則(同類別、同形式原則)將更多的選擇主動權交給文本的編著者,從表達的需要出發,選用數字的表達形式。
1.應該選用阿拉伯數字的典型情況
用數字計量的數值,數值伴隨計量單位時,如長度、容積、面積、體積、質量、溫度、經緯度、音量、頻率等;用于編號的數字,現代社會生活中出現的事物、現象、事件,其名稱的書寫形式中包含阿拉伯數字,已經廣泛使用而穩定下來的,如3G手機、MP3、G5峰會、維生素B6、“3·21”事件、“12·8”搶劫案等等。
2.應該選用漢字的典型情況
干支紀年、農歷月日、歷史朝代紀年及其他傳統上采用漢字形式的非公歷紀年等等,數字連用表示的概數、含“幾”的概數,已定型的含漢字數字的詞語,含有月日簡稱的表示事件的詞組,含有數字的表示節日的詞組,原版古籍引文標注,等等。
3.使用阿拉伯數字和漢字數字均可的情況
如果表達計量或編號所需要用到的數字個數不多,選擇漢字數字還是阿拉伯數字在書寫的簡潔性和辨識的清晰性兩方面沒有明顯差異時,兩種形式均可使用,包括:非物理量詞;部分表示編號的數字;古籍的引文標注版次、卷次、頁碼;用“多”“余”“左右”“上下”“約”“近”等表示的概數(不含“幾”的概數);單位名稱中的數字代碼。
用阿拉伯數字還是漢字數字,應該根據具體語言環境靈活運用。如果要突出簡潔醒目的表達效果,應使用阿拉伯數字;如果要突出莊重典雅的表達效果,應使用漢字數字。在同一場合出現的數字,應遵循“同類別同形式”原則來選擇數字的書寫形式。如果兩數字的表達功能類別相同(比如都是表達年月日時間的數字),或者兩數字在上下文中所處的層級相同(比如文章目錄中同級標題的編號),應選用相同的形式。反之,如果兩數字的表達功能不同,或所處層級不同,可以選用不同的形式。地方綜合年鑒中若記到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公告文件或財務文件,可同時采用漢字數字和阿拉伯數字。
(二)數字的表示方法
1.阿拉伯數字表示方法
多位數。為便于閱讀,四位以上的整數或小數,可采用千分撇和千分空兩種方式分節。
純小數。純小數必須寫出小數點前定位的“0”,小數點是齊阿拉伯數字底線的實心點“.”。
數值范圍。在標示數值的范圍時,可采用浪紋線連接號“~”或一字線連接號“—”。前后兩個數值的附加符號或計量單位相同時,在不造成歧義的情況下,前一個數值的附加符號或計量單位可省略。如果省略數值的附加符號或計量單位會造成歧義,則不能省。如9億~16億(不寫為9~16億)、15%~30%(不寫為15~30%)。
年月日。年月日的表達順序應按照口語中年月日的自然順序書寫。四位數字表示的年份不可簡寫為兩位數字。如“1998年”不可寫作“98年”。由引用文件、講話稿造成的漢字數字表示的年份,在編輯時應改為阿拉伯數字。“98”是英文表示年份的形式,且2000年后不再使用,不適合用于地方綜合年鑒。
含有月日的專名。含有月日的專名采用阿拉伯數字表示時,應采用間隔號“·”將月日分開,并在數字前后加上引號,如“3·15”消費者權益日。
時分秒。計時方式既可采用12小時制,也可采用24小時制。
2.漢字數字表示
概數。兩個數字連用表示概數時,兩數之間不用頓號“、”隔開。如五六人、三五天、六七十個、四十五六歲。
年份。年份不簡寫。如“一九九八年”不寫為“九八年”。
周年。周年紀念,如“長征勝利七十周年”“毛澤東同志誕辰一百周年”。
含有月日的專名。含有月日的專名采用漢字數字表示時,如果涉及一月、十一月、十二月,應用間隔號“·”將表示月和日的數字隔開;涉及其他月份時,不用間隔號。如“一·二八”事變、“一二·九”運動、“五·一”國際勞動節。
有用阿拉伯數字表示約數的,擬改用漢字數字為好。如“十多年”“二十來年”“近三年”“三年前”,不用“10多年”“20來年”“近3年”“3年前”。“連續三年”“十連冠”,不用“連續3年”“10連冠”,這如同“每一年”“三年之中”一樣,應用漢字數字。
“零”“○”和“0”。阿拉伯數字“0”有“零”和“○”兩種漢字書寫形式。一個數字用作計量時,其中“0”的漢字書寫形式為“零”;用作編號時,“0”的漢字書寫形式為“○”。如“二○○九”寫成“二零零九”,是錯誤的。由于輸入方法不一樣,排版人員在排版時圖方便,就用“0”代替“○”,如“二○0九”,造成漢字與阿拉伯數字混用,應引起排版和校樣人員注意。
3.阿拉伯數字與漢字數字同時使用
如果一個數值很大,數值中“萬”“億”單位可以采用漢字數字,其余部分采用阿拉伯數字。如我國2010年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人數為13億7053萬6875人。除上面情況之外的一般數值,不能同時采用阿拉伯數和漢字數字。如108可以寫作“一百零八”,但不應寫作“1百零8”;4000可以寫作“四千”,但不應寫作“4千”。
(三)數字的書寫格式
出版物中的阿拉伯數字一般應使用正體二分字身(半角形式),即占半個漢字位置。在行文中,出于對齊、排版美觀的需要,可以使用跟漢字等寬的全角阿拉伯數字,并保持全書阿拉伯數字字體的一致性。多位數的 阿拉伯數字形式表達時不能中間斷開、移行。豎排文章中的阿拉伯數字形式,應按照順時針轉90度方向,旋轉后要保證同一個詞語單位的文字方向相同。
七、數字書寫規則
數字在漢語言文本中主要有漢字數字和阿拉伯數字兩種表達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于2011年11月1日起實施的國家標準《出版物上數字用法》(GB/T 15835—2011)是漢語言出版物數字用法的規范標準。該規定對漢字數字和阿拉伯數字這兩種數字的書寫系統在使用上做了相對明確的分工,對數字編號、數字伴隨計量單位、數字表達的省略形式、數字和標點符號、數字與排版格式等方面做了規定。地方綜合年鑒數字使用應按照此規則執行。
(一)數字形式的選用
地方綜合年鑒選擇數字書面書寫形式時,總原則是根據數字的表達功能(目的)來選擇其書寫形式。在具體落實總原則時,數字書寫形式要遵循編碼效率、尊重傳統、表義清晰、系統一致四個原則。編碼效率原則突出阿拉伯數字的功用,當需要用到的數字越多,就越應該使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形式;尊重傳統原則突出漢字數字的功用,特別是在不強調計量的時候,在不影響信息傳遞效率的前提下,使用漢字數字書寫形式,以保持中文文字系統的統一美感;表義清晰原則會對前面兩條規則進行約束,不論使用前述哪一種書寫形式,都應該追求清晰、準確的表達效果;系統一致原則(同類別、同形式原則)將更多的選擇主動權交給文本的編著者,從表達的需要出發,選用數字的表達形式。
1.應該選用阿拉伯數字的典型情況
用數字計量的數值,數值伴隨計量單位時,如長度、容積、面積、體積、質量、溫度、經緯度、音量、頻率等;用于編號的數字,現代社會生活中出現的事物、現象、事件,其名稱的書寫形式中包含阿拉伯數字,已經廣泛使用而穩定下來的,如3G手機、MP3、G5峰會、維生素B6、“3·21”事件、“12·8”搶劫案等等。
2.應該選用漢字的典型情況
干支紀年、農歷月日、歷史朝代紀年及其他傳統上采用漢字形式的非公歷紀年等等,數字連用表示的概數、含“幾”的概數,已定型的含漢字數字的詞語,含有月日簡稱的表示事件的詞組,含有數字的表示節日的詞組,原版古籍引文標注,等等。
3.使用阿拉伯數字和漢字數字均可的情況
如果表達計量或編號所需要用到的數字個數不多,選擇漢字數字還是阿拉伯數字在書寫的簡潔性和辨識的清晰性兩方面沒有明顯差異時,兩種形式均可使用,包括:非物理量詞;部分表示編號的數字;古籍的引文標注版次、卷次、頁碼;用“多”“余”“左右”“上下”“約”“近”等表示的概數(不含“幾”的概數);單位名稱中的數字代碼。
用阿拉伯數字還是漢字數字,應該根據具體語言環境靈活運用。如果要突出簡潔醒目的表達效果,應使用阿拉伯數字;如果要突出莊重典雅的表達效果,應使用漢字數字。在同一場合出現的數字,應遵循“同類別同形式”原則來選擇數字的書寫形式。如果兩數字的表達功能類別相同(比如都是表達年月日時間的數字),或者兩數字在上下文中所處的層級相同(比如文章目錄中同級標題的編號),應選用相同的形式。反之,如果兩數字的表達功能不同,或所處層級不同,可以選用不同的形式。地方綜合年鑒中若記到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公告文件或財務文件,可同時采用漢字數字和阿拉伯數字。
(二)數字的表示方法
1.阿拉伯數字表示方法
多位數。為便于閱讀,四位以上的整數或小數,可采用千分撇和千分空兩種方式分節。
純小數。純小數必須寫出小數點前定位的“0”,小數點是齊阿拉伯數字底線的實心點“.”。
數值范圍。在標示數值的范圍時,可采用浪紋線連接號“~”或一字線連接號“—”。前后兩個數值的附加符號或計量單位相同時,在不造成歧義的情況下,前一個數值的附加符號或計量單位可省略。如果省略數值的附加符號或計量單位會造成歧義,則不能省。如9億~16億(不寫為9~16億)、15%~30%(不寫為15~30%)。
年月日。年月日的表達順序應按照口語中年月日的自然順序書寫。四位數字表示的年份不可簡寫為兩位數字。如“1998年”不可寫作“98年”。由引用文件、講話稿造成的漢字數字表示的年份,在編輯時應改為阿拉伯數字。“98”是英文表示年份的形式,且2000年后不再使用,不適合用于地方綜合年鑒。
含有月日的專名。含有月日的專名采用阿拉伯數字表示時,應采用間隔號“·”將月日分開,并在數字前后加上引號,如“3·15”消費者權益日。
時分秒。計時方式既可采用12小時制,也可采用24小時制。
2.漢字數字表示
概數。兩個數字連用表示概數時,兩數之間不用頓號“、”隔開。如五六人、三五天、六七十個、四十五六歲。
年份。年份不簡寫。如“一九九八年”不寫為“九八年”。
周年。周年紀念,如“長征勝利七十周年”“毛澤東同志誕辰一百周年”。
含有月日的專名。含有月日的專名采用漢字數字表示時,如果涉及一月、十一月、十二月,應用間隔號“·”將表示月和日的數字隔開;涉及其他月份時,不用間隔號。如“一·二八”事變、“一二·九”運動、“五·一”國際勞動節。
有用阿拉伯數字表示約數的,擬改用漢字數字為好。如“十多年”“二十來年”“近三年”“三年前”,不用“10多年”“20來年”“近3年”“3年前”。“連續三年”“十連冠”,不用“連續3年”“10連冠”,這如同“每一年”“三年之中”一樣,應用漢字數字。
“零”“○”和“0”。阿拉伯數字“0”有“零”和“○”兩種漢字書寫形式。一個數字用作計量時,其中“0”的漢字書寫形式為“零”;用作編號時,“0”的漢字書寫形式為“○”。如“二○○九”寫成“二零零九”,是錯誤的。由于輸入方法不一樣,排版人員在排版時圖方便,就用“0”代替“○”,如“二○0九”,造成漢字與阿拉伯數字混用,應引起排版和校樣人員注意。
3.阿拉伯數字與漢字數字同時使用
如果一個數值很大,數值中“萬”“億”單位可以采用漢字數字,其余部分采用阿拉伯數字。如我國2010年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人數為13億7053萬6875人。除上面情況之外的一般數值,不能同時采用阿拉伯數和漢字數字。如108可以寫作“一百零八”,但不應寫作“1百零8”;4000可以寫作“四千”,但不應寫作“4千”。
(三)數字的書寫格式
出版物中的阿拉伯數字一般應使用正體二分字身(半角形式),即占半個漢字位置。在行文中,出于對齊、排版美觀的需要,可以使用跟漢字等寬的全角阿拉伯數字,并保持全書阿拉伯數字字體的一致性。多位數的 阿拉伯數字形式表達時不能中間斷開、移行。豎排文章中的阿拉伯數字形式,應按照順時針轉90度方向,旋轉后要保證同一個詞語單位的文字方向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