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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第二屆新方志編纂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4-12-11 【字體:
  •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內政辦字[2003]38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第二屆新方志編纂工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族縣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20世紀80年代初我區開展第一屆新編地方志修志工作以來,已出版三級志書108部。這些志書對于全面反映內蒙古自治區情地情,積累保存地方文獻發揮了重要作用。為使新方志編纂工作有組織、有計劃地繼續開展下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地方志編纂工作的通知》(國辦發[1996)47)精神和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關于地方志編纂工作的規定》要求,  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自2003年起,開展第二屆新方志編纂工作。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實事求是、存真求實的原則,堅持歷史唯物主義和辯證唯物主義,運用現代科學理論和方法,全面真實地反映本地區、本部門自然、人文和社會發展情況,突出時代、地區、民族和行業特點,作到思想性、科學性和資料性的統一,為自治區經濟和社會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二、相關要求

    ()修志范圍

    已完成第一屆修志任務,且志書下限至200212月已滿10年的地區和部門,均需開展第二屆新方志編纂工作;已完成第一屆修志任務,但志書下限至200212月未滿10年的地區和部門,應認真總結第一屆修志工作經驗,全面整理、搜集資料,為第二屆新方志編纂工作做好準備;尚未完成第一屆修志任務的地區和部門,要加快編修進度,在抓緊完成第一屆修志任務的同時,做好第二屆修志工作的準備事宜。

    ()裝幀設計

    盟市志、旗縣志的封面和裝幀由各地區自行設計,自治區志、各專業志的封面和裝幀由自治區地方志辦公室統一設計。封面和內頁裝幀應美觀大方,突出特點,封面設計要與第一屆志書相銜接,并注有“內蒙古自治區地方志叢書”字樣。第二屆三級志書統一為正十六開本,橫排印刷,并制作電子版。

    ()志書名稱

    第二屆志書書名,盟市、旗縣志冠以現行行政區劃名稱,行政區劃未作變動、名稱沒有改變的地區,應與第一屆志書名稱相一致,不加“續”字,在新志書名稱下括號注明起訖年代;自治區志和專業志名稱,與第一屆志書書名相一致,不加“續”字,在志書名稱下括號注明起訖年代。如承編機構發生變化,則志書名稱相應變化,但不加“續”字,  同樣在志書名稱下括號注明起訖年代。第二屆志書封面名稱要蒙漢文并列。

    ()斷限確定

    第二屆志書原則上為斷代志,上限由各地區、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可起于第一屆志書下限的后一年,也可將上限適當向前延伸;下限止于編寫志稿的當年或前一年。行政區劃變動的新建地區,上限不限,下限止于編寫志書的當年或前一年。

    ()體裁和篇目設計   

    按照繼承前志,不斷創新”的原則進行體裁選取和篇目設計。除繼承新編地方志述、記、志、傳、圖、表、錄7種基本體裁外,可應用新體裁,但要保持志書的基本體例。篇目設計既要繼承第一屆志書的傳統模式,又要有所創新,充分體觀第二屆新編地方志工作的時代特點。

     ()篇幅控制

    旗縣級志書為單卷本,文字量控制在50萬字左右;盟市級志書為單卷本或多卷本,文字量控制在100萬字左右;自治區志為多卷本,各專業志為單卷本,自治區志總文字量控制在5 000萬字左右,各專業志文字量控制在60萬字左右。

     ()完成時限

    第二屆三級志書從前期準備、資料搜集、組織編寫到最后成書,大致為35年時間,即從2003年開始至2008年基本結束。

    三、組織領導

     ()繼續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持、各級地方志編纂委員會組織實施”的修志體制。凡啟動第二屆修志工作的地區和部門,都應成立地方志編纂委員會,黨委、政府的主要負責同志兼任同級地方志編纂委員會主任,并明確一位領導同志分管第二屆修志工作。

     ()自治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為全區第二屆新方志編纂工作的最高業務指導機關,對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制訂的修志規劃提出建議和要求,對全區修志工作涉及的重大問題及時向自治區黨委、政府請示、報告,并負責建立和完善全區修志工作有關規章制度。自治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全區地方志編修業務指導,負責檢查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修志工作,組織交流修志經驗和開展學術活動,并承擔《內蒙古自治區志》部分專業志的編寫任務。

     ()盟市、旗縣地方志辦公室應保持相對穩定并適當加強,機構要單設,人員要保證。承擔《內蒙古自治區志》各專業志編纂任務的自治區直屬機關各部門,應明確一位領導同志分管本部門修志工作,安排專人開展此項工作。

    ()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應將第二屆新方志編纂工作納入日程,列入考核范圍。盟市志、旗縣志、專業志編修經費由各承編單位自行解決,列入預算,按期撥付,真正作到領導到位、機構到位、經費到位、隊伍到位、條件到位,為第二屆新方志編纂工作提供保障。

     

    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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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第二屆新方志編纂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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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內政辦字[2003]38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第二屆新方志編纂工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族縣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20世紀80年代初我區開展第一屆新編地方志修志工作以來,已出版三級志書108部。這些志書對于全面反映內蒙古自治區情地情,積累保存地方文獻發揮了重要作用。為使新方志編纂工作有組織、有計劃地繼續開展下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地方志編纂工作的通知》(國辦發[1996)47)精神和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關于地方志編纂工作的規定》要求,  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自2003年起,開展第二屆新方志編纂工作。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實事求是、存真求實的原則,堅持歷史唯物主義和辯證唯物主義,運用現代科學理論和方法,全面真實地反映本地區、本部門自然、人文和社會發展情況,突出時代、地區、民族和行業特點,作到思想性、科學性和資料性的統一,為自治區經濟和社會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二、相關要求

    ()修志范圍

    已完成第一屆修志任務,且志書下限至200212月已滿10年的地區和部門,均需開展第二屆新方志編纂工作;已完成第一屆修志任務,但志書下限至200212月未滿10年的地區和部門,應認真總結第一屆修志工作經驗,全面整理、搜集資料,為第二屆新方志編纂工作做好準備;尚未完成第一屆修志任務的地區和部門,要加快編修進度,在抓緊完成第一屆修志任務的同時,做好第二屆修志工作的準備事宜。

    ()裝幀設計

    盟市志、旗縣志的封面和裝幀由各地區自行設計,自治區志、各專業志的封面和裝幀由自治區地方志辦公室統一設計。封面和內頁裝幀應美觀大方,突出特點,封面設計要與第一屆志書相銜接,并注有“內蒙古自治區地方志叢書”字樣。第二屆三級志書統一為正十六開本,橫排印刷,并制作電子版。

    ()志書名稱

    第二屆志書書名,盟市、旗縣志冠以現行行政區劃名稱,行政區劃未作變動、名稱沒有改變的地區,應與第一屆志書名稱相一致,不加“續”字,在新志書名稱下括號注明起訖年代;自治區志和專業志名稱,與第一屆志書書名相一致,不加“續”字,在志書名稱下括號注明起訖年代。如承編機構發生變化,則志書名稱相應變化,但不加“續”字,  同樣在志書名稱下括號注明起訖年代。第二屆志書封面名稱要蒙漢文并列。

    ()斷限確定

    第二屆志書原則上為斷代志,上限由各地區、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可起于第一屆志書下限的后一年,也可將上限適當向前延伸;下限止于編寫志稿的當年或前一年。行政區劃變動的新建地區,上限不限,下限止于編寫志書的當年或前一年。

    ()體裁和篇目設計   

    按照繼承前志,不斷創新”的原則進行體裁選取和篇目設計。除繼承新編地方志述、記、志、傳、圖、表、錄7種基本體裁外,可應用新體裁,但要保持志書的基本體例。篇目設計既要繼承第一屆志書的傳統模式,又要有所創新,充分體觀第二屆新編地方志工作的時代特點。

     ()篇幅控制

    旗縣級志書為單卷本,文字量控制在50萬字左右;盟市級志書為單卷本或多卷本,文字量控制在100萬字左右;自治區志為多卷本,各專業志為單卷本,自治區志總文字量控制在5 000萬字左右,各專業志文字量控制在60萬字左右。

     ()完成時限

    第二屆三級志書從前期準備、資料搜集、組織編寫到最后成書,大致為35年時間,即從2003年開始至2008年基本結束。

    三、組織領導

     ()繼續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持、各級地方志編纂委員會組織實施”的修志體制。凡啟動第二屆修志工作的地區和部門,都應成立地方志編纂委員會,黨委、政府的主要負責同志兼任同級地方志編纂委員會主任,并明確一位領導同志分管第二屆修志工作。

     ()自治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為全區第二屆新方志編纂工作的最高業務指導機關,對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制訂的修志規劃提出建議和要求,對全區修志工作涉及的重大問題及時向自治區黨委、政府請示、報告,并負責建立和完善全區修志工作有關規章制度。自治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全區地方志編修業務指導,負責檢查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修志工作,組織交流修志經驗和開展學術活動,并承擔《內蒙古自治區志》部分專業志的編寫任務。

     ()盟市、旗縣地方志辦公室應保持相對穩定并適當加強,機構要單設,人員要保證。承擔《內蒙古自治區志》各專業志編纂任務的自治區直屬機關各部門,應明確一位領導同志分管本部門修志工作,安排專人開展此項工作。

    ()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應將第二屆新方志編纂工作納入日程,列入考核范圍。盟市志、旗縣志、專業志編修經費由各承編單位自行解決,列入預算,按期撥付,真正作到領導到位、機構到位、經費到位、隊伍到位、條件到位,為第二屆新方志編纂工作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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