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一区二区成人久久免费影院|十八岁以下禁止观看的1000个网站|中文手机在线电影|一区二区高清国产在线视频|八十年代动画片|twink|洗浴中心父子不堪行为曝光

《內蒙古自治區志》行文規則

發布時間:2011-05-14 【字體:
  • (二○○五年六月)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內蒙古自治區志》(以下簡稱《區志》)文風統一、行文規范,科學準確地記述客觀事物,根據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有關規定,結合《區志》編纂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區志》行文規則總的要求:行文通俗流暢,內容表述科學、準確、清楚、嚴密,表達形式統一規范;所用名詞、術語、符號、代號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標題排列、圖表繪制、文字書寫務求醒目清晰、規格一致;行文中同一詞語始終表達同一概念。

    二、標題、層次

        第三條  《區志》按《〈內蒙古自治區志〉編纂方案》的要求,1志1部,分部出書。每部封面、書脊、扉頁需標全志名稱《內蒙古自治區志•××志》,各為一行,每行之上要相應標出蒙文。 
        全志《總卷》中的卷首依次排列自治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歷屆成員名單、序、凡例、總目、行政區劃圖、地形圖、總述。 
        各專業志卷前依次排列《區志》總監修、副總監修、自治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本屆成員名單、《區志》總纂、常務副總纂、副總纂、專業志主編、副主編、責任編輯、分管編輯、特邀編輯、編寫人員名單、評審委員會名單、序、凡例、目錄,必要時加編纂說明。 
        各專業志附錄中收入重要文獻輯錄、自治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歷屆成員名單、修志始末等。 
        第四條  各專業志可設章、節、目或篇、章、節、目等幾個層次;標題序碼一律使用漢字,章、節、目使用漢字,子目使用阿拉伯數字。其書寫格式如下: 
        第一章  ×××  (第一層) 
        第一節  ×××  (第二層) 
        一、×××  (第三層) 
        1、×××  (第四層) 
        章、節標題居中書寫;目及目以下的標題空兩格書寫。正文另起一行記述。總之,章、節、目的標題層次、標題序碼和行文,應做到眉目清楚、段落分明,目錄所列標題,應與正文的各個標題相符。

    三、文體、語言

        第五條  一律使用現代漢語語體文。記述使用陳述句,不能使用祈使句和疑問句。 
        第六條  文風要簡潔流暢、嚴謹樸實,杜絕浮詞、空話、套話、大話。在使用判斷詞和定語時,要仔細斟酌,注意分寸。 
        第七條  語言要言簡意明,文約事豐。要與論文、總結、教科書、報告式、文藝作品式語言相區別,寓褒貶于敘事之中。 
        第八條  不允許使用含混不清或易出歧意的詞語。如“上級指示”、“由于種種原因”、“多數人的意見”等。 
        第九條  運用某些專業術語,一定要區別清楚,避免用錯;專業性很強的術語盡量少用,必須用時應加以注釋。 
        第十條  概念的表述要準確。如俄國十月革命,不能寫作“蘇聯十月革命”;水泥、火柴不能寫作“洋灰”、“洋火”;日軍、日本侵略者,不能寫作“日本鬼子”,除引用群眾語言外,不要用“日寇”、“洋鬼子”之類詞語。

    四、用字、標點

        第十一條  用字要規范,以國務院文字改革委員會發布的《簡化漢字總表》和《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為準,不得使用已停用的《第三批漢字簡化字》或其它不規范的字。 
        第十二條  標點符號,按國家語言工作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署發布的《標點符號用法》(1990年3月修訂)的規定進行標點。特別要注意引號的使用,如“左”的錯誤左字加引號;黨的代表大會如十三大、十四大等都不加引號;國家五年計劃的簡稱如“一五”計劃、“二五”計劃等都要加引號;日本帝國主義侵略期間,強加給我們帶有殖民地色彩的地名如“新京”、“厚和特別市”,必須加引號;“文化大革命”必須加引號。

    五、名稱

        第十三條  志書系用第三人稱書寫,不宜用“我區”、“本區”、“該區”、“我廳”、“本廳”、“該廳”等第一人稱書寫,而應直書區名、廳名。也可酌情用“全區”、“區內”、“全廳”、“廳內”等稱謂。 
        第十四條  名稱的應用要注意規范化,如“十年動亂”、“十年浩劫”等,應統一寫作“文化大革命”;“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后)”、“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后)”等應寫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后)”或“1949年10月前(后)”。 
        第十五條  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人民軍隊的稱謂:1927年8月~1928年4月稱工農革命軍,1928年5月~1937年8月稱中國工農紅軍(簡稱紅軍),1937年8月25日~1946年6月份別稱八路軍、新四軍,1946年7月以后稱人民解放軍。抗日戰爭勝利后,東北地區(包括內蒙古東部地區)人民軍隊的稱謂:1945年9月~1945年12月稱東北人民自治軍,1946年1月~1946年12月稱東北民主聯軍,1947年1月以后稱人民解放軍。 
        第十六條  對內蒙古東部地區1931年9月18日~1945年8月15日這一歷史時期,應稱為東北淪陷時期,不稱“偽滿洲國時期”,對內蒙古中西部地區1936年2月~1945年8月,日偽所建立的偽蒙古軍總司令部、偽蒙古軍政府、偽察南自治政府、偽蒙古聯盟自治政府、偽蒙疆聯合委員會、偽蒙疆聯合自治政府統治時期,應稱為內蒙古中西部淪陷時期,不稱“偽蒙疆時期”。文中涉及到日偽政權中某個職官名稱時,可直書其名,但必須冠以“偽”字。如:偽滿洲國國務院、偽民生部大臣等,不加引號。 
        第十七條  辛亥革命以后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前,政權稱謂較為繁雜,要注意正確稱謂。辛亥革命至1912年3月前,應稱中華民國臨時政府,1912年4月以后至1925年6月30日國民政府成立之前,一律直接稱中華民國××部,或簡稱民國政府,不以“北洋政府”、“北京政府”相稱;1925年7月1日~1946年6月26日國民黨發動全面內戰之前,統稱國民政府;1946年7月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前,改稱國民黨政府,在這期間,所有的人民政權、民主政府,均以當時當地的稱謂相稱。
    第十八條  使用國家、省區、盟市、旗縣名稱時,要寫明全稱。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武川縣等,不能寫成“中國”、“內蒙古”、“包頭”、“武川”。 
        第十九條  如名稱過長,可適當使用簡稱。簡稱的使用要科學、準確、規范,使人不至于產生歧意。以節為單位,多次使用時,要在第一次使用全稱時用括號注明或在《編纂說明》里說明。如:中國共產黨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錫林郭勒盟、內蒙古自治區商務廳等可分別簡稱為自治區黨委、自治區政協、錫盟、自治區商務廳。各行業在一定時期口頭形成的略語,如,“三資”、“五包”、“四無”、“三種人”等,盡可能不寫入志書,確有必要使用時,應注明其內容。使用過繁而又名稱過長的單位名稱,或習慣于用短語、代號表示的科技活動內容或工程項目,第一次出現時,必須使用全稱,并括注其簡稱或代號和短語。 
        第二十條  人物的稱呼,除引用原文外,應直稱其姓名,不加職務、謙詞和其他褒貶之詞。人物的字、號、別號、曾用名、綽號等,必要時可在首次出現時標明,以后不必重復使用,不略姓稱名。 
        第二十一條  為真實反映歷史面貌,對各個時期的黨派、軍隊、地方武裝、機構、職務,均以當時名稱為準,不以今稱代替。 
        第二十二條  歷史地名一律使用原名,并在括號內注明今名。使用蘇木、嘎查、鄉、村地名時,應冠以旗縣名稱。 
        第二十三條  歷史朝代一律沿用正稱。如“清朝”、“清代”,不要寫成“滿清”、“大清”。 
        第二十四條  凡外國國名、重要常見的地名、人名、黨派、政府機構、報刊等譯名,均以新華社的譯名為準。無新華社譯名者,按原音譯出,而且在第一次出現時,應在該譯名后括注原文。蒙文的人名、地名同上。

    六、時間表述

        第二十五條  《區志》的紀年采用帝王紀年、年號紀年與公元紀年兩種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的紀年,一律采用我國傳統的以朝代年號加注公元紀年和民國紀年加注公元紀年的方法。公元前各世紀,年代前要加“公元前”字樣;公元后1000年內,年代前加“公元”兩字,如公元571年。其他直書年代。跨年代的寫法,在行文中應寫成如:1956年7月~1985年7月,或1956~1985年,括號注釋則寫為(1956~1985)。 
        第二十六條  年份要寫全。如“1980年10月10日”,不能簡寫成“80年10月10日”。 
        第二十七條  凡公元紀年的世紀、年、月、日,民國的年、月、日和時間,均使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如公元11世紀、19世紀60年代、公元前221年、1980年10月25日20時40分等。不確定的時間表述可用漢字,如二年多、七八月等。 
        第二十八條  星期的表述一律使用漢字,如星期一。夏歷和清代以前年號、月、日一律使用漢字,如戊辰年四月十六日、清咸豐十年九月二十日(1860年11月2日)。 
        第二十九條  生卒年代、年齡等用阿拉伯數字表示,在括號內注明人物生卒年代可不加“年”字。如:司馬遷(公元前145~前60)。 
        第三十條  志書不用“去年”、“目前”、“大躍進年代”等時間名詞和“最近”、“不久”、“以前”、“以來”等不準確概念。要一律寫明何年何月何日。 
        第三十一條  日偽政權年號原則上不標出,一律使用民國紀年括注公元紀年,必須標出時,要加“偽”字,如“民國33年(偽康德11年,1944年)。

    七、數字書寫

        第三十二條  志書中數字的用法,必須符合國家語言工作委員會、國家新聞出版署等7個單位公布的《關于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的試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  引用法規和重要文獻時,引文內的數字按原來的書寫法,不做改動。 
        第三十四條  為了表示分寸,數字前后可適當加“近”、“多”、“許”、“左右”等詞語。 
        第三十五條  表示數量的減少,不能使用倍數表示,必須使用百分比表示;表示數量的增加,可以使用倍數表示,也可以使用百分比表示。

    八、計量單位

        第三十六條  計量單位、符號的運用,按《國務院關于在我國統一實行法定計量單位的命令》中的規定執行。如:長度用“米”,不用“尺”和“公尺”,但“千米”可用其俗稱“公里”;質量(人民生活和貿易中習慣為重量)用“千克(公斤)”、“克”;容量中的“公升”用“升”,不用“立升”、“加侖”;電能單位中的“度”用“千瓦時”。為避免時間單位與角度單位混淆,小角度單位前加“角”,如“角分”、“角秒”。 
        第三十七條  歷史上的舊計量和外國計量單位,如:“斗”、“石”;英制的“喱”、“碼”、“磅”;日制的“坪”、“町”;俄制的“普特”等,必須使用時,要在后面括號中作出法定計量單位的換算注釋。如:1普特等于16.8公斤。 
        第三十八條  行文中的計量單位用中文符號,如:“克”、“米”、“平方米”,不寫成“g”、“m”、“m2”。 
        第三十九條  溫度單位的符號“℃”,可以代替名稱“攝氏度”,直接在行文中使用。

    九、引文注釋

        第四十條  行文中需要加以說明的專用名詞、特定事物,均應注釋。注釋一律采用頁末注(即腳注)的方法。頁末注系將注釋寫在本頁的最下邊,注釋與正文之間劃一條線,注釋文字字號要小于正文。 
        第四十一條  引用古籍中必須注釋的資料,應注明作者姓名、書名、卷次、頁碼、出版單位、出版年月。引用舊志書中必須注釋的資料,應注明朝代、版本、志名、卷次。 
        第四十二條  引文應直接引用原著,盡量不轉引;如找不到原著,只能轉引時,一定要注明轉引自何書何文。引用志書只能引用前代志書,不能在同代志書中相互引用。如《區志》各專業志不可互相引用。 
        第四十三條  重要文獻可附錄全文或選錄部分章節。選錄部分章節可采用章后附或節后附的辦法,也可收入附錄。 
        第四十四條  引文、選錄、附、附錄,都必須忠實于原著,不得任意改動,務求書寫無誤。如原文有錯漏盡可能補正,補正的標注法為:錯字用“〔〕”注釋,衍文用“◇”,顛倒用“∽”,殘缺字用“□”代一個字,缺幾個字就補幾個“□”。如能準確判斷缺字內容,將字寫于空方格內;字數不清的以“上缺”、“下缺”標注。疑問處緊接著寫“( ?)”。 
        第四十五條  原文的錯別字要糾正為正確字,繁體字要改為簡化字。引用古籍或古地名、古人名,使用簡化字容易引起誤解的,可用繁體字。 
        第四十六條  引文如屬公開發行的書刊,必須以最新版本為標準進行核對。 
        第四十七條  引用原文要加引號,轉述大意不加引號。

    十、專業名詞和符號

        第四十八條  外來的學術名詞除以人名命名的單位、定律外,原則上意譯,不音譯。已有中文定名的沿用。尚未確定的可用暫定名,但在第一次出現時,應注明原外文名稱。 
        第四十九條  有學名和俗名的,使用學名,必要時可標注俗名。 
        第五十條  國際通用符號(如:天文符號),通用外文縮寫字母,可直接沿用,第一次出現,最好標出全稱。動植物、藥物、礦物,系我國通用名,不加注拉丁文、希臘文等外文名稱。 
        第五十一條  計算公式中的計量單位,一律用符號,表格中表頭的單位,應名稱與符號兼用,符號的字母寫成印刷體,分清大小寫。 
        第五十二條  代表產品型號的符號,可直接寫在產品名稱前面,但不能單寫符號而不寫名稱。

    十一、圖表和圖片

        第五十三條  圖表一般應接在相應文字的最近處。總匯表和篇幅不宜過大,不宜插入文中的圖表,可酌情附在該章或該節之后,有關章節的圖片應附在該章之后,不宜在文中插圖片。 
        第五十四條  凡入志圖稿都要按照出版要求進行清繪,彩色圖片應附反轉片或負片,圖片應排出序碼,在背面用鉛筆輕寫,并注明上下定向。圖片說明文字,另按圖號順序抄寫。需要插在正文的圖片,要在插入圖片的有關文字處留出空位,用鉛筆畫出方框,并寫上圖號,方框下用鉛筆寫上文字。務必不要將圖片直接貼在志稿上。占整頁的插圖應用單頁稿紙,按上述要求,插入有關文字的頁碼中間。 
        第五十五條  凡繪有國界的地圖,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地圖出版社最新出版的地圖繪制,包括物產、資源圖等也應使用自治區測繪局的底圖繪制,必須經自治區測繪局審定。 
        第五十六條  地圖上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區域界線的畫法,應當按照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雙方協商一致的畫法繪制,對于不一致的地段,應當以國務院批準的“權宜畫法”為準,并經自治區測繪局審定。涉及到盟市、旗縣界線的畫法,以自治區民政廳批準的畫法為準。 
        第五十七條  引用歷史圖稿,要標明圖名并在圖下加注引圖注釋。 
        第五十八條  志稿中的表格,應有表題、表序、表頭、表文、表注等項。表題用黑體字。表格的長度,一頁排不下的,可轉下頁,轉下頁的要加排表頭,不再排表題,并在左上角注明“續表”字樣。設計表格寬度要照顧版面,幅面不要過大,盡量不做折表。續表較多的,應依次標注“續表一、續表二、續表三……”。數字單位要上下對齊,如數碼太長,排版齊后不齊前。表格一般使用三線表,左右不畫邊線,表頭上下畫橫線,表中只畫豎線,表底再畫一橫線。復雜的表格無法排印者,可繪圖制版。要求與繪制圖稿相同。前后圖表要有總體設計安排,應做到前后圖表既規范又統一,避免與內容交叉重復。 
        第五十九條  圖表一般要加圖題、表題。圖題、表題首標時間、次標范圍、再標內容,如:“2005年全區財政收支分級表”。表格內上下欄目內容相同,不準在下面一格里寫“同上”。同一部專業志的不同表格,可按章從頭到尾統一編號,例:一章節一圖編號為1—1,二章節五圖編號為2—5。 
        第六十條  表格內的數據需采用統計部門提供的數據。如統計部門尚未統計,可用本部門統計的數據,但要在表下括注出處。表格內容需要注釋的在表格下方要寫明“注”字,然后分條注釋,并用(1)、(2)、(3)序號標明序列,不需要分條注釋的,不標序號。注釋字號要小于正文。 
        第六十一條  表格中參數計量單位可用漢字表示,如使用方便時,也可使用符號,如米/秒。單位如單一,應在表的右上角書寫單位名稱;如單位在兩種以上,則在表中對應項目中分別標明。 
        第六十二條  圖表設計、繪制必須規范,所用各種符號必須符合國家規定。入志圖表既要避免圖文、表文脫節,又要避免相互重復、矛盾,更不要將原表格照抄附上。

    十二、書寫要求

        第六十三條  各專業志送審稿一律以打印稿或鉛印稿的形式上報自治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志稿份數酌情報送。 
        第六十四條  文稿字跡要工整、清晰,對錯字不能涂改,應當涂去,涂去后再將正確的文字重新印出貼上。不要拉出引線寫到稿紙邊,不得在稿紙左右或下端接紙增添內容。 
        第六十五條  各專業志要統一編排頁碼,每部專業志文稿要按順序標明頁碼。頁末寫個“完”字,以防止稿件混亂或丟失。
    凡自治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及辦公室以前所發類似文件與本規則不符的,均以本規則為準。本規則解釋權屬自治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

上一篇:
關于印發《報紙質量管理標準》(試行)的通知
下一篇:
《內蒙古自治區志》編纂方案
聲明: 轉載請注明來源于《內蒙古區情網》官方網站

版權所有: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黨史和地方志研究室

蒙ICP備05003250號-3

蒙公安備案:15010502000173號

政府網站標識碼:1500000032

技術支持: 內蒙古傳星科技有限公司

《內蒙古自治區志》行文規則

發布時間:2011-05-14 來源:本站原創        【字體:
  • (二○○五年六月)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內蒙古自治區志》(以下簡稱《區志》)文風統一、行文規范,科學準確地記述客觀事物,根據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有關規定,結合《區志》編纂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區志》行文規則總的要求:行文通俗流暢,內容表述科學、準確、清楚、嚴密,表達形式統一規范;所用名詞、術語、符號、代號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標題排列、圖表繪制、文字書寫務求醒目清晰、規格一致;行文中同一詞語始終表達同一概念。

    二、標題、層次

        第三條  《區志》按《〈內蒙古自治區志〉編纂方案》的要求,1志1部,分部出書。每部封面、書脊、扉頁需標全志名稱《內蒙古自治區志•××志》,各為一行,每行之上要相應標出蒙文。 
        全志《總卷》中的卷首依次排列自治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歷屆成員名單、序、凡例、總目、行政區劃圖、地形圖、總述。 
        各專業志卷前依次排列《區志》總監修、副總監修、自治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本屆成員名單、《區志》總纂、常務副總纂、副總纂、專業志主編、副主編、責任編輯、分管編輯、特邀編輯、編寫人員名單、評審委員會名單、序、凡例、目錄,必要時加編纂說明。 
        各專業志附錄中收入重要文獻輯錄、自治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歷屆成員名單、修志始末等。 
        第四條  各專業志可設章、節、目或篇、章、節、目等幾個層次;標題序碼一律使用漢字,章、節、目使用漢字,子目使用阿拉伯數字。其書寫格式如下: 
        第一章  ×××  (第一層) 
        第一節  ×××  (第二層) 
        一、×××  (第三層) 
        1、×××  (第四層) 
        章、節標題居中書寫;目及目以下的標題空兩格書寫。正文另起一行記述。總之,章、節、目的標題層次、標題序碼和行文,應做到眉目清楚、段落分明,目錄所列標題,應與正文的各個標題相符。

    三、文體、語言

        第五條  一律使用現代漢語語體文。記述使用陳述句,不能使用祈使句和疑問句。 
        第六條  文風要簡潔流暢、嚴謹樸實,杜絕浮詞、空話、套話、大話。在使用判斷詞和定語時,要仔細斟酌,注意分寸。 
        第七條  語言要言簡意明,文約事豐。要與論文、總結、教科書、報告式、文藝作品式語言相區別,寓褒貶于敘事之中。 
        第八條  不允許使用含混不清或易出歧意的詞語。如“上級指示”、“由于種種原因”、“多數人的意見”等。 
        第九條  運用某些專業術語,一定要區別清楚,避免用錯;專業性很強的術語盡量少用,必須用時應加以注釋。 
        第十條  概念的表述要準確。如俄國十月革命,不能寫作“蘇聯十月革命”;水泥、火柴不能寫作“洋灰”、“洋火”;日軍、日本侵略者,不能寫作“日本鬼子”,除引用群眾語言外,不要用“日寇”、“洋鬼子”之類詞語。

    四、用字、標點

        第十一條  用字要規范,以國務院文字改革委員會發布的《簡化漢字總表》和《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為準,不得使用已停用的《第三批漢字簡化字》或其它不規范的字。 
        第十二條  標點符號,按國家語言工作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署發布的《標點符號用法》(1990年3月修訂)的規定進行標點。特別要注意引號的使用,如“左”的錯誤左字加引號;黨的代表大會如十三大、十四大等都不加引號;國家五年計劃的簡稱如“一五”計劃、“二五”計劃等都要加引號;日本帝國主義侵略期間,強加給我們帶有殖民地色彩的地名如“新京”、“厚和特別市”,必須加引號;“文化大革命”必須加引號。

    五、名稱

        第十三條  志書系用第三人稱書寫,不宜用“我區”、“本區”、“該區”、“我廳”、“本廳”、“該廳”等第一人稱書寫,而應直書區名、廳名。也可酌情用“全區”、“區內”、“全廳”、“廳內”等稱謂。 
        第十四條  名稱的應用要注意規范化,如“十年動亂”、“十年浩劫”等,應統一寫作“文化大革命”;“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后)”、“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后)”等應寫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后)”或“1949年10月前(后)”。 
        第十五條  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人民軍隊的稱謂:1927年8月~1928年4月稱工農革命軍,1928年5月~1937年8月稱中國工農紅軍(簡稱紅軍),1937年8月25日~1946年6月份別稱八路軍、新四軍,1946年7月以后稱人民解放軍。抗日戰爭勝利后,東北地區(包括內蒙古東部地區)人民軍隊的稱謂:1945年9月~1945年12月稱東北人民自治軍,1946年1月~1946年12月稱東北民主聯軍,1947年1月以后稱人民解放軍。 
        第十六條  對內蒙古東部地區1931年9月18日~1945年8月15日這一歷史時期,應稱為東北淪陷時期,不稱“偽滿洲國時期”,對內蒙古中西部地區1936年2月~1945年8月,日偽所建立的偽蒙古軍總司令部、偽蒙古軍政府、偽察南自治政府、偽蒙古聯盟自治政府、偽蒙疆聯合委員會、偽蒙疆聯合自治政府統治時期,應稱為內蒙古中西部淪陷時期,不稱“偽蒙疆時期”。文中涉及到日偽政權中某個職官名稱時,可直書其名,但必須冠以“偽”字。如:偽滿洲國國務院、偽民生部大臣等,不加引號。 
        第十七條  辛亥革命以后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前,政權稱謂較為繁雜,要注意正確稱謂。辛亥革命至1912年3月前,應稱中華民國臨時政府,1912年4月以后至1925年6月30日國民政府成立之前,一律直接稱中華民國××部,或簡稱民國政府,不以“北洋政府”、“北京政府”相稱;1925年7月1日~1946年6月26日國民黨發動全面內戰之前,統稱國民政府;1946年7月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前,改稱國民黨政府,在這期間,所有的人民政權、民主政府,均以當時當地的稱謂相稱。
    第十八條  使用國家、省區、盟市、旗縣名稱時,要寫明全稱。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武川縣等,不能寫成“中國”、“內蒙古”、“包頭”、“武川”。 
        第十九條  如名稱過長,可適當使用簡稱。簡稱的使用要科學、準確、規范,使人不至于產生歧意。以節為單位,多次使用時,要在第一次使用全稱時用括號注明或在《編纂說明》里說明。如:中國共產黨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錫林郭勒盟、內蒙古自治區商務廳等可分別簡稱為自治區黨委、自治區政協、錫盟、自治區商務廳。各行業在一定時期口頭形成的略語,如,“三資”、“五包”、“四無”、“三種人”等,盡可能不寫入志書,確有必要使用時,應注明其內容。使用過繁而又名稱過長的單位名稱,或習慣于用短語、代號表示的科技活動內容或工程項目,第一次出現時,必須使用全稱,并括注其簡稱或代號和短語。 
        第二十條  人物的稱呼,除引用原文外,應直稱其姓名,不加職務、謙詞和其他褒貶之詞。人物的字、號、別號、曾用名、綽號等,必要時可在首次出現時標明,以后不必重復使用,不略姓稱名。 
        第二十一條  為真實反映歷史面貌,對各個時期的黨派、軍隊、地方武裝、機構、職務,均以當時名稱為準,不以今稱代替。 
        第二十二條  歷史地名一律使用原名,并在括號內注明今名。使用蘇木、嘎查、鄉、村地名時,應冠以旗縣名稱。 
        第二十三條  歷史朝代一律沿用正稱。如“清朝”、“清代”,不要寫成“滿清”、“大清”。 
        第二十四條  凡外國國名、重要常見的地名、人名、黨派、政府機構、報刊等譯名,均以新華社的譯名為準。無新華社譯名者,按原音譯出,而且在第一次出現時,應在該譯名后括注原文。蒙文的人名、地名同上。

    六、時間表述

        第二十五條  《區志》的紀年采用帝王紀年、年號紀年與公元紀年兩種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的紀年,一律采用我國傳統的以朝代年號加注公元紀年和民國紀年加注公元紀年的方法。公元前各世紀,年代前要加“公元前”字樣;公元后1000年內,年代前加“公元”兩字,如公元571年。其他直書年代。跨年代的寫法,在行文中應寫成如:1956年7月~1985年7月,或1956~1985年,括號注釋則寫為(1956~1985)。 
        第二十六條  年份要寫全。如“1980年10月10日”,不能簡寫成“80年10月10日”。 
        第二十七條  凡公元紀年的世紀、年、月、日,民國的年、月、日和時間,均使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如公元11世紀、19世紀60年代、公元前221年、1980年10月25日20時40分等。不確定的時間表述可用漢字,如二年多、七八月等。 
        第二十八條  星期的表述一律使用漢字,如星期一。夏歷和清代以前年號、月、日一律使用漢字,如戊辰年四月十六日、清咸豐十年九月二十日(1860年11月2日)。 
        第二十九條  生卒年代、年齡等用阿拉伯數字表示,在括號內注明人物生卒年代可不加“年”字。如:司馬遷(公元前145~前60)。 
        第三十條  志書不用“去年”、“目前”、“大躍進年代”等時間名詞和“最近”、“不久”、“以前”、“以來”等不準確概念。要一律寫明何年何月何日。 
        第三十一條  日偽政權年號原則上不標出,一律使用民國紀年括注公元紀年,必須標出時,要加“偽”字,如“民國33年(偽康德11年,1944年)。

    七、數字書寫

        第三十二條  志書中數字的用法,必須符合國家語言工作委員會、國家新聞出版署等7個單位公布的《關于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的試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  引用法規和重要文獻時,引文內的數字按原來的書寫法,不做改動。 
        第三十四條  為了表示分寸,數字前后可適當加“近”、“多”、“許”、“左右”等詞語。 
        第三十五條  表示數量的減少,不能使用倍數表示,必須使用百分比表示;表示數量的增加,可以使用倍數表示,也可以使用百分比表示。

    八、計量單位

        第三十六條  計量單位、符號的運用,按《國務院關于在我國統一實行法定計量單位的命令》中的規定執行。如:長度用“米”,不用“尺”和“公尺”,但“千米”可用其俗稱“公里”;質量(人民生活和貿易中習慣為重量)用“千克(公斤)”、“克”;容量中的“公升”用“升”,不用“立升”、“加侖”;電能單位中的“度”用“千瓦時”。為避免時間單位與角度單位混淆,小角度單位前加“角”,如“角分”、“角秒”。 
        第三十七條  歷史上的舊計量和外國計量單位,如:“斗”、“石”;英制的“喱”、“碼”、“磅”;日制的“坪”、“町”;俄制的“普特”等,必須使用時,要在后面括號中作出法定計量單位的換算注釋。如:1普特等于16.8公斤。 
        第三十八條  行文中的計量單位用中文符號,如:“克”、“米”、“平方米”,不寫成“g”、“m”、“m2”。 
        第三十九條  溫度單位的符號“℃”,可以代替名稱“攝氏度”,直接在行文中使用。

    九、引文注釋

        第四十條  行文中需要加以說明的專用名詞、特定事物,均應注釋。注釋一律采用頁末注(即腳注)的方法。頁末注系將注釋寫在本頁的最下邊,注釋與正文之間劃一條線,注釋文字字號要小于正文。 
        第四十一條  引用古籍中必須注釋的資料,應注明作者姓名、書名、卷次、頁碼、出版單位、出版年月。引用舊志書中必須注釋的資料,應注明朝代、版本、志名、卷次。 
        第四十二條  引文應直接引用原著,盡量不轉引;如找不到原著,只能轉引時,一定要注明轉引自何書何文。引用志書只能引用前代志書,不能在同代志書中相互引用。如《區志》各專業志不可互相引用。 
        第四十三條  重要文獻可附錄全文或選錄部分章節。選錄部分章節可采用章后附或節后附的辦法,也可收入附錄。 
        第四十四條  引文、選錄、附、附錄,都必須忠實于原著,不得任意改動,務求書寫無誤。如原文有錯漏盡可能補正,補正的標注法為:錯字用“〔〕”注釋,衍文用“◇”,顛倒用“∽”,殘缺字用“□”代一個字,缺幾個字就補幾個“□”。如能準確判斷缺字內容,將字寫于空方格內;字數不清的以“上缺”、“下缺”標注。疑問處緊接著寫“( ?)”。 
        第四十五條  原文的錯別字要糾正為正確字,繁體字要改為簡化字。引用古籍或古地名、古人名,使用簡化字容易引起誤解的,可用繁體字。 
        第四十六條  引文如屬公開發行的書刊,必須以最新版本為標準進行核對。 
        第四十七條  引用原文要加引號,轉述大意不加引號。

    十、專業名詞和符號

        第四十八條  外來的學術名詞除以人名命名的單位、定律外,原則上意譯,不音譯。已有中文定名的沿用。尚未確定的可用暫定名,但在第一次出現時,應注明原外文名稱。 
        第四十九條  有學名和俗名的,使用學名,必要時可標注俗名。 
        第五十條  國際通用符號(如:天文符號),通用外文縮寫字母,可直接沿用,第一次出現,最好標出全稱。動植物、藥物、礦物,系我國通用名,不加注拉丁文、希臘文等外文名稱。 
        第五十一條  計算公式中的計量單位,一律用符號,表格中表頭的單位,應名稱與符號兼用,符號的字母寫成印刷體,分清大小寫。 
        第五十二條  代表產品型號的符號,可直接寫在產品名稱前面,但不能單寫符號而不寫名稱。

    十一、圖表和圖片

        第五十三條  圖表一般應接在相應文字的最近處。總匯表和篇幅不宜過大,不宜插入文中的圖表,可酌情附在該章或該節之后,有關章節的圖片應附在該章之后,不宜在文中插圖片。 
        第五十四條  凡入志圖稿都要按照出版要求進行清繪,彩色圖片應附反轉片或負片,圖片應排出序碼,在背面用鉛筆輕寫,并注明上下定向。圖片說明文字,另按圖號順序抄寫。需要插在正文的圖片,要在插入圖片的有關文字處留出空位,用鉛筆畫出方框,并寫上圖號,方框下用鉛筆寫上文字。務必不要將圖片直接貼在志稿上。占整頁的插圖應用單頁稿紙,按上述要求,插入有關文字的頁碼中間。 
        第五十五條  凡繪有國界的地圖,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地圖出版社最新出版的地圖繪制,包括物產、資源圖等也應使用自治區測繪局的底圖繪制,必須經自治區測繪局審定。 
        第五十六條  地圖上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區域界線的畫法,應當按照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雙方協商一致的畫法繪制,對于不一致的地段,應當以國務院批準的“權宜畫法”為準,并經自治區測繪局審定。涉及到盟市、旗縣界線的畫法,以自治區民政廳批準的畫法為準。 
        第五十七條  引用歷史圖稿,要標明圖名并在圖下加注引圖注釋。 
        第五十八條  志稿中的表格,應有表題、表序、表頭、表文、表注等項。表題用黑體字。表格的長度,一頁排不下的,可轉下頁,轉下頁的要加排表頭,不再排表題,并在左上角注明“續表”字樣。設計表格寬度要照顧版面,幅面不要過大,盡量不做折表。續表較多的,應依次標注“續表一、續表二、續表三……”。數字單位要上下對齊,如數碼太長,排版齊后不齊前。表格一般使用三線表,左右不畫邊線,表頭上下畫橫線,表中只畫豎線,表底再畫一橫線。復雜的表格無法排印者,可繪圖制版。要求與繪制圖稿相同。前后圖表要有總體設計安排,應做到前后圖表既規范又統一,避免與內容交叉重復。 
        第五十九條  圖表一般要加圖題、表題。圖題、表題首標時間、次標范圍、再標內容,如:“2005年全區財政收支分級表”。表格內上下欄目內容相同,不準在下面一格里寫“同上”。同一部專業志的不同表格,可按章從頭到尾統一編號,例:一章節一圖編號為1—1,二章節五圖編號為2—5。 
        第六十條  表格內的數據需采用統計部門提供的數據。如統計部門尚未統計,可用本部門統計的數據,但要在表下括注出處。表格內容需要注釋的在表格下方要寫明“注”字,然后分條注釋,并用(1)、(2)、(3)序號標明序列,不需要分條注釋的,不標序號。注釋字號要小于正文。 
        第六十一條  表格中參數計量單位可用漢字表示,如使用方便時,也可使用符號,如米/秒。單位如單一,應在表的右上角書寫單位名稱;如單位在兩種以上,則在表中對應項目中分別標明。 
        第六十二條  圖表設計、繪制必須規范,所用各種符號必須符合國家規定。入志圖表既要避免圖文、表文脫節,又要避免相互重復、矛盾,更不要將原表格照抄附上。

    十二、書寫要求

        第六十三條  各專業志送審稿一律以打印稿或鉛印稿的形式上報自治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志稿份數酌情報送。 
        第六十四條  文稿字跡要工整、清晰,對錯字不能涂改,應當涂去,涂去后再將正確的文字重新印出貼上。不要拉出引線寫到稿紙邊,不得在稿紙左右或下端接紙增添內容。 
        第六十五條  各專業志要統一編排頁碼,每部專業志文稿要按順序標明頁碼。頁末寫個“完”字,以防止稿件混亂或丟失。
    凡自治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及辦公室以前所發類似文件與本規則不符的,均以本規則為準。本規則解釋權屬自治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

上一篇:
下一篇:
聲明: 轉載請注明來源于《內蒙古區情網》官方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