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內蒙古自治區成立50多年來,勤勞、勇敢的各族人民,在中國共產黨的英明領導下,堅持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堅持走各民族共同發展、共同繁榮的道路,為建設社會主義的民族自治區,團結奮斗,艱苦創業,使昔日民不聊生、貧窮落后的內蒙古變成如今政通人和、百業興旺,各民族團結友愛的民族自治區。50多年來,全區工業生產迅速崛起,農牧業得以長足發展,運輸、郵電業發展很快,商業日益繁榮興旺,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和體育事業蓬勃發展,城鄉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不僅使全區的經濟以較高的速度發展,而且通過改革優化了國民經濟內部結構,促使各行業協調發展。經濟結構日趨合理,經濟實力大大增強,相應地也使稅收大幅度地穩定增長。
稅收總是隨著國家政治、經濟形勢的發展而演變。內蒙古的稅收不僅如此,它還隨著各個歷史時期內蒙古行政區劃的多次調整、變動而演變。從清朝末年一直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的1979年,內蒙古自治區的行政區劃才定型。在此之前,一些地區,由于行政區劃調整,稅收制度和政策分別執行鄰省的規定,因此這些地區開征的稅種、征管辦法、機構設置等都各不相同。這是內蒙古稅收的特殊情況。
一、晚清時期(1840~1911年)
1840年鴉片戰爭以后,帝國主義列強侵入中國,使中國成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家,清朝政權由衰敗走向滅亡,此時期近代民族工商業得以發展,商品經濟沖擊了自然經濟,隨之國家稅收制度也逐步地發生了變化。明顯的變化是對城市工商業課征的工商稅(主要是間接稅),超過了歷史上以農業生產為主課征的田賦,已逐漸成為主要的稅收。這一時期的稅捐,大多是為籌措賠款和軍餉而開征的,對“洋商”實行優待政策。
這一時期內蒙古開征的稅和捐有:
正稅:在城鎮開征的正稅有通過稅(厘金)、落地稅、油稅、酒稅、煙稅、鋪面稅、牙稅、當稅等,在農村牧區開征的有牲畜稅、糧稅、山貨皮張稅、漁稅,在林區開征了木植稅,在鹽的產區征收鹽稅,在煤炭產區征收煤炭稅,在幾個關口征收關稅。
另外,呼倫貝爾地區還開征了專對俄國人入境打草和放牧牲畜而征收的羊草稅和牲畜稅。俄國人在呼倫貝爾境內采煤,所征正稅中,大部分上交,少量留地方公用。
雜稅、雜捐:清末,地方軍政各費驟增,正稅已不能滿足需要,各地開始辦捐。咸豐十一年(1861年)各地辦捐,有隨正稅帶征的附加,也有單獨計征的雜捐,還有按戶按畝攤派的專款等,各種雜稅雜捐收入多少不定,開征時間長短不一,征收章程更不一樣。各種名目的雜捐有借捐、指捐、炮船捐、畝捐、米捐、餉捐、船捐、鹽捐、車捐、山貨捐、皮張捐、路燈捐等。《辛丑條約》簽訂后,雜捐雜稅更加多了起來,新增加的雜捐雜稅有麻稅、“洋藥”落地捐、土藥稅、商稅、井稅、牛驢稅、谷米捐、茶箱用捐、土膏牌照捐、牙貼捐、戲園捐、門市捐、警學餉捐、牲畜捐、妓捐等。這些雜捐雜稅都是地方征收的,其收入各地留用,以補充財政收入的不足。
為征收正稅和各種雜捐雜稅,在各地都相應地設立了征收機構,配備了一定數量的征收人員。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在歸綏(今呼和浩特市)設立了歸化稅關,這是內蒙古較早的稅務機關。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改為歸化稅關總局。東部地區稅務機構設立較晚,光緒三十年(1904年)前有財務所,后成立稅課司。其中牧區沒專設機構,稅收只征實物,由政府征收。各地機構名稱不一,職責范圍也不相同,如西部地區設立的機構有廳、關、局等,東部區設立的機構有卡、局、司等,一般分為三級,各級機構配有人數不等的征收人員。如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歸化關就有差役62人,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呼倫貝爾地區稅課司就有職員81人。另外,征收鹽稅還單設有官鹽局、鹽稅局等機構,主管人稱“鹽大使”辦理鹽務,征收鹽稅。
如何征收各種稅捐,黨中央和各地方都規定了征收標準和征收辦法。如咸豐六年(1856年)山西巡撫王厘訂立了歸化總局征稅辦法十二條,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歸綏道文保奉山西巡撫之命規定征收辦法九條。具體辦法有:對固定商戶征收的稅種實行分等領貼制,按照資本額多少把貼分為上、中、下三等,每等核定不同稅額,按月或按季交稅,對應稅貨物按照市價和規定比例計算征收白銀或制錢;對酒、煙、油等稅采取按鋪面征收固定稅額的辦法;對征收落地稅的貨物在交易后開完稅證明,并在已稅貨物上加蓋簽印,稱之為簽印稅票;在關口處豎立木榜,類似現在的布告牌,把征稅規定、手續、處罰等寫在上邊,告示過往商民,遵照納稅,叫木榜曉示;對偷漏稅行為根據不同情況給予不同的處罰,謂之偷稅杖笞。此外,各地還根據具體情況制定了一些辦法。清朝末年,內蒙古地區連年遭災,人民生活很貧困,清朝政府大量增加捐稅,加重了人民的負擔,各地抗租抗稅斗爭時有發生。
二、民國時期(1912~1946年)
中華民國建立后,國內軍閥割據,內訌迭起,戰亂不止。稅收開征、停征、合并稅種比較頻繁,稅務機構也經常變動。除了沿用清代舊稅種征收稅捐外,還陸續開征了一些新稅。主要是從外國引進了近代在資本主義國家普遍推行的直接稅。當時民國政府財政部曾設立直接稅署,先于民國25年(1936年)10月首次開征所得稅,于民國28年(1939年)1月開征過分利得稅,后又于民國36年(1947年)7月開征遺產稅。由于這些稅種的引進,民國稅收在田賦和對工商業課征的間接稅外,又增加了新的直接稅體系。
內蒙古處在北部邊疆,由于政治的、歷史的、地域的原因,民國時期的稅收更為復雜多變。這一時期,內蒙古的稅收除一些經過立法的稅種外,還有名目繁多的雜稅、地方捐費等。據有關資料記載,當時的稅、捐、費已有86種之多,其中稅37種,捐15種,費34種。
1.開征的稅、捐、費
民國元年(1912年)11月,國民政府公布了《國家稅法草案》,將現行和將來新設的國稅與地方稅劃分開來,現行的國稅17種,地方稅20種,將來新設的國稅有7種,新設的地方稅9種。但實際都沒按此執行。國稅又分為直接稅和貨物稅兩大類。大致包括印花稅、貨物稅、所得稅、遺產稅、礦稅、營業稅(特種)等,地方稅大致包括契稅、牙稅、當稅、屠宰稅、牲畜交易稅、營業稅(普通)和雜捐雜費等。不僅國稅和地方稅的各稅種在不斷互相易位,各稅種自身也在經常演變。
貨物稅是在停征了統稅、出產稅后對13種貨物實物實行從價計征的一種稅。煙、酒的稅率較高,但還征收過煙酒附加稅、煙酒牌照稅和煙酒稅費;所得稅是把過去三類擴大為五類,實行綜合所得稅,包括營利事業所得稅、薪給報酬所得稅、證券存款所得稅、財產租賃所得稅、一時所得稅,分別采用全額和累進稅率。后來,還征收了特種過份所得稅、法人所得稅、資本所得稅、勤勞所得稅、特別賣錢稅等;礦稅,除對煤炭征稅外,還對鐵礦、其他金屬和非金屬征稅。此外,民國政府公布了《鹽稅條例》,一直有專門機構征收鹽稅。歸化(即歸綏)地區還開征過郵包稅,郵包稅局還代征鐵路運輸貨物稅。呼倫貝爾地區仍征收木植稅。
民國20年(1931年)1月1日,張學良通電宣布: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察哈爾、山西、河北七省裁撤厘金。又召開會議研究了北方各省市裁厘后另征新稅辦法。同年起北方各地,包括內蒙古普遍裁厘,同時停征通過稅及其他9種稅捐,開征了營業稅、統稅等。不久開征了蒙邊稅,后改為陸地邊關稅,并在包頭、豐鎮、歸綏等車站增設稅卡,征收陸地邊關稅,對經過邊境的一切貨物一律征稅。
民國26年(1937年),政府又開征了一些新稅種:有營業稅、統稅、禁煙特種稅、出產稅、牲畜稅、屠宰稅、物品稅、交易稅等。
民國早期有過裁捐、斗捐、糧食出口捐、絨毛特捐、火車貨捐、郵包貨捐、鹽斤食戶捐、統捐連同其附加。后來還有房捐、戶別捐、地捐、雜捐、游興飲食捐、觀覽捐、車捐等。此外,還有各種費。如物資外運登記費、糧食外運登記費、門戶費、地捐附加費、雜費等。民國時期各種稅比較多,尤其是捐費有禁無止,越來越多。各種捐費征收無一定章程,各級政府都可征收,十分混亂。當時一個公民就須交納十多種捐費。
2.稅捐征管
民國時期由于各種稅捐比較多,除了沿用清朝時期的一些征管辦法外,又制定了一些新的辦法。大致有比額制度、定額征收、建立賬簿、申報制度、票證查驗、登記領照、查定征收、處罰規定等九種。此外還有營業者須領取營業許可證,調查證明等。稅務內部也有一些相應的辦法,如駐廠(場)征收,分片負責設卡檢查,巡回稽查、緝私,建立稅務臺賬等。
設局、卡征收,旗縣政府代征,招商承包是這一時期稅捐征收的主要方式。盡管征管辦法不少,但偷稅漏稅現象十分普遍,由于制度不健全,非法征收,長收短報的情況會經常出現。
3.稅務機構
民國時期稅收機構,最初是沿用清朝晚期的機構,后來隨著政局的變化而不斷地變化。
民國初期,內蒙古地區的稅務機構很不健全。首先是不按行政區劃設機構,而是按經濟區劃設機構。經濟不發達,人口稀少,稅源較少的地區就沒有稅務機構,其稅捐由鄰近稅務機構征收。其次,即使有稅務機構的地方,其職責也各不相同,即不是所有的稅捐都由當地稅務機構征收。有的稅捐由專門征收機構征收,因而,稅務機構的名稱也各不一樣。有的地方雖然設有稅務機構,但也沒有獨立出來,有的在政府里是一個科(課)或股,而大多數是與貿易機構合在一起。這一時期的稅務機構經常處于建與撤,合與分的變動之中。再次,以稅種設稅務機構,有的一個稅種設一個征收機構。如呼倫貝爾地區設布西征收局并設巴彥街屯、鄂倫春和阿多辦事公所,負責征收除牛、馬、熟地捐外其余所有雜捐。后來呼倫貝爾各縣均設地主捐務處。在扎賚諾爾設漁稅局,海拉爾設分卡,專征漁稅,其他征收局不再征收漁稅;在扎賚諾爾還設了煤稅局,專征該地的煤炭稅。又如呼和浩特地區最初改歸化關為塞北關稅厘征收局,后又改為塞北關稅監督公署,歸綏各地建立清源局,因歸化稅局專征郵包稅,又改為歸化郵包稅局,設立綏遠印花稅處歸綏分處。民國8年(1919年)民國政府規定,在各地設立煙酒事務局,專征煙酒稅、煙酒附加稅和煙酒牌照稅。
民國中期,內蒙古稅務機構發生了新的變化,由于形勢發展的需要,政府抓緊了稅收,陸續發出指示,規定要求各地建立稅務機構,還頒發稅務機構組織章程、規則等,明確各級稅務機構的名稱、編制、職責等。此時的稅務機構逐步從貿易機構、政府里獨立出來。先后建立了各級稅務機構。首先成立了晉察冀邊區稅務局,后來又建立了晉綏邊區稅務總局,規定下設分局,旗縣設局,以下設稅卡,基本形成四級稅務機構。東北行政委員會稅務總局成立后也要求統一機構,新建旗縣稅捐局,這就基本形成了一縣(旗)一局的格局。至于偏遠稅源少的地區,也有兩縣或更多縣設一個稅捐局的情況。稅捐局內大都設一、二科(股)、經理科(股)等。
民國晚期,根據當時國稅和地方稅分開的規定,稅務機構相應地分為征收地方稅和征收國稅的兩套機構,形成兩個系統,內設機構也有所增加。
1937年7月7日“蘆溝橋事變”后,中國革命進入抗日戰爭時期。8月25日,中國共產黨在陜北洛川召開黨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會議決定在敵人后方,發動群眾,開展游擊戰,建立敵后抗日根據地。將北方工農紅軍改編為國民革命第八路軍開赴華北前線,同年,晉綏抗日根據地建立。
晉綏抗日根據地的稅收,是以黨的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基本政策為依據,以“合理負擔”、“按收入多少規定納稅多少的原則”為指針。晉察冀邊區稅務局一方面廢除了苛捐雜稅,另一方面仍保留了部分舊稅種,設立邊境臨時關卡,對必需品輸入、非必需品輸出,一律免稅,對必需品輸出、非必需品輸入,課以重稅。
中國共產黨在內蒙古大青山等一些地區建立了革命根據地。在根據地實行了減租減息,生產有了發展,人民生活有所改善。革命根據地人民以飽滿的熱情和實際行動支援前線,根據地稅收支援了抗日戰爭,為內蒙古自治區的成立做出了一定的貢獻。
三、自治區建立初期(1947~1949年)
內蒙古自治區于1947年5月1日建立,隨之成立了內蒙古自治區稅務總局,統管全區稅務工作。
自治政府建立之初,采取廢除民國時期的苛捐雜稅,有選擇的沿用部分舊稅種,適當開征新稅的辦法開展稅收工作。工作重點由農村牧區轉向城市,實行輕稅政策。對待私營工商業,貫徹“公私兼顧,勞資兩利”的政策,糾正了在土地改革中某些侵犯工商業利益的“左”的傾象,在稅收政策上做了相應的規定,支持他們正常的發展。
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根據全區財經大會精神和內蒙古自治政府的決定,發出指示,要求在1948年內統一全區稅收政策。之后廢止了一些類似地方性質的稅法,陸續頒布了一系列適合當時內蒙古實際情況的稅收條例和管理辦法。到1949年末,全區先后頒布的稅收條例和管理辦法主要有:《牲畜交易稅暫行條例》、《貨物產銷稅暫行條例》、《境稅條例》、《攤販營業稅臨時征收辦法》、《行商登記及納稅暫行辦法》、《營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工商所得稅臨時征收辦法》、《娛樂稅臨時征收辦法》、《筵席稅臨時征收辦法》、《煙酒專賣暫行條例》、《私營工商業管理暫行辦法》、《私營工商業登記暫行辦法》、《攤販管理辦法》等。還把原來的牲畜交易稅分立為屠宰稅和新的牲畜交易稅,并重新頒布了《牲畜交易稅暫行條例》和《屠宰稅暫行條例》。這些條例和辦法形成了當時內蒙古自治區的稅收體制,使全區的稅政得到了統一。
隨著內蒙古自治區稅收體制的逐步形成,各級稅務機構也逐步建立起來,各盟、旗縣(市)都有了稅務局,基本形成了自治區、盟、旗縣三級稅務機構的格局。同時,為了加強稅收工作,各級黨和政府除留用了一部分舊職稅務人員外,還選派了一些新的稅收人員,增強了稅收征管力量。為了更好地開展工作,自治區稅務總局對稅務干部,一方面制定辦法加強管理,一方面定期舉辦培訓班進行培訓,提高全區稅務干部的政治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
征管措施方面,除了每個稅種都帶有征管辦法外,還沿用了一些行之有效的辦法加以改進,也創造了一套民主評議、集中審定的群眾路線的辦稅經驗。另外,在邊界地區或社會不安全的地區,常常采取武工隊、小分隊等形式進行武裝征稅、護稅和緝私。緝私主要是查禁毒品、槍支、黃金、白銀等的走私,一經查出就地沒收,這是當時稅務部門一項特殊的工作。因此,有的稅務機關,不單是純稅務機關,也是一個緝私機關,還是一個與敵斗爭的前哨,一個聯絡民眾的宣傳機關。
各級稅務機構為適應工作需要,逐步建立起了稅務會計制度與票證管理辦法,使稅款報解和統計報告能比較及時準確完成,使票證管理走向正軌。
內蒙古自治區成立初期的稅收,遵循“發展經濟,保障供給”的總方針,以支援解放戰爭,保護和促進少數民族地區的工農業生產、調節各階層收入為基本出發點,顯示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新民主主義稅制的優越性。這一時期的工商稅收,不僅積累了資金,并對回籠貨幣,平抑物價,繁榮經濟,改善人民生活,加強對敵斗爭等都做出了貢獻。同時,積累了正反兩方面的經驗,培養了稅務干部,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全面開展和加強稅收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年(1950~2003年)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隨著國家的統一,全國的稅收工作出現了嶄新的面貌,內蒙古的稅收也同其他事業一樣,進入了新的發展時期。從1950~2003年經歷了幾個發展階段。
1.國民經濟恢復和社會主義改造時期(1950~1957年)
1950年1月1日黨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稅務總局召開成立大會。1月5日內蒙古自治區稅務管理局召開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第一次盟市、旗縣稅務局長會議。傳達了黨中央稅務會議精神,研究了有關問題,統一了對稅收工作的認識。
1950年1月30日政務院發布《關于統一全國稅政的決定》通令,同時公布《全國稅政實施要則》等有關規定。黨中央規定全國除農業稅外,統一征收14種工商稅。即工商業稅(包括營業稅、所得稅、攤販牌照稅、臨時商業稅)、貨物稅、鹽稅、關稅、薪給報酬所得稅、利息所得稅、印花稅、遺產稅、交易稅(包括棉布、糧食、土布、牲畜)、屠宰稅、房產稅、地產稅、特種消費行為稅(包括筵席、娛樂、飲食)、車船使用牌照稅。內蒙古自治區根據實際情況,當時沒開征薪給報酬所得稅和遺產稅,關稅由海關代征,實際共開征了11種稅。2月20日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決定在全區實行全國統一稅制,并根據少數民族區域自治政策,由自治區政府批準在地方稅收中給予一定的減稅免稅照顧。
1950年6月,在中國共產黨黨員第七屆三中全會上,毛澤東同志在《為爭取國家財政經濟狀況的基本好轉而斗爭》的報告中提出:“鞏固財政經濟工作的統一領導,鞏固財政收支的平衡和物價的穩定,在此方針下,調整稅收,酌量減輕民負”。根據這一原則,從1950年7月開始對稅收進行了第一次調整,以照顧經濟恢復中工商企業的困難,促進經濟的恢復和發展。這次調整的主要內容:(1)簡并稅種。將房產稅地產稅合并為城市房地產稅,并確定暫不開征薪給報酬所得稅和遺產稅;(2)簡化稅目。貨物稅由原來的1136個稅目簡并為358個,印花稅的稅目由原來的30個并為25個;(3)降低稅率。所得稅,房地產稅,鹽稅等都降低了稅率,這樣調整更符合內蒙古經濟狀況的實際。
到1952年末,全國經過三年的努力奮斗,勝利地完成了恢復國民經濟的艱巨任務。從1953年起,開始進行大規模經濟建設的第一個五年計劃。為了使稅收適應新的形勢,根據“保證稅收,簡化稅制”的原則,國務院發出《關于稅制修正及實施日期的通知》,公布了《商品流通稅試行辦法》,對原工商稅制作了若干重要修正。其中主要內容是:(1)試行商品流通稅。對一部分產品,將原來征收的貨物稅、工商營業稅及附加和印花稅簡并,從產到銷只征一道稅。(2)簡化貨物稅。凡繳貨物稅的工廠,其原納的營業稅及附加和印花稅并入貨物稅征收。(3)修訂工商業稅。把工商企業原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和印花稅并入營業稅內征收。(4)取消特種消費行為稅,將其電影、戲劇及娛樂部分稅目改征文化娛樂稅,其余稅目并入營業稅。(5)把棉紗統銷稅、棉花交易稅并入商品流通稅。(6)糧食、土布交易稅改征貨物稅,停征藥材交易稅,原交易稅中只保留了牲畜交易稅。經過這次修正,在基本保持原稅負的基礎上簡并了稅種,減少了納稅環節,簡化了征收手續,使工商稅制度基本上適應了當時形勢發展的需要。1953年黨中央提出過渡時期的總路線,內蒙古自治區貫徹執行了過渡時期的各項稅收政策,對資本主義工商業采取又團結又斗爭的一系列措施,對私營工商業的偷漏稅行為進行了堅決斗爭。在稅負上體現工業輕于商業,生產資料輕于生活資料,日用品輕于奢侈品的區別。對私營改造實行“公私區別對待,繁簡不同”的原則。如對國營商業批發不征稅,對私營商業批發征稅,對資本主義工商業所得稅實行全額累進征收,對合作組織給予減免稅優待等。
1954年3月,綏遠省人民政府稅務局與內蒙古稅務管理局合并,成立了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4月,內蒙古自治區第六屆稅務會議在呼和浩特市召開,這是綏遠、內蒙古合并后稅務局長的第一次大聚會,對全區稅收工作開展有重大的意義。1955年7月內蒙古自治區接收了原熱河省的赤峰縣等6個旗縣的稅收工作。1956年4月內蒙古自治區又接收了甘肅省的巴彥浩特蒙古族自治州和額濟納旗的稅收工作。至此,全區行政區劃基本定型,稅收工作也隨之擴大和統一。根據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全區各級稅務機關已健全起來,人員也進一步充實,基本上形成了稅收征管網絡。
從三年經濟恢復到“三大改造”基本完成,勝利實現第一個五年計劃,內蒙古的稅收在積累建設資金,促進全區工農牧業生產發展,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經濟,引導個體經濟走合作化道路起到了重要作用。
2.開始全面進行經濟建設時期(1958~1965年)
1956年,內蒙古自治區基本實現了對農業、手工業、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取得了經濟戰線上社會主義革命的重大勝利。1957年完成了經濟建設的第一個五年計劃。內蒙古的社會經濟結構發生了根本性變化。經濟基礎的變化,要求稅收必須進行相應的改革。于是,在開始執行第二個五年計劃的1958年,又對工商稅制進行了一次重大的改革。這次改革的主要內容是:1、簡化稅種。將原商品流通稅、貨物稅、營業稅、印花稅合并為工商統一稅。2、確定工商所得稅為一個獨立的稅種。3、簡化納稅環節。對工農業產品從生產到流通,實行兩次課征辦法,對農產品只就列舉的品目,在采購環節征一道稅。4、簡化征稅辦法。有三項內容:(1)簡化計稅價格。對工業產品一律按工廠實際銷售價征稅。(2)簡化中間產品征稅。對連續生產企業的中間產品,除棉紗、皮革、白酒等仍保留征稅外,其他中間產品均不再征稅。(3)簡化工業企業委托加工產品征稅辦法。5、調整部分產品稅率。利潤高的產品提高了稅率,利潤低的產品調低了稅率。鼓勵發展生產的產品也降低了稅率。6、鼓勵政策。對工廠試制新產品及利用代用品、廢品作原料生產的產品,給予減免稅待遇。此外,還對銀行、保險、農機站、醫療保健和科研機構的收入免征工商統一稅。
此次改革后,又對二個稅種進行了調整。1959年停征了利息所得稅,1962年開征集市交易稅。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集市交易稅征收辦法》規定,對8個類型9種產品征集市交易稅,以后又調整為4類15個品種征稅。經過上述改革,全區工商稅收還有9種稅:工商統一稅、工商所得稅、牲畜交易稅、屠宰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城市房地產稅、集市交易稅、鹽稅、關稅(代征)。
1963年,為了正確貫徹合理負擔的政策和限制個體經濟,鞏固集體經濟的方針,就調整工商所得稅負擔和改進征收辦法,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又做了一些新規定:1、稅率的調整,個體經濟所得稅實行14級全額累進征收辦法;合作商店所得稅實行9級超額累進征收辦法;供銷合作社所得,暫時按39%比例稅率征收;手工業、交通運輸合作社所得稅實行8級超額累進辦法征收。2、對個體經濟和合作商店所得稅額實行加成征稅的辦法。1958年2月自治區政府發出通知,根據全區實際情況對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工商稅收征收辦法的規定,又作了7條補充規定,對民族地區的部分產品作了暫緩征稅和不征稅的規定。
這一時期,全區各級稅務部門堅持“發展經濟、保障供給”的財經工作總方針,樹立“三大觀點”,即政治觀點、經濟觀點、群眾觀點。大力促進生產發展,培養財源,在工作中積極開展“支、幫、促”活動,取得了明顯的效果。1959年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改進農村財貿管理體制決定》,對人民公社財政任務,實行一定數額包干的辦法,基層稅務機構人員也放給公社,財稅機構合并,調出不少稅務干部,給稅收工作帶來了一定損失。從1961年起,貫徹黨中央“調整、充實、鞏固、提高”的八字方針,在稅收上采取了一系列加強措施:恢復稅務機構,組織稅務干部歸隊,充實基層征管力量,收回了一部分下放的稅收管理權限,改進農村人民公社征稅辦法等。這一系列措施,使全區的稅收工作更加扎實,在度過三年困難時期中稅收又發揮了良好的作用。
3“文化大革命”時期(1966~1976年)
“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內蒙古自治區的稅收工作受到破壞。在“左”的思想指導下,稅收政策一變再變,向無稅方向發展。
1966年1月1日起,自治區政府決定對國營企業、合作企業經營生豬和農民宰豬一律減半征收屠宰稅;對農民在春節期間宰豬,再減征一半屠宰稅。從5月起,全區農村社隊購買牲畜,免繳牲畜交易稅。10月全區停征文化娛樂稅。1967年,全區農村社隊所辦企業征收所得稅由20%減為15%。1968年貫徹黨中央通知精神,在全區取締了無證商販和無證個體手工業戶。規定農牧區社隊一律不許經營商業。1969年7月,經黨中央批準將內蒙古所屬的昭烏達盟、哲里木盟、呼倫貝爾盟分別劃歸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將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和額濟納旗分別劃歸寧夏回族自治區和甘肅省管轄。東三盟和西三旗的稅收工作也由所屬省區管理。根據黨中央指示,全區下放了部分工商稅收的管理權限。1970年開始了工商試點工作。1972年內蒙古自治區革命委員會發出了《關于〈試行工商稅收條例〉(草案)的一些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1977年1月將牛、羊的屠宰稅率同豬的稅率拉平,按3%執行。對商業部門收購馬、驢、騾、駱駝和零售牛、羊、豬肉也按3%征稅。1974年4月1日,實行自治區制定的《工商稅收試行辦法》。這是又一次改革工商稅收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是:合并稅種,簡化稅目、稅率。稅目由過去的108個減為44個,稅率由過去的141個,減為82個。對幾個稅種稅率進行了調整。如為支援農業生產,對農機、化肥、農藥、水泥等的稅率降低了一些,對手表、縫紉機等高檔生活用品的稅率調高了一些。同時對新興工業、“五小”企業、社隊企業、綜合利用等方面的稅收,給地方下放了一部分管理權限。
經過這次改革,全區工商稅收還有以下8種:工商稅、工商所得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屠宰稅、牲畜交易稅、鹽稅、關稅(代征)。
“文化大革命”時期,由于“非稅論”占主導,把稅收征管制度視為“管、卡、壓”和“繁瑣哲學”,堅守崗位的稅務干部受到批判,把恢復起來的稅務機構撤并,人員下放勞動,不少地區出現了有稅無人收的狀況,收入大為減少。
4.社會主義建設新時期(1977~2003年)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后,強化稅收工作,稅收工作進入新的歷史時期。
1977年,各地開始恢復“文化大革命”中撤并的稅務機構,稅務干部歸隊。1978年增加稅務編制,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明確為財政廳二級單位,對外掛牌領導全區的稅收工作。1979年東三盟、西三旗重新劃歸內蒙古自治區,自治區稅務局接管了這幾個地區的稅收工作。1981年進一步健全了稅務機構,充實了人員。1983年自治區稅務局升格為副廳級單位。1983年以來,陸續給稅務部門增編,到1987年全區稅干人數比1976年末增加2倍多。為了適應新時期稅收工作的要求,采取多種形式開展職業道德教育,爭創文明單位活動,加強政治、業務培訓等,使全區稅務干部素質有了明顯的提高。1986年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條例》,自治區稅務局建立征管處,隨之盟市、旗縣稅務部門都設了征管機構,加強了稅收征管。從1985年以來,連續10年開展了全區稅收大檢查,取得了顯著的效果。加強稅收征管,嚴肅了稅收法紀,維護了經濟秩序,促進了依法治稅。
從1980年開始,為了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國家就著手進行稅制的各項改革,到了1983年先后公布實施了幾個稅收法規。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會先后公布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國企業和個人所得稅,開征燒油特別稅,試行增值稅,開征建筑稅,征集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等。
從1989年4月1日起,根據黨中央的通知精神,內蒙古自治區稅務系統實行了垂直管理。
1983年在國營企業開始試行第一步利改稅,內蒙古自治區第一步利改稅于1983年7月1日執行,主要是在部分企業試行,重點是小型國營企業。于1984年全區實行了第二步利改稅,同時改革了工商稅制。1984年8月8日,全區第二步利改稅工作會議在呼和浩特召開,研究部署了全區第二步利改稅和稅制改革工作。會后自治區政府以內政發(84)130號文件,根據財政部制定的《國營企業第二步利改稅試行辦法》,結合自治區的具體情況,制定了方案,提出了7條補充規定,于10月1日在全區執行。在進行第二步利改稅的同時,停征了工商稅,按照已公布的條例(草案),開征了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資源稅、鹽稅(執行新的條例)、國營企業所得稅。按照《國營企業調節稅征收辦法》的規定,開征了國營企業調節稅。
經過兩步利改稅和稅制改革,全國的稅收制度更加完善,實現了由1958年以來形成的單一稅制向多稅種、多層次、多次征的復合稅制的轉變,由單一稅制,過渡到以流轉稅、所得稅為主體,其它各稅互相配合的復合稅制體系。從1985~1987年末,還陸續開征了城市維護建設稅,國營企業工資調節稅,國營企業、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獎金稅、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教育費附加,把工商所得稅改革為集體企業所得稅。1988年開征了印花稅、筵席稅、城鎮土地使用稅,1989年把契稅交由財政部門管理,1991年開征了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代替了建筑稅。到1993年末,內蒙古征收的稅種有33種: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鹽稅、國營企業所得稅、國營企業調節稅、集體企業所得稅、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個人收入調節稅、印花稅、筵席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國營企業獎金稅、集體企業獎金稅、集體企業獎金稅、事業單位獎金稅、國營企業工資調節稅、屠宰稅、牲畜交易稅、資源稅、燒油特別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關稅和“三資”企業征收的工商統一稅。另外還有“兩金一費”,即能交基金、預算調節基金和教育費附加。上述各稅種在內蒙古除關稅由海關代征,燒油特別稅沒有稅源,未征收外,其他各稅均已征收。
1993年,為適應全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對現行稅制進行了結構性的重大改革,稅種由原來的33種減少為18種,改革后的稅制稱為新稅制。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國實行,同時實行分稅制,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稅務機構分設。內蒙古自治區按照黨中央的統一部署,適時地在全區推行了新稅制,1994年8月從上到下分設了國稅和地稅機構。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同時升格為正廳級單位,都實行了垂直管理。國稅局征管增值稅、消費稅和黨中央企業所得稅等,地稅局征管營業稅和地方稅各稅種,同時將由財政征管的農牧業稅也歸地稅局征管。
從內蒙古自治區成立到2003年,在這56年的成長發展的歷程中,內蒙古的稅收事業經歷了6次重大的稅制改革。稅收制度從舊社會的“苛捐雜稅”中脫胎換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社會主義新稅制展現出無限生機。基本上建立起了比較完善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新的稅收體系,稅收宏觀調控作用進一步發揮。為自治區的經濟騰飛源源不斷地輸送著血液和營養。為確保自治區的社會穩定、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1949年全區的工商稅收收入僅為149萬元,到1993年增長到52億元,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的286倍,年平均遞增13.97%,1979~1993年的15年中,年遞增18%。1994年實施新稅制后,國地稅稅收收入呈迅速增長態勢,1994年稅收收入為62億元,到2003年國稅收入突破100億元大關,國地稅稅收總收入達到206億元,年均增長23.2%,實現歷史性跨越。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縱觀內蒙古自治區成立56年來的稅收工作,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的實踐,基本經驗是,以改革總攬全局,以社會進步與經濟發展為要務,服務于自治區的經濟建設,積極培養稅源,大力組織收入,充分發揮稅收積累資金,調節經濟和監督管理的職能作用,走依法治稅科技加管理的道路,促進內蒙古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是內蒙古稅收工作必須遵循的指導思想和方針。
展望未來,內蒙古的稅收工作既要繼承和發揚歷史傳統,更要有與時俱進的開拓精神,為進一步搞好稅收工作的各項建設而努力,使稅收為內蒙古的民族經濟騰飛作出更大的貢獻。
概述
內蒙古自治區成立50多年來,勤勞、勇敢的各族人民,在中國共產黨的英明領導下,堅持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堅持走各民族共同發展、共同繁榮的道路,為建設社會主義的民族自治區,團結奮斗,艱苦創業,使昔日民不聊生、貧窮落后的內蒙古變成如今政通人和、百業興旺,各民族團結友愛的民族自治區。50多年來,全區工業生產迅速崛起,農牧業得以長足發展,運輸、郵電業發展很快,商業日益繁榮興旺,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和體育事業蓬勃發展,城鄉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不僅使全區的經濟以較高的速度發展,而且通過改革優化了國民經濟內部結構,促使各行業協調發展。經濟結構日趨合理,經濟實力大大增強,相應地也使稅收大幅度地穩定增長。
稅收總是隨著國家政治、經濟形勢的發展而演變。內蒙古的稅收不僅如此,它還隨著各個歷史時期內蒙古行政區劃的多次調整、變動而演變。從清朝末年一直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的1979年,內蒙古自治區的行政區劃才定型。在此之前,一些地區,由于行政區劃調整,稅收制度和政策分別執行鄰省的規定,因此這些地區開征的稅種、征管辦法、機構設置等都各不相同。這是內蒙古稅收的特殊情況。
一、晚清時期(1840~1911年)
1840年鴉片戰爭以后,帝國主義列強侵入中國,使中國成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家,清朝政權由衰敗走向滅亡,此時期近代民族工商業得以發展,商品經濟沖擊了自然經濟,隨之國家稅收制度也逐步地發生了變化。明顯的變化是對城市工商業課征的工商稅(主要是間接稅),超過了歷史上以農業生產為主課征的田賦,已逐漸成為主要的稅收。這一時期的稅捐,大多是為籌措賠款和軍餉而開征的,對“洋商”實行優待政策。
這一時期內蒙古開征的稅和捐有:
正稅:在城鎮開征的正稅有通過稅(厘金)、落地稅、油稅、酒稅、煙稅、鋪面稅、牙稅、當稅等,在農村牧區開征的有牲畜稅、糧稅、山貨皮張稅、漁稅,在林區開征了木植稅,在鹽的產區征收鹽稅,在煤炭產區征收煤炭稅,在幾個關口征收關稅。
另外,呼倫貝爾地區還開征了專對俄國人入境打草和放牧牲畜而征收的羊草稅和牲畜稅。俄國人在呼倫貝爾境內采煤,所征正稅中,大部分上交,少量留地方公用。
雜稅、雜捐:清末,地方軍政各費驟增,正稅已不能滿足需要,各地開始辦捐。咸豐十一年(1861年)各地辦捐,有隨正稅帶征的附加,也有單獨計征的雜捐,還有按戶按畝攤派的專款等,各種雜稅雜捐收入多少不定,開征時間長短不一,征收章程更不一樣。各種名目的雜捐有借捐、指捐、炮船捐、畝捐、米捐、餉捐、船捐、鹽捐、車捐、山貨捐、皮張捐、路燈捐等。《辛丑條約》簽訂后,雜捐雜稅更加多了起來,新增加的雜捐雜稅有麻稅、“洋藥”落地捐、土藥稅、商稅、井稅、牛驢稅、谷米捐、茶箱用捐、土膏牌照捐、牙貼捐、戲園捐、門市捐、警學餉捐、牲畜捐、妓捐等。這些雜捐雜稅都是地方征收的,其收入各地留用,以補充財政收入的不足。
為征收正稅和各種雜捐雜稅,在各地都相應地設立了征收機構,配備了一定數量的征收人員。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在歸綏(今呼和浩特市)設立了歸化稅關,這是內蒙古較早的稅務機關。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改為歸化稅關總局。東部地區稅務機構設立較晚,光緒三十年(1904年)前有財務所,后成立稅課司。其中牧區沒專設機構,稅收只征實物,由政府征收。各地機構名稱不一,職責范圍也不相同,如西部地區設立的機構有廳、關、局等,東部區設立的機構有卡、局、司等,一般分為三級,各級機構配有人數不等的征收人員。如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歸化關就有差役62人,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呼倫貝爾地區稅課司就有職員81人。另外,征收鹽稅還單設有官鹽局、鹽稅局等機構,主管人稱“鹽大使”辦理鹽務,征收鹽稅。
如何征收各種稅捐,黨中央和各地方都規定了征收標準和征收辦法。如咸豐六年(1856年)山西巡撫王厘訂立了歸化總局征稅辦法十二條,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歸綏道文保奉山西巡撫之命規定征收辦法九條。具體辦法有:對固定商戶征收的稅種實行分等領貼制,按照資本額多少把貼分為上、中、下三等,每等核定不同稅額,按月或按季交稅,對應稅貨物按照市價和規定比例計算征收白銀或制錢;對酒、煙、油等稅采取按鋪面征收固定稅額的辦法;對征收落地稅的貨物在交易后開完稅證明,并在已稅貨物上加蓋簽印,稱之為簽印稅票;在關口處豎立木榜,類似現在的布告牌,把征稅規定、手續、處罰等寫在上邊,告示過往商民,遵照納稅,叫木榜曉示;對偷漏稅行為根據不同情況給予不同的處罰,謂之偷稅杖笞。此外,各地還根據具體情況制定了一些辦法。清朝末年,內蒙古地區連年遭災,人民生活很貧困,清朝政府大量增加捐稅,加重了人民的負擔,各地抗租抗稅斗爭時有發生。
二、民國時期(1912~1946年)
中華民國建立后,國內軍閥割據,內訌迭起,戰亂不止。稅收開征、停征、合并稅種比較頻繁,稅務機構也經常變動。除了沿用清代舊稅種征收稅捐外,還陸續開征了一些新稅。主要是從外國引進了近代在資本主義國家普遍推行的直接稅。當時民國政府財政部曾設立直接稅署,先于民國25年(1936年)10月首次開征所得稅,于民國28年(1939年)1月開征過分利得稅,后又于民國36年(1947年)7月開征遺產稅。由于這些稅種的引進,民國稅收在田賦和對工商業課征的間接稅外,又增加了新的直接稅體系。
內蒙古處在北部邊疆,由于政治的、歷史的、地域的原因,民國時期的稅收更為復雜多變。這一時期,內蒙古的稅收除一些經過立法的稅種外,還有名目繁多的雜稅、地方捐費等。據有關資料記載,當時的稅、捐、費已有86種之多,其中稅37種,捐15種,費34種。
1.開征的稅、捐、費
民國元年(1912年)11月,國民政府公布了《國家稅法草案》,將現行和將來新設的國稅與地方稅劃分開來,現行的國稅17種,地方稅20種,將來新設的國稅有7種,新設的地方稅9種。但實際都沒按此執行。國稅又分為直接稅和貨物稅兩大類。大致包括印花稅、貨物稅、所得稅、遺產稅、礦稅、營業稅(特種)等,地方稅大致包括契稅、牙稅、當稅、屠宰稅、牲畜交易稅、營業稅(普通)和雜捐雜費等。不僅國稅和地方稅的各稅種在不斷互相易位,各稅種自身也在經常演變。
貨物稅是在停征了統稅、出產稅后對13種貨物實物實行從價計征的一種稅。煙、酒的稅率較高,但還征收過煙酒附加稅、煙酒牌照稅和煙酒稅費;所得稅是把過去三類擴大為五類,實行綜合所得稅,包括營利事業所得稅、薪給報酬所得稅、證券存款所得稅、財產租賃所得稅、一時所得稅,分別采用全額和累進稅率。后來,還征收了特種過份所得稅、法人所得稅、資本所得稅、勤勞所得稅、特別賣錢稅等;礦稅,除對煤炭征稅外,還對鐵礦、其他金屬和非金屬征稅。此外,民國政府公布了《鹽稅條例》,一直有專門機構征收鹽稅。歸化(即歸綏)地區還開征過郵包稅,郵包稅局還代征鐵路運輸貨物稅。呼倫貝爾地區仍征收木植稅。
民國20年(1931年)1月1日,張學良通電宣布: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察哈爾、山西、河北七省裁撤厘金。又召開會議研究了北方各省市裁厘后另征新稅辦法。同年起北方各地,包括內蒙古普遍裁厘,同時停征通過稅及其他9種稅捐,開征了營業稅、統稅等。不久開征了蒙邊稅,后改為陸地邊關稅,并在包頭、豐鎮、歸綏等車站增設稅卡,征收陸地邊關稅,對經過邊境的一切貨物一律征稅。
民國26年(1937年),政府又開征了一些新稅種:有營業稅、統稅、禁煙特種稅、出產稅、牲畜稅、屠宰稅、物品稅、交易稅等。
民國早期有過裁捐、斗捐、糧食出口捐、絨毛特捐、火車貨捐、郵包貨捐、鹽斤食戶捐、統捐連同其附加。后來還有房捐、戶別捐、地捐、雜捐、游興飲食捐、觀覽捐、車捐等。此外,還有各種費。如物資外運登記費、糧食外運登記費、門戶費、地捐附加費、雜費等。民國時期各種稅比較多,尤其是捐費有禁無止,越來越多。各種捐費征收無一定章程,各級政府都可征收,十分混亂。當時一個公民就須交納十多種捐費。
2.稅捐征管
民國時期由于各種稅捐比較多,除了沿用清朝時期的一些征管辦法外,又制定了一些新的辦法。大致有比額制度、定額征收、建立賬簿、申報制度、票證查驗、登記領照、查定征收、處罰規定等九種。此外還有營業者須領取營業許可證,調查證明等。稅務內部也有一些相應的辦法,如駐廠(場)征收,分片負責設卡檢查,巡回稽查、緝私,建立稅務臺賬等。
設局、卡征收,旗縣政府代征,招商承包是這一時期稅捐征收的主要方式。盡管征管辦法不少,但偷稅漏稅現象十分普遍,由于制度不健全,非法征收,長收短報的情況會經常出現。
3.稅務機構
民國時期稅收機構,最初是沿用清朝晚期的機構,后來隨著政局的變化而不斷地變化。
民國初期,內蒙古地區的稅務機構很不健全。首先是不按行政區劃設機構,而是按經濟區劃設機構。經濟不發達,人口稀少,稅源較少的地區就沒有稅務機構,其稅捐由鄰近稅務機構征收。其次,即使有稅務機構的地方,其職責也各不相同,即不是所有的稅捐都由當地稅務機構征收。有的稅捐由專門征收機構征收,因而,稅務機構的名稱也各不一樣。有的地方雖然設有稅務機構,但也沒有獨立出來,有的在政府里是一個科(課)或股,而大多數是與貿易機構合在一起。這一時期的稅務機構經常處于建與撤,合與分的變動之中。再次,以稅種設稅務機構,有的一個稅種設一個征收機構。如呼倫貝爾地區設布西征收局并設巴彥街屯、鄂倫春和阿多辦事公所,負責征收除牛、馬、熟地捐外其余所有雜捐。后來呼倫貝爾各縣均設地主捐務處。在扎賚諾爾設漁稅局,海拉爾設分卡,專征漁稅,其他征收局不再征收漁稅;在扎賚諾爾還設了煤稅局,專征該地的煤炭稅。又如呼和浩特地區最初改歸化關為塞北關稅厘征收局,后又改為塞北關稅監督公署,歸綏各地建立清源局,因歸化稅局專征郵包稅,又改為歸化郵包稅局,設立綏遠印花稅處歸綏分處。民國8年(1919年)民國政府規定,在各地設立煙酒事務局,專征煙酒稅、煙酒附加稅和煙酒牌照稅。
民國中期,內蒙古稅務機構發生了新的變化,由于形勢發展的需要,政府抓緊了稅收,陸續發出指示,規定要求各地建立稅務機構,還頒發稅務機構組織章程、規則等,明確各級稅務機構的名稱、編制、職責等。此時的稅務機構逐步從貿易機構、政府里獨立出來。先后建立了各級稅務機構。首先成立了晉察冀邊區稅務局,后來又建立了晉綏邊區稅務總局,規定下設分局,旗縣設局,以下設稅卡,基本形成四級稅務機構。東北行政委員會稅務總局成立后也要求統一機構,新建旗縣稅捐局,這就基本形成了一縣(旗)一局的格局。至于偏遠稅源少的地區,也有兩縣或更多縣設一個稅捐局的情況。稅捐局內大都設一、二科(股)、經理科(股)等。
民國晚期,根據當時國稅和地方稅分開的規定,稅務機構相應地分為征收地方稅和征收國稅的兩套機構,形成兩個系統,內設機構也有所增加。
1937年7月7日“蘆溝橋事變”后,中國革命進入抗日戰爭時期。8月25日,中國共產黨在陜北洛川召開黨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會議決定在敵人后方,發動群眾,開展游擊戰,建立敵后抗日根據地。將北方工農紅軍改編為國民革命第八路軍開赴華北前線,同年,晉綏抗日根據地建立。
晉綏抗日根據地的稅收,是以黨的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基本政策為依據,以“合理負擔”、“按收入多少規定納稅多少的原則”為指針。晉察冀邊區稅務局一方面廢除了苛捐雜稅,另一方面仍保留了部分舊稅種,設立邊境臨時關卡,對必需品輸入、非必需品輸出,一律免稅,對必需品輸出、非必需品輸入,課以重稅。
中國共產黨在內蒙古大青山等一些地區建立了革命根據地。在根據地實行了減租減息,生產有了發展,人民生活有所改善。革命根據地人民以飽滿的熱情和實際行動支援前線,根據地稅收支援了抗日戰爭,為內蒙古自治區的成立做出了一定的貢獻。
三、自治區建立初期(1947~1949年)
內蒙古自治區于1947年5月1日建立,隨之成立了內蒙古自治區稅務總局,統管全區稅務工作。
自治政府建立之初,采取廢除民國時期的苛捐雜稅,有選擇的沿用部分舊稅種,適當開征新稅的辦法開展稅收工作。工作重點由農村牧區轉向城市,實行輕稅政策。對待私營工商業,貫徹“公私兼顧,勞資兩利”的政策,糾正了在土地改革中某些侵犯工商業利益的“左”的傾象,在稅收政策上做了相應的規定,支持他們正常的發展。
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根據全區財經大會精神和內蒙古自治政府的決定,發出指示,要求在1948年內統一全區稅收政策。之后廢止了一些類似地方性質的稅法,陸續頒布了一系列適合當時內蒙古實際情況的稅收條例和管理辦法。到1949年末,全區先后頒布的稅收條例和管理辦法主要有:《牲畜交易稅暫行條例》、《貨物產銷稅暫行條例》、《境稅條例》、《攤販營業稅臨時征收辦法》、《行商登記及納稅暫行辦法》、《營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工商所得稅臨時征收辦法》、《娛樂稅臨時征收辦法》、《筵席稅臨時征收辦法》、《煙酒專賣暫行條例》、《私營工商業管理暫行辦法》、《私營工商業登記暫行辦法》、《攤販管理辦法》等。還把原來的牲畜交易稅分立為屠宰稅和新的牲畜交易稅,并重新頒布了《牲畜交易稅暫行條例》和《屠宰稅暫行條例》。這些條例和辦法形成了當時內蒙古自治區的稅收體制,使全區的稅政得到了統一。
隨著內蒙古自治區稅收體制的逐步形成,各級稅務機構也逐步建立起來,各盟、旗縣(市)都有了稅務局,基本形成了自治區、盟、旗縣三級稅務機構的格局。同時,為了加強稅收工作,各級黨和政府除留用了一部分舊職稅務人員外,還選派了一些新的稅收人員,增強了稅收征管力量。為了更好地開展工作,自治區稅務總局對稅務干部,一方面制定辦法加強管理,一方面定期舉辦培訓班進行培訓,提高全區稅務干部的政治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
征管措施方面,除了每個稅種都帶有征管辦法外,還沿用了一些行之有效的辦法加以改進,也創造了一套民主評議、集中審定的群眾路線的辦稅經驗。另外,在邊界地區或社會不安全的地區,常常采取武工隊、小分隊等形式進行武裝征稅、護稅和緝私。緝私主要是查禁毒品、槍支、黃金、白銀等的走私,一經查出就地沒收,這是當時稅務部門一項特殊的工作。因此,有的稅務機關,不單是純稅務機關,也是一個緝私機關,還是一個與敵斗爭的前哨,一個聯絡民眾的宣傳機關。
各級稅務機構為適應工作需要,逐步建立起了稅務會計制度與票證管理辦法,使稅款報解和統計報告能比較及時準確完成,使票證管理走向正軌。
內蒙古自治區成立初期的稅收,遵循“發展經濟,保障供給”的總方針,以支援解放戰爭,保護和促進少數民族地區的工農業生產、調節各階層收入為基本出發點,顯示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新民主主義稅制的優越性。這一時期的工商稅收,不僅積累了資金,并對回籠貨幣,平抑物價,繁榮經濟,改善人民生活,加強對敵斗爭等都做出了貢獻。同時,積累了正反兩方面的經驗,培養了稅務干部,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全面開展和加強稅收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年(1950~2003年)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隨著國家的統一,全國的稅收工作出現了嶄新的面貌,內蒙古的稅收也同其他事業一樣,進入了新的發展時期。從1950~2003年經歷了幾個發展階段。
1.國民經濟恢復和社會主義改造時期(1950~1957年)
1950年1月1日黨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稅務總局召開成立大會。1月5日內蒙古自治區稅務管理局召開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第一次盟市、旗縣稅務局長會議。傳達了黨中央稅務會議精神,研究了有關問題,統一了對稅收工作的認識。
1950年1月30日政務院發布《關于統一全國稅政的決定》通令,同時公布《全國稅政實施要則》等有關規定。黨中央規定全國除農業稅外,統一征收14種工商稅。即工商業稅(包括營業稅、所得稅、攤販牌照稅、臨時商業稅)、貨物稅、鹽稅、關稅、薪給報酬所得稅、利息所得稅、印花稅、遺產稅、交易稅(包括棉布、糧食、土布、牲畜)、屠宰稅、房產稅、地產稅、特種消費行為稅(包括筵席、娛樂、飲食)、車船使用牌照稅。內蒙古自治區根據實際情況,當時沒開征薪給報酬所得稅和遺產稅,關稅由海關代征,實際共開征了11種稅。2月20日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決定在全區實行全國統一稅制,并根據少數民族區域自治政策,由自治區政府批準在地方稅收中給予一定的減稅免稅照顧。
1950年6月,在中國共產黨黨員第七屆三中全會上,毛澤東同志在《為爭取國家財政經濟狀況的基本好轉而斗爭》的報告中提出:“鞏固財政經濟工作的統一領導,鞏固財政收支的平衡和物價的穩定,在此方針下,調整稅收,酌量減輕民負”。根據這一原則,從1950年7月開始對稅收進行了第一次調整,以照顧經濟恢復中工商企業的困難,促進經濟的恢復和發展。這次調整的主要內容:(1)簡并稅種。將房產稅地產稅合并為城市房地產稅,并確定暫不開征薪給報酬所得稅和遺產稅;(2)簡化稅目。貨物稅由原來的1136個稅目簡并為358個,印花稅的稅目由原來的30個并為25個;(3)降低稅率。所得稅,房地產稅,鹽稅等都降低了稅率,這樣調整更符合內蒙古經濟狀況的實際。
到1952年末,全國經過三年的努力奮斗,勝利地完成了恢復國民經濟的艱巨任務。從1953年起,開始進行大規模經濟建設的第一個五年計劃。為了使稅收適應新的形勢,根據“保證稅收,簡化稅制”的原則,國務院發出《關于稅制修正及實施日期的通知》,公布了《商品流通稅試行辦法》,對原工商稅制作了若干重要修正。其中主要內容是:(1)試行商品流通稅。對一部分產品,將原來征收的貨物稅、工商營業稅及附加和印花稅簡并,從產到銷只征一道稅。(2)簡化貨物稅。凡繳貨物稅的工廠,其原納的營業稅及附加和印花稅并入貨物稅征收。(3)修訂工商業稅。把工商企業原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和印花稅并入營業稅內征收。(4)取消特種消費行為稅,將其電影、戲劇及娛樂部分稅目改征文化娛樂稅,其余稅目并入營業稅。(5)把棉紗統銷稅、棉花交易稅并入商品流通稅。(6)糧食、土布交易稅改征貨物稅,停征藥材交易稅,原交易稅中只保留了牲畜交易稅。經過這次修正,在基本保持原稅負的基礎上簡并了稅種,減少了納稅環節,簡化了征收手續,使工商稅制度基本上適應了當時形勢發展的需要。1953年黨中央提出過渡時期的總路線,內蒙古自治區貫徹執行了過渡時期的各項稅收政策,對資本主義工商業采取又團結又斗爭的一系列措施,對私營工商業的偷漏稅行為進行了堅決斗爭。在稅負上體現工業輕于商業,生產資料輕于生活資料,日用品輕于奢侈品的區別。對私營改造實行“公私區別對待,繁簡不同”的原則。如對國營商業批發不征稅,對私營商業批發征稅,對資本主義工商業所得稅實行全額累進征收,對合作組織給予減免稅優待等。
1954年3月,綏遠省人民政府稅務局與內蒙古稅務管理局合并,成立了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4月,內蒙古自治區第六屆稅務會議在呼和浩特市召開,這是綏遠、內蒙古合并后稅務局長的第一次大聚會,對全區稅收工作開展有重大的意義。1955年7月內蒙古自治區接收了原熱河省的赤峰縣等6個旗縣的稅收工作。1956年4月內蒙古自治區又接收了甘肅省的巴彥浩特蒙古族自治州和額濟納旗的稅收工作。至此,全區行政區劃基本定型,稅收工作也隨之擴大和統一。根據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全區各級稅務機關已健全起來,人員也進一步充實,基本上形成了稅收征管網絡。
從三年經濟恢復到“三大改造”基本完成,勝利實現第一個五年計劃,內蒙古的稅收在積累建設資金,促進全區工農牧業生產發展,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經濟,引導個體經濟走合作化道路起到了重要作用。
2.開始全面進行經濟建設時期(1958~1965年)
1956年,內蒙古自治區基本實現了對農業、手工業、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取得了經濟戰線上社會主義革命的重大勝利。1957年完成了經濟建設的第一個五年計劃。內蒙古的社會經濟結構發生了根本性變化。經濟基礎的變化,要求稅收必須進行相應的改革。于是,在開始執行第二個五年計劃的1958年,又對工商稅制進行了一次重大的改革。這次改革的主要內容是:1、簡化稅種。將原商品流通稅、貨物稅、營業稅、印花稅合并為工商統一稅。2、確定工商所得稅為一個獨立的稅種。3、簡化納稅環節。對工農業產品從生產到流通,實行兩次課征辦法,對農產品只就列舉的品目,在采購環節征一道稅。4、簡化征稅辦法。有三項內容:(1)簡化計稅價格。對工業產品一律按工廠實際銷售價征稅。(2)簡化中間產品征稅。對連續生產企業的中間產品,除棉紗、皮革、白酒等仍保留征稅外,其他中間產品均不再征稅。(3)簡化工業企業委托加工產品征稅辦法。5、調整部分產品稅率。利潤高的產品提高了稅率,利潤低的產品調低了稅率。鼓勵發展生產的產品也降低了稅率。6、鼓勵政策。對工廠試制新產品及利用代用品、廢品作原料生產的產品,給予減免稅待遇。此外,還對銀行、保險、農機站、醫療保健和科研機構的收入免征工商統一稅。
此次改革后,又對二個稅種進行了調整。1959年停征了利息所得稅,1962年開征集市交易稅。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集市交易稅征收辦法》規定,對8個類型9種產品征集市交易稅,以后又調整為4類15個品種征稅。經過上述改革,全區工商稅收還有9種稅:工商統一稅、工商所得稅、牲畜交易稅、屠宰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城市房地產稅、集市交易稅、鹽稅、關稅(代征)。
1963年,為了正確貫徹合理負擔的政策和限制個體經濟,鞏固集體經濟的方針,就調整工商所得稅負擔和改進征收辦法,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又做了一些新規定:1、稅率的調整,個體經濟所得稅實行14級全額累進征收辦法;合作商店所得稅實行9級超額累進征收辦法;供銷合作社所得,暫時按39%比例稅率征收;手工業、交通運輸合作社所得稅實行8級超額累進辦法征收。2、對個體經濟和合作商店所得稅額實行加成征稅的辦法。1958年2月自治區政府發出通知,根據全區實際情況對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工商稅收征收辦法的規定,又作了7條補充規定,對民族地區的部分產品作了暫緩征稅和不征稅的規定。
這一時期,全區各級稅務部門堅持“發展經濟、保障供給”的財經工作總方針,樹立“三大觀點”,即政治觀點、經濟觀點、群眾觀點。大力促進生產發展,培養財源,在工作中積極開展“支、幫、促”活動,取得了明顯的效果。1959年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改進農村財貿管理體制決定》,對人民公社財政任務,實行一定數額包干的辦法,基層稅務機構人員也放給公社,財稅機構合并,調出不少稅務干部,給稅收工作帶來了一定損失。從1961年起,貫徹黨中央“調整、充實、鞏固、提高”的八字方針,在稅收上采取了一系列加強措施:恢復稅務機構,組織稅務干部歸隊,充實基層征管力量,收回了一部分下放的稅收管理權限,改進農村人民公社征稅辦法等。這一系列措施,使全區的稅收工作更加扎實,在度過三年困難時期中稅收又發揮了良好的作用。
3“文化大革命”時期(1966~1976年)
“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內蒙古自治區的稅收工作受到破壞。在“左”的思想指導下,稅收政策一變再變,向無稅方向發展。
1966年1月1日起,自治區政府決定對國營企業、合作企業經營生豬和農民宰豬一律減半征收屠宰稅;對農民在春節期間宰豬,再減征一半屠宰稅。從5月起,全區農村社隊購買牲畜,免繳牲畜交易稅。10月全區停征文化娛樂稅。1967年,全區農村社隊所辦企業征收所得稅由20%減為15%。1968年貫徹黨中央通知精神,在全區取締了無證商販和無證個體手工業戶。規定農牧區社隊一律不許經營商業。1969年7月,經黨中央批準將內蒙古所屬的昭烏達盟、哲里木盟、呼倫貝爾盟分別劃歸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將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和額濟納旗分別劃歸寧夏回族自治區和甘肅省管轄。東三盟和西三旗的稅收工作也由所屬省區管理。根據黨中央指示,全區下放了部分工商稅收的管理權限。1970年開始了工商試點工作。1972年內蒙古自治區革命委員會發出了《關于〈試行工商稅收條例〉(草案)的一些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1977年1月將牛、羊的屠宰稅率同豬的稅率拉平,按3%執行。對商業部門收購馬、驢、騾、駱駝和零售牛、羊、豬肉也按3%征稅。1974年4月1日,實行自治區制定的《工商稅收試行辦法》。這是又一次改革工商稅收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是:合并稅種,簡化稅目、稅率。稅目由過去的108個減為44個,稅率由過去的141個,減為82個。對幾個稅種稅率進行了調整。如為支援農業生產,對農機、化肥、農藥、水泥等的稅率降低了一些,對手表、縫紉機等高檔生活用品的稅率調高了一些。同時對新興工業、“五小”企業、社隊企業、綜合利用等方面的稅收,給地方下放了一部分管理權限。
經過這次改革,全區工商稅收還有以下8種:工商稅、工商所得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屠宰稅、牲畜交易稅、鹽稅、關稅(代征)。
“文化大革命”時期,由于“非稅論”占主導,把稅收征管制度視為“管、卡、壓”和“繁瑣哲學”,堅守崗位的稅務干部受到批判,把恢復起來的稅務機構撤并,人員下放勞動,不少地區出現了有稅無人收的狀況,收入大為減少。
4.社會主義建設新時期(1977~2003年)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后,強化稅收工作,稅收工作進入新的歷史時期。
1977年,各地開始恢復“文化大革命”中撤并的稅務機構,稅務干部歸隊。1978年增加稅務編制,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明確為財政廳二級單位,對外掛牌領導全區的稅收工作。1979年東三盟、西三旗重新劃歸內蒙古自治區,自治區稅務局接管了這幾個地區的稅收工作。1981年進一步健全了稅務機構,充實了人員。1983年自治區稅務局升格為副廳級單位。1983年以來,陸續給稅務部門增編,到1987年全區稅干人數比1976年末增加2倍多。為了適應新時期稅收工作的要求,采取多種形式開展職業道德教育,爭創文明單位活動,加強政治、業務培訓等,使全區稅務干部素質有了明顯的提高。1986年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條例》,自治區稅務局建立征管處,隨之盟市、旗縣稅務部門都設了征管機構,加強了稅收征管。從1985年以來,連續10年開展了全區稅收大檢查,取得了顯著的效果。加強稅收征管,嚴肅了稅收法紀,維護了經濟秩序,促進了依法治稅。
從1980年開始,為了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國家就著手進行稅制的各項改革,到了1983年先后公布實施了幾個稅收法規。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會先后公布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國企業和個人所得稅,開征燒油特別稅,試行增值稅,開征建筑稅,征集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等。
從1989年4月1日起,根據黨中央的通知精神,內蒙古自治區稅務系統實行了垂直管理。
1983年在國營企業開始試行第一步利改稅,內蒙古自治區第一步利改稅于1983年7月1日執行,主要是在部分企業試行,重點是小型國營企業。于1984年全區實行了第二步利改稅,同時改革了工商稅制。1984年8月8日,全區第二步利改稅工作會議在呼和浩特召開,研究部署了全區第二步利改稅和稅制改革工作。會后自治區政府以內政發(84)130號文件,根據財政部制定的《國營企業第二步利改稅試行辦法》,結合自治區的具體情況,制定了方案,提出了7條補充規定,于10月1日在全區執行。在進行第二步利改稅的同時,停征了工商稅,按照已公布的條例(草案),開征了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資源稅、鹽稅(執行新的條例)、國營企業所得稅。按照《國營企業調節稅征收辦法》的規定,開征了國營企業調節稅。
經過兩步利改稅和稅制改革,全國的稅收制度更加完善,實現了由1958年以來形成的單一稅制向多稅種、多層次、多次征的復合稅制的轉變,由單一稅制,過渡到以流轉稅、所得稅為主體,其它各稅互相配合的復合稅制體系。從1985~1987年末,還陸續開征了城市維護建設稅,國營企業工資調節稅,國營企業、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獎金稅、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教育費附加,把工商所得稅改革為集體企業所得稅。1988年開征了印花稅、筵席稅、城鎮土地使用稅,1989年把契稅交由財政部門管理,1991年開征了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代替了建筑稅。到1993年末,內蒙古征收的稅種有33種: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鹽稅、國營企業所得稅、國營企業調節稅、集體企業所得稅、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個人收入調節稅、印花稅、筵席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國營企業獎金稅、集體企業獎金稅、集體企業獎金稅、事業單位獎金稅、國營企業工資調節稅、屠宰稅、牲畜交易稅、資源稅、燒油特別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關稅和“三資”企業征收的工商統一稅。另外還有“兩金一費”,即能交基金、預算調節基金和教育費附加。上述各稅種在內蒙古除關稅由海關代征,燒油特別稅沒有稅源,未征收外,其他各稅均已征收。
1993年,為適應全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對現行稅制進行了結構性的重大改革,稅種由原來的33種減少為18種,改革后的稅制稱為新稅制。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國實行,同時實行分稅制,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稅務機構分設。內蒙古自治區按照黨中央的統一部署,適時地在全區推行了新稅制,1994年8月從上到下分設了國稅和地稅機構。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同時升格為正廳級單位,都實行了垂直管理。國稅局征管增值稅、消費稅和黨中央企業所得稅等,地稅局征管營業稅和地方稅各稅種,同時將由財政征管的農牧業稅也歸地稅局征管。
從內蒙古自治區成立到2003年,在這56年的成長發展的歷程中,內蒙古的稅收事業經歷了6次重大的稅制改革。稅收制度從舊社會的“苛捐雜稅”中脫胎換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社會主義新稅制展現出無限生機。基本上建立起了比較完善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新的稅收體系,稅收宏觀調控作用進一步發揮。為自治區的經濟騰飛源源不斷地輸送著血液和營養。為確保自治區的社會穩定、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1949年全區的工商稅收收入僅為149萬元,到1993年增長到52億元,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的286倍,年平均遞增13.97%,1979~1993年的15年中,年遞增18%。1994年實施新稅制后,國地稅稅收收入呈迅速增長態勢,1994年稅收收入為62億元,到2003年國稅收入突破100億元大關,國地稅稅收總收入達到206億元,年均增長23.2%,實現歷史性跨越。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縱觀內蒙古自治區成立56年來的稅收工作,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的實踐,基本經驗是,以改革總攬全局,以社會進步與經濟發展為要務,服務于自治區的經濟建設,積極培養稅源,大力組織收入,充分發揮稅收積累資金,調節經濟和監督管理的職能作用,走依法治稅科技加管理的道路,促進內蒙古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是內蒙古稅收工作必須遵循的指導思想和方針。
展望未來,內蒙古的稅收工作既要繼承和發揚歷史傳統,更要有與時俱進的開拓精神,為進一步搞好稅收工作的各項建設而努力,使稅收為內蒙古的民族經濟騰飛作出更大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