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1906年,清朝政府改刑部為法部,專門負責司法行政工作;改大理寺為大理院,專門負責案件的審理,司法行政與司法審判分離。在其后的歷史歲月中,司法行政在曲折中發展,逐步奠定獨立地位,同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共同構成中國現行司法體制的架構,在依法治國和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中發揮著應有作用。
一
1948年11月11日,內蒙古自治政府與內蒙古臨時參議會駐會參議員召開聯席會議,決定成立內蒙古自治政府司法部。1949年12月2日,自治政府司法部改稱自治區人民政府司法部,主持全區司法行政工作。這一時期的司法行政工作,主要圍繞接收和改造舊法院、建立各級人民法院、管理監獄展開,旨在徹底廢除舊法體系,建立人民司法制度。
1950年4月10日,內蒙古自治區首屆司法會議提出,司法工作“要為群眾生產服務,要設置人民法院和法庭,并試行巡回就審的辦案方法,要建立區村人民調解委員會”;5月,全區開始建立區村人民調解委員會;10月3日,黨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在《關于加強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中指出,“關于監所管理,目前一般宜歸公安部門負責,兼受司法部門指導”。根據這一指示,自治區司法部于同年12月將監獄、看守所和勞動改造隊移交自治區公安部管理。1951年5月,自治區司法部撤銷,司法行政業務并入自治區人民法院。1952年8月21日,自治區人民政府和綏遠省人民政府根據黨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部長史良所作的《關于徹底改造和整頓人民法院的報告》,開展批判舊法觀點、舊司法作風和整頓司法機關的司法改革運動,司法工作從側重司法組織建設轉向人民司法制度建設。在司法改革運動中,各地重點抓了訓練人民陪審員和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員,指導律師辯護,依法公開審理刑事、民事案件,實行一審陪審和公開審判制度,在縣旗建立人民法庭及其巡回法庭等項工作。
1954年7月,自治區人民法院司法座談會作出在呼和浩特市進行律師辯護制度試點的決定,呼和浩特市人民法院審判員韓有貴被批準擔任全區第一位人民律師,標志著自治區人民律師制度的建立。8月,鑒于自治區人民法院審判工作日漸繁重,不宜兼管所屬法院的干部管理、教育、訓練和組織建設、財務以及陪審、民間調解、公證、律師等司法行政工作,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黨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關于各省與黨中央直轄市審判機關與司法行政機關分立問題的意見》,組建自治區司法廳,主要職能是司法行政管理和人民法院組織建設、司法制度建設。
正逢司法行政工作健康發展之際,1957年,反右運動在全國范圍內展開。由于極“左”思潮的影響,輕視法律和法制建設的思想泛濫,不少主張依法辦案的司法干部和律師被打成“右派”。司法行政機關受到嚴重沖擊,律師制度夭折,公證制度名存實亡,人民調解制度形同虛設。1958年3月,自治區人民委員會決定自治區司法廳和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合署辦公。1959年4月28日,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決議,司法部被撤銷;7月,自治區人民委員會決定撤銷自治區司法廳,司法行政工作全部移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管理,成立不久的自治區律師協會籌備會辦事處也隨之撤銷。此時,從黨中央到地方,審判與司法行政的“分立制”變為“合一制”,法制建設大倒退。其后,在長達十八年的時間里,司法行政機關一直沒有設立。
二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認真總結“文化大革命”的經驗教訓,沖破“左”的禁區,作出把全黨工作重點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的戰略決策,開創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紀元。為適應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加強民主法制建設,1979年7月l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該法規定:各級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由司法行政機關管理,各級人民法院設置、人員編制和辦公機構由司法行政機關另外規定。9月13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恢復設立司法部;29日,自治區黨委決定建立自治區司法局。1980年10月,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建立盟市、旗縣司法行政機關的通知》。截至1984年6月,全區12個盟市、100個旗縣(市區)均建立司法行政機關。
司法行政機構重建后,司法行政各項工作在撥亂反正中恢復和發展。1982年8月,司法行政部門的任務在國家機關機構改革中作了較大調整,自治區司法局將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工作的職能移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管理。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規定,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司法行政工作,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地位得以確立。1983年5月,自治區司法局改稱自治區司法廳;7月,自治區司法廳整建制接管自治區公安廳管理的勞動改造、勞動教養機關。
勞動改造、勞動教養工作歸屬司法行政機關管理后,迅即投入為期三年的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以下簡稱“嚴打”)的斗爭。經過1986~1990年的探索性改革,監管改造工作實現從混合型管理向分押、分管、分教管理的轉變;勞教所則以劃類升級考評的辦法促進管理水平的提高,服刑人員和勞教人員實行改造、生產雙百分考核獎懲制,勞改、勞教企業推行“包定獎”生產責任制,經濟效益開始好轉。
法制宣傳緊密圍繞憲法和新頒布的其他重要法律、法規在全社會有序展開。1982年和1983年,全區各級司法行政機關采取多種形式,大張旗鼓地宣傳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教育群眾、震懾犯罪、伸張正義。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提出在全體人民中間反復進行法制教育,努力使每個公民都知法守法的要求。1984年9月,自治區司法廳根據全國法制宣傳工作會議精神,具體部署在全區各族群眾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識的任務。1985年3月,自治區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關于在全區各族公民中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普及法律常識的決議》;11月21日,自治區黨委宣傳部、自治區司法廳聯合印發《關于在全區各族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識的五年規劃》(以下簡稱“一五”普法規劃)。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認真實施“一五”普法規劃,全民受到一次法律知識的啟蒙教育。普法,把法律交給廣大人民,對于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具有重大意義。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律師機構建立和律師執業有了法律保障。1982年以后,律師業務從單一辦理刑事辯護和解答法律詢問擴展到民事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法律咨詢、代寫法律文書和為旗縣(市區)、蘇木(鄉鎮)政府以及企業、事業單位擔任法律顧問等領域,法律服務在經濟體制改革中的作用日益明顯。
1982年5月,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公證工作納入法制軌道。截至1985年,全區共有公證處103個,公證員107名,公證聯絡員近兩千名,公證事項達40余項。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公證工作積極開辟橫向經濟聯合公證、定向培養學生公證、勞動合同公證、集資辦廠公證、技術轉讓公證、智力投資公證、農牧區草牧雙承包公證、清理陳欠貸款公證等新證源。1988年10月,自治區司法廳發出《關于使用世界銀行貸款需由司法廳廳長出具協議證明書的通知》,規定使用世界銀行貸款的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在與世界銀行就貸款項目談判中應通知司法廳派員參加并由司法廳廳長出具項目證明書。截至1999年,自治區司法廳先后為自治區8個重點建設項目申請世界銀行貸款協議出具證明書,涉及資金引進額3.9億美元。1990年,公證事項增至130多項。
1981年,根據司法部關于盡快配齊基層司法助理員的工作部署,全區各地著手司法助理員配備和人民調解委員會重組工作。截至1985年,全區蘇木(鄉鎮)、城市街道配備基層司法助理員1695名,蘇木(鄉鎮)、嘎查(村)、小組三級調解組織基本形成。與此同時,基層法律服務所也陸續在蘇木(鄉鎮)和城市街道設立起來。1990年6月,全區第一家司法所——呼和浩特市郊區西菜園鄉司法所建立之后,全區各地相繼在蘇木(鄉鎮)建立司法所,這標志著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蘇木(鄉鎮)四級司法行政組織體系的初步建立。
這一時期,以專門學校為主、成人和函授教育為輔的法學教育蓬勃興起。法律成為熱門專業,從事法律職業成為許多人的追求。
三
20世紀90年代后,司法行政各項工作亦呈現良好的發展態勢。
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取得新的進展。各監獄貫徹“懲罰與改造相結合,以改造人為宗旨”的方針,創新方法,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全區監獄系統大力推行獄務公開制度,推進依法治監和監獄工作法制化、科學化、社會化建設;努力抓好創建現代化文明監獄和監獄布局調整工作,監獄面貌和監管改造環境明顯改善。截至2005年,建成部級現代化文明監獄4所,建成自治區級現代化文明監獄6所,被評為自治區級現代化文明監區(大隊)21個。
勞教工作體現出區別于監獄的鮮明特色。根據勞教人員的實際情況,勞教單位分別采取封閉、半開放、開放的方式進行科學管理、文明管理;努力抓好法制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促進勞教人員矯正惡習并學到生產技能;現代化文明勞教所創建活動廣泛開展,有力地促進了勞教所全面建設。截至2005年,建成部級現代化文明勞動教養所1所,部級優秀勞動教養學校3所,自治區級優秀勞動教養學校8所。
法制宣傳和依法治理持續深入。繼1986~1990年“一五”普法之后,1991~2005年全區又連續實施三個五年普法規劃。1998年,根據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基本方略,自治區黨委作出依法治區的戰略決策,自治區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關于實施依法治區的決議》;自治區黨委、政府批轉依法治區工作規劃,地方依法治理、行業依法治理、基層依法治理步入新的發展階段。通過普法和依法治區規劃的實施,公民的法律意識逐步增強,領導干部法制觀念和依法決策、依法管理的能力逐步提高,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和司法機關公正司法、維護法制的統一與權威、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的理念逐步樹立,學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的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制度體系逐步形成,企業依法經營管理工作逐步加強,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制度逐步健全,初步實現從法律知識啟蒙教育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質的轉變,從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轉變。
律師管理工作不斷創新。從法律服務范圍看,律師除為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房地產交易、落實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實施下崗職工再就業提供法律服務外,還適時介入金融、證券、知識產權、外向型經濟領域;從管理體制看,司法行政機關管理和律師協會行業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已經確立。律師事務所結構也發生變化,形成以國資所為主體,合作制、合伙制等形式并存的新格局。有的律師事務所在國外、區外設立分支機構,向品牌化、規模化發展邁進。截至2005年,全區共有律師事務所235家,其中公司律師事務所9家;共有律師2167名,其中公職律師23名。
公證管理體制改革力度加大。按照司法部的統一部署,1991年,自治區司法廳嚴格組織旨在提高公證員素質的每兩年一次的公證員資格考試,開展全區公證質量大檢查和公證質量評優活動。2000年8月,自治區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公證條例》,對公證機構和公證員職責、公證范圍、公證管轄、公證程序、公證效率、監督與管理、法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使自治區公證工作在法制化的軌道上更進一步。要素式公證書、試行主辦公證員負責制、公證員年度注冊、公證錯證通報等制度在全區推行,公證公信力提高。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頒布,公證管理體制改革力度加大。截至2005年,全區116家公證處中,112家轉為事業體制,能夠開展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處達到24家。
司法行政基層基礎建設逐年加強。人民調解組織依托地緣優勢,憑借對民情的熟知,貫徹“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方針和“自愿平等、合法合理、尊重訴權”的原則,為農牧民、社區居民和企業職工調解了大量的民間糾紛。司法所作為基層司法行政機構,與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共同構成基層政法組織體系。截至2003年,全區所有蘇木(鄉鎮)和大部分街道建立司法所。司法所的管理體系逐步理順,基礎設施不斷改善,人員素質明顯提高。司法所運用多種形式,通俗易懂地宣傳法律常識;協助基層政府依法行政,推行政務公開和財務公開;正確指導村民依法制定自治章程,行使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協同有關單位和社會力量盡力做好刑釋解教人員的幫教安置工作,降低重新犯罪率,發揮著社會穩定“第一道防線”的作用。
隨著經濟發展和法制建設的進步,司法行政機關職能不斷拓展,法律援助、國家司法考試、司法鑒定、社區矯正先后納入司法行政機關的管理范疇。
法律援助社會效果日益突出。1998~2003年,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三級全部建起法律援助專門機構;以政府投入為主,行業奉獻、社會贊助相結合的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初步形成。2004年11月,自治區人民政府出臺《關于貫徹〈法律援助條例〉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就建立法律援助財政支持機制、受援助公民經濟困難標準、辦案補貼標準等作出規定,有力地推動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實施。法律援助辦案數量逐年增加,僅2005年全區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4481件。法律援助工作在貫徹“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維護社會貧弱群體的合法權益和促進司法公正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國家司法考試實施工作嚴密有序。實行國家司法考試制度意味著法官、檢察官和律師遴選機制的確立。2002~2005年,全區共組織國家司法考試4次,參加考試人數累計18254名,其中考試成績合格的人員1292名,獲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1273名。司法考試以其權威性、規范性、嚴密性和廉潔性,被譽為“天下第一考”。
司法鑒定管理開局良好。2002年,自治區司法廳審核登記產品質量司法鑒定所等11家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并向社會公告。2005年,自治區司法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所作的《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司法部《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審核登記司法鑒定機構22家,涉及法醫、物證和聲像資料三大類別的司法鑒定業務。
社區矯正試點穩步進行。社區矯正是同監獄矯正相對的一種刑罰執行方式,是指將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并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2005年,包頭市、鄂爾多斯市、通遼市和興安盟正式開展社區矯正試點。
實踐證明,司法行政機關為服務經濟建設、化解矛盾糾紛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作出積極貢獻。展望未來,司法行政事業必將在構建和諧社會中大有作為。
概述
1906年,清朝政府改刑部為法部,專門負責司法行政工作;改大理寺為大理院,專門負責案件的審理,司法行政與司法審判分離。在其后的歷史歲月中,司法行政在曲折中發展,逐步奠定獨立地位,同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共同構成中國現行司法體制的架構,在依法治國和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中發揮著應有作用。
一
1948年11月11日,內蒙古自治政府與內蒙古臨時參議會駐會參議員召開聯席會議,決定成立內蒙古自治政府司法部。1949年12月2日,自治政府司法部改稱自治區人民政府司法部,主持全區司法行政工作。這一時期的司法行政工作,主要圍繞接收和改造舊法院、建立各級人民法院、管理監獄展開,旨在徹底廢除舊法體系,建立人民司法制度。
1950年4月10日,內蒙古自治區首屆司法會議提出,司法工作“要為群眾生產服務,要設置人民法院和法庭,并試行巡回就審的辦案方法,要建立區村人民調解委員會”;5月,全區開始建立區村人民調解委員會;10月3日,黨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在《關于加強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中指出,“關于監所管理,目前一般宜歸公安部門負責,兼受司法部門指導”。根據這一指示,自治區司法部于同年12月將監獄、看守所和勞動改造隊移交自治區公安部管理。1951年5月,自治區司法部撤銷,司法行政業務并入自治區人民法院。1952年8月21日,自治區人民政府和綏遠省人民政府根據黨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部長史良所作的《關于徹底改造和整頓人民法院的報告》,開展批判舊法觀點、舊司法作風和整頓司法機關的司法改革運動,司法工作從側重司法組織建設轉向人民司法制度建設。在司法改革運動中,各地重點抓了訓練人民陪審員和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員,指導律師辯護,依法公開審理刑事、民事案件,實行一審陪審和公開審判制度,在縣旗建立人民法庭及其巡回法庭等項工作。
1954年7月,自治區人民法院司法座談會作出在呼和浩特市進行律師辯護制度試點的決定,呼和浩特市人民法院審判員韓有貴被批準擔任全區第一位人民律師,標志著自治區人民律師制度的建立。8月,鑒于自治區人民法院審判工作日漸繁重,不宜兼管所屬法院的干部管理、教育、訓練和組織建設、財務以及陪審、民間調解、公證、律師等司法行政工作,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黨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關于各省與黨中央直轄市審判機關與司法行政機關分立問題的意見》,組建自治區司法廳,主要職能是司法行政管理和人民法院組織建設、司法制度建設。
正逢司法行政工作健康發展之際,1957年,反右運動在全國范圍內展開。由于極“左”思潮的影響,輕視法律和法制建設的思想泛濫,不少主張依法辦案的司法干部和律師被打成“右派”。司法行政機關受到嚴重沖擊,律師制度夭折,公證制度名存實亡,人民調解制度形同虛設。1958年3月,自治區人民委員會決定自治區司法廳和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合署辦公。1959年4月28日,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決議,司法部被撤銷;7月,自治區人民委員會決定撤銷自治區司法廳,司法行政工作全部移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管理,成立不久的自治區律師協會籌備會辦事處也隨之撤銷。此時,從黨中央到地方,審判與司法行政的“分立制”變為“合一制”,法制建設大倒退。其后,在長達十八年的時間里,司法行政機關一直沒有設立。
二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認真總結“文化大革命”的經驗教訓,沖破“左”的禁區,作出把全黨工作重點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的戰略決策,開創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紀元。為適應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加強民主法制建設,1979年7月l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該法規定:各級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由司法行政機關管理,各級人民法院設置、人員編制和辦公機構由司法行政機關另外規定。9月13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恢復設立司法部;29日,自治區黨委決定建立自治區司法局。1980年10月,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建立盟市、旗縣司法行政機關的通知》。截至1984年6月,全區12個盟市、100個旗縣(市區)均建立司法行政機關。
司法行政機構重建后,司法行政各項工作在撥亂反正中恢復和發展。1982年8月,司法行政部門的任務在國家機關機構改革中作了較大調整,自治區司法局將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工作的職能移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管理。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規定,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司法行政工作,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地位得以確立。1983年5月,自治區司法局改稱自治區司法廳;7月,自治區司法廳整建制接管自治區公安廳管理的勞動改造、勞動教養機關。
勞動改造、勞動教養工作歸屬司法行政機關管理后,迅即投入為期三年的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以下簡稱“嚴打”)的斗爭。經過1986~1990年的探索性改革,監管改造工作實現從混合型管理向分押、分管、分教管理的轉變;勞教所則以劃類升級考評的辦法促進管理水平的提高,服刑人員和勞教人員實行改造、生產雙百分考核獎懲制,勞改、勞教企業推行“包定獎”生產責任制,經濟效益開始好轉。
法制宣傳緊密圍繞憲法和新頒布的其他重要法律、法規在全社會有序展開。1982年和1983年,全區各級司法行政機關采取多種形式,大張旗鼓地宣傳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教育群眾、震懾犯罪、伸張正義。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提出在全體人民中間反復進行法制教育,努力使每個公民都知法守法的要求。1984年9月,自治區司法廳根據全國法制宣傳工作會議精神,具體部署在全區各族群眾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識的任務。1985年3月,自治區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關于在全區各族公民中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普及法律常識的決議》;11月21日,自治區黨委宣傳部、自治區司法廳聯合印發《關于在全區各族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識的五年規劃》(以下簡稱“一五”普法規劃)。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認真實施“一五”普法規劃,全民受到一次法律知識的啟蒙教育。普法,把法律交給廣大人民,對于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具有重大意義。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律師機構建立和律師執業有了法律保障。1982年以后,律師業務從單一辦理刑事辯護和解答法律詢問擴展到民事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法律咨詢、代寫法律文書和為旗縣(市區)、蘇木(鄉鎮)政府以及企業、事業單位擔任法律顧問等領域,法律服務在經濟體制改革中的作用日益明顯。
1982年5月,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公證工作納入法制軌道。截至1985年,全區共有公證處103個,公證員107名,公證聯絡員近兩千名,公證事項達40余項。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公證工作積極開辟橫向經濟聯合公證、定向培養學生公證、勞動合同公證、集資辦廠公證、技術轉讓公證、智力投資公證、農牧區草牧雙承包公證、清理陳欠貸款公證等新證源。1988年10月,自治區司法廳發出《關于使用世界銀行貸款需由司法廳廳長出具協議證明書的通知》,規定使用世界銀行貸款的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在與世界銀行就貸款項目談判中應通知司法廳派員參加并由司法廳廳長出具項目證明書。截至1999年,自治區司法廳先后為自治區8個重點建設項目申請世界銀行貸款協議出具證明書,涉及資金引進額3.9億美元。1990年,公證事項增至130多項。
1981年,根據司法部關于盡快配齊基層司法助理員的工作部署,全區各地著手司法助理員配備和人民調解委員會重組工作。截至1985年,全區蘇木(鄉鎮)、城市街道配備基層司法助理員1695名,蘇木(鄉鎮)、嘎查(村)、小組三級調解組織基本形成。與此同時,基層法律服務所也陸續在蘇木(鄉鎮)和城市街道設立起來。1990年6月,全區第一家司法所——呼和浩特市郊區西菜園鄉司法所建立之后,全區各地相繼在蘇木(鄉鎮)建立司法所,這標志著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蘇木(鄉鎮)四級司法行政組織體系的初步建立。
這一時期,以專門學校為主、成人和函授教育為輔的法學教育蓬勃興起。法律成為熱門專業,從事法律職業成為許多人的追求。
三
20世紀90年代后,司法行政各項工作亦呈現良好的發展態勢。
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取得新的進展。各監獄貫徹“懲罰與改造相結合,以改造人為宗旨”的方針,創新方法,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全區監獄系統大力推行獄務公開制度,推進依法治監和監獄工作法制化、科學化、社會化建設;努力抓好創建現代化文明監獄和監獄布局調整工作,監獄面貌和監管改造環境明顯改善。截至2005年,建成部級現代化文明監獄4所,建成自治區級現代化文明監獄6所,被評為自治區級現代化文明監區(大隊)21個。
勞教工作體現出區別于監獄的鮮明特色。根據勞教人員的實際情況,勞教單位分別采取封閉、半開放、開放的方式進行科學管理、文明管理;努力抓好法制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促進勞教人員矯正惡習并學到生產技能;現代化文明勞教所創建活動廣泛開展,有力地促進了勞教所全面建設。截至2005年,建成部級現代化文明勞動教養所1所,部級優秀勞動教養學校3所,自治區級優秀勞動教養學校8所。
法制宣傳和依法治理持續深入。繼1986~1990年“一五”普法之后,1991~2005年全區又連續實施三個五年普法規劃。1998年,根據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基本方略,自治區黨委作出依法治區的戰略決策,自治區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關于實施依法治區的決議》;自治區黨委、政府批轉依法治區工作規劃,地方依法治理、行業依法治理、基層依法治理步入新的發展階段。通過普法和依法治區規劃的實施,公民的法律意識逐步增強,領導干部法制觀念和依法決策、依法管理的能力逐步提高,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和司法機關公正司法、維護法制的統一與權威、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的理念逐步樹立,學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的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制度體系逐步形成,企業依法經營管理工作逐步加強,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制度逐步健全,初步實現從法律知識啟蒙教育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質的轉變,從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轉變。
律師管理工作不斷創新。從法律服務范圍看,律師除為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房地產交易、落實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實施下崗職工再就業提供法律服務外,還適時介入金融、證券、知識產權、外向型經濟領域;從管理體制看,司法行政機關管理和律師協會行業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已經確立。律師事務所結構也發生變化,形成以國資所為主體,合作制、合伙制等形式并存的新格局。有的律師事務所在國外、區外設立分支機構,向品牌化、規模化發展邁進。截至2005年,全區共有律師事務所235家,其中公司律師事務所9家;共有律師2167名,其中公職律師23名。
公證管理體制改革力度加大。按照司法部的統一部署,1991年,自治區司法廳嚴格組織旨在提高公證員素質的每兩年一次的公證員資格考試,開展全區公證質量大檢查和公證質量評優活動。2000年8月,自治區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公證條例》,對公證機構和公證員職責、公證范圍、公證管轄、公證程序、公證效率、監督與管理、法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使自治區公證工作在法制化的軌道上更進一步。要素式公證書、試行主辦公證員負責制、公證員年度注冊、公證錯證通報等制度在全區推行,公證公信力提高。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頒布,公證管理體制改革力度加大。截至2005年,全區116家公證處中,112家轉為事業體制,能夠開展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處達到24家。
司法行政基層基礎建設逐年加強。人民調解組織依托地緣優勢,憑借對民情的熟知,貫徹“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方針和“自愿平等、合法合理、尊重訴權”的原則,為農牧民、社區居民和企業職工調解了大量的民間糾紛。司法所作為基層司法行政機構,與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共同構成基層政法組織體系。截至2003年,全區所有蘇木(鄉鎮)和大部分街道建立司法所。司法所的管理體系逐步理順,基礎設施不斷改善,人員素質明顯提高。司法所運用多種形式,通俗易懂地宣傳法律常識;協助基層政府依法行政,推行政務公開和財務公開;正確指導村民依法制定自治章程,行使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協同有關單位和社會力量盡力做好刑釋解教人員的幫教安置工作,降低重新犯罪率,發揮著社會穩定“第一道防線”的作用。
隨著經濟發展和法制建設的進步,司法行政機關職能不斷拓展,法律援助、國家司法考試、司法鑒定、社區矯正先后納入司法行政機關的管理范疇。
法律援助社會效果日益突出。1998~2003年,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三級全部建起法律援助專門機構;以政府投入為主,行業奉獻、社會贊助相結合的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初步形成。2004年11月,自治區人民政府出臺《關于貫徹〈法律援助條例〉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就建立法律援助財政支持機制、受援助公民經濟困難標準、辦案補貼標準等作出規定,有力地推動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實施。法律援助辦案數量逐年增加,僅2005年全區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4481件。法律援助工作在貫徹“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維護社會貧弱群體的合法權益和促進司法公正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國家司法考試實施工作嚴密有序。實行國家司法考試制度意味著法官、檢察官和律師遴選機制的確立。2002~2005年,全區共組織國家司法考試4次,參加考試人數累計18254名,其中考試成績合格的人員1292名,獲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1273名。司法考試以其權威性、規范性、嚴密性和廉潔性,被譽為“天下第一考”。
司法鑒定管理開局良好。2002年,自治區司法廳審核登記產品質量司法鑒定所等11家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并向社會公告。2005年,自治區司法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所作的《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司法部《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審核登記司法鑒定機構22家,涉及法醫、物證和聲像資料三大類別的司法鑒定業務。
社區矯正試點穩步進行。社區矯正是同監獄矯正相對的一種刑罰執行方式,是指將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并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2005年,包頭市、鄂爾多斯市、通遼市和興安盟正式開展社區矯正試點。
實踐證明,司法行政機關為服務經濟建設、化解矛盾糾紛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作出積極貢獻。展望未來,司法行政事業必將在構建和諧社會中大有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