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警察是武裝性質的維護國家統治秩序和社會治安的專職人員,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中國,警察這一名稱是在清朝末年出現的,但是就其職能和具有這種職能的機構而言,早在商周特別是春秋時期隨著國家政治制度的不斷完善,各種具有警察職能的機構即開始出現。《周禮》記載:“司民”掌戶籍管理;“司市”掌市場治安和管理;“司暴”、“司稽”掌治安與緝捕盜賊;“司圜”、“掌囚”掌禁囚及監獄管理。秦統一中國建立君主專制政體后,警察制度在法律上被肯定下來,各有關機構和制度相繼確立。在以后兩千多年的歷史進程中,封建的警察制度不斷發展、完善。
中國古代具有警察職能的機構分為黨中央、地方和基層三個層次,各層次內部有較為明確的職責;各層次之間,一般沒有直接的統轄關系。
古代黨中央警察機構以維護宮廷和皇帝的人身安全及京師的治安為其主要任務。地方和基層警察機構,其職責是維護地方治安,預防犯罪,緝捕盜賊,調解民間糾紛及民政管理等。由于中國古代長期實行政警合一和軍警合一體制,盡管各朝各代都有專門的類似于現代警察的機構,但未能形成獨立于行政和軍事部門之外的專門警察機關。
自17世紀上半葉開始,清王朝對蒙古各部實行盟旗制度,建立司法與行政合一,政、軍、警三位一體的體制。在黨中央設置理藩院,專門處理蒙古及邊疆其他少數民族事務。先后頒布了《蒙古律例》和《理藩院則例》,規定了蒙古地區行政、軍事、警務與司法活動的法律依據。
內蒙古建立警察機構,始于清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至20世紀末已有百年的歷史。
從清代的巡警局、民國時期的警察機關,到抗日戰爭時期的淪陷區偽滿洲國、偽蒙疆政府的警察廳與治安部,都是舊中國整個國家機器中維護其統治的重要組織部分。
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相繼在綏蒙抗日游擊根據地和內蒙古東部解放區創建了人民公安機關,為配合人民軍隊收復失地,建立政權,保衛解放區的安全,同反動勢力進行了驚心動魄的斗爭。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內蒙古自治區公安機關經歷了半個世紀勝利而曲折的發展歷程,在打擊敵人、保護人民、懲治犯罪、服務四化的斗爭中,創造了光輝的業績。
一
17世紀以前,蒙古地方基本的社會組織形式是同游牧相適應的部落。17世紀,清政府把蒙古各部劃分為漠南蒙古和漠北蒙古,也稱內、外蒙古。漠南蒙古即當時的內蒙古轄區,包括現今的黑龍江省、吉林省、遼寧省、河北省、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的部分地方。漠南蒙古分外藩蒙古和內屬蒙古兩部分,外藩蒙古又分內札薩克蒙古和外札薩克蒙古。內札薩克蒙古包括6盟,即哲里木盟、卓索圖盟、昭烏達盟、錫林郭勒盟、烏蘭察布盟、伊克昭盟,共49旗。外札薩克蒙古包括套西衛拉特2旗,即阿拉善旗和額濟納旗。內屬蒙古包括呼倫貝爾八旗、察哈爾八旗四牧場,歸化城土默特左、右二旗。外藩蒙古由清政府加封各旗札薩克王公世襲統治,直屬理藩院。內屬蒙古由清政府從各旗封建上層中選任總管管理旗務,不設盟,直屬本地區都統、大臣、將軍管轄、節制,并統于理藩院。
清代盟旗制度中的盟,起源于會盟的形式,后來逐漸發展為行政組織制度。盟長在本盟內旗札薩克中選任。
盟旗制度下的旗,是清代內蒙古地區的政權機構,集行政、司法、警務、軍事于一體。每旗設札薩克1人,總理旗務。札薩克以下設協理臺吉、管旗章京、梅倫章京、參領、撥什庫等官職,輔佐札薩克管理旗務。旗衙門不設專門管理治安和執法辦案機構。撥什庫又稱領催,受命執行傳遞信件、核稽戶口、緝捕人犯等任務。
旗由若干佐(蘇木)構成。佐設佐領,管理佐內事務。每佐設驍騎校1員,撥什庫六員。驍騎校是佐領的助手,并負責招集兵丁、整飭軍械、維護治安等事務。撥什庫受命處理本佐內的戶籍、田糧、訴訟等事宜。每六佐設參領1員,管理各佐事務。佐領以下,每十家設什長1人,平時負責維護十家治安,戰時就是10名士兵之長。
旗衙門設常備兵勇(披甲),18歲以上60歲以下一律編丁入冊。后來,常備兵勇逐漸演變為巡防馬隊、捕盜營、保安隊,成為維護社會治安或邊防的地方武裝力量。
非世襲札薩克的總管旗,不管轄兵丁。總管旗設總管、副總管、參領、副參領、佐領、驍騎校、護軍校、捕盜官等官職。捕盜官專司警務與司法職責。
清代在蒙古地區實行卡倫制度。“卡倫”是滿語音譯,意為“更番候望之所”。卡倫分內地卡倫和邊境卡倫,任務是巡防、捕盜、防衛邊界。例如,呼倫貝爾地區沿額爾古納河岸設置邊境卡倫19處,每所卡設官1名,兵30名。西部大青山地區游牧的蒙古部落設置卡倫9處,每所卡設官1名,兵15名。
清順治、康熙時期,中原地區災荒不斷,大批農民破產,冀、晉、魯、豫、陜、甘各省破產農民相率出邊。以后,邊禁漸弛,清政府實行“借地養民”政策,“移民實邊”加速了內地人口向邊外遷徙,逐步在內蒙古一些地區形成了漢族人口聚居的農業區、蒙漢族人口交錯的半農半牧區和城鎮、商埠。由此而引發的各種蒙漢族糾紛和治安問題日漸增多。為適應這種形勢,清政府在這些地方設管理內地出邊漢民的廳、府、州、縣行政建制,同各旗并存分治。這些建制有的同時建立了警察機構,有的為建立警察機構提供了條件。例如,地處昭烏達盟北部的克什克騰旗,世襲札薩克管理旗務,設常備兵勇戍邊、捕盜,維護治安。后來,旗南部放墾,漢民日多。清道光五年(1825年)初置巡檢司衙門于克什克騰旗東南白岔地方,隸多倫諾爾直隸廳。光緒十年(1884年)移治經棚。經棚地控廣大牧區,又為赤峰、多倫、張家口等地要沖,在康熙年間就以蒙漢貿易市場而聞名。設治后,商賈云集,到道光年間已極殷盛:民國4年(1915年),設警察所、監獄,縣轄5個區設專職警察,全縣警力170人。
清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清廷命各地裁汰綠營和巡防營,建立常備兵和巡警,維護地方治安。同年,建立歸綏巡警局。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分別建立呼倫貝爾巡警局和赤峰巡警局。在此期間,還先后建立歸綏、薩拉齊、豐鎮、寧遠、托克托、和林格爾、清水河、武川、五原、興和、陶林、東勝12廳巡警營及呼倫貝爾廳、臚臏府、吉拉林設治局巡警隊。
內蒙古廣大牧區,沿襲蒙旗札薩克世襲統治,一直延續到20世紀30年代,有些旗則延續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后。唯有喀喇沁右旗王爺貢桑諾爾布曾留學日本,推行新政,于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在王府創辦警察所,在旺業店、公爺府設警察分駐所,成為盟旗制度下最早推行現代警察制度的蒙旗。
清代,內蒙古地區的警務和司法依據,在農區、城鎮比照適用《大清律》,在牧區和半農半牧區適用《蒙古律例》和《理藩院則例》。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修訂《蒙古律例》,嘉慶二十二年(1817年)在《蒙古律例》的基礎上制定《理藩院則例》。科罰是重要的刑罰形式,主要脫胎于蒙古習慣法,包括罰牲、籍設財產、罰俸、鞭杖等。訴訟審理程序實行三審制,一審在旗,二審在盟,三審即終審在理藩院。《理藩院則例》規定:蒙古人犯罪,擬以《則例》,民人(漢族)犯罪,擬以刑律;蒙古人在內地犯罪,照依刑例定擬;蒙古人、民人伙同犯罪從重,《則例》重的,以《則例》問擬,刑律重的,以刑律問擬。此外,還制定了《阿拉善蒙古律例》、布利亞特習慣法及綏遠城將軍衙署制定經理藩院批準施行的多項地方法律法規,對刑事、民事案件的訴訟審理,結合當地方特點作出了明確規定。
晚清時期警察機關的行政管理職能,同現代警察機關有所區別。清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頒布的《違警律》,管理范圍除與現代警察相同者外,還包括建筑物營建修繕、道路溝渠清浚、衛生防疫、醫療化驗、物價與市場管理,以及社團、報刊登記與取締等,涉及市政、環保、衛生、檢疫、工商、民政和新聞出版等諸多行業和部門。這種情況一直延續到民國前期。
二
中華民國對內蒙古的統治承襲清制。民國元年(1912年),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大總統明令準酌內蒙古援用《理藩院則例》,公布了《蒙古待遇條例》,規定:“各蒙古王公原有之管轄治理權,一律照舊”。并設立直屬于國務院總理的蒙藏事務局。民國3年(1914年),改蒙藏事務局為直隸于大總統的蒙藏院。蒙藏院“承大總統之命,辦理蒙藏之行政事務”。同年,又設立了熱河、察哈爾、綏遠三個特別行政區,各設都統管轄。在此之前,內蒙古地區的哲里木盟和呼倫貝爾地區已分別被劃歸奉天省、吉林省、黑龍江省監督、節制,內蒙古一些地方被劃分到各省區的范圍。民國17年(1928年),國民政府將熱河、察哈爾、綏遠改為行省,將阿拉善旗和額濟納旗劃入新設立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內蒙古地區分屬于黑龍江、吉林、遼寧、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7省(區),各盟旗的法律地位變得模糊不清,所設置的警察機構也分屬各省(區)。
民國2年(1913年),中華民國***公布《地方警察官廳組織令》,加強各級警察建制。內蒙古的歸綏道巡警局改組為綏遠警察廳,各縣巡警營改設警察事務所。警所所長由縣知事兼任,實行政警合一的領導體制。縣警所的組織體系為縣城內設警察駐所,縣城外設分駐所或警察隊。民國8年(1919年),成立綏遠特別行政區警務處,統一管理綏遠警務。
民國17年(1928年),國民政府***公布施行《各級公安局編制大綱》,規定“各省會、特別市、各市、縣應設公安局”,“業務上垂直指揮、行政上直隸各級政府領導”。同年,裁撤綏遠警務處,改歸綏警察廳為歸綏市公安局,各縣警察事務所改設縣公安局,警務事權統轄于民政廳。民國20年(1931年),歸綏市公安局改為綏遠省會公安局,并成立綏遠公安管理處。
民國20年(1931年)“九·一八”事變后,內蒙古東部的哲里木盟、昭烏達盟、卓索圖盟及呼倫貝爾地區相繼淪陷。日本軍隊在淪陷區建立興安4省,成為日本卵翼下的偽滿洲國的組成地方。興安4省設警務廳,各旗縣設警務科,佐(蘇木)設警察分署或警察駐在所,受日本人控制、操縱。此外,還有日本關東軍特務機關、憲兵隊及地方保安局、國境警察隊等名目繁多的特務機構和情報組織,實行嚴密的法西斯統治。
民國26年(1937年)“七·七”事變后,日本軍隊占領了察哈爾省和綏遠省大部分地區。在日本軍隊操縱下,成立了偽蒙疆聯合自治政府。偽蒙疆政府設治安部、靖安警備隊;各盟旗設保安廳、警務廳、警察署、警務科及保安隊,受日本人操縱和指揮。
同年10月,日本軍隊占領歸綏市和包頭市,國民黨綏遠省政府退守到晉綏邊界。民國27年(1938年)冬,傅作義就任第八戰區副司令長官,率部進入綏西河套地區,駐陜壩鎮,轄伊克昭盟和河套地區各旗縣。各縣實施國民政府***公布的《全國縣警察機關組織規程》,設警察局和警察所、警察分駐所,執行保甲制度。
民國36年(1947年),國民政府***頒布《各省警保處組織條例》,綏遠省政府成立警保處,統管全省警政;各縣設警察局,由縣政府管轄。這種體制一直延續到綏遠省和平解放。
三
民國27年(1938年),八路軍120師李井泉支隊挺進綏遠,建立大青山抗日游擊根據地,隸屬于晉綏邊區。是時,在屬于統一戰線性質的政權組織第二戰區民族革命戰爭戰地動員委員會(簡稱動委會),特設鋤奸部,司鋤奸保衛任務。
民國29年(1940年),動委會完成歷史任務而撤銷。隨之建立綏察行政公署(后改為塞北行政公署),轄綏南、綏西、綏中、綏東四個專署,鋤奸部并入地方政權。由于處于高度游擊戰爭環境,以軍事斗爭為主,地方政權執行積蓄力量的隱蔽方針,精兵簡政,政府與武裝結合,“專署隨團,縣府隨連”,撤銷鋤奸機構,鋤奸任務也多數由游擊武裝和部隊執行。只有在晉綏接壤沿長城一線的兩個鋤奸部建成大豐涼左(即大同、豐鎮、涼城、左云)公安局和左右涼(即左云、右玉、涼城)公安局,隸屬于晉西北公安總局。
民國34年(1945年)初,中共中央調陜北騎兵旅上大青山,擴大了綏蒙抗日根據地。為適應抗日大反攻的形勢,同年7月在塞北行政公署的基礎上成立綏蒙政府,同時組建綏蒙公安局。
為配合軍事斗爭,抗日戰爭時期的公安工作側重開展內線偵查和情報工作。民國29年(1940年)至民國31年(1942年),中共晉綏邊區委員會、中共綏察邊區委員會、中共綏西地委、中共綏中地委、中共塞北工委分別設社會部,組織領導情報工作。民國31年(1942年),建立大青山情報處,下設雁北、綏南、綏西情報站,隸屬于晉綏軍區調查局。民國33年(1944年)至抗日戰爭勝利,晉綏調查局轄4個情報站、3個秘密交通點,晉綏公安總局轄8個情報站,晉綏保安處轄6個情報站。此外,陜甘寧邊區保安處還在伊克昭盟邊境建立綏蒙情報站。
民國34年(1945年)抗日戰爭勝利后,內蒙古東部在開辟工作中不斷壯大公安機關,至民國35年(1946年),旗縣及多數盟地級公安機關普遍建立。根據《中共中央內蒙工作方針意見》,堅持慎重緩進,團結大多數,把打擊對象縮小到最小限度的方針,一方面廣泛開展統一戰線活動,壯大進步力量;另一方面,依靠人民群眾,分化瓦解反動勢力,清剿土匪,鎮壓反革命破壞和搗亂。在斗爭中,配合部隊平息了多起封建王公勾結土匪的武裝叛亂,破獲了多宗國民黨黨務、特務機關與德王李守信集團合謀策反地方封建上層的案件,粉碎了東蒙自治政府副主席、興安省政府委員、省議會駐會議員瑪尼巴達喇與軍統特務相互勾結破壞內蒙古解放的陰謀活動,勝利地保衛了自治運動。民國36年(1947年)5月1日,內蒙古自治政府成立,在原興安省公安總局的基礎上組建內蒙古公安部,統一領導內蒙古東部的公安工作。各級公安機關配合軍事斗爭,開展了剿匪肅特、鋤奸反霸、取締反動黨團與反動會道門、打擊現行反革命破壞活動與刑事犯罪活動、清除社會丑惡現象等一系列斗爭,鞏固了人民政權,維護了治安秩序。
民國37年(1948年)6月,綏蒙政府奉華北人民政府令改為綏遠省人民政府,綏蒙公安局改為綏遠省公安廳,由山西省朔縣遷駐綏遠省豐鎮縣。為配合解放綏遠,全面開展對綏遠省當局軍隊系統、黨務系統、特務系統、經濟文化系統的內線偵查和情報工作以及部隊的策反工作,成功地掌握了國民黨地區軍政、黨特、警憲及上層的動向,策反國民黨軍隊官兵1700余人反正。
隨著人民解放戰爭的節節勝利,內蒙古公安機關迅速建立健全。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夕,內蒙古公安部轄6個盟公安處、38個旗縣公安局;綏遠省公安廳轄16個縣公安局。此外,還有屬于陜甘寧邊區保安處轄的準格爾旗公安局,屬于察哈爾省公安廳轄的商都縣、化德縣公安局,屬于熱河省公安廳轄的熱中6個旗縣公安局。人民政權的建立,為內蒙古延續近300年的蒙旗制度及其警政的徹底變革賦予嶄新的內容。
四
民國38年(1949年)9月,綏遠省和平解放,綏遠省公安廳進駐歸綏市。根據“綏遠方式”和“綏遠和平協議”,接收改造舊政權警察機構,建設人民公安機關。1954年3月,綏遠省全建制合并于內蒙古自治區,綏遠省公安廳合并于內蒙古自治區公安部,統一領導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內蒙古自治區公安機關集中力量粉碎反革命殘余勢力,蕩滌舊社會遺留下來的污泥濁水,開展了搜捕國民黨潛伏特務、反動黨團骨干和特務分子登記自首、剿滅土匪武裝、鏟除惡霸勢力等工作;在城市、農村大張旗鼓地開展了鎮壓反革命運動,嚴厲懲處了一大批有血債民憤、怙惡不悛、繼續進行破壞活動的土匪、特務、惡霸、反動黨團骨干、反動會道門頭子等五個方面的反革命分子,基本上肅清了反革命殘余勢力。牧區則只進行鎮反宣傳不搞運動。與此同時,各級公安機關加強治安行政管理,清除慣盜,查禁煙毒,取締妓院,制止賭博,大力整頓治安秩序,內蒙古自治區社會治安面貌煥然一新。
從鎮壓反革命運動到“文化大革命”前的十余年間,內蒙古自治區各級公安機關全面加強各項公安建設,確立并實行了拘留、逮捕、預審、監管、治安管理、警務監督等重要制度,規定了辦案訴訟程序。在工作中一手抓同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活動的斗爭.一手抓同治安災害事故的斗爭。
繼續同暗藏的少數反革命分子和外國間諜、臺灣地區民黨特務作斗爭,打擊反革命破壞活動。內蒙古自治區各級公安機關貫徹專門工作與依靠人民群眾相結合的方針,偵破了一批派遣潛入內蒙古進行情報收集、破壞活動的美蔣特務案件和國民黨特務潛伏案件。1955年夏季,根據全國統一部署,在內部和社會上分兩條戰線開展了肅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斗爭,清查出一批鉆進革命隊伍內部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捕獲了一批在社會上隱藏較深的反革命分子。進入20世紀60年代,開展了反外國間諜的斗爭,捕獲外國派遣特務多名,挖出了一批隱藏較深的特務情報員。
改造罪犯和反動階級分子。內蒙古自治區成立后,公安機關即著手對依法判處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強制勞動改造。1952年,根據中共中央批準的《第一次全國勞動改造罪犯工作會議決議》,由省、自治區公安機關集中組織領導勞改生產,接收了大批罪犯,包括從沿海和內地陸續轉來的犯人。1983年,將勞改工作移交司法行政機關管轄,與此同時,還成功地改造了偽蒙疆聯合政府主席德穆楚克棟魯普等偽蒙疆戰犯和國民黨戰犯。對于農村中的地主、富農分子,讓他們就地參加生產勞動,發動和依靠群眾進行監督改造。
采取有效措施同刑事犯罪活動進行斗爭。各級公安機關組織專門力量,開展對各類刑事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破獲了大量案件,依法懲處了大批刑事犯罪分子。同時,發動和依靠群眾開展治安防范工作,檢舉揭發違法犯罪活動,教育改造有違法犯罪行為的人。在城市還協助民政部門收容游民及新出現的盲目流動人口,防止他們違法犯罪,擾亂社會治安。
建立社會治安管理體系,依法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從20世紀50年代初開始,相繼制定了有關戶口管理、公共治安秩序管理、槍支彈藥和爆炸物品管理、特種行業管理、消防管理和監督、城市交通管理等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形成了比較完整的社會治安管理體系。各級公安機關建立相應的治安管理機構,依法管理城鄉社會治安。在東部大面積國有林區建立森林保衛組織和公安機關,管理林區治安,保護森林資源安全。同時,建立鐵路保衛組織和公安機關,保衛鐵路運輸安全。在城鄉基層單位,普遍建立治安保衛委員會,組織和聯系廣大群眾進行防特、防盜、防火、防治安災害事故的“四防”工作,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
開展經濟文化保衛工作,保障內部單位安全。在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工商企業和金融、科研、醫院、學校等單位,普遍建立起保衛組織,制定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發動和依靠職工群眾做好“四防”工作,維護內部治安秩序;經常開展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防止治安災害事故和破壞事故,保障各單位安全。
開展邊防工作,維護邊境地區的安全和治安秩序。內蒙古自治區成立不久,公安機關即組建并不斷健全邊防機構,開展邊防工作。在邊境地區普遍建立聯防組織,制定聯防制度,組織群眾開展反派遣、反情報、反心戰、反策反、反顛覆的“五反”斗爭和“四防”工作,打擊間諜特務分子潛入潛出,強化治安管理,防范和打擊刑事犯罪,控制和減少人畜越境。同時,加強和改進口岸檢查工作,維護主權,堅持制度,方便往來,保障入出境旅客和貨物運輸的安全。
在這一歷史階段,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工作也出現某些失誤。特別是1958年經濟建設掀起“大躍進”浪潮,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工作也跟著組織“躍進”,輕率地提出社會治安達到“玻璃板”、“水晶石”一樣干凈的目標。在這種違反規律的口號下,少數地方擴大敵情,捕人有粗糙現象,出現了冤假錯案;有些地方隨意搞“集訓審查”,混淆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有的地方擴大了勞動教養面,傷害了無辜群眾。
從1966年開始的10年“文化大革命”動亂,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了深重的災難,也使內蒙古自治區公安事業遭到嚴重的破壞。林彪反革命集團、江青反革命集團在內蒙古制造的“烏蘭夫反黨叛國”、“內蒙古‘二月逆流’”、“新內蒙古人民革命黨”三大冤案中,公安機關是重災區,各級領導和近萬名民警遭受嚴重沖擊和迫害,公安機關基本陷入癱瘓狀態。由于人民民主專政被所謂“群眾專政”代替,社會治安嚴重失控,打、砸、搶以及非法拘押,私設公堂迫害干部等違法犯罪行為,以“革命”的名義肆意進行,各類刑事犯罪案件大幅度上升,社會治安極度混亂。在“文化大革命”期間,絕大多數公安民警經受住了考驗,采取各種方式對林彪反革命集團、江青反革命集團的倒行逆施進行堅決的抵制和斗爭。
1978年12月,以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為標志,內蒙古自治區社會主義建設進入了新的歷史時期,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工作也進入新的歷史發展階段。各級公安機關經過撥亂反正,清除“左”的影響,將公安工作的重心轉移到以保衛國家安全和現代化建設為中心,為經濟建設服務的軌道上來。為適應改革開放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形勢,根據黨中央統一部署,調整機構,改革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1983年1月組建了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內蒙古總隊,執行內衛任務。將邊防、消防、警衛警種實行現役制管理,有利于更好地發揮三警的職能作用。將反間諜、勞動改造罪犯兩項重要業務分別移交國家安全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有利于理順關系,健全法制,更好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公安機關穩定社會、維護治安、服務建設的職責。各級公安機關和公安工作在恢復的基礎上不斷加強和發展。改革警政管理體制,調整健全機構設置;整頓建設公安隊伍,實施政治建警與科技強警戰略;加強公安法制建設,嚴格執法監督;實行警務公開和警務督察制度,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保護合法,取締非法,懲罰犯罪,正確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平反、糾正冤假錯案,解決地、富、反、壞分子帽子問題和右派分子改正問題。內蒙古自治區各級公安機關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密切協作,從1979年初開始,經過兩年多努力,全面復查了公安機關經辦的案件,對冤假錯案予以平反、糾正,對受害人家屬子女予以適當照顧和安置。從1979年到1983年,分兩批全部摘掉地、富、反、壞分子的帽子,還相繼落實了民族政策、起義政策。
全力維護社會政治穩定,捍衛國家安全。內蒙古自治區公安機關協同有關部門堅決打擊境內外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的滲透、顛覆和破壞活動。先后開展了取締非法組織、非法刊物,制止分裂活動和平息政治風波等一系列斗爭,持續地查禁邪教組織和打擊反動會道門死灰復燃等違法犯罪的活動,依法懲處了首要骨干分子。對于出現的不安定因素,及時會同有關部門做化解工作,并妥善地處置了發生的群體性事件,維護了社會政治穩定。
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保持社會治安的穩定。各級公安機關全面恢復工作,開展同刑事犯罪活動的斗爭,不斷整頓混亂的社會治安秩序。從1983年8月開始,歷時3年,各級公安機關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統一行動,先后組織了3次“嚴打”戰役,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依法懲處了一批犯罪分子。通過“嚴打”斗爭和綜合治理,基本上改變了社會治安不正常狀況,增強了人民群眾安全感。“嚴打”戰役后,各級公安機關堅持貫徹“嚴打”方針,采取開展專項斗爭、集中打擊、組織破案戰役等方法,持續不斷地打擊刑事犯罪活動。同時,積極推進刑事偵查工作的改革,劃分責任區,實行刑偵、預審一體化,與派出所密切配合,實現打防控結合。建立信息指揮中心、“110”報警服務系統和城市、公路巡邏民警,各警種密切配合,提高快速反應能力;廣泛組織刑偵協作,偵破跨區域大案,緝捕流竄犯與在逃犯,加強刑事技術建設和犯罪信息系統建設,提高刑偵科技含量。
掃除“六害”,遏制社會丑惡現象蔓延。各級公安機關與有關部門互相協作配合,持續不斷地對賣淫嫖娼、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拐賣婦女兒童、種植販運吸食毒品、聚眾賭博和利用封建迷信騙財害人等違法犯罪活動進行打擊與取締,凈化社會環境,維護公共安寧。
加強和改革治安行政管理工作。針對改革開放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治安方面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公共場所和特種行業的治安管理,依靠職工群眾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及時查處違法犯罪活動。加強和改革戶政管理,實行居民身份證制度和暫住戶口登記管理制度;開展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和農村戶籍管理制度的試點工作;改革戶口遷移審批辦法,簡化辦理手續。改革公安派出所勤務制度和工作方法,實行責任區民警責任制,建立和健全治安聯防網絡。完成道路交通管理體制改革,實行城鄉交通統一管理;推進交通現代化應用科技,提高管理效率;改革交通管理方式,建立公路巡邏民警隊,實行一警多能。改革消防隊伍體制和消防監督、防火安全管理辦法,改善消防器材裝備,提高滅火戰斗能力。改革警衛管理體制,改進工作措施和工作方法,保證重大慶典活動和重要會議以及首長的絕對安全。從嚴管理槍支、彈藥和爆炸物品的制造、持有和運輸、使用。堅持收繳散失在社會上的非法持有的槍支、彈藥和爆炸物品。在城市普遍組建了保安服務公司,為社會提供有償保安服務,成為治安防范的一支輔助力量。
加強安全保衛工作,開展公共安全和信息網絡安全監察。針對刑事犯罪活動日益滲透到經濟、文化領域,利用計算機等科技手段進行犯罪活動日益增多等新情況新問題,改進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保衛工作的指導,全面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推行各種治安保衛責任制和創建“安全文明單位”活動,健全安全防范網絡,落實安全防范措施,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做好國家重點建設工程、國防科研試驗單位、重點文物單位和其他重點單位、要害部門的保衛工作,確保安全。嚴厲打擊經濟犯罪活動,大力加強經濟犯罪案件偵查工作,破獲了大批經濟詐騙、破壞金融、危害稅收征管等案件。依法加強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監察,指導、監督有關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機制,完善并落實技術防范措施,保障網絡安全。
加強和改革出入境管理和邊防管理工作。為適應對外開放和對外經濟、文化交流及旅游事業的發展,公安機關逐步放寬中國公民出入境限制,簡化出境審批和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手續,方便往來。取消外國人出境簽證,設立口岸簽證,方便來華進行貿易活動的外國人辦理入境簽證。擴大對外國人開放地區和對外開放口岸,為引進外資、發展旅游和邊境貿易提供有利條件。依法對開放口岸出入境人員和交通運輸工具進行驗證檢查,并對入出境的飛機、車輛、船舶實施監護,保證安全。加強邊境管理和沿邊地區的治安管理,維護邊境治安秩序;打擊偷渡、走私、販毒等跨境犯罪活動。
加強交通運輸保衛工作。改革開放以來,危害交通運輸生產和旅客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日益增多。鐵路、交通、民航公安機關和地方公安機關緊密配合,大力加強交通運輸線上的刑事犯罪偵查工作,并適時開展打擊車匪路霸、打擊盜竊運輸貨物犯罪、打擊流竄犯罪活動等專項斗爭,嚴厲打擊危害交通運輸生產和旅客安全的犯罪分子。采取多種措施,加強對鐵路站區、車站、碼頭、機場的治安管理,維護好治安秩序。實施安全檢查制度,查堵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及毒品、淫穢物品、其他違禁物品,保障運輸生產和旅客安全,打擊違法犯罪活動。
保護森林資源安全,維護林區治安秩序。林業公安機關持續不懈地開展打擊破壞森林資源和各類刑事犯罪活動的斗爭,加強刑事偵查破案工作和林區治安管理,協同有關部門落實綜合治理措施,依法懲處違法犯罪人員,保障了森林資源安全,維護了林區社會治安。
不斷加強公安法制建設,把各項警務活動納入社會主義法制的軌道。各級公安機關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機構,不斷加強公安法制建設,依照法定程序對原有的公安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了修改、補充、廢止工作,并新制定了一批地方性法規、規章,使公安機關在懲治犯罪、治安行政管理和隊伍建設方面,做到有法可依。各級公安機關內部的執法監督體系也基本形成,普遍建立了法律審核把關、行政復議、執法檢查和評議、警務督察、紀律監察與檢查、崗位責任、執法過錯追究等制度,改善了執法活動,提高了民警的執法水平。
加強公安科技應用,推進公安工作現代化建設。改革開放以來,實施“科技強警”戰略,各級公安機關以刑事技術、通信指揮、信息管理技術、消防技術、交通管理技術和安全防范技術為主導,應用于公安業務實踐,提高了公安機關的機動能力和管理水平,取得了顯著的社會效益。
開展對外交往,積極進行國際警務交流與合作。十多年來,內蒙古自治區公安機關同周邊國家警方發展睦鄰友好關系,建立起較為密切的聯系,進行高層互訪,開展警察業務交流與合作,簽署會談紀要,獲得了外國警方的贊譽。
公安組織機構不斷健全,公安隊伍日益壯大,英雄模范不斷涌現。隨著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工作的開展,公安機關設置更趨合理,公安隊伍日益壯大、革命化、正規劃和現代化建設取得很大進展。各級公安機關遵循“抓班子、帶隊伍、促工作、保平安”的思路,始終把隊伍建設放在重要位置,堅持“從嚴治警”方針,發展公安教育,改善隊伍的知識結構與年齡結構,提高隊伍的政治、文化、業務素質。積極開展學習先進典型、爭創一流工作業績的實踐活動,公安隊伍的精神風貌顯著改觀,涌現出一批英雄模范和先進集體。
五
內蒙古自治區從晚清建立現代警察制度始,至20世紀末已有百年的歷史。舊中國的警察機關,不論其演變為什么形式,其本質都是為舊政權的統治服務的。內蒙古自治區人民公安機關從抗日民主政權建立時開始,歷經半個多世紀。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遵循正確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方法,依靠人民群眾的廣泛支持,出色地完成了國家賦予的歷史使命,立下了不可磨滅的歷史功績。
50多年中,內蒙古自治區公安機關在建設和發展的過程中,雖然也遇到過嚴重挫折,工作中出現過某些失誤,但在成功與失敗、順利與曲折的比較中,在實踐、認識,再實踐、再認識的反復過程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很好地繼承和借鑒成功的經驗,對于在新的歷史時期進一步加強公安工作,充分發揮公安機關的職能作用,保衛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1.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全面正確地發揮公安機關的職能作用
公安機關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之一。公安機關不論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要堅持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關于國家的學說,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嚴厲打擊危害國家安全、危害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嚴重犯罪活動,成為國家和人民安全的可靠屏障。新中國成立初期,百廢待興,殘余的反革命分子瘋狂地進行搗亂和破壞,千方百計地進行反革命復辟活動,氣焰十分囂張。公安機關面對錯綜復雜的嚴峻斗爭形勢,在黨中央統一部署下,大張旗鼓地開展了鎮壓反革命運動,組織和發動群眾,充分運用專政手段,嚴厲鎮壓反革命破壞活動,依法懲治反革命分子,有效地打擊了反革命的囂張氣焰,基本上肅清了五個方面的反革命分子,建立起革命新秩序,保衛了新生的人民政權。在新的歷史時期,公安機關繼續履行嚴厲打擊危害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敵對分子和各類刑事犯罪分子的職責,保障國家總任務、總目標的實現。歷史經驗反復證明,公安機關只有旗幟鮮明地堅持人民民主專政,把打擊的鋒芒指向危害國家的安全與統一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指向嚴重危害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刑事犯罪分子,才能有效地履行公安機關的職能,保衛國家的長治久安。在履行公安機關職能的過程中,堅持正確區分和處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正確處理打擊敵人、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民民主兩者之間的關系。只有準確地打擊敵人,懲罰犯罪,才能有效地保護人民,服務四化;只有效地保護人民,保障人民享有高度的民主權利和合法權益,才能對極少數敵視和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的敵對分子及嚴重刑事犯罪分子依法制裁,實行專政。社會主義民主和專政是彼此聯系、相輔相成的,不可偏廢,公安機關必須正確而有效地發揮兩種職能作用,才能保證公安事業健康的發展。
2.堅持圍繞黨和國家的中心任務開展公安工作
中國共產黨代表全國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從整個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全局出發,適時提出黨和國家在各個時期不同的中心任務。公安機關是直接為黨和國家中心任務服務的,有些公安工作同時也是當時中心任務的一部分。新中國成立后開展的鎮壓反革命運動,既是黨和國家的中心任務之一,也是公安機關的中心任務。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作出了把工作重點轉移到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戰略決策,公安機關認真貫徹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撥亂反正,自覺地從過去以階級斗爭為綱,主要為政治運動服務,轉移到以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為中心,為經濟建設服務的軌道上來。通過深入揭批“四人幫”的罪行,分清公安工作的是非界限,清查整頓和建設公安隊伍,恢復和加強工作,在一段時間內集中力量平反冤假錯案,給地主、富農、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摘掉帽子,清理釋放和安置國民黨黨政軍特人員,并以城市為重點,大力整頓社會治安秩序,從而在維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和保障現代化建設的安全方面,有了一個良好的開端。歷史經驗證明,圍繞黨和國家的中心任務開展公安工作,是保證公安工作不偏離方向,并取得成就的前提。在新的歷史時期,公安機關圍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調查研究,分析形勢,正確認識和處理穩定和發展的關系,主動提出公安工作的部署安排和政策措施建設,為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保駕護航,為保衛和促進西部大開發作出貢獻。
3.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公安工作方針
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實行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是中國公安工作的優良傳統,也是五十多年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工作取得勝利的一條基本經驗。公安機關是武裝性質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執法力量,必須置于中國共產黨的絕對領導之下,這是一條基本原則。各級黨委對公安工作的領導,最重要的是保證公安機關正確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充分發揮公安機關的職能作用。內蒙古自治區公安機關的任何重大行動,都是在黨中央統一部署、在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的領導下進行的,并得到社會各界的密切配合和人民群眾的廣泛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的鎮壓反革命運動和1983年開展的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的斗爭,都是在黨中央統一部署、在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統一領導、統一指導下,實行全黨動員,廣泛發動和依靠群眾,形成強大的社會力量,使斗爭不斷深入、健康地發展。對每一階段的斗爭、每一戰役的部署,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都精心組織,正確決策,充分發揮公安機關的主力軍作用。歷史經驗反復證明,沒有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的統一領導和統一指揮,沒有人民群眾的廣泛支持和社會各方面的協助配合,開展鎮反和“嚴打”這樣大規模的斗爭并取得重大勝利是不可能的。在新的歷史時期,公安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越來越多,斗爭形勢更復雜,任務更艱巨。在這種形勢下,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工作就更需要全面接受各級黨組織的領導,更需要人民群眾的支持和社會各界的配合,堅持和發展這條基本經驗,使公安工作健康發展,從勝利走向勝利。
4.堅持正確的思想路線,一切工作從內蒙古的實際出發
內蒙古自治區地處祖國北疆,是漢族占大多數,多民族的自治區。在工作中,堅持中國共產黨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堅持從內蒙古的民族實際和地區實際出發,堅持民族區域自治政策,有利于維護民族團結和祖國統一,有利于促進社會全面發展,有利于各民族共同繁榮,也有利于推進公安事業。內蒙古自治區成立五十多年來,公安機關在這方面有成功的經驗,也有遭受挫折的教訓。民主改革初期,在廢除王公貴族特權的同時,針對牧區的特點,貫徹黨中央“慎重緩進”政策,實行“不斗、不分、不劃階級”和“牧工、牧主兩利”政策,既廢除了封建剝削制度,又穩定了社會,推動了牧業生產的發展。在開展內蒙古自治運動中,堅持統一戰線政策,最大限度地孤立和分化敵對分子,處理少數民族中的反革命分子,堅持法制統一原則和考慮實際情況的政策以及少數民族成員犯罪“謹慎從寬”政策,對少數民族有歷史罪惡沒有現行破壞活動的歷史反革命分子,“一律不咎既往”。在鎮反運動中,堅持民族政策和起義政策,對少數民族和起義人員中的歷史反革命分子,除有現行反革命破壞活動者外,對其歷史罪惡既往不咎。對鄂倫春族、鄂溫克族、達斡爾族采取更寬容的政策,除了個別罪惡嚴重、民憤極大、非殺不可的處以死刑外,一般都不殺。鎮反運動只在城鎮、農村開展,牧區只進行鎮反宣傳。在警務活動中,凡涉及民族問題、宗教問題和統戰問題,都采取慎重態度,堅持按照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統戰政策辦事,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果。但是,到了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以后,由于“左”的錯誤指導思想的影響,脫離內蒙古實際的思想開始滋生,在偵查工作和治安問題上輕率地提出“玻璃板水晶石一樣干凈”的“左”的口號,混淆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文化大革命”時期“左”的錯誤發展到登峰造極的地步,過去行之有效的政策遭受嚴重踐踏,所取得的勝利成果和經驗被全盤否定,而代之以一系列無視民族特點、地區特點,脫離實際的“左”的政策,公安機關也被砸爛,給內蒙古地區造成了嚴重惡果。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內蒙古自治區公安機關撥亂反正,堅持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的路線,把黨中央的方針政策同內蒙古的實際相結合,創造性地進行工作,有效地維護了祖國的統一和邊疆地區的穩定,開創了新的局面。歷史經驗反復證明,各項工作和事業的勝利,離不開黨中央的正確方針、政策,如果不把黨中央的方針、政策同內蒙古的實際結合起來,那也是不能取得成功的。
5.堅持依法行政,把全部警務活動都納入法制的軌道
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是公安機關遵循的準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表現,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保障。公安機關是執法機關,代表國家執法,嚴格遵守社會主義法制原則,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保證法律的正確的實施,是公安機關的神圣職責。多年來,內蒙古自治區公安機關在同反革命犯罪、刑事犯罪的斗爭中,在進行治安行政管理活動中,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并同人民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準確地執行法律,不枉不縱,從而有效地懲治了犯罪,保護了人民,維護了社會穩定,保障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順利進行。對于在警務活動中出現的錯案,一經發現,都根據“有錯必糾”的原則,實事求是地予以糾正。黨的十五大確定了依法治國的方略,對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級公安機關認真貫徹黨的十五大精神,把一切警務活動都納入社會主義法制的軌道,堅持依法辦事,保護合法,取締非法,懲罰犯罪。堅持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秉公執法,嚴禁恂私枉法,貪贓枉法,克服和糾正某些有法不依,執法不嚴,辦案不公的現象。由此,得到了人民群眾的贊揚和信任,各項工作都有了長足的進步。實踐證明,堅持依法辦事的準則,把全部警務活動都納入法制的軌道,嚴格執法,文明執法,秉公辦案,不枉不縱,是公安工作健康發展并不斷勝利的法律保證。
6.改革和加強公安工作,提高整體戰斗力水平
1983年4月,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召開全國政法工作會議,討論通過了關于加強和改革公安工作的若干問題等文件,會后中共中央批轉全國各地貫徹執行。內蒙古自治區公安機關認真貫徹會議精神,結合學習和貫徹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公安工作的決定》,緊密聯系內蒙古的實際,調查研究,以點帶面,分類指導,循序漸進,改革創新。首先,制定了“政治建警”和“科技強警”戰略決策,從有利于維護政治穩定和社會安定,有利于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和健全社會主義法制,有利于促進兩個文明建設,有利于鞏固人民民主專政,有利于保障國家長治久安的總目標出發,提出了一系列加強和改革的要求和措施,從機構設置、隊伍建設到工作機制,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改革,正確處理打擊犯罪與預防犯罪的關系、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的關系、嚴格治安管理和促進經濟發展的關系、繼承傳統與改革創新的關系、干部革命化與專業化的關系。在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問題上,加強和改革派出所工作和刑事偵查工作,實施打、防、控一體化工程,建立覆蓋全社會的打擊、控制、預防違法犯罪的機制;在治安行政管理上,公開辦事制度,實施“陽光作業”,從人民群眾最滿意的事做起,從人民群眾最不滿意的事改起,向社會公開承諾;在隊伍建設上,堅持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武裝全體民警,以先進的警察文化培育全體民警,各警種依據各自的工作性質和特點,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建立符合實際考核制度與激勵制度,賞罰分明,競爭上崗,優勝劣汰。在警務保障上,建立以“110”報警服務系統為重點的通信信息網絡和技術交通設施,完善規章制度,實現一警多能。實踐證明,提高民警的政治業務素質是公安建設的根本,改革創新是發展公安事業的動力,增強公安科技含量是強警的必由之路。
概述
警察是武裝性質的維護國家統治秩序和社會治安的專職人員,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中國,警察這一名稱是在清朝末年出現的,但是就其職能和具有這種職能的機構而言,早在商周特別是春秋時期隨著國家政治制度的不斷完善,各種具有警察職能的機構即開始出現。《周禮》記載:“司民”掌戶籍管理;“司市”掌市場治安和管理;“司暴”、“司稽”掌治安與緝捕盜賊;“司圜”、“掌囚”掌禁囚及監獄管理。秦統一中國建立君主專制政體后,警察制度在法律上被肯定下來,各有關機構和制度相繼確立。在以后兩千多年的歷史進程中,封建的警察制度不斷發展、完善。
中國古代具有警察職能的機構分為黨中央、地方和基層三個層次,各層次內部有較為明確的職責;各層次之間,一般沒有直接的統轄關系。
古代黨中央警察機構以維護宮廷和皇帝的人身安全及京師的治安為其主要任務。地方和基層警察機構,其職責是維護地方治安,預防犯罪,緝捕盜賊,調解民間糾紛及民政管理等。由于中國古代長期實行政警合一和軍警合一體制,盡管各朝各代都有專門的類似于現代警察的機構,但未能形成獨立于行政和軍事部門之外的專門警察機關。
自17世紀上半葉開始,清王朝對蒙古各部實行盟旗制度,建立司法與行政合一,政、軍、警三位一體的體制。在黨中央設置理藩院,專門處理蒙古及邊疆其他少數民族事務。先后頒布了《蒙古律例》和《理藩院則例》,規定了蒙古地區行政、軍事、警務與司法活動的法律依據。
內蒙古建立警察機構,始于清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至20世紀末已有百年的歷史。
從清代的巡警局、民國時期的警察機關,到抗日戰爭時期的淪陷區偽滿洲國、偽蒙疆政府的警察廳與治安部,都是舊中國整個國家機器中維護其統治的重要組織部分。
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相繼在綏蒙抗日游擊根據地和內蒙古東部解放區創建了人民公安機關,為配合人民軍隊收復失地,建立政權,保衛解放區的安全,同反動勢力進行了驚心動魄的斗爭。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內蒙古自治區公安機關經歷了半個世紀勝利而曲折的發展歷程,在打擊敵人、保護人民、懲治犯罪、服務四化的斗爭中,創造了光輝的業績。
一
17世紀以前,蒙古地方基本的社會組織形式是同游牧相適應的部落。17世紀,清政府把蒙古各部劃分為漠南蒙古和漠北蒙古,也稱內、外蒙古。漠南蒙古即當時的內蒙古轄區,包括現今的黑龍江省、吉林省、遼寧省、河北省、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的部分地方。漠南蒙古分外藩蒙古和內屬蒙古兩部分,外藩蒙古又分內札薩克蒙古和外札薩克蒙古。內札薩克蒙古包括6盟,即哲里木盟、卓索圖盟、昭烏達盟、錫林郭勒盟、烏蘭察布盟、伊克昭盟,共49旗。外札薩克蒙古包括套西衛拉特2旗,即阿拉善旗和額濟納旗。內屬蒙古包括呼倫貝爾八旗、察哈爾八旗四牧場,歸化城土默特左、右二旗。外藩蒙古由清政府加封各旗札薩克王公世襲統治,直屬理藩院。內屬蒙古由清政府從各旗封建上層中選任總管管理旗務,不設盟,直屬本地區都統、大臣、將軍管轄、節制,并統于理藩院。
清代盟旗制度中的盟,起源于會盟的形式,后來逐漸發展為行政組織制度。盟長在本盟內旗札薩克中選任。
盟旗制度下的旗,是清代內蒙古地區的政權機構,集行政、司法、警務、軍事于一體。每旗設札薩克1人,總理旗務。札薩克以下設協理臺吉、管旗章京、梅倫章京、參領、撥什庫等官職,輔佐札薩克管理旗務。旗衙門不設專門管理治安和執法辦案機構。撥什庫又稱領催,受命執行傳遞信件、核稽戶口、緝捕人犯等任務。
旗由若干佐(蘇木)構成。佐設佐領,管理佐內事務。每佐設驍騎校1員,撥什庫六員。驍騎校是佐領的助手,并負責招集兵丁、整飭軍械、維護治安等事務。撥什庫受命處理本佐內的戶籍、田糧、訴訟等事宜。每六佐設參領1員,管理各佐事務。佐領以下,每十家設什長1人,平時負責維護十家治安,戰時就是10名士兵之長。
旗衙門設常備兵勇(披甲),18歲以上60歲以下一律編丁入冊。后來,常備兵勇逐漸演變為巡防馬隊、捕盜營、保安隊,成為維護社會治安或邊防的地方武裝力量。
非世襲札薩克的總管旗,不管轄兵丁。總管旗設總管、副總管、參領、副參領、佐領、驍騎校、護軍校、捕盜官等官職。捕盜官專司警務與司法職責。
清代在蒙古地區實行卡倫制度。“卡倫”是滿語音譯,意為“更番候望之所”。卡倫分內地卡倫和邊境卡倫,任務是巡防、捕盜、防衛邊界。例如,呼倫貝爾地區沿額爾古納河岸設置邊境卡倫19處,每所卡設官1名,兵30名。西部大青山地區游牧的蒙古部落設置卡倫9處,每所卡設官1名,兵15名。
清順治、康熙時期,中原地區災荒不斷,大批農民破產,冀、晉、魯、豫、陜、甘各省破產農民相率出邊。以后,邊禁漸弛,清政府實行“借地養民”政策,“移民實邊”加速了內地人口向邊外遷徙,逐步在內蒙古一些地區形成了漢族人口聚居的農業區、蒙漢族人口交錯的半農半牧區和城鎮、商埠。由此而引發的各種蒙漢族糾紛和治安問題日漸增多。為適應這種形勢,清政府在這些地方設管理內地出邊漢民的廳、府、州、縣行政建制,同各旗并存分治。這些建制有的同時建立了警察機構,有的為建立警察機構提供了條件。例如,地處昭烏達盟北部的克什克騰旗,世襲札薩克管理旗務,設常備兵勇戍邊、捕盜,維護治安。后來,旗南部放墾,漢民日多。清道光五年(1825年)初置巡檢司衙門于克什克騰旗東南白岔地方,隸多倫諾爾直隸廳。光緒十年(1884年)移治經棚。經棚地控廣大牧區,又為赤峰、多倫、張家口等地要沖,在康熙年間就以蒙漢貿易市場而聞名。設治后,商賈云集,到道光年間已極殷盛:民國4年(1915年),設警察所、監獄,縣轄5個區設專職警察,全縣警力170人。
清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清廷命各地裁汰綠營和巡防營,建立常備兵和巡警,維護地方治安。同年,建立歸綏巡警局。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分別建立呼倫貝爾巡警局和赤峰巡警局。在此期間,還先后建立歸綏、薩拉齊、豐鎮、寧遠、托克托、和林格爾、清水河、武川、五原、興和、陶林、東勝12廳巡警營及呼倫貝爾廳、臚臏府、吉拉林設治局巡警隊。
內蒙古廣大牧區,沿襲蒙旗札薩克世襲統治,一直延續到20世紀30年代,有些旗則延續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后。唯有喀喇沁右旗王爺貢桑諾爾布曾留學日本,推行新政,于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在王府創辦警察所,在旺業店、公爺府設警察分駐所,成為盟旗制度下最早推行現代警察制度的蒙旗。
清代,內蒙古地區的警務和司法依據,在農區、城鎮比照適用《大清律》,在牧區和半農半牧區適用《蒙古律例》和《理藩院則例》。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修訂《蒙古律例》,嘉慶二十二年(1817年)在《蒙古律例》的基礎上制定《理藩院則例》。科罰是重要的刑罰形式,主要脫胎于蒙古習慣法,包括罰牲、籍設財產、罰俸、鞭杖等。訴訟審理程序實行三審制,一審在旗,二審在盟,三審即終審在理藩院。《理藩院則例》規定:蒙古人犯罪,擬以《則例》,民人(漢族)犯罪,擬以刑律;蒙古人在內地犯罪,照依刑例定擬;蒙古人、民人伙同犯罪從重,《則例》重的,以《則例》問擬,刑律重的,以刑律問擬。此外,還制定了《阿拉善蒙古律例》、布利亞特習慣法及綏遠城將軍衙署制定經理藩院批準施行的多項地方法律法規,對刑事、民事案件的訴訟審理,結合當地方特點作出了明確規定。
晚清時期警察機關的行政管理職能,同現代警察機關有所區別。清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頒布的《違警律》,管理范圍除與現代警察相同者外,還包括建筑物營建修繕、道路溝渠清浚、衛生防疫、醫療化驗、物價與市場管理,以及社團、報刊登記與取締等,涉及市政、環保、衛生、檢疫、工商、民政和新聞出版等諸多行業和部門。這種情況一直延續到民國前期。
二
中華民國對內蒙古的統治承襲清制。民國元年(1912年),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大總統明令準酌內蒙古援用《理藩院則例》,公布了《蒙古待遇條例》,規定:“各蒙古王公原有之管轄治理權,一律照舊”。并設立直屬于國務院總理的蒙藏事務局。民國3年(1914年),改蒙藏事務局為直隸于大總統的蒙藏院。蒙藏院“承大總統之命,辦理蒙藏之行政事務”。同年,又設立了熱河、察哈爾、綏遠三個特別行政區,各設都統管轄。在此之前,內蒙古地區的哲里木盟和呼倫貝爾地區已分別被劃歸奉天省、吉林省、黑龍江省監督、節制,內蒙古一些地方被劃分到各省區的范圍。民國17年(1928年),國民政府將熱河、察哈爾、綏遠改為行省,將阿拉善旗和額濟納旗劃入新設立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內蒙古地區分屬于黑龍江、吉林、遼寧、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7省(區),各盟旗的法律地位變得模糊不清,所設置的警察機構也分屬各省(區)。
民國2年(1913年),中華民國***公布《地方警察官廳組織令》,加強各級警察建制。內蒙古的歸綏道巡警局改組為綏遠警察廳,各縣巡警營改設警察事務所。警所所長由縣知事兼任,實行政警合一的領導體制。縣警所的組織體系為縣城內設警察駐所,縣城外設分駐所或警察隊。民國8年(1919年),成立綏遠特別行政區警務處,統一管理綏遠警務。
民國17年(1928年),國民政府***公布施行《各級公安局編制大綱》,規定“各省會、特別市、各市、縣應設公安局”,“業務上垂直指揮、行政上直隸各級政府領導”。同年,裁撤綏遠警務處,改歸綏警察廳為歸綏市公安局,各縣警察事務所改設縣公安局,警務事權統轄于民政廳。民國20年(1931年),歸綏市公安局改為綏遠省會公安局,并成立綏遠公安管理處。
民國20年(1931年)“九·一八”事變后,內蒙古東部的哲里木盟、昭烏達盟、卓索圖盟及呼倫貝爾地區相繼淪陷。日本軍隊在淪陷區建立興安4省,成為日本卵翼下的偽滿洲國的組成地方。興安4省設警務廳,各旗縣設警務科,佐(蘇木)設警察分署或警察駐在所,受日本人控制、操縱。此外,還有日本關東軍特務機關、憲兵隊及地方保安局、國境警察隊等名目繁多的特務機構和情報組織,實行嚴密的法西斯統治。
民國26年(1937年)“七·七”事變后,日本軍隊占領了察哈爾省和綏遠省大部分地區。在日本軍隊操縱下,成立了偽蒙疆聯合自治政府。偽蒙疆政府設治安部、靖安警備隊;各盟旗設保安廳、警務廳、警察署、警務科及保安隊,受日本人操縱和指揮。
同年10月,日本軍隊占領歸綏市和包頭市,國民黨綏遠省政府退守到晉綏邊界。民國27年(1938年)冬,傅作義就任第八戰區副司令長官,率部進入綏西河套地區,駐陜壩鎮,轄伊克昭盟和河套地區各旗縣。各縣實施國民政府***公布的《全國縣警察機關組織規程》,設警察局和警察所、警察分駐所,執行保甲制度。
民國36年(1947年),國民政府***頒布《各省警保處組織條例》,綏遠省政府成立警保處,統管全省警政;各縣設警察局,由縣政府管轄。這種體制一直延續到綏遠省和平解放。
三
民國27年(1938年),八路軍120師李井泉支隊挺進綏遠,建立大青山抗日游擊根據地,隸屬于晉綏邊區。是時,在屬于統一戰線性質的政權組織第二戰區民族革命戰爭戰地動員委員會(簡稱動委會),特設鋤奸部,司鋤奸保衛任務。
民國29年(1940年),動委會完成歷史任務而撤銷。隨之建立綏察行政公署(后改為塞北行政公署),轄綏南、綏西、綏中、綏東四個專署,鋤奸部并入地方政權。由于處于高度游擊戰爭環境,以軍事斗爭為主,地方政權執行積蓄力量的隱蔽方針,精兵簡政,政府與武裝結合,“專署隨團,縣府隨連”,撤銷鋤奸機構,鋤奸任務也多數由游擊武裝和部隊執行。只有在晉綏接壤沿長城一線的兩個鋤奸部建成大豐涼左(即大同、豐鎮、涼城、左云)公安局和左右涼(即左云、右玉、涼城)公安局,隸屬于晉西北公安總局。
民國34年(1945年)初,中共中央調陜北騎兵旅上大青山,擴大了綏蒙抗日根據地。為適應抗日大反攻的形勢,同年7月在塞北行政公署的基礎上成立綏蒙政府,同時組建綏蒙公安局。
為配合軍事斗爭,抗日戰爭時期的公安工作側重開展內線偵查和情報工作。民國29年(1940年)至民國31年(1942年),中共晉綏邊區委員會、中共綏察邊區委員會、中共綏西地委、中共綏中地委、中共塞北工委分別設社會部,組織領導情報工作。民國31年(1942年),建立大青山情報處,下設雁北、綏南、綏西情報站,隸屬于晉綏軍區調查局。民國33年(1944年)至抗日戰爭勝利,晉綏調查局轄4個情報站、3個秘密交通點,晉綏公安總局轄8個情報站,晉綏保安處轄6個情報站。此外,陜甘寧邊區保安處還在伊克昭盟邊境建立綏蒙情報站。
民國34年(1945年)抗日戰爭勝利后,內蒙古東部在開辟工作中不斷壯大公安機關,至民國35年(1946年),旗縣及多數盟地級公安機關普遍建立。根據《中共中央內蒙工作方針意見》,堅持慎重緩進,團結大多數,把打擊對象縮小到最小限度的方針,一方面廣泛開展統一戰線活動,壯大進步力量;另一方面,依靠人民群眾,分化瓦解反動勢力,清剿土匪,鎮壓反革命破壞和搗亂。在斗爭中,配合部隊平息了多起封建王公勾結土匪的武裝叛亂,破獲了多宗國民黨黨務、特務機關與德王李守信集團合謀策反地方封建上層的案件,粉碎了東蒙自治政府副主席、興安省政府委員、省議會駐會議員瑪尼巴達喇與軍統特務相互勾結破壞內蒙古解放的陰謀活動,勝利地保衛了自治運動。民國36年(1947年)5月1日,內蒙古自治政府成立,在原興安省公安總局的基礎上組建內蒙古公安部,統一領導內蒙古東部的公安工作。各級公安機關配合軍事斗爭,開展了剿匪肅特、鋤奸反霸、取締反動黨團與反動會道門、打擊現行反革命破壞活動與刑事犯罪活動、清除社會丑惡現象等一系列斗爭,鞏固了人民政權,維護了治安秩序。
民國37年(1948年)6月,綏蒙政府奉華北人民政府令改為綏遠省人民政府,綏蒙公安局改為綏遠省公安廳,由山西省朔縣遷駐綏遠省豐鎮縣。為配合解放綏遠,全面開展對綏遠省當局軍隊系統、黨務系統、特務系統、經濟文化系統的內線偵查和情報工作以及部隊的策反工作,成功地掌握了國民黨地區軍政、黨特、警憲及上層的動向,策反國民黨軍隊官兵1700余人反正。
隨著人民解放戰爭的節節勝利,內蒙古公安機關迅速建立健全。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夕,內蒙古公安部轄6個盟公安處、38個旗縣公安局;綏遠省公安廳轄16個縣公安局。此外,還有屬于陜甘寧邊區保安處轄的準格爾旗公安局,屬于察哈爾省公安廳轄的商都縣、化德縣公安局,屬于熱河省公安廳轄的熱中6個旗縣公安局。人民政權的建立,為內蒙古延續近300年的蒙旗制度及其警政的徹底變革賦予嶄新的內容。
四
民國38年(1949年)9月,綏遠省和平解放,綏遠省公安廳進駐歸綏市。根據“綏遠方式”和“綏遠和平協議”,接收改造舊政權警察機構,建設人民公安機關。1954年3月,綏遠省全建制合并于內蒙古自治區,綏遠省公安廳合并于內蒙古自治區公安部,統一領導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內蒙古自治區公安機關集中力量粉碎反革命殘余勢力,蕩滌舊社會遺留下來的污泥濁水,開展了搜捕國民黨潛伏特務、反動黨團骨干和特務分子登記自首、剿滅土匪武裝、鏟除惡霸勢力等工作;在城市、農村大張旗鼓地開展了鎮壓反革命運動,嚴厲懲處了一大批有血債民憤、怙惡不悛、繼續進行破壞活動的土匪、特務、惡霸、反動黨團骨干、反動會道門頭子等五個方面的反革命分子,基本上肅清了反革命殘余勢力。牧區則只進行鎮反宣傳不搞運動。與此同時,各級公安機關加強治安行政管理,清除慣盜,查禁煙毒,取締妓院,制止賭博,大力整頓治安秩序,內蒙古自治區社會治安面貌煥然一新。
從鎮壓反革命運動到“文化大革命”前的十余年間,內蒙古自治區各級公安機關全面加強各項公安建設,確立并實行了拘留、逮捕、預審、監管、治安管理、警務監督等重要制度,規定了辦案訴訟程序。在工作中一手抓同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活動的斗爭.一手抓同治安災害事故的斗爭。
繼續同暗藏的少數反革命分子和外國間諜、臺灣地區民黨特務作斗爭,打擊反革命破壞活動。內蒙古自治區各級公安機關貫徹專門工作與依靠人民群眾相結合的方針,偵破了一批派遣潛入內蒙古進行情報收集、破壞活動的美蔣特務案件和國民黨特務潛伏案件。1955年夏季,根據全國統一部署,在內部和社會上分兩條戰線開展了肅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斗爭,清查出一批鉆進革命隊伍內部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捕獲了一批在社會上隱藏較深的反革命分子。進入20世紀60年代,開展了反外國間諜的斗爭,捕獲外國派遣特務多名,挖出了一批隱藏較深的特務情報員。
改造罪犯和反動階級分子。內蒙古自治區成立后,公安機關即著手對依法判處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強制勞動改造。1952年,根據中共中央批準的《第一次全國勞動改造罪犯工作會議決議》,由省、自治區公安機關集中組織領導勞改生產,接收了大批罪犯,包括從沿海和內地陸續轉來的犯人。1983年,將勞改工作移交司法行政機關管轄,與此同時,還成功地改造了偽蒙疆聯合政府主席德穆楚克棟魯普等偽蒙疆戰犯和國民黨戰犯。對于農村中的地主、富農分子,讓他們就地參加生產勞動,發動和依靠群眾進行監督改造。
采取有效措施同刑事犯罪活動進行斗爭。各級公安機關組織專門力量,開展對各類刑事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破獲了大量案件,依法懲處了大批刑事犯罪分子。同時,發動和依靠群眾開展治安防范工作,檢舉揭發違法犯罪活動,教育改造有違法犯罪行為的人。在城市還協助民政部門收容游民及新出現的盲目流動人口,防止他們違法犯罪,擾亂社會治安。
建立社會治安管理體系,依法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從20世紀50年代初開始,相繼制定了有關戶口管理、公共治安秩序管理、槍支彈藥和爆炸物品管理、特種行業管理、消防管理和監督、城市交通管理等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形成了比較完整的社會治安管理體系。各級公安機關建立相應的治安管理機構,依法管理城鄉社會治安。在東部大面積國有林區建立森林保衛組織和公安機關,管理林區治安,保護森林資源安全。同時,建立鐵路保衛組織和公安機關,保衛鐵路運輸安全。在城鄉基層單位,普遍建立治安保衛委員會,組織和聯系廣大群眾進行防特、防盜、防火、防治安災害事故的“四防”工作,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
開展經濟文化保衛工作,保障內部單位安全。在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工商企業和金融、科研、醫院、學校等單位,普遍建立起保衛組織,制定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發動和依靠職工群眾做好“四防”工作,維護內部治安秩序;經常開展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防止治安災害事故和破壞事故,保障各單位安全。
開展邊防工作,維護邊境地區的安全和治安秩序。內蒙古自治區成立不久,公安機關即組建并不斷健全邊防機構,開展邊防工作。在邊境地區普遍建立聯防組織,制定聯防制度,組織群眾開展反派遣、反情報、反心戰、反策反、反顛覆的“五反”斗爭和“四防”工作,打擊間諜特務分子潛入潛出,強化治安管理,防范和打擊刑事犯罪,控制和減少人畜越境。同時,加強和改進口岸檢查工作,維護主權,堅持制度,方便往來,保障入出境旅客和貨物運輸的安全。
在這一歷史階段,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工作也出現某些失誤。特別是1958年經濟建設掀起“大躍進”浪潮,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工作也跟著組織“躍進”,輕率地提出社會治安達到“玻璃板”、“水晶石”一樣干凈的目標。在這種違反規律的口號下,少數地方擴大敵情,捕人有粗糙現象,出現了冤假錯案;有些地方隨意搞“集訓審查”,混淆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有的地方擴大了勞動教養面,傷害了無辜群眾。
從1966年開始的10年“文化大革命”動亂,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了深重的災難,也使內蒙古自治區公安事業遭到嚴重的破壞。林彪反革命集團、江青反革命集團在內蒙古制造的“烏蘭夫反黨叛國”、“內蒙古‘二月逆流’”、“新內蒙古人民革命黨”三大冤案中,公安機關是重災區,各級領導和近萬名民警遭受嚴重沖擊和迫害,公安機關基本陷入癱瘓狀態。由于人民民主專政被所謂“群眾專政”代替,社會治安嚴重失控,打、砸、搶以及非法拘押,私設公堂迫害干部等違法犯罪行為,以“革命”的名義肆意進行,各類刑事犯罪案件大幅度上升,社會治安極度混亂。在“文化大革命”期間,絕大多數公安民警經受住了考驗,采取各種方式對林彪反革命集團、江青反革命集團的倒行逆施進行堅決的抵制和斗爭。
1978年12月,以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為標志,內蒙古自治區社會主義建設進入了新的歷史時期,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工作也進入新的歷史發展階段。各級公安機關經過撥亂反正,清除“左”的影響,將公安工作的重心轉移到以保衛國家安全和現代化建設為中心,為經濟建設服務的軌道上來。為適應改革開放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形勢,根據黨中央統一部署,調整機構,改革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1983年1月組建了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內蒙古總隊,執行內衛任務。將邊防、消防、警衛警種實行現役制管理,有利于更好地發揮三警的職能作用。將反間諜、勞動改造罪犯兩項重要業務分別移交國家安全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有利于理順關系,健全法制,更好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公安機關穩定社會、維護治安、服務建設的職責。各級公安機關和公安工作在恢復的基礎上不斷加強和發展。改革警政管理體制,調整健全機構設置;整頓建設公安隊伍,實施政治建警與科技強警戰略;加強公安法制建設,嚴格執法監督;實行警務公開和警務督察制度,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保護合法,取締非法,懲罰犯罪,正確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平反、糾正冤假錯案,解決地、富、反、壞分子帽子問題和右派分子改正問題。內蒙古自治區各級公安機關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密切協作,從1979年初開始,經過兩年多努力,全面復查了公安機關經辦的案件,對冤假錯案予以平反、糾正,對受害人家屬子女予以適當照顧和安置。從1979年到1983年,分兩批全部摘掉地、富、反、壞分子的帽子,還相繼落實了民族政策、起義政策。
全力維護社會政治穩定,捍衛國家安全。內蒙古自治區公安機關協同有關部門堅決打擊境內外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的滲透、顛覆和破壞活動。先后開展了取締非法組織、非法刊物,制止分裂活動和平息政治風波等一系列斗爭,持續地查禁邪教組織和打擊反動會道門死灰復燃等違法犯罪的活動,依法懲處了首要骨干分子。對于出現的不安定因素,及時會同有關部門做化解工作,并妥善地處置了發生的群體性事件,維護了社會政治穩定。
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保持社會治安的穩定。各級公安機關全面恢復工作,開展同刑事犯罪活動的斗爭,不斷整頓混亂的社會治安秩序。從1983年8月開始,歷時3年,各級公安機關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統一行動,先后組織了3次“嚴打”戰役,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依法懲處了一批犯罪分子。通過“嚴打”斗爭和綜合治理,基本上改變了社會治安不正常狀況,增強了人民群眾安全感。“嚴打”戰役后,各級公安機關堅持貫徹“嚴打”方針,采取開展專項斗爭、集中打擊、組織破案戰役等方法,持續不斷地打擊刑事犯罪活動。同時,積極推進刑事偵查工作的改革,劃分責任區,實行刑偵、預審一體化,與派出所密切配合,實現打防控結合。建立信息指揮中心、“110”報警服務系統和城市、公路巡邏民警,各警種密切配合,提高快速反應能力;廣泛組織刑偵協作,偵破跨區域大案,緝捕流竄犯與在逃犯,加強刑事技術建設和犯罪信息系統建設,提高刑偵科技含量。
掃除“六害”,遏制社會丑惡現象蔓延。各級公安機關與有關部門互相協作配合,持續不斷地對賣淫嫖娼、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拐賣婦女兒童、種植販運吸食毒品、聚眾賭博和利用封建迷信騙財害人等違法犯罪活動進行打擊與取締,凈化社會環境,維護公共安寧。
加強和改革治安行政管理工作。針對改革開放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治安方面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公共場所和特種行業的治安管理,依靠職工群眾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及時查處違法犯罪活動。加強和改革戶政管理,實行居民身份證制度和暫住戶口登記管理制度;開展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和農村戶籍管理制度的試點工作;改革戶口遷移審批辦法,簡化辦理手續。改革公安派出所勤務制度和工作方法,實行責任區民警責任制,建立和健全治安聯防網絡。完成道路交通管理體制改革,實行城鄉交通統一管理;推進交通現代化應用科技,提高管理效率;改革交通管理方式,建立公路巡邏民警隊,實行一警多能。改革消防隊伍體制和消防監督、防火安全管理辦法,改善消防器材裝備,提高滅火戰斗能力。改革警衛管理體制,改進工作措施和工作方法,保證重大慶典活動和重要會議以及首長的絕對安全。從嚴管理槍支、彈藥和爆炸物品的制造、持有和運輸、使用。堅持收繳散失在社會上的非法持有的槍支、彈藥和爆炸物品。在城市普遍組建了保安服務公司,為社會提供有償保安服務,成為治安防范的一支輔助力量。
加強安全保衛工作,開展公共安全和信息網絡安全監察。針對刑事犯罪活動日益滲透到經濟、文化領域,利用計算機等科技手段進行犯罪活動日益增多等新情況新問題,改進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保衛工作的指導,全面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推行各種治安保衛責任制和創建“安全文明單位”活動,健全安全防范網絡,落實安全防范措施,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做好國家重點建設工程、國防科研試驗單位、重點文物單位和其他重點單位、要害部門的保衛工作,確保安全。嚴厲打擊經濟犯罪活動,大力加強經濟犯罪案件偵查工作,破獲了大批經濟詐騙、破壞金融、危害稅收征管等案件。依法加強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監察,指導、監督有關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機制,完善并落實技術防范措施,保障網絡安全。
加強和改革出入境管理和邊防管理工作。為適應對外開放和對外經濟、文化交流及旅游事業的發展,公安機關逐步放寬中國公民出入境限制,簡化出境審批和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手續,方便往來。取消外國人出境簽證,設立口岸簽證,方便來華進行貿易活動的外國人辦理入境簽證。擴大對外國人開放地區和對外開放口岸,為引進外資、發展旅游和邊境貿易提供有利條件。依法對開放口岸出入境人員和交通運輸工具進行驗證檢查,并對入出境的飛機、車輛、船舶實施監護,保證安全。加強邊境管理和沿邊地區的治安管理,維護邊境治安秩序;打擊偷渡、走私、販毒等跨境犯罪活動。
加強交通運輸保衛工作。改革開放以來,危害交通運輸生產和旅客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日益增多。鐵路、交通、民航公安機關和地方公安機關緊密配合,大力加強交通運輸線上的刑事犯罪偵查工作,并適時開展打擊車匪路霸、打擊盜竊運輸貨物犯罪、打擊流竄犯罪活動等專項斗爭,嚴厲打擊危害交通運輸生產和旅客安全的犯罪分子。采取多種措施,加強對鐵路站區、車站、碼頭、機場的治安管理,維護好治安秩序。實施安全檢查制度,查堵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及毒品、淫穢物品、其他違禁物品,保障運輸生產和旅客安全,打擊違法犯罪活動。
保護森林資源安全,維護林區治安秩序。林業公安機關持續不懈地開展打擊破壞森林資源和各類刑事犯罪活動的斗爭,加強刑事偵查破案工作和林區治安管理,協同有關部門落實綜合治理措施,依法懲處違法犯罪人員,保障了森林資源安全,維護了林區社會治安。
不斷加強公安法制建設,把各項警務活動納入社會主義法制的軌道。各級公安機關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機構,不斷加強公安法制建設,依照法定程序對原有的公安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了修改、補充、廢止工作,并新制定了一批地方性法規、規章,使公安機關在懲治犯罪、治安行政管理和隊伍建設方面,做到有法可依。各級公安機關內部的執法監督體系也基本形成,普遍建立了法律審核把關、行政復議、執法檢查和評議、警務督察、紀律監察與檢查、崗位責任、執法過錯追究等制度,改善了執法活動,提高了民警的執法水平。
加強公安科技應用,推進公安工作現代化建設。改革開放以來,實施“科技強警”戰略,各級公安機關以刑事技術、通信指揮、信息管理技術、消防技術、交通管理技術和安全防范技術為主導,應用于公安業務實踐,提高了公安機關的機動能力和管理水平,取得了顯著的社會效益。
開展對外交往,積極進行國際警務交流與合作。十多年來,內蒙古自治區公安機關同周邊國家警方發展睦鄰友好關系,建立起較為密切的聯系,進行高層互訪,開展警察業務交流與合作,簽署會談紀要,獲得了外國警方的贊譽。
公安組織機構不斷健全,公安隊伍日益壯大,英雄模范不斷涌現。隨著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工作的開展,公安機關設置更趨合理,公安隊伍日益壯大、革命化、正規劃和現代化建設取得很大進展。各級公安機關遵循“抓班子、帶隊伍、促工作、保平安”的思路,始終把隊伍建設放在重要位置,堅持“從嚴治警”方針,發展公安教育,改善隊伍的知識結構與年齡結構,提高隊伍的政治、文化、業務素質。積極開展學習先進典型、爭創一流工作業績的實踐活動,公安隊伍的精神風貌顯著改觀,涌現出一批英雄模范和先進集體。
五
內蒙古自治區從晚清建立現代警察制度始,至20世紀末已有百年的歷史。舊中國的警察機關,不論其演變為什么形式,其本質都是為舊政權的統治服務的。內蒙古自治區人民公安機關從抗日民主政權建立時開始,歷經半個多世紀。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遵循正確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方法,依靠人民群眾的廣泛支持,出色地完成了國家賦予的歷史使命,立下了不可磨滅的歷史功績。
50多年中,內蒙古自治區公安機關在建設和發展的過程中,雖然也遇到過嚴重挫折,工作中出現過某些失誤,但在成功與失敗、順利與曲折的比較中,在實踐、認識,再實踐、再認識的反復過程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很好地繼承和借鑒成功的經驗,對于在新的歷史時期進一步加強公安工作,充分發揮公安機關的職能作用,保衛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1.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全面正確地發揮公安機關的職能作用
公安機關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之一。公安機關不論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要堅持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關于國家的學說,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嚴厲打擊危害國家安全、危害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嚴重犯罪活動,成為國家和人民安全的可靠屏障。新中國成立初期,百廢待興,殘余的反革命分子瘋狂地進行搗亂和破壞,千方百計地進行反革命復辟活動,氣焰十分囂張。公安機關面對錯綜復雜的嚴峻斗爭形勢,在黨中央統一部署下,大張旗鼓地開展了鎮壓反革命運動,組織和發動群眾,充分運用專政手段,嚴厲鎮壓反革命破壞活動,依法懲治反革命分子,有效地打擊了反革命的囂張氣焰,基本上肅清了五個方面的反革命分子,建立起革命新秩序,保衛了新生的人民政權。在新的歷史時期,公安機關繼續履行嚴厲打擊危害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敵對分子和各類刑事犯罪分子的職責,保障國家總任務、總目標的實現。歷史經驗反復證明,公安機關只有旗幟鮮明地堅持人民民主專政,把打擊的鋒芒指向危害國家的安全與統一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指向嚴重危害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刑事犯罪分子,才能有效地履行公安機關的職能,保衛國家的長治久安。在履行公安機關職能的過程中,堅持正確區分和處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正確處理打擊敵人、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民民主兩者之間的關系。只有準確地打擊敵人,懲罰犯罪,才能有效地保護人民,服務四化;只有效地保護人民,保障人民享有高度的民主權利和合法權益,才能對極少數敵視和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的敵對分子及嚴重刑事犯罪分子依法制裁,實行專政。社會主義民主和專政是彼此聯系、相輔相成的,不可偏廢,公安機關必須正確而有效地發揮兩種職能作用,才能保證公安事業健康的發展。
2.堅持圍繞黨和國家的中心任務開展公安工作
中國共產黨代表全國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從整個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全局出發,適時提出黨和國家在各個時期不同的中心任務。公安機關是直接為黨和國家中心任務服務的,有些公安工作同時也是當時中心任務的一部分。新中國成立后開展的鎮壓反革命運動,既是黨和國家的中心任務之一,也是公安機關的中心任務。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作出了把工作重點轉移到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戰略決策,公安機關認真貫徹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撥亂反正,自覺地從過去以階級斗爭為綱,主要為政治運動服務,轉移到以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為中心,為經濟建設服務的軌道上來。通過深入揭批“四人幫”的罪行,分清公安工作的是非界限,清查整頓和建設公安隊伍,恢復和加強工作,在一段時間內集中力量平反冤假錯案,給地主、富農、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摘掉帽子,清理釋放和安置國民黨黨政軍特人員,并以城市為重點,大力整頓社會治安秩序,從而在維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和保障現代化建設的安全方面,有了一個良好的開端。歷史經驗證明,圍繞黨和國家的中心任務開展公安工作,是保證公安工作不偏離方向,并取得成就的前提。在新的歷史時期,公安機關圍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調查研究,分析形勢,正確認識和處理穩定和發展的關系,主動提出公安工作的部署安排和政策措施建設,為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保駕護航,為保衛和促進西部大開發作出貢獻。
3.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公安工作方針
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實行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是中國公安工作的優良傳統,也是五十多年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工作取得勝利的一條基本經驗。公安機關是武裝性質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執法力量,必須置于中國共產黨的絕對領導之下,這是一條基本原則。各級黨委對公安工作的領導,最重要的是保證公安機關正確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充分發揮公安機關的職能作用。內蒙古自治區公安機關的任何重大行動,都是在黨中央統一部署、在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的領導下進行的,并得到社會各界的密切配合和人民群眾的廣泛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的鎮壓反革命運動和1983年開展的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的斗爭,都是在黨中央統一部署、在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統一領導、統一指導下,實行全黨動員,廣泛發動和依靠群眾,形成強大的社會力量,使斗爭不斷深入、健康地發展。對每一階段的斗爭、每一戰役的部署,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都精心組織,正確決策,充分發揮公安機關的主力軍作用。歷史經驗反復證明,沒有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的統一領導和統一指揮,沒有人民群眾的廣泛支持和社會各方面的協助配合,開展鎮反和“嚴打”這樣大規模的斗爭并取得重大勝利是不可能的。在新的歷史時期,公安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越來越多,斗爭形勢更復雜,任務更艱巨。在這種形勢下,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工作就更需要全面接受各級黨組織的領導,更需要人民群眾的支持和社會各界的配合,堅持和發展這條基本經驗,使公安工作健康發展,從勝利走向勝利。
4.堅持正確的思想路線,一切工作從內蒙古的實際出發
內蒙古自治區地處祖國北疆,是漢族占大多數,多民族的自治區。在工作中,堅持中國共產黨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堅持從內蒙古的民族實際和地區實際出發,堅持民族區域自治政策,有利于維護民族團結和祖國統一,有利于促進社會全面發展,有利于各民族共同繁榮,也有利于推進公安事業。內蒙古自治區成立五十多年來,公安機關在這方面有成功的經驗,也有遭受挫折的教訓。民主改革初期,在廢除王公貴族特權的同時,針對牧區的特點,貫徹黨中央“慎重緩進”政策,實行“不斗、不分、不劃階級”和“牧工、牧主兩利”政策,既廢除了封建剝削制度,又穩定了社會,推動了牧業生產的發展。在開展內蒙古自治運動中,堅持統一戰線政策,最大限度地孤立和分化敵對分子,處理少數民族中的反革命分子,堅持法制統一原則和考慮實際情況的政策以及少數民族成員犯罪“謹慎從寬”政策,對少數民族有歷史罪惡沒有現行破壞活動的歷史反革命分子,“一律不咎既往”。在鎮反運動中,堅持民族政策和起義政策,對少數民族和起義人員中的歷史反革命分子,除有現行反革命破壞活動者外,對其歷史罪惡既往不咎。對鄂倫春族、鄂溫克族、達斡爾族采取更寬容的政策,除了個別罪惡嚴重、民憤極大、非殺不可的處以死刑外,一般都不殺。鎮反運動只在城鎮、農村開展,牧區只進行鎮反宣傳。在警務活動中,凡涉及民族問題、宗教問題和統戰問題,都采取慎重態度,堅持按照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統戰政策辦事,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果。但是,到了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以后,由于“左”的錯誤指導思想的影響,脫離內蒙古實際的思想開始滋生,在偵查工作和治安問題上輕率地提出“玻璃板水晶石一樣干凈”的“左”的口號,混淆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文化大革命”時期“左”的錯誤發展到登峰造極的地步,過去行之有效的政策遭受嚴重踐踏,所取得的勝利成果和經驗被全盤否定,而代之以一系列無視民族特點、地區特點,脫離實際的“左”的政策,公安機關也被砸爛,給內蒙古地區造成了嚴重惡果。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內蒙古自治區公安機關撥亂反正,堅持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的路線,把黨中央的方針政策同內蒙古的實際相結合,創造性地進行工作,有效地維護了祖國的統一和邊疆地區的穩定,開創了新的局面。歷史經驗反復證明,各項工作和事業的勝利,離不開黨中央的正確方針、政策,如果不把黨中央的方針、政策同內蒙古的實際結合起來,那也是不能取得成功的。
5.堅持依法行政,把全部警務活動都納入法制的軌道
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是公安機關遵循的準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表現,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保障。公安機關是執法機關,代表國家執法,嚴格遵守社會主義法制原則,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保證法律的正確的實施,是公安機關的神圣職責。多年來,內蒙古自治區公安機關在同反革命犯罪、刑事犯罪的斗爭中,在進行治安行政管理活動中,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并同人民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準確地執行法律,不枉不縱,從而有效地懲治了犯罪,保護了人民,維護了社會穩定,保障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順利進行。對于在警務活動中出現的錯案,一經發現,都根據“有錯必糾”的原則,實事求是地予以糾正。黨的十五大確定了依法治國的方略,對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級公安機關認真貫徹黨的十五大精神,把一切警務活動都納入社會主義法制的軌道,堅持依法辦事,保護合法,取締非法,懲罰犯罪。堅持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秉公執法,嚴禁恂私枉法,貪贓枉法,克服和糾正某些有法不依,執法不嚴,辦案不公的現象。由此,得到了人民群眾的贊揚和信任,各項工作都有了長足的進步。實踐證明,堅持依法辦事的準則,把全部警務活動都納入法制的軌道,嚴格執法,文明執法,秉公辦案,不枉不縱,是公安工作健康發展并不斷勝利的法律保證。
6.改革和加強公安工作,提高整體戰斗力水平
1983年4月,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召開全國政法工作會議,討論通過了關于加強和改革公安工作的若干問題等文件,會后中共中央批轉全國各地貫徹執行。內蒙古自治區公安機關認真貫徹會議精神,結合學習和貫徹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公安工作的決定》,緊密聯系內蒙古的實際,調查研究,以點帶面,分類指導,循序漸進,改革創新。首先,制定了“政治建警”和“科技強警”戰略決策,從有利于維護政治穩定和社會安定,有利于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和健全社會主義法制,有利于促進兩個文明建設,有利于鞏固人民民主專政,有利于保障國家長治久安的總目標出發,提出了一系列加強和改革的要求和措施,從機構設置、隊伍建設到工作機制,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改革,正確處理打擊犯罪與預防犯罪的關系、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的關系、嚴格治安管理和促進經濟發展的關系、繼承傳統與改革創新的關系、干部革命化與專業化的關系。在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問題上,加強和改革派出所工作和刑事偵查工作,實施打、防、控一體化工程,建立覆蓋全社會的打擊、控制、預防違法犯罪的機制;在治安行政管理上,公開辦事制度,實施“陽光作業”,從人民群眾最滿意的事做起,從人民群眾最不滿意的事改起,向社會公開承諾;在隊伍建設上,堅持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武裝全體民警,以先進的警察文化培育全體民警,各警種依據各自的工作性質和特點,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建立符合實際考核制度與激勵制度,賞罰分明,競爭上崗,優勝劣汰。在警務保障上,建立以“110”報警服務系統為重點的通信信息網絡和技術交通設施,完善規章制度,實現一警多能。實踐證明,提高民警的政治業務素質是公安建設的根本,改革創新是發展公安事業的動力,增強公安科技含量是強警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