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木、鄉、民族鄉是內蒙古自治區的基層行政區域建制單位。1947年5月1日,內蒙古自治政府成立時通過的《內蒙古自治政府暫行組織大綱》確定:“努圖克、蘇木、街、村”政府為基層行政區域建制(
一、統一蘇木、鄉、民族鄉建制
1950年,黨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布《鄉(行政村)人民代表大會議組織通則》和《鄉(行政村)人民政府組織通則》。內蒙古自治區、綏遠省及有關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兩個《通則》的基本精神,結合不同地區歷史和現實情況,有步驟地全面進行基層行政區域建制的調整。1950年,綏遠省地區廢除保1192個,甲13639個,經過農、牧民協會和人民代表大會議民主選舉,建立行政村(相當鄉)人民政府(村主任)714個、鎮人民政府(鎮長)23個。1951年,內蒙古自治區(原內蒙古自治政府轄區),經過人民代表大會議選舉,建立蘇木(牧區)、嘎查(設旗的農業區)、鄉人民政府2710個(設蘇木長、嘎查長、鄉長)。同年,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在所轄區域內,結合人民代表大會議選舉進行了“撤村建鄉”人民政府工作;
1951—1956年內蒙古自治區基層行政區域建制單位統計表

二、農村牧區人民公社
1958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做出《關于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的決定》。同年9月10日,內蒙古自治區黨委第一屆八次全體委員(擴大)會議通過《關于實行人民公社化的初步規劃的決議》。會后,全區“在近兩個月時間里,迅速實現了農村人民公社化”。同年12月10日,中共八屆六中全會作出《關于人民公社若干問題的決議》。同年12月16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委員會發出《關于建立人民公社中有關調整行政區劃和基層政權組織機構的幾點意見》。指出:人民公社突破原旗縣界限時,由有關旗縣協商,報盟審批;鄉社合一,人民公社名稱按所在鄉、蘇木名稱命名。當年,全區建立農村人民公社778個;牧區人民公社152個。
1958—1981年內蒙古自治區部分人民公社表

1981年6月內蒙古自治區各盟市農村牧區人民公社表

三、“政社分開”建立蘇木、鄉政府
1986年,內蒙古自治區民政部門對全區41個旗縣的159個蘇木、鄉、鎮和249個嘎查、村民委員會的狀況進行了調查研究,并向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建議。
1984—1992年內蒙古自治區蘇木、鄉、鎮及群眾性自治組織表

內蒙古自治區幾個主要年度蘇木鄉建制分盟市對比表

注:表內數字依據民政廳1982年、1987年、1993年《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劃簡冊》統計的。此表反映出全區基層行政區域建制單位和派出機關在改革中的變化。
四、努圖克、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初,在內蒙古自治政府轄區內,普遍設置努圖克人民政府;在綏遠省人民政府所轄解放區設區人民政府。努圖克和區是在解放戰爭中旗縣民主政府之下,為適應戰爭需要而設置的一級政權建制單位。一個努圖克政府領導幾個蘇木、嘎查,一個區政府領導幾個鄉、行政村。1950年12月,黨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公布《區人民政府及區公所組織通則》,規定了設區的原則及其組織機構和職權。1951年,自治區人民政府為減少層次,提高效率,將原努圖克(區)人民政府改設為努圖克(區)公所,作為旗縣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努圖克達和區長執行旗縣人民政府交辦的事項,指導、監督、協助所轄蘇木、嘎查、鄉、行政村(小鄉)的工作。
蘇木、鄉、民族鄉是內蒙古自治區的基層行政區域建制單位。1947年5月1日,內蒙古自治政府成立時通過的《內蒙古自治政府暫行組織大綱》確定:“努圖克、蘇木、街、村”政府為基層行政區域建制(
一、統一蘇木、鄉、民族鄉建制
1950年,黨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布《鄉(行政村)人民代表大會議組織通則》和《鄉(行政村)人民政府組織通則》。內蒙古自治區、綏遠省及有關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兩個《通則》的基本精神,結合不同地區歷史和現實情況,有步驟地全面進行基層行政區域建制的調整。1950年,綏遠省地區廢除保1192個,甲13639個,經過農、牧民協會和人民代表大會議民主選舉,建立行政村(相當鄉)人民政府(村主任)714個、鎮人民政府(鎮長)23個。1951年,內蒙古自治區(原內蒙古自治政府轄區),經過人民代表大會議選舉,建立蘇木(牧區)、嘎查(設旗的農業區)、鄉人民政府2710個(設蘇木長、嘎查長、鄉長)。同年,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在所轄區域內,結合人民代表大會議選舉進行了“撤村建鄉”人民政府工作;
1951—1956年內蒙古自治區基層行政區域建制單位統計表

二、農村牧區人民公社
1958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做出《關于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的決定》。同年9月10日,內蒙古自治區黨委第一屆八次全體委員(擴大)會議通過《關于實行人民公社化的初步規劃的決議》。會后,全區“在近兩個月時間里,迅速實現了農村人民公社化”。同年12月10日,中共八屆六中全會作出《關于人民公社若干問題的決議》。同年12月16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委員會發出《關于建立人民公社中有關調整行政區劃和基層政權組織機構的幾點意見》。指出:人民公社突破原旗縣界限時,由有關旗縣協商,報盟審批;鄉社合一,人民公社名稱按所在鄉、蘇木名稱命名。當年,全區建立農村人民公社778個;牧區人民公社152個。
1958—1981年內蒙古自治區部分人民公社表

1981年6月內蒙古自治區各盟市農村牧區人民公社表

三、“政社分開”建立蘇木、鄉政府
1986年,內蒙古自治區民政部門對全區41個旗縣的159個蘇木、鄉、鎮和249個嘎查、村民委員會的狀況進行了調查研究,并向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建議。
1984—1992年內蒙古自治區蘇木、鄉、鎮及群眾性自治組織表

內蒙古自治區幾個主要年度蘇木鄉建制分盟市對比表

注:表內數字依據民政廳1982年、1987年、1993年《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劃簡冊》統計的。此表反映出全區基層行政區域建制單位和派出機關在改革中的變化。
四、努圖克、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初,在內蒙古自治政府轄區內,普遍設置努圖克人民政府;在綏遠省人民政府所轄解放區設區人民政府。努圖克和區是在解放戰爭中旗縣民主政府之下,為適應戰爭需要而設置的一級政權建制單位。一個努圖克政府領導幾個蘇木、嘎查,一個區政府領導幾個鄉、行政村。1950年12月,黨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公布《區人民政府及區公所組織通則》,規定了設區的原則及其組織機構和職權。1951年,自治區人民政府為減少層次,提高效率,將原努圖克(區)人民政府改設為努圖克(區)公所,作為旗縣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努圖克達和區長執行旗縣人民政府交辦的事項,指導、監督、協助所轄蘇木、嘎查、鄉、行政村(小鄉)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