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清代,凡形勢要地,派遣八旗兵駐守,“特設將軍、都統、大臣專轄之”[①],駐防長官負責“鎮守險要,綏和軍民,均齊政刑,修舉武備”[②],屬于武官。熱河都統設置之初所確定的管轄范圍是:“統領八旗滿、蒙古官兵駐札熱河,專管轄熱河、喀喇河屯等處,兼管熱河道、承德府及所屬州縣、八溝等處理事司員,并轄河屯協副將、綠營員弁,管理喜峰口邊路夷漢臺站,總管圍場”[③]。可見,熱河都統是熱河駐防八旗的長官,其首要職掌亦是軍事,不但統領八旗駐防官兵,還兼轄河屯協與綠營官兵。具體而言,主要涉及軍事鎮守、官兵訓練、考驗操演、整理器械、領放俸餉、挑選月缺、舉行軍政、考核屬員、整飭軍紀等。
除純粹的駐防軍事職能外,熱河都統還要管理駐防旗人。熱河駐防兵丁,每兵“養贍親丁八九口至十數口”,因此,都統所管理地對象,除駐防官兵外,是數目幾倍于駐防官兵的駐防眷屬,管理這些駐防旗人的戶口編查、登記、造冊、上報等,是都統的重要職掌,“熱河八旗閑散人等,年及十八歲,方入丁冊,行知京旗,其未及歲之閑散人等,向不行知京旗”,遇有“襲職”等需確查年歲、親屬信息等情況,“經該旗行查熱河咨報”[④]。熱河駐防八旗各旗佐領內之閑散,每十年一次由都統照例一律均齊,并將均齊丁數照例題報,如遇領催、披甲等缺出,即在所齊旗分內挑補。[⑤]內地各八旗駐防地,均形成“滿城”,以之約束駐防旗人,熱河雖無駐防城池,但駐防旗人日常生活及外出,亦受到管理約束。駐防旗人的刑名案件,亦由熱河都統核辦。貧困孤獨者之養贍、駐防兵丁閑散生計之籌劃,均屬熱河都統之職掌。這些基本的駐防旗人社會管理職能,是熱河都統職權擴展到漢民、盟旗蒙古社會管理領域的重要基礎,是熱河實行駐防都統管理體制的重要原因。
與內地駐防長官不得干預地方事務、邊疆駐防長官“節制”鄰近鎮道有所不同,熱河都統有“兼管”直隸所屬之熱河道、承德府及各州縣的權力,且兼管職權明確,“旗民交涉命盜等案,悉心定議,會總督后銜,分別奏咨辦理;該處文武各員大計、軍政,均實舉劾,亦會總督后銜”,“其專系民人詞訟及錢谷等項,仍循舊制,由地方官經理,不必干預”[⑥]。這種特殊的職權劃分,應是受熱河特殊政治地位的影響,更與熱河距直隸總督駐地遙遠有關,而最為直接的原因,正如清帝上諭所言:是因內地民人租種熱河蒙古地畝,生齒日眾,案件較繁,需員管理。熱河都統設置后,從會同直隸總督審辦旗民交涉命盜案件、辦理文武官員大計軍政開始,逐漸深入參與到熱河地方治理之中。
二
從整體上看,熱河都統職掌的變化可分為兩個階段。其一、服務于清帝時期。這段時間,熱河都統的主要職掌是辦理清帝北巡木蘭秋狝相關各項差務,同時,承審民蒙交涉案件等。其中,審案是較原熱河副都統增加的職掌。若僅從增加的職掌看,熱河都統的職能更加側重于地方治理。但實際上,在熱河設置都統,可以統籌協調各方面事項,加強區域管理,最終得以更好地服務于清帝北巡。其二、清帝停止北巡以后,熱河都統職掌重點轉向熱河地方綜合管理。伴隨政治巡幸活動的基本消失,熱河不再有昔日的輝煌,但是,政治限制的減少,為流移民人提供了活動的條件,移民墾荒,租佃蒙地,私砍木植,偷打牲只,伙同采礦,經商貿易,使民蒙交涉事件激增。作為熱河地方最高綜合性長官,熱河都統不得不把職掌重點放在地方治理上。
若從具體職掌再加細分,熱河都統的職掌變遷,經歷了分別以辦差、審案、刑錢事件、軍事、新政改革為側重的不同階段,基本上可與不同歷史時期相對應。
嘉慶中后期,即熱河都統初設期,雖然設置都統的直接原因為審辦案件,但實際職掌側重于辦差,為清帝北巡秋狝服務,刑名案件積壓嚴重,此時期也是僅有的出現都統不能勝任、革職、降職情況的時期。此期任職熱河都統者,身份大多較為特殊,多因清帝加恩而被授為熱河都統,熱河都統是部分官員被黜之后迅速再起的捷徑,因此,到任率不高,到任者任期也多較短,過渡性較為明顯。
道光朝初期,是熱河都統職權調整期的第一階段,道光皇帝沒有舉行北巡秋狝,都統職掌調整到以審辦案件為主,涉及地方民蒙交涉案件及圍場管理事件等。此期任職熱河都統者,在職短暫、過渡性明顯的特征仍然存在,同時,更多出身于進士、各類學校生員、并具有豐富文職經歷者,開始被任命為都統,相繼出現數位實干有為者,為都統職掌的進一步調整奠定基礎。
道光七年至二十年,是熱河都統職權調整期的第二階段,經直隸總督奏請,熱河刑錢事件俱歸于都統辦理,熱河都統衙門內部結構相應進行調整,都統在地方治理中的作用進一步加強。在相對穩定的社會環境下,熱河都統以封建社會傳統官僚的刑名、錢谷職掌為核心,治理熱河地方,舉劾文武官員大計、軍政,揀選調補四州縣之缺,已儼然一省之最高長官。
道光朝后期至咸豐初,是熱河社會變革期,承平日久,社會變革悄然發生,人口激增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素性淳樸的蒙古人開始起用漢名、學習漢字文藝;民、蒙、旗人關系復雜,“訟獄刁健”;白銀大量外流,銀貴錢賤,清廷和蒙旗財政困難,百姓負擔沉重,生活貧困化;吏治腐敗,將惰兵疲。熱河都統職掌也增加新內容,設局鑄錢,推行鈔法,設立太平社助官捕盜,軍隊裝備鳥槍,辦理洋人事件,辦理熱河行宮及寺廟事宜等,職權不斷擴大。
咸豐六年至光緒二十一年,是熱河社會的動蕩期,社會矛盾激化,匪患、動亂頻發,更多有武職經歷者被授為熱河都統,軍事成為都統職掌的核心。其典型者如謙禧,“前在軍營,轉戰直隸、山東、陜西等省,共打仗五十四次,手殺賊二十六名”,于軍務嫻熟,到任熱河都統后,將建昌、克旗“歷經直隸、熱河官兵圍剿,未能平定”之賊匪,兩月之間,悉數殲除,并督飭地方及蒙古員弁,認真搜捕,“自十一年至十三年,共獲盜犯一百三十八名”[⑦],在穩定地方社會上發揮重要作用。
光緒二十一年至清亡,是清末礦墾新政時期,邊疆危機加深,動亂之后官民求治,清廷推行移民實邊,加強開發,實干有為者構成熱河都統的主體,在開礦、墾荒、政治改革、興辦學堂等方面有所作為,經過一系列改革之后,熱河基本形成相對獨立的行政區,熱河都統統轄軍務,又“兼管民政,權力亦與各省督撫無異”[⑧]。
總體上看,初設期熱河都統角色偏重武職,具有特殊家世背景者占比較高,是在駐防長官職能的基礎上,主要增加審辦案件職掌,但案件辦理效果不理想,清廷因而調整熱河都統人選,使熱河都統群體構成發生重要變化,文職經歷為主、無特殊家世背景者占比迅速上升,并一直保持較高比例。這一變化,使任職熱河都統者的綜合素質普遍提高,為熱河管理體制的調整與優化提供了人力支撐。在時機條件成熟時,熱河民人刑名、錢糧事務自然而然地劃歸于都統核辦。然而,道光朝后期以后,熱河的任官環境發生重要變化,道光皇帝基本放棄了舉行北巡秋狝的打算,熱河逐漸失去了特殊的政治地位,任官熱河再沒有往昔接近皇帝、辦差獲利的好處;清廷財政困難,熱河經濟體量小,經費嚴重匱乏,擔任熱河都統的俸廉和灰色收入較少;熱河地處邊疆,民族雜居,賊匪迭起,號稱難治;清帝北巡帶來的城市繁榮逐漸退去,生活環境艱苦,醫療條件差。除升任、貶黜者外,熱河都統已經實在不是什么美缺,官員多不愿赴任熱河,到任者亦多因循守舊。熱河都統官員群體的總體質量有所下降,進而影響到地方治理,熱河社會動蕩期的形成,以及該時期內某些重大事件的發生,與熱河都統有直接關系。社會動蕩時期,需要武職經驗豐富者來擔任都統,而推行新政時期,則需要勇于開拓、綜合素質較高者,因此,兩個時期分別以武職、文職經歷豐富者占比較高,且任期都相對有所延長,這些均是依據都統職能變化做出的人事調整。熱河都統職能的變化要求都統人選有所變化,而都統人選的改變,又反過來影響都統職掌的具體側重。從歷任熱河都統所辦事務、所上奏折來看,軍事較少,審辦刑名、核查錢糧、勘估查驗工程等,卻頗為可觀。
三
熱河地域范圍之大部分,本屬直隸,熱河道、承德府及所屬州縣,亦本隸于直隸總督。熱河都統的設置改變了這種狀況,旗蒙民人交涉案件歸都統核辦,相應熱河道府州縣等治民機構歸都統兼轄,此后,熱河都統職權不斷擴大,直隸總督在熱河地區的職權不斷縮小。道光七年以前,直隸對某些熱河事務的管轄已經松弛,有直隸主動所為,也有清廷從中干預。例如,道光四年三月,經總督蔣攸铦奏請,“熱河道屬一府六州縣,口北道屬多倫諾爾一廳,距省窎遠”,嗣后“遣軍流犯由道就近審勘,移司核詳”[⑨]。道光六年承德府民人徐學寬習教案,本歸直隸總督審辦,但因承德“距省窎遠”,若“提省審辦”,耽延時間、查拿不便,清廷將該案交熱河都統那清安“就近”審辦[⑩]。這些做法為熱河都統事權增加奠定了基礎。道光七年、八年,熱河刑錢事件俱改歸都統辦理,是經直隸總督那彥成、護督屠之申等人奏請并籌劃實現的,直隸在這種職權調整過程中發揮了關鍵作用,當然,熱河都統在承接這些新職掌方面也付出了努力,以此為基礎,請求將州縣調補權劃歸都統,未獲批準。道光九年,清廷同意了折中方案,將平建朝赤四州縣歸于熱河都統由豐寧、灤平揀選調補。道光十八年以后熱河都統查核行宮寺廟事務,是熱河都統職權向行宮方面的擴展。由于熱河財政在較長時間里嚴重依賴于直隸,因此,在清末地方督撫權力擴大時,直隸總督對熱河地區事務的權限又有所加強,相關事務主要集中于與錢糧相關的方面。礦墾新政時期,清廷從黨中央到地方出現普遍的財政困難,熱河與直隸的財政聯系大為削弱,熱河官制、管理體制在改革中也發生重要變化,熱河都統職掌最終達到較為全面的狀況。
(轉載自:劉文波、張文秀《清代熱河都統人物群體研究》,南開大學出版社,2017年。)
一
清代,凡形勢要地,派遣八旗兵駐守,“特設將軍、都統、大臣專轄之”[①],駐防長官負責“鎮守險要,綏和軍民,均齊政刑,修舉武備”[②],屬于武官。熱河都統設置之初所確定的管轄范圍是:“統領八旗滿、蒙古官兵駐札熱河,專管轄熱河、喀喇河屯等處,兼管熱河道、承德府及所屬州縣、八溝等處理事司員,并轄河屯協副將、綠營員弁,管理喜峰口邊路夷漢臺站,總管圍場”[③]。可見,熱河都統是熱河駐防八旗的長官,其首要職掌亦是軍事,不但統領八旗駐防官兵,還兼轄河屯協與綠營官兵。具體而言,主要涉及軍事鎮守、官兵訓練、考驗操演、整理器械、領放俸餉、挑選月缺、舉行軍政、考核屬員、整飭軍紀等。
除純粹的駐防軍事職能外,熱河都統還要管理駐防旗人。熱河駐防兵丁,每兵“養贍親丁八九口至十數口”,因此,都統所管理地對象,除駐防官兵外,是數目幾倍于駐防官兵的駐防眷屬,管理這些駐防旗人的戶口編查、登記、造冊、上報等,是都統的重要職掌,“熱河八旗閑散人等,年及十八歲,方入丁冊,行知京旗,其未及歲之閑散人等,向不行知京旗”,遇有“襲職”等需確查年歲、親屬信息等情況,“經該旗行查熱河咨報”[④]。熱河駐防八旗各旗佐領內之閑散,每十年一次由都統照例一律均齊,并將均齊丁數照例題報,如遇領催、披甲等缺出,即在所齊旗分內挑補。[⑤]內地各八旗駐防地,均形成“滿城”,以之約束駐防旗人,熱河雖無駐防城池,但駐防旗人日常生活及外出,亦受到管理約束。駐防旗人的刑名案件,亦由熱河都統核辦。貧困孤獨者之養贍、駐防兵丁閑散生計之籌劃,均屬熱河都統之職掌。這些基本的駐防旗人社會管理職能,是熱河都統職權擴展到漢民、盟旗蒙古社會管理領域的重要基礎,是熱河實行駐防都統管理體制的重要原因。
與內地駐防長官不得干預地方事務、邊疆駐防長官“節制”鄰近鎮道有所不同,熱河都統有“兼管”直隸所屬之熱河道、承德府及各州縣的權力,且兼管職權明確,“旗民交涉命盜等案,悉心定議,會總督后銜,分別奏咨辦理;該處文武各員大計、軍政,均實舉劾,亦會總督后銜”,“其專系民人詞訟及錢谷等項,仍循舊制,由地方官經理,不必干預”[⑥]。這種特殊的職權劃分,應是受熱河特殊政治地位的影響,更與熱河距直隸總督駐地遙遠有關,而最為直接的原因,正如清帝上諭所言:是因內地民人租種熱河蒙古地畝,生齒日眾,案件較繁,需員管理。熱河都統設置后,從會同直隸總督審辦旗民交涉命盜案件、辦理文武官員大計軍政開始,逐漸深入參與到熱河地方治理之中。
二
從整體上看,熱河都統職掌的變化可分為兩個階段。其一、服務于清帝時期。這段時間,熱河都統的主要職掌是辦理清帝北巡木蘭秋狝相關各項差務,同時,承審民蒙交涉案件等。其中,審案是較原熱河副都統增加的職掌。若僅從增加的職掌看,熱河都統的職能更加側重于地方治理。但實際上,在熱河設置都統,可以統籌協調各方面事項,加強區域管理,最終得以更好地服務于清帝北巡。其二、清帝停止北巡以后,熱河都統職掌重點轉向熱河地方綜合管理。伴隨政治巡幸活動的基本消失,熱河不再有昔日的輝煌,但是,政治限制的減少,為流移民人提供了活動的條件,移民墾荒,租佃蒙地,私砍木植,偷打牲只,伙同采礦,經商貿易,使民蒙交涉事件激增。作為熱河地方最高綜合性長官,熱河都統不得不把職掌重點放在地方治理上。
若從具體職掌再加細分,熱河都統的職掌變遷,經歷了分別以辦差、審案、刑錢事件、軍事、新政改革為側重的不同階段,基本上可與不同歷史時期相對應。
嘉慶中后期,即熱河都統初設期,雖然設置都統的直接原因為審辦案件,但實際職掌側重于辦差,為清帝北巡秋狝服務,刑名案件積壓嚴重,此時期也是僅有的出現都統不能勝任、革職、降職情況的時期。此期任職熱河都統者,身份大多較為特殊,多因清帝加恩而被授為熱河都統,熱河都統是部分官員被黜之后迅速再起的捷徑,因此,到任率不高,到任者任期也多較短,過渡性較為明顯。
道光朝初期,是熱河都統職權調整期的第一階段,道光皇帝沒有舉行北巡秋狝,都統職掌調整到以審辦案件為主,涉及地方民蒙交涉案件及圍場管理事件等。此期任職熱河都統者,在職短暫、過渡性明顯的特征仍然存在,同時,更多出身于進士、各類學校生員、并具有豐富文職經歷者,開始被任命為都統,相繼出現數位實干有為者,為都統職掌的進一步調整奠定基礎。
道光七年至二十年,是熱河都統職權調整期的第二階段,經直隸總督奏請,熱河刑錢事件俱歸于都統辦理,熱河都統衙門內部結構相應進行調整,都統在地方治理中的作用進一步加強。在相對穩定的社會環境下,熱河都統以封建社會傳統官僚的刑名、錢谷職掌為核心,治理熱河地方,舉劾文武官員大計、軍政,揀選調補四州縣之缺,已儼然一省之最高長官。
道光朝后期至咸豐初,是熱河社會變革期,承平日久,社會變革悄然發生,人口激增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素性淳樸的蒙古人開始起用漢名、學習漢字文藝;民、蒙、旗人關系復雜,“訟獄刁健”;白銀大量外流,銀貴錢賤,清廷和蒙旗財政困難,百姓負擔沉重,生活貧困化;吏治腐敗,將惰兵疲。熱河都統職掌也增加新內容,設局鑄錢,推行鈔法,設立太平社助官捕盜,軍隊裝備鳥槍,辦理洋人事件,辦理熱河行宮及寺廟事宜等,職權不斷擴大。
咸豐六年至光緒二十一年,是熱河社會的動蕩期,社會矛盾激化,匪患、動亂頻發,更多有武職經歷者被授為熱河都統,軍事成為都統職掌的核心。其典型者如謙禧,“前在軍營,轉戰直隸、山東、陜西等省,共打仗五十四次,手殺賊二十六名”,于軍務嫻熟,到任熱河都統后,將建昌、克旗“歷經直隸、熱河官兵圍剿,未能平定”之賊匪,兩月之間,悉數殲除,并督飭地方及蒙古員弁,認真搜捕,“自十一年至十三年,共獲盜犯一百三十八名”[⑦],在穩定地方社會上發揮重要作用。
光緒二十一年至清亡,是清末礦墾新政時期,邊疆危機加深,動亂之后官民求治,清廷推行移民實邊,加強開發,實干有為者構成熱河都統的主體,在開礦、墾荒、政治改革、興辦學堂等方面有所作為,經過一系列改革之后,熱河基本形成相對獨立的行政區,熱河都統統轄軍務,又“兼管民政,權力亦與各省督撫無異”[⑧]。
總體上看,初設期熱河都統角色偏重武職,具有特殊家世背景者占比較高,是在駐防長官職能的基礎上,主要增加審辦案件職掌,但案件辦理效果不理想,清廷因而調整熱河都統人選,使熱河都統群體構成發生重要變化,文職經歷為主、無特殊家世背景者占比迅速上升,并一直保持較高比例。這一變化,使任職熱河都統者的綜合素質普遍提高,為熱河管理體制的調整與優化提供了人力支撐。在時機條件成熟時,熱河民人刑名、錢糧事務自然而然地劃歸于都統核辦。然而,道光朝后期以后,熱河的任官環境發生重要變化,道光皇帝基本放棄了舉行北巡秋狝的打算,熱河逐漸失去了特殊的政治地位,任官熱河再沒有往昔接近皇帝、辦差獲利的好處;清廷財政困難,熱河經濟體量小,經費嚴重匱乏,擔任熱河都統的俸廉和灰色收入較少;熱河地處邊疆,民族雜居,賊匪迭起,號稱難治;清帝北巡帶來的城市繁榮逐漸退去,生活環境艱苦,醫療條件差。除升任、貶黜者外,熱河都統已經實在不是什么美缺,官員多不愿赴任熱河,到任者亦多因循守舊。熱河都統官員群體的總體質量有所下降,進而影響到地方治理,熱河社會動蕩期的形成,以及該時期內某些重大事件的發生,與熱河都統有直接關系。社會動蕩時期,需要武職經驗豐富者來擔任都統,而推行新政時期,則需要勇于開拓、綜合素質較高者,因此,兩個時期分別以武職、文職經歷豐富者占比較高,且任期都相對有所延長,這些均是依據都統職能變化做出的人事調整。熱河都統職能的變化要求都統人選有所變化,而都統人選的改變,又反過來影響都統職掌的具體側重。從歷任熱河都統所辦事務、所上奏折來看,軍事較少,審辦刑名、核查錢糧、勘估查驗工程等,卻頗為可觀。
三
熱河地域范圍之大部分,本屬直隸,熱河道、承德府及所屬州縣,亦本隸于直隸總督。熱河都統的設置改變了這種狀況,旗蒙民人交涉案件歸都統核辦,相應熱河道府州縣等治民機構歸都統兼轄,此后,熱河都統職權不斷擴大,直隸總督在熱河地區的職權不斷縮小。道光七年以前,直隸對某些熱河事務的管轄已經松弛,有直隸主動所為,也有清廷從中干預。例如,道光四年三月,經總督蔣攸铦奏請,“熱河道屬一府六州縣,口北道屬多倫諾爾一廳,距省窎遠”,嗣后“遣軍流犯由道就近審勘,移司核詳”[⑨]。道光六年承德府民人徐學寬習教案,本歸直隸總督審辦,但因承德“距省窎遠”,若“提省審辦”,耽延時間、查拿不便,清廷將該案交熱河都統那清安“就近”審辦[⑩]。這些做法為熱河都統事權增加奠定了基礎。道光七年、八年,熱河刑錢事件俱改歸都統辦理,是經直隸總督那彥成、護督屠之申等人奏請并籌劃實現的,直隸在這種職權調整過程中發揮了關鍵作用,當然,熱河都統在承接這些新職掌方面也付出了努力,以此為基礎,請求將州縣調補權劃歸都統,未獲批準。道光九年,清廷同意了折中方案,將平建朝赤四州縣歸于熱河都統由豐寧、灤平揀選調補。道光十八年以后熱河都統查核行宮寺廟事務,是熱河都統職權向行宮方面的擴展。由于熱河財政在較長時間里嚴重依賴于直隸,因此,在清末地方督撫權力擴大時,直隸總督對熱河地區事務的權限又有所加強,相關事務主要集中于與錢糧相關的方面。礦墾新政時期,清廷從黨中央到地方出現普遍的財政困難,熱河與直隸的財政聯系大為削弱,熱河官制、管理體制在改革中也發生重要變化,熱河都統職掌最終達到較為全面的狀況。
(轉載自:劉文波、張文秀《清代熱河都統人物群體研究》,南開大學出版社,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