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語法規則
語法是用詞造句的方式,是語言的結構規則。說話、寫文章,合乎語言的結構規則就通,就合乎語法,反之就不通,就不合乎語法,就是病句。病句是語法錯誤的表現形式。地方綜合年鑒在其語言表達上出現瑕疵和錯誤,對語言表達本身和社會公眾都會產生負而影響。語法錯誤包括詞法錯誤和句法錯誤。
(一)詞法錯誤
詞法錯誤有多種類型。字詞使用不當是導致語法錯誤的重要原因。地方綜合年鑒中誤用名詞、動詞、形容詞和表意不明(指代不明)、費解、歧義的詞相對較少,但數量詞使用混亂和虛詞使用不當等情況時有發生。
1.數量表達混亂
(1)數字表述矛盾。
“全市個人助學萬元以上的將近800余人。”
“全縣農村居民均純收入超過萬元以上。”
“將近”與“余”矛盾。“超過”后面應該是確數,而“萬元以上”是不確定數。類似的表達還有“達……之多”“最多……以下”等。
(2)數字表述重復。
“全年植樹大約2萬株左右。”
“這種新型高速列車每小時時速達350公里。”
“年貨物吞吐量達到每年150萬噸。”
“大約”和“左右”重復,應刪去一個。“時速”即每小時行駛距離,應刪去“每小時”。“年貨物吞吐量”和“每年”重復,“每年”應刪去。類似“每年”的詞語還有“每件”“每臺”“日均”等表示“單位”數量的詞,使用時應注意前后關系。
(3)數值倍數、底數、翻番出錯。
“新的道路交通法規實施后,交通事故減少了三倍。”“三倍”應改為“百分之三百”。注意數值減少不能用倍數,只能用分數和百分數。
“2012年全國白酒實現產量1153萬千升,比1990年的513萬千升增加了2.25倍。”注意區別“增加到”與“增加了”以及“翻番”的概念。“增加到”包含底數,“增加了”不包含底數,所以應把“2.25倍”改為“1.25倍”。
“2011年,某餐飲店營業額為120萬元,比上年的40萬元翻了兩番。”“40”翻一番為80,翻兩番為160,而翻三番為320。
2.誤用虛詞
誤用虛詞主要表現在句子使用為了、通過、經過、由于、關于、對于等介詞不當,造成句子成分殘缺。例如:
“通過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使全局黨員干部受到深刻的教育。”“通過……使”掩蓋主語。或者去掉介詞“通過”,或者去掉動詞“使”。
“對于大學畢業生就業難的問題,引起了全社會的極大關注。”誤用介詞“對于”,造成主語殘缺。
(二)句法錯誤
1.成分殘缺或贅余
成分殘缺一般有缺主語、缺謂語、缺賓語、缺少必要的附加成分,造成句子結構不完整,表達意思不準確。成分多余是指多了某個成分而使意思不清楚,一般有詞語堆砌、重復、可有可無或助詞多余的情況。
2.語序不當
語序不當包括詞序不當、句序不當兩種情況。
詞序不當包括多項定語、狀語次序不當,虛詞、關聯詞語位置不當等幾種情況。造成詞序不當的原因一般是沒有遵循時空、邏輯順序,缺乏前后照應等。
句序不當一般有概念大小排列不當、語義輕重排序不當、時空順序不當、邏輯順序不當等幾種情況。造成句序不半的原因主要是對句子排序的客觀規律缺乏科學的認識。
地方綜合年鑒記述要求是管什么、記什么,干什么、記什么,其語句的順序,應根據工作職能的主次地位來安排。如果沒有認識到這一點,句子排序就容易出現毛病。
條目還應該增加必要的數據、事實,用翔實的數據和典型的事例說明成效。
語序不當、句序不當與編纂者邏輯思維有關,是地方綜合年鑒隱性存在的重要問題,它影響到年鑒的內在質量。
四、人名、地名、機構名稱、民族名稱使用規則
(一)人名使用規則
地方綜合年鑒中人名有中國人名、外國人名兩類。
1.漢語姓名和少數民族語人名
(1)漢語姓名書寫、拼寫規則。漢語姓名應使用規范文字。按照“名從主人”的原則,認同使用《新訂異體字整理表》中如“喆”“淼”“堃”“甦”“犇”“邨”等限作人名的異體字。
漢語姓名(單姓、復姓、雙姓)拼寫規則。按照《中國人名漢語拼音字母拼寫規則》(GB/T 28039—2011)規定,使用普通話、漢語拼音字母拼寫中國漢語人名。根據滿足應用需要,仿姓名的筆名、別名、法名、藝名等,按照正式姓名(即符合一般習慣用法的姓名)寫法處理。
(2)少數民族語人名拼寫規則。少數民族語人名拼寫按照《中國人名漢語拼音字母拼寫規則》規定的民族語用漢語拼音字母音譯轉寫,分連次序依民族習慣。音譯轉寫法可以參照《少數民族語地名漢語拼音字母音譯轉寫法》執行。
在一定的場合,可以在少數民族語人名音譯轉寫原文后備注音譯漢字及漢字的拼音;也可以先用或僅用音譯漢字及漢字的拼音。例如:
Ulanhu(烏蘭夫,WūLánfū)
Ngapoi Ngawang Jigme(阿沛·阿旺晉美,āpèiāwànɡjìnměi)
(3)特殊問題的變通處理辦法。地方綜合年鑒行文中涉及的著名歷史人物,港、澳、臺人士,海外華僑及外籍華人、華裔的姓名,以及科技領域各科(動植物、微生物、古生物等)學名命名中的中國人名,原來有慣用的拉丁字母拼寫法,必要時可以附注在括弧中或注釋中。
根據技術處理的特殊需要,年鑒行文中出現地對外文件和書刊等,大寫字母ü可以用YU代替。例如:Lǚ Hépínɡ(呂和平)拼寫為:LYU HEPING
(4)人名和稱謂連用時的規則。地方綜合年鑒行文中對于人物名稱一律只呼其名,不必加尊稱或敬語(引文除外)。如領導、首長、同志、老師、師傅、先生、女士等。必要時可以加職務、職稱且一律加在人名之前。如“市長某某某”“高級工程師某某某”。學銜、軍銜等可加在人名之后。如“江蘇省軍區司令員某某某中將”“某某大學校長某某某博士”“前美國國務卿基辛格博士”。
(5)人物身份、職稱稱謂誤用。誤用的主要原因是沿用舊概念或隨意性。如“國家公務員”“國家一級演員”。“國家公務員”是《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的概念。自2006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正式施行后,原《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的“國家公務員”概念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的“公務員”這一新的法律概念所替代,明確我國的公務員沒有“國家公務員”和“地方公務員”之分。另外,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評定職稱的文件規定的職務名稱中,只有體育系列的正高職職稱為“國家級教練員”,其他系列的官方名稱均沒有“國家”二字,“一級演員”“一級編劇”前面綴以“國家”,即稱呼“國家一級演員”“國家一級編劇”是不確切的。
2.外國人名使用規范
外國人的譯名,一般選擇最常用且不和其他人混淆的中文譯名。譯名優先參照新華通訊社譯名室編輯、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于2007年4月出版的《世界人名翻譯大辭典(修訂版)》,以及《中國大百科全書》各卷所附的外國人名譯名對照表。其次,可參照新華通訊社編輯的針對世界50多種語言的人名譯名手冊。以上均未收錄的人名,可根據新華通訊社編輯的譯音表中相應語言的譯音表音譯。
根據“名從主人”的原則,下列情形按約定俗成方式命名。
(1)已有固定英文名的華裔外籍科學家以及知名人士,應使用其固定的英文名。如李政道譯成“T.D.Lee”。
(2)國外知名科學家和知名人士已有習用的中譯名或漢名,則遵循其譯名不可音譯的原則處理。如Henry Norman Bethune翻譯為“白求恩”。
(3)我國出版物固定使用的知名度高的外國人名譯名,以新華通訊社譯名手冊為準,如曾擔任國際奧委會主席的Jacques Rogge,中文的音譯名為雅克?羅格,不可以隨意改變譯名的文字。
(4)引用科技圖書中的外國人名,按照譯名手冊翻譯成中文,并在第一個中文譯名后面加上該名字的外文寫法。
(5)學術專著中的外國人名可以保留原名而不譯成中文。
(二)地名使用規則
地方綜合年鑒行文涉及的地名有兩大類:一類是中國地名,一類是外國地名。它包括自然地理實體名稱,行政區劃名稱,居民地名稱,各專業部門使用的具有地名意義的臺、站、港、場等各類地名。
1.國內地名使用規則
國內地名寫法,以中國地圖出版社出版的最新行政區劃地圖為準。當地地名必須以本地地名普查辦公室核定的地名為準。漢語地名按《中國地名漢語拼音字母拼寫規則(漢語地名部分)》拼寫。
少數民族語地名,在各自民族語言文字的基礎上,按其標準(通用)語言,依據漢語普通話讀音譯寫漢字。對約定俗成的漢字譯音一般不更改。多民族聚居區的地名、有文字的少數民族語地名間的相互譯寫,以本民族和其他民族規范化的語言文字為依據,或者以漢語拼音字母拼寫的地名為依據。
蒙、維、藏語地名以及慣用蒙、維、藏語言文字書寫的少數民族語地名,按《少數民族語地名漢語拼音字母音譯轉寫法》拼寫。其他少數民族語地名,原則上以漢譯名稱按《中國地名漢語拼音字母拼寫規則(漢語地名部分)》拼寫。
臺灣地區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地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拼寫。
2.國外地名使用規則
國外地名的漢字譯寫,除原有的漢譯慣用名采用約定俗成的原則予以保留外,其他地名以該國官方語言文字和標準音為依據。國際公共領域的地理實體名稱的漢字譯寫,以聯合國有關組織或國際有關組織頒布的標準名為依據。國外地名漢字譯寫時,以漢語普通話讀音為準,地名專名用音譯,通名一般為意譯,可以參照中國地名委員會編譯的《外國地名譯名手冊》、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編輯出版的《世界地名錄》、知識出版社編輯出版的《世界地名譯名手冊》。無現成譯名的地名,根據國家地名委員會編譯的《外國地名漢字譯寫通則》音譯。非常見的外國地名譯名在行文中首次出現時,必須加圓括號標注原文,方便讀者理解。
(三)組織機構名稱使用規則
使用實際的標準組織機構名稱。地方綜合年鑒中組織機構名稱首次使用時要用實際的規范全稱。同一名稱在年鑒中不止一次出現時,可在全稱后用圓括號標注簡稱,以后用簡稱,或者采取在年鑒附錄中設置一組織機構全稱與簡稱對照表,行文時可直接采用表中所列的組織機構簡稱的方法。
使用規范的組織機構簡稱。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會、國務院、全國政協領導機構,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直屬機構的名稱,一律使用各領導機構辦公廳規定的各級地方領導機關與中央相對應的組織機構的簡稱,不得自行簡化。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及群眾團體組織機構、經濟組織等單位的簡稱要特性突出、規范明確,不能有歧義。
外國的組織機構、團體名稱,盡量使用慣用譯名,無慣用譯名的,可根據《翻譯服務譯文質量要求》(CB/T 19682—2005)的規定翻譯,必要時附注原文。采用縮寫形式應符合國際慣例。來自外來概念的中文縮略語,應使用外來概念原詞的英文縮寫。如“世界貿易組織”縮略為“WTO”。
(四)民族名稱使用規則
我國的民族名稱記述規范可依照《中國大百科全書·民族》的表述記述。
外國民族名稱可參照《中國大百科全書·民族》和商務印書館編譯的《世界民族譯名手冊》的表述記述。外國民族名稱的漢譯名在年鑒中首次出現時,須用圓括號標注原文。
三、語法規則
語法是用詞造句的方式,是語言的結構規則。說話、寫文章,合乎語言的結構規則就通,就合乎語法,反之就不通,就不合乎語法,就是病句。病句是語法錯誤的表現形式。地方綜合年鑒在其語言表達上出現瑕疵和錯誤,對語言表達本身和社會公眾都會產生負而影響。語法錯誤包括詞法錯誤和句法錯誤。
(一)詞法錯誤
詞法錯誤有多種類型。字詞使用不當是導致語法錯誤的重要原因。地方綜合年鑒中誤用名詞、動詞、形容詞和表意不明(指代不明)、費解、歧義的詞相對較少,但數量詞使用混亂和虛詞使用不當等情況時有發生。
1.數量表達混亂
(1)數字表述矛盾。
“全市個人助學萬元以上的將近800余人。”
“全縣農村居民均純收入超過萬元以上。”
“將近”與“余”矛盾。“超過”后面應該是確數,而“萬元以上”是不確定數。類似的表達還有“達……之多”“最多……以下”等。
(2)數字表述重復。
“全年植樹大約2萬株左右。”
“這種新型高速列車每小時時速達350公里。”
“年貨物吞吐量達到每年150萬噸。”
“大約”和“左右”重復,應刪去一個。“時速”即每小時行駛距離,應刪去“每小時”。“年貨物吞吐量”和“每年”重復,“每年”應刪去。類似“每年”的詞語還有“每件”“每臺”“日均”等表示“單位”數量的詞,使用時應注意前后關系。
(3)數值倍數、底數、翻番出錯。
“新的道路交通法規實施后,交通事故減少了三倍。”“三倍”應改為“百分之三百”。注意數值減少不能用倍數,只能用分數和百分數。
“2012年全國白酒實現產量1153萬千升,比1990年的513萬千升增加了2.25倍。”注意區別“增加到”與“增加了”以及“翻番”的概念。“增加到”包含底數,“增加了”不包含底數,所以應把“2.25倍”改為“1.25倍”。
“2011年,某餐飲店營業額為120萬元,比上年的40萬元翻了兩番。”“40”翻一番為80,翻兩番為160,而翻三番為320。
2.誤用虛詞
誤用虛詞主要表現在句子使用為了、通過、經過、由于、關于、對于等介詞不當,造成句子成分殘缺。例如:
“通過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使全局黨員干部受到深刻的教育。”“通過……使”掩蓋主語。或者去掉介詞“通過”,或者去掉動詞“使”。
“對于大學畢業生就業難的問題,引起了全社會的極大關注。”誤用介詞“對于”,造成主語殘缺。
(二)句法錯誤
1.成分殘缺或贅余
成分殘缺一般有缺主語、缺謂語、缺賓語、缺少必要的附加成分,造成句子結構不完整,表達意思不準確。成分多余是指多了某個成分而使意思不清楚,一般有詞語堆砌、重復、可有可無或助詞多余的情況。
2.語序不當
語序不當包括詞序不當、句序不當兩種情況。
詞序不當包括多項定語、狀語次序不當,虛詞、關聯詞語位置不當等幾種情況。造成詞序不當的原因一般是沒有遵循時空、邏輯順序,缺乏前后照應等。
句序不當一般有概念大小排列不當、語義輕重排序不當、時空順序不當、邏輯順序不當等幾種情況。造成句序不半的原因主要是對句子排序的客觀規律缺乏科學的認識。
地方綜合年鑒記述要求是管什么、記什么,干什么、記什么,其語句的順序,應根據工作職能的主次地位來安排。如果沒有認識到這一點,句子排序就容易出現毛病。
條目還應該增加必要的數據、事實,用翔實的數據和典型的事例說明成效。
語序不當、句序不當與編纂者邏輯思維有關,是地方綜合年鑒隱性存在的重要問題,它影響到年鑒的內在質量。
四、人名、地名、機構名稱、民族名稱使用規則
(一)人名使用規則
地方綜合年鑒中人名有中國人名、外國人名兩類。
1.漢語姓名和少數民族語人名
(1)漢語姓名書寫、拼寫規則。漢語姓名應使用規范文字。按照“名從主人”的原則,認同使用《新訂異體字整理表》中如“喆”“淼”“堃”“甦”“犇”“邨”等限作人名的異體字。
漢語姓名(單姓、復姓、雙姓)拼寫規則。按照《中國人名漢語拼音字母拼寫規則》(GB/T 28039—2011)規定,使用普通話、漢語拼音字母拼寫中國漢語人名。根據滿足應用需要,仿姓名的筆名、別名、法名、藝名等,按照正式姓名(即符合一般習慣用法的姓名)寫法處理。
(2)少數民族語人名拼寫規則。少數民族語人名拼寫按照《中國人名漢語拼音字母拼寫規則》規定的民族語用漢語拼音字母音譯轉寫,分連次序依民族習慣。音譯轉寫法可以參照《少數民族語地名漢語拼音字母音譯轉寫法》執行。
在一定的場合,可以在少數民族語人名音譯轉寫原文后備注音譯漢字及漢字的拼音;也可以先用或僅用音譯漢字及漢字的拼音。例如:
Ulanhu(烏蘭夫,WūLánfū)
Ngapoi Ngawang Jigme(阿沛·阿旺晉美,āpèiāwànɡjìnměi)
(3)特殊問題的變通處理辦法。地方綜合年鑒行文中涉及的著名歷史人物,港、澳、臺人士,海外華僑及外籍華人、華裔的姓名,以及科技領域各科(動植物、微生物、古生物等)學名命名中的中國人名,原來有慣用的拉丁字母拼寫法,必要時可以附注在括弧中或注釋中。
根據技術處理的特殊需要,年鑒行文中出現地對外文件和書刊等,大寫字母ü可以用YU代替。例如:Lǚ Hépínɡ(呂和平)拼寫為:LYU HEPING
(4)人名和稱謂連用時的規則。地方綜合年鑒行文中對于人物名稱一律只呼其名,不必加尊稱或敬語(引文除外)。如領導、首長、同志、老師、師傅、先生、女士等。必要時可以加職務、職稱且一律加在人名之前。如“市長某某某”“高級工程師某某某”。學銜、軍銜等可加在人名之后。如“江蘇省軍區司令員某某某中將”“某某大學校長某某某博士”“前美國國務卿基辛格博士”。
(5)人物身份、職稱稱謂誤用。誤用的主要原因是沿用舊概念或隨意性。如“國家公務員”“國家一級演員”。“國家公務員”是《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的概念。自2006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正式施行后,原《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的“國家公務員”概念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的“公務員”這一新的法律概念所替代,明確我國的公務員沒有“國家公務員”和“地方公務員”之分。另外,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評定職稱的文件規定的職務名稱中,只有體育系列的正高職職稱為“國家級教練員”,其他系列的官方名稱均沒有“國家”二字,“一級演員”“一級編劇”前面綴以“國家”,即稱呼“國家一級演員”“國家一級編劇”是不確切的。
2.外國人名使用規范
外國人的譯名,一般選擇最常用且不和其他人混淆的中文譯名。譯名優先參照新華通訊社譯名室編輯、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于2007年4月出版的《世界人名翻譯大辭典(修訂版)》,以及《中國大百科全書》各卷所附的外國人名譯名對照表。其次,可參照新華通訊社編輯的針對世界50多種語言的人名譯名手冊。以上均未收錄的人名,可根據新華通訊社編輯的譯音表中相應語言的譯音表音譯。
根據“名從主人”的原則,下列情形按約定俗成方式命名。
(1)已有固定英文名的華裔外籍科學家以及知名人士,應使用其固定的英文名。如李政道譯成“T.D.Lee”。
(2)國外知名科學家和知名人士已有習用的中譯名或漢名,則遵循其譯名不可音譯的原則處理。如Henry Norman Bethune翻譯為“白求恩”。
(3)我國出版物固定使用的知名度高的外國人名譯名,以新華通訊社譯名手冊為準,如曾擔任國際奧委會主席的Jacques Rogge,中文的音譯名為雅克?羅格,不可以隨意改變譯名的文字。
(4)引用科技圖書中的外國人名,按照譯名手冊翻譯成中文,并在第一個中文譯名后面加上該名字的外文寫法。
(5)學術專著中的外國人名可以保留原名而不譯成中文。
(二)地名使用規則
地方綜合年鑒行文涉及的地名有兩大類:一類是中國地名,一類是外國地名。它包括自然地理實體名稱,行政區劃名稱,居民地名稱,各專業部門使用的具有地名意義的臺、站、港、場等各類地名。
1.國內地名使用規則
國內地名寫法,以中國地圖出版社出版的最新行政區劃地圖為準。當地地名必須以本地地名普查辦公室核定的地名為準。漢語地名按《中國地名漢語拼音字母拼寫規則(漢語地名部分)》拼寫。
少數民族語地名,在各自民族語言文字的基礎上,按其標準(通用)語言,依據漢語普通話讀音譯寫漢字。對約定俗成的漢字譯音一般不更改。多民族聚居區的地名、有文字的少數民族語地名間的相互譯寫,以本民族和其他民族規范化的語言文字為依據,或者以漢語拼音字母拼寫的地名為依據。
蒙、維、藏語地名以及慣用蒙、維、藏語言文字書寫的少數民族語地名,按《少數民族語地名漢語拼音字母音譯轉寫法》拼寫。其他少數民族語地名,原則上以漢譯名稱按《中國地名漢語拼音字母拼寫規則(漢語地名部分)》拼寫。
臺灣地區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地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拼寫。
2.國外地名使用規則
國外地名的漢字譯寫,除原有的漢譯慣用名采用約定俗成的原則予以保留外,其他地名以該國官方語言文字和標準音為依據。國際公共領域的地理實體名稱的漢字譯寫,以聯合國有關組織或國際有關組織頒布的標準名為依據。國外地名漢字譯寫時,以漢語普通話讀音為準,地名專名用音譯,通名一般為意譯,可以參照中國地名委員會編譯的《外國地名譯名手冊》、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編輯出版的《世界地名錄》、知識出版社編輯出版的《世界地名譯名手冊》。無現成譯名的地名,根據國家地名委員會編譯的《外國地名漢字譯寫通則》音譯。非常見的外國地名譯名在行文中首次出現時,必須加圓括號標注原文,方便讀者理解。
(三)組織機構名稱使用規則
使用實際的標準組織機構名稱。地方綜合年鑒中組織機構名稱首次使用時要用實際的規范全稱。同一名稱在年鑒中不止一次出現時,可在全稱后用圓括號標注簡稱,以后用簡稱,或者采取在年鑒附錄中設置一組織機構全稱與簡稱對照表,行文時可直接采用表中所列的組織機構簡稱的方法。
使用規范的組織機構簡稱。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會、國務院、全國政協領導機構,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直屬機構的名稱,一律使用各領導機構辦公廳規定的各級地方領導機關與中央相對應的組織機構的簡稱,不得自行簡化。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及群眾團體組織機構、經濟組織等單位的簡稱要特性突出、規范明確,不能有歧義。
外國的組織機構、團體名稱,盡量使用慣用譯名,無慣用譯名的,可根據《翻譯服務譯文質量要求》(CB/T 19682—2005)的規定翻譯,必要時附注原文。采用縮寫形式應符合國際慣例。來自外來概念的中文縮略語,應使用外來概念原詞的英文縮寫。如“世界貿易組織”縮略為“WTO”。
(四)民族名稱使用規則
我國的民族名稱記述規范可依照《中國大百科全書·民族》的表述記述。
外國民族名稱可參照《中國大百科全書·民族》和商務印書館編譯的《世界民族譯名手冊》的表述記述。外國民族名稱的漢譯名在年鑒中首次出現時,須用圓括號標注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