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體例?1999年新版《辭海》解釋為:“著作的編寫規范格式,用以保證書稿的規格整齊和內容層次分明。”具體體現在著作的體裁與凡例,即編寫的體式和方法,也就是組織歸納材料的形式與編纂方法。
古今著作者歷來重視體例。正如唐代史學家劉知幾在《史通?序例》中所說:“夫史之有例,猶國之有法,國無法,則上下靡定;史無例,則是非莫準。”民國年間,方志學家傅振倫在《中國方志學通論》中就指出:“修志之道,先嚴體例,義不先立,例無由起,故志家必以凡例冠之。”方志學家甘鵬云則將志書體例比喻為綱領,他認為:“纂修通志,以規定義例為要,義例不定,如裘無領,如網無綱。”由此可見體例對編史修志來說何等重要。體例的制定與完善程度,在某種意義上說,決定著志書質量的高低與編修志書的成敗。
方志體例主要包括結構、體裁、章法(即文字編寫的一般原則)三項內容。方志體例繼承與創新都是編纂的必然要求,繼承舊志體例為的是保持志書的屬性,創新體例為的是新志書更符合記載新內容和使用新志書的需要。
一、方志結構
方志結構包括志書的基本框架、結構形式及層次安排。
1.基本框架
地方志的基本框架是橫分門類、縱述始末。這個基本框架是由地方志的基本屬性——資料性決定的。只有橫分門類,才便于記述和查找包羅萬象的內容;只有縱述始末,才便于看出事物發展的歷史與現狀。地方志的基本框架歷千年而不改,是因為已成為發揮地方志功能最好的著作模式。橫分門類一般遵守事以類從的原則,歸屬講究得當,排列要求有序。橫分門類、縱述始末的基本框架是從總體上說的,具體來講又是以橫為主,以縱為輔,因為與諸志并列的大事記(大事記略)是縱向記述歷史,一般不再橫分,而志首概述為補方志偏于橫剖而設,故一般也是縱述。
2.結構形式
地方志的結構形式主要有平目體、綱目體和章節體三種。
(1)平目體。特征是各類目平行排列,無綱統屬。
這種結構,宋元以前應用較普遍,直至清代中葉仍較流行,民國時期有部分志書采用。平目體結構的優點是類目清晰,編纂省事,檢索方便;缺點是結構松散,缺乏整體性。所以,比較適合內容簡單、字數較少的志書,隨著社會生產生活越來越豐富,清乾嘉以后運用此結構者逐漸減少。
編年體是平目體的特殊形式。它以時間為線索,編年記事。這種結構的志書十分少,明代有黃光昇《嘉靖長興縣志》、龔策《崇禎武進縣志》,清代有《雍正臨朐編年錄》,民國有《冀縣志》。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只有1959年編的《孟縣人民縣志》和1980年版《呼瑪縣志》等極少數志書采用。
(2)綱目體。特征是先設若干綱,各綱之下酌分細目,以綱統目。
這種結構,宋元以后應用較普遍,清后期以后逐漸占據志書結構的主流,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主流位置被章節體取代。由于志書類別不同,編纂者的思想認識和風格各異,綱目體曾有以下幾種主要類型。
①政區為綱型 這種類型以政區為綱,綱下設目,多為全國性總志及區域范圍較大的志書所采用。如《大元大一統志》、《大明一統志》、《大清一統志》等。明伍余福纂的《成化陜西志》,“以府、州、縣、衛、所、寺、監為綱,而各系門目于其下,如一統志之例”。新志尚未見這種結構。
②事類為綱型 這種類型以若干種事物為綱,每綱之下設若干目。如以“地理”為綱,下設山、川、湖泊等目;以“文化”為綱,下設文學、藝術、音樂、舞蹈、書法、篆刻等目。歷代綱目體志書多采用這種類型。新方志中,《萬年縣志》屬這種類型。
③事類、政區混合為綱型 這種類型有的以事類為綱,有的以政區為綱,綱下設若干目。這種結構類型僅見于宋明志書。如宋《寶慶四明志》,全志21卷,前11卷為府志,以事類設綱,列敘郡、敘山、敘水、敘產、敘賦、敘兵、敘人、敘祠、敘遺9綱,下分46目;后10卷為各縣縣志,以政區為綱,列鄞、奉化、慈溪、定海、昌國、象山等綱,每縣各設若干目,互不相混,亦不與府志混淆。這實際是府與縣的合志。新方志尚未見這種結構的志書。
④紀傳體類型 這種類型仿正史體裁,以紀、表、志、傳或書、考、錄、略、譜等為大類,然后再立綱設目。如清《光緒山西通志》分圖、譜、考、略、記、錄六大類,各統若干綱目。這種體式是正史影響不斷擴大、史學理論不斷向方志編修滲透的結果。實踐中,事類為綱型與紀傳體類型是相互融合的,綱目體舊志一般設有大事記或大事年表、建置志、山川志、貢賦志、藝文志、人物傳、附錄等,結構上吸收紀傳體,有縱有橫、縱橫結合、協調完整。
⑤政書體類型 這種類型采用記典章制度的體例編修志書,如《弘治興化府志》“定吏、戶、禮、兵、刑、工為六紀,每紀提其要以為綱,敘其事以為目”,共設65綱,257目,以戶部最詳。采用這種類型的志書不多,明代還有《正德漳州府志》、《嘉靖臨武志》等。這種類型帶有明顯的時代烙印,封建政體改變后,不再沿用這種結構。
⑥三寶體類型 這種類型根據《孟子》“諸侯之寶三:土地、人民、政事”命名。一般以土地、人民、政事為三綱,或加文獻成四綱,各綱之下設若干目。如明《萬歷湖州府志》設土地、人民、政事三類,每類之下有10目。又如《萬歷廣平縣志》設土地志、人民志、政事志、文獻志及附志諸綱。這種類型有以“略”稱的,分為地略、政略、人略、獻略,如《光緒武緣縣圖經》;有以“紀”稱的,分為紀地、紀官、紀人、紀故,如《同治象州縣志》;有以“譜”稱的,分年譜、地譜、名譜、人譜,如宋《紹熙永嘉譜》;還有以“書”稱的,分為地書、治書、戶書、禮書,如《萬歷會稽縣志》。這種類型雖然比較簡明,但綱少目多,統攝復雜多樣的內容比較困難,故運用較少,新志無仿效的。
綱目體志書的優點是綱有所領,目有所歸,結構嚴謹,層次明晰,便于反映事物間的內在聯系。綱目體結構在總體上比平目體結構優越,為國產的傳統優勢結構。
⑦三書體類型 這種類型為章學誠倡導。他主張方志立“三書”,即志、掌故、文征,其中志是主體,設紀、譜、考、傳四大類,記述當地史地人事;掌故按類選編輯錄地方官府頒發的各種制度、條例和檔案資料;文征按類保存地方文獻,如奏議、論說、詩賦、金石等原始資料。這種類型在清前期影響較大,但真正用于修志的不多。章學誠修《湖北通志》、《永清縣志》、《麻城縣志》時運用了三書體,張森楷《新修合川縣志》設圖經、譜、掌錄、傳、余編、文在六類,其中圖經、傳、譜為志的部分,掌故改為掌錄,文征改為文在。民國時期余紹宋《龍游縣志》、李泰棻《陽原縣志》運用了三書體,篇目略有改動。
(3)章節體。以章節為層次編排內容的結構形式。
章節體不是中國方志固有的傳統結構形式,而是十九世紀末在西方著作體裁影響下產生的。章節體志書將綱目體志書的大類改為篇,中類改為章,小類改為節,具體事物改為目,較早運用章節體結構形式的是《光緒蓮花廳志稿》,該志設地理、風俗、物產、賦役、存往、建置、武備、學校、雜類、名宦傳、秩官表等門,門下設章節,共57章。《宣統昌圖府志》分疆土志、政治志、實業志、交通志、風俗志、人物志等6章。民國2年(1913年)張樾纂的《肇州縣志略》,分7章20多節。民國19年劉爽撰的《吉林新地志》,分上下兩編,上編為自然部,下編為人文部,每部之下又分若干章,章下有節或子目。章節體在清末民國志書中并不多見,新志書中占據了主流。章節體志書的層次和名稱呈現多樣化,有名篇章節、卷章節、章節、志章節、卷志章節、卷篇章節的,也有名志編章節、卷篇節、編卷章節、編志章節的。
章節體結構與傳統的綱目體結構比較,有更大的容量和更系統的組織,突出優點是層層統轄,邏輯關系嚴密,整體性強。
根據篇一級門類設置的多少,方志界又將章節體志書分為大篇體、中篇體、小篇體三種類型。
①大篇體 這種類型篇一級分得比較粗,是將相同或相近的事類歸并在一起形成的一種結構形式。省級志書一般設40個分志(卷)左右,市志、地區志一般設4~5卷,縣、城區志一般設8~10個篇(分志、卷),如首輪《湖北省志》設卷首、大事記、地理、地質礦產、經濟綜述、水利、農業、工業、貿易、財政、金融、郵電交通、城鄉建設、經濟綜合管理、政權、政黨社團、司法、軍事、民政、外事僑務、教育、科學、文藝、新聞出版、體育、衛生、民族、宗教、文物名勝、方言民俗、人物、附錄等32個分志,將所有工業歸并于大工業分志中,將公安、檢察、審判、司法行政統歸并于司法分志中。
采用這種結構類型,志書的整體性較強,避免了種概念與屬概念并列的弊端。但也有不足,如分志與分志、篇與篇之間分量相距較大;若干單位承編一部志書,進度不一,牽頭單位很難協調,加大了總纂的難度,影響了出書的進度。
②中篇體 這種類型介于大篇體與小篇體之間,是將某些性質相同或相近的事物作必要的歸類后形成的一種結構形式。省級志書一般設50~60個分志(卷),縣志、城區志一般設15~20個篇(分志、卷),如首輪《山西省志》設總述、地理、氣象、地質礦產、地震、人口、土地、農業、林業、水利、鄉鎮企業、煤炭工業、電力工業、冶金工業、化學工業、機械電子工業、建筑材料工業、軍事工業、輕工業、紡織工業、交通、鐵路、郵電、測繪、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商業、糧食、對外貿易、財政、金融、經濟管理、黨派群團、政務、政法、民政、軍事、教育、科學技術、社會科學、文化藝術、衛生醫藥、體育、新聞出版、文物、旅游、民族宗教、民俗方言、人物、大事記、附錄等50卷。與大編體相比,農業、工業分為若干卷,但政法類內容,如公安、檢察、審判、司法行政依然并在一起;首輪《昭平縣志》首列概述、大事記,后設雜錄,中為建置人口、自然環境、黨政群團、公安司法、綜合政務、勞動人事、軍事、農牧副漁、林業、水利水電、工業、交通郵電、城鄉建設、財貿金融、經濟管理、教科文衛、民情風俗、人物等18篇,下統87章298節。
③小篇體 這種類型是依據事物的性質和特點,兼顧現實的社會分工和管理體制,分門別類地設置分志(篇)的結構形式。省級志書一般設80~100個分志(卷),市志、地區志一般設50~70個分志(卷、篇),縣志、城區志一般設20~40個篇(分志、卷)。
小篇體結構按照事物的性質和特點,根據“事以類從,類為一志”的原則設分志(卷、篇),是首輪多數志書采用的結構形式。以省級志書為例,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采用小篇體結構的就有23個,約占74%。小篇體結構的特點是:虛設層次減少,有利于突出地方特色和時代特點,有利于落實編纂任務和出版計劃。
此外,根據地方志的斷限,方志界又將志書分為通紀體和斷代體兩種結構形式。
通紀體 通紀體是以記述一地建置之始或事物發端至志書下限或擱筆之時的結構形式。中國現存的舊志和新編方志絕大多數采用這種體式,即既記今亦追古,既敘現狀也述歷史。統合古今、詳今略古是通紀體的特點。首輪全國新編的志書大都采用通紀體結構。
斷代體 斷代體是記述一地一定時期內自然、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情況的結構形式。歷代斷代體志書,一般以“續志”標名,在時間段限上,一般記前志斷修后至續修時的地方情況或記某一特定歷史時期內的地方情況。如宋《景定嚴州續志》,主要續接前志——《淳熙嚴州圖經》以后70余年之人事。也有不名“續志”的,如首輪《湖北省志》,其上限為1840年,下限為1985年,專記近現當代湖北地方情況。第二輪新方志原則上為斷代體結構,上限續接前志下限,根據需要所記的部分內容可適當上延,如上延至1978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或當地解放之時,或當地有行政建制之始,上延的內容一般簡略記述,以達到溝通歷史變化的目的。
3.層次安排
由于志書的內容包羅萬象,層次的安排也千變萬化,但都必須遵守橫排豎寫的基本原則,特別是章節體志書,更講究章節的層次安排。層次安排的原則:①篇能統章,章能統節,存在統屬關系的篇、章、節之間內容存在邏輯關聯。②各層次以橫分事類為主,當橫分不便于記述地情之變化或反映地情之特點時,個別章或節可以考慮分期或錯期安排。③豎寫單元必須是一個基本事類,內涵不能過于狹窄,否則不利于反映事物發展變化的面貌,影響志書功能的發揮。④各獨立單元同一層次的分類標準一般應統一,鑒于事物的復雜性,允許個別單元使用有利于記述的雙分類標準。
4.新方志結構創新
第二輪方志結構在繼承首輪方志結構的基礎上創新主要體現在篇目上。篇目創新遵循以下原則:
(1)從時代賦予新內容的實際創新篇目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近10多年來,中國社會發生了很大變化,改革與創新的速度最快、涉及面最廣、步子最大,許多新生事物前所未有。所以,第二輪方志篇目設計必須根據時代賦予新內容的實際創新,以體現新特色,容納新事物。
(2)從機構改革新情況的實際創新篇目
20多年來,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在不同程度上進行了多次改革,有的是拆分或撤銷,有的是合并或升格,有的是職能轉變,有的是隸屬關系變化,有的是屬性改變,凡此種種為新方志編修帶來了許多新問題。第二輪方志篇目設計必須從機構改革的實際出發創新篇目,宜橫則橫、宜縱則縱,宜分則分、宜合則合。
(3)從查漏補缺的需要創新篇目
查漏補缺是編纂第二輪志書的重要工作,必要時需重新為專志定位,如某省首輪《地質礦產志》定位為自然類專志,記述自然方面的內容已經較為詳盡,鑒于20年來地質礦產自然方面變化不大,第二輪《地質礦產志》遂定位為事業類專志,偏重于事業方面的記述。這樣,第二輪《地質礦產志》對于首輪《地質礦產志》來說,既是續志,又有大量補缺的內容。查漏補缺還可以根據需要上延記述,允許上限不齊,或根據需要設章節設分志補遺。
(4)從加強實用性的需要創新篇目
如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內容、增強整體業績和典型業績內容的章節,如某省第二輪《教育志》增設了教育發展水平篇,《扶貧志》設了扶貧紀實篇。
(5)從加強可讀性的需要創新篇目
地方志是嚴肅的資政之書,嚴謹的存史之書,同時還是具有教化功能之書。既具有教化功能,就不能不考慮可讀性。可以通過篇目設計增加一些具有可讀性的內容。
(6)科學合理
設篇立章眉目清楚,統屬得當,重點突出,便于操作。忌繁瑣、舊瓶裝新酒、無謂交叉重復。一般篇目不超過三至四級。
(7)符合地情
每個省市縣都有各自的地情實際,所設篇章必須從實際出發,有的門類應包括進去,沒有的門類不必虛設。篇章按主次、輕重順序排列。
(8)不刻意推翻首輪方志篇目
為方便查閱資料,第二輪新方志的篇目不宜刻意推翻首輪方志的篇目,另起爐灶。特別是外在形式,如果沒有原則問題,可以延用。要認真總結首輪方志篇目的優缺點,長處與不足,加以完善。既體現行業發展的特點,又充分反映機構改革和行業發展帶來的新變化。
二、方志體裁
方志體裁是志書按照表述內容的需要而采用的表現形式。關于方志體裁,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于1985年通過的《新編地方志工作暫行規定》和1997年通過的《關于地方志編纂工作的規定》都作了具體要求。《關于地方志編纂工作的規定》指出:“地方志的體裁,一般應包括述、記、志、傳、圖、表、錄等,以志為主體。”
1.基本體裁
(1)志
志,即各專志運用的體裁。專志是志書的主體部分,它伴隨著人類進步、文化發達而產生,又伴隨著社會分工細化及科學不斷發展而發展,同時也是方志體例日臻完備、日益發展的成果。它記述的內容從自然到社會,政治到經濟,文化到科技,分門別類,無所不包。志書除概述、大事記、人物傳、附錄外,一般都屬專志范疇。
志書是記實之作,志體集中體現了志書為資料性著述的本質特征。它是記敘體,以資料說話,“述而不論”,寓褒貶、觀點、規律于敘述之中,通過資料的科學排比,反映事業的興衰起伏。需要科學地理解“述而不論”。“述而不論”是地方志的重要特征,一種傳統,也是地方志歷千年得以生存發展的基礎。“述而不論”特指行文只敘不議,只敘不論,以資料說話,不事夸張和形容,寓褒貶于敘述之中,而不是指匯集資料,做成大拼盤。事實上,絕對的述而不作,封建社會、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沒有,社會主義社會也不可能有。每一個人都生活在現實社會中,他的思想、對事物的認識都不可避免地打上時代的印跡。志書本身,從設計篇目、收集資料、取舍資料、撰寫,無不是“論”的產物,只是與史書、散文、小說、工作總結、新聞報道“論”的方式不同。志體忠于歷史,以資料講述歷史,講究分門別類地把紛繁的資料加以綜合、整理,融會貫通,形成觀點,進而按篇目表述出來。“述而不作”強調的是運用“記敘體”寫志。志書的“述”不是有聞必錄,不分主次,將各種資料簡單地排列在一起,而是通過運用大量資料,全面、系統、客觀地記述事物產生、發展、變化的真實過程。“述而不作”并不排斥“作”,“作”是考證、分析、提煉資料,是科學地排比和運用資料,是通過資料排比揭示地情的基本特點和事物發展的客觀規律。以上所有的“作”都是通過“敘述”而非“論述”、“評述”、“邊敘邊議”表現出來,這就是地方志的“述而不論”。志體是述、記、傳、圖、表、錄諸體的基礎體裁,述、記、傳、圖、表、錄諸體都是在志體的基礎上吸收史書體裁而形成的,然而萬變不離“述而不論”。
(2)述
述,即總述、概述運用的體裁。總述、概述是對一地一事業一行業全面情況和歷史、現狀的概括介紹。它是由古代志書中分志前面的“志序”、“序例”等發展而來,最早出現的與今概述要求比較接近的是民國時期黃炎培編纂的《川沙縣志》志首的“導言”和各分志之首的“概述”。《川沙縣志》志首“導言”的內容一是說明概要,二是闡明義例。與新方志概述有些不同,學術界稱其為概述的發端。新方志的概述一般不闡述義例,著力于闡述志書內容的概要,以便讀者不及讀全文而大致了解。從寫法上看,總體上說,“述”依然體現志書為資料性著述的本質特征,運用記述體,以資料說話,“述而不作”,寓褒貶于記述之中。居于志首的概述是全志的總綱,獨立成篇,內容攝取各篇之精華而勾勒出一個地區、一個行業或一項事業發生、發展、變化的軌跡,要求縱述歷史,橫陳現狀,梗概全貌,揭示規律。唯一與志體不同的是可以適當地述中帶議,使事實和議論渾為一體。或議論得失,客觀準確地評述一地一事業的興衰起伏;或展望未來,傳達一地一事業發展的前景。但是分志之首的無題概述不主張述議結合,而是堅持“述而不作”。
概述居于分志或篇章之首,是該分志或篇章的總綱,以無題概述的面目出現。所記述的內容為本分志、篇章的精華,運用記述文體,一般不論。
1997年5月8日,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二屆三次會議討論通過了《關于地方志編纂工作的規定》,并經國務院同意,于1998年2月10日頒發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志編委會及辦公室(總編室),要求“遵照執行”。該文件首次將“述”這一體裁,在權威文件中確認。這是新方志體裁成熟,達到科學、完善的標志之一。
(3)記
記,即大事記(包括大事記略、大事年表)運用的體裁。大事記的體裁分三種:①編年體,②紀事本末體,③編年體與紀事本末體結合。
編年體大事記,完全按時間逐年、逐月、逐日記載各地本事業有影響的大事及人物活動。優點是時間概念很強,容易查找,不足的是有的事件被人為割裂,不易看清始末、因果。
紀事本末體大事記,以事件為中心標立題目記大事,按時間順序一個事件一個事件地記敘,要求將事件記述完整,有始有終。優點是重要事件的前因后果、發展變化容易看清楚,不足的是有的不足以成為事件的大事、要事難以記述,因為與紀事本末體的體例不符。
編年體與紀事本末體結合的大事記,以編年體為主,輔以紀事本末體,對某些重要的時間跨度較長的事件簡記其始末。該體裁集中了編年體與紀事本末體的長處,兩種體裁互補,可以靈活運用。大事記多采用編年體與紀事本末體結合的體裁。
大事記(包括大事記略、大事年表)為全書之經,有利于克服各分志(篇章)橫排帶來的結構比較松散的弱點,使志書的整體結構嚴謹并方便閱讀。大事記相對于大事記略、大事年表來說,要求史事記述比較詳細,而大事記略和大事年表則以粗線條記錄大事。
大事記作為地方志的一個組成部分,最早可追溯到南宋嘉定七年(1214年)高似孫編纂的《剡錄》,卷一為縣紀年,以時間為經,以史實為緯,記載全縣歷代發生的大事。后世方志相沿成習,效法《剡錄》記大事,多數稱“紀年”、“總紀”、“年紀”。民國年間,名大事記漸普遍。首輪新方志普遍設大事記,這是地方志體裁發展與完備的要求。《內蒙古自治區志》的75部專業志中就有一部專志為大事記。隨著社會內容的日益豐富與發展,地方志單靠橫排門類記人載事已不能滿足讀志用志的需要,必須有大事記縱向記載各時期各階段本地的大事,以便向讀者提供當地歷史發展和變化的線索。
(4)傳
傳,即人物傳運用的體裁。人物傳專記對當地社會歷史發展有較大影響的人物。寫人物傳要求記述傳主的生卒年月、性別、民族、籍貫(或祖籍與出生地),傳主的生平和事跡,在社會上的影響,公認的社會評價。人物傳也要求“述而不
作”,傳主的生平和事跡、影響和評價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不能自行發揮。傳主的生平和事跡一般以時為序記述,以反映其一生的軌跡和全貌。
從形式上講,人物傳有大傳、中傳、小傳、合傳、類傳、附傳之分。大、中、小傳是按字數的多少劃分的,而字數的多少一般又以傳主在當地的影響而確定。合傳,顧名思義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傳主合在一起寫的傳。類傳,是將同一類人物寫在一個傳中。而附傳則是在一個人物傳之末附以其他傳主的事跡。
從內容上講,人物傳主要記對當地社會歷史有較大推動作用的正面人物,也適當記述對當地社會歷史有較大阻礙作用的反面人物,或兩面人物。從時限講,人物傳專記已過世人物。人物傳的編排方式有三種:①按姓氏筆畫多少編排,②按生年先后編排,③按卒年先后編排。用哪一種編排方法,需統籌考慮,從實際出發。
新方志幾乎都設有專志、專篇記載人物。人物專志、專篇一般由傳、錄、表組成。傳,專記有影響的過世人物,需全面記述傳主的一生,要求有血有肉,寫出個性和特點,篇幅可以從實際出發,相對于人物錄來說一般較長,力戒簡歷式。一個寫得好的人物傳,就是一面做人的鏡子,使人受到教益和鼓舞。錄,可以記在世人物,也可以記過世人物,一般只是簡記人物的生平或突出事跡。表,就是列表簡記人物。
由于地方志是官書,人物立傳政策性強、社會關注面大,必須遵照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來衡量人的功過是非,用唯物史觀正確認識和記述人物在歷史上的作用,堅持實事求是地記述人物。
人物傳堅持秉筆直書和實事求是的原則,褒貶分明,不因其功掩飾其過錯和罪惡,也不因其過掩沒其在歷史上的一定功績。歷史人物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產生的,寫人物傳可以適當交代傳主活動的背景。
(5)圖
圖,即地圖、統計圖、照片、白描等。圖是方志體裁的重要組成部分。歷代志書,大多有疆域圖、城池圖、山川圖等。圖生動直觀,形象而綜括,能配合文字記述,起到豐富志書內容、提高志書價值、美化志書版面、增強志書可讀性的作用。圖為“無言之史”。
圖有插頁圖和配文圖之分,一般與文字相輔而行。新方志的插頁圖一般為彩照或彩色地圖、示意圖、統計圖。配文圖一般為黑白照片、黑白插圖或白描,也有用示意圖、統計圖的。入志圖要精選,要選擇有意義、存史價值高、圖面鮮明醒目、美觀大方、與志書內容密切相關的。圖一般不單獨組成篇、章,因為以圖說史難度比較大。部分省級志書設有圖志、照片志。
圖的編制一般應抓好以下幾個環節:確定內容,選擇形式,擬定提綱,搜集資料,編繪或精選,確定圖的位置、尺寸。注意宜圖則圖,設計科學合理。忌移花接木,文圖相悖,以圖擠文。
圖的位置要安排適當。反映全地域面貌的地形圖、行政區劃圖和反映全局大勢的照片、統計圖,應安排在志書之首,或安排在相關專志(篇)之首,作為插頁圖。某一史料的附件或記錄某一方面史跡的圖,可作為配文圖,置于相關文字之間或之后,使圖文互補,圖文互證。
制作圖要有特色。地形圖、地貌圖、生態農業分布圖、各種示意圖、統計圖要由專業人員繪制,以求準確、規范,突出地方特點和行業特點。涉及國界、省界、縣界的地圖需由國家或省級測繪部門繪制或審定。照片需注意采用新技術、新角度,注意收集航空照片和衛星照片。
入志圖要具備時代性和地方性。注意反映生產力的發展,生產關系的變革,人的精神風貌和新的建設成就。反映地方特色的特產和民風民俗也應酌情收錄。
(6)表
表,即統計表、一覽表、人物表等。表是一種既易綜括、又便閱覽的體裁,也是方志體裁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人物、大事可以立表,政治、軍事、經濟、文化、體育、衛生等內容都可以綜括為事表、物表、人表、數字表等,將復雜的事物變得一目了然,從而贏得“攬萬里于尺寸之內,羅百世于方冊之間”的功效。歷代志書有沿革表、選舉表、戶口表、貢賦表、職官表等。表也是“無言之史”。
表由標題、橫欄目、縱欄目、文字說明和數字說明、計量說明和注釋等組成。標題是表的名稱,一般具有時間、地域、事項三個要素,講究簡明確切。標題只在表首出現,表轉頁之后不再需要寫出標題,而是在表的左上角注明是續表。橫欄目位于表體的上方,橫排;縱欄目位于表體的左邊,縱排;它們縱橫交錯,構成了表體,為填寫文字說明和數字說明造就了空間。縱橫欄目的設計講究要素齊全,設計合理,經緯分明,結構清晰,符合邏輯。文字說明和數字說明是表的主體,內容必須簡練、準確無誤,與縱橫欄目的要求相符并一一對應,同時也必須與正文的記載一致,不能出現矛盾。計量說明可以置于首頁表體的右上方,也可以緊貼縱欄目或橫欄目。注釋是對表體內容的補充說明,一般置于表體的下面,根據需要而設。表一般采用“三線表”,即“開口式”,表的左右兩端不畫縱線。
立表要求一表一主題。表雖然可以化繁為簡,節省文字,但是在志書中,表只是正文的補充,需力戒以表代替文字記述。注意宜表則表,表隨文走。
新方志多見于制作沿革表、領導人任職表、各類人物表、各類經濟文化事業統計表、一覽表、分析表、升降表等。
(7)錄
錄,即附錄,也是志書體裁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附錄通過承載正文不宜容納而又確有記載必要的重要文獻、精選的原始資料和經過整理的珍貴史料,能幫助讀者了解一地一行業發展的背景、緣由和軌跡,從而提高志書的使用價值。附錄收錄的文獻和史料需體現一地一行業發展的關鍵點,如重要決定、紀要、規劃、規定、通知,重要的調查資料、工作報告,重要的統計數據和史料,重要的詩文等。
除以上七種體裁外,還需掌握序、凡例、后記、索引的編纂方法。序,安排在志首,用于說明修志的意義和指導思想,介紹全志內容及修志的有關情況。凡例,安排在序之后,用于說明志書的體例、結構及編寫方法。后記(或跋),安排于志末,用于交代修志始末。索引,安排在后記之前,根據檢索需要編制。
地方志的體裁是一種綜合性體裁,由述、記、志、傳、圖、表、錄諸體裁構成,其中志體為其宗,述、記、傳、圖、表、錄無不遵循“述而不作”、“寓觀點于記述之中”的原則,稍有變通也僅是述體而已。述、記、志、傳、圖、表、錄諸體裁之間是互相補充的,它們可以根據需要靈活地承擔記載不同事物、反映復雜社會歷史面貌的任務。這是地方志體裁的優勢所在。
2.新方志體裁創新
第二輪地方志體裁創新,主要體現在活用諸種體裁、最大限度地開發諸種體裁的最大效能上。換言之,就是更為注重開發諸體裁之間的互補性,使之組合有序、相得益彰,以達到表現內容的最合理、最出色。
如何提高志書體裁的效能? ①靈活運用述、記、志、傳、圖、表、錄等體裁,使之相互配合,做到宜文則文,宜表則表,宜圖則圖,宜志則志,宜記則記,宜錄則錄,宜述則述,宜傳則傳,以最精煉的最簡潔的文、圖、表“語言”,講述最豐富的歷史和現狀。②開發配文圖照的應用范圍,將有史料價值、有意義的圖照盡可能收入志書,一方面提高志書的存史價值,另一方面提高志書的可讀性。③開發地圖集、照片志,將較為系統的地圖和照片呈現給讀者,讓讀者從直觀之中深刻領略豐富的內容,找到自己關心的熱點。首輪《福建省志》設置了4部地圖集,即《福建省自然地圖集》、《福建省普通地圖集》、《福建省歷史地圖集》、《福建省經濟地圖集》,《天津通志》設了《照片志》,用照片記述天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50年風雨歷程,均受到社會和方志界關注,產生了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④努力編纂圖文并茂、圖文映襯、圖文并舉的志書,以豐富的志書內容,吸引讀者的視線,促進方志的開發利用。
三、方志章法
方志章法,即對志書撰寫的一般要求。
撰寫志書的一般要求,主要體現在“凡例”中。凡例是一部志書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是指導志書編纂的綱領性文字。方志學鼻祖章學誠在《修志十議》中提出,修志需要有三長:“識足以斷凡例,明足以決去取,公足以絕請托。”他將明斷凡例的“識”作為志家必備“三長”之首,可見其重要性。修志凡例最基本的內容包括志書編纂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編纂體例和框架結構、斷限、行文規定等。歷代修志都重視凡例的制訂,有全國性的要求各省共同遵循的凡例,如明永樂十六年(1418年)頒布的《纂修志書凡例》;也有一省之內對所屬各府、州、縣修志要求的凡例,如民國7年(1918年)頒發的《山西各縣志書凡例》;更有各省、府、州、縣志書各自制訂的凡例,有稱“敘例”的、“總例”的,也有稱“略例”的。1985年,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頒行了《新編地方志工作暫行規定》26條,全國各地的修志工作都必須按照文件中的有關規定執行。1998年,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又頒行了1997年通過的《關于地方志編纂工作的規定》,成為第二輪地方志的全國性“凡例”。各省根據全國統一要求和省內的實際情況,又提出了一些具體要求。如2005年7月自治區人民政府頒發的《〈內蒙古自治區志〉行文規則》,就是編纂志書應遵守的行文規范。
第二輪地方志撰寫的一般要求,概括起來有以下幾方面:
1.指導思想
這是一部志書的靈魂,也是新方志的時代特點。第二輪地方志編纂應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思想,堅持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觀點,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路線、方針和政策。
2.志書類型及名稱
根據1997年5月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二屆三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地方志編纂工作的規定》,編纂地方志主要分三級進行:①省、自治區、直轄市編纂的地方志;②設區的市、地區、自治州、盟編纂的地方志;③縣、自治縣、旗和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編纂的地方志。
志書名稱必須采用規范的行政區劃名。為了方便讀者,根據2000年3月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發的《關于續修地方志的幾項規定(討論稿)》,第二輪地方志的封面和內封“在志書名稱的下邊加括號寫出上下限的起訖年代”。
3.志書斷限
從全國來看,首輪新方志的斷限最初有兩種:①上限溯自古代,下限斷至1985年或下延若干年;②上限溯自1840年,下限斷至1985年或下延若干年。首輪內蒙古自治區三級志書的上限一般據實上溯,即當地有記載之始。
各專業志從實際出發自行確定志書的下限。
4.志書文體
新編地方志要求使用規范的語體文、記述體。
語體文,指運用現代漢語著述的文體。新編地方志要使用現代漢語寫作。民族自治地方的新編地方志,可以同時用漢語文和當地文字出版。
除引用歷史著作原文外,力戒用文言文,也不要用半文半白、文白間雜的語體或方言。
記述體,指把事物的特點,事情的發展、變化過程和人物的經歷,如實表述出來的一種文章體裁。
記述體有六個不可缺少的要素,即:時間、地點、人物、事件、原因和結果。在記述體中,作者必須直接或間接地交代清楚這六個要素,否則就不能圓滿達到記載和敘述人物、事件的目的,存史價值將大打折扣。
5.志書內容
囊括一地自然和社會各方面的歷史與現狀,做到橫不缺項、縱不斷線。要體現新觀點,運用新資料,反映新面貌。
6.志書篇目
合乎科學分類和社會分工的實際,突出時代特點和地方特色。做到門類設置合理,歸屬得當,層次分明,排列有序。
7.編纂原則
主要有存真求實原則,述而不論原則,橫分縱述原則,生不立傳原則,詳今略古原則,記述敏感問題原則。
8.行文規定
按自治區人民政府2005年7月頒發的《〈內蒙古自治區志〉行文規則》執行,內容包括文體、書寫規范、用字、標點、稱謂、數字、計量單位、引文注釋、圖表的規范等。
9.資料來源
為便于后人查考研究,重要的資料來源,十分重要的收錄經過,資料的考證、鑒別及利用情況,需注明。
10.特殊注釋
為方便今人及后人閱讀、使用,對一些具有時代特征的短語、稱謂,在一部志書首次使用時要加注釋。如“三講”為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三大戰略、六大突破”即實施區域經濟、開放帶動、重點突破戰略和實現思想認識、經濟結構優化、經濟體制轉換、對外開放、科學技術與經濟結合、人才培養、引進和使用的新突破。
《內蒙古自治區志》75部專業志是一個整體,執行統一的《凡例》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頒發的《〈內蒙古自治區志〉行文規則》,此外,還須根據各專業志的特點制訂細化的志書編纂要求,以體現科學性和嚴謹性。各專志的撰寫要求,出書時作為“編纂說明”置于志首。
四、志體與其他文體的區別
志書有自身特定的文體。它不同于史書,不同于文學作品,不同于工作總結,不同于新聞報道。
1.志書與史書的區別
志書與史書在體例方面的主要區別是:
①結構的形式不同。志書一般采用橫排豎寫的結構形式,先橫排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門類,再縱寫各類發展變化的始末。而史書一般采用豎排橫寫的結構形式,如《中國通史》先按朝代順序縱排篇(章),再在每篇(章)橫寫政治、經濟、文化、社會方面的情況。
②表現歷史的方式不同。志書保存真實、準確的歷史資料,讓讀者從中了解歷史發展的軌跡、得失,進而總結規律。史書通過記述并論述歷史,向讀者闡述社會發展的規律。
③表達觀點的方式不同。志書要求作者把觀點和傾向性,寓于史料的記述之中,不需要作者出面評論功過是非,必要時至多三言兩語,畫龍點睛,而史書在記述歷史的同時必須表達作者對歷史的評價,評論歷史,史論結合。
2.志書與文學作品的區別
志書與文學作品的主要區別是:
①所起的作用不同。志書的作用是通過保存歷史資料達到存史、資政、教育人民群眾的目的。所以記載的每一個事件和人物必須實事求是,秉筆直書,經得起歷史的考驗,絕不允許存在任何虛構和不實,而文學作品的作用是弘揚真、善、美,鞭撻假、惡、丑,以文學作品教育人民群眾。文學作品必須感人,必須打動讀者,所以允許在現實生活的基礎上虛構故事和人物。
②運用的文體不同。志書運用的文體是記述文,要求語言樸實無華、規范嚴謹,以達到反映真實歷史的目的,而文學作品運用的文體大多是小說、散文、報告文學等,要求語言生動形象,刻畫人物和景物細膩傳神,可以運用襯托、渲染、夸張、想象等多種表現手法,塑造各種藝術形象,以達到感染讀者、教育讀者的目的。
3.志書與工作總結的區別
志書與工作總結的主要區別是:
①行文的格式不同。志書的一個豎寫節或目,需以時為序記述事物發展的興衰起伏,經驗、教訓寓于事實的記述之中,而不專門記述。工作總結則不同,應用的是公文文體,有固定的格式和要求。大致需要寫:a、情況概述,簡要交代工作的時間、地點、背景,取得的主要成績和效果;b、工作過程;c、經驗教訓;d、存在問題和今后努力方向。板塊式敘述是工作總結的特點。
②表述的方式不同。志書一般不允許歸納為若干點進行記述。而工作總結必須將所做的工作、經驗教訓、存在問題、體會等歸納成若干點進行闡述。
4.志書與新聞報道的區別
志書與新聞報道的主要區別是:
①結構的形式不同。志書的一個豎寫節或目,是以時為序縱述歷史的,不采用典型新聞報道的“三段式”,不用倒敘的寫法,而典型的新聞報道一般由導語、主體、結尾幾部分組成。導語一般采用倒敘的方法,把報道中最重要、最引人注目的事實提煉出來,一語道破新聞的主題思想和現實的意義,給讀者一個總的概念,然后再記述新聞的事實。新聞報道還可以將時間、地點不盡相同的若干事實寫在一起,表達一個主題,以達到報道面廣、新聞效果好的目的。
②記述的方式不同。志書“述而不作”,“寓觀點于記述之中”,而新聞報道可以夾敘夾議,用形象生動的文字描寫激動人心的場面、人物性格及活動,使讀者如臨其境,如見其人,獲得深刻印象,受到強烈感染。
③時效性不同。志書既記歷史,也記現狀,時效性長,而新聞報道十分講究時效性,只寫新近發生的事,不能很快見報,就失去了新聞報道的意義。
什么叫體例?1999年新版《辭海》解釋為:“著作的編寫規范格式,用以保證書稿的規格整齊和內容層次分明。”具體體現在著作的體裁與凡例,即編寫的體式和方法,也就是組織歸納材料的形式與編纂方法。
古今著作者歷來重視體例。正如唐代史學家劉知幾在《史通?序例》中所說:“夫史之有例,猶國之有法,國無法,則上下靡定;史無例,則是非莫準。”民國年間,方志學家傅振倫在《中國方志學通論》中就指出:“修志之道,先嚴體例,義不先立,例無由起,故志家必以凡例冠之。”方志學家甘鵬云則將志書體例比喻為綱領,他認為:“纂修通志,以規定義例為要,義例不定,如裘無領,如網無綱。”由此可見體例對編史修志來說何等重要。體例的制定與完善程度,在某種意義上說,決定著志書質量的高低與編修志書的成敗。
方志體例主要包括結構、體裁、章法(即文字編寫的一般原則)三項內容。方志體例繼承與創新都是編纂的必然要求,繼承舊志體例為的是保持志書的屬性,創新體例為的是新志書更符合記載新內容和使用新志書的需要。
一、方志結構
方志結構包括志書的基本框架、結構形式及層次安排。
1.基本框架
地方志的基本框架是橫分門類、縱述始末。這個基本框架是由地方志的基本屬性——資料性決定的。只有橫分門類,才便于記述和查找包羅萬象的內容;只有縱述始末,才便于看出事物發展的歷史與現狀。地方志的基本框架歷千年而不改,是因為已成為發揮地方志功能最好的著作模式。橫分門類一般遵守事以類從的原則,歸屬講究得當,排列要求有序。橫分門類、縱述始末的基本框架是從總體上說的,具體來講又是以橫為主,以縱為輔,因為與諸志并列的大事記(大事記略)是縱向記述歷史,一般不再橫分,而志首概述為補方志偏于橫剖而設,故一般也是縱述。
2.結構形式
地方志的結構形式主要有平目體、綱目體和章節體三種。
(1)平目體。特征是各類目平行排列,無綱統屬。
這種結構,宋元以前應用較普遍,直至清代中葉仍較流行,民國時期有部分志書采用。平目體結構的優點是類目清晰,編纂省事,檢索方便;缺點是結構松散,缺乏整體性。所以,比較適合內容簡單、字數較少的志書,隨著社會生產生活越來越豐富,清乾嘉以后運用此結構者逐漸減少。
編年體是平目體的特殊形式。它以時間為線索,編年記事。這種結構的志書十分少,明代有黃光昇《嘉靖長興縣志》、龔策《崇禎武進縣志》,清代有《雍正臨朐編年錄》,民國有《冀縣志》。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只有1959年編的《孟縣人民縣志》和1980年版《呼瑪縣志》等極少數志書采用。
(2)綱目體。特征是先設若干綱,各綱之下酌分細目,以綱統目。
這種結構,宋元以后應用較普遍,清后期以后逐漸占據志書結構的主流,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主流位置被章節體取代。由于志書類別不同,編纂者的思想認識和風格各異,綱目體曾有以下幾種主要類型。
①政區為綱型 這種類型以政區為綱,綱下設目,多為全國性總志及區域范圍較大的志書所采用。如《大元大一統志》、《大明一統志》、《大清一統志》等。明伍余福纂的《成化陜西志》,“以府、州、縣、衛、所、寺、監為綱,而各系門目于其下,如一統志之例”。新志尚未見這種結構。
②事類為綱型 這種類型以若干種事物為綱,每綱之下設若干目。如以“地理”為綱,下設山、川、湖泊等目;以“文化”為綱,下設文學、藝術、音樂、舞蹈、書法、篆刻等目。歷代綱目體志書多采用這種類型。新方志中,《萬年縣志》屬這種類型。
③事類、政區混合為綱型 這種類型有的以事類為綱,有的以政區為綱,綱下設若干目。這種結構類型僅見于宋明志書。如宋《寶慶四明志》,全志21卷,前11卷為府志,以事類設綱,列敘郡、敘山、敘水、敘產、敘賦、敘兵、敘人、敘祠、敘遺9綱,下分46目;后10卷為各縣縣志,以政區為綱,列鄞、奉化、慈溪、定海、昌國、象山等綱,每縣各設若干目,互不相混,亦不與府志混淆。這實際是府與縣的合志。新方志尚未見這種結構的志書。
④紀傳體類型 這種類型仿正史體裁,以紀、表、志、傳或書、考、錄、略、譜等為大類,然后再立綱設目。如清《光緒山西通志》分圖、譜、考、略、記、錄六大類,各統若干綱目。這種體式是正史影響不斷擴大、史學理論不斷向方志編修滲透的結果。實踐中,事類為綱型與紀傳體類型是相互融合的,綱目體舊志一般設有大事記或大事年表、建置志、山川志、貢賦志、藝文志、人物傳、附錄等,結構上吸收紀傳體,有縱有橫、縱橫結合、協調完整。
⑤政書體類型 這種類型采用記典章制度的體例編修志書,如《弘治興化府志》“定吏、戶、禮、兵、刑、工為六紀,每紀提其要以為綱,敘其事以為目”,共設65綱,257目,以戶部最詳。采用這種類型的志書不多,明代還有《正德漳州府志》、《嘉靖臨武志》等。這種類型帶有明顯的時代烙印,封建政體改變后,不再沿用這種結構。
⑥三寶體類型 這種類型根據《孟子》“諸侯之寶三:土地、人民、政事”命名。一般以土地、人民、政事為三綱,或加文獻成四綱,各綱之下設若干目。如明《萬歷湖州府志》設土地、人民、政事三類,每類之下有10目。又如《萬歷廣平縣志》設土地志、人民志、政事志、文獻志及附志諸綱。這種類型有以“略”稱的,分為地略、政略、人略、獻略,如《光緒武緣縣圖經》;有以“紀”稱的,分為紀地、紀官、紀人、紀故,如《同治象州縣志》;有以“譜”稱的,分年譜、地譜、名譜、人譜,如宋《紹熙永嘉譜》;還有以“書”稱的,分為地書、治書、戶書、禮書,如《萬歷會稽縣志》。這種類型雖然比較簡明,但綱少目多,統攝復雜多樣的內容比較困難,故運用較少,新志無仿效的。
綱目體志書的優點是綱有所領,目有所歸,結構嚴謹,層次明晰,便于反映事物間的內在聯系。綱目體結構在總體上比平目體結構優越,為國產的傳統優勢結構。
⑦三書體類型 這種類型為章學誠倡導。他主張方志立“三書”,即志、掌故、文征,其中志是主體,設紀、譜、考、傳四大類,記述當地史地人事;掌故按類選編輯錄地方官府頒發的各種制度、條例和檔案資料;文征按類保存地方文獻,如奏議、論說、詩賦、金石等原始資料。這種類型在清前期影響較大,但真正用于修志的不多。章學誠修《湖北通志》、《永清縣志》、《麻城縣志》時運用了三書體,張森楷《新修合川縣志》設圖經、譜、掌錄、傳、余編、文在六類,其中圖經、傳、譜為志的部分,掌故改為掌錄,文征改為文在。民國時期余紹宋《龍游縣志》、李泰棻《陽原縣志》運用了三書體,篇目略有改動。
(3)章節體。以章節為層次編排內容的結構形式。
章節體不是中國方志固有的傳統結構形式,而是十九世紀末在西方著作體裁影響下產生的。章節體志書將綱目體志書的大類改為篇,中類改為章,小類改為節,具體事物改為目,較早運用章節體結構形式的是《光緒蓮花廳志稿》,該志設地理、風俗、物產、賦役、存往、建置、武備、學校、雜類、名宦傳、秩官表等門,門下設章節,共57章。《宣統昌圖府志》分疆土志、政治志、實業志、交通志、風俗志、人物志等6章。民國2年(1913年)張樾纂的《肇州縣志略》,分7章20多節。民國19年劉爽撰的《吉林新地志》,分上下兩編,上編為自然部,下編為人文部,每部之下又分若干章,章下有節或子目。章節體在清末民國志書中并不多見,新志書中占據了主流。章節體志書的層次和名稱呈現多樣化,有名篇章節、卷章節、章節、志章節、卷志章節、卷篇章節的,也有名志編章節、卷篇節、編卷章節、編志章節的。
章節體結構與傳統的綱目體結構比較,有更大的容量和更系統的組織,突出優點是層層統轄,邏輯關系嚴密,整體性強。
根據篇一級門類設置的多少,方志界又將章節體志書分為大篇體、中篇體、小篇體三種類型。
①大篇體 這種類型篇一級分得比較粗,是將相同或相近的事類歸并在一起形成的一種結構形式。省級志書一般設40個分志(卷)左右,市志、地區志一般設4~5卷,縣、城區志一般設8~10個篇(分志、卷),如首輪《湖北省志》設卷首、大事記、地理、地質礦產、經濟綜述、水利、農業、工業、貿易、財政、金融、郵電交通、城鄉建設、經濟綜合管理、政權、政黨社團、司法、軍事、民政、外事僑務、教育、科學、文藝、新聞出版、體育、衛生、民族、宗教、文物名勝、方言民俗、人物、附錄等32個分志,將所有工業歸并于大工業分志中,將公安、檢察、審判、司法行政統歸并于司法分志中。
采用這種結構類型,志書的整體性較強,避免了種概念與屬概念并列的弊端。但也有不足,如分志與分志、篇與篇之間分量相距較大;若干單位承編一部志書,進度不一,牽頭單位很難協調,加大了總纂的難度,影響了出書的進度。
②中篇體 這種類型介于大篇體與小篇體之間,是將某些性質相同或相近的事物作必要的歸類后形成的一種結構形式。省級志書一般設50~60個分志(卷),縣志、城區志一般設15~20個篇(分志、卷),如首輪《山西省志》設總述、地理、氣象、地質礦產、地震、人口、土地、農業、林業、水利、鄉鎮企業、煤炭工業、電力工業、冶金工業、化學工業、機械電子工業、建筑材料工業、軍事工業、輕工業、紡織工業、交通、鐵路、郵電、測繪、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商業、糧食、對外貿易、財政、金融、經濟管理、黨派群團、政務、政法、民政、軍事、教育、科學技術、社會科學、文化藝術、衛生醫藥、體育、新聞出版、文物、旅游、民族宗教、民俗方言、人物、大事記、附錄等50卷。與大編體相比,農業、工業分為若干卷,但政法類內容,如公安、檢察、審判、司法行政依然并在一起;首輪《昭平縣志》首列概述、大事記,后設雜錄,中為建置人口、自然環境、黨政群團、公安司法、綜合政務、勞動人事、軍事、農牧副漁、林業、水利水電、工業、交通郵電、城鄉建設、財貿金融、經濟管理、教科文衛、民情風俗、人物等18篇,下統87章298節。
③小篇體 這種類型是依據事物的性質和特點,兼顧現實的社會分工和管理體制,分門別類地設置分志(篇)的結構形式。省級志書一般設80~100個分志(卷),市志、地區志一般設50~70個分志(卷、篇),縣志、城區志一般設20~40個篇(分志、卷)。
小篇體結構按照事物的性質和特點,根據“事以類從,類為一志”的原則設分志(卷、篇),是首輪多數志書采用的結構形式。以省級志書為例,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采用小篇體結構的就有23個,約占74%。小篇體結構的特點是:虛設層次減少,有利于突出地方特色和時代特點,有利于落實編纂任務和出版計劃。
此外,根據地方志的斷限,方志界又將志書分為通紀體和斷代體兩種結構形式。
通紀體 通紀體是以記述一地建置之始或事物發端至志書下限或擱筆之時的結構形式。中國現存的舊志和新編方志絕大多數采用這種體式,即既記今亦追古,既敘現狀也述歷史。統合古今、詳今略古是通紀體的特點。首輪全國新編的志書大都采用通紀體結構。
斷代體 斷代體是記述一地一定時期內自然、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情況的結構形式。歷代斷代體志書,一般以“續志”標名,在時間段限上,一般記前志斷修后至續修時的地方情況或記某一特定歷史時期內的地方情況。如宋《景定嚴州續志》,主要續接前志——《淳熙嚴州圖經》以后70余年之人事。也有不名“續志”的,如首輪《湖北省志》,其上限為1840年,下限為1985年,專記近現當代湖北地方情況。第二輪新方志原則上為斷代體結構,上限續接前志下限,根據需要所記的部分內容可適當上延,如上延至1978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或當地解放之時,或當地有行政建制之始,上延的內容一般簡略記述,以達到溝通歷史變化的目的。
3.層次安排
由于志書的內容包羅萬象,層次的安排也千變萬化,但都必須遵守橫排豎寫的基本原則,特別是章節體志書,更講究章節的層次安排。層次安排的原則:①篇能統章,章能統節,存在統屬關系的篇、章、節之間內容存在邏輯關聯。②各層次以橫分事類為主,當橫分不便于記述地情之變化或反映地情之特點時,個別章或節可以考慮分期或錯期安排。③豎寫單元必須是一個基本事類,內涵不能過于狹窄,否則不利于反映事物發展變化的面貌,影響志書功能的發揮。④各獨立單元同一層次的分類標準一般應統一,鑒于事物的復雜性,允許個別單元使用有利于記述的雙分類標準。
4.新方志結構創新
第二輪方志結構在繼承首輪方志結構的基礎上創新主要體現在篇目上。篇目創新遵循以下原則:
(1)從時代賦予新內容的實際創新篇目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近10多年來,中國社會發生了很大變化,改革與創新的速度最快、涉及面最廣、步子最大,許多新生事物前所未有。所以,第二輪方志篇目設計必須根據時代賦予新內容的實際創新,以體現新特色,容納新事物。
(2)從機構改革新情況的實際創新篇目
20多年來,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在不同程度上進行了多次改革,有的是拆分或撤銷,有的是合并或升格,有的是職能轉變,有的是隸屬關系變化,有的是屬性改變,凡此種種為新方志編修帶來了許多新問題。第二輪方志篇目設計必須從機構改革的實際出發創新篇目,宜橫則橫、宜縱則縱,宜分則分、宜合則合。
(3)從查漏補缺的需要創新篇目
查漏補缺是編纂第二輪志書的重要工作,必要時需重新為專志定位,如某省首輪《地質礦產志》定位為自然類專志,記述自然方面的內容已經較為詳盡,鑒于20年來地質礦產自然方面變化不大,第二輪《地質礦產志》遂定位為事業類專志,偏重于事業方面的記述。這樣,第二輪《地質礦產志》對于首輪《地質礦產志》來說,既是續志,又有大量補缺的內容。查漏補缺還可以根據需要上延記述,允許上限不齊,或根據需要設章節設分志補遺。
(4)從加強實用性的需要創新篇目
如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內容、增強整體業績和典型業績內容的章節,如某省第二輪《教育志》增設了教育發展水平篇,《扶貧志》設了扶貧紀實篇。
(5)從加強可讀性的需要創新篇目
地方志是嚴肅的資政之書,嚴謹的存史之書,同時還是具有教化功能之書。既具有教化功能,就不能不考慮可讀性。可以通過篇目設計增加一些具有可讀性的內容。
(6)科學合理
設篇立章眉目清楚,統屬得當,重點突出,便于操作。忌繁瑣、舊瓶裝新酒、無謂交叉重復。一般篇目不超過三至四級。
(7)符合地情
每個省市縣都有各自的地情實際,所設篇章必須從實際出發,有的門類應包括進去,沒有的門類不必虛設。篇章按主次、輕重順序排列。
(8)不刻意推翻首輪方志篇目
為方便查閱資料,第二輪新方志的篇目不宜刻意推翻首輪方志的篇目,另起爐灶。特別是外在形式,如果沒有原則問題,可以延用。要認真總結首輪方志篇目的優缺點,長處與不足,加以完善。既體現行業發展的特點,又充分反映機構改革和行業發展帶來的新變化。
二、方志體裁
方志體裁是志書按照表述內容的需要而采用的表現形式。關于方志體裁,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于1985年通過的《新編地方志工作暫行規定》和1997年通過的《關于地方志編纂工作的規定》都作了具體要求。《關于地方志編纂工作的規定》指出:“地方志的體裁,一般應包括述、記、志、傳、圖、表、錄等,以志為主體。”
1.基本體裁
(1)志
志,即各專志運用的體裁。專志是志書的主體部分,它伴隨著人類進步、文化發達而產生,又伴隨著社會分工細化及科學不斷發展而發展,同時也是方志體例日臻完備、日益發展的成果。它記述的內容從自然到社會,政治到經濟,文化到科技,分門別類,無所不包。志書除概述、大事記、人物傳、附錄外,一般都屬專志范疇。
志書是記實之作,志體集中體現了志書為資料性著述的本質特征。它是記敘體,以資料說話,“述而不論”,寓褒貶、觀點、規律于敘述之中,通過資料的科學排比,反映事業的興衰起伏。需要科學地理解“述而不論”。“述而不論”是地方志的重要特征,一種傳統,也是地方志歷千年得以生存發展的基礎。“述而不論”特指行文只敘不議,只敘不論,以資料說話,不事夸張和形容,寓褒貶于敘述之中,而不是指匯集資料,做成大拼盤。事實上,絕對的述而不作,封建社會、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沒有,社會主義社會也不可能有。每一個人都生活在現實社會中,他的思想、對事物的認識都不可避免地打上時代的印跡。志書本身,從設計篇目、收集資料、取舍資料、撰寫,無不是“論”的產物,只是與史書、散文、小說、工作總結、新聞報道“論”的方式不同。志體忠于歷史,以資料講述歷史,講究分門別類地把紛繁的資料加以綜合、整理,融會貫通,形成觀點,進而按篇目表述出來。“述而不作”強調的是運用“記敘體”寫志。志書的“述”不是有聞必錄,不分主次,將各種資料簡單地排列在一起,而是通過運用大量資料,全面、系統、客觀地記述事物產生、發展、變化的真實過程。“述而不作”并不排斥“作”,“作”是考證、分析、提煉資料,是科學地排比和運用資料,是通過資料排比揭示地情的基本特點和事物發展的客觀規律。以上所有的“作”都是通過“敘述”而非“論述”、“評述”、“邊敘邊議”表現出來,這就是地方志的“述而不論”。志體是述、記、傳、圖、表、錄諸體的基礎體裁,述、記、傳、圖、表、錄諸體都是在志體的基礎上吸收史書體裁而形成的,然而萬變不離“述而不論”。
(2)述
述,即總述、概述運用的體裁。總述、概述是對一地一事業一行業全面情況和歷史、現狀的概括介紹。它是由古代志書中分志前面的“志序”、“序例”等發展而來,最早出現的與今概述要求比較接近的是民國時期黃炎培編纂的《川沙縣志》志首的“導言”和各分志之首的“概述”。《川沙縣志》志首“導言”的內容一是說明概要,二是闡明義例。與新方志概述有些不同,學術界稱其為概述的發端。新方志的概述一般不闡述義例,著力于闡述志書內容的概要,以便讀者不及讀全文而大致了解。從寫法上看,總體上說,“述”依然體現志書為資料性著述的本質特征,運用記述體,以資料說話,“述而不作”,寓褒貶于記述之中。居于志首的概述是全志的總綱,獨立成篇,內容攝取各篇之精華而勾勒出一個地區、一個行業或一項事業發生、發展、變化的軌跡,要求縱述歷史,橫陳現狀,梗概全貌,揭示規律。唯一與志體不同的是可以適當地述中帶議,使事實和議論渾為一體。或議論得失,客觀準確地評述一地一事業的興衰起伏;或展望未來,傳達一地一事業發展的前景。但是分志之首的無題概述不主張述議結合,而是堅持“述而不作”。
概述居于分志或篇章之首,是該分志或篇章的總綱,以無題概述的面目出現。所記述的內容為本分志、篇章的精華,運用記述文體,一般不論。
1997年5月8日,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二屆三次會議討論通過了《關于地方志編纂工作的規定》,并經國務院同意,于1998年2月10日頒發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志編委會及辦公室(總編室),要求“遵照執行”。該文件首次將“述”這一體裁,在權威文件中確認。這是新方志體裁成熟,達到科學、完善的標志之一。
(3)記
記,即大事記(包括大事記略、大事年表)運用的體裁。大事記的體裁分三種:①編年體,②紀事本末體,③編年體與紀事本末體結合。
編年體大事記,完全按時間逐年、逐月、逐日記載各地本事業有影響的大事及人物活動。優點是時間概念很強,容易查找,不足的是有的事件被人為割裂,不易看清始末、因果。
紀事本末體大事記,以事件為中心標立題目記大事,按時間順序一個事件一個事件地記敘,要求將事件記述完整,有始有終。優點是重要事件的前因后果、發展變化容易看清楚,不足的是有的不足以成為事件的大事、要事難以記述,因為與紀事本末體的體例不符。
編年體與紀事本末體結合的大事記,以編年體為主,輔以紀事本末體,對某些重要的時間跨度較長的事件簡記其始末。該體裁集中了編年體與紀事本末體的長處,兩種體裁互補,可以靈活運用。大事記多采用編年體與紀事本末體結合的體裁。
大事記(包括大事記略、大事年表)為全書之經,有利于克服各分志(篇章)橫排帶來的結構比較松散的弱點,使志書的整體結構嚴謹并方便閱讀。大事記相對于大事記略、大事年表來說,要求史事記述比較詳細,而大事記略和大事年表則以粗線條記錄大事。
大事記作為地方志的一個組成部分,最早可追溯到南宋嘉定七年(1214年)高似孫編纂的《剡錄》,卷一為縣紀年,以時間為經,以史實為緯,記載全縣歷代發生的大事。后世方志相沿成習,效法《剡錄》記大事,多數稱“紀年”、“總紀”、“年紀”。民國年間,名大事記漸普遍。首輪新方志普遍設大事記,這是地方志體裁發展與完備的要求。《內蒙古自治區志》的75部專業志中就有一部專志為大事記。隨著社會內容的日益豐富與發展,地方志單靠橫排門類記人載事已不能滿足讀志用志的需要,必須有大事記縱向記載各時期各階段本地的大事,以便向讀者提供當地歷史發展和變化的線索。
(4)傳
傳,即人物傳運用的體裁。人物傳專記對當地社會歷史發展有較大影響的人物。寫人物傳要求記述傳主的生卒年月、性別、民族、籍貫(或祖籍與出生地),傳主的生平和事跡,在社會上的影響,公認的社會評價。人物傳也要求“述而不
作”,傳主的生平和事跡、影響和評價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不能自行發揮。傳主的生平和事跡一般以時為序記述,以反映其一生的軌跡和全貌。
從形式上講,人物傳有大傳、中傳、小傳、合傳、類傳、附傳之分。大、中、小傳是按字數的多少劃分的,而字數的多少一般又以傳主在當地的影響而確定。合傳,顧名思義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傳主合在一起寫的傳。類傳,是將同一類人物寫在一個傳中。而附傳則是在一個人物傳之末附以其他傳主的事跡。
從內容上講,人物傳主要記對當地社會歷史有較大推動作用的正面人物,也適當記述對當地社會歷史有較大阻礙作用的反面人物,或兩面人物。從時限講,人物傳專記已過世人物。人物傳的編排方式有三種:①按姓氏筆畫多少編排,②按生年先后編排,③按卒年先后編排。用哪一種編排方法,需統籌考慮,從實際出發。
新方志幾乎都設有專志、專篇記載人物。人物專志、專篇一般由傳、錄、表組成。傳,專記有影響的過世人物,需全面記述傳主的一生,要求有血有肉,寫出個性和特點,篇幅可以從實際出發,相對于人物錄來說一般較長,力戒簡歷式。一個寫得好的人物傳,就是一面做人的鏡子,使人受到教益和鼓舞。錄,可以記在世人物,也可以記過世人物,一般只是簡記人物的生平或突出事跡。表,就是列表簡記人物。
由于地方志是官書,人物立傳政策性強、社會關注面大,必須遵照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來衡量人的功過是非,用唯物史觀正確認識和記述人物在歷史上的作用,堅持實事求是地記述人物。
人物傳堅持秉筆直書和實事求是的原則,褒貶分明,不因其功掩飾其過錯和罪惡,也不因其過掩沒其在歷史上的一定功績。歷史人物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產生的,寫人物傳可以適當交代傳主活動的背景。
(5)圖
圖,即地圖、統計圖、照片、白描等。圖是方志體裁的重要組成部分。歷代志書,大多有疆域圖、城池圖、山川圖等。圖生動直觀,形象而綜括,能配合文字記述,起到豐富志書內容、提高志書價值、美化志書版面、增強志書可讀性的作用。圖為“無言之史”。
圖有插頁圖和配文圖之分,一般與文字相輔而行。新方志的插頁圖一般為彩照或彩色地圖、示意圖、統計圖。配文圖一般為黑白照片、黑白插圖或白描,也有用示意圖、統計圖的。入志圖要精選,要選擇有意義、存史價值高、圖面鮮明醒目、美觀大方、與志書內容密切相關的。圖一般不單獨組成篇、章,因為以圖說史難度比較大。部分省級志書設有圖志、照片志。
圖的編制一般應抓好以下幾個環節:確定內容,選擇形式,擬定提綱,搜集資料,編繪或精選,確定圖的位置、尺寸。注意宜圖則圖,設計科學合理。忌移花接木,文圖相悖,以圖擠文。
圖的位置要安排適當。反映全地域面貌的地形圖、行政區劃圖和反映全局大勢的照片、統計圖,應安排在志書之首,或安排在相關專志(篇)之首,作為插頁圖。某一史料的附件或記錄某一方面史跡的圖,可作為配文圖,置于相關文字之間或之后,使圖文互補,圖文互證。
制作圖要有特色。地形圖、地貌圖、生態農業分布圖、各種示意圖、統計圖要由專業人員繪制,以求準確、規范,突出地方特點和行業特點。涉及國界、省界、縣界的地圖需由國家或省級測繪部門繪制或審定。照片需注意采用新技術、新角度,注意收集航空照片和衛星照片。
入志圖要具備時代性和地方性。注意反映生產力的發展,生產關系的變革,人的精神風貌和新的建設成就。反映地方特色的特產和民風民俗也應酌情收錄。
(6)表
表,即統計表、一覽表、人物表等。表是一種既易綜括、又便閱覽的體裁,也是方志體裁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人物、大事可以立表,政治、軍事、經濟、文化、體育、衛生等內容都可以綜括為事表、物表、人表、數字表等,將復雜的事物變得一目了然,從而贏得“攬萬里于尺寸之內,羅百世于方冊之間”的功效。歷代志書有沿革表、選舉表、戶口表、貢賦表、職官表等。表也是“無言之史”。
表由標題、橫欄目、縱欄目、文字說明和數字說明、計量說明和注釋等組成。標題是表的名稱,一般具有時間、地域、事項三個要素,講究簡明確切。標題只在表首出現,表轉頁之后不再需要寫出標題,而是在表的左上角注明是續表。橫欄目位于表體的上方,橫排;縱欄目位于表體的左邊,縱排;它們縱橫交錯,構成了表體,為填寫文字說明和數字說明造就了空間。縱橫欄目的設計講究要素齊全,設計合理,經緯分明,結構清晰,符合邏輯。文字說明和數字說明是表的主體,內容必須簡練、準確無誤,與縱橫欄目的要求相符并一一對應,同時也必須與正文的記載一致,不能出現矛盾。計量說明可以置于首頁表體的右上方,也可以緊貼縱欄目或橫欄目。注釋是對表體內容的補充說明,一般置于表體的下面,根據需要而設。表一般采用“三線表”,即“開口式”,表的左右兩端不畫縱線。
立表要求一表一主題。表雖然可以化繁為簡,節省文字,但是在志書中,表只是正文的補充,需力戒以表代替文字記述。注意宜表則表,表隨文走。
新方志多見于制作沿革表、領導人任職表、各類人物表、各類經濟文化事業統計表、一覽表、分析表、升降表等。
(7)錄
錄,即附錄,也是志書體裁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附錄通過承載正文不宜容納而又確有記載必要的重要文獻、精選的原始資料和經過整理的珍貴史料,能幫助讀者了解一地一行業發展的背景、緣由和軌跡,從而提高志書的使用價值。附錄收錄的文獻和史料需體現一地一行業發展的關鍵點,如重要決定、紀要、規劃、規定、通知,重要的調查資料、工作報告,重要的統計數據和史料,重要的詩文等。
除以上七種體裁外,還需掌握序、凡例、后記、索引的編纂方法。序,安排在志首,用于說明修志的意義和指導思想,介紹全志內容及修志的有關情況。凡例,安排在序之后,用于說明志書的體例、結構及編寫方法。后記(或跋),安排于志末,用于交代修志始末。索引,安排在后記之前,根據檢索需要編制。
地方志的體裁是一種綜合性體裁,由述、記、志、傳、圖、表、錄諸體裁構成,其中志體為其宗,述、記、傳、圖、表、錄無不遵循“述而不作”、“寓觀點于記述之中”的原則,稍有變通也僅是述體而已。述、記、志、傳、圖、表、錄諸體裁之間是互相補充的,它們可以根據需要靈活地承擔記載不同事物、反映復雜社會歷史面貌的任務。這是地方志體裁的優勢所在。
2.新方志體裁創新
第二輪地方志體裁創新,主要體現在活用諸種體裁、最大限度地開發諸種體裁的最大效能上。換言之,就是更為注重開發諸體裁之間的互補性,使之組合有序、相得益彰,以達到表現內容的最合理、最出色。
如何提高志書體裁的效能? ①靈活運用述、記、志、傳、圖、表、錄等體裁,使之相互配合,做到宜文則文,宜表則表,宜圖則圖,宜志則志,宜記則記,宜錄則錄,宜述則述,宜傳則傳,以最精煉的最簡潔的文、圖、表“語言”,講述最豐富的歷史和現狀。②開發配文圖照的應用范圍,將有史料價值、有意義的圖照盡可能收入志書,一方面提高志書的存史價值,另一方面提高志書的可讀性。③開發地圖集、照片志,將較為系統的地圖和照片呈現給讀者,讓讀者從直觀之中深刻領略豐富的內容,找到自己關心的熱點。首輪《福建省志》設置了4部地圖集,即《福建省自然地圖集》、《福建省普通地圖集》、《福建省歷史地圖集》、《福建省經濟地圖集》,《天津通志》設了《照片志》,用照片記述天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50年風雨歷程,均受到社會和方志界關注,產生了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④努力編纂圖文并茂、圖文映襯、圖文并舉的志書,以豐富的志書內容,吸引讀者的視線,促進方志的開發利用。
三、方志章法
方志章法,即對志書撰寫的一般要求。
撰寫志書的一般要求,主要體現在“凡例”中。凡例是一部志書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是指導志書編纂的綱領性文字。方志學鼻祖章學誠在《修志十議》中提出,修志需要有三長:“識足以斷凡例,明足以決去取,公足以絕請托。”他將明斷凡例的“識”作為志家必備“三長”之首,可見其重要性。修志凡例最基本的內容包括志書編纂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編纂體例和框架結構、斷限、行文規定等。歷代修志都重視凡例的制訂,有全國性的要求各省共同遵循的凡例,如明永樂十六年(1418年)頒布的《纂修志書凡例》;也有一省之內對所屬各府、州、縣修志要求的凡例,如民國7年(1918年)頒發的《山西各縣志書凡例》;更有各省、府、州、縣志書各自制訂的凡例,有稱“敘例”的、“總例”的,也有稱“略例”的。1985年,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頒行了《新編地方志工作暫行規定》26條,全國各地的修志工作都必須按照文件中的有關規定執行。1998年,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又頒行了1997年通過的《關于地方志編纂工作的規定》,成為第二輪地方志的全國性“凡例”。各省根據全國統一要求和省內的實際情況,又提出了一些具體要求。如2005年7月自治區人民政府頒發的《〈內蒙古自治區志〉行文規則》,就是編纂志書應遵守的行文規范。
第二輪地方志撰寫的一般要求,概括起來有以下幾方面:
1.指導思想
這是一部志書的靈魂,也是新方志的時代特點。第二輪地方志編纂應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思想,堅持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觀點,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路線、方針和政策。
2.志書類型及名稱
根據1997年5月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二屆三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地方志編纂工作的規定》,編纂地方志主要分三級進行:①省、自治區、直轄市編纂的地方志;②設區的市、地區、自治州、盟編纂的地方志;③縣、自治縣、旗和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編纂的地方志。
志書名稱必須采用規范的行政區劃名。為了方便讀者,根據2000年3月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發的《關于續修地方志的幾項規定(討論稿)》,第二輪地方志的封面和內封“在志書名稱的下邊加括號寫出上下限的起訖年代”。
3.志書斷限
從全國來看,首輪新方志的斷限最初有兩種:①上限溯自古代,下限斷至1985年或下延若干年;②上限溯自1840年,下限斷至1985年或下延若干年。首輪內蒙古自治區三級志書的上限一般據實上溯,即當地有記載之始。
各專業志從實際出發自行確定志書的下限。
4.志書文體
新編地方志要求使用規范的語體文、記述體。
語體文,指運用現代漢語著述的文體。新編地方志要使用現代漢語寫作。民族自治地方的新編地方志,可以同時用漢語文和當地文字出版。
除引用歷史著作原文外,力戒用文言文,也不要用半文半白、文白間雜的語體或方言。
記述體,指把事物的特點,事情的發展、變化過程和人物的經歷,如實表述出來的一種文章體裁。
記述體有六個不可缺少的要素,即:時間、地點、人物、事件、原因和結果。在記述體中,作者必須直接或間接地交代清楚這六個要素,否則就不能圓滿達到記載和敘述人物、事件的目的,存史價值將大打折扣。
5.志書內容
囊括一地自然和社會各方面的歷史與現狀,做到橫不缺項、縱不斷線。要體現新觀點,運用新資料,反映新面貌。
6.志書篇目
合乎科學分類和社會分工的實際,突出時代特點和地方特色。做到門類設置合理,歸屬得當,層次分明,排列有序。
7.編纂原則
主要有存真求實原則,述而不論原則,橫分縱述原則,生不立傳原則,詳今略古原則,記述敏感問題原則。
8.行文規定
按自治區人民政府2005年7月頒發的《〈內蒙古自治區志〉行文規則》執行,內容包括文體、書寫規范、用字、標點、稱謂、數字、計量單位、引文注釋、圖表的規范等。
9.資料來源
為便于后人查考研究,重要的資料來源,十分重要的收錄經過,資料的考證、鑒別及利用情況,需注明。
10.特殊注釋
為方便今人及后人閱讀、使用,對一些具有時代特征的短語、稱謂,在一部志書首次使用時要加注釋。如“三講”為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三大戰略、六大突破”即實施區域經濟、開放帶動、重點突破戰略和實現思想認識、經濟結構優化、經濟體制轉換、對外開放、科學技術與經濟結合、人才培養、引進和使用的新突破。
《內蒙古自治區志》75部專業志是一個整體,執行統一的《凡例》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頒發的《〈內蒙古自治區志〉行文規則》,此外,還須根據各專業志的特點制訂細化的志書編纂要求,以體現科學性和嚴謹性。各專志的撰寫要求,出書時作為“編纂說明”置于志首。
四、志體與其他文體的區別
志書有自身特定的文體。它不同于史書,不同于文學作品,不同于工作總結,不同于新聞報道。
1.志書與史書的區別
志書與史書在體例方面的主要區別是:
①結構的形式不同。志書一般采用橫排豎寫的結構形式,先橫排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門類,再縱寫各類發展變化的始末。而史書一般采用豎排橫寫的結構形式,如《中國通史》先按朝代順序縱排篇(章),再在每篇(章)橫寫政治、經濟、文化、社會方面的情況。
②表現歷史的方式不同。志書保存真實、準確的歷史資料,讓讀者從中了解歷史發展的軌跡、得失,進而總結規律。史書通過記述并論述歷史,向讀者闡述社會發展的規律。
③表達觀點的方式不同。志書要求作者把觀點和傾向性,寓于史料的記述之中,不需要作者出面評論功過是非,必要時至多三言兩語,畫龍點睛,而史書在記述歷史的同時必須表達作者對歷史的評價,評論歷史,史論結合。
2.志書與文學作品的區別
志書與文學作品的主要區別是:
①所起的作用不同。志書的作用是通過保存歷史資料達到存史、資政、教育人民群眾的目的。所以記載的每一個事件和人物必須實事求是,秉筆直書,經得起歷史的考驗,絕不允許存在任何虛構和不實,而文學作品的作用是弘揚真、善、美,鞭撻假、惡、丑,以文學作品教育人民群眾。文學作品必須感人,必須打動讀者,所以允許在現實生活的基礎上虛構故事和人物。
②運用的文體不同。志書運用的文體是記述文,要求語言樸實無華、規范嚴謹,以達到反映真實歷史的目的,而文學作品運用的文體大多是小說、散文、報告文學等,要求語言生動形象,刻畫人物和景物細膩傳神,可以運用襯托、渲染、夸張、想象等多種表現手法,塑造各種藝術形象,以達到感染讀者、教育讀者的目的。
3.志書與工作總結的區別
志書與工作總結的主要區別是:
①行文的格式不同。志書的一個豎寫節或目,需以時為序記述事物發展的興衰起伏,經驗、教訓寓于事實的記述之中,而不專門記述。工作總結則不同,應用的是公文文體,有固定的格式和要求。大致需要寫:a、情況概述,簡要交代工作的時間、地點、背景,取得的主要成績和效果;b、工作過程;c、經驗教訓;d、存在問題和今后努力方向。板塊式敘述是工作總結的特點。
②表述的方式不同。志書一般不允許歸納為若干點進行記述。而工作總結必須將所做的工作、經驗教訓、存在問題、體會等歸納成若干點進行闡述。
4.志書與新聞報道的區別
志書與新聞報道的主要區別是:
①結構的形式不同。志書的一個豎寫節或目,是以時為序縱述歷史的,不采用典型新聞報道的“三段式”,不用倒敘的寫法,而典型的新聞報道一般由導語、主體、結尾幾部分組成。導語一般采用倒敘的方法,把報道中最重要、最引人注目的事實提煉出來,一語道破新聞的主題思想和現實的意義,給讀者一個總的概念,然后再記述新聞的事實。新聞報道還可以將時間、地點不盡相同的若干事實寫在一起,表達一個主題,以達到報道面廣、新聞效果好的目的。
②記述的方式不同。志書“述而不作”,“寓觀點于記述之中”,而新聞報道可以夾敘夾議,用形象生動的文字描寫激動人心的場面、人物性格及活動,使讀者如臨其境,如見其人,獲得深刻印象,受到強烈感染。
③時效性不同。志書既記歷史,也記現狀,時效性長,而新聞報道十分講究時效性,只寫新近發生的事,不能很快見報,就失去了新聞報道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