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地方志工作辦公室
(2025年6月3日印發)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地方志工作條例》,科學規范做好全國第三輪地方志書編修試點工作(以下簡稱試點工作),提高試點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充分發揮試點工作在推動全國第三輪修志中的示范、帶動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地方志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中志辦)組織開展的試點工作。
第三條 試點工作的基本原則是科學規劃、精心組織、嚴格管理、注重實效,探索新思路、新方法,為全國第三輪修志全面開展積累經驗。
第四條 設立全國第三輪地方志書編修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領導小組由中志辦領導和各省級地方志工作機構分管領導組成,負責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督促指導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中志辦方志處,負責試點工作的具體實施,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進行。
第五條 全國第三輪地方志書編修試點單位(以下簡稱試點單位)包括試點組織單位和試點實施單位。各省級地方志工作機構作為試點組織單位,按照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統一部署開展工作,落實試點工作機制,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試點工作的組織、統籌和指導。試點實施單位在本級黨委、政府領導下,具體負責開展第三輪地方志書編修工作。試點組織單位可以同時作為試點實施單位。
第六條 試點組織單位按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第三輪地方志書編纂規劃及有關規定、規范,組織試點實施單位高標準、高質量、高效率編修志書;優先將試點工作納入本單位(地區)相關規劃、計劃和年度重點工作,制定或推動制定試點工作支持政策;開展編修業務指導,對工作進度和編修質量進行監督;做好志書審查驗收;加強與領導小組辦公室和試點實施單位的溝通對接,及時總結、報告試點工作取得的成果經驗、需要解決的問題。
第七條 試點實施單位積極爭取本級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支持,將修志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人員、設施等條件;將試點工作列入單位重點工作,制定編纂工作方案和行文規范等相關文件;結合本地實際科學合理擬訂志書篇目,高質量開展志書編修;接受上級單位的業務指導,及時總結試點工作經驗,確保試點工作進度和質量。
第八條 各市、縣級試點工作原則上應在2025年底之前正式啟動,省級試點工作啟動時間自行確定,但不應晚于2026年上半年。縣級志書原則上應在2030年前完成審查驗收,市級志書原則上應在2032年前完成審查驗收,省級志書原則上應在2034年前完成審查驗收。
第九條 試點志書編修方式主要包括續修、重修、創修,具體由各試點組織單位和試點實施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續修志書,應處理好與前志內容的銜接,注意對前志的歸納延續、拾遺補闕、訂訛正誤;行政區域發生重大變化的,應重修志書;新增設的行政區域,需要創修志書。
第十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編寫通紀體志書;續修志書上限原則上與第二輪志書下限相銜接。志書下限原則上為2025年,必要時適當下延,以保證內容記述的完整性。
第十一條 試點實施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志書規模,堅持精當實用原則,避免篇幅膨脹,應注意體例科學、刪繁就簡、詳今略古、可讀性強。
第十二條 堅持和完善志書主編、總纂責任制。主編、總纂應具備較高政治理論水平、較強責任感和敬業精神,有一定修志實踐經驗和相應文字功底,熟悉本志書記述范圍內的歷史與現狀,有足夠的精力和時間承擔志書編纂工作。要堅持“一支筆”統稿,總纂人員應保持穩定,無特殊情況原則上不作更換。
第十三條 試點實施單位應建立資料收(征)集及管理制度。收集、整理在地方志書編纂過程中獲得的文字、圖表、照片、音像和實物等資料,并做好后期歸檔工作;積極拓展資料收集范圍,有計劃地開展口述資料采集、社會調查等工作;深入調查、詳加考證,做好資料的鑒別、篩選工作,確保入志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條 試點工作應強化志書審查驗收制度,切實落實初審、復審和終審的“三審”制度,終審驗收應由各試點組織單位組織開展。各級審查驗收都應形成正式書面意見,明確審稿情況、志稿主要特點、修改意見以及被審查的志稿是否合格。
第十五條 試點單位應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注重骨干編纂人員的培養、選拔、使用。通過試點工作培養一支高素質、專業化的人才隊伍。堅持開門修志,注重吸收高校、科研機構的專家學者,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以及其他社會力量參與修志工作,建立老中青搭配、專兼職結合的編修隊伍。
第十六條 堅持質量第一。志書應做到觀點正確、體例嚴謹、資料翔實、內容全面、記述準確、特色鮮明、文風端正、行文規范,力求做到思想性、科學性、資料性、可讀性相統一,打造一批資政輔治、堪存堪鑒的佳志名作。
第十七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不定期組織開展試點工作理論研討、業務培訓和經驗交流等活動,提升試點單位編纂人員業務水平。試點單位應積極申辦、參與相關活動。鼓勵試點單位自行開展業務研討和學術交流,有條件的試點單位積極探索人工智能和數字化賦能修志工作,為傳統方志向數字方志轉型提供經驗。各試點單位應加強修志協作,積極營造濃厚的理論研究氛圍,以理論的創新發展指導實踐、推動工作,力爭形成一批具有較高學術價值和社會影響力的理論成果。
第十八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編印試點工作通訊,刊發試點工作中的有益經驗和成功做法。試點單位應加強工作宣傳,多渠道、多方式宣傳試點典型成果和先進經驗,充分發揮試點的示范帶頭作用,取得以點帶面、推動全局的良好效果,全面營造全國第三輪修志良好氛圍。
第十九條 試點工作建立工作報告制度。各試點實施單位應于每年12月底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書面工作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試點工作的組織管理、工作實施、成果效果、存在問題、意見建議等情況。各試點實施單位在編修工作中形成的規劃、方案、規章、篇目、理論成果等文件材料應及時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及試點組織單位備案。
第二十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試點組織單位適時采取材料評估、現場調研、座談交流等形式,開展試點工作階段性評估。志書出版發行后,領導小組辦公室作出試點成效評估。評估結果報送領導小組,視情抄報地方黨委、政府或進行情況通報。
第二十一條 試點工作實行動態管理機制。對未按照要求開展試點工作,未能發揮試點作用的,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試點組織單位確認退出,不再納入試點管理范疇。對于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審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試點工作視為自動終止。對未納入試點工作,但推進第三輪修志積極性高、成效顯著的單位,實行申報審查準入機制。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中國地方志工作辦公室
(2025年6月3日印發)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地方志工作條例》,科學規范做好全國第三輪地方志書編修試點工作(以下簡稱試點工作),提高試點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充分發揮試點工作在推動全國第三輪修志中的示范、帶動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地方志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中志辦)組織開展的試點工作。
第三條 試點工作的基本原則是科學規劃、精心組織、嚴格管理、注重實效,探索新思路、新方法,為全國第三輪修志全面開展積累經驗。
第四條 設立全國第三輪地方志書編修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領導小組由中志辦領導和各省級地方志工作機構分管領導組成,負責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督促指導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中志辦方志處,負責試點工作的具體實施,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進行。
第五條 全國第三輪地方志書編修試點單位(以下簡稱試點單位)包括試點組織單位和試點實施單位。各省級地方志工作機構作為試點組織單位,按照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統一部署開展工作,落實試點工作機制,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試點工作的組織、統籌和指導。試點實施單位在本級黨委、政府領導下,具體負責開展第三輪地方志書編修工作。試點組織單位可以同時作為試點實施單位。
第六條 試點組織單位按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第三輪地方志書編纂規劃及有關規定、規范,組織試點實施單位高標準、高質量、高效率編修志書;優先將試點工作納入本單位(地區)相關規劃、計劃和年度重點工作,制定或推動制定試點工作支持政策;開展編修業務指導,對工作進度和編修質量進行監督;做好志書審查驗收;加強與領導小組辦公室和試點實施單位的溝通對接,及時總結、報告試點工作取得的成果經驗、需要解決的問題。
第七條 試點實施單位積極爭取本級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支持,將修志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人員、設施等條件;將試點工作列入單位重點工作,制定編纂工作方案和行文規范等相關文件;結合本地實際科學合理擬訂志書篇目,高質量開展志書編修;接受上級單位的業務指導,及時總結試點工作經驗,確保試點工作進度和質量。
第八條 各市、縣級試點工作原則上應在2025年底之前正式啟動,省級試點工作啟動時間自行確定,但不應晚于2026年上半年。縣級志書原則上應在2030年前完成審查驗收,市級志書原則上應在2032年前完成審查驗收,省級志書原則上應在2034年前完成審查驗收。
第九條 試點志書編修方式主要包括續修、重修、創修,具體由各試點組織單位和試點實施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續修志書,應處理好與前志內容的銜接,注意對前志的歸納延續、拾遺補闕、訂訛正誤;行政區域發生重大變化的,應重修志書;新增設的行政區域,需要創修志書。
第十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編寫通紀體志書;續修志書上限原則上與第二輪志書下限相銜接。志書下限原則上為2025年,必要時適當下延,以保證內容記述的完整性。
第十一條 試點實施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志書規模,堅持精當實用原則,避免篇幅膨脹,應注意體例科學、刪繁就簡、詳今略古、可讀性強。
第十二條 堅持和完善志書主編、總纂責任制。主編、總纂應具備較高政治理論水平、較強責任感和敬業精神,有一定修志實踐經驗和相應文字功底,熟悉本志書記述范圍內的歷史與現狀,有足夠的精力和時間承擔志書編纂工作。要堅持“一支筆”統稿,總纂人員應保持穩定,無特殊情況原則上不作更換。
第十三條 試點實施單位應建立資料收(征)集及管理制度。收集、整理在地方志書編纂過程中獲得的文字、圖表、照片、音像和實物等資料,并做好后期歸檔工作;積極拓展資料收集范圍,有計劃地開展口述資料采集、社會調查等工作;深入調查、詳加考證,做好資料的鑒別、篩選工作,確保入志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條 試點工作應強化志書審查驗收制度,切實落實初審、復審和終審的“三審”制度,終審驗收應由各試點組織單位組織開展。各級審查驗收都應形成正式書面意見,明確審稿情況、志稿主要特點、修改意見以及被審查的志稿是否合格。
第十五條 試點單位應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注重骨干編纂人員的培養、選拔、使用。通過試點工作培養一支高素質、專業化的人才隊伍。堅持開門修志,注重吸收高校、科研機構的專家學者,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以及其他社會力量參與修志工作,建立老中青搭配、專兼職結合的編修隊伍。
第十六條 堅持質量第一。志書應做到觀點正確、體例嚴謹、資料翔實、內容全面、記述準確、特色鮮明、文風端正、行文規范,力求做到思想性、科學性、資料性、可讀性相統一,打造一批資政輔治、堪存堪鑒的佳志名作。
第十七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不定期組織開展試點工作理論研討、業務培訓和經驗交流等活動,提升試點單位編纂人員業務水平。試點單位應積極申辦、參與相關活動。鼓勵試點單位自行開展業務研討和學術交流,有條件的試點單位積極探索人工智能和數字化賦能修志工作,為傳統方志向數字方志轉型提供經驗。各試點單位應加強修志協作,積極營造濃厚的理論研究氛圍,以理論的創新發展指導實踐、推動工作,力爭形成一批具有較高學術價值和社會影響力的理論成果。
第十八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編印試點工作通訊,刊發試點工作中的有益經驗和成功做法。試點單位應加強工作宣傳,多渠道、多方式宣傳試點典型成果和先進經驗,充分發揮試點的示范帶頭作用,取得以點帶面、推動全局的良好效果,全面營造全國第三輪修志良好氛圍。
第十九條 試點工作建立工作報告制度。各試點實施單位應于每年12月底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書面工作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試點工作的組織管理、工作實施、成果效果、存在問題、意見建議等情況。各試點實施單位在編修工作中形成的規劃、方案、規章、篇目、理論成果等文件材料應及時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及試點組織單位備案。
第二十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試點組織單位適時采取材料評估、現場調研、座談交流等形式,開展試點工作階段性評估。志書出版發行后,領導小組辦公室作出試點成效評估。評估結果報送領導小組,視情抄報地方黨委、政府或進行情況通報。
第二十一條 試點工作實行動態管理機制。對未按照要求開展試點工作,未能發揮試點作用的,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試點組織單位確認退出,不再納入試點管理范疇。對于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審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試點工作視為自動終止。對未納入試點工作,但推進第三輪修志積極性高、成效顯著的單位,實行申報審查準入機制。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