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盟市、旗縣(市、區)地方志工作機構、各鄉鎮(村)志承編單位:
《全區鄉鎮(村)志(試點單位)印刷出版資助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黨史和地方志研究室同意實施,現將《辦法》印發你們,請根據《辦法》要求,做好資助項目申報工作。
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黨史和地方志研究室
2024年4月8日
全區鄉鎮(村)志(試點單位)
印刷出版資助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保護搶救、傳承保存、開發利用寶貴的鄉鎮文化,助力鄉村文化振興,實現全國地方志系統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根據《關于印發〈中國名鎮志文化工程實施方案(2022年修訂)〉的通知》(中指辦字〔2022〕14號)、《關于印發〈中國名村志文化工程實施方案(2022年修訂)〉的通知》(中指辦字〔2022〕15號)、《關于啟動全區第一批鄉鎮(村)志編纂工作的通知》(內志研發〔2021〕12號)精神,設立“全區鄉鎮(村)志(試點單位)”印刷出版資助項目。為確保出版資助項目科學管理、規范實施,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資助原則。實行自愿申請、公平競爭、專家評審、擇優支持的原則。
第三條 資助范圍。全區鄉鎮(村)志試點單位。
第四條 申請條件。
(一)志稿必須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符合現行國家法律法規。
(二)志稿質量達到《地方志書質量規定》《中國名鎮志叢書編纂規范》《中國名村志叢書編纂規范》《關于鄉鎮志編纂工作的若干意見(試行)》要求。
(三)志稿必須完成驗收,并按時間節點按時申報。
(四)志稿不存在任何知識產權爭議。
(五)所在鄉鎮(村)對志書印刷出版經費保障相對困難。
第五條 申請與評審程序。
(一)申報時限。申請單位可在內蒙古自治區情網下載并填寫《全區鄉鎮(村)志(試點單位)印刷出版資助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一式3份),并提交完整的紙質書稿3份和電子書稿1份。時間截至年度5月15日。
(二)由自治區組織相關人員及專家對申請志稿進行評審,并按照相關程序擬定資助地區,同時在一定范圍內公示。
(三)具體印刷出版企業的確定與合同簽訂等工作,由自治區組織實施。
第六條 資金使用和管理。
(一)根據年度經費預算、評審情況及預算額度確立若干資助單位。
(二)資助經費使用范圍僅限于印刷出版志書所需的費用(即出版社的管理費以及志書的印刷費),專款專用。
第七條 接受資助的鄉鎮(村)志印刷出版后,由自治區根據實際情況向受資助的單位發放志書。
第八條 本暫行辦法由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黨史和地方志研究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全區鄉鎮(村)志(試點單位)印刷出版資助申請表.docx
各相關盟市、旗縣(市、區)地方志工作機構、各鄉鎮(村)志承編單位:
《全區鄉鎮(村)志(試點單位)印刷出版資助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黨史和地方志研究室同意實施,現將《辦法》印發你們,請根據《辦法》要求,做好資助項目申報工作。
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黨史和地方志研究室
2024年4月8日
全區鄉鎮(村)志(試點單位)
印刷出版資助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保護搶救、傳承保存、開發利用寶貴的鄉鎮文化,助力鄉村文化振興,實現全國地方志系統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根據《關于印發〈中國名鎮志文化工程實施方案(2022年修訂)〉的通知》(中指辦字〔2022〕14號)、《關于印發〈中國名村志文化工程實施方案(2022年修訂)〉的通知》(中指辦字〔2022〕15號)、《關于啟動全區第一批鄉鎮(村)志編纂工作的通知》(內志研發〔2021〕12號)精神,設立“全區鄉鎮(村)志(試點單位)”印刷出版資助項目。為確保出版資助項目科學管理、規范實施,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資助原則。實行自愿申請、公平競爭、專家評審、擇優支持的原則。
第三條 資助范圍。全區鄉鎮(村)志試點單位。
第四條 申請條件。
(一)志稿必須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符合現行國家法律法規。
(二)志稿質量達到《地方志書質量規定》《中國名鎮志叢書編纂規范》《中國名村志叢書編纂規范》《關于鄉鎮志編纂工作的若干意見(試行)》要求。
(三)志稿必須完成驗收,并按時間節點按時申報。
(四)志稿不存在任何知識產權爭議。
(五)所在鄉鎮(村)對志書印刷出版經費保障相對困難。
第五條 申請與評審程序。
(一)申報時限。申請單位可在內蒙古自治區情網下載并填寫《全區鄉鎮(村)志(試點單位)印刷出版資助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一式3份),并提交完整的紙質書稿3份和電子書稿1份。時間截至年度5月15日。
(二)由自治區組織相關人員及專家對申請志稿進行評審,并按照相關程序擬定資助地區,同時在一定范圍內公示。
(三)具體印刷出版企業的確定與合同簽訂等工作,由自治區組織實施。
第六條 資金使用和管理。
(一)根據年度經費預算、評審情況及預算額度確立若干資助單位。
(二)資助經費使用范圍僅限于印刷出版志書所需的費用(即出版社的管理費以及志書的印刷費),專款專用。
第七條 接受資助的鄉鎮(村)志印刷出版后,由自治區根據實際情況向受資助的單位發放志書。
第八條 本暫行辦法由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黨史和地方志研究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全區鄉鎮(村)志(試點單位)印刷出版資助申請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