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五年六月)
為了進一步做好《內蒙古自治區志》的編纂工作,根據自治區直屬機關各部門、各單位編纂專業志的進展情況,對《內蒙古自治區志》(以下簡稱《區志》)各專業志編纂、評審、出版工作中的一些問題特作如下具體規定。
《區志》編纂職責
《區志》編纂工作在自治區黨委的領導和人民政府的主持下,由自治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組織實施。
一、總監修、副總監修、總纂、副總纂 《區志》設總監修2人、副總監修2人。總監修由自治區黨委書記、自治區人民政府主席擔任,副總監修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副主席、分管副主席擔任。總纂由自治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副主任擔任,常務副總纂、副總纂由自治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和副主任擔任。總監修、副總監修從編修社會主義新方志的指導思想、方針政策上領導和把握編纂《內蒙古自治區志》的工作。總纂、常務副總纂、副總纂總攬《區志》的設計、編纂、初審、評審、驗收、出版等工作。
二、分管編輯 自治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下設區志編審室,負責指導自治區直屬機關專業志編纂工作。在編審室主任的領導下,分管編輯具體負責對專業志進行業務指導工作。分管編輯應將所聯系的專業志編修情況和存在問題及時向編審室主任做口頭或書面匯報,編審室主任要及時解決。如不能或無法做出適當處理,要向分管副總纂做口頭或書面匯報,由分管副總纂視具體情況妥善處理。
三、特邀編輯 自治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可視工作需要,根據一事一聘的原則,從有關部門和單位聘請德才兼備、事業心強的專家學者擔任特邀編輯,就某些疑難問題進行審核把關。
四、專業志主編和副主編 《區志》各專業志設編纂委員會,領導本部門或本單位專業志的編纂工作。專業志設主編1人,副主編若干人。專業志的編纂工作實行主編負責制,副主編協助主編做好所分擔的工作。專業志的主編和副主編由本部門或本單位黨委(黨組)選配任命,并報自治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區志》質量標準
一、觀點正確
第一條 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運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記述內蒙古地區的歷史和現狀。
第二條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內蒙古自治區歷史的記述,要以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路線、方針、政策,特別是《中共中央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為準繩,客觀地反映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事業的輝煌成就及經驗教訓,特別是要全面地反映改革開放以來,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偉大成就。
第三條 要反映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中國革命和建設事業中的指導作用,反映中國共產黨在中國革命和建設事業中的領導地位,把改革開放、經濟建設作為重點內容記述,展現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自治區政治穩定、經濟繁榮、社會進步、民族團結的新風貌。
第四條 遵守黨和國家有關民族、宗教、保密等政策和規定。
二、體例完備
第五條 記事上限盡可能追溯到建制之始、事物發端,下限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考慮到有關情況,專業志中的概述、大事記、領導名錄、圖片等下限可適當下延。
第六條 記事范圍,除特殊情況外,均以《區志》下限時自治區的行政區劃為準,歷史上屬于內蒙古地區,而志書下限時不歸內蒙古自治區管轄的地方,不在記述之列;歷史上不屬于內蒙古地區,而志書下限時歸內蒙古自治區管轄的地方,在記述之列。個別歷史資料如按這一規定難以處理,按歷史行政區域擇要記述,可作適當說明。
第七條 《區志》采用述、記、志、傳、圖、表、錄7種體裁。各種體裁相互聯系,使《區志》在總體上達到完美統一。
第八條 《區志》各專業志設《概述》,要抓住事物發展的主要矛盾和本質特征,按時序闡述內蒙古地區的自然變化、社會發展的大勢大略。
第九條 《區志》暫設專業志75部,專業志要依據社會分工、學科分類,兼顧部門管轄范圍設置。對各專業志總的要求是按事物的性質先橫分門類后進行豎寫。豎寫原則上要按事物發展進程的時間順序進行記述。
三、特點鮮明
第十條 《區志》要鮮明地反映內蒙古地區的地區特點、民族特點和時代特點。要側重記述內蒙古地區獨有、特有和惟有的事物,重在內容記述,一般不采用升格的方式。
四、資料翔實
第十一條 各專業志資料要做到全面、系統、翔實,客觀地反映內蒙古地區自然和社會的歷史與現狀。客觀地反映所記述的事物發展過程,反映事物發展不同層次宏觀、微觀的狀態。
第十二條 各專業志采用著述體進行編纂,避免把志書寫成資料式、文獻式的匯編。志文為記述體,大事記為編年體和紀事本末體,人物志為紀傳體,凡例、圖、表為說明文體。
第十三條 各專業志志、記、傳的編寫,必須堅持用事實說話,述而不論,寓觀點于敘事之中。
第十四條 各專業志的記述使用陳述句,禁止使用夸張、疑問、反詰、祈使等語句。
第十五條 各專業志記述內容要詳略得當,應當做到:詳今略古,詳近略遠;詳獨略同,詳典型略一般;詳關鍵時期,略平常年份;詳實踐活動,略文件輯錄;詳事業發展,略工作過程;詳發明創造,略技術措施;詳動態史料,略靜態史料。特別要注重記述人物的活動,達到既見森林,又見樹木。
第十六條 各專業志記述必須消除抵牾。文與表、分計與合計、縱計與橫計、前面與后面的數據均應一致。百分比與絕對數相吻合。專業志之間,概述與各章節之間,前后之間的觀點、口徑、數據應當一致。
第十七條 各專業志的表格要科學合理、規范得體。
《區志》審核制度
自治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對完成的專業志(稿)實行三審(初審、評審、驗收)制度,以此保證各專業志的質量。
專業志稿完成后,先由本部門或本單位進行初審;初審稿經修改后,形成送審稿,送交自治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評審;志稿根據評審意見修改后,形成驗收稿,送交自治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終審驗收。
專業志稿三審費用由各承編單位承擔。
一、初審
專業志(初審稿)完成后,由各專業志編纂委員會組織本部門、本單位有關人員進行初審。
(一)初審的專業志(初審稿)應具備以下條件:
1、專業志(稿)編纂方案、篇目大綱經過分管編輯、區志編審室主任、分管副總纂的原則同意。
2、專業志(稿)已經專業志主編和副主編的修改和統纂。
(二)初審的職責:
1、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志〉編纂方案》、《〈內蒙古自治區志〉行文規則》對專業志(初審稿)進行審核。
2、嚴格把好關。一是政治關,志稿內容要符合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要符合國家的憲法、法律和法規要求;二是史實關,志稿資料要翔實可靠,準確無誤;三是業務關,記述內容要符合專業技術要求;四是保密關,記述內容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條例;五是文字關,志稿文字要簡潔流暢,嚴謹樸實。標點符號的使用要規范化。
二、評審
專業志(稿)經初審、修改后,形成送審稿,由自治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主持、各承編單位籌辦召開專業志(稿)評審會,對專業志(稿)進行評審。
(一)評審的專業志(送審稿)應具備以下條件:
1、專業志已通過初審,并根據初審書面意見進行了認真的修改,基本達到《〈內蒙古自治區志〉編纂方案》中的質量標準。
2、專業志文稿、圖表等所有材料齊全。
3、專業志(送審稿)打印成冊,字跡清晰,稿面整潔。
4、附有專業志(送審稿)有關材料附件。
(二)評審的職責:
1、常務副總纂、分管副總纂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志〉編纂方案》、《〈內蒙古自治區志〉行文規則》對專業志(送審稿)進行審核,并向總纂提出口頭或書面的志稿評審意見和建議。
2、總纂根據常務副總纂、分管副總纂的評審意見和建議,召集常務副總纂(地方志辦公室主任)、分管副總纂(地方志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區志編審室主任、分管編輯等研究擬定專業志(稿)評審會的實施方案,并報自治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領導審批。
3、自治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主持召開專業志(稿)評審會,成立由領導干部、專家學者、修志人員組成的專業志(稿)評審委員會,具體負責評審會的工作,并對專業志(稿)做出書面評審意見,并就地圖、涉外、統戰、民族、宗教、保密等問題報有關部門審核,以此指導專業志(稿)下一步的修改工作。
三、驗收
專業志(稿)評審、修改后,形成驗收稿,由自治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終審驗收。
(一)驗收的專業志(驗收稿)應具備以下條件:
1、專業志(送審稿)已通過評審,并根據評審意見進行了認真的修改,基本達到評審意見的要求。
2、專業志文稿、圖表、照片等所有材料齊全。
3、專業志(驗收稿)打印成冊,字跡清晰,稿面整潔。
4、附有專業志(驗收稿)有關材料附件。
(二)驗收的職責:
1、自治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委員、總纂、副總纂等對總纂或副總纂提交的關于對專業志(驗收稿)報告進行審議。
2、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志〉編纂方案》和《〈內蒙古自治區志〉行文規則》的精神,對專業志(驗收稿)的政治觀點、重要史實、保密問題等進行總體上、高層次的審查,確認專業志(驗收稿)是否可以通過驗收。
3、自治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通過對專業志(驗收稿)的終審驗收后,總纂或常務副總纂應在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的驗收報告上簽字,并加蓋自治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的印章。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副主席批準后,簽字并加蓋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印章,正式送交出版社印刷出版。
《區志》出版工作的有關規定
一、出書經費 各專業志出書經費,由各承擔編修專業志任務的部門或單位自行籌措;幾個單位共同編修的專業志,可根據內容的多少分攤;承包編寫者由原承擔編修專業志任務的單位解決。
二、《區志》稿酬 各專業志編寫人員的稿酬按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有關書籍稿酬的最新規定從出版經費中付給。各專業志的審稿費、資料費和校對費由承擔編修專業志的單位根據國家有關稿酬規定付給。
三、《區志》各專業志的印數 每一部專業志最低印數不得少于1 500冊,也可視實際需求量增加印數。各單位在志書出版后應送交自治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50冊。有條件的單位可同時出版電子版志書。
四、《區志》各專業志發稿必須“齊、清、定”
1、必須做到原稿和審批手續齊全、完整。凡需要排印的文稿,序言、修志始末、編審人員名單、目錄及封面、扉頁、照片、圖表等都要與正文一次發齊。
2、必須做到原稿字跡工整,標點準確;全部文稿的序碼要按規定編排清楚,以防稿件丟失;修改稿件只許用鋼筆或毛筆;改動、添加字應寫在稿紙的空欄里;對修改過亂的部分,要重新謄正。插圖部分的全部插圖墨稿、照片要清晰整齊。
3、必須做到不遺留懸而未決的問題;稿件發排后,除涉及政治觀點、重要史實和保密問題必須修正外,不得再做任何改動,也不得再增加或刪掉任何部分的文、圖、表。
五、《區志》裝幀設計由自治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負責。
六、《區志》各專業志校對應認真精細,校正校樣稿上的錯字、倒字、橫字、多字、漏字、殘字、廢字及接排、另行、字體、字號等差錯;改正符號和公式的錯誤;檢查標題有無偏斜,字體、字號是否統一,頁碼是否連貫,書眉、單雙碼是否排對;檢查注釋與正文序號是否吻合;檢查插圖、表格、數學公式、化學方程式等的位置是否恰當;檢查行距是否勻稱,字距是否符合規定;檢查各級標題的字體、字號是否做到全書統一。校樣上的差錯力求全部檢出、改正,漏檢字數不得超過十萬分之一。
凡自治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及辦公室以前所發類似文件與本規定不符合的,均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解釋權屬自治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
(二○○五年六月)
為了進一步做好《內蒙古自治區志》的編纂工作,根據自治區直屬機關各部門、各單位編纂專業志的進展情況,對《內蒙古自治區志》(以下簡稱《區志》)各專業志編纂、評審、出版工作中的一些問題特作如下具體規定。
《區志》編纂職責
《區志》編纂工作在自治區黨委的領導和人民政府的主持下,由自治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組織實施。
一、總監修、副總監修、總纂、副總纂 《區志》設總監修2人、副總監修2人。總監修由自治區黨委書記、自治區人民政府主席擔任,副總監修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副主席、分管副主席擔任。總纂由自治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副主任擔任,常務副總纂、副總纂由自治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和副主任擔任。總監修、副總監修從編修社會主義新方志的指導思想、方針政策上領導和把握編纂《內蒙古自治區志》的工作。總纂、常務副總纂、副總纂總攬《區志》的設計、編纂、初審、評審、驗收、出版等工作。
二、分管編輯 自治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下設區志編審室,負責指導自治區直屬機關專業志編纂工作。在編審室主任的領導下,分管編輯具體負責對專業志進行業務指導工作。分管編輯應將所聯系的專業志編修情況和存在問題及時向編審室主任做口頭或書面匯報,編審室主任要及時解決。如不能或無法做出適當處理,要向分管副總纂做口頭或書面匯報,由分管副總纂視具體情況妥善處理。
三、特邀編輯 自治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可視工作需要,根據一事一聘的原則,從有關部門和單位聘請德才兼備、事業心強的專家學者擔任特邀編輯,就某些疑難問題進行審核把關。
四、專業志主編和副主編 《區志》各專業志設編纂委員會,領導本部門或本單位專業志的編纂工作。專業志設主編1人,副主編若干人。專業志的編纂工作實行主編負責制,副主編協助主編做好所分擔的工作。專業志的主編和副主編由本部門或本單位黨委(黨組)選配任命,并報自治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區志》質量標準
一、觀點正確
第一條 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運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記述內蒙古地區的歷史和現狀。
第二條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內蒙古自治區歷史的記述,要以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路線、方針、政策,特別是《中共中央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為準繩,客觀地反映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事業的輝煌成就及經驗教訓,特別是要全面地反映改革開放以來,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偉大成就。
第三條 要反映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中國革命和建設事業中的指導作用,反映中國共產黨在中國革命和建設事業中的領導地位,把改革開放、經濟建設作為重點內容記述,展現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自治區政治穩定、經濟繁榮、社會進步、民族團結的新風貌。
第四條 遵守黨和國家有關民族、宗教、保密等政策和規定。
二、體例完備
第五條 記事上限盡可能追溯到建制之始、事物發端,下限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考慮到有關情況,專業志中的概述、大事記、領導名錄、圖片等下限可適當下延。
第六條 記事范圍,除特殊情況外,均以《區志》下限時自治區的行政區劃為準,歷史上屬于內蒙古地區,而志書下限時不歸內蒙古自治區管轄的地方,不在記述之列;歷史上不屬于內蒙古地區,而志書下限時歸內蒙古自治區管轄的地方,在記述之列。個別歷史資料如按這一規定難以處理,按歷史行政區域擇要記述,可作適當說明。
第七條 《區志》采用述、記、志、傳、圖、表、錄7種體裁。各種體裁相互聯系,使《區志》在總體上達到完美統一。
第八條 《區志》各專業志設《概述》,要抓住事物發展的主要矛盾和本質特征,按時序闡述內蒙古地區的自然變化、社會發展的大勢大略。
第九條 《區志》暫設專業志75部,專業志要依據社會分工、學科分類,兼顧部門管轄范圍設置。對各專業志總的要求是按事物的性質先橫分門類后進行豎寫。豎寫原則上要按事物發展進程的時間順序進行記述。
三、特點鮮明
第十條 《區志》要鮮明地反映內蒙古地區的地區特點、民族特點和時代特點。要側重記述內蒙古地區獨有、特有和惟有的事物,重在內容記述,一般不采用升格的方式。
四、資料翔實
第十一條 各專業志資料要做到全面、系統、翔實,客觀地反映內蒙古地區自然和社會的歷史與現狀。客觀地反映所記述的事物發展過程,反映事物發展不同層次宏觀、微觀的狀態。
第十二條 各專業志采用著述體進行編纂,避免把志書寫成資料式、文獻式的匯編。志文為記述體,大事記為編年體和紀事本末體,人物志為紀傳體,凡例、圖、表為說明文體。
第十三條 各專業志志、記、傳的編寫,必須堅持用事實說話,述而不論,寓觀點于敘事之中。
第十四條 各專業志的記述使用陳述句,禁止使用夸張、疑問、反詰、祈使等語句。
第十五條 各專業志記述內容要詳略得當,應當做到:詳今略古,詳近略遠;詳獨略同,詳典型略一般;詳關鍵時期,略平常年份;詳實踐活動,略文件輯錄;詳事業發展,略工作過程;詳發明創造,略技術措施;詳動態史料,略靜態史料。特別要注重記述人物的活動,達到既見森林,又見樹木。
第十六條 各專業志記述必須消除抵牾。文與表、分計與合計、縱計與橫計、前面與后面的數據均應一致。百分比與絕對數相吻合。專業志之間,概述與各章節之間,前后之間的觀點、口徑、數據應當一致。
第十七條 各專業志的表格要科學合理、規范得體。
《區志》審核制度
自治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對完成的專業志(稿)實行三審(初審、評審、驗收)制度,以此保證各專業志的質量。
專業志稿完成后,先由本部門或本單位進行初審;初審稿經修改后,形成送審稿,送交自治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評審;志稿根據評審意見修改后,形成驗收稿,送交自治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終審驗收。
專業志稿三審費用由各承編單位承擔。
一、初審
專業志(初審稿)完成后,由各專業志編纂委員會組織本部門、本單位有關人員進行初審。
(一)初審的專業志(初審稿)應具備以下條件:
1、專業志(稿)編纂方案、篇目大綱經過分管編輯、區志編審室主任、分管副總纂的原則同意。
2、專業志(稿)已經專業志主編和副主編的修改和統纂。
(二)初審的職責:
1、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志〉編纂方案》、《〈內蒙古自治區志〉行文規則》對專業志(初審稿)進行審核。
2、嚴格把好關。一是政治關,志稿內容要符合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要符合國家的憲法、法律和法規要求;二是史實關,志稿資料要翔實可靠,準確無誤;三是業務關,記述內容要符合專業技術要求;四是保密關,記述內容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條例;五是文字關,志稿文字要簡潔流暢,嚴謹樸實。標點符號的使用要規范化。
二、評審
專業志(稿)經初審、修改后,形成送審稿,由自治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主持、各承編單位籌辦召開專業志(稿)評審會,對專業志(稿)進行評審。
(一)評審的專業志(送審稿)應具備以下條件:
1、專業志已通過初審,并根據初審書面意見進行了認真的修改,基本達到《〈內蒙古自治區志〉編纂方案》中的質量標準。
2、專業志文稿、圖表等所有材料齊全。
3、專業志(送審稿)打印成冊,字跡清晰,稿面整潔。
4、附有專業志(送審稿)有關材料附件。
(二)評審的職責:
1、常務副總纂、分管副總纂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志〉編纂方案》、《〈內蒙古自治區志〉行文規則》對專業志(送審稿)進行審核,并向總纂提出口頭或書面的志稿評審意見和建議。
2、總纂根據常務副總纂、分管副總纂的評審意見和建議,召集常務副總纂(地方志辦公室主任)、分管副總纂(地方志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區志編審室主任、分管編輯等研究擬定專業志(稿)評審會的實施方案,并報自治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領導審批。
3、自治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主持召開專業志(稿)評審會,成立由領導干部、專家學者、修志人員組成的專業志(稿)評審委員會,具體負責評審會的工作,并對專業志(稿)做出書面評審意見,并就地圖、涉外、統戰、民族、宗教、保密等問題報有關部門審核,以此指導專業志(稿)下一步的修改工作。
三、驗收
專業志(稿)評審、修改后,形成驗收稿,由自治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終審驗收。
(一)驗收的專業志(驗收稿)應具備以下條件:
1、專業志(送審稿)已通過評審,并根據評審意見進行了認真的修改,基本達到評審意見的要求。
2、專業志文稿、圖表、照片等所有材料齊全。
3、專業志(驗收稿)打印成冊,字跡清晰,稿面整潔。
4、附有專業志(驗收稿)有關材料附件。
(二)驗收的職責:
1、自治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委員、總纂、副總纂等對總纂或副總纂提交的關于對專業志(驗收稿)報告進行審議。
2、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志〉編纂方案》和《〈內蒙古自治區志〉行文規則》的精神,對專業志(驗收稿)的政治觀點、重要史實、保密問題等進行總體上、高層次的審查,確認專業志(驗收稿)是否可以通過驗收。
3、自治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通過對專業志(驗收稿)的終審驗收后,總纂或常務副總纂應在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的驗收報告上簽字,并加蓋自治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的印章。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副主席批準后,簽字并加蓋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印章,正式送交出版社印刷出版。
《區志》出版工作的有關規定
一、出書經費 各專業志出書經費,由各承擔編修專業志任務的部門或單位自行籌措;幾個單位共同編修的專業志,可根據內容的多少分攤;承包編寫者由原承擔編修專業志任務的單位解決。
二、《區志》稿酬 各專業志編寫人員的稿酬按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有關書籍稿酬的最新規定從出版經費中付給。各專業志的審稿費、資料費和校對費由承擔編修專業志的單位根據國家有關稿酬規定付給。
三、《區志》各專業志的印數 每一部專業志最低印數不得少于1 500冊,也可視實際需求量增加印數。各單位在志書出版后應送交自治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50冊。有條件的單位可同時出版電子版志書。
四、《區志》各專業志發稿必須“齊、清、定”
1、必須做到原稿和審批手續齊全、完整。凡需要排印的文稿,序言、修志始末、編審人員名單、目錄及封面、扉頁、照片、圖表等都要與正文一次發齊。
2、必須做到原稿字跡工整,標點準確;全部文稿的序碼要按規定編排清楚,以防稿件丟失;修改稿件只許用鋼筆或毛筆;改動、添加字應寫在稿紙的空欄里;對修改過亂的部分,要重新謄正。插圖部分的全部插圖墨稿、照片要清晰整齊。
3、必須做到不遺留懸而未決的問題;稿件發排后,除涉及政治觀點、重要史實和保密問題必須修正外,不得再做任何改動,也不得再增加或刪掉任何部分的文、圖、表。
五、《區志》裝幀設計由自治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負責。
六、《區志》各專業志校對應認真精細,校正校樣稿上的錯字、倒字、橫字、多字、漏字、殘字、廢字及接排、另行、字體、字號等差錯;改正符號和公式的錯誤;檢查標題有無偏斜,字體、字號是否統一,頁碼是否連貫,書眉、單雙碼是否排對;檢查注釋與正文序號是否吻合;檢查插圖、表格、數學公式、化學方程式等的位置是否恰當;檢查行距是否勻稱,字距是否符合規定;檢查各級標題的字體、字號是否做到全書統一。校樣上的差錯力求全部檢出、改正,漏檢字數不得超過十萬分之一。
凡自治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及辦公室以前所發類似文件與本規定不符合的,均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解釋權屬自治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