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989年開始,是自治區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取得重大進步的歷史時期,這個階段不斷加快衛生立法步伐,自治區地方衛生法制建設工作得到了長足發展。先后經人大審議、政府批準通過了6部地方性法規和6部地方政府規章。1997年8月2日通過了《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1997年9月24日通過了《內蒙古自治區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條例》(2002年修訂),1998年9月28日通過了《內蒙古自治區愛國衛生條例》,2000年1月14日通過了《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2001年2月12日通過了《內蒙古自治區蒙醫中醫條例》,2001年8月1日通過了《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病防治條例》。1989年7月14日自治區政府頒布了《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實施細則》,1990年3月13日頒布了《內蒙古自治區個體開業醫生和聯合醫療機構管理辦法》(1998年修訂),1990年12月18日頒布了《內蒙古自治區塵肺病防治條理實施辦法》,1993年2月17日頒布了《〈內蒙古自治區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實施辦法》(2002年修訂),2000年2月24日頒布了《內蒙古自治區婚前醫學檢查管理辦法》,2003年6月15日頒布了《內蒙古自治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此外,自治區衛生廳還制定發布了《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采購食品索證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臨床用血互助金交納與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臨床試驗室管理暫行辦法》《內蒙古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鑒定機構資質認證管理辦法》等規范性文件。全區有地方立法權的呼和浩特市、包頭市也相繼制定頒布了《包頭市傳染病防治條例》《包頭市熟肉制品管理辦法》《呼和浩特市傳染病防治條例》《呼和浩特市職業病防治監督條例》《呼和浩特市食品衛生管理辦法》《呼和浩特市傳染病防治暫行辦法》等地方法規規章。全區衛生法律法規體系日趨完善。
在制定法規、規范的同時,內蒙古自治區以貫徹《食品衛生法》為切入點積極推行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1996年7月,自治區衛生廳根據《自治區政府辦公廳關于抓緊建立和實行部門執法責任制的通知》精神,制定了《衛生廳落實部門執法責任制工作方案》。2000年,結合工作實際,又對原《方案》進行充實和完善,形成《內蒙古衛生廳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方案》,2005年,自治區衛生廳根據領導班子調整的實際情況,及時調整了自治區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進一步健全了執法責任制的組織領導和工作職責,落實了監管責任,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衛生系統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并將行政執法責任制相關指標分解到食品衛生和打擊非法行醫考評工作中,納入對盟市的管理目標。在2004年“阜陽奶粉事件”的處理過程中,按照執法責任制的要求,分別對事件責任相關人員進行了責任追究。幾年來自治區衛生廳相繼建立了《內蒙古衛生廳法制宣傳制度》等15項工作制度,制定了《衛生監督員行為規范》等4項工作規范,制定了《現場衛生監督檢查程序》等11項工作程序,制定了《衛生行政執法公示制度》等20項行政執法責任相關制度。各地也結合實際,制定了一系列衛生規范和要求,在實際監督工作中運用。
2001年《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開展簡政放權政務公開工作的通知》下發后,為進一步轉變職能,推進機關工作作風、工作方式的轉變,工作質量和工作效能的提高,自治區衛生廳成立了以廳長云秀梅為組長的行政審批改革領導小組,對涉及衛生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了清理,經過審核和多次研究討論,確定將原有的28項審批、審核、備案事項保留17項,取消下發合并行政審批事項11項(其中取消審批2項,取消審核5項,下放審核3項,合并審批1項),行政審批項目總體減少39.29%,達到了自治區政府精簡行政審批事項的目標要求。作為此項工作成績突出的3個廳局之一,衛生廳在自治區政府禮堂向自治區領導和有關單位匯報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展情況,受到自治區政府的表揚。2002年和2003年國務院分兩批公布了取消審批1195項和改變管理方式82項的目錄,明確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做好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和調整后有關后續監管和銜接等工作。根據自治區審改辦《轉發國務院審改領導小組〈關于搞好已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后續工作〉的通知》(內審改辦字〔2003〕1號)要求,自治區衛生廳及時對應國務院衛生部門取消的17項項目,相應取消了自治區涉及的7項審批項目,改變管理方式7項,另有三項和自治區無關,視為自動取消,并將銜接情況及時上報了自治區審改辦。
2002年,為適應中國加入WTO的要求,按照自治區清理工作領導小組要求,自治區衛生廳對全區的6部地方性法規和1960—2005年的14365份文件進行了清理,共查出屬于清理范圍的文件29份,保留了18份,廢止了8份,修改了3份。衛生廳還將廢止文件的情況以在內蒙古法制日報上刊登公告的形式進行了公示。
根據自治區“三五”普法和“四五”普法規劃和要求,自治區衛生廳先后制定了開展第三、第四、第五個《五年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規劃》和《實施計劃》。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結合行業自身特點和實際工作需要,采取自學、輔導、面授、專題講座等多種形式開展了衛生法律法規和公共衛生知識的普及宣傳和培訓工作。在普法教育工作的同時,衛生廳加強了對衛生法律法規的社會宣傳。通過衛生法律法規知識競賽、衛生法律咨詢,通過標牌條幅、公益廣告、墻報板報、張貼宣傳畫、散發宣傳材料和科普讀物,通過新聞媒體以電視專訪、廣播講座、新聞稿件等多種形式,開展衛生法律法規及衛生防病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使衛生法律宣傳工作不斷擴大,增強了人民群眾的衛生法律意識。同時還充分利用每年的“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3·24結核病防治宣傳日”“世界衛生日”“科普宣傳周”“4·25計劃免疫日”“5·5碘缺乏病防治日”“5·8國際紅十字日”“5·13世界無煙日”“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衛生標準宣傳周”“食品衛生法宣傳周”“12·1艾滋病防治日”“12·4法制宣傳日”及國家有關衛生法律頒布紀念日,積極開展衛生法律法規的大型宣傳活動。從1996年開始,在開展食品衛生法宣傳周活動時,每年都要確定一個主題,開展以“食品衛生質量與健康”“餐具與健康”“防止學生食物中毒”“預防食物中毒”“食品安全與經濟發展”“食品安全需要消費者參與”“食品衛生法就在你身邊”“食品安全我們在行動”“關注農民工的食品安全”等為主題的宣傳周活動。2002年,自治區衛生廳、呼和浩特市衛生執法監督所等2家單位及10名個人獲全國衛生法制宣傳教育(“三五”普法)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稱號。2005年,自治區衛生廳和通遼市衛生局等2家單位及12名個人獲全國衛生法制宣傳教育(“四五”普法)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稱號,受到衛生部表彰。
從1989年開始,是自治區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取得重大進步的歷史時期,這個階段不斷加快衛生立法步伐,自治區地方衛生法制建設工作得到了長足發展。先后經人大審議、政府批準通過了6部地方性法規和6部地方政府規章。1997年8月2日通過了《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1997年9月24日通過了《內蒙古自治區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條例》(2002年修訂),1998年9月28日通過了《內蒙古自治區愛國衛生條例》,2000年1月14日通過了《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2001年2月12日通過了《內蒙古自治區蒙醫中醫條例》,2001年8月1日通過了《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病防治條例》。1989年7月14日自治區政府頒布了《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實施細則》,1990年3月13日頒布了《內蒙古自治區個體開業醫生和聯合醫療機構管理辦法》(1998年修訂),1990年12月18日頒布了《內蒙古自治區塵肺病防治條理實施辦法》,1993年2月17日頒布了《〈內蒙古自治區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實施辦法》(2002年修訂),2000年2月24日頒布了《內蒙古自治區婚前醫學檢查管理辦法》,2003年6月15日頒布了《內蒙古自治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此外,自治區衛生廳還制定發布了《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采購食品索證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臨床用血互助金交納與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臨床試驗室管理暫行辦法》《內蒙古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鑒定機構資質認證管理辦法》等規范性文件。全區有地方立法權的呼和浩特市、包頭市也相繼制定頒布了《包頭市傳染病防治條例》《包頭市熟肉制品管理辦法》《呼和浩特市傳染病防治條例》《呼和浩特市職業病防治監督條例》《呼和浩特市食品衛生管理辦法》《呼和浩特市傳染病防治暫行辦法》等地方法規規章。全區衛生法律法規體系日趨完善。
在制定法規、規范的同時,內蒙古自治區以貫徹《食品衛生法》為切入點積極推行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1996年7月,自治區衛生廳根據《自治區政府辦公廳關于抓緊建立和實行部門執法責任制的通知》精神,制定了《衛生廳落實部門執法責任制工作方案》。2000年,結合工作實際,又對原《方案》進行充實和完善,形成《內蒙古衛生廳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方案》,2005年,自治區衛生廳根據領導班子調整的實際情況,及時調整了自治區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進一步健全了執法責任制的組織領導和工作職責,落實了監管責任,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衛生系統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并將行政執法責任制相關指標分解到食品衛生和打擊非法行醫考評工作中,納入對盟市的管理目標。在2004年“阜陽奶粉事件”的處理過程中,按照執法責任制的要求,分別對事件責任相關人員進行了責任追究。幾年來自治區衛生廳相繼建立了《內蒙古衛生廳法制宣傳制度》等15項工作制度,制定了《衛生監督員行為規范》等4項工作規范,制定了《現場衛生監督檢查程序》等11項工作程序,制定了《衛生行政執法公示制度》等20項行政執法責任相關制度。各地也結合實際,制定了一系列衛生規范和要求,在實際監督工作中運用。
2001年《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開展簡政放權政務公開工作的通知》下發后,為進一步轉變職能,推進機關工作作風、工作方式的轉變,工作質量和工作效能的提高,自治區衛生廳成立了以廳長云秀梅為組長的行政審批改革領導小組,對涉及衛生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了清理,經過審核和多次研究討論,確定將原有的28項審批、審核、備案事項保留17項,取消下發合并行政審批事項11項(其中取消審批2項,取消審核5項,下放審核3項,合并審批1項),行政審批項目總體減少39.29%,達到了自治區政府精簡行政審批事項的目標要求。作為此項工作成績突出的3個廳局之一,衛生廳在自治區政府禮堂向自治區領導和有關單位匯報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展情況,受到自治區政府的表揚。2002年和2003年國務院分兩批公布了取消審批1195項和改變管理方式82項的目錄,明確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做好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和調整后有關后續監管和銜接等工作。根據自治區審改辦《轉發國務院審改領導小組〈關于搞好已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后續工作〉的通知》(內審改辦字〔2003〕1號)要求,自治區衛生廳及時對應國務院衛生部門取消的17項項目,相應取消了自治區涉及的7項審批項目,改變管理方式7項,另有三項和自治區無關,視為自動取消,并將銜接情況及時上報了自治區審改辦。
2002年,為適應中國加入WTO的要求,按照自治區清理工作領導小組要求,自治區衛生廳對全區的6部地方性法規和1960—2005年的14365份文件進行了清理,共查出屬于清理范圍的文件29份,保留了18份,廢止了8份,修改了3份。衛生廳還將廢止文件的情況以在內蒙古法制日報上刊登公告的形式進行了公示。
根據自治區“三五”普法和“四五”普法規劃和要求,自治區衛生廳先后制定了開展第三、第四、第五個《五年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規劃》和《實施計劃》。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結合行業自身特點和實際工作需要,采取自學、輔導、面授、專題講座等多種形式開展了衛生法律法規和公共衛生知識的普及宣傳和培訓工作。在普法教育工作的同時,衛生廳加強了對衛生法律法規的社會宣傳。通過衛生法律法規知識競賽、衛生法律咨詢,通過標牌條幅、公益廣告、墻報板報、張貼宣傳畫、散發宣傳材料和科普讀物,通過新聞媒體以電視專訪、廣播講座、新聞稿件等多種形式,開展衛生法律法規及衛生防病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使衛生法律宣傳工作不斷擴大,增強了人民群眾的衛生法律意識。同時還充分利用每年的“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3·24結核病防治宣傳日”“世界衛生日”“科普宣傳周”“4·25計劃免疫日”“5·5碘缺乏病防治日”“5·8國際紅十字日”“5·13世界無煙日”“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衛生標準宣傳周”“食品衛生法宣傳周”“12·1艾滋病防治日”“12·4法制宣傳日”及國家有關衛生法律頒布紀念日,積極開展衛生法律法規的大型宣傳活動。從1996年開始,在開展食品衛生法宣傳周活動時,每年都要確定一個主題,開展以“食品衛生質量與健康”“餐具與健康”“防止學生食物中毒”“預防食物中毒”“食品安全與經濟發展”“食品安全需要消費者參與”“食品衛生法就在你身邊”“食品安全我們在行動”“關注農民工的食品安全”等為主題的宣傳周活動。2002年,自治區衛生廳、呼和浩特市衛生執法監督所等2家單位及10名個人獲全國衛生法制宣傳教育(“三五”普法)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稱號。2005年,自治區衛生廳和通遼市衛生局等2家單位及12名個人獲全國衛生法制宣傳教育(“四五”普法)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稱號,受到衛生部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