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家統計局審核反饋,2021年內蒙古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為424.5億元,比2020年增長13.1%(未扣除價格因素,下同),占地區生產總值的比重為2.01%。
分行業看,2021年,文化制造業增加值為33.2億元,占文化及相關產業的比重為7.8%;文化批發和零售業增加值為65.6億元,占文化及相關產業的比重為15.5%;文化服務業增加值為325.6億元,占文化及相關產業的比重為76.7%。
分領域看,2021年,文化核心領域增加值為335.6億元,占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的比重為79.1%;文化相關領域增加值為88.9億元,占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的比重20.9%。
從增速看,文化產業全部類別均恢復增長。其中文化娛樂休閑服務、文化輔助生產和中介服務、文化消費終端生產恢復較快,分別比2020年增長22.6%、17.3%和16.3%。
2021年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
分類名稱 | 增加值 | 增速 | 構成 |
文化及相關產業 | 424.5 | 13.1 | 100.0 |
分行業大類 | |||
文化制造業 | 33.2 | 19.9 | 7.8 |
文化批發和零售業 | 65.6 | 14.6 | 15.5 |
文化服務業 | 325.6 | 12.1 | 76.7 |
分活動性質 | |||
文化核心領域 | 335.6 | 12.1 | 79.1 |
新聞信息服務 | 32.2 | 15.9 | 7.6 |
內容創作生產 | 70.9 | 13.6 | 16.7 |
創意設計服務 | 83.6 | 7.5 | 19.7 |
文化傳播渠道 | 77.7 | 7.5 | 18.3 |
文化投資運營 | 22.2 | 15.8 | 5.2 |
文化娛樂休閑服務 | 49.0 | 22.6 | 11.6 |
文化相關領域 | 88.9 | 16.8 | 20.9 |
文化輔助生產和中介服務 | 53.7 | 17.3 | 12.7 |
文化裝備生產 | 3.8 | 14.6 | 0.9 |
文化消費終端生產 | 31.4 | 16.3 | 7.4 |
注:1.增速為現價增長速度,未扣除價格因素。
2.若數據分項合計與總計不等,是由于數值修約誤差所致。
附: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核算說明
1.指標解釋
文化及相關產業是指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產品和文化相關產品的生產活動的集合。
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所有常住單位在一定時期內進行文化及相關產業生產活動而創造的新增價值。
2.核算范圍和分類
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的核算范圍包括《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8)》中規定的全部文化及相關活動。
按行業類別分,文化及相關產業分為文化制造業、文化批發零售業和文化服務業。按活動性質分,文化及相關產業分為兩部分:一是“文化核心領域”,指以文化為核心內容,為直接滿足人們的精神需要而進行的創作、制造、傳播、展示等文化產品(包括貨物和服務)的生產活動;二是“文化相關領域”,指為實現文化產品的生產活動所需的文化輔助生產和中介服務、文化裝備生產和文化消費終端生產(包括制造和銷售)等活動。
3.核算方法及資料來源
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按照國家統計局制定的《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核算方法》,利用全國經濟普查數據、國民經濟核算數據、文化及相關產業統計數據等基礎資料,采用收入法核算。
經國家統計局審核反饋,2021年內蒙古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為424.5億元,比2020年增長13.1%(未扣除價格因素,下同),占地區生產總值的比重為2.01%。
分行業看,2021年,文化制造業增加值為33.2億元,占文化及相關產業的比重為7.8%;文化批發和零售業增加值為65.6億元,占文化及相關產業的比重為15.5%;文化服務業增加值為325.6億元,占文化及相關產業的比重為76.7%。
分領域看,2021年,文化核心領域增加值為335.6億元,占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的比重為79.1%;文化相關領域增加值為88.9億元,占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的比重20.9%。
從增速看,文化產業全部類別均恢復增長。其中文化娛樂休閑服務、文化輔助生產和中介服務、文化消費終端生產恢復較快,分別比2020年增長22.6%、17.3%和16.3%。
2021年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
分類名稱 | 增加值 | 增速 | 構成 |
文化及相關產業 | 424.5 | 13.1 | 100.0 |
分行業大類 | |||
文化制造業 | 33.2 | 19.9 | 7.8 |
文化批發和零售業 | 65.6 | 14.6 | 15.5 |
文化服務業 | 325.6 | 12.1 | 76.7 |
分活動性質 | |||
文化核心領域 | 335.6 | 12.1 | 79.1 |
新聞信息服務 | 32.2 | 15.9 | 7.6 |
內容創作生產 | 70.9 | 13.6 | 16.7 |
創意設計服務 | 83.6 | 7.5 | 19.7 |
文化傳播渠道 | 77.7 | 7.5 | 18.3 |
文化投資運營 | 22.2 | 15.8 | 5.2 |
文化娛樂休閑服務 | 49.0 | 22.6 | 11.6 |
文化相關領域 | 88.9 | 16.8 | 20.9 |
文化輔助生產和中介服務 | 53.7 | 17.3 | 12.7 |
文化裝備生產 | 3.8 | 14.6 | 0.9 |
文化消費終端生產 | 31.4 | 16.3 | 7.4 |
注:1.增速為現價增長速度,未扣除價格因素。
2.若數據分項合計與總計不等,是由于數值修約誤差所致。
附: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核算說明
1.指標解釋
文化及相關產業是指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產品和文化相關產品的生產活動的集合。
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所有常住單位在一定時期內進行文化及相關產業生產活動而創造的新增價值。
2.核算范圍和分類
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的核算范圍包括《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8)》中規定的全部文化及相關活動。
按行業類別分,文化及相關產業分為文化制造業、文化批發零售業和文化服務業。按活動性質分,文化及相關產業分為兩部分:一是“文化核心領域”,指以文化為核心內容,為直接滿足人們的精神需要而進行的創作、制造、傳播、展示等文化產品(包括貨物和服務)的生產活動;二是“文化相關領域”,指為實現文化產品的生產活動所需的文化輔助生產和中介服務、文化裝備生產和文化消費終端生產(包括制造和銷售)等活動。
3.核算方法及資料來源
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按照國家統計局制定的《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核算方法》,利用全國經濟普查數據、國民經濟核算數據、文化及相關產業統計數據等基礎資料,采用收入法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