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類歷史上的每段時期無疑有過各種形式的家庭組織,這些組織在人口數量、育兒模式及建構特征方面明顯不同,從而也影響了社會結構形式。利用蒙古史料所載親屬稱謂及制度規范來復原蒙古高原家庭形態可以發現,13世紀蒙古高原社會組織中已出現以一夫多妻制為形式的多偶婚復合家庭與由夫妻和子女組成的一夫一妻制核心家庭共存的現象。每一游牧部落都由一個龐大的家族團體來組成。這一家族由同胞兄弟及其配偶和子嗣們組成。家族內部家庭形式多樣,以財富和權利的大小來決定其形式。一夫多妻制多偶婚現象雖然持續于相當長的一段歷史時期,但其范圍局限于部落首領等高官顯貴的階層里,而在平民百姓階層中一夫一妻制核心家庭一直是最主要的家庭形式。匈奴等北方游牧民族的繼婚習俗遺留于蒙古文化中,在沒有直系血緣紐帶的前提下,兒子可以繼承其已故父親的家業,娶父親的妻妾。弟弟也可以以同樣的方式娶其嫂子。蒙古族歷史上的滿都海徹辰、三娘子等偉大女性都曾嫁給先王之子嗣,而在民間此種繼婚習俗一直持續到現在。游牧社會的本身特征更有利于資產的私有化發展,故在私有制畜牧經濟已確立的基礎上,蒙古族家庭迅速發展并作為最小的游牧移動單位而長期保存至今。行政區劃、制度的完善及細化逐漸削弱了家族在社會組織中所起的核心作用而最終致使家族組織能力的減退。
蒙古族的家庭成員一般是由一對夫妻及其子女組成。也有三代同堂、四世共居的大家庭。亦有父母家庭獨立性未變卻在生活上依附于某一成家子女家庭的形式。與其他民族不同的是,年邁的夫妻可以跟隨子媳家庭,也可以以女婿入贅的形式,依附女婿家庭。依附某一子女的家庭并不失其獨立性,其經濟行為中雖有明顯的互助及合作特征,但財產所有制及分配上是明確的。蒙古族社會生活中基本上有兩種家族類型,即單一家族和復合家族。單一家族由一對夫妻及其子女組成。而復合家族是以若干核心家庭,即兩對或兩對以上的同輩夫妻構成,在某種意義上,一夫多妻制家庭也包括在其中。后者雖然在一定歷史時期占有主導的位置,但蒙古民族社會生活中前者更加普遍。家庭健全的標志為有無兒女,在一些部族中,父母在世時,兒子雖已娶妻但未生子前很少分家另過。經歷一段過渡時期后,夫妻二人可以從各自的家庭分得牲畜與生活必備品等財產,另建家業,家庭至此完全獨立出來。
一般情況下,由家庭中輩分最高的男人充當家長,在其死后,其配偶主持家務,也有長子協助母親主持家務的情況,而幼子繼承父業。“蒙古秘史”中有也速該死后,其家務由訶額倫夫人主持,在家族衰敗、部眾離散的困境下,她親自舉旗跨馬,行使權務,勸迫部分屬民回歸的記載。鐵木真作為也速該巴托爾的長子屢次遭受泰赤兀惕部落的迫害及其幼子拖雷最終成為成吉思汗黃金家族的繼承人等歷史事實佐證了蒙古族家務主持與家業繼承模式的歷史傳承。
在蒙古族古代大家庭中,兒子娶妻后雖然另設居所,但其父仍然掌管兒子一家的重要家務,執行統一的家規家法。統一的家族行為規范仍然維系全家族成員的社會團結。在父系家族制度下,男性占有家族支配地位,但在蒙古族社會生活中女性的地位也是不容忽視的。《蒙古秘史》及其它蒙古史料記載,女性是可以繼承男性的權利,主持家族內務的。在社會上層,女性甚至可以繼王位而掌實權,統籌國家大業。在日常生產活動中,女性也充任重要勞動力的角色。蒙古婦女繁重的勞動負擔及其嫻熟的戶外勞動能力使許多中外使臣與旅行者為之驚嘆不已。在戰爭頻繁或人口比例失調的情況下,婦女的負擔更加沉重。
在人類歷史上的每段時期無疑有過各種形式的家庭組織,這些組織在人口數量、育兒模式及建構特征方面明顯不同,從而也影響了社會結構形式。利用蒙古史料所載親屬稱謂及制度規范來復原蒙古高原家庭形態可以發現,13世紀蒙古高原社會組織中已出現以一夫多妻制為形式的多偶婚復合家庭與由夫妻和子女組成的一夫一妻制核心家庭共存的現象。每一游牧部落都由一個龐大的家族團體來組成。這一家族由同胞兄弟及其配偶和子嗣們組成。家族內部家庭形式多樣,以財富和權利的大小來決定其形式。一夫多妻制多偶婚現象雖然持續于相當長的一段歷史時期,但其范圍局限于部落首領等高官顯貴的階層里,而在平民百姓階層中一夫一妻制核心家庭一直是最主要的家庭形式。匈奴等北方游牧民族的繼婚習俗遺留于蒙古文化中,在沒有直系血緣紐帶的前提下,兒子可以繼承其已故父親的家業,娶父親的妻妾。弟弟也可以以同樣的方式娶其嫂子。蒙古族歷史上的滿都海徹辰、三娘子等偉大女性都曾嫁給先王之子嗣,而在民間此種繼婚習俗一直持續到現在。游牧社會的本身特征更有利于資產的私有化發展,故在私有制畜牧經濟已確立的基礎上,蒙古族家庭迅速發展并作為最小的游牧移動單位而長期保存至今。行政區劃、制度的完善及細化逐漸削弱了家族在社會組織中所起的核心作用而最終致使家族組織能力的減退。
蒙古族的家庭成員一般是由一對夫妻及其子女組成。也有三代同堂、四世共居的大家庭。亦有父母家庭獨立性未變卻在生活上依附于某一成家子女家庭的形式。與其他民族不同的是,年邁的夫妻可以跟隨子媳家庭,也可以以女婿入贅的形式,依附女婿家庭。依附某一子女的家庭并不失其獨立性,其經濟行為中雖有明顯的互助及合作特征,但財產所有制及分配上是明確的。蒙古族社會生活中基本上有兩種家族類型,即單一家族和復合家族。單一家族由一對夫妻及其子女組成。而復合家族是以若干核心家庭,即兩對或兩對以上的同輩夫妻構成,在某種意義上,一夫多妻制家庭也包括在其中。后者雖然在一定歷史時期占有主導的位置,但蒙古民族社會生活中前者更加普遍。家庭健全的標志為有無兒女,在一些部族中,父母在世時,兒子雖已娶妻但未生子前很少分家另過。經歷一段過渡時期后,夫妻二人可以從各自的家庭分得牲畜與生活必備品等財產,另建家業,家庭至此完全獨立出來。
一般情況下,由家庭中輩分最高的男人充當家長,在其死后,其配偶主持家務,也有長子協助母親主持家務的情況,而幼子繼承父業。“蒙古秘史”中有也速該死后,其家務由訶額倫夫人主持,在家族衰敗、部眾離散的困境下,她親自舉旗跨馬,行使權務,勸迫部分屬民回歸的記載。鐵木真作為也速該巴托爾的長子屢次遭受泰赤兀惕部落的迫害及其幼子拖雷最終成為成吉思汗黃金家族的繼承人等歷史事實佐證了蒙古族家務主持與家業繼承模式的歷史傳承。
在蒙古族古代大家庭中,兒子娶妻后雖然另設居所,但其父仍然掌管兒子一家的重要家務,執行統一的家規家法。統一的家族行為規范仍然維系全家族成員的社會團結。在父系家族制度下,男性占有家族支配地位,但在蒙古族社會生活中女性的地位也是不容忽視的。《蒙古秘史》及其它蒙古史料記載,女性是可以繼承男性的權利,主持家族內務的。在社會上層,女性甚至可以繼王位而掌實權,統籌國家大業。在日常生產活動中,女性也充任重要勞動力的角色。蒙古婦女繁重的勞動負擔及其嫻熟的戶外勞動能力使許多中外使臣與旅行者為之驚嘆不已。在戰爭頻繁或人口比例失調的情況下,婦女的負擔更加沉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