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對議價糧食品種調運管理
1988年11月23日,自治區工商局、自治區物價局、自治區商業廳聯合印發《關于加強議價糧油價格管理和穩定市場的通知》,決定議價大米(稻谷)、小麥(面粉)不允許出區外銷;議價玉米、大豆、谷子、高粱、莜麥、糜子、豆餅(粕)、胡麻、菜籽、油用葵花籽(包括東部區食用葵花籽)、食用油脂及麩皮、油餅需要出區的由糧食部門逐級審核簽注意見后報自治區商業廳批準,加蓋“糧食運輸專用章”后,方可向當地鐵路、交通部門辦理運輸手續。
盟市間運輸大米、小麥、面粉、大豆、玉米、食用油料(脂)由自治區商業廳加蓋“糧食運輸專用章”辦理運輸手續;谷子、高粱、莜麥、糜子、豆餅(粕)麩皮、油餅由盟市糧食部門加蓋“糧食運輸專用章”辦理運輸手續。
沿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驗證放行。除糧食部門以外其他單位、部門、個人經營的上述議價糧食、油脂、油料的出區運輸,亦按上述辦法歸口由自治區商業廳審批。
1989年5月23日,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強糧食管理穩定糧食市場的決定》,決定對議價糧油調撥運輸,實行按品種分級平衡、分級管理的原則。區內安排市場的主要品種:小麥(含面粉)、稻谷(含大米)、玉米、大豆(含豆粕)、油料由自治區平衡,平衡有余需要銷往區外的,由盟市提報計劃,自治區商業廳審批。其他糧食品種和西部的食用葵花由盟市平衡,要優先滿足區內議價市場調劑需要。區內供求有余,需要運銷區外或同區外進行品種調劑的,由盟市糧食處(局)審批。完成“議轉平”計劃以后,糧油的運銷要嚴格執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議價糧油調撥運輸管理辦法。允許糧食生產單位和個人,在完成合同定購任務后,到集市貿易市場出售自產的少量糧油。允許工商行業、伙食單位、城鄉居民等消費者,到市場購買自食自用的少量糧油。對于無照非法經營和超越經營范圍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查出,所經營和運銷的糧油,由工商管理部門交國家糧食部門按比例價收購,并處20%以下的罰款。6月23日,自治區工商局、自治區物價局、自治區商業廳決定對議價糧油調撥運輸管理實行按品種分級平衡、分級管理的原則。對小麥(含面粉)、稻谷(含大米)、玉米、大豆(含豆粕)、油脂油料(不含西部食用葵花籽)的盟市間運輸和需要出區的,由調出盟市糧食處(局)審核簽注意見后,報自治區商業廳批準,加蓋“內蒙古自治區商業廳議價糧油調撥運輸專用章”后,方可向鐵路、交通部門辦理運輸手續。
1990年6月18日,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1990年度糧食工作幾個問題的通知》,決定對非食用油料蓖麻籽,由主產盟市根據當地的工業生產和市場情況自行確定經營管理、價格管理辦法。允許糧食生產者完成合同定購任務后,憑交售糧油憑證,到糧油交易市場出售或進行品種兌換,飲食、糕點等行業用糧單位,可以到就近的交易市場購買所需的糧油,但嚴禁坐地收購、倒賣糧油。
1991年8月17日,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糧油收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自治區物價局、自治區工商局、自治區商業廳聯合印發《關于加強糧油市場和糧油價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從1991年夏糧收購開始,以旗縣為單位,在完成國家定購、專項儲備兩個任務和“議轉平”計劃后,放開糧食市場,實行多渠道經營,允許長途販運。對于區外來內蒙古自治區采購運銷糧油的單位和個人,運銷區外的糧油,應由旗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準運證明。12月8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下印發《關于多渠道經營糧油運輸管理審批權限的通知》。《關于1991年度糧油收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從1991年夏糧收購開始,以旗縣為單位,堅持國家定購、專項儲備兩個任務和“議轉平”計劃完成以后,放開糧食市場,價格隨行就市,多渠道經營”。多渠道經營的糧油需要運銷區外的,由盟市糧食處(局)審批,并出具準運證。
1992年11月20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下印發《關于多渠道經營糧油運輸管理的通知》,規定從1992年秋糧上市起,除優先保證糧食部門的國家指令性計劃調撥的糧油、進口糧、各種儲備糧、救災糧、以工代賑糧的運輸外,其他糧油、農民及其他部門多渠道經營運銷的糧油,一律由鐵路部門根據運力情況安排計劃,積極組織運輸。為有利于放開經營,決定取消糧食運輸準運證管理制度,不再經各盟市糧食處(局、公司)辦理糧油運輸的審批手續。撤除一切妨礙經營、運銷糧油的關卡和檢查站,多層次、全方位地開放糧油市場,為搞活糧油經營和流通提供條件。
1993年3月9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下印發《關于1993年度糧食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決定從1993年度開始,將糧食購銷調撥包干管理辦法,改為分級管理、產銷區直接訂貨、調劑余缺、盟市自求平衡的辦法。全面放開食油購銷,自治區不再下達購銷計劃,由各盟市根據以銷定購的原則自行安排。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做好糧食訂貨和合同落實的配套服務工作。稅務、公證機關、鐵路、交通部門、金融部門要給予積極支持。
1994年5月9日,國務院要求“做好產區和銷區的購銷銜接工作,對安排好當地的糧食總量平衡,穩定糧食產量,保證糧食供應,具有重要作用。逐步建立產區和銷區之間長期穩定的購銷關系。今后,每年由國內貿易部、國家糧食儲備局組織糧食企業在國家和省的區域性糧食批發市場進行交易,簽訂購銷合同,調劑產銷余缺,對北京、天津、上海、廣東、福建、海南等糧食主銷區,在鐵路運輸等方面,給予重點幫助。為保證購銷合同兌現,要按合同成交額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銷區糧食批發企業出省采購糧食,必須到產區縣以上糧食批發市場購買。實行產銷企業直接見面,以現貨交易為主,也可協商簽訂購銷合同。銷區不得直接到產區農村抬價搶購糧食,銀行和鐵路交通部門對正常的糧食交易,要在資金、運輸等方面給予優先安排”。
在糧食收購季節,對多渠道的糧食批發企業還應在鐵路、交通運輸上加強管理,在宏觀上進行調控,做到放而有管,多而不亂。
在鐵路中轉站、水運碼頭等糧食集散地,發展一批現貨批發市場,以方便糧食由主產區向銷區流動。
1995年4月23日,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切實加強糧食購銷管理工作的通知》,決定實行糧食運輸歸口管理。凡未進入旗縣以上糧油批發市場交易的議價糧油,不準批量運銷,有關部門也不予審核、辦理運銷手續。對于進入旗縣以上糧油批發市場交易的議價糧油,憑入市交易手續準予運輸。任何地區、部門不得以其他借口阻礙符合規定手續的糧油運輸。5月29日,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對糧油運輸實行歸口管理的通知》,規定將糧油出區和跨盟市鐵路運輸實行歸口管理。其他糧油品種出區和跨盟市鐵路運輸,要經旗縣以上糧油批發市場在月度要車計劃表上加蓋批發市場運輸專用章后,由運銷單位向所在鐵路分局直接提報要車計劃。對市場議價糧油的運輸,先由旗縣以上糧油批發市場注明、加蓋批發市場運輸專用章或憑入市交易合同,再予審核、加蓋“內蒙古自治區糧食管理局糧油運輸專用章”。凡未進入旗、縣以上糧油批發市場交易的議價糧油,不予審核、辦理運銷手續。審核、辦理糧油運輸手續不得加收費用,也不得阻礙符合規定手續的糧油運輸。糧油的計劃外運輸,參照計劃內要車辦法辦理。
1996年10月10日,自治區商務廳印發《1995年工作簡結和1996年工作要點的報告》,要求擴大市場,大力開展促銷活動,以銷促收購。為貫徹自治區黨委56次書記會議精神,要求各地保質保量完成糧食定購任務。根據1996年糧食市場情況,經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同意,放開糧油市場。在定購糧收購的同時,允許其他部門和個人參與議價糧油收購,價格隨行就市,不搞保護價,不搞地區封鎖。
1997年1月24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下印發《關于實行玉米收購保護價和切實搞好糧食購銷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級糧食部門要切實抓好糧食收購工作,鐵路、公路、海關等有關部門要自覺地為大局服務,積極組織好糧食的調運工作。7月18日,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做好夏糧收購工作的緊急通知》,規定對按保護價收購的議價糧要安排區內調撥,調撥計劃由自治區商務廳根據產銷區供需情況安排下達。
1999年12月21日,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給哈爾濱鐵路局發《關于協助自治區做好糧食運輸歸口管理的函》,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通知》中“鐵路運輸的要免費加蓋內蒙古自治區糧食管理局糧油運輸專用章,對允許產銷直接見面的糧食加工企業收購的糧食和國有農業、農墾企業收購的直屬生產單位的糧食的運銷,也要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免費辦理準運手續。凡不符合以上手續的糧食,鐵路、交通部門不予安排運輸”的有關規定,懇請協助內蒙古自治區加強大豆運輸的管理,像其他糧食運輸一樣,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的準運手續安排鐵路運輸。
二、對議價糧食品種調運管理
1988年11月23日,自治區工商局、自治區物價局、自治區商業廳聯合印發《關于加強議價糧油價格管理和穩定市場的通知》,決定議價大米(稻谷)、小麥(面粉)不允許出區外銷;議價玉米、大豆、谷子、高粱、莜麥、糜子、豆餅(粕)、胡麻、菜籽、油用葵花籽(包括東部區食用葵花籽)、食用油脂及麩皮、油餅需要出區的由糧食部門逐級審核簽注意見后報自治區商業廳批準,加蓋“糧食運輸專用章”后,方可向當地鐵路、交通部門辦理運輸手續。
盟市間運輸大米、小麥、面粉、大豆、玉米、食用油料(脂)由自治區商業廳加蓋“糧食運輸專用章”辦理運輸手續;谷子、高粱、莜麥、糜子、豆餅(粕)麩皮、油餅由盟市糧食部門加蓋“糧食運輸專用章”辦理運輸手續。
沿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驗證放行。除糧食部門以外其他單位、部門、個人經營的上述議價糧食、油脂、油料的出區運輸,亦按上述辦法歸口由自治區商業廳審批。
1989年5月23日,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強糧食管理穩定糧食市場的決定》,決定對議價糧油調撥運輸,實行按品種分級平衡、分級管理的原則。區內安排市場的主要品種:小麥(含面粉)、稻谷(含大米)、玉米、大豆(含豆粕)、油料由自治區平衡,平衡有余需要銷往區外的,由盟市提報計劃,自治區商業廳審批。其他糧食品種和西部的食用葵花由盟市平衡,要優先滿足區內議價市場調劑需要。區內供求有余,需要運銷區外或同區外進行品種調劑的,由盟市糧食處(局)審批。完成“議轉平”計劃以后,糧油的運銷要嚴格執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議價糧油調撥運輸管理辦法。允許糧食生產單位和個人,在完成合同定購任務后,到集市貿易市場出售自產的少量糧油。允許工商行業、伙食單位、城鄉居民等消費者,到市場購買自食自用的少量糧油。對于無照非法經營和超越經營范圍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查出,所經營和運銷的糧油,由工商管理部門交國家糧食部門按比例價收購,并處20%以下的罰款。6月23日,自治區工商局、自治區物價局、自治區商業廳決定對議價糧油調撥運輸管理實行按品種分級平衡、分級管理的原則。對小麥(含面粉)、稻谷(含大米)、玉米、大豆(含豆粕)、油脂油料(不含西部食用葵花籽)的盟市間運輸和需要出區的,由調出盟市糧食處(局)審核簽注意見后,報自治區商業廳批準,加蓋“內蒙古自治區商業廳議價糧油調撥運輸專用章”后,方可向鐵路、交通部門辦理運輸手續。
1990年6月18日,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1990年度糧食工作幾個問題的通知》,決定對非食用油料蓖麻籽,由主產盟市根據當地的工業生產和市場情況自行確定經營管理、價格管理辦法。允許糧食生產者完成合同定購任務后,憑交售糧油憑證,到糧油交易市場出售或進行品種兌換,飲食、糕點等行業用糧單位,可以到就近的交易市場購買所需的糧油,但嚴禁坐地收購、倒賣糧油。
1991年8月17日,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糧油收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自治區物價局、自治區工商局、自治區商業廳聯合印發《關于加強糧油市場和糧油價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從1991年夏糧收購開始,以旗縣為單位,在完成國家定購、專項儲備兩個任務和“議轉平”計劃后,放開糧食市場,實行多渠道經營,允許長途販運。對于區外來內蒙古自治區采購運銷糧油的單位和個人,運銷區外的糧油,應由旗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準運證明。12月8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下印發《關于多渠道經營糧油運輸管理審批權限的通知》。《關于1991年度糧油收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從1991年夏糧收購開始,以旗縣為單位,堅持國家定購、專項儲備兩個任務和“議轉平”計劃完成以后,放開糧食市場,價格隨行就市,多渠道經營”。多渠道經營的糧油需要運銷區外的,由盟市糧食處(局)審批,并出具準運證。
1992年11月20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下印發《關于多渠道經營糧油運輸管理的通知》,規定從1992年秋糧上市起,除優先保證糧食部門的國家指令性計劃調撥的糧油、進口糧、各種儲備糧、救災糧、以工代賑糧的運輸外,其他糧油、農民及其他部門多渠道經營運銷的糧油,一律由鐵路部門根據運力情況安排計劃,積極組織運輸。為有利于放開經營,決定取消糧食運輸準運證管理制度,不再經各盟市糧食處(局、公司)辦理糧油運輸的審批手續。撤除一切妨礙經營、運銷糧油的關卡和檢查站,多層次、全方位地開放糧油市場,為搞活糧油經營和流通提供條件。
1993年3月9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下印發《關于1993年度糧食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決定從1993年度開始,將糧食購銷調撥包干管理辦法,改為分級管理、產銷區直接訂貨、調劑余缺、盟市自求平衡的辦法。全面放開食油購銷,自治區不再下達購銷計劃,由各盟市根據以銷定購的原則自行安排。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做好糧食訂貨和合同落實的配套服務工作。稅務、公證機關、鐵路、交通部門、金融部門要給予積極支持。
1994年5月9日,國務院要求“做好產區和銷區的購銷銜接工作,對安排好當地的糧食總量平衡,穩定糧食產量,保證糧食供應,具有重要作用。逐步建立產區和銷區之間長期穩定的購銷關系。今后,每年由國內貿易部、國家糧食儲備局組織糧食企業在國家和省的區域性糧食批發市場進行交易,簽訂購銷合同,調劑產銷余缺,對北京、天津、上海、廣東、福建、海南等糧食主銷區,在鐵路運輸等方面,給予重點幫助。為保證購銷合同兌現,要按合同成交額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銷區糧食批發企業出省采購糧食,必須到產區縣以上糧食批發市場購買。實行產銷企業直接見面,以現貨交易為主,也可協商簽訂購銷合同。銷區不得直接到產區農村抬價搶購糧食,銀行和鐵路交通部門對正常的糧食交易,要在資金、運輸等方面給予優先安排”。
在糧食收購季節,對多渠道的糧食批發企業還應在鐵路、交通運輸上加強管理,在宏觀上進行調控,做到放而有管,多而不亂。
在鐵路中轉站、水運碼頭等糧食集散地,發展一批現貨批發市場,以方便糧食由主產區向銷區流動。
1995年4月23日,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切實加強糧食購銷管理工作的通知》,決定實行糧食運輸歸口管理。凡未進入旗縣以上糧油批發市場交易的議價糧油,不準批量運銷,有關部門也不予審核、辦理運銷手續。對于進入旗縣以上糧油批發市場交易的議價糧油,憑入市交易手續準予運輸。任何地區、部門不得以其他借口阻礙符合規定手續的糧油運輸。5月29日,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對糧油運輸實行歸口管理的通知》,規定將糧油出區和跨盟市鐵路運輸實行歸口管理。其他糧油品種出區和跨盟市鐵路運輸,要經旗縣以上糧油批發市場在月度要車計劃表上加蓋批發市場運輸專用章后,由運銷單位向所在鐵路分局直接提報要車計劃。對市場議價糧油的運輸,先由旗縣以上糧油批發市場注明、加蓋批發市場運輸專用章或憑入市交易合同,再予審核、加蓋“內蒙古自治區糧食管理局糧油運輸專用章”。凡未進入旗、縣以上糧油批發市場交易的議價糧油,不予審核、辦理運銷手續。審核、辦理糧油運輸手續不得加收費用,也不得阻礙符合規定手續的糧油運輸。糧油的計劃外運輸,參照計劃內要車辦法辦理。
1996年10月10日,自治區商務廳印發《1995年工作簡結和1996年工作要點的報告》,要求擴大市場,大力開展促銷活動,以銷促收購。為貫徹自治區黨委56次書記會議精神,要求各地保質保量完成糧食定購任務。根據1996年糧食市場情況,經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同意,放開糧油市場。在定購糧收購的同時,允許其他部門和個人參與議價糧油收購,價格隨行就市,不搞保護價,不搞地區封鎖。
1997年1月24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下印發《關于實行玉米收購保護價和切實搞好糧食購銷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級糧食部門要切實抓好糧食收購工作,鐵路、公路、海關等有關部門要自覺地為大局服務,積極組織好糧食的調運工作。7月18日,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做好夏糧收購工作的緊急通知》,規定對按保護價收購的議價糧要安排區內調撥,調撥計劃由自治區商務廳根據產銷區供需情況安排下達。
1999年12月21日,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給哈爾濱鐵路局發《關于協助自治區做好糧食運輸歸口管理的函》,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通知》中“鐵路運輸的要免費加蓋內蒙古自治區糧食管理局糧油運輸專用章,對允許產銷直接見面的糧食加工企業收購的糧食和國有農業、農墾企業收購的直屬生產單位的糧食的運銷,也要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免費辦理準運手續。凡不符合以上手續的糧食,鐵路、交通部門不予安排運輸”的有關規定,懇請協助內蒙古自治區加強大豆運輸的管理,像其他糧食運輸一樣,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的準運手續安排鐵路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