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以下簡稱《促進法》)經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表決通過。這部法律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是新時代實施憲法有關規定、處理民族事務和開展民族工作的基本法律,標志著我國民族事務治理邁入法治化新階段。深入剖析《促進法》背后邏輯,厘清“法治共同體”與“中華民族共同體”的內在耦合關系,對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具有深遠意義。
制度奠基:法治共同體是中華民族共同體的剛性支撐。法治是國家治理的基本方式,也是共同體意識生成的制度溫床。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并非自發形成的樸素情感,而是需要在穩定的制度框架中通過規范引導不斷鞏固。《促進法》的核心貢獻,在于首次以國家基本法律的形式,完成了從政治理念到法律規范的躍升。
首先,確立了“鑄牢”的法定地位。法律第一條開宗明義,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作為立法目的寫入總則,使原本屬于政治范疇的理念上升為全體公民和組織必須遵守的法律義務,為共同體建設提供了權威性、可預期性的制度保障。
其次,構建了完整的法治閉環。長期以來,中國民族事務治理主要依靠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政策主導。面對新時代民族工作“五個并存”的復雜局面,亟需一部綜合性的基本法律進行統籌。《促進法》的出臺,填補了這一空白,與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共同編織成“憲法—基本法律—專門法律”的立體法治網絡。
價值重塑:從“尊重差異”到“增進共同性”的辯證統一。《促進法》最深刻的理論突破,在于對民族事務治理的價值取向進行了戰略性調整:從側重“尊重差異”轉向“以增進共同性為方向”。這不是對“多元”的否定,而是在更高層次上實現“多元一體”的辯證統一。
在精神層面,《促進法》專設“構筑共有精神家園”章節,通過推廣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加強共同體歷史研究等舉措,以文化認同深化政治認同,夯實“一體”的文化根基。
在社會層面,《促進法》專設“促進交往交流交融”章節,要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結合學校和學生的特點,促進各族學生共同學習、共同生活、共同成長進步。打破物理空間的區隔,以空間融合帶動心理認同,從社會結構上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在發展層面,《促進法》將政策重心從基于民族身份的“差異優待”轉向聚焦區域協調的“公平融合”,要求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完善區域一體化發展機制和差別化區域支持政策,健全對口支援、東西部協作等幫扶協作機制。比如其中強調,“國家支持民族地區發揮自身優勢,服務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深度融入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這種設計既保證了“一體”的主導地位,又保留了“多元”的生機活力,體現了民族治理的成熟與自信。
運行邏輯:秩序供給、社會整合與國家認同的三重奏。從政治邏輯看,《促進法》通過法治路徑,巧妙地處理了“秩序與認同”的辯證關系,實現了三重功能:
一是規范化供給,確立行為邊界。法律明確了政府、社會組織及公民的權責清單,劃定了民族團結的法律紅線。通過將黨的民族方針政策上升為國家意志,有效防止了民族工作被虛化、邊緣化,為民族共同體建設提供了穩定的秩序框架。
二是結構化整合,促進社會交融。通過“互嵌式社區”等制度安排,法律不僅規范了社會行為,更重塑了社會空間。這種物理空間的嵌入,為社會成員從“物理共存”走向“化學融合”創造了必要條件,逐步消解隔閡,增進互信。
三是政治化建構,強化國家認同。法律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確立為法定目標,并非通過否定民族認同來實現,而是通過構筑更高層次的政治認同來完成。這種“求同存異”的建構邏輯,既保障了各民族文化的傳承發展,又強化了“五個認同”,實現了個體、民族與國家之間的良性互動。
時代意蘊:中國式現代化進程中的法治屏障。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進入關鍵時期的歷史節點上,《促進法》的頒布具有鮮明的時代意義。
它是高質量發展的助推器。針對民族地區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問題,法律專章規定“推動共同繁榮發展”,為民族地區融入全國統一大市場、實現共同富裕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
它是國家安全的防火墻。面對外部勢力借民族、宗教議題進行的滲透破壞,《促進法》明確寫入“堅決反對一切以民族、宗教、人權等借口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污蔑抹黑、遏制打壓、滲透破壞等行為”,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提供了強有力的國內法依據。
它是文明治理的中國方案。不同于西方“一族一國”的民族國家范式,中國走出了一條“多元一體”的治理新路。《促進法》將這一實踐經驗固化為國家意志,不僅彰顯了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的文明自覺,也為世界各國處理民族問題提供了具有借鑒意義的“中國智慧”。
(作者:李泳波,系湖南師范大學國家民委中華民族共同體研究基地研究員、湖南師范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黨委書記)
Copyright?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黨史和地方志研究室
聯系地址:內蒙古呼和浩特市興安南路147號 郵編:010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