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創造性地提出并實施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開創了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的正確道路。作為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區域自治承載著國家統一意志,是維護國家最高利益和保障各民族人民共同利益的制度載體。這一制度是針對國家東部與西部、內地與邊疆發展不平衡而給予的政策保障,目的是讓民族地區各族人民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共同走向社會主義現代化。
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強調了解決民族問題的精神力量和物質力量相得益彰的辯證統一關系。精神力量來源于各民族大團結凝聚升華的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物質力量則來自各民族共建共享、共同富裕的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從這個意義上說,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提供新時代的精神動力,這是“加強民族團結,根本在于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重要論斷的思想內涵。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為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奠定現代文明的物質基礎,這是“要堅持統一和自治相結合、民族因素和區域因素相結合,把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落實好,關鍵是幫助自治地方發展經濟、改善民生”重要論斷的實踐目標。
以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所凝聚的“共同”意志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必須“確保黨中央政令暢通,確保國家法律法規實施”。這“兩個確保”是“必須堅持黨對民族工作的領導,提升解決民族問題、做好民族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的根本保障,是“必須堅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務,推進民族事務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根本要求。“兩個確保”不是政策問題,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政治底線,黨的領導、依法治國不存在任何“特殊”或“變通”的空間,這是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貫徹落實民族區域自治法必須堅守的政治立場。
于2024年舉行的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頒布實施40周年座談會,明確提出“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的正確道路,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與時俱進做好民族區域自治法實施工作”,強調“要準確把握新征程上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新要求,推動民族區域自治法實施取得新成效”。把握新要求,與時俱進地修訂完善民族區域自治法,目的是保障其實施取得新成效。其中,內蒙古自治區三個自治旗的自治條例修訂頗具代表性。
2025年3月,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了鄂溫克族自治旗、鄂倫春自治旗和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報請修訂的自治條例。從這些新修訂的自治條例可以看出,條例的內容較全面地遵循了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的“十二個必須”,強調了“自治機關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各項工作的主線,堅持中華民族大家庭理念,強化中華民族的共同性,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促進各民族廣泛交往交流交融,推動各民族共同走向社會主義現代化”。在維護國家憲法、基本法律的統一性方面實施對接和兼容,明確規定了“自治旗全面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全面推行使用國家統編教材。科學保護各民族語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學習和使用”等條文,同時包括新時代“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大政方針以及黨和國家對內蒙古自治區發展戰略的定位等相關內容,體現了高度的政治自覺。特別是將全國自治州、自治縣(旗)自治條例依據自治法體例設置的“民族關系”章,創新性修改為“民族團結進步”章,設立了若干凝練“十二個必須”內容的法條,諸如“自治旗創新社會治理模式,加強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加強互嵌式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建設,創造更加完善的各族人民共居共學、共建共享、共事共樂的社會條件,促進各民族和睦相處、和衷共濟、和諧發展”等。自治條例進行的這些修訂,并沒有逾越上位法的規定,為與時俱進完善民族區域自治法提供了基層自治地方的實踐經驗。
內蒙古自治區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成立的第一個省級民族自治區,不僅在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方面具有光榮傳統,而且在實踐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方面也積累了寶貴經驗,長期擁有“模范自治區”的崇高榮譽。習近平總書記對內蒙古作出一系列重要講話,語重心長地強調,要倍加珍惜、繼續堅持民族團結光榮傳統和“模范自治區”崇高榮譽,明確提出“加強民族團結,根本在于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要高舉各民族大團結旗幟,全面貫徹黨的民族政策,使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這一理論根源越扎越深、實踐根基越打越牢”的政治要求。對此,內蒙古自治區責無旁貸。內蒙古不僅承擔著新時代呵護好“模范自治區”崇高榮譽的歷史責任,而且承擔著新時代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光榮使命。在把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主線要求具體深入地貫徹落實到全區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等各項工作的實踐中,內蒙古要為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擔負起更大責任、作出更大貢獻。內蒙古自治區即將迎來成立八十周年盛典,繼續保持“模范自治區”的崇高榮譽,不僅要在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邊疆民族地區共同富裕上繼續走在前列,在建設國家生態安全屏障、安全穩定屏障上繼續走在前列,而且也要在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貫徹落實民族區域自治法上走在前列。
[作者:郝時遠(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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