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的決定。決定自2024年2月4日起施行。在修改的內容中,有多處涉及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
第一處,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活動應當遵循以下指導思想和原則中,新增了8個方面的內容,其中第2個方面為:
堅持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建設,推動各民族共同走向社會主義現代化,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提升民族事務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
第二處,將第十五條修改為:
“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應當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落實上位法規定和國家政策要求,符合實際需要。
第三處,將第三十條修改為: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對地方性法規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進行審查,并審查其是否符合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工作主線要求,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審查意見的報告,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四處,將第五十五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
“常務委員會審查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時,應當審查其是否符合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工作主線要求,認為不符合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工作主線要求的,不予批準或者退回修改后再報請批準。”
第五處,將第七十六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應當健全地方性法規清理工作長效機制。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根據維護法制統一的原則和改革發展的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分別對有關地方性法規進行清理。發現地方性法規內容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工作主線要求不相符,與法律、行政法規不一致,與現實情況不適應,或者與相關地方性法規不協調的,應當及時提出修改或者廢止的意見,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報告。

▲2月4日,內蒙古日報第4版刊登立法條例修改的決定。
據了解,《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以下簡稱立法條例),于2001年2月經自治區九屆人大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并頒布實施。2016年1月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四次會議作了修正。立法條例頒布施行以來,對規范地方立法活動、完善立法程序、提高地方立法質量、推進自治區民主法治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
2023年3月,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對立法法進行了第二次修正,主要是完善了立法的指導思想和原則,進一步加強了黨對立法工作的全面領導,堅持和完善了全過程人民民主,進一步健全了立法體制機制和程序,規范了立法活動,并對地方立法工作作出了新規定,提出了新要求。
同年12月,內蒙古人大官網刊發關于《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修正草案)》公開聽取意見的公告,將條例(修正草案)及說明全文公布,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其中,在修改條例的必要性中提及: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及自治區黨委有關部署要求,依照修改后的立法法,及時對立法條例進行相應修改是必要的,對進一步規范自治區地方立法活動,提高地方立法質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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