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一区二区成人久久免费影院|十八岁以下禁止观看的1000个网站|中文手机在线电影|一区二区高清国产在线视频|八十年代动画片|twink|洗浴中心父子不堪行为曝光

地方年鑒輯錄范圍(二)

發布時間:2021-11-28 【字體:
  • 二、政治方面

    政治是地方綜合年鑒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對一個行政區域政治方面內容的記述,可以向讀者提供該區域的治理體系、組織制度、民主法治建設等方面的內容。政治方面輯錄的內容一般包括中共各級地方組織,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地方人民政府,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各民主黨派、工商聯,群眾團體,法治,軍事,等等。有的地方綜合年鑒在分類上單獨設立政治部類,有的則將其細分為幾個欄目分開記述。

    (一)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

    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包括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們所產生的委員會。記述內容一般包括組織機構、重要會議和活動、重大決策、黨務工作等。

    1.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

    按屆次分別設立條目記述,主要記述聽取和審查同級委員會的報告,聽取和審查同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討論本地區范圍內的重大問題并做出決議,選舉同級黨的委員會、選舉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情況等。

    2.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

    包括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設區的市(自治州)委員會,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委員會。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主要記述組織機構、重要會議和活動、重大決策、黨務工作等內容。

    1)組織機構。主要記述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領導成員(書記、副書記、常委)及所屬部門。換屆時要記述新選舉產生的領導成員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籍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職務、職稱、主要經歷)。在地方綜合年鑒中,記述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及部門有多種方式,可在總述、概貌或基本情況篇目設立組織機構及負責人條目集中記述,或在相關篇目的概況條目后或篇目(分目)末尾分開記述。

    2)重要會議和活動。主要記述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情況。①委員會全體會議。第一次會議主要記述選舉的情況,其后歷次全會主要記載聽取常委會工作報告、審議和決定重大事項、形成全體會議決議等內容。②黨代表會議。在黨代表大會常任制試點的市縣,定期召開黨代表會議,聽取和審議地方黨委、紀委工作報告及有關情況的匯報,對全委會、紀委工作進行評議。③常委會會議。主要記述討論重大事項、做出重要決定等內容。④重要活動。主要記述地方黨委按照上級黨委的安排和部署,開展的重要教育活動和其他活動。要記述活動的主題、階段、效果等內容。

    3)重大決策。地方黨委的重大決策一般是重大的、涉及全局的、影響較深遠的決策。重大決策最能集中體現黨對經濟社會發展的領導作用,即黨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關系,因此一定要作為重要內容花大力氣寫好。要記述好決策的背景和依據、決策的過程、決策的部署和貫徹等內容。

    4)黨務工作。主要包括組織、宣傳、統戰、政法等工作。

    組織工作,包括黨員隊伍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基層黨組織建設、黨管人才、老干部工作等內容。

    宣傳工作,包括宣傳教育、理論教育、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精神文明創建、媒體宣傳管理、境外宣傳等內容。

    統戰工作,包括促進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港澳臺同胞和海外僑胞的統戰工作、少數民族工作、宗教事務、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工作、黨外人士工作等。

    政法工作,主要記述把握政治方向、協調各方職能、統籌政法工作、建設政法隊伍、督促依法履職、創造公正司法環境等內容,還包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穩定、政法工作基層基礎建設等內容。

    其他黨務工作,包括政策研究、黨校工作、黨史研究工作等內容。

    3.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

    黨的地方各級紀委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因此在框架設計時,不宜作為黨的各級地方委員會所屬工作部門記述。可以將紀委單獨記述,也可與行政監察工作合并,專門設置紀檢監察欄目記述。

    1)機構設置。領導成員主要記述書記、副書記、常委,工作機構主要記述各部、局、辦、室的設置情況,派出機構主要記述派出紀檢組的情況。

    2)會議。主要記述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黨風廉政建設會議等重要會議的情況,包括時間、地點、內容、形成的決議等。

    3)紀檢工作。主要記述包括領導干部廉潔自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預防和治理腐敗、重大違法違紀案件查處等內容。

    (二)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代表大會內容包括代表選舉、會議、機構、人民代表大會權力行使、代表工作、議案辦理等。

    1.代表選舉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任期五年,換屆年要記述人大代表選舉的情況,包括選舉的方式、結果,人大代表的構成等。同時還要記述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情況。

    2.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主要記述會議舉行的時間、地點、主要內容等。每屆第一次會議還要記述選舉的情況。

    3.人大常委會

    要記述機構和會議的情況。機構包括人大常委會、專門委員會和工作機構。換屆時要記述新選舉產生的領導成員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籍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文化程度、職務、職稱、主要經歷)。要注意設區的市以上的行政區域,人民代表大會可以設置專門委員會,在大會閉幕期間,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而設區的市以下的行政區域,只能在人大常委會設置專門委員會。會議包括常委會會議、主席會議等。要記述會議舉行的時間、地點、主要內容等。

    4.人民代表大會權力行使

    包括行使地方立法權,對政府、法院和檢察院的監督權,重大事項的決定權,人事任免權,等等。

    1)行使立法權。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省會城市、副省級城市以及國務院特許的“較大市”,經省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批準享有地方立法權,地方綜合年鑒要寫好地方性法規制定的原因、過程、執行后的效果、修訂情況等。

    2)行使決定權,主要是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3)行使監督權,主要是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工作。

    4)行使人事任免權,主要記述各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工作人員情況。

    5.代表工作

    包括代表培訓、視察調研、代表議案建議、代表聯系、主任接待日等。地方綜合年鑒應重點記述代表議案及其辦理情況和專題視察調研的情況。

    (三)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主要內容包括機構、會議、施政、政務等。

    1.機構

    1)政府領導。一般在概貌或基本情況中記述,也可在相關內容的概況性條目或末尾集中記錄。換屆時要記述新選舉產生的領導成員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籍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文化程度、職務、職稱、主要經歷)。

    2)工作機構。一般分為組成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等,可在概貌或基本情況中記述,也可在相關內容的概況性條目或末尾集中記錄。重要的新設機構,一般作為大事、要事單獨設立條目記載。

    3)機構改革。一般單獨設立條目記載,主要記述政府機構改革、調整和職能轉變的情況。

    2.政府重要會議

    包括政府全體會議、政府常務會議、辦公會議、專題會議,以及以政府名義召開的各類會議。除記述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外,可選擇對全局有重大影響并具有地方特色的會議加以記述,重點突出所做出的決定及其產生的影響。其他會議可綜合記述或列表反映。

    3.政府施政

    重點記述地方政府貫徹落實同級黨委重大決策、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決議和上級人民政府命令,對本地區實施行政管理,推進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情況。記述的內容,應圍繞地方政府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環境保護等職能。在記述中要處理好與黨委決策、人大決議等方面的關系,同時不要代替具體部門的工作。

    4.政府綜合政務

    1)政府法制工作。政府法制工作包括部分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審核,行政執法監督的指導,以及行政復議、政府法律事務、政府法制研究和宣傳等。

    2)信訪工作。人民來信來訪是溝通政府與群眾的渠道和橋梁,內容包括信訪量、信訪側重問題、日常信訪工作、領導接待上訪等。有的行政區域信訪工作由黨委、政府雙管,記述時要處理好關系。

    3)行政監察。主要記述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組織協調、檢查指導政務公開工作和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等內容。

    4)外事工作。主要記述出訪來訪、外事接待、涉外管理、國際友好城市城區交流等。要從政府管理的角度出發,寫好外事出訪、外事接待、涉外事務等。

    5)僑務工作。主要記述歸僑僑眷政策落實、僑胞接待、涉僑事務管理等。

    6)臺灣事務。主要記述對臺宣傳、兩岸交流、經貿合作、涉臺事務管理等。

    7)港澳事務。主要記述內地地方政府與特區政府間的事務,以經貿往來為主,反映港澳同胞來內地投資興業,促進祖國的共同繁榮與發展。

    8)政府信息化建設。政府信息化建設具體內容包括信息化規劃編制、信息化建設、信息化重點項目、信息化應用系統籌。

    9)經濟協作與對外聯絡。經濟協作的基本內容包括經濟項目協作、生產要素調配、對外合作等。

    (四)政治協商會議

    主要記述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的工作,包括政協委員、政協會議、機構設置、政協職能履行以及專門委員會工作。

    1.政協委員

    政協換屆時要記述政協委員產生的基本情況,包括人數、界別等。

    2.政協會議

    包括全體會議、常委會會議、主席會議、專題協商會議等。每屆第一次全體會議要記述換屆選舉的情況。

    3.機構設置

    包括常委會、專門委員會和工作機構設置。換屆時要記述新選舉產生的領導成員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籍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文化程度、職務、職稱、主要經歷)。

    4.政協職能履行

    主要包括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等職能。

    1)政治協商。主要記述政協地方委員會根據中國共產黨、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的提議,舉行有各黨派、團體的負責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參加的會議,對本行政區域內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在決策之前進行協商和就決策執行過程中的重要問題進行協商的情況。

    2)民主監督。主要記述政協地方委員會對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實施,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通過建議和批評進行監督的情況。

    3)參政議政。主要記述政協地方委員會對本行政區域內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進行協商討論;通過調研報告、提案、建議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情況。

    政協地方委員會還有一些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如提案工作、反映社情民意、學習宣傳、文史資料、海外聯誼等,可以集中記述,也可以單獨記述,但要避免重復。

    (五)民主黨派、工商聯

    1.民主黨派

    主要記述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國民主同盟、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國致公黨、九三學社、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等民主黨派地方組織的組織機構、參政議政和開展社會活動等內容。記述時要注意突出民主黨派發揮參政黨職能的情況。

    2.工商聯

    主要記述代表工商界,特別是非公經濟參與政治、經濟、社會重大問題的政治協商;協助政府對非公有制經濟有關事物進行管理,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托事項;發揮民間商會的職能和作用,代表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各種服務;增進與世界各國工商社團及工商經濟界人士的聯誼,共同促進發展的情況。

    (六)群眾團體

    群眾團體,是指依法成立,不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群眾組織。群眾團體主要包括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僑聯、臺聯、青聯、殘聯、社科聯、文聯、作協、紅十字會等。

    1.工會

    主要記述職工狀況、工會組織、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參與經濟建設和民主管理、協調勞動關系等內容。

    2.共青團

    主要記述青年狀況、青年組織、團的工作、對青年進行思想政治工作、發揮青年在經濟建設中的生力軍和突擊隊作用、保護和促進青少年的健康成長等內容。

    3.婦聯

    主要記述婦女狀況、婦女組織、代表婦女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關心婦女工作生活、協調和推動社會各界為婦女兒童辦實事等內容。

    4.科協

    主要記述組織科技工作者和科技團體開展學術交流,開展科技教育活動和科學論證、咨詢服務等內容。

    5.僑聯

    主要記述歸僑、僑眷參政議政,參與經濟建設,維護華僑合法權益,海外聯誼等內容。

    6.臺聯

    主要記述定居祖國大陸的臺灣同胞參政議政、為臺胞服務和兩岸交流等內容。

    7.青聯

    主要記述青聯組織、青聯工作、青聯統戰、青聯外事等內容。

    8.殘聯

    主要記述殘疾人基本情況,殘疾人康復、就業、維權的情況,殘疾人事業宣傳,殘疾人教育、文化、體育等內容。

    9.社科聯

    主要記述決策咨詢、學會管理、學術活動、社科普及、社科成果等內容。

    10.文聯

    主要記述開展文藝交流,組織文藝創作、學術研討、人才培訓、文藝評獎、采風活動等內容。

    11.作協

    主要記述文學創作、文學活動、文學獎項、文學人才培養等內容。

    12.紅十字會

    主要記述應急救援、應急救護、人道救助、無償獻血、造血干細胞捐獻、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國際人道援助、品牌項目和志愿服務等內容。

    (七)法治

    地方綜合年鑒記述法治類內容,欄目名稱并不一致,主要有法治、政法、公安司法、公安?司法、法制等。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緊緊圍繞堅持黨的全面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深化政治體制改革,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發展更加廣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2]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3]因此,凸顯年鑒時代特色的正確稱謂應為“法治”。在內容記述中,法律概念和術語的表述亦存在諸多不規范情況,應予厘清。

    1.易混淆的法律概念與術語

    1)法制與法治。法制,或稱法律制度,通常是指一個國家的一套法律以及相關的各項制度,包括制定和實施法律的一整套制度,如立法制度、司法制度等等。法治,作為一種國家治理的理論,主張國家的長治久安和興旺發達,關鍵的因素和條件在于法律與制度的有無與好壞。[4]因此,“法治”與“法制”是兩個迥然不同的概念,在內涵上有本質區別。

    首先,“法制”沒有先進與落后之分。法制是一種事實判斷,就人類文明的歷程來看,有國家有法律就有“法制”。而“法治不同于法制。法治不僅是一種制度形態,而且是一套價值體系”[5]。所以“法治”只有在社會經濟、社會文明和民主政治發展到較高層次時才能產生。1999年之前,各級政府文件包括法律文本,使用的都是“法制”概念。19993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第二款增加“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把原來“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制”改成了“治”。這一觀念上的改變,反映出深層次上的法律價值理念的轉化。

    其次,法制是靜態的,法治是動態的。法制是指在一個歷史的時間橫斷面上,所有法律性規范文件的總稱,構成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生成于法律淵源。法律淵源即“法律的淵源,也稱‘法源’,或‘法律規范的淵源’,是指法律規范首次出現的地方,換言之,首創法律規范的文件才是法律的淵源;作為法律淵源的文件都是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所以,有些法學著作也把法律的淵源叫做‘法的形式’”[6]。因此,一般來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的淵源主要表現為有權創制法律規范的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即制定法。制定法具有不同的層次和范疇,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我國法的淵源可以分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經濟特區的規范性文件)、規章(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國際條約(國際慣例)。此外,“在當代中國還存在著同正式法的淵源相區別的非正式的法的淵源。這些非正式的法的淵源主要包括政策、判例、習慣等,這些非正式的法的淵源不具有正式法的淵源的形式和效力,但在特定條件下可作為一種法的輔助淵源”[7]。因此,從法學角度看,習慣也可以作為一種法律淵源的輔助的非正式形式。

    法治不僅指門類齊全、體系完整的法律制度體系,還包括這些法律制度在實踐中的運行狀況,系通過靜態法律文本的動態運行,實現國家的現代化治理與社會秩序的良好維護。法治國家建成與法治社會的實現以健全的法律制度為前提,于此基礎之上產生一種動態的、立體的法律運行軌跡,即所謂“良法之治”。法制強調于法律的制定,法治追求于內化于心、外化于行。

    再次,法治與法制的區分還體現在兩者內涵及要求不同。法制主要是從立法和執法這兩個層面來講的。法治則包括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四個方面。按照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決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主要強調法律的制定與遵守。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強調立法、執法、司法、守法齊抓共管。

    基于上述說明,在年鑒編纂中,要正確使用法制和法治這兩個概念。

    第一,設置“法治”類目,取代此前年鑒編纂出版中使用過的“政法”“公安”“司法”“公安·司法”“法制”等類目名稱。

    第二,只有在三種情況下使用“法制”概念,其余一般均使用“法治”概念。使用“法制”概念的三種情況:一是記述單位、部門或者機構名稱,如各級政府的法制辦公室;二是記述報紙、刊物、出版社等名稱,如《法制日報》《民主與法制》、中國法制出版社等;三是過去事件中已經使用“法制”概念,年鑒編纂時不能修改為“法治”,如“2014112日聘請張三為我校法制副校長”或者“2014124日舉辦了‘法制進萬家活動’”。

    2)政法與政法委。對于政法的概念,有兩個意義上的解讀:其一,政法是我國獨有的一個政治概念,或者是政治與法律相連接的混合概念,而不是純粹的法律概念。從政治法學的角度上講,列寧指出,“法律是一種政治措施,是一種政策”[8]。列寧的觀點充分反映出政治與法律的緊密關系,說明法律是政治的伴生品,政治通過“政法”這一連接點實現對法律的規范和引導。其二,政法概念在上述層面中使用時,包括政法委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律師等范疇。而“政法委指中國共產黨政法委員會,是中國共產黨為了實現對政法工作的領導而設置的一個功能性的職能機構”[9]。政法委的工作主要是黨對政法事業的組織和引導,屬于黨的事務的一部分。所以,在年鑒編纂中,記述政法委工作時,不能記述成“政法”或“政法工作”。同時,也要注意區分政法委工作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不同。

    3)違法與犯罪。違法概念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在年鑒編寫過程中,要分清違法是廣義上的還是狹義上的。廣義上的違法既包括一般違法行為(即違反法律但不構成犯罪的行為),又包含犯罪行為。狹義上的違法僅指一般違法行為,如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例如“打擊機動車違法活動”,這里的違法就是廣義上的,它既包含狹義上偷開機動車的一般違法行為,也包含盜竊機動車的犯罪行為。再如“公安派出所處罰違法人員12人”,這里的違法就是狹義上的,公安派出所處罰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適用該法的都是狹義上的違法行為。還需要注意的是,狹義上的違法和犯罪是并列關系,兩者因為違法情節、數額、后果等而區別開來。例如盜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就構成了犯罪,在年鑒中記述為“盜竊”;盜取他人財物沒有達到數額較大標準的就屬于狹義上的違法,在年鑒中記述為“偷竊”。

    此外,易混淆的法律概念與術語還有公安司法、公安?司法與司法行政,人犯、犯人、罪犯與犯罪分子,行政拘留、刑事拘留與司法拘留,逮捕、提請逮捕、批準逮捕、決定逮捕、執行逮捕,辯護、刑事辯護與代理,起訴、訴訟、移送審查起訴、直訴,審判與法院,監所、監獄、拘留所、看守所、少管所、勞教所、收容所、戒毒所,法律服務所與律師所等,在年鑒編纂過程中也要注意區分。

    2.法治欄目記述內容及排列順序

    1)立法。立法又稱為法的創制,“法的創制是指有法的創制權的國家機關或經授權的國家機關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補充、修改和廢止法律和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認可法律的一項專門性活動”[10]。在我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其他有權機關在相應的職權范圍內制定規范性法律文件,如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省會城市、副省級城市以及國務院特許的“較大市”,經省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批準享有地方立法權。對此,相應的年鑒編纂機構要及時全面予以記述。

    2)政法委工作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政法委工作。政法委員會是黨委領導政法工作的組織形式。主要工作著力點是把握政治方向、協調各方職能、統籌政法工作、建設政法隊伍、督促依法履職、創造公正執法與司法環境等。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法治社會建設的重要方面。主要包括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打擊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治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影響安全生產、損害生態環境、破壞網絡安全等問題。政法委工作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內涵并不一致,前者主要是指黨對國家政法事業的組織和指導,進行政法工作的統籌和把握;后者主要是指法治建設的一個方面,涉及社會生活的管理、社會秩序的維護和社會正義的實現。

    3)法治政府建設。法治政府建設,是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十八屆四中全會使用的一個概念。法治政府的基本目標是“建成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11]。因此,法治政府建設部分主要記述依法履行政府職能、依法決策機制、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執法體制和程序、制約和監督體系、政務公開等涉及法治政府建設的內容。

    4)公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履行下列職責: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管理集會、游行、示威活動;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范工作;等等。因此,本部分主要記述公安工作方針和政策,國內安全保衛,治安管理,戶口管理,居民身份證管理,槍支彈藥管理,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管理,偵查工作,國籍和口岸邊防檢查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機動車輛和駕駛員管理,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看守所、拘留所、強制戒毒所等的管理,公安科學技術工作,刑事犯罪專項斗爭,重大案件等內容。

    5)檢察。《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檢察權來完成自己的任務。它對于危害國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對于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免于起訴;對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于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故此部分主要記述審查起訴、民事行政監督、立案偵查監督、刑事審判活動監督、刑罰執行、監管活動監督、職務犯罪預防、貪污賄賂犯罪查辦等內容。

    6)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的任務是審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過審判活動,懲辦一切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以保衛無產階級專政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因此,該部分主要記述案件審理有關的事項,如第一審案件審理,上訴、抗訴、申請再審與申訴案件審理,國家賠償案件審理等內容。

    7)司法行政。根據相關文件,中國司法行政部門主要承擔以下職能:第一,負責監獄管理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監督管理刑罰執行、改造罪犯的工作;第二,負責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第三,指導進行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第四,負責指導監督律師工作、公證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第五,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第六,指導、監督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幫教安置工作;等等。[12]因此,該部分應主要記述涉及司法行政工作方針和政策、監獄管理、戒毒場所管理、法制宣傳、律師工作、公證工作、法律援助、人民調解、社區矯正、法律服務、幫教安置、司法行政人員培訓和法律教育等內容。勞教制度已經廢除,這類內容不應再作記述。

    8)仲裁。仲裁一般是指糾紛當事人在自愿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構的第三者審理,由第三者做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第三條反向規定不適用仲裁的范圍。因此,仲裁部分的內容主要記述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于涉及人身關系、繼承關系和行政糾紛的內容則不能適用仲裁糾紛解決機制,如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除此之外,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也不適用仲裁程序。

    (八)軍事

    軍事包括中國人民解放軍駐軍、中國人民武警部隊駐軍、兵役、預備役部隊與民兵、軍事設施、國防教育、軍民共建活動、民防等內容。

    地方綜合年鑒在記述軍事方面的內容時,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保密有關規定。

上一篇:
地方年鑒輯錄范圍(三)
下一篇:
地方年鑒輯錄范圍(四)
聲明: 轉載請注明來源于《內蒙古區情網》官方網站

版權所有: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黨史和地方志研究室

蒙ICP備05003250號-3

蒙公安備案:15010502000173號

政府網站標識碼:1500000032

技術支持: 內蒙古傳星科技有限公司

地方年鑒輯錄范圍(二)

發布時間:2021-11-28 來源:《地方綜合年鑒編纂教程》        【字體:
  • 二、政治方面

    政治是地方綜合年鑒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對一個行政區域政治方面內容的記述,可以向讀者提供該區域的治理體系、組織制度、民主法治建設等方面的內容。政治方面輯錄的內容一般包括中共各級地方組織,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地方人民政府,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各民主黨派、工商聯,群眾團體,法治,軍事,等等。有的地方綜合年鑒在分類上單獨設立政治部類,有的則將其細分為幾個欄目分開記述。

    (一)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

    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包括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們所產生的委員會。記述內容一般包括組織機構、重要會議和活動、重大決策、黨務工作等。

    1.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

    按屆次分別設立條目記述,主要記述聽取和審查同級委員會的報告,聽取和審查同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討論本地區范圍內的重大問題并做出決議,選舉同級黨的委員會、選舉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情況等。

    2.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

    包括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設區的市(自治州)委員會,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委員會。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主要記述組織機構、重要會議和活動、重大決策、黨務工作等內容。

    1)組織機構。主要記述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領導成員(書記、副書記、常委)及所屬部門。換屆時要記述新選舉產生的領導成員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籍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職務、職稱、主要經歷)。在地方綜合年鑒中,記述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及部門有多種方式,可在總述、概貌或基本情況篇目設立組織機構及負責人條目集中記述,或在相關篇目的概況條目后或篇目(分目)末尾分開記述。

    2)重要會議和活動。主要記述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情況。①委員會全體會議。第一次會議主要記述選舉的情況,其后歷次全會主要記載聽取常委會工作報告、審議和決定重大事項、形成全體會議決議等內容。②黨代表會議。在黨代表大會常任制試點的市縣,定期召開黨代表會議,聽取和審議地方黨委、紀委工作報告及有關情況的匯報,對全委會、紀委工作進行評議。③常委會會議。主要記述討論重大事項、做出重要決定等內容。④重要活動。主要記述地方黨委按照上級黨委的安排和部署,開展的重要教育活動和其他活動。要記述活動的主題、階段、效果等內容。

    3)重大決策。地方黨委的重大決策一般是重大的、涉及全局的、影響較深遠的決策。重大決策最能集中體現黨對經濟社會發展的領導作用,即黨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關系,因此一定要作為重要內容花大力氣寫好。要記述好決策的背景和依據、決策的過程、決策的部署和貫徹等內容。

    4)黨務工作。主要包括組織、宣傳、統戰、政法等工作。

    組織工作,包括黨員隊伍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基層黨組織建設、黨管人才、老干部工作等內容。

    宣傳工作,包括宣傳教育、理論教育、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精神文明創建、媒體宣傳管理、境外宣傳等內容。

    統戰工作,包括促進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港澳臺同胞和海外僑胞的統戰工作、少數民族工作、宗教事務、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工作、黨外人士工作等。

    政法工作,主要記述把握政治方向、協調各方職能、統籌政法工作、建設政法隊伍、督促依法履職、創造公正司法環境等內容,還包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穩定、政法工作基層基礎建設等內容。

    其他黨務工作,包括政策研究、黨校工作、黨史研究工作等內容。

    3.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

    黨的地方各級紀委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因此在框架設計時,不宜作為黨的各級地方委員會所屬工作部門記述。可以將紀委單獨記述,也可與行政監察工作合并,專門設置紀檢監察欄目記述。

    1)機構設置。領導成員主要記述書記、副書記、常委,工作機構主要記述各部、局、辦、室的設置情況,派出機構主要記述派出紀檢組的情況。

    2)會議。主要記述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黨風廉政建設會議等重要會議的情況,包括時間、地點、內容、形成的決議等。

    3)紀檢工作。主要記述包括領導干部廉潔自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預防和治理腐敗、重大違法違紀案件查處等內容。

    (二)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代表大會內容包括代表選舉、會議、機構、人民代表大會權力行使、代表工作、議案辦理等。

    1.代表選舉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任期五年,換屆年要記述人大代表選舉的情況,包括選舉的方式、結果,人大代表的構成等。同時還要記述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情況。

    2.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主要記述會議舉行的時間、地點、主要內容等。每屆第一次會議還要記述選舉的情況。

    3.人大常委會

    要記述機構和會議的情況。機構包括人大常委會、專門委員會和工作機構。換屆時要記述新選舉產生的領導成員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籍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文化程度、職務、職稱、主要經歷)。要注意設區的市以上的行政區域,人民代表大會可以設置專門委員會,在大會閉幕期間,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而設區的市以下的行政區域,只能在人大常委會設置專門委員會。會議包括常委會會議、主席會議等。要記述會議舉行的時間、地點、主要內容等。

    4.人民代表大會權力行使

    包括行使地方立法權,對政府、法院和檢察院的監督權,重大事項的決定權,人事任免權,等等。

    1)行使立法權。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省會城市、副省級城市以及國務院特許的“較大市”,經省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批準享有地方立法權,地方綜合年鑒要寫好地方性法規制定的原因、過程、執行后的效果、修訂情況等。

    2)行使決定權,主要是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3)行使監督權,主要是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工作。

    4)行使人事任免權,主要記述各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工作人員情況。

    5.代表工作

    包括代表培訓、視察調研、代表議案建議、代表聯系、主任接待日等。地方綜合年鑒應重點記述代表議案及其辦理情況和專題視察調研的情況。

    (三)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主要內容包括機構、會議、施政、政務等。

    1.機構

    1)政府領導。一般在概貌或基本情況中記述,也可在相關內容的概況性條目或末尾集中記錄。換屆時要記述新選舉產生的領導成員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籍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文化程度、職務、職稱、主要經歷)。

    2)工作機構。一般分為組成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等,可在概貌或基本情況中記述,也可在相關內容的概況性條目或末尾集中記錄。重要的新設機構,一般作為大事、要事單獨設立條目記載。

    3)機構改革。一般單獨設立條目記載,主要記述政府機構改革、調整和職能轉變的情況。

    2.政府重要會議

    包括政府全體會議、政府常務會議、辦公會議、專題會議,以及以政府名義召開的各類會議。除記述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外,可選擇對全局有重大影響并具有地方特色的會議加以記述,重點突出所做出的決定及其產生的影響。其他會議可綜合記述或列表反映。

    3.政府施政

    重點記述地方政府貫徹落實同級黨委重大決策、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決議和上級人民政府命令,對本地區實施行政管理,推進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情況。記述的內容,應圍繞地方政府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環境保護等職能。在記述中要處理好與黨委決策、人大決議等方面的關系,同時不要代替具體部門的工作。

    4.政府綜合政務

    1)政府法制工作。政府法制工作包括部分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審核,行政執法監督的指導,以及行政復議、政府法律事務、政府法制研究和宣傳等。

    2)信訪工作。人民來信來訪是溝通政府與群眾的渠道和橋梁,內容包括信訪量、信訪側重問題、日常信訪工作、領導接待上訪等。有的行政區域信訪工作由黨委、政府雙管,記述時要處理好關系。

    3)行政監察。主要記述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組織協調、檢查指導政務公開工作和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等內容。

    4)外事工作。主要記述出訪來訪、外事接待、涉外管理、國際友好城市城區交流等。要從政府管理的角度出發,寫好外事出訪、外事接待、涉外事務等。

    5)僑務工作。主要記述歸僑僑眷政策落實、僑胞接待、涉僑事務管理等。

    6)臺灣事務。主要記述對臺宣傳、兩岸交流、經貿合作、涉臺事務管理等。

    7)港澳事務。主要記述內地地方政府與特區政府間的事務,以經貿往來為主,反映港澳同胞來內地投資興業,促進祖國的共同繁榮與發展。

    8)政府信息化建設。政府信息化建設具體內容包括信息化規劃編制、信息化建設、信息化重點項目、信息化應用系統籌。

    9)經濟協作與對外聯絡。經濟協作的基本內容包括經濟項目協作、生產要素調配、對外合作等。

    (四)政治協商會議

    主要記述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的工作,包括政協委員、政協會議、機構設置、政協職能履行以及專門委員會工作。

    1.政協委員

    政協換屆時要記述政協委員產生的基本情況,包括人數、界別等。

    2.政協會議

    包括全體會議、常委會會議、主席會議、專題協商會議等。每屆第一次全體會議要記述換屆選舉的情況。

    3.機構設置

    包括常委會、專門委員會和工作機構設置。換屆時要記述新選舉產生的領導成員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籍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文化程度、職務、職稱、主要經歷)。

    4.政協職能履行

    主要包括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等職能。

    1)政治協商。主要記述政協地方委員會根據中國共產黨、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的提議,舉行有各黨派、團體的負責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參加的會議,對本行政區域內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在決策之前進行協商和就決策執行過程中的重要問題進行協商的情況。

    2)民主監督。主要記述政協地方委員會對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實施,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通過建議和批評進行監督的情況。

    3)參政議政。主要記述政協地方委員會對本行政區域內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進行協商討論;通過調研報告、提案、建議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情況。

    政協地方委員會還有一些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如提案工作、反映社情民意、學習宣傳、文史資料、海外聯誼等,可以集中記述,也可以單獨記述,但要避免重復。

    (五)民主黨派、工商聯

    1.民主黨派

    主要記述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國民主同盟、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國致公黨、九三學社、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等民主黨派地方組織的組織機構、參政議政和開展社會活動等內容。記述時要注意突出民主黨派發揮參政黨職能的情況。

    2.工商聯

    主要記述代表工商界,特別是非公經濟參與政治、經濟、社會重大問題的政治協商;協助政府對非公有制經濟有關事物進行管理,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托事項;發揮民間商會的職能和作用,代表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各種服務;增進與世界各國工商社團及工商經濟界人士的聯誼,共同促進發展的情況。

    (六)群眾團體

    群眾團體,是指依法成立,不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群眾組織。群眾團體主要包括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僑聯、臺聯、青聯、殘聯、社科聯、文聯、作協、紅十字會等。

    1.工會

    主要記述職工狀況、工會組織、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參與經濟建設和民主管理、協調勞動關系等內容。

    2.共青團

    主要記述青年狀況、青年組織、團的工作、對青年進行思想政治工作、發揮青年在經濟建設中的生力軍和突擊隊作用、保護和促進青少年的健康成長等內容。

    3.婦聯

    主要記述婦女狀況、婦女組織、代表婦女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關心婦女工作生活、協調和推動社會各界為婦女兒童辦實事等內容。

    4.科協

    主要記述組織科技工作者和科技團體開展學術交流,開展科技教育活動和科學論證、咨詢服務等內容。

    5.僑聯

    主要記述歸僑、僑眷參政議政,參與經濟建設,維護華僑合法權益,海外聯誼等內容。

    6.臺聯

    主要記述定居祖國大陸的臺灣同胞參政議政、為臺胞服務和兩岸交流等內容。

    7.青聯

    主要記述青聯組織、青聯工作、青聯統戰、青聯外事等內容。

    8.殘聯

    主要記述殘疾人基本情況,殘疾人康復、就業、維權的情況,殘疾人事業宣傳,殘疾人教育、文化、體育等內容。

    9.社科聯

    主要記述決策咨詢、學會管理、學術活動、社科普及、社科成果等內容。

    10.文聯

    主要記述開展文藝交流,組織文藝創作、學術研討、人才培訓、文藝評獎、采風活動等內容。

    11.作協

    主要記述文學創作、文學活動、文學獎項、文學人才培養等內容。

    12.紅十字會

    主要記述應急救援、應急救護、人道救助、無償獻血、造血干細胞捐獻、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國際人道援助、品牌項目和志愿服務等內容。

    (七)法治

    地方綜合年鑒記述法治類內容,欄目名稱并不一致,主要有法治、政法、公安司法、公安?司法、法制等。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緊緊圍繞堅持黨的全面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深化政治體制改革,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發展更加廣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2]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3]因此,凸顯年鑒時代特色的正確稱謂應為“法治”。在內容記述中,法律概念和術語的表述亦存在諸多不規范情況,應予厘清。

    1.易混淆的法律概念與術語

    1)法制與法治。法制,或稱法律制度,通常是指一個國家的一套法律以及相關的各項制度,包括制定和實施法律的一整套制度,如立法制度、司法制度等等。法治,作為一種國家治理的理論,主張國家的長治久安和興旺發達,關鍵的因素和條件在于法律與制度的有無與好壞。[4]因此,“法治”與“法制”是兩個迥然不同的概念,在內涵上有本質區別。

    首先,“法制”沒有先進與落后之分。法制是一種事實判斷,就人類文明的歷程來看,有國家有法律就有“法制”。而“法治不同于法制。法治不僅是一種制度形態,而且是一套價值體系”[5]。所以“法治”只有在社會經濟、社會文明和民主政治發展到較高層次時才能產生。1999年之前,各級政府文件包括法律文本,使用的都是“法制”概念。19993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第二款增加“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把原來“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制”改成了“治”。這一觀念上的改變,反映出深層次上的法律價值理念的轉化。

    其次,法制是靜態的,法治是動態的。法制是指在一個歷史的時間橫斷面上,所有法律性規范文件的總稱,構成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生成于法律淵源。法律淵源即“法律的淵源,也稱‘法源’,或‘法律規范的淵源’,是指法律規范首次出現的地方,換言之,首創法律規范的文件才是法律的淵源;作為法律淵源的文件都是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所以,有些法學著作也把法律的淵源叫做‘法的形式’”[6]。因此,一般來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的淵源主要表現為有權創制法律規范的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即制定法。制定法具有不同的層次和范疇,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我國法的淵源可以分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經濟特區的規范性文件)、規章(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國際條約(國際慣例)。此外,“在當代中國還存在著同正式法的淵源相區別的非正式的法的淵源。這些非正式的法的淵源主要包括政策、判例、習慣等,這些非正式的法的淵源不具有正式法的淵源的形式和效力,但在特定條件下可作為一種法的輔助淵源”[7]。因此,從法學角度看,習慣也可以作為一種法律淵源的輔助的非正式形式。

    法治不僅指門類齊全、體系完整的法律制度體系,還包括這些法律制度在實踐中的運行狀況,系通過靜態法律文本的動態運行,實現國家的現代化治理與社會秩序的良好維護。法治國家建成與法治社會的實現以健全的法律制度為前提,于此基礎之上產生一種動態的、立體的法律運行軌跡,即所謂“良法之治”。法制強調于法律的制定,法治追求于內化于心、外化于行。

    再次,法治與法制的區分還體現在兩者內涵及要求不同。法制主要是從立法和執法這兩個層面來講的。法治則包括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四個方面。按照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決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主要強調法律的制定與遵守。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強調立法、執法、司法、守法齊抓共管。

    基于上述說明,在年鑒編纂中,要正確使用法制和法治這兩個概念。

    第一,設置“法治”類目,取代此前年鑒編纂出版中使用過的“政法”“公安”“司法”“公安·司法”“法制”等類目名稱。

    第二,只有在三種情況下使用“法制”概念,其余一般均使用“法治”概念。使用“法制”概念的三種情況:一是記述單位、部門或者機構名稱,如各級政府的法制辦公室;二是記述報紙、刊物、出版社等名稱,如《法制日報》《民主與法制》、中國法制出版社等;三是過去事件中已經使用“法制”概念,年鑒編纂時不能修改為“法治”,如“2014112日聘請張三為我校法制副校長”或者“2014124日舉辦了‘法制進萬家活動’”。

    2)政法與政法委。對于政法的概念,有兩個意義上的解讀:其一,政法是我國獨有的一個政治概念,或者是政治與法律相連接的混合概念,而不是純粹的法律概念。從政治法學的角度上講,列寧指出,“法律是一種政治措施,是一種政策”[8]。列寧的觀點充分反映出政治與法律的緊密關系,說明法律是政治的伴生品,政治通過“政法”這一連接點實現對法律的規范和引導。其二,政法概念在上述層面中使用時,包括政法委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律師等范疇。而“政法委指中國共產黨政法委員會,是中國共產黨為了實現對政法工作的領導而設置的一個功能性的職能機構”[9]。政法委的工作主要是黨對政法事業的組織和引導,屬于黨的事務的一部分。所以,在年鑒編纂中,記述政法委工作時,不能記述成“政法”或“政法工作”。同時,也要注意區分政法委工作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不同。

    3)違法與犯罪。違法概念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在年鑒編寫過程中,要分清違法是廣義上的還是狹義上的。廣義上的違法既包括一般違法行為(即違反法律但不構成犯罪的行為),又包含犯罪行為。狹義上的違法僅指一般違法行為,如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例如“打擊機動車違法活動”,這里的違法就是廣義上的,它既包含狹義上偷開機動車的一般違法行為,也包含盜竊機動車的犯罪行為。再如“公安派出所處罰違法人員12人”,這里的違法就是狹義上的,公安派出所處罰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適用該法的都是狹義上的違法行為。還需要注意的是,狹義上的違法和犯罪是并列關系,兩者因為違法情節、數額、后果等而區別開來。例如盜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就構成了犯罪,在年鑒中記述為“盜竊”;盜取他人財物沒有達到數額較大標準的就屬于狹義上的違法,在年鑒中記述為“偷竊”。

    此外,易混淆的法律概念與術語還有公安司法、公安?司法與司法行政,人犯、犯人、罪犯與犯罪分子,行政拘留、刑事拘留與司法拘留,逮捕、提請逮捕、批準逮捕、決定逮捕、執行逮捕,辯護、刑事辯護與代理,起訴、訴訟、移送審查起訴、直訴,審判與法院,監所、監獄、拘留所、看守所、少管所、勞教所、收容所、戒毒所,法律服務所與律師所等,在年鑒編纂過程中也要注意區分。

    2.法治欄目記述內容及排列順序

    1)立法。立法又稱為法的創制,“法的創制是指有法的創制權的國家機關或經授權的國家機關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補充、修改和廢止法律和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認可法律的一項專門性活動”[10]。在我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其他有權機關在相應的職權范圍內制定規范性法律文件,如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省會城市、副省級城市以及國務院特許的“較大市”,經省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批準享有地方立法權。對此,相應的年鑒編纂機構要及時全面予以記述。

    2)政法委工作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政法委工作。政法委員會是黨委領導政法工作的組織形式。主要工作著力點是把握政治方向、協調各方職能、統籌政法工作、建設政法隊伍、督促依法履職、創造公正執法與司法環境等。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法治社會建設的重要方面。主要包括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打擊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治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影響安全生產、損害生態環境、破壞網絡安全等問題。政法委工作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內涵并不一致,前者主要是指黨對國家政法事業的組織和指導,進行政法工作的統籌和把握;后者主要是指法治建設的一個方面,涉及社會生活的管理、社會秩序的維護和社會正義的實現。

    3)法治政府建設。法治政府建設,是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十八屆四中全會使用的一個概念。法治政府的基本目標是“建成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11]。因此,法治政府建設部分主要記述依法履行政府職能、依法決策機制、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執法體制和程序、制約和監督體系、政務公開等涉及法治政府建設的內容。

    4)公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履行下列職責: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管理集會、游行、示威活動;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范工作;等等。因此,本部分主要記述公安工作方針和政策,國內安全保衛,治安管理,戶口管理,居民身份證管理,槍支彈藥管理,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管理,偵查工作,國籍和口岸邊防檢查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機動車輛和駕駛員管理,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看守所、拘留所、強制戒毒所等的管理,公安科學技術工作,刑事犯罪專項斗爭,重大案件等內容。

    5)檢察。《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檢察權來完成自己的任務。它對于危害國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對于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免于起訴;對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于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故此部分主要記述審查起訴、民事行政監督、立案偵查監督、刑事審判活動監督、刑罰執行、監管活動監督、職務犯罪預防、貪污賄賂犯罪查辦等內容。

    6)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的任務是審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過審判活動,懲辦一切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以保衛無產階級專政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因此,該部分主要記述案件審理有關的事項,如第一審案件審理,上訴、抗訴、申請再審與申訴案件審理,國家賠償案件審理等內容。

    7)司法行政。根據相關文件,中國司法行政部門主要承擔以下職能:第一,負責監獄管理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監督管理刑罰執行、改造罪犯的工作;第二,負責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第三,指導進行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第四,負責指導監督律師工作、公證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第五,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第六,指導、監督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幫教安置工作;等等。[12]因此,該部分應主要記述涉及司法行政工作方針和政策、監獄管理、戒毒場所管理、法制宣傳、律師工作、公證工作、法律援助、人民調解、社區矯正、法律服務、幫教安置、司法行政人員培訓和法律教育等內容。勞教制度已經廢除,這類內容不應再作記述。

    8)仲裁。仲裁一般是指糾紛當事人在自愿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構的第三者審理,由第三者做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第三條反向規定不適用仲裁的范圍。因此,仲裁部分的內容主要記述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于涉及人身關系、繼承關系和行政糾紛的內容則不能適用仲裁糾紛解決機制,如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除此之外,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也不適用仲裁程序。

    (八)軍事

    軍事包括中國人民解放軍駐軍、中國人民武警部隊駐軍、兵役、預備役部隊與民兵、軍事設施、國防教育、軍民共建活動、民防等內容。

    地方綜合年鑒在記述軍事方面的內容時,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保密有關規定。

上一篇:
下一篇:
聲明: 轉載請注明來源于《內蒙古區情網》官方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