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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續志對民俗的記述

發布時間:2015-07-31 【字體:
  • 續志是否記述民俗,已經引起志界同仁的關注。在探討續志篇目的設置,內容安排的好多文章中,都提到了這個問題。在筆者所閱讀的10部續志中,有3部設有民俗篇,2部設民俗章,1部設民俗節,記述過簡,4部根本沒有記述民俗。究其原因,是源于修志工作者對續志斷限內民俗的認識的不同。對續志是否記述民俗,大致有三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編修續志時間跨度很短,只有20年左右,在這樣短暫的歷史時限內,民俗不可能有多大變化。可不立篇設章,不再做重復記述。另一種觀點認為,續志是上一部志書的繼續,因此,續志不需要像前志那樣橫陳百科。對于那些沒有多大變化的事類如民俗等,在有關章節中或概述中簡要記述即可。還有一種認為,不能因為民俗變化不大就不記,因為志書要橫不缺項。

    筆者認為,續志應該與記述其他各類事物一樣,在總結上屆修志基礎上,加強對民俗的記述,是非常必要的。本文就續志記述民俗的必要性及記述中值得注意的幾個問題與大家進行探討,不足之處,敬請批評指正。

    一、續志記述民俗的必要性  

    1、續志記述民俗是由民俗的社會性決定的。社會是民俗的滋生地,沒有社會也就沒有民風民俗,社會也就不成為社會。民俗是人類社會的文化現象,是人類社會所共有的。它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變化的。在不同的社會發展階段,生產力水平的不同,人們的思想意識不同,所形成的風俗也就具有不同的內容和特征。因而,民俗社會性的特點決定著民俗事象的產生、演變和發展。以婚俗為例,群體婚姻反映了原始社會的婚姻特征;買賣婚姻,父母包辦,體現了封建社會的婚姻特征;男女平等,自愿結合,反映了新時代的婚姻特征。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婚俗的變化,從內容到形式,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以婚禮而論,不管是城鎮還是鄉村,都要請司儀、樂隊、歌手、攝影、錄像,租用披紅掛彩的小汽車迎娶新娘,場面十分熱鬧。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人們的生產、生活、交際、禮儀習俗也在悄然發生著變化,一些賦有時代氣息的名詞也應運而生:“大腕兒”,“款爺兒”,“富姐兒”,“的哥兒”,“網吧”,“網民”,“打工仔”,“鐘點工”。在東豐、遼源一帶還出現了“板兒爺”(人力車工),“大板鍬”(裝卸工),“小抹布”(家政服務洗潔工)一類名詞。而沉寂了幾十年的“先生”,“小姐”,“女士”,“太太”稱謂又出現在交際場合和日常生活中。續志記述民俗要注意搜集這類反映這一歷史時期變化的新事物和新詞匯。

    2、續志記述民俗是由民俗的傳承性決定的。民俗是為了滿足人們的生產、生活、交際、心理等方面而產生,屬于社會意識范疇。但是,它又是一個相對獨立的系統,具有相當的穩定性和頑強的生命力,這是由它的傳承性決定的。正如一部縣志所說“其俗既成,遂流于千百年而不易”。如我國的端午節即使從西周算起,也有三千年的歷史。其中跨越了幾個不同的社會形態,至今仍遍及于民間;我們的衣食住行等習俗則是人類社會產生以來就有的,并且不斷完善發展的。因此,傳承是民俗最基本的特征。沒有傳承,就不可能成為習俗。前人所說的“相沿成風,相習成俗”正是這個意思。筆者認為,續志應該保留對相沿已久的除夕、中秋節、端午節等傳統節日的記述,如果只因為屬舊之又舊的民俗棄之不記,后人并不知原因,會以為這些事物在當時不復存在,才沒有記述。然而,照般上部志書的篇目和內容也不可取。應該在記述方法上有所考慮。上部志書都按民俗大類分10余節,每節再按子類分若干目,用子目記具體事物。民俗是積淀很久的意識形態,在較短斷限內不可能類類件件都有明顯變化,如依上部志書那樣套,也算“橫不缺項”,但一定有些項言之無物。應圍繞“變”字設節立目,分顯變俗,質變俗,難變俗,復蘇俗,萌生與新生俗,其下分目具體記述。上述那些傳統節日屬難變俗,應略記,但不能不記。

    3、志書記述民俗是由民俗的變異性決定的。變異,就是發展變化。民俗的變異性和傳承性是相伴隨的。傳承并不是原封不動的繼承,而是在變異中的傳承。由于民俗本身是社會的產物,受生產力水平,群眾審美意識和社會意識多方面的制約,因而,隨著人類社會的不斷發展,民俗的內容和形式也必將隨之相應的變化,絕不是死水一潭。漢代的劉向在《說苑》一書中說“世異則事變,事變則時移,時移則俗易”,講的就是這個道理。有些民俗事象,緊隨時代步伐,賦予時代新風,成為新俗。例如,從1984年開始,出現了一件舉國上下乃至海內外華人,絕大多數人參與的文化活動,每年除夕之夜,一邊包餃子,吃年夜飯,一邊收看黨中央電視臺春節聯歡節目,并參與評選優秀節目和演員,無疑這是一件大新俗,遺憾的是在筆者所見到的志書中,都未記述這件即新且大的民俗。與這一民俗現象有關的另一事象就是春節打電話拜年,用手機發短信賀喜。還有許許多多,大大小小的“網吧”,網民眾眾,也已是當代一件內涵豐富,外延廣遠的新俗。又如,春節貼春聯倒貼“福”字也已成一新俗。倒貼“福”字據說源于西北,近些年在東北,也家家“福”倒(到)了。再如,通過電視、廣播點播歌曲,表示對結婚、喬遷、升學、生日的祝賀,已成明顯習俗。喪葬習俗至20世紀90年代以來,也出現了重大變化。送“亡靈”去“望鄉臺”一向是用紙糊制車、馬、牛、轎,現在有的以“現代化設備”取而代之,是用泡沫塑料等制成的摩托車、小汽車、彩電、冰箱等現代家用電器。改革開放以來,西方節日紛紛傳入中國,“洋節日”也日盛起來。特別是近幾年,在“圣誕節”,“平安夜”,飯店、酒樓、歌廳等飲食娛樂場所座無虛席,通宵達旦,熱鬧非凡。過“情人節”,更是青年人的專利,這一天,青年男女互贈玫瑰花、巧克力等禮物,東豐鎮一花店玫瑰花貴時竟達20元一枝。商家更是絞盡腦汁,別出新裁,推出各式各樣的禮品和飾物招攬顧客。同樣,在“母親節”、“父親節”,人們買上禮品回家看望父母。只要認真觀察思考,就不難發現,民俗文化與其他各類事物一樣,也在運動、變化、發展中。有的未明顯變化,有的則有明顯變化,有的明顯大變,也有的驟然生變,有的演變產生質變,更有許多新俗正在萌生或形成。續志記述民俗,要注意觀察社會的變化,深入調查研究,廣泛搜集、掌握第一手資料,去粗取精,去偽存真,才能續出有血有肉,有聲有色的民俗志。

    4、續志記述民俗是由民俗的地域性決定的。人們常說“十里不同天,百里不同俗。”同一類民俗,不同地區其表現形態就有差異。東豐縣方圓只有2 521平方公里,就婚俗而論,南北略有不同。早在60年代,北部的那丹伯,伊通縣的營城子一帶就有“媽送姑娘出嫁”的習俗。而在西部山區的猴石一帶,有父親送女兒的習俗。直到20世紀90年代中期,在城里,新娘父母出席婚禮才開始時興。1989年,筆者親歷過這樣一件趣事。那丹伯鄉一個農家姑娘嫁給了90里遠的三合鄉一小伙。婚禮那天一大早,新娘的母親也隨著娘家人“送姑娘”。行至三合境內,聽說此地沒有“這一說”,只好“入鄉隨俗”,下車等候在路旁的一農戶家中。直到婚禮宴席散去,車才回來接她。又如端午節,家家與日出前去郊外山上采折艾蒿,柳條插到房檐、門楣上以示驅邪、吉祥;兒童手腕、腳脖系五彩線,胸戴紅線編織的葫蘆、香袋,以表除疫驅邪;這天吃雞蛋、粽子。而在北部那丹伯一帶,有清晨起來先去河邊洗腳洗臉的習俗,據說這樣會一年不生病。而在朝鮮族居住地,三合鮮明、拉拉訶鮮豐、橫道河鮮光等村落,除了門前插艾蒿、掛紅布條、吃粽予以外,還舉辦蕩秋千、跳板、摔跤、踢足球等活動。方志是對一方風俗事象的記述,續志要特別注意民俗地域性的特點,人有我有的要略寫,人無我有的要詳寫。如此,才是各自的民俗志,其科學性、史料性的學術價值就越高。如果對民俗的記述千篇一律,千志一面,就失去了民俗志的編寫意義。

    與新俗相伴隨的是一些陋習、積弊,不但沒有消亡,而且已成為惡風,有愈演愈烈之勢。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火葬”代替“土葬”已成新風,而在現今一些農村,流行“二次土葬”,即火葬后再土葬,仍在造墳、占地、選風水,常釀成械斗。盡管國家三令五申,嚴厲禁止,此風偶而稍有收斂,但阻力重重,沒有得到有效遏止。

    打麻將,源本是一種如下棋之類的游戲俗,當今,常備麻將的家庭多得很,無論男女老幼在一起搓搓玩玩的場面比比皆是,甚至樹陰下,胡同里也有,這是固有的游戲俗。與此同時,由此演化而來的賭博風也比比皆是,賭場如戰場,硝煙味十足,弄個你死我活的賭博窩點也不少,已成為社會問題,有的釀成悲劇。

    除此之外,酗酒、吸毒、嫖娼等等,不一而足。對于這些流弊惡風,上部志書已經給予一定的記述。這些千百年來相沿已久的積弊陋習,非但沒有退出歷史舞臺,還頑固地腐蝕著人們的身心,續志要記述民俗,不能忽略對這些流弊惡風的記述,以獲警示、教化之功效。

    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社會上出現了許多“順口溜”,即通常所說的“謠俗”,既有通俗易懂之易,也可作由俗而生之解。就是說,人人順口而溜,也是一種俗象。他們抨擊社會時弊,揭露丑惡現象,生動、形象,極具諷刺意味。僅舉幾例。關于不正之風:“說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說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關于買官賣官:“不跑不送,永遠別動;只跑不送,原地待命;又跑又送,提拔重用。”關于一些執法部門的少數管理人員以權謀私:“不拿錢,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關于婚外戀:“家花沒有野花香,野花沒有家花常”。“家里紅旗不倒,外邊彩旗飄飄”。凡此種種,當然有渲染成分,但誰又能說它不存在呢?筆者認為,續志記述民俗,引錄這些謠俗,原汁原味,具直觀性,有佐證文字記述之效。

    二、值得注意的一些問題  

    1、續志要盡量減少與其他分志的交叉重復,尤其要分清人民生活志與生活習俗的區別。上部志書將生活水平混記入生活習俗的并不少見。在筆者看過的已出版的一些續志中,仍存在這個弊端。生活水平與生活習俗有密切關系,但并非一回事。反映生活水平是物質形態,反映生活習俗是意識形態。生活水平指衣食住行等的質量好壞,生活習俗指衣食住行等的方式特色。如現今的小汽車已進入部分家庭,舉家外出,旅游觀光,無疑說明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在結婚儀式中,無論城鄉,也無論家庭經濟狀況如何,新人都要乘披紅掛彩的小汽車。汽車有可能是租的,有可能是借的,也有可能“公車私用”,但這卻是民俗。

    2、續志要分清民俗志與人物志及“以事系人”的記述方法的區別。一些志書,包括已出版的部分續志中列有“社會新風”專目,下設“見義勇為”,“拾金不昧”,“助人為樂”,“舍己救人”等子目。對此,筆者不敢茍同。理由是“社會新風”是一個籠統的概念,是各種新風俗的泛稱。此種列目,并非按事歸類,而是按特定時期劃分。從民俗的主要特征傳承性看,民俗總是在緩慢地演變著。新與舊是發展中不同的階段,事物又總是在發展中不斷地否定自己,完善自己。新不是永恒的,舊也不是一切皆誤。而且以“新風”立目,往往把個別人的高尚行為作為新風,容易混淆風俗與好人好事的區別。民俗是多數人視為的行為規范,有著廣泛的群眾基礎,不是少數人的生活習慣。民俗志反映的“人”主要是群眾的“人”,而不是個別的“人”。如果羅列好人好事,只會增添一些宣傳色彩,降低志書的質量。另外,有的志書把20世紀80年代以來政府舉辦的一些新節也作為民俗節日收入續志,如教師節……,這些新節純屬政府行為,并不具備民俗的基本特征,絕非民俗事物,所以是不可取的。

    3、要力求精深,體現功能。民俗存在于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雖都有變化,但有輕重、大小之別。如果不分輕重大小統統記入,一定是費力不小,但效果不佳。為說明原委,進行銜接貫通,一定會出現與上部志書所記大量重復。續志記述民俗,應該選取能反映時代,地方特色,并體現功能的典型事例,“解剖麻雀”,取舉一反三,一葉知秋之效。關于解剖方法,又有兩種:一是通過直敘或寓議于敘,表述民俗事物在當代社會生活中的位置,反映為什么變和變成什么樣子,為什么難變,新俗為什么能形成。一定要反映人民群眾對其褒貶的輿論感情。二是要講求語言文字生動有效。在這個問題上,民俗事物確具個性,大多很有生活趣味。趣味性也是能延續不衰的原因。如果記述呆板,就達不到真實可信程度,也展示不出文化底蘊。

    摘自《內蒙古史志》2005年第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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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續志對民俗的記述

發布時間:2015-07-31 來源:本站原創        【字體:
  • 續志是否記述民俗,已經引起志界同仁的關注。在探討續志篇目的設置,內容安排的好多文章中,都提到了這個問題。在筆者所閱讀的10部續志中,有3部設有民俗篇,2部設民俗章,1部設民俗節,記述過簡,4部根本沒有記述民俗。究其原因,是源于修志工作者對續志斷限內民俗的認識的不同。對續志是否記述民俗,大致有三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編修續志時間跨度很短,只有20年左右,在這樣短暫的歷史時限內,民俗不可能有多大變化。可不立篇設章,不再做重復記述。另一種觀點認為,續志是上一部志書的繼續,因此,續志不需要像前志那樣橫陳百科。對于那些沒有多大變化的事類如民俗等,在有關章節中或概述中簡要記述即可。還有一種認為,不能因為民俗變化不大就不記,因為志書要橫不缺項。

    筆者認為,續志應該與記述其他各類事物一樣,在總結上屆修志基礎上,加強對民俗的記述,是非常必要的。本文就續志記述民俗的必要性及記述中值得注意的幾個問題與大家進行探討,不足之處,敬請批評指正。

    一、續志記述民俗的必要性  

    1、續志記述民俗是由民俗的社會性決定的。社會是民俗的滋生地,沒有社會也就沒有民風民俗,社會也就不成為社會。民俗是人類社會的文化現象,是人類社會所共有的。它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變化的。在不同的社會發展階段,生產力水平的不同,人們的思想意識不同,所形成的風俗也就具有不同的內容和特征。因而,民俗社會性的特點決定著民俗事象的產生、演變和發展。以婚俗為例,群體婚姻反映了原始社會的婚姻特征;買賣婚姻,父母包辦,體現了封建社會的婚姻特征;男女平等,自愿結合,反映了新時代的婚姻特征。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婚俗的變化,從內容到形式,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以婚禮而論,不管是城鎮還是鄉村,都要請司儀、樂隊、歌手、攝影、錄像,租用披紅掛彩的小汽車迎娶新娘,場面十分熱鬧。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人們的生產、生活、交際、禮儀習俗也在悄然發生著變化,一些賦有時代氣息的名詞也應運而生:“大腕兒”,“款爺兒”,“富姐兒”,“的哥兒”,“網吧”,“網民”,“打工仔”,“鐘點工”。在東豐、遼源一帶還出現了“板兒爺”(人力車工),“大板鍬”(裝卸工),“小抹布”(家政服務洗潔工)一類名詞。而沉寂了幾十年的“先生”,“小姐”,“女士”,“太太”稱謂又出現在交際場合和日常生活中。續志記述民俗要注意搜集這類反映這一歷史時期變化的新事物和新詞匯。

    2、續志記述民俗是由民俗的傳承性決定的。民俗是為了滿足人們的生產、生活、交際、心理等方面而產生,屬于社會意識范疇。但是,它又是一個相對獨立的系統,具有相當的穩定性和頑強的生命力,這是由它的傳承性決定的。正如一部縣志所說“其俗既成,遂流于千百年而不易”。如我國的端午節即使從西周算起,也有三千年的歷史。其中跨越了幾個不同的社會形態,至今仍遍及于民間;我們的衣食住行等習俗則是人類社會產生以來就有的,并且不斷完善發展的。因此,傳承是民俗最基本的特征。沒有傳承,就不可能成為習俗。前人所說的“相沿成風,相習成俗”正是這個意思。筆者認為,續志應該保留對相沿已久的除夕、中秋節、端午節等傳統節日的記述,如果只因為屬舊之又舊的民俗棄之不記,后人并不知原因,會以為這些事物在當時不復存在,才沒有記述。然而,照般上部志書的篇目和內容也不可取。應該在記述方法上有所考慮。上部志書都按民俗大類分10余節,每節再按子類分若干目,用子目記具體事物。民俗是積淀很久的意識形態,在較短斷限內不可能類類件件都有明顯變化,如依上部志書那樣套,也算“橫不缺項”,但一定有些項言之無物。應圍繞“變”字設節立目,分顯變俗,質變俗,難變俗,復蘇俗,萌生與新生俗,其下分目具體記述。上述那些傳統節日屬難變俗,應略記,但不能不記。

    3、志書記述民俗是由民俗的變異性決定的。變異,就是發展變化。民俗的變異性和傳承性是相伴隨的。傳承并不是原封不動的繼承,而是在變異中的傳承。由于民俗本身是社會的產物,受生產力水平,群眾審美意識和社會意識多方面的制約,因而,隨著人類社會的不斷發展,民俗的內容和形式也必將隨之相應的變化,絕不是死水一潭。漢代的劉向在《說苑》一書中說“世異則事變,事變則時移,時移則俗易”,講的就是這個道理。有些民俗事象,緊隨時代步伐,賦予時代新風,成為新俗。例如,從1984年開始,出現了一件舉國上下乃至海內外華人,絕大多數人參與的文化活動,每年除夕之夜,一邊包餃子,吃年夜飯,一邊收看黨中央電視臺春節聯歡節目,并參與評選優秀節目和演員,無疑這是一件大新俗,遺憾的是在筆者所見到的志書中,都未記述這件即新且大的民俗。與這一民俗現象有關的另一事象就是春節打電話拜年,用手機發短信賀喜。還有許許多多,大大小小的“網吧”,網民眾眾,也已是當代一件內涵豐富,外延廣遠的新俗。又如,春節貼春聯倒貼“福”字也已成一新俗。倒貼“福”字據說源于西北,近些年在東北,也家家“福”倒(到)了。再如,通過電視、廣播點播歌曲,表示對結婚、喬遷、升學、生日的祝賀,已成明顯習俗。喪葬習俗至20世紀90年代以來,也出現了重大變化。送“亡靈”去“望鄉臺”一向是用紙糊制車、馬、牛、轎,現在有的以“現代化設備”取而代之,是用泡沫塑料等制成的摩托車、小汽車、彩電、冰箱等現代家用電器。改革開放以來,西方節日紛紛傳入中國,“洋節日”也日盛起來。特別是近幾年,在“圣誕節”,“平安夜”,飯店、酒樓、歌廳等飲食娛樂場所座無虛席,通宵達旦,熱鬧非凡。過“情人節”,更是青年人的專利,這一天,青年男女互贈玫瑰花、巧克力等禮物,東豐鎮一花店玫瑰花貴時竟達20元一枝。商家更是絞盡腦汁,別出新裁,推出各式各樣的禮品和飾物招攬顧客。同樣,在“母親節”、“父親節”,人們買上禮品回家看望父母。只要認真觀察思考,就不難發現,民俗文化與其他各類事物一樣,也在運動、變化、發展中。有的未明顯變化,有的則有明顯變化,有的明顯大變,也有的驟然生變,有的演變產生質變,更有許多新俗正在萌生或形成。續志記述民俗,要注意觀察社會的變化,深入調查研究,廣泛搜集、掌握第一手資料,去粗取精,去偽存真,才能續出有血有肉,有聲有色的民俗志。

    4、續志記述民俗是由民俗的地域性決定的。人們常說“十里不同天,百里不同俗。”同一類民俗,不同地區其表現形態就有差異。東豐縣方圓只有2 521平方公里,就婚俗而論,南北略有不同。早在60年代,北部的那丹伯,伊通縣的營城子一帶就有“媽送姑娘出嫁”的習俗。而在西部山區的猴石一帶,有父親送女兒的習俗。直到20世紀90年代中期,在城里,新娘父母出席婚禮才開始時興。1989年,筆者親歷過這樣一件趣事。那丹伯鄉一個農家姑娘嫁給了90里遠的三合鄉一小伙。婚禮那天一大早,新娘的母親也隨著娘家人“送姑娘”。行至三合境內,聽說此地沒有“這一說”,只好“入鄉隨俗”,下車等候在路旁的一農戶家中。直到婚禮宴席散去,車才回來接她。又如端午節,家家與日出前去郊外山上采折艾蒿,柳條插到房檐、門楣上以示驅邪、吉祥;兒童手腕、腳脖系五彩線,胸戴紅線編織的葫蘆、香袋,以表除疫驅邪;這天吃雞蛋、粽子。而在北部那丹伯一帶,有清晨起來先去河邊洗腳洗臉的習俗,據說這樣會一年不生病。而在朝鮮族居住地,三合鮮明、拉拉訶鮮豐、橫道河鮮光等村落,除了門前插艾蒿、掛紅布條、吃粽予以外,還舉辦蕩秋千、跳板、摔跤、踢足球等活動。方志是對一方風俗事象的記述,續志要特別注意民俗地域性的特點,人有我有的要略寫,人無我有的要詳寫。如此,才是各自的民俗志,其科學性、史料性的學術價值就越高。如果對民俗的記述千篇一律,千志一面,就失去了民俗志的編寫意義。

    與新俗相伴隨的是一些陋習、積弊,不但沒有消亡,而且已成為惡風,有愈演愈烈之勢。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火葬”代替“土葬”已成新風,而在現今一些農村,流行“二次土葬”,即火葬后再土葬,仍在造墳、占地、選風水,常釀成械斗。盡管國家三令五申,嚴厲禁止,此風偶而稍有收斂,但阻力重重,沒有得到有效遏止。

    打麻將,源本是一種如下棋之類的游戲俗,當今,常備麻將的家庭多得很,無論男女老幼在一起搓搓玩玩的場面比比皆是,甚至樹陰下,胡同里也有,這是固有的游戲俗。與此同時,由此演化而來的賭博風也比比皆是,賭場如戰場,硝煙味十足,弄個你死我活的賭博窩點也不少,已成為社會問題,有的釀成悲劇。

    除此之外,酗酒、吸毒、嫖娼等等,不一而足。對于這些流弊惡風,上部志書已經給予一定的記述。這些千百年來相沿已久的積弊陋習,非但沒有退出歷史舞臺,還頑固地腐蝕著人們的身心,續志要記述民俗,不能忽略對這些流弊惡風的記述,以獲警示、教化之功效。

    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社會上出現了許多“順口溜”,即通常所說的“謠俗”,既有通俗易懂之易,也可作由俗而生之解。就是說,人人順口而溜,也是一種俗象。他們抨擊社會時弊,揭露丑惡現象,生動、形象,極具諷刺意味。僅舉幾例。關于不正之風:“說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說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關于買官賣官:“不跑不送,永遠別動;只跑不送,原地待命;又跑又送,提拔重用。”關于一些執法部門的少數管理人員以權謀私:“不拿錢,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關于婚外戀:“家花沒有野花香,野花沒有家花常”。“家里紅旗不倒,外邊彩旗飄飄”。凡此種種,當然有渲染成分,但誰又能說它不存在呢?筆者認為,續志記述民俗,引錄這些謠俗,原汁原味,具直觀性,有佐證文字記述之效。

    二、值得注意的一些問題  

    1、續志要盡量減少與其他分志的交叉重復,尤其要分清人民生活志與生活習俗的區別。上部志書將生活水平混記入生活習俗的并不少見。在筆者看過的已出版的一些續志中,仍存在這個弊端。生活水平與生活習俗有密切關系,但并非一回事。反映生活水平是物質形態,反映生活習俗是意識形態。生活水平指衣食住行等的質量好壞,生活習俗指衣食住行等的方式特色。如現今的小汽車已進入部分家庭,舉家外出,旅游觀光,無疑說明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在結婚儀式中,無論城鄉,也無論家庭經濟狀況如何,新人都要乘披紅掛彩的小汽車。汽車有可能是租的,有可能是借的,也有可能“公車私用”,但這卻是民俗。

    2、續志要分清民俗志與人物志及“以事系人”的記述方法的區別。一些志書,包括已出版的部分續志中列有“社會新風”專目,下設“見義勇為”,“拾金不昧”,“助人為樂”,“舍己救人”等子目。對此,筆者不敢茍同。理由是“社會新風”是一個籠統的概念,是各種新風俗的泛稱。此種列目,并非按事歸類,而是按特定時期劃分。從民俗的主要特征傳承性看,民俗總是在緩慢地演變著。新與舊是發展中不同的階段,事物又總是在發展中不斷地否定自己,完善自己。新不是永恒的,舊也不是一切皆誤。而且以“新風”立目,往往把個別人的高尚行為作為新風,容易混淆風俗與好人好事的區別。民俗是多數人視為的行為規范,有著廣泛的群眾基礎,不是少數人的生活習慣。民俗志反映的“人”主要是群眾的“人”,而不是個別的“人”。如果羅列好人好事,只會增添一些宣傳色彩,降低志書的質量。另外,有的志書把20世紀80年代以來政府舉辦的一些新節也作為民俗節日收入續志,如教師節……,這些新節純屬政府行為,并不具備民俗的基本特征,絕非民俗事物,所以是不可取的。

    3、要力求精深,體現功能。民俗存在于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雖都有變化,但有輕重、大小之別。如果不分輕重大小統統記入,一定是費力不小,但效果不佳。為說明原委,進行銜接貫通,一定會出現與上部志書所記大量重復。續志記述民俗,應該選取能反映時代,地方特色,并體現功能的典型事例,“解剖麻雀”,取舉一反三,一葉知秋之效。關于解剖方法,又有兩種:一是通過直敘或寓議于敘,表述民俗事物在當代社會生活中的位置,反映為什么變和變成什么樣子,為什么難變,新俗為什么能形成。一定要反映人民群眾對其褒貶的輿論感情。二是要講求語言文字生動有效。在這個問題上,民俗事物確具個性,大多很有生活趣味。趣味性也是能延續不衰的原因。如果記述呆板,就達不到真實可信程度,也展示不出文化底蘊。

    摘自《內蒙古史志》2005年第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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