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漢語詞典》(修訂本)解釋,法制是統治階級按照自己的意志,通過政權機關建立起來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律的制定、執行和遵守,是統治階級實行專政的方法和工具;司法是指檢察機關或法院依照法律對民事、刑事案件進行偵查、審判。對這些內容,有的志書以“公檢法司”或“公安司法”作大標題,以公安、檢察、法院、司法為小標題記述,內容明確具體,但存在標題母項與子項重名問題;有的志書以“政法”立題,也反映公檢法司四大內容,比較集中,而“政法”的解釋是政治與法律的合稱,作標題有概念外延太大之嫌。但由于長期約定俗成,政法系統歷來包括公檢法司等單位,故以“政法”立題也可。中國改革開放以來,政法方面一個最大變化,就是從人治走向法治,法制建設不斷加強。因此,很多人認為,記述公檢法司等內容,以法制與司法設志立題更為確切一些。但也有人認為,不一定非要將“政法”或“法制與司法”單獨立志,也可將公安和司法行政部分納入政府志記述,將“檢察和審判”單獨立志與“政府”并列。
不管篇目如何設置,志書有關政法的內容是必不可少的:1、概述。概要記述法制與司法建設的歷史脈絡,審判方式和司法行政改革等內容。2、公安。記述機構設置、刑事案件偵查、經濟案件偵查、治安管理,專項斗爭、“110”報警服務、戶政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監督管理、出入境管理、計算機網絡監察管理、安全保衛等內容。3、檢察,記述檢察機構、刑事檢察、經濟檢察、法紀檢察、民事行政檢察、監所檢察、控告申訴檢察、執法監督等內容。4、審判,記述審判機構、審判程序、刑事審判、民事審判、經濟審判、行政審判、申訴復查、判決執行、審判監督,以及案件選介等內容。5、司法行政,記述管理機構、法制宣傳、民事調解、律師公證、法律服務、勞動教養、司法監督等內容。6、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主要記述“打擊、防范、教育、管理、建設、改造”等內容。打擊是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保持對犯罪分子的高壓態勢,增強人民群眾的安全感;防范是建立和完善社會防控體系,落實各種安全防范措施,加強群防群治,減少違法犯罪;教育是按照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要求,加強法制和道德教育;管理是健全和完善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嚴格執行社會治安目標管理責任制、領導責任制和一票否決權制,堵塞犯罪空隙,尤其加強對流動人口的管理;建設是加強基層組織建設,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落實到基層;改造是提高對犯罪人員的改造質量。這方面內容,有人主張放地方黨委篇記述,有人主張放地方政府篇記述,我們傾向放社會卷記述。如何具體安排,不必強求一律,但有一個總的要求,就是既要體現社會治安的綜合性,又要體現地方特色。編寫時需注意的問題:
第一,明確工作的職能主體。法制與司法工作的職能主體包括:政法委、綜治委、政府法制辦、檢察院、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勞教勞改機構、法律服務機構、公證服務機構等。各主體的工作性質不同,如政法委和綜治委是黨委領導下的綜合部門,法制辦是政府領導下的法制工作部門,法院和檢察院是國家在地方設置的審判和法律監督機構,公安局和司法局是地方政府下設的行政管理機關,因此,資料選用側重點應有所不同。比如,記述政法委和綜治委的工作,主要圍繞其組織領導、綜合協調、執法監督、檢查指導等職能選擇材料,包括召開重大會議、作出重大決定、綜合整治環境、協調地方司法機構關系、監督管理司法部門行為、維護政治穩定和社會安定、推進民主法制建設等實況資料。記述公安司法部門的工作,主要圍繞各自具體職能,如重大案件的偵破處理,重點地區、要害部位、特種行業、槍支彈藥、爆炸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和特殊群體的管理等,選擇實況材料。
第二,合理選擇記述體式。記述本篇內容有多種體式:一種是按通常習慣,將公、檢、法、司分別立題,以政法篇統攝,好處是能夠體現它們在業務環節上的相互關聯,便于編寫和使用時檢索,不足之處是容易造成司法程序割裂。一種是按國家政權組成的概念,以政權篇統攝,設權力機關、政府機關、審判機關、法律監督、人民武裝等項記述,優點是能夠脈絡清晰地反映我國權力、行政、審判、檢察、軍事等國家機構的系統性質和職能,不足之處是容量太大。另一種是打破司法部門界限,按刑事、民事、行政、經濟等項分目,將偵查、起訴、審判、檢察聯系記述,集中介紹四方面機構,優點是便于反映聯系,不足之處是難以從法律上體現諸方面的制約關系。還有一種是將地方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單獨立篇,與黨委、紀委、人大、政府、政協、群團、軍事等組織并列記述,另將公安和司法行政內容移入政府篇記述,優點是能夠正確反映各機構之間的相互關系,突出各組織的職能和作用,還能解決政府地位和作用重要但內容安排卻不夠充實的矛盾。但這樣打破通常習慣,不易被人們接受。采取何種體式,各地可結合實際選擇?!缎⒏惺兄尽菲吭O計第三稿就是采取的后一種方式。
第三,嚴格執行有關政策和法規。法制與司法是志書中政策性、法律性很強的部類,一定要認真嚴肅對待。記述時應考慮多方面政策和法律要求,注意某些政策和法律條款的時效性,考慮所用史料的政治影響和社會效果。比如,司法案例十分敏感,引用應十分慎重,不可“獵奇”。同時,還應注意到,法制與司法志有很多內容涉及國家機密,與其他專業志比,本志保密問題更為突出。比如,國家安全部門的一些工作,保密性就極強。因此,寫法制與司法篇應特別強化保密觀念,提高政治責任感,嚴格執行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有關保密規定。
第四,重視反映規律和經驗。以打擊犯罪為例。犯罪是一種違法的越軌行為,不同時期有不同的特點。通過大量資料以時為序進行排比記述,分析案犯的性別、年齡、職業、文化程度、“前科”等情況,可以從中顯示犯罪的變化特點和規律,為社會控制提供參考依據。比如,城鎮外來流動人口犯罪、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人員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重較大,因此,這三種人就可作為社會治安控制和預防的重點對象。又比如,近些年經濟犯罪增長較快,行政訴訟案件上升,懲治司法腐敗成為社會熱點,重視這方面內容的記述,可為人們提供更有深度的啟迪。應注意到,法制與司法工作有不少經驗值得總結。比如,“打防結合,預防為主”,“群防群治,齊抓共管”,形成黨政統一領導、綜治機構組織協調,各部門各方面各負其責,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參與的工作格局,就是一條成功的經驗。反映這條經驗涉及的部門很多,僅流動人口管理一項就涉及公安、人事、勞動、民政、教育、衛生、計劃生育、房管、共青團、婦聯等部門和單位,應注意寫出部門之間的協作與配合,反映當代司法建設和管理的人文精神。
第五,突出時代特點。以社會治安工作為例。新中國成立初期,社會治安主要是清匪、反霸、鎮壓反革命;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來,主要是嚴厲打擊各種刑事犯罪,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這是新時期的新事物。1982年,全國政法會議上提出,整頓治安必須實行“綜合治理”;1986年全國政法會議上提出,要“大力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1991年全國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會議強調,“綜合治理”是解決中國社會治安問題的根本出路。其基本任務是:“運用政治的、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教育的等多種手段,整治社會治安,打擊犯罪和預防犯罪,保障社會穩定,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逼渲饕繕耸牵骸吧鐣€定,重大惡性案件和多發性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有所下降,社會丑惡現象大大減少,治安混亂的地區和單位的面貌徹底改觀,治安秩序良好,群眾有安全感?!?/SPAN>(《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應當圍繞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任務和目標,寫出中國法制與司法建設的時代特點。
第六,突出地方特色。應加強地方實施法規的記述,加強不同歷史時期法律地方效應的記述,注意法從事出,防止過多地羅列各種帶共性的法規和司法程序。應突出地方特色工作的記述。如孝感市堅持以領導責任制為龍頭,“嚴打”斗爭為前提,安全文明創建為載體,整治基層為基礎,治安管理和法制教育為重點,全面落實綜合治理各項措施,維護全市社會政治穩定,保障和促進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1993年至1996年受到黨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通報表彰,近年來連續兩次榮獲“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優秀集體”稱號。這些特色,在記述時應當充分反映。要寫出正義感和高尚的精神來。對工作中涌現出的見義勇為的英雄模范人物,應當大力褒揚。
摘自《內蒙古史志》2006年第2期
《現代漢語詞典》(修訂本)解釋,法制是統治階級按照自己的意志,通過政權機關建立起來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律的制定、執行和遵守,是統治階級實行專政的方法和工具;司法是指檢察機關或法院依照法律對民事、刑事案件進行偵查、審判。對這些內容,有的志書以“公檢法司”或“公安司法”作大標題,以公安、檢察、法院、司法為小標題記述,內容明確具體,但存在標題母項與子項重名問題;有的志書以“政法”立題,也反映公檢法司四大內容,比較集中,而“政法”的解釋是政治與法律的合稱,作標題有概念外延太大之嫌。但由于長期約定俗成,政法系統歷來包括公檢法司等單位,故以“政法”立題也可。中國改革開放以來,政法方面一個最大變化,就是從人治走向法治,法制建設不斷加強。因此,很多人認為,記述公檢法司等內容,以法制與司法設志立題更為確切一些。但也有人認為,不一定非要將“政法”或“法制與司法”單獨立志,也可將公安和司法行政部分納入政府志記述,將“檢察和審判”單獨立志與“政府”并列。
不管篇目如何設置,志書有關政法的內容是必不可少的:1、概述。概要記述法制與司法建設的歷史脈絡,審判方式和司法行政改革等內容。2、公安。記述機構設置、刑事案件偵查、經濟案件偵查、治安管理,專項斗爭、“110”報警服務、戶政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監督管理、出入境管理、計算機網絡監察管理、安全保衛等內容。3、檢察,記述檢察機構、刑事檢察、經濟檢察、法紀檢察、民事行政檢察、監所檢察、控告申訴檢察、執法監督等內容。4、審判,記述審判機構、審判程序、刑事審判、民事審判、經濟審判、行政審判、申訴復查、判決執行、審判監督,以及案件選介等內容。5、司法行政,記述管理機構、法制宣傳、民事調解、律師公證、法律服務、勞動教養、司法監督等內容。6、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主要記述“打擊、防范、教育、管理、建設、改造”等內容。打擊是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保持對犯罪分子的高壓態勢,增強人民群眾的安全感;防范是建立和完善社會防控體系,落實各種安全防范措施,加強群防群治,減少違法犯罪;教育是按照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要求,加強法制和道德教育;管理是健全和完善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嚴格執行社會治安目標管理責任制、領導責任制和一票否決權制,堵塞犯罪空隙,尤其加強對流動人口的管理;建設是加強基層組織建設,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落實到基層;改造是提高對犯罪人員的改造質量。這方面內容,有人主張放地方黨委篇記述,有人主張放地方政府篇記述,我們傾向放社會卷記述。如何具體安排,不必強求一律,但有一個總的要求,就是既要體現社會治安的綜合性,又要體現地方特色。編寫時需注意的問題:
第一,明確工作的職能主體。法制與司法工作的職能主體包括:政法委、綜治委、政府法制辦、檢察院、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勞教勞改機構、法律服務機構、公證服務機構等。各主體的工作性質不同,如政法委和綜治委是黨委領導下的綜合部門,法制辦是政府領導下的法制工作部門,法院和檢察院是國家在地方設置的審判和法律監督機構,公安局和司法局是地方政府下設的行政管理機關,因此,資料選用側重點應有所不同。比如,記述政法委和綜治委的工作,主要圍繞其組織領導、綜合協調、執法監督、檢查指導等職能選擇材料,包括召開重大會議、作出重大決定、綜合整治環境、協調地方司法機構關系、監督管理司法部門行為、維護政治穩定和社會安定、推進民主法制建設等實況資料。記述公安司法部門的工作,主要圍繞各自具體職能,如重大案件的偵破處理,重點地區、要害部位、特種行業、槍支彈藥、爆炸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和特殊群體的管理等,選擇實況材料。
第二,合理選擇記述體式。記述本篇內容有多種體式:一種是按通常習慣,將公、檢、法、司分別立題,以政法篇統攝,好處是能夠體現它們在業務環節上的相互關聯,便于編寫和使用時檢索,不足之處是容易造成司法程序割裂。一種是按國家政權組成的概念,以政權篇統攝,設權力機關、政府機關、審判機關、法律監督、人民武裝等項記述,優點是能夠脈絡清晰地反映我國權力、行政、審判、檢察、軍事等國家機構的系統性質和職能,不足之處是容量太大。另一種是打破司法部門界限,按刑事、民事、行政、經濟等項分目,將偵查、起訴、審判、檢察聯系記述,集中介紹四方面機構,優點是便于反映聯系,不足之處是難以從法律上體現諸方面的制約關系。還有一種是將地方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單獨立篇,與黨委、紀委、人大、政府、政協、群團、軍事等組織并列記述,另將公安和司法行政內容移入政府篇記述,優點是能夠正確反映各機構之間的相互關系,突出各組織的職能和作用,還能解決政府地位和作用重要但內容安排卻不夠充實的矛盾。但這樣打破通常習慣,不易被人們接受。采取何種體式,各地可結合實際選擇?!缎⒏惺兄尽菲吭O計第三稿就是采取的后一種方式。
第三,嚴格執行有關政策和法規。法制與司法是志書中政策性、法律性很強的部類,一定要認真嚴肅對待。記述時應考慮多方面政策和法律要求,注意某些政策和法律條款的時效性,考慮所用史料的政治影響和社會效果。比如,司法案例十分敏感,引用應十分慎重,不可“獵奇”。同時,還應注意到,法制與司法志有很多內容涉及國家機密,與其他專業志比,本志保密問題更為突出。比如,國家安全部門的一些工作,保密性就極強。因此,寫法制與司法篇應特別強化保密觀念,提高政治責任感,嚴格執行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有關保密規定。
第四,重視反映規律和經驗。以打擊犯罪為例。犯罪是一種違法的越軌行為,不同時期有不同的特點。通過大量資料以時為序進行排比記述,分析案犯的性別、年齡、職業、文化程度、“前科”等情況,可以從中顯示犯罪的變化特點和規律,為社會控制提供參考依據。比如,城鎮外來流動人口犯罪、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人員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重較大,因此,這三種人就可作為社會治安控制和預防的重點對象。又比如,近些年經濟犯罪增長較快,行政訴訟案件上升,懲治司法腐敗成為社會熱點,重視這方面內容的記述,可為人們提供更有深度的啟迪。應注意到,法制與司法工作有不少經驗值得總結。比如,“打防結合,預防為主”,“群防群治,齊抓共管”,形成黨政統一領導、綜治機構組織協調,各部門各方面各負其責,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參與的工作格局,就是一條成功的經驗。反映這條經驗涉及的部門很多,僅流動人口管理一項就涉及公安、人事、勞動、民政、教育、衛生、計劃生育、房管、共青團、婦聯等部門和單位,應注意寫出部門之間的協作與配合,反映當代司法建設和管理的人文精神。
第五,突出時代特點。以社會治安工作為例。新中國成立初期,社會治安主要是清匪、反霸、鎮壓反革命;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來,主要是嚴厲打擊各種刑事犯罪,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這是新時期的新事物。1982年,全國政法會議上提出,整頓治安必須實行“綜合治理”;1986年全國政法會議上提出,要“大力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1991年全國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會議強調,“綜合治理”是解決中國社會治安問題的根本出路。其基本任務是:“運用政治的、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教育的等多種手段,整治社會治安,打擊犯罪和預防犯罪,保障社會穩定,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逼渲饕繕耸牵骸吧鐣€定,重大惡性案件和多發性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有所下降,社會丑惡現象大大減少,治安混亂的地區和單位的面貌徹底改觀,治安秩序良好,群眾有安全感?!?/SPAN>(《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應當圍繞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任務和目標,寫出中國法制與司法建設的時代特點。
第六,突出地方特色。應加強地方實施法規的記述,加強不同歷史時期法律地方效應的記述,注意法從事出,防止過多地羅列各種帶共性的法規和司法程序。應突出地方特色工作的記述。如孝感市堅持以領導責任制為龍頭,“嚴打”斗爭為前提,安全文明創建為載體,整治基層為基礎,治安管理和法制教育為重點,全面落實綜合治理各項措施,維護全市社會政治穩定,保障和促進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1993年至1996年受到黨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通報表彰,近年來連續兩次榮獲“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優秀集體”稱號。這些特色,在記述時應當充分反映。要寫出正義感和高尚的精神來。對工作中涌現出的見義勇為的英雄模范人物,應當大力褒揚。
摘自《內蒙古史志》200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