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0日前,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區水利廳、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聯合印發通知,公布了全區地下水禁止開采區、限制開采區劃定范圍,進一步明確了分區管控要求。
內蒙古共劃定地下水禁止開采區5個,總面積41.56平方公里,涉及呼和浩特市、包頭市、通遼市3個地級市及相關旗縣區;劃定地下水限制開采區56個,總面積47749.24平方公里,涉及通遼市、赤峰市、呼和浩特市、巴彥淖爾市、包頭市、烏海市、鄂爾多斯市、烏蘭察布市、錫林郭勒盟、阿拉善盟共10個盟市及相關旗縣。
根據管理要求,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除臨時應急取水等情形外,嚴格落實禁止取用地下水、限期關閉所有地下水開采井、停止發放新增地下水取水許可證等管理措施。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除臨時應急取水等情形外,嚴格落實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減地下水取水量等管理要求。
2026年1月10日前,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區水利廳、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聯合印發通知,公布了全區地下水禁止開采區、限制開采區劃定范圍,進一步明確了分區管控要求。
內蒙古共劃定地下水禁止開采區5個,總面積41.56平方公里,涉及呼和浩特市、包頭市、通遼市3個地級市及相關旗縣區;劃定地下水限制開采區56個,總面積47749.24平方公里,涉及通遼市、赤峰市、呼和浩特市、巴彥淖爾市、包頭市、烏海市、鄂爾多斯市、烏蘭察布市、錫林郭勒盟、阿拉善盟共10個盟市及相關旗縣。
根據管理要求,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除臨時應急取水等情形外,嚴格落實禁止取用地下水、限期關閉所有地下水開采井、停止發放新增地下水取水許可證等管理措施。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除臨時應急取水等情形外,嚴格落實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減地下水取水量等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