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8月,內蒙古自治區革命委員會派代表參加了國務院召開的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這次會議制訂了環境保護工作要“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化害為利、依靠群眾、大家動手、保護環境、造福人民”的指導方針。同時,擬定了《關于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試行草案),對環境保護的范圍、任務及其相應措施作了政策性的規定。這次會議引起了自治區領導對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視。1978年3月,中國首次將環境保護寫進《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79年9月13日,全國五屆人大常委會十一次會議根據憲法中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制訂了中國第一部環境保護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以下簡稱《保護法》),對國家保護環境的方針和基本原則,保護地對象和范圍,保護自然環境和污染防治的基本要求和措施,環境管理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責,以及有關獎勵和懲罰等重大問題都作了原則規定。《保護法》的貫徹實施,使環境保護工作開始了依法管理。
隨著環境事業的發展,內蒙古自治區各級政府和各級領導,對環境保護國策的認識逐步加深,環境保護工作的力度也越來越大。從1979年國家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開始,環境保護法律逐漸成為強化環境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與此同時,內蒙古自治區也開始逐步加強環境保護法制建設,注重運用法律手段進行環境管理。
早在1974年包頭市就制定《包頭市關于保護和改善環境實施細則》,1979年年底,包頭市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制定《包頭市關于消煙除塵的暫行管理規定》《包頭市環境保護暫行規定》《包頭市環境保護實施條例》等。1980年10月,包頭市政府又頒布《包頭市關于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法的試行辦法》,為包頭市全面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法》做出了具體規定,它的頒布、施行,將包頭市的環境保護工作從20世紀70年代單一的預防和治理階段,推進到了利用經濟手段進行排污收費、促進污染治理的環境管理階段。
1982年3月26日,自治區政府印發《關于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布告》,布告明文規定了在內蒙古自治區境內屬國家規定保護的一、二、三類野生動物,并制定了保護野生動物的具體措施和辦法。布告還規定了捕獵其它動物時的準則:要做到“四不準”“四不打”“一不超”。即不準獵取禁獵動物,不準使用禁獵工具,不準毀林狩獵,不準揀鳥蛋;禁獵期不打,繁殖期不打,幼獸不打,雌鳥不打;每年的獵取量不超過繁殖量。對保護、管理野生動物資源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有關規定進行亂捕濫獵和隨意收購的單位和個人,要批評教育、沒收獵具獵物,直至責令其賠償損失或罰款;對情節嚴重、屢教不改或不聽勸阻、無理取鬧、毆打檢查人員的,有權扭送公安部門依法懲處。
1982年6月3日,自治區環境保護辦公室下發《內蒙古自治區貫徹執行〈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要求,凡實行排污收費辦法的地區,要根據自治區下達的控制指標,編制排污費征收計劃草案,并由盟、市環保部門綜合上報,經自治區環境保護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后執行。《規定》中明確了排污費征收要以月計算,按季征收,以及污染物種類、數量和濃度的申報與核準,并且對減免、增加和拒不繳納排污費者的裁決也做了規定,同時對機關非企業性質的單位和軍隊的排污費出處做了說明。
1982年8月13日,自治區政府制定《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試行)》(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分總則、保護自然環境、防止新的污染,治理污染和其他公害、環境保護機構、獎勵與懲罰、附則等7章。《條例》對天然林和人工林,要積極保護、加強撫育、合理采伐、及時更新,保證永續利用。要在老城鎮改造和新城鎮建設中,根據城鎮所處的地理位置以及氣象、水文、地質、地貌等生態條件,確定發展方向,搞好發展規模與環境容量之間的綜合平衡。對工業區、居民區、公用設施、綠化地帶等,要全面規劃,合理布局,防止和消除污染和其他公害。對已經造成的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要本著“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積極進行治理。各級計委、經委和有關主管部門,對所屬企業事業單位污染的治理,要列入計劃,統籌安排,在財力、物力和人力上給予保證,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實施。自治區各級政府要建立和健全環境保護機構。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根據國家《保護法》規定的職責,積極發揮職能作用,搞好本地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各級企業主管部門要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環境保護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做好本系統的環境保護工作。對在環境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其貢獻大小,分別由企業事業單位有關主管部門或各級政府給予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
1983年以后,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自治區政府相繼出臺了《內蒙古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暫行規定》《內蒙古自治區森林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內蒙古自治區經濟委員會《關于加強環境統計工作的規定》《內蒙古自治區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內蒙古自治區工業污染源防治管理辦法》、自治區政府批轉自治區財政廳、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關于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執行情況和今后意見的報告》等規定、辦法、細則。各盟市在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出臺的法律、規定、辦法的同時,結合本地區的特點也制定出臺了相應的法律、法規等。
1985年10月,在河南省洛陽市召開的全國城市環保工作會議上,時任國務院副總理的李鵬代表國務院提出 “環境保護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及開展“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的環保戰略方針。遵循這一指導思想,包頭市政府在1986年初組織起草《包頭市環境綜合整治條例》,經過近一年的討論修改,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于1986年11月4日通過頒布實施,成為自治區頒布的第一個地方環境保護法規。
1991年,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和政府頒布了有關環境保護的地方法規3項。是年3月23日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頒布《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之后,自治區政府做出了加強全區環境保護工作的6條貫徹意見。為強化排污收費工作的管理,自治區政府發布《內蒙古自治區征收排污費實施辦法》,《辦法》中規定了排污收費的30%部分為環境保護事業發展基金,70%用于污染源治理,70%中的20%按企業隸屬關系分別建立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三級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重點用于污染源限期治理項目和區域環境污染綜合整治的補助資金。1991年,自治區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和財政廳聯合成立執法檢查小組,對呼和浩特市、包頭市、赤峰市、烏海市及巴彥淖爾盟(現巴彥淖爾市)、通遼市的部分旗縣排污收費制度執行情況,進行了細致的檢查,使排污收費的收管、使用制度逐步健全,開始了建檔、建賬和排污收費監理工作。
1992年,呼和浩特市頒布《呼和浩特市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自治區各盟市逐步建立健全環境管理的各項制度和執法程序,設立了行政復議機構或:小組、聘請了專職法律人員舉辦執法學習班,增強了環境管理人員懂法、守法和執法能力。全年解決污染糾紛58起,處理污染事故19起,污染賠款42.8萬元,污染罰款2.9萬元,對違法嚴重沒有完成限期治理的13家企業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都已得到執行。巴彥淖爾盟(現巴彥淖爾市)8個旗縣的環保部門都聘請了常年律師協助處理各類環保案件66起,其中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22起,除1起未執行,21起全部執行,維護了法律的嚴肅性。
1995年4月,自治區環保局代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擬制《關于加強資源環境保護的決定》,明確提出了治理突出環境問題,加強資源開發的環境管理。是年,自治區人大、政府相繼頒布了《內蒙古自治區農業環境保護條例》《內蒙古自治區關于重視和加強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的決議》《呼和浩特市大氣污染防治模式》《內蒙古自治區大氣、丘陵擴散管理辦法》《包頭市地方氟化物排放標準》等法規,為強化環境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1996年9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境內黃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于頒布之日起施行。《條例》是黃河流域九省、區第一部水污染防治法規,也是內蒙古自治區第一部流域性水污染防治地方法規。《條例》結合自治區境內黃河水系、水文地質特征,環境污染狀況,污染發展趨勢,提出了對黃河流域實施干流——支流——地下水全面、系統的污染防治要求;根據流域內資源特征和經濟技術條件,對經濟發展和環境管理中出現的問題作了規定,對違反規定的行為明確了法律責任。
1996年,自治區制定《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辦法》《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辦法》《行政執法備案制度》《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監督制度》《環境監理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局內部立法程序》《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局行政復議工作程序》《內蒙古自治區環保局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等9項行政規章制度。1996年8月,自治區環保局代自治區黨委、政府擬制《關于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確定了自治區環境保護工作的目標、重點,把環境保護目標列入旗縣以上黨政領導班子實績考核內容。是年11月9日,自治區黨委、政府下發了《關于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呼和浩特市、包頭市委、市政府也頒布了《關于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赤峰市委、市政府率先在自治區實行了建設項目環保第一審批權。
1997年,自治區環境法制建設進一步加強,組織完成《內蒙古自治區境內西遼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錫林郭勒草原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法規的立法調研工作。修改完善《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并經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第八屆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修正。草擬《內蒙古自治區自然保護區管理實施辦法》,制定了《呼和浩特市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1998年1月,自治區環保局草擬完成《內蒙古自治區境內西遼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上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1999年1月,《內蒙古自治區境內西遼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經自治區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頒布實施。
2000年,自治區政府下發《內蒙古自治區關于限制停止生產、銷售、使用車用含鉛汽油的通知》。
2001年,自治區九屆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草原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同時,制定并批準發布了《內蒙古自治區無公害農畜產品產地環境質量評價要求》。清理了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4項。
2002年,自治區環保局組織編寫上報了《內蒙古自治區防治機動車排放污染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防治塑料制品污染環境管理辦法》,制定下發了《內蒙古自治區輻射環境監理員管理辦法》,上報了2003—2007年環境立法規劃建議項目。根據世貿組織規則要求,刪減了自治區地方性環境保護法規和規章12份。
2003年,制定頒布了《呼和浩特市城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市政府令23號)和《呼和浩特市大氣污染防治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包頭市環境保護條例》《鄂倫春自治旗環境保護條例》《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環境保護條例》《鄂溫克族自治旗環境保護條例》《內蒙古自治區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辦法》等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和環境保護地方性規章。自治區環保局組織成立了建設項目評審委員會,2003年對嚴重污染環境和涉及敏感區的建設項目實行集體討論決定制度,并制定了《關于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技術評估管理辦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程序驗收公示辦法》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意見》,從組織上、制度上為實現公正執法、依法行政奠定了基礎。
2004年,發布了環境保護政府規章1項,即《呼和浩特市廢棄食用油脂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2006年,完成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自治區人大、政府有關法規征求意見15項;為《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執法檢查準備了匯報材料。2006年,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了《內蒙古自治區風能源開發利用管理辦法的通知》(內政字〔2006〕35號)。
2007年,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局組織完成了《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循環經濟法》等有關法規草案征求意見18項。梳理了環境保護法律8部,行政法規11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規章42項,行政處罰依據190項,行政征收依據1項。審核了《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等規范性文件4項。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要求,對已起草的有關排污費征收、自然保護區管理、機動車尾氣管理等幾部規章進行了審核清理。對建局后印發的4482份文件,屬制約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條款的進行了清理。對制發的規范性文件,按時完成了規范性審查清理工作。2007年1月19日,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了《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內黨發〔2007〕5號)。
2008年,內蒙古自治區按計劃草擬環境保護方面地方性條例5個。擬制了《內蒙古自治區城鎮飲食娛樂服務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該辦法初稿已征求有關方面意見,上報待審議。該辦法主要針對自治區城鎮從事飲食、娛樂、服務業排放油煙、惡臭、噪聲、振動、廢水等污染問題,從項目的選址、鼓勵使用清潔能源、污染物達標排放、環境影響評價及“三同時”驗收等方面,強化了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力度。特別明確了環境影響評價前置審批,要求建設單位在辦理營業執照前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手續。同時對監督管理人員不作為、阻礙行政執法的行為要追究法律責任等都做了明確規定。該辦法作為政府規章,將有利推動自治區環保部門對“三產”服務業的環境管理工作。2008年12月5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內蒙古自治區城鎮飲食娛樂服務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1973年8月,內蒙古自治區革命委員會派代表參加了國務院召開的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這次會議制訂了環境保護工作要“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化害為利、依靠群眾、大家動手、保護環境、造福人民”的指導方針。同時,擬定了《關于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試行草案),對環境保護的范圍、任務及其相應措施作了政策性的規定。這次會議引起了自治區領導對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視。1978年3月,中國首次將環境保護寫進《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79年9月13日,全國五屆人大常委會十一次會議根據憲法中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制訂了中國第一部環境保護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以下簡稱《保護法》),對國家保護環境的方針和基本原則,保護地對象和范圍,保護自然環境和污染防治的基本要求和措施,環境管理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責,以及有關獎勵和懲罰等重大問題都作了原則規定。《保護法》的貫徹實施,使環境保護工作開始了依法管理。
隨著環境事業的發展,內蒙古自治區各級政府和各級領導,對環境保護國策的認識逐步加深,環境保護工作的力度也越來越大。從1979年國家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開始,環境保護法律逐漸成為強化環境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與此同時,內蒙古自治區也開始逐步加強環境保護法制建設,注重運用法律手段進行環境管理。
早在1974年包頭市就制定《包頭市關于保護和改善環境實施細則》,1979年年底,包頭市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制定《包頭市關于消煙除塵的暫行管理規定》《包頭市環境保護暫行規定》《包頭市環境保護實施條例》等。1980年10月,包頭市政府又頒布《包頭市關于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法的試行辦法》,為包頭市全面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法》做出了具體規定,它的頒布、施行,將包頭市的環境保護工作從20世紀70年代單一的預防和治理階段,推進到了利用經濟手段進行排污收費、促進污染治理的環境管理階段。
1982年3月26日,自治區政府印發《關于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布告》,布告明文規定了在內蒙古自治區境內屬國家規定保護的一、二、三類野生動物,并制定了保護野生動物的具體措施和辦法。布告還規定了捕獵其它動物時的準則:要做到“四不準”“四不打”“一不超”。即不準獵取禁獵動物,不準使用禁獵工具,不準毀林狩獵,不準揀鳥蛋;禁獵期不打,繁殖期不打,幼獸不打,雌鳥不打;每年的獵取量不超過繁殖量。對保護、管理野生動物資源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有關規定進行亂捕濫獵和隨意收購的單位和個人,要批評教育、沒收獵具獵物,直至責令其賠償損失或罰款;對情節嚴重、屢教不改或不聽勸阻、無理取鬧、毆打檢查人員的,有權扭送公安部門依法懲處。
1982年6月3日,自治區環境保護辦公室下發《內蒙古自治區貫徹執行〈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要求,凡實行排污收費辦法的地區,要根據自治區下達的控制指標,編制排污費征收計劃草案,并由盟、市環保部門綜合上報,經自治區環境保護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后執行。《規定》中明確了排污費征收要以月計算,按季征收,以及污染物種類、數量和濃度的申報與核準,并且對減免、增加和拒不繳納排污費者的裁決也做了規定,同時對機關非企業性質的單位和軍隊的排污費出處做了說明。
1982年8月13日,自治區政府制定《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試行)》(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分總則、保護自然環境、防止新的污染,治理污染和其他公害、環境保護機構、獎勵與懲罰、附則等7章。《條例》對天然林和人工林,要積極保護、加強撫育、合理采伐、及時更新,保證永續利用。要在老城鎮改造和新城鎮建設中,根據城鎮所處的地理位置以及氣象、水文、地質、地貌等生態條件,確定發展方向,搞好發展規模與環境容量之間的綜合平衡。對工業區、居民區、公用設施、綠化地帶等,要全面規劃,合理布局,防止和消除污染和其他公害。對已經造成的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要本著“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積極進行治理。各級計委、經委和有關主管部門,對所屬企業事業單位污染的治理,要列入計劃,統籌安排,在財力、物力和人力上給予保證,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實施。自治區各級政府要建立和健全環境保護機構。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根據國家《保護法》規定的職責,積極發揮職能作用,搞好本地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各級企業主管部門要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環境保護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做好本系統的環境保護工作。對在環境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其貢獻大小,分別由企業事業單位有關主管部門或各級政府給予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
1983年以后,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自治區政府相繼出臺了《內蒙古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暫行規定》《內蒙古自治區森林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內蒙古自治區經濟委員會《關于加強環境統計工作的規定》《內蒙古自治區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內蒙古自治區工業污染源防治管理辦法》、自治區政府批轉自治區財政廳、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關于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執行情況和今后意見的報告》等規定、辦法、細則。各盟市在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出臺的法律、規定、辦法的同時,結合本地區的特點也制定出臺了相應的法律、法規等。
1985年10月,在河南省洛陽市召開的全國城市環保工作會議上,時任國務院副總理的李鵬代表國務院提出 “環境保護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及開展“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的環保戰略方針。遵循這一指導思想,包頭市政府在1986年初組織起草《包頭市環境綜合整治條例》,經過近一年的討論修改,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于1986年11月4日通過頒布實施,成為自治區頒布的第一個地方環境保護法規。
1991年,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和政府頒布了有關環境保護的地方法規3項。是年3月23日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頒布《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之后,自治區政府做出了加強全區環境保護工作的6條貫徹意見。為強化排污收費工作的管理,自治區政府發布《內蒙古自治區征收排污費實施辦法》,《辦法》中規定了排污收費的30%部分為環境保護事業發展基金,70%用于污染源治理,70%中的20%按企業隸屬關系分別建立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三級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重點用于污染源限期治理項目和區域環境污染綜合整治的補助資金。1991年,自治區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和財政廳聯合成立執法檢查小組,對呼和浩特市、包頭市、赤峰市、烏海市及巴彥淖爾盟(現巴彥淖爾市)、通遼市的部分旗縣排污收費制度執行情況,進行了細致的檢查,使排污收費的收管、使用制度逐步健全,開始了建檔、建賬和排污收費監理工作。
1992年,呼和浩特市頒布《呼和浩特市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自治區各盟市逐步建立健全環境管理的各項制度和執法程序,設立了行政復議機構或:小組、聘請了專職法律人員舉辦執法學習班,增強了環境管理人員懂法、守法和執法能力。全年解決污染糾紛58起,處理污染事故19起,污染賠款42.8萬元,污染罰款2.9萬元,對違法嚴重沒有完成限期治理的13家企業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都已得到執行。巴彥淖爾盟(現巴彥淖爾市)8個旗縣的環保部門都聘請了常年律師協助處理各類環保案件66起,其中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22起,除1起未執行,21起全部執行,維護了法律的嚴肅性。
1995年4月,自治區環保局代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擬制《關于加強資源環境保護的決定》,明確提出了治理突出環境問題,加強資源開發的環境管理。是年,自治區人大、政府相繼頒布了《內蒙古自治區農業環境保護條例》《內蒙古自治區關于重視和加強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的決議》《呼和浩特市大氣污染防治模式》《內蒙古自治區大氣、丘陵擴散管理辦法》《包頭市地方氟化物排放標準》等法規,為強化環境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1996年9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境內黃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于頒布之日起施行。《條例》是黃河流域九省、區第一部水污染防治法規,也是內蒙古自治區第一部流域性水污染防治地方法規。《條例》結合自治區境內黃河水系、水文地質特征,環境污染狀況,污染發展趨勢,提出了對黃河流域實施干流——支流——地下水全面、系統的污染防治要求;根據流域內資源特征和經濟技術條件,對經濟發展和環境管理中出現的問題作了規定,對違反規定的行為明確了法律責任。
1996年,自治區制定《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辦法》《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辦法》《行政執法備案制度》《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監督制度》《環境監理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局內部立法程序》《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局行政復議工作程序》《內蒙古自治區環保局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等9項行政規章制度。1996年8月,自治區環保局代自治區黨委、政府擬制《關于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確定了自治區環境保護工作的目標、重點,把環境保護目標列入旗縣以上黨政領導班子實績考核內容。是年11月9日,自治區黨委、政府下發了《關于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呼和浩特市、包頭市委、市政府也頒布了《關于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赤峰市委、市政府率先在自治區實行了建設項目環保第一審批權。
1997年,自治區環境法制建設進一步加強,組織完成《內蒙古自治區境內西遼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錫林郭勒草原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法規的立法調研工作。修改完善《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并經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第八屆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修正。草擬《內蒙古自治區自然保護區管理實施辦法》,制定了《呼和浩特市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1998年1月,自治區環保局草擬完成《內蒙古自治區境內西遼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上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1999年1月,《內蒙古自治區境內西遼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經自治區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頒布實施。
2000年,自治區政府下發《內蒙古自治區關于限制停止生產、銷售、使用車用含鉛汽油的通知》。
2001年,自治區九屆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草原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同時,制定并批準發布了《內蒙古自治區無公害農畜產品產地環境質量評價要求》。清理了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4項。
2002年,自治區環保局組織編寫上報了《內蒙古自治區防治機動車排放污染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防治塑料制品污染環境管理辦法》,制定下發了《內蒙古自治區輻射環境監理員管理辦法》,上報了2003—2007年環境立法規劃建議項目。根據世貿組織規則要求,刪減了自治區地方性環境保護法規和規章12份。
2003年,制定頒布了《呼和浩特市城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市政府令23號)和《呼和浩特市大氣污染防治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包頭市環境保護條例》《鄂倫春自治旗環境保護條例》《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環境保護條例》《鄂溫克族自治旗環境保護條例》《內蒙古自治區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辦法》等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和環境保護地方性規章。自治區環保局組織成立了建設項目評審委員會,2003年對嚴重污染環境和涉及敏感區的建設項目實行集體討論決定制度,并制定了《關于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技術評估管理辦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程序驗收公示辦法》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意見》,從組織上、制度上為實現公正執法、依法行政奠定了基礎。
2004年,發布了環境保護政府規章1項,即《呼和浩特市廢棄食用油脂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2006年,完成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自治區人大、政府有關法規征求意見15項;為《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執法檢查準備了匯報材料。2006年,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了《內蒙古自治區風能源開發利用管理辦法的通知》(內政字〔2006〕35號)。
2007年,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局組織完成了《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循環經濟法》等有關法規草案征求意見18項。梳理了環境保護法律8部,行政法規11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規章42項,行政處罰依據190項,行政征收依據1項。審核了《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等規范性文件4項。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要求,對已起草的有關排污費征收、自然保護區管理、機動車尾氣管理等幾部規章進行了審核清理。對建局后印發的4482份文件,屬制約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條款的進行了清理。對制發的規范性文件,按時完成了規范性審查清理工作。2007年1月19日,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了《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內黨發〔2007〕5號)。
2008年,內蒙古自治區按計劃草擬環境保護方面地方性條例5個。擬制了《內蒙古自治區城鎮飲食娛樂服務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該辦法初稿已征求有關方面意見,上報待審議。該辦法主要針對自治區城鎮從事飲食、娛樂、服務業排放油煙、惡臭、噪聲、振動、廢水等污染問題,從項目的選址、鼓勵使用清潔能源、污染物達標排放、環境影響評價及“三同時”驗收等方面,強化了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力度。特別明確了環境影響評價前置審批,要求建設單位在辦理營業執照前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手續。同時對監督管理人員不作為、阻礙行政執法的行為要追究法律責任等都做了明確規定。該辦法作為政府規章,將有利推動自治區環保部門對“三產”服務業的環境管理工作。2008年12月5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內蒙古自治區城鎮飲食娛樂服務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