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持續培育壯大科技創新主體,2025年4月24日,內蒙古科技廳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科技標桿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每年將培育認定引領型和成長型科技標桿企業共20家左右,引導科技型企業做大做優做強,輻射帶動全區科技創新,以科技創新“關鍵變量”撬動產業升級“最大增量”。
辦法明確,科技標桿企業分為引領型科技標桿企業和成長型科技標桿企業兩類進行申報,分別需要滿足企業發展、研發能力、平臺建設、產業帶動等6項“硬指標”。引領型科技標桿企業需在上一年度企業銷售收入5億元以上,近3年平均研發投入強度不低于4%,擁有Ⅰ類知識產權擁有量不低于30件,擁有國家級、省部級科技創新平臺或高水平自建平臺;成長型科技標桿企業需在細分領域擁有較強競爭力的代表性產品或服務,近3年平均研發投入強度不低于6%,擁有Ⅰ類知識產權擁有量不低于10件,擁有穩定的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及科技創新平臺。且上年度及當年均無重大安全、環境事故,無科研失信或社會信用“黑名單”記錄。
為進一步激發企業創新活力,辦法對認定為科技標桿企業的,經過相關程序,給予不低于100萬元科研資金支持,由企業凝練技術攻關方向,用于科技創新項目,開展關鍵技術攻關提升創新能力。
內蒙古將聚焦重點產業,培育一批在科技領域具有領先地位、創新能力強、市場影響力大、品牌知名度高,能夠持續推出創新產品或技術,具備行業標桿效應企業。真正讓企業成為產業創新“領舞者”,加強企業主導產學研深度融合體系,加快科技創新與產業創新深度融合,提高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水平、提升企業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
為進一步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持續培育壯大科技創新主體,2025年4月24日,內蒙古科技廳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科技標桿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每年將培育認定引領型和成長型科技標桿企業共20家左右,引導科技型企業做大做優做強,輻射帶動全區科技創新,以科技創新“關鍵變量”撬動產業升級“最大增量”。
辦法明確,科技標桿企業分為引領型科技標桿企業和成長型科技標桿企業兩類進行申報,分別需要滿足企業發展、研發能力、平臺建設、產業帶動等6項“硬指標”。引領型科技標桿企業需在上一年度企業銷售收入5億元以上,近3年平均研發投入強度不低于4%,擁有Ⅰ類知識產權擁有量不低于30件,擁有國家級、省部級科技創新平臺或高水平自建平臺;成長型科技標桿企業需在細分領域擁有較強競爭力的代表性產品或服務,近3年平均研發投入強度不低于6%,擁有Ⅰ類知識產權擁有量不低于10件,擁有穩定的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及科技創新平臺。且上年度及當年均無重大安全、環境事故,無科研失信或社會信用“黑名單”記錄。
為進一步激發企業創新活力,辦法對認定為科技標桿企業的,經過相關程序,給予不低于100萬元科研資金支持,由企業凝練技術攻關方向,用于科技創新項目,開展關鍵技術攻關提升創新能力。
內蒙古將聚焦重點產業,培育一批在科技領域具有領先地位、創新能力強、市場影響力大、品牌知名度高,能夠持續推出創新產品或技術,具備行業標桿效應企業。真正讓企業成為產業創新“領舞者”,加強企業主導產學研深度融合體系,加快科技創新與產業創新深度融合,提高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水平、提升企業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